督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体系的深刻意蕴*
2022-12-27贺武华浙江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贺武华|浙江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的相关部署,2020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当晚《新闻联播》还进行了专门报道,足见该文件的重大意义。《意见》要求以优化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为突破口,不断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切实履行教育职责。《意见》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标志性文件,对加快推进《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的实施以及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等起到重要作用。
一、构建教育督导长深发展工程的“四梁八柱”
教育督导是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工作也是我国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教育督导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在维护教育改革发展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教育工作抓引领、抓落实、抓监督的重要抓手。面对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对美好教育的新期待,教育督导的权威性、严肃性、实效性依然有待加强。而这其中,强化“督政”被放在了重要位置。
《意见》紧紧围绕教育督导长深发展主题,着重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结果运用和督学队伍建设。这四个方面的问题都是对各级政府履职教育的深刻要求。《意见》进而对此提出了八大举措:完善报告制度、规范反馈制度、强化整改制度、健全复查制度、落实激励制度、严肃约谈制度、建立通报制度以及压实问责制度。应该说,四个方面和八大举措,构成了新时代教育督导“长牙齿”的“四梁八柱”,是对建设“全领域、全口径、全支撑、全保障”的督导新体系按下了“快进键”。与此同时,各省(市、区)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也随之纷纷制定颁发,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政策联通与加强型体系,突出政府在统筹领导、依法行使教育职责以及教育督导保障等方面的作用和要求。
二、督政是三位一体构架中的“硬核”
当前,我国教育督导执行的法规仍是2012年制定的《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条例》主要是针对督学人员、督学对象以及督学过程实施等方面进行规定和阐述,尚未使用业已专业术语化的“督政”二字。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印发的《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见》,首次提出要建立督政、督学、评价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不难看出,过去我们的督导工作重心偏“督学”:一方面,根据《教育督导条例》,注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另一方面,更多地体现为教育行政部门针对学校层面开展的督导工作多,侧重强调将学校视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对象。各级督学在实际工作中也是将学校作为工作客体,而对同级、下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督查和问责则少之又少。从日常工作来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处室习惯了下发文件,而责任督学则习惯了根据要求,对学校日常办学行为的方方面面开展业务性督查工作。总而言之,督政工作相对缺失。
一直以来,社会上形成了一种朴素的认识:相比政府其他机构,教育部门是弱势部门;相比其他领域,教育是个低洼。为此,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有机会就要为教育多说话。然而,办好教育绝非教育行政部门一家的事情。只靠教育主管部门管教育、学校关起门来办学是远远不够的,做好教育工作是政府的系统工程。2020年是教育督导大年。当年3月6日,在全国教育督导系统视频会议上强调了2020年督导六方面的重点工作。其中的“稳定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验收工作”“提前做好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保障落实情况督导”“尽快建立健全对地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制度”“稳步推进学前教育普及及普惠发展督导”这四件事情直接针对各级政府,“着力筑牢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线”既是督学也是督政的重要内容,而“用好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结构”这第六件事情则对各级政府直接产生威慑力。
三、政府履职教育评价是强有力的公共政策“利剑”
开展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政府履职教育评价是现今我国教育督导体系中强有力的举措之一,是公共政策工具运用的一大创新,也是对《意见》所强调的“要建立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督政机制”的推进落实。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该评价办法是在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评价办法强调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要进行评价,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重点评价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领域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有关情况。评价结果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评价办法总体上明确了对省级政府履职教育评什么、怎么评以及评价结果有什么用的三大问题。
随后,从2018年开始,根据评价办法要求,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都会制定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方案》。由此,对省级政府履职教育的督政评价工作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政策闭环,步步为营、以始为终,并通过不断改进方式方法来对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精准指导。例如,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于2021年7月印发了《2021年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方案》(国教督办〔2021〕2号),明确2021年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重点针对三个方面:一是2020年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二是2021年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重点教育工作落实情况;三是2019年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与此同时,政府履职教育情况的督政,还被相关政策不断“关联加强”。首先,2019年11月,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提出,要严格师德督导,建立多元监督体系。特别指出要加强政府督导,将各级各类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落实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测评内容。其次,2021年7月国家“双减”政策出台后,“双减”督导随机被列为2021年教育督导工作的“一号工程”。2021年7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专门印发文件,明确将省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双减”工作部署情况,作为督导评价的重点内容进行督查考评。具体督政内容包括:“双减”纳入省(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重点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双减”工作成效和群众满意度等。将“双减”工作重点纳入省级政府履职督导评价,是督政工作的又一政策“利剑”,能有效推进国家政策贯彻落实。事实证明,“双减”能如此全国上下一盘棋,完全是政令畅通、各级政府严格履职的结果。
从中央政策的地方执行来看,继2019年国家首次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广东、江苏、浙江等地亦陆续启动了省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查工作。政府履职教育评价是一种强制性的政策工具,其通过制定严格的评价办法,从评价督查操作上一条条地对照评分细则来核查,未达到评分细则要求的观察指标要作相应的扣分处理。督查评估指标涉及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统筹推进教育工作、加强教育保障、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以及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等关键教育工作。重点督查对象是各级政府及其教育、发改、人力社保、编办、公安、审计、卫健、规划等政府职能部门。这一创新性举措是对政府全面履职教育工作的综合体检,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色。
2019年,浙江省首次开展了省对市(县)的履职教育评价。笔者作为省督学,参加了为期一周的对温州市及所辖市(县、区)的履职教育评价,印象深刻。面对督政“大检”,从市、县长到相关部门局长,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有的市长说“教育再怎么重视都不为过”,有的县长说“能把教育工作做好,其他工作就不在话下”“办好教育不只是教育局的事情”……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不仅认真对待涉教、涉校的每一项事务,而且还根据变化发展不断研究新问题、解决新困难,自觉将教育视为分内事,把教育工作纳入自己的工作内容,且对教育管理工作越来越专业化。以财政局为例,笔者了解到,各地财政局长不仅对占据财政大份额的教育财政投入表示理解和支持,而且对教育“三个优先”“三个增长”和“两个比例”等均了如指掌,对“中小学教师工资收入水平”的达标要求也是不遗余力地去实现。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履职教育评估的用意是监督规范、强化落实。但从现实来看,它还很好地起到了价值认同、标准引领以及工作协同的功能,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机联动起来,形成一体化的工作机制。我们以浙江为例可以清晰看到,通过开展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有力地推动了党的教育方针、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中央重大教育决策部署的落实。
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是一项始终在路上的伟大事业。要让人民满意教育、孩子享受教育,我们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就应真心真情地携手共办教育,要将教育视为分内事来抓。不断加强与创新“督政”工作,能切实推动履职教育成为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专属、专心和专业化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