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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困境与对策

2022-12-27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委党校张梦楠

区域治理 2022年27期
关键词:法治文明生态

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委党校 张梦楠

生态振兴是中国农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农村生态振兴符合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期望。也是新时期解决农村人与自然、城乡关系失衡的重大举措。国家对农村振兴战略有近30年的战略规划,长期的制度保障是全面推进农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基础。2021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是“三农”领域的一项基本而全面的法律,在农村振兴中,有8篇涉及生态保护的文章。未来,只有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态振兴的法治基础设施建设,使之成为可执行的制度规则,才能最终实现农村生态振兴战略从政治驱动到法律驱动、从制度优势到治理效率的转变。

乡村振兴战略在我国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其代表着我党想要全面提升农村经济建设的决心,这也是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不仅如此,这同时也是我们国家在实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一项必须完成的任务。我国古代便以农业立国,但生态系统有其发展周期性,农村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就难免面临发展驱动力不足、发展效率较低等问题。之所以在农村地区提倡生态保护,是因为其与农民的生存与发展密切相关。通过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建设相结合,我国农村地区必将呈现出经济持续发展、环境优美秀丽的发展动向。

一、法治建设在农村生态文明中的价值

在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的过程中,应坚持生态良好的可持续发展方向,在我国发展战略规划之中重视农村生态建设,为我国乡村振兴战略贡献一份力量。在建设农村生态环境时,需大力弘扬法治建设,将其落到实处,采取多主体合作等方式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推动我国市场经济朝着更好的方向稳步迈进。在发展的过程中,第一步要做的便是将法治建设融入农村生态文明发展过程之中,这也是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一环。若想在全国范围内完成“法制”,则首先要进行“法治”,而农村地区的生态法治建设可以得到全面展开,便能够为我国实现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保障,这对我国整体的法治体系也是一次完善。与此同时,在发展建设过程中,国家可以从宏观层面入手,赋予农民群体一定的生态享有权与生态发展权,维护广大农民群体最基本的权益。第二点便是应该继续推进城乡结合发展进程。城镇化是我们国家为接下来进一步发展所做出的重要举措,生态文明建设也是其中一环。我国若想在进一步发展过程中推动城乡共同发展,就应该在农村地区推进信息化建设,结合生态发展与法治完善,提升发展有效性。农村地区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例如:发展均衡性不足、区域性发展存在较大差距等,所以在后续发展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农村地区法治建设的展开,这对进一步促进我国城乡结合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三点则是因为乡村振兴战略对我国进一步促进城乡结合发展意义非凡。在农村地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能够进一步推动乡村振兴多元素建设,提升其中所涉及的资本要素与生产要素的流动质量,也能够更好地建设乡村整体生态环节,解决我国在传统生态保护过程中长期存在的一些综合性难题。

二、法治建设在农村生态文明中的现实困境

(一)参与主体的法治观念薄弱

若想在具体建设过程中推进法治建设与生态建设的融合发展,就需要调动生态建设的参与程度,使其可以主动、自主地融入发展建设的各个环节之中,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其作用,改善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质量。但是在具体参与过程中我们发现,农村地区的生态参与者其法制意识较为淡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地区生态法治建设。首先是村委部门。村委会是我们国家在针对农村地区管理过程中所成立的基层管理组织,主要对农村地区实施的各项举措及具体事务进行推进,是我国农村地区生态建设的关键执行人。但是因为农村事务较多,且事务之间存在一定的重叠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村委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程度,一些地区的村委会无法认识到自己在生态环境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性,导致上级部门所作出的政策或决定无法在相关地区顺利开展。其次是农民自身问题。因为农民群体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其对生态法规等相关信息掌握不全,且在发展的过程中容易受到短期利益的迷惑,从而影响农村地区整体生态环境建设。最后则是乡镇企业。乡镇企业在一个地区属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我国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的总抓手,一些农村地区为了吸引更多公司入驻,不断降低入驻门槛,导致一些环境污染型企业激增。但是在具体治理过程中,一些入驻企业也表现出法制意识淡薄等情况,经常会出现偷排现象,影响农村地区生态文明建设。

(二)生态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

若想建设完善的生态保护机制,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关键。在发展的过程中提倡法律的引导作用,面对问题时做到依次展开、顺序解决。从我国当前发展情况来看,种种问题层出不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治体系的落实。首先是立法领域的空白。就我国目前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建设情况来看,涉及地方法规一千余部、行政法规一百四十五部,初步生态化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究其具体发展过程便可以发现,当前我国在生态保护方面,之前所制定的法令法规并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不能够形成针对性指导,无法对我国农村地区在生态环境建设方面所遇到的现实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这也导致我国生态建设格局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建成,且因为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较大,不同地区的治理问题不能用同一套解决思路,这也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新的难题。其次是在生态污染源管控方面,因为我国农村地区所面临的情况较为复杂,造成这一现象背后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一些地区的农民群体在进行生产活动过程中大量使用化肥等污染物,使得农村地区空气、土壤都在一定程度上遭到破环,进而影响到农民的日常生活。

(三)生态法治体系落实效率低

我国农村地区在推进生态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始终严格遵守“执法严格”等相关原则,生态法律建设得以落实到农村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方方面面。但是就我国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力度薄弱、威慑力不足等问题,导致我国农村地区的传统生态问题难以得到解决。首先在“细则规范”方面。因为我国现有的生态工作过于单一,缺乏整体性、综合性考虑,在此影响之下,村委部门便被要求对农村地区的各项事务充分负责,但是在此过程中,普通百姓的权力又不能得到保证,导致执法工作只能依据村委部门向相关机构或部门提供环保线索进行了解。这样一来,环保部门所能够获得线索的途径便十分有限,不利于执法效率的提升。并且我国农村分布具有“广且分散”的特点,而我国立法部门对此也没有制定针对性的法规细则,这便导致一些执法部门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不能够依据案件特点做出针对性判决。其次是发展过程所受到的阻力较大。农村地区法治体系的建立需要结合当地具体实际。在针对部分地区进行调研过程时发现,一些地区的主管部门、政府组织在推进乡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为了吸引企业入驻乡村,放宽一些法律条令,而这种情况通常会导致当地生态环境受到伤害,这在一定程度上对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顺利展开产生影响。不仅如此,一些环保部门、执法部门在工作过程中通常会面临设施不足、配备不全等问题,对其具体执法行为产生影响。

三、法治体系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问题中的对策

(一)树立生态文明法治理念

首先是村委会。我国相关部门在推动法治发展建设的过程中应该从乡村振兴战略全局入手,提升对地区村委部门生态法治观念的培养,使得法治建设作为生态发展的基础条件而存在。在此过程中,应该通过法治建设,预防生态污染情况的发生,发挥起村组织与相关部门的实际功能与具体作用,让村委会可以在具体工作开展过程中进一步落实生态法治观念,并且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性举措进行生态法治工作的宣传,从管理部门入手,提升各级干部的法制意识,使广大的村民群体可以在生态环境建设过程中收获真正的利益。不仅如此,政府部门还应该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制定针对性的评价机制,以此防止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形式化问题。

其次是农民个体。这也是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重点环节。在生态法治理念建设过程中,农民群体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各级部门对此十分重视,在工作开展过程中采用多种方式相结合,在广大农民群体中大力宣传生态法治建设的优点,提升农民群体对此的重视程度,在一次次的宣传过程中,在各种“接地气”的宣传战略中,农民群体才能够充分意识到自身在生态法治建设之中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最后则是乡镇企业。乡镇企业在具体发展过程中,应结合时代要求,转变传统的发展思路,将绿色经济与现代化建设进一步融合,提升公司的自律性,明确在农村发展过程中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以此构建环保型、绿色型的经济发展方式。例如,相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自觉担负起保护环境的责任,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机器及制造工艺进行及时升级,将经济生产与生态保护进一步结合。

(二)完善生态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农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2020年初步完善农村振兴体制框架和政策体系的发展目标,农村生态振兴的法律基础也应与时俱进。鉴于当前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内生繁殖和外生迁移的多源特点,以及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和农村生活污染等主要污染形式,完善农村生态振兴的法律基础应从两个方面考虑。

首先应优化我国的法治结构。目前,我国《宪法》之中已经收录有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条例,并且我国相关部门也正在依法制定各项环境法规。以此为生态法治建设提供科学引领。调整我国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力与义务,重新构建更加完善的法律条例,为农村地区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结合以上要求,我国各地区都应该结合实际,在实践过程中完善法律法规,充分考虑生态领域之中可能涉及的各项问题并思考对策,从而实现多层次联合生态治理。其次则应该完善配套措施,在地方,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强调的“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农村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促进农村振兴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原则,借助立法提升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治理能力和治理效果,在国家相关环境保护立法的基础上,赋予“设区市”环境保护立法权,要注意地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性和特殊性,充分发挥地方环境立法的创新和强化功能,全面补充农村生态振兴法律依据的不足。我国相关部门在具体发展过程中应该明确农村污染问题多元化的特点,根据各类污染源的具体特征制定法令法规,以此提升法规的针对性与可行性,填补我国法律在农村生态建设方面的空白。在此过程中,我国相关部门应该根据具体污染情况,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使其更好地在具体案件之中发挥作用。

(三)确保生态法治体系的有效实施

第一,我国相关部门在展开工作过程中应与基层政府及相关机构进行有效衔接,通过进一步提升相关部门的沟通,加快信息流通,帮助执法机构进一步完善生态法律,促使其更好地将信息传递给各政府部门,并激发政府部门积极参与到生态治理建设过程之中,提高相关部门的自主性。第二,政府部门应精确结合所在地区污染问题的特点特征,并且根据所在地区基层政府的执法特点搭建法治系统,构建以行为规范为引导的生态法治建设治理机制。与此同时,应该明确不同主体在生态建设过程中应尽的责任,提升执法的针对性。第三,应该突出生态治理层面的司法观念。司法部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应该进一步体现法官造法的具体作用,以生态行为作为具体治理过程的着手点,拓展生态法治范围,为我国相关部门在进行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更为准确的执法细则。与此同时,应突出相关法律在生态建设过程中的特殊性,引导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定性,结合生态法律的强制行要求,提高案件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四)积极推进农村生态振兴和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结合。

与传统的经济社会领域相比,农村生态振兴的法律基础还不完善。村民生态文明行为的自发实践存在很大差异,农村地区普遍接受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道德氛围也需要塑造。当前,农村生态振兴实践中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结合仍然属于一个新的时代课题,需要在实践中积极研究、探索和推广。首先,要把生态文明思想内化到村民自治实践中,作为农村生态振兴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加强农村群众自治实践中,可以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形式,详细解读和宣传农村生态振兴的理念,增强村民的环保意识;将生态文明行为规则嵌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中,充分发挥其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独特作用,使村民与生态文明自发实践产生积极共鸣。其次,积极推进农村生态法治建设仍然是现实需要。尽管近年来农村生态法治建设得到了有效改善,但与建设生态宜居、环境优美、生态系统稳定健康、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农村的目标相比,农村生态法治建设仍需进一步完善。除了完善农村生态法治振兴的基础和创新法制,通过农村生态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素养,增强基层干部生态法治观念,创新农村生态监管方式,加强农村生态执法力量建设,提高农村生态执法能力,完善农村生态司法保障,也是未来农村生态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最后,在乡村治理中形成了许多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良好习俗,如普通村民对勤俭节约的理解,农牧民普遍注重农田、草原和水源的保护,渔民和猎人经常根据生态规律合理利用生物资源。这些历史传承可能源于对生命的敬畏和对生存环境的改善,但它们有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也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需要。在农村生态复兴实践中,应将其作为伦理道德规范,并积极创造条件,使之固化为行为规则,使之演变为村民的内在意愿和普遍遵守。

四、结语

基于时代背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疑是新时期农村生态复兴的法治基础的“精神内核”。特别是“和谐、自由、平等、正义”对农村生态振兴的法治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推动生态法治体系建设对于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依法治国有着不容忽视的重大意义。而进一步树立生态文明法治观念,完善法律体系建设、推进生态法治体系的执行建设,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我国相关部门目前在生态文明领域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窘境。今后,在农村生态振兴法治建设中,要着力体现社会主义自由、平等、公正、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和规则,在农村生态振兴领域不同利益诉求之间寻找最大公约数和利益共同提升路径,实现生态宜居美丽农村法治建设实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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