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教学正义及其实现
2022-12-24杭州师范大学经亨颐教育学院徐洁
杭州师范大学经亨颐教育学院/徐洁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性地对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给予了诸多关注,例如对学校的管理水平、教师的教学能力、学校的景观文化等,而对中小学教师教学是否正义的关注则相对较少。须知,从学校的实践逻辑上来看,中小学也是一个“微型社会”,它构成了中小学生的生活、学习与交往的重要场域。因此,教师若在教学过程中具有不正义的行为,势必会对中小学生的课程学习、价值观形成以及师生交往产生不良影响。鉴于此,我们亟须在依循相关正义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中小学教师教学正义的内涵,并探索在新时代如何促进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走向正义。
一、中小学教师教学正义的内涵解析
追求正义是中小学教师教学的伦理追求,也是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学生成长和高质量学校建设的内在要求。首先,在中小学生成长方面,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唯有真正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学生才能充分感受到自身的价值与尊严,也才有可能在教育场域中实现自我的全面发展;其次,在教师专业发展方面,具有正义属性的课堂教学是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秉持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在特定意义上也是教师提升自我、发展自我内在伦理修养的必要构成。最后,在高质量学校建设方面,保障每一位学生在校园生活中幸福成长是学校教育的本质要求,而教师教学正义则是实现这一要求的基本前提,没有公平正义的教师教学,也就谈不上促进每一位学生的发展,遑论在真正意义上建设高质量的校园生活空间。
那么,在教学过程中,何种教师教学才能称得上是正义的?也就是说,理解中小学教师教学正义的本质内涵在促进教师教学走向正义过程中具有基础性价值。通过对过往中小学教师教学的检视与反思,我们发现,部分中小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并不了解什么是教学正义,即使有部分教师局限性地了解何为教学正义,但是在实践教学中也偏离了教学正义。鉴于此,我们首先需要对教师教学正义的内涵进行分析与阐述。
根据美国当代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和德国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霍耐特的承认正义理论,以及结合对我国中小学教师教学的传统和实践,我们认为,中小学教师教学正义需要从两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一是从教学资源的分配维度,二是从学生发展和价值尊严的维度。这是因为,在中小学教育场域中,立德树人是教育发展的根本任务,这就要求学校教育和教师教学一方面要公平公正地给予每一位学生平等的教育资源,同时也要根据学生的个性禀赋、发展潜能因材施教,由此彰显教师教学与学生发展差异之间的张力;另一方面,要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平等地尊重每一位学生的价值与尊严,不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不蔑视学生的价值成就,因为学生的差异性禀赋决定了每一位学生在受教育过程中都是平等性的价值存在,都具有属己的价值权利。基于以上正义理念,本文提出了教师教学正义的三点理念内涵。
(一)公平分配:为所有学生平等提供教育教学资源
中小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故而促进所有学生的自由全面发展理应是中小学的根本性目的。依循于此,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应该为所有学生平等地提供其成长所需要的资源,不应因不同学生学业成绩、道德水平、综合素养、家庭背景等方面的差异而给予不同的教育资源。根据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自由平等原则,所有的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都应该向所有人平等开放。在此意义上,“教师教学公正是一种基于学生全体平等的同一性实践。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理应一视同仁,尊重所有学生的教育权利,保护所有学生的人格尊严,并且公平地向所有学生敞开教学资源,不能因为学生学习成绩的高低、天资禀赋的优劣等因素而损害部分学生的受教育权益,因为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每一位学生的发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学生是教育制度道德正当性的来源”。
然而,在具体的教育实践中,一些教师在分配教室空间座位、物质奖励发放等方面往往表现出非正义的一面,并且在其认知观念中并不觉得这是非正义的。例如,曾经有个别中小学教师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高低进行排座位,成绩优秀的学生具有优先选择权,或者是坐在教室的前排与中间,而那些成绩较差的学生往往被排在教室的角落、边缘或者是后排。很显然,这是一种基于身体的空间排斥,这样的教师教学行为无疑是不正义的,因为在义务教育场域中,每一位学生都理应拥有平等的受教育权,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也应该平等地向其开放。从道义上来讲,任何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或者是教师,都无法宣称其优先获得某种优质教育机会或者资源具有道德正当性。因此,公平分配教育教学资源,为所有学生平等地提供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是每一位教师所应该履行的道德义务,也是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教学正义性的首要前提。
(二)差异引导:基于学生发展潜能的教师教学原则
在学校教育中,每一位学生都是未完成的存在,并且因遗传、成长环境等方面的差异而表现出不同的成长特色与性格爱好,这也就决定了中小学生不同的发展潜能和发展方向。对此,中小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需要正视这一客观事实,因为这一事实深刻影响着教师教学正义的实现。正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言:“公正并不是绝对的平等,而在于合乎比例的分配,配给得当,各得其所。”言下之意,中小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仅要对所有的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进行公平分配,同时也要根据学生的发展潜能和发展差异进行个性化的分配。事实上,这一点在中国古代教育思想中也有所体现,例如儒家孔子所提出的“因材施教”原则。诚如有学者指出:“一种教育是否公正且具有正当性,取决于这种教育是否有利于所有人,是否能够促进有利于所有人的普遍价值的实现。教育公正的最后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每个受教育者获得适合自己的教育,这也正是因材施教的目的。”
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有部分中小学教师可能做到了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但是他只是局限性地完成了自己的“正义使命”。当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强调使用同一套标准教育判断所有学生时,他在无意识中也就违背了差异性教学正义的理念原则。需要指出的是,基于禀赋、潜能差异的引导,并不是依据学生的能力高低、品德好坏相应地给予学生不同教育资源,而是依据学生禀赋与潜能的发展需求给予学生不同的教育资源,在这里,所有学生的适切性成长是教师教学正义的判断标准。
(三)认肯价值:平等尊重每一位学生的人格和成就
根据霍耐特的承认正义理论,中小学教师教学正义的主题不应仅仅局限于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的分配层面,还应该将关注视域拓展到对中小学的人格尊严和价值成就的尊重上来。因为“教育正义的本质在于促使教育领域中的各个成员完整性的实现。人的完整性的实现依赖于主体间的相互承认”。在此意义上,中小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尊严与学业成就,捍卫每一个学生个性发展的权利与价值。
诚然,每一个中小学生在智力水平、家庭环境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但是中小学教师不应该以此而不尊重,甚至是蔑视课堂教学中“较不利者”的人格尊严,诸如语言辱骂学生甚至殴打学生,如此不仅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同时侵犯了学生的正当受教育权利。诚如有学者认为:“无论受教育者的智力、能力、个性差异以及文化传统如何,教育者都不能以任何方式‘蔑视’和‘羞辱’他们,都应将其视为具有独立人格和尊严的人。”可以说,对受教育者人格尊严的尊重,即是对学校教育场域中“人是目的”最为有效的确证。此外,中小学生兴趣、禀赋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同学生的价值成就是相互迥异的,教师不应该以学业成绩作为评价学生优劣的单一标准或者主要标准。因为每一个学生实现自我价值的方式是不同的,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教师用同一种方式评价所有学生,进而给予“较有利者”优质教育资源,本质上是对教学正义的背离。
概而言之,中小学教师教学正义不仅要求教师平等地分配基本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并根据中小学生的潜能、兴趣差异,为其发展提供与之相适切的教育引导,同时也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认肯学生多元化的成长价值和发展成就。
二、中小学教师教学正义的实现路径
为了促进中小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具有鲜明的正义特质,我们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提升教师对自身教学过程的正义敏感性
实现教师教学正义的关键在于增强教师的正义意识,提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实施正义教学的能力,也就是提升教师对自身教学过程的正义敏感性。须知,当前诸多教学不正义问题产生的根源,就在于很多中小学教师不了解什么样的教学是正义的教学,由此导致自身即使在教学过程中损害了学生的正当受教育权利而不自知。因此,让中小学教师了解什么是教学正义,以及如何在教学过程中实施教学正义是十分重要的。对此,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教师培训过程中要增强关于教学正义的主题培训,重点围绕教学正义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让教师深入了解教学正义的实质内涵及其操作原则。此外,教师自身要加强对教育正义理论知识的学习,同时不断反思自己在教学过程中是否存在教学不正义问题,由此逐渐提升自身的正义敏感性。
(二)激发学生捍卫自身正当受教育权利的意识
部分中小学教师之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存在教学不正义问题,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诸多中小学生“唯师是从”,不了解什么是教育正义,也不懂得如何去捍卫自身的正当受教育权利,相反,他们会习惯性地认为教师某种不正义的行为可能是正确的,继而将教师某种不正义教学行为的原因归咎为自己的责任。如此一来,教师教学不正义问题越发弥漫持久。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亟须激发学生捍卫自身正当受教育权利的意识,增强学生对教师教学不正义行为的批判意识和批判能力。首先,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培育学生的批判思维,唤醒学生对自身正当受教育权利的认识,鼓励学生积极运用自己的理性去反思自身的受教育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其次,学校可以采取设置意见反馈邮箱、定期召开师生研讨会等方式,鼓励学生大胆反馈自身在教学过程中的问题。
(三)增强教育制度对教学正义的督察功能
制度是保障正义的重要有效方式。教师教学不正义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当前诸多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缺乏对教师教学的正义监察,也就是说,对中小学教师教学过程缺乏相应的督察制度,由此引致教师教学正义制度规范的缺失。诚然,教师教学正义的核心关键在于教师自身,但是规范正义的教育制度对于促进教师教学正义同样不可或缺,因为我们无法设想每一个中小学教师都知晓什么是教学正义,并且在教学过程中执行教学正义。鉴于此,一方面,各个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需要结合本区域实际,联合当地中小学制定相应的教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教师教学正义的具体要求,并对教师教学不正义行为作出界定及其惩戒措施。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教学的督察,定期巡查中小学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是否存在非正义行为,由此通过巡查制度来促进中小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形成尊重学生人格尊严和保障学生教育权利的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