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的劳动政策变迁与经验启示
2022-12-24梁伟军章书玉
梁伟军 章书玉
(华中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一百多年来,中国共产党以保障和增进劳动者权益为宗旨,以解决劳动问题为重点,通过制定和实施劳动政策,对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过程、劳动成果分配等进行管理和规制,着力促进经济社会稳定有序发展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取得重大成就。劳动政策(1)学界对“劳工政策”与“劳动政策”、“劳资关系”与“劳动关系”尚未作严格区分。1956年底“三大改造”完成前,中国社会存在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三大改造完成后,中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资产阶级不复存在,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由此终结。本文对“劳工政策”与“劳动政策”不作区分;以“三大改造”的完成为界,之前用“劳资关系”,之后用“劳动关系”。是党协调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劳动政策是否符合我国基本国情,是否兼顾劳动关系①双方主体利益,关乎经济发展、政治稳定与社会有序。党的劳动政策是在党领导革命、建设及改革实践中,为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我国劳动关系所制定的方针、原则和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党的劳动用工制度、劳动就业政策、劳动关系政策及社会保障政策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政策属于社会政策,其目的在于对劳动关系进行治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实现保障劳动者权益与促进用工单位发展“双赢”。
现有相关研究着重从核心特征、价值取向、发展目标及具体践行等方面对党的劳动政策进行探讨,但缺少专题式、针对性研究。本研究主要以百年来党的劳动政策文本为依据,结合中国劳动关系实践,对劳动政策变迁进行分段梳理,总结政策经验,分析当代启示,以期为揭示中国共产党治理劳动关系的思想智慧,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理论,促进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参考。
一、党的劳动政策历史变迁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由规范劳资关系转向实行劳资两利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复杂,社会矛盾尖锐,劳资关系紧张。中国共产党成立后,致力于领导工人运动,维护工人阶级权益。为建立稳定的劳资关系,党在革命实践中,逐步探索出符合革命实际的劳资政策,从规范劳资关系到实行劳资两利,为调节劳资关系、缓和阶级矛盾、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提供了坚实保障。
1.新民主主义革命早期,规范劳资关系。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工人运动、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的过程中,为革新劳资关系、团结广大工人阶级、巩固根据地政权,在处理劳资问题上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包括:第一,制定劳动法,建立契约式的劳资关系。党在处理劳资问题方面,首要的一条便是进行劳动立法,规范劳资问题的解决方式。1922年7月,中共二大通过了《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决议案》,指出:“工会进行劳动者的经济改良运动,必须进于为劳动立法运动。”[1]明确提出应制订相应的劳动法。1926年5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劳动法大纲决议案》,该决议案对工人结社、罢工及工资薪酬等作出规定,为建立契约式的劳资关系奠定了基础。第二,倡导同工同酬,维护弱势群体权益。具体表现为维护女工、青工与童工的劳动权益。1930年6月到1933年10月,中共中央和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曾颁布《劳动保护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又称《“一苏大”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又称《“二苏大”劳动法》)三部劳动法,规定女工、青工及童工除享受劳动法普遍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特别保护的权利,将同工同酬和维护弱势群体权益以立法的形式作出规定。第三,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工人权益。党十分注重工会组织在维护工人权益、争取工人福利、调节劳资矛盾等方面的作用。1930年3月通过的《闽西劳动法》明确指出,工人的增资幅度、工资发放期限、丧葬费及抚恤费等都由工会规定,并将工会作为联系工人和工厂主之间的桥梁。在党的领导下,越来越多的工会成为改善工人阶级生活、切实维护工人权益的有力组织。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早期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促进了工人阶级思想觉醒,初步解决了劳资矛盾严重对立的问题,是革新我国劳资关系、巩固党执政基础的有益探索。
2.抗日战争爆发后,实行劳资两利政策。1935年华北事变后,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中国社会最主要的矛盾。在建立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目标之下,党改变了对于民族资产阶级的策略,将其视为可团结的对象。加之前期部分劳资政策在实行中脱离实际,过于强调工人权益而不顾资方承受力,严重阻碍了根据地经济发展。由此,这一时期党的劳资政策随之调整。一方面,由规范劳资关系转为实行劳资两利。1941年毛泽东提出实行“适当地改善工人生活和不妨碍资本主义经济正当发展的两重性的政策”。实践表明,劳资两利政策符合客观实际,在发展经济、增强抗战力量、改善民众生活水平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在劳资两利的原则之下,党开始规范地处理劳资纠纷。早期,在陕甘宁边区曾实行仲介制度,即在政府的公证、仲介之下,劳资双方协调矛盾、订立契约,有效缓和了劳资关系。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中央规定:“一切有关劳资纠纷问题,均须集中到市一级机关,即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市工商局来统一解决。”[2]将劳资纠纷纳入规范化的轨道处理,使纠纷处理更加专业和高效,在推动劳资纠纷规范解决、资本主义工商业健康有序发展中更好实现国家和人民利益。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初步探索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加快国家经济建设,党确立了“四面八方”的经济建设方针,即“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此外,鉴于新民主主义革命后期相对成功的政策实践,党从有利于发展生产的角度出发,将劳资两利作为基本原则,贯穿于处理工人问题及劳资关系问题之中。
1.救济和安置失业工人,建立劳动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基于发展生产、活跃经济的考虑,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鼓励、支持、引导私营工商业发展,从生产、销售、筹资、稳定市场等方面入手,为私营工商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产销保障。同时,开始对失业工人和失业知识分子进行救济,有步骤地帮助失业者就业。另外,建立工人劳动保险制度成为当时劳动政策的重点内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其中第4章第32条明确规定“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根据《共同纲领》,1951年政务院发布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从当年3月1日起生效,其中明确了劳动保险待遇费用由企业或资方及劳动保险基金共同支付,并规定了相应的支付比例[3],以此保障工人权益。《劳动保险条例》公布后引起了热烈的社会反响,各行业职工争相学习阅读,极大调动了工人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对当时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2.坚持劳资两利原则,建立劳资协商会议。新中国成立初期,经济社会结构调整、劳资纠纷不断,劳资争议解决办法的不规范导致劳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劳资双方矛盾尖锐。为此,1950年4月29日,劳动部专门发布了《劳动部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要求在雇佣50人以上的私人工厂和商店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在同一城市的同一产业或行业中如劳资双方均认为必要时,要设立产业或行业的劳资协商会议[4]112。作为协调劳资矛盾的正式组织,劳资协商会议以协商的形式,对生产、经营、职工福利待遇等有关劳资双方利益的问题形成解决方案。在调解劳资纠纷过程中,工会担负起维护工人利益的职责。此外,工会还发挥与政府、资方进行沟通协调的重要功能,在维护工人权益与促进企业发展之间做好平衡。据统计,1950年上海市劳动争议案件数为9480件,经政府大力倡导设立劳资协商会议后,1951年劳动争议案件降至4402件[4]117,同比降低53.57%。由此可见,劳资协商会议的建立有效缓和了劳资关系,是党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成功实践。
(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建立规范的市场化劳动关系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伴随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党对计划与市场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劳动用工、收入分配政策逐渐调整,社会活力得到释放,勤劳致富的思想深入人心,劳动关系走向市场化。
1.以劳动合同制度为基础的劳动用工体制逐步确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引入、推广和劳动服务公司的建立,是这一时期劳动体制和政策领域的重大改革。20世纪80年代,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全面推开,破除“铁交椅”“铁饭碗”“铁工资”等体制弊端势在必行。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要求“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5]。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统包统配的用工政策,企业不再只面向城市招募职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时城乡就业的二元结构固化现象。并且,作为反映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之一,劳动合同制所蕴含的契约性原则有助于劳动者在增大自主择业空间的同时获取一定的社会保护。据统计,直至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颁布为止,党和国家共颁布推进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规章政策26篇,其中有14篇针对“全员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占比过半。自20世纪90年代初起,以《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三部法律的制定与施行为标志,全员劳动合同制开始在我国全面推行。
2.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开始形成。这一时期党和国家开始恢复和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强调职工的工资收入要与企业效益挂钩,打破平均主义。随着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扩大,传统的用工形式和工资福利制度被打破,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利润留成制度,奖金分配形式也日趋多样。1985年,《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指出,国有大中型企业从1985年开始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国家对企业工资开始实行分级管理,这意味着劳动收入政策同以往相比已作出了重大调整,开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报酬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合理拉开差距。”至此,党和国家首次将市场机制引入工资分配。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是收入分配领域改革取得的重大成就,劳动者积极性大为提高,生产效率大幅提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充分彰显。
3.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正式建立。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可以预防和减少劳动关系矛盾。计划经济体制下,有关劳动的事务基本由政府包揽,企业和劳动者被动地接受行政指令。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市场经济法制不健全,财富过多地向占有经济、政治、文化等资源的群体集中,导致部分劳动者群体利益受损,这表明市场机制不能自发实现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等不同群体利益的均衡。建立三方协商机制是适应市场经济、协调劳动关系主体利益的国际经验。因此,一方面,在党中央领导下,批准相关国际公约并完善相应法律规定。包括1990年批准国际劳工组织《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2001年成立“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以及对《工会法》进行修订等。2002年底,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建立了三方协商机制[6]。另一方面,各级地方党委结合实际,以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为依据,探索灵活多样的三方机制形式。在一些地方,参加三方协商的主体除了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以及工商联之外,还有国资委、外企联合会等机构代表。此外,还存在一些准三方协商机构,例如山东省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参与其中的包括团委、妇联等机构和组织。总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逐步健全,在完善劳动关系立法、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4.把体面劳动纳入劳动政策体系。“让各国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是以人为本的要求,是时代精神的体现,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7]体面劳动的核心要义在于“通过维护劳动者基本权利、促进平等就业、加强社会保护,以及开展有效的社会对话协商,实现男女在自由、公正、安全和具有人格尊严的条件下,获得体面的、生产性的工作机会”[8]。1983年,中国正式恢复了在国际劳工组织中的活动,开启与国际劳工组织密切合作的新时期。2001年,中国政府与国际劳工组织就体面劳动有关议程签署了首份谅解备忘录,表明中国向此目标迈进的意愿。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座谈时的讲话中指出:“要坚持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9]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的追求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追求,彰显了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高度重视。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与体面劳动中的“就业与社会保护”以及“有效的社会对话协商”高度契合。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全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加快,企业用工成本上升,新业态用工兴起。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利益诉求呈现多元化和复杂化趋势,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关系认定等问题日益凸显。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推进了数字经济发展,加速网络化作业和远程办公等兴起,劳动政策面临新挑战,全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成为必然。
1.把协商民主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的制度安排。协商民主在劳动领域最早体现在毛泽东“两参一改三结合”思想中,并在1961年党中央起草的《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中得以具体化和制度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制度,均是协商民主在劳动领域的重要实践。进入新时代以来,协商民主成为我国劳动领域的重要制度安排。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对劳动关系问题进行规制,主要从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政策措施。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10]就劳动关系的性质而言,社会主义中国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关系,即使在具体利益差别上存在冲突,也可以通过合作、协商等方式得到解决。因此,党领导的协商民主制度贯穿于协调劳动关系全过程,既包括宏观层面的劳动立法和政策制定,也包括微观层面的企业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
2.把三方机制作为解决劳动关系矛盾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劳动就业新形势,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也与时俱进。十八大报告把健全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加强争议的调解和仲裁作为劳动就业的重要决策部署。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就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体系、促进劳动关系矛盾化解等提出了新要求,指出要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新时代,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立法、劳动标准制定、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制度安排日趋完善。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建立及时有效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等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这些政策推动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多元调处机制与裁审衔接机制,促进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日趋完善。
3.把全面维护劳动者权益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线。随着新经济、新业态的不断发展,劳动用工呈现灵活化和自主化趋向,劳动者的发展诉求也逐渐多元。他们更加注重体面而有尊严地劳动,如充分享有社会保障、休息休假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等权利,实现同工同酬等,这也是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在劳动领域的集中反映。为此,党和政府通过调整劳动政策,全面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第一,规范劳动用工与就业形式。针对劳务派遣中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等问题,2013年审议通过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的用工比例、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作出明确规定。截至2019年底,全国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0%以上,为劳动用工的规范化提供了重要保障。第二,完善就业相关政策。作为我国就业制度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规,2007年公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历经2014、2015和2018年三次修订,不仅改变了过去城镇户籍人员只能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失业登记的地域限制,并且使进城务工人员与城镇户籍人员享有同等就业服务。第三,通过建立健全劳动者人力资本培育制度体系全面保障劳动者权益。包括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不断健全企业对学徒培训的投入机制,带动职工素质的全面提升;推动我国现行《职业教育法》修订工作,为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落实落地提供实践路径等。
4.把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作为发展新业态的重大任务。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促进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随着新经济兴起,劳动的形态发生了重大变化,数字劳动成为当今社会新型的劳动形式[11],灵活就业人员不断增多。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新形态就业群体超时工作、社会保险缺失、缺少话语权等问题逐渐凸显。平台经济因其自身的技术特点及其用工模式的特殊性,劳动用工整体上呈现出一种去劳动关系化的发展趋势,导致新就业形态中劳动关系认定难和劳动者权益保障难等问题。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化发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自2014年起,新业态发展带动灵活就业,国家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可概括为: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促进“双创”政策与灵活就业政策[12]。2016年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针对“网约车”经营进行规范,明确平台可以与网约车司机签订形式多样的劳动合同或协议。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明确了个体经营、非全日制和新就业形态三种灵活就业方式,强调要研究制定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这一系列政策表明党和国家通过加强顶层设计,为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强化平台企业监管提供政策制度保障。
综上所述,建党百年来,党的劳动政策经历了脉络清晰的历史变迁。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由规范劳资关系转为实行劳资两利;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以发展生产为目标,坚持劳资两利政策,进行构建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初步探索;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规范的市场化劳动关系;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则更多强调社会和谐,全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信任、合作、协调、稳定的利益关系。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强调:“要把稳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使广大劳动者共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以更有效的举措不断推进共同富裕。”[13]实践证明,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通过制定、实施、调整和完善劳动政策,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根本,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赢”,为革命、建设、改革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凝聚起强大的发展动力,取得重大发展成就,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
二、党的劳动政策演进的历史经验
(一)增进劳工权益,重视劳动关系协调稳定发展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回顾百年来党的劳动政策变迁,尽管不同时期劳动政策的具体机制和运行方式不同,但始终根据当时经济社会条件,以劳动关系协调发展为基础,以劳动者权益保障为目标,充分发挥劳动者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取得了革命、建设、改革和新时代的伟大成就。
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以来,始终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为核心,致力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和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坚持从保障劳动者利益出发,形成兼具冲突与合作性质的劳资关系,为发展社会生产,增进劳工权益,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新中国成立后,党从构建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关系目标出发,颁布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设立劳动局,将劳动纠纷调节纳入正规化、法制化轨道。同时,“三大改造”改变了以往农业和手工业的分散经营状态,促进了社会生产力发展,保障了劳动者权益。改革开放以来,面对日趋严峻的就业压力,党和政府调整以往传统的就业政策,把改变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提升到关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制定一系列劳动政策促进乡镇企业发展。从允许农民自理口粮到小城镇落户、鼓励发展乡镇企业到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进城,极大缓解了农村就业压力,保证了农村社会稳定,促进了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进入新时代以来,党和政府更加重视劳动关系协调发展,积极推进劳动立法。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标志着“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治理模式的正式形成[14],2020年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保障劳动者待遇和权益”。正是因为在各个历史时期始终把保障劳动者权益放在首位,将劳动关系协调发展作为劳动政策的规制目标,劳动政策才不断取得实效。
(二)均衡利益分配,促进劳动者和企业实现“双赢”
劳动者和企业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劳动者利益保障与企业生存发展相互促进。党和国家致力于寻求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和结合点,坚持保障劳动者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兼顾,明确劳动者和企业各自的权利义务,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实现劳动者和企业“双赢”。
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来,紧紧围绕革命、建设和改革重大任务,通过劳动政策调整,均衡利益分配,兼顾劳动者利益保障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新民主主义革命早期,党通过领导工人运动、制定劳动法、限制资本家等,提高工人阶级地位,维护工人劳动权益。新民主主义革命后期,在团结全民族抗战的背景下,适当放宽对资产阶级的限制,实行维护劳资双方正当权益的“劳资两利”政策,为取得抗日战争胜利奠定了重要的社会基础。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四马分肥”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利润分配进行调整,和平赎买民族资本;调整私营工业生产计划,按照“统筹兼顾、归口安排、按行业改造”的方针,优化工商业整体利润分配结构,最终实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正视因体制改革导致利益冲突的必然性,坚持把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劳动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妥善处理不同群体的利益分配关系,使各个群体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利益分配的动态平衡,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进入新时代以来,劳动保障制度政策不断完善。截至2021年底,全国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10.29亿人、13.64亿人、2.30亿人、2.83亿人、2.39亿人,分别比2020年底增加3008万人、293万人、1268万人、1521万人、283万人[15],相对健全的劳动保障制度已经建立。与此同时,高度重视利益均衡分配,着力缩小工农、城乡、区域之间的收入差距,把“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作为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远景目标。
(三)立足基本国情,推动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基本国情是党制定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根本依据,也决定着劳动政策制定与执行的根本方向。在革命、建设、改革的不同历史时期,党和政府从基本国情出发,制定实施符合现实需要的劳动政策,兼顾劳动者利益诉求与企业生存发展需要,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革命、建设和改革取得伟大成就提供了重要的动力支持。在创建农村革命根据地初期,党始终坚持从革命斗争和根据地建设的现实需要出发,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切合实际的劳资政策,这主要体现在1929-1930年间闽西共产党和苏区政府制定的几部劳动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劳动政策,在“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经济方针指导下,初步建立起“民主的、平等的、两利的、契约的、新民主主义的”劳资关系,并推动劳资关系向社会主义劳动关系转变。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党始终坚持按劳分配这一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极大提高劳动生产率,显著改善了人民生活。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基本国情,进一步调整优化劳动政策,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百年来,中国劳动关系发展有其自身特色,中国共产党在制定劳动政策、协调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刚柔并济,除了出台刚性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外,更多的还有“柔性协调”[16],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提供了坚实的政策制度保证。
综上所述,建党百年来,党的劳动政策制定和实施均始终围绕保障劳动者权益不断完善,始终维护工人阶级领导地位,始终致力于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和谐。虽然不同历史时期面对的具体劳动问题有所不同,但“劳资两利”思想一直贯穿党的劳动政策始终。中国共产党始终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为导向、协调劳动关系为手段、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为目标,不断完善劳动政策制度,形成了富有时代特点、中国特色的劳动政策,积累了以劳动政策促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不断取得胜利的宝贵经验。
三、党的劳动政策演进的重要启示
(一)坚持依法治理劳动关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1.坚持依法治理劳动关系。2004年,国务院发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保障劳动法有效实施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性支持。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2035年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远景目标,届时要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依法治理是新时代劳动关系规制的基本方式。劳动保障法制的变革完善致力于促进依法治国目标实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契合市场经济需求,构建市场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劳动用工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当前,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和政策框架体系已基本形成,劳动合同制度普遍实施,以市场机制为主导、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收入分配政策日趋完善,依法治理劳动关系取得重大进展。由于我国正处于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型期,劳动政策仍存在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进入新发展阶段,劳动政策在制定、实施过程中应坚持法治化为导向,吸收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强化政策监督检查,将劳动关系纳入法治化轨道,完善劳动政策制度体系,促进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劳动关系最本质的特征和最大的优势,是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协调劳动关系、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福利、完善劳动政策,关键在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凝聚全社会力量,妥善解决劳动领域突出问题。一方面,充分发挥党在劳动关系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聚焦新形势下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整完善劳动关系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党在劳动关系治理中的思想引领作用,组织引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双赢”共识,共同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201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上指出:“要在坚持中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使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社会力量紧密结合和统一起来,共同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实现劳动关系矛盾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
(二)契合新业态发展需求,补齐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短板”
1.高度重视新业态发展提出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新课题。共享经济等新业态的兴起及其灵活用工需求促进了社会就业,但随之而来的劳动用工去劳动关系化趋势也给劳动关系认定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带来了新挑战。一旦处理不好,不仅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也不利于新业态稳定健康发展。自2015年起,国家出台法律法规,要求“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权益”;“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制度”;“在监管方面应继续秉持着包容审慎的原则,逐渐探索与建立以信任为核心的平台经济监管体系”。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以“四免政策”支持灵活就业。近年来党和政府结合新业态发展出台多项政策,积极探索“政府指导、企业协商、员工参与”[17]的共享经济模式,秉持包容审慎的原则对新业态企业进行监管,兼顾新业态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目标,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前提下支持新经济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针对“实践先于理论政策”的新经济新业态新就业,党和政府应支持学界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就业形态、新用工方式等理论研究,不断完善劳动制度政策安排,引导企业尊重和保障劳动者权益,为维护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根本遵循。
2.补齐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短板”。习近总书记平提出,要“健全党政主导的维权服务机制,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健全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为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18]。一方面,通过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作为劳动政策顶层设计者的国务院,具体政策制定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等全面联合,作为一个“政策共同体”[10],要建立有效的统筹协调与分工合作机制,健全完善劳动政策制度,形成政策合力。同时,充分调动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通过媒体新闻报道,专家学者发声等,呼吁全社会关注灵活就业群体权益保障。另一方面,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履行好劳动政策制定、执行、监督等职责,促使新业态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规范的劳动用工关系。对于非劳动关系的用工应督促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等方面依法规范用工。工会干部是最可信赖的“娘家人”[19],要带头自觉承担起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职责。新业态企业应勇担社会责任,自觉尊重和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灵活就业群体要积极团结起来,通过加入工会等组织化方式,依法、有序维护自身权益。促使劳动者与用工企业之间建立相互信任、团结合作、利益共享的有机关联,促进新业态规范化、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积极倡导体面劳动,推动劳动关系治理国际合作
1.把体面劳动作为劳动政策的价值取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社会公平正义,排除阻碍劳动者参与发展、分享发展成果的障碍,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是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导向,让劳动者体面劳动、全面发展是劳动政策的价值旨归。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从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角度来看,这一矛盾在劳动领域则表现为劳动者对更高质量就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他们期盼平等就业、保障工作中的权利、有效表达利益诉求、切实获得社会保护。因此,要把推动更高质量就业作为实现体面劳动的根本任务,从提供就业机会、优化工作环境、改善工作待遇、保障劳动者权益等方面整体推进,尤其要“不断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20]。同时,强化劳动监察监督,提高劳动政策执行效力,尽快实现由满足劳动基准条件转向实现体面劳动目标。劳动监察应从局限于最低工资、最高工时、工作安全、杜绝欠薪等底线标准,拓展到劳动者在工作中是否获得公平待遇、是否享有权利保障、是否享有民主发言权、是否获得有效保护等直接关涉体面而有尊严的劳动层面。实现体面劳动不仅是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公平、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途径。
2.积极参与劳动关系全球治理。劳动关系治理是全球治理的重要领域,“体面劳动赤字”是全球劳动关系治理面临的突出问题,积极参与全球劳动关系治理是新时代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国际劳工组织致力于构建全球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在全球范围内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生活水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与国际劳工组织的联系日益紧密。一方面,通过出席国际劳工大会、参加研讨会、举办相关培训以及设立派出机构等方式深度参与国际劳工组织活动,在劳动者社会保障、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作出努力,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并将SA8000与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同等重视,纳入企业管理规范[21]。中国政府、欧盟和国际劳工组织共同致力于在全球促进体面劳动议程,推动社会保障覆盖面扩大到新业态从业人员,促进社会保险经办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化转型,为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障的充分性和可持续性作出贡献。要积极参与全球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建设,凝聚各国共识,协同完善全球劳动治理体系,提升全球劳动治理效能,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人类和平发展与共同繁荣。
建党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为根本,不断建立健全劳动政策,兼顾保障劳动者权益与促进企业发展,致力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形成了既与时俱进、又一脉相承的劳动政策体系。深入总结党正确处理劳动关系的宝贵历史经验,客观分析为新时代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的重要启示,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实现体面劳动、促进劳动者全面发展应有的理论自觉和行动自觉。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面临巨大挑战的背景下,必须顺应新时代劳动者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完善党的劳动政策体系,创新劳动关系体制机制,构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劳动者体面劳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社会公平正义协同共促的良好发展格局,为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