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公众参与积极性研究
2022-12-24范郁郁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范郁郁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地方历史文化遗产是经过长时间积累形成的一种非再生资源。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地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日益完善,但是公众对保护地方历史文化遗产的参与积极性还有待提高。根据国家制定的《关于加强地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见》,加强地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遵循文化发展规律,加强顶层设计,强化公众文物保护意识。因此,研究如何在地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提高公众参与积极性,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概念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世界上罕见的、不可替代的文化与自然存在的,经过世世代代传承下来的瑰宝”[1]。20世纪30年代开始,中国关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不断完善,并逐渐成为我国社会进步标识的一部分。然而,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些象征“城市记忆”的文物古迹与历史街区在旧城改造过程中逐渐“消失”。面对我国海量的地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难度不言而喻。现阶段,我国普遍依照传统“自上而下”的模式保护地方历史文化遗产。这种模式离不开政府投资、专家建议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的支持,公众的参与度相对不高。本文致力于从提高公众参与积极性的角度对地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出可行性建议。
历史文化遗产概述
内涵
“历史文化遗产涉及范围比较大,主要指有历史痕迹的相关文化形态,包含传统节日、民族民俗、手工工艺技能、口头相传传说及宇宙、自然领域实践探索等领域,如出土的陶瓷、青铜器、书籍、艺术品及建筑等。”[2]在人类发展过程中,历史文化遗产作为重要的文化瑰宝,是不可复制的稀缺资源,承载了人类的智慧。每一处历史文化遗产都体现了时代特点,充分展现了人类历史发展的轨迹。“研究探索历史文化,就可直观体会古代人类生活生产方式,满足人们探究历史文化的需求。”[3]
重要特点
非再生性。文化遗产是特定时代人类思想与大自然相互影响的成果,个体留下来的历史痕迹与文化指代信息都是不可复制的。“地方历史文化遗产如果被破坏,就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4]在我国历史发展中,受自然或人为因素影响,很多古建筑逐渐消失。如圆明园遗址,尽管依托现代建筑技术可重新建设遗址,但其重要意义已不复存在,故记录历史发展轨迹的功能也大打折扣。
整体性。历史文化遗产以自然或人为创造为主,同一时期形成的历史文化遗产,可与特定地理文化环境快速融为一体。众所周知,文化遗产是不能被代替的,我们也不能改变其所处的环境。如北京颐和园、承德避暑山庄、苏州拙政园及留园等,都是在特定环境下形成的完整历史遗迹。在环境与文化的作用下,这些古典名园各具特色,文化底蕴深厚,观赏价值较高。
稀缺性。法律规定全民要保护的物件必然是非常珍贵且稀少的。“我国有悠久的发展历史,遗留了很多历史文化遗产,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文化遗产保护压力。”[5]很多情况下,历史文化遗产往往是先被毁坏然后才被保护的。
文物保护的重要性
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发展史中,悠久的历史文化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是非常珍贵的文化遗产,蕴含丰富的人文情怀。历史文化遗产是祖辈们精神价值的体现,文物则是时代的缩影。当前,文化保护与利用不够全面,一些部门监督不到位。所以,要想激发文物“活力”,首先要坚定文化自觉与自信,增强文物保护的使命感、紧迫感与荣誉感。其次要坚持文物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做好上通下达。最后,文物工作人员要承担好责任,全面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保护,通俗来讲就是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具有价值的重要历史遗留物,以防被破坏。文物保护有利于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以更好地促进社会精神与物质文明发展。狭义上讲,文物保护即保护珍贵文物。文物保护工作是无法依靠几个人的力量完成的,其需要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以及足够的财力支持。近年来,城镇化建设速度加快,文物保护工作日益繁重。另外,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淡薄,破坏文物现象严重。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如果破坏了一个部位,将会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就算修补也做不到原貌复刻。文物保护意识至关重要,只有从思想上增强文物保护意识,才能充分落实文物保护工作,从整体上提升国家文物保护意识,为传承与发展传统历史文化奠定良好的基础。
当前严重影响公众参与积极性的四个方面
政府因素
现阶段,我国依然采取“自上而下”的政策来保护遗产,保护工作局限于政府与专家学者,未能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这很大程度上增加了遗产保护工作压力。具体表现在编制规划环节上:前期进行编制时,通过实地勘查、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有效收集当地相关基础资料及公众意见,进行“基础资料汇编”;在文本编写过程中,突出公众参与的作用并执行管理规划,如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民众自主修复住宅建筑;规划编制完成后,通过报刊或规划网站对外公示规划方案,搜集公众意见。但在实际工作中,公众民主意识淡薄,而且部分地方政府信息传递不及时,缺乏有效的引导措施,很多公众认为文物保护与自身利益不相干,大多不愿主动参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仅限于被动接受公示内容。
公众因素
当前,我国很多居民的关注度还停留在关乎自身利益的小事物或小环境上,对历史遗产长远发展与保护工作的参与兴趣不高,即公众参与地方遗产保护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公众民主意识与社会发展高度存在很大差距。
地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自发参与是公众参与的重要途径。“假若规划方案与公众意愿不相符,民众就会自发进行抗争。”[6]如在某市道路改造事件中,由于相关部门公示规划方案展示不到位,后期民众进行了抗争。对此,政府成立了包含政府管理部门代表、专家学者与社区居民代表等各利益方在内的顾问小组,加强监督审查该项目改造施工。另外,随着关注人数的增加,自发性社会组织逐步形成,全面保护该道路。但因公众不了解历史文化遗产专业保护知识,政府、社会力量与公众间没有统一立场,也未达成共识,导致遗产保护工作无法持续推进。该项目最终打破了传统的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的模式,为公众提供了更多参与渠道,有效增强了公众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地方历史文化遗产的分布过于分散
纵观各地区发展,很多地区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但大多分散分布在各辖区内。相关统计发现,2020年141座名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大检查”中,125座名城中市域文物总量中,历史街区文物数量中位值水平只有5.30%,大部分名城该数值不超过20%。“另外,城区没有涵盖整个地区历史文化资源类型与价值,反而城区外的市县域保存有丰富历史文化资源。”[7]一般名镇、名村及线性遗产廊道等各类资源大多不在城区内,故系统化认识、保护并应用此类历史文化资源显得尤为重要。
整体性、有针对性的保护体系不成熟
近些年,随着学术研究与实践的深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在保护理论方法方面,基于我国特色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建筑、近现代优秀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名城等的保护框架与理论方法,以保护规划为主线,将历史城区、历史地段作为重点,依托文物古迹,分层、分类与分级保护文化遗产;在保护体系方面,按照单个文物、单个聚落或单个自然景观物进行分类,此类遗产属于“点”状历史文化资源,由国家、省、市级单位进行分级保护,这是当前大家了解的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现阶段的保护体系还不够完善,纵观整个城市发展,只从单个“点状”个体价值与类型入手进行分类分级保护,忽视了文化遗产价值内涵间的关联性与整体性。
公众参与热情提高的途径
政府引导下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政府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构建多层次责任体制并下放权力。“历史遗产保护工作中,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其作用,有效保护文化遗产;支持鼓励各类非政府及非盈利性组织共同参与,合理制定经济及优惠税收政策,增强公众参与积极性,吸引更多组织或个人全面保护文化遗产。”[8]
中央政府引导公众参与。当前,我国社会发展进入民主建设与经济体制攻坚阶段,中央政府开始向地方与社会下放部分权力。在此过程中,政府要摒弃增长社会力量就要限制国家权力的偏见。如果社会层面和国家层面没有统一凝聚力,就会严重影响工作参与的热情。所以,突出公众参与,要在国家与社会互补关系体系中充分考虑该问题,即国家与社会是正和博弈的关系,政府也要积极下放权力,将放权与有序开展工作融为一体,全面激发公众参与保护地方历史遗产的热情,统筹安排此项工作。
地方政府引导公众参与。中央政府放权环境下,地方政府的遗产管理权力将变大。由于遗产保护涉及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关系较多,所以在地方政府引导公众参与保护地方历史文化遗产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有效保证公众参与决策,统筹考虑社会弱势群体合法利益;另一方面政府要基于城市整体发展,有效处理遗产保护中的各项问题,积极平衡经济、社会、生态与文化等效益间关系,从政策层面支持公众全面参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民间公益组织投入遗产保护工作
传统遗产保护实践工作中,由于政府、居民与社会组织有不同的立场,部分利益决策因公众争议、沟通不畅,无法顺利推进。因而成立第三方民间组织,其主要代表公众参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第三方民间组织的介入为地方政府与社会民众沟通构建了桥梁,官方自上而下地向社会传递信息,第三方组织则向公众解读规划并组织公开讨论,确保公众更加了解政策或建议。同时,向政府提交搜集到的公众意见,或在网络上公布信息引发政府、新闻媒体等关注,促使民众全面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公益组织具备专业知识与团队能力,其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针对规划方案及管理方面,及时解答社区居民存在的疑惑,并将居民诉求及时反馈给政府管理部门与开发商,监督政府加强规划方案的优化与完善。公益组织的介入,很大程度上构建了交流平台,方便社区居民沟通。当前,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公众参与往往以“一房一地”的自身利益为主,掌握的专业知识较少,不关心社区的长远利益。但公益组织可利用自身专业知识走进社区,开展一系列活动动员社区居民,统一认识,达成共识,这对社区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社区居民与团体一起参与保护
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中,利益集团主要指与遗产直接相关的私方,具体而言包含遗产所在地及周边地区居住与出生的居民个体、社区团体等,其关心遗产各类使用价值,一般将遗产公益属性置于次要位置,物质生活环境较差的群体往往更容易忽视遗产公益价值。所以,鼓励此类私方群体参与地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将其利益诉求与遗产保护相融合是非常重要的。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及周边生活的居民是参与保护历史遗产的重要群体。在实际工作中,公众因没有充分认识到历史文化遗产具有的价值,且自身文化水平不高,被动参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参与热情比较低。为此,政府应积极宣传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通过媒体广告、专题讲座、公益展览等方式,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所在历史街区的认可与自豪感,提升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向全社会分散遗产保护责任,以确保历史建筑拥有者也能积极投入保护文化遗产工作。政府部门还可为人们提供专业指导意见甚至补助资金用于修缮房屋,让居民在承担责任的基础上享有决策权,全面推动居民积极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综上所述,历史文化遗产体现了城市的灿烂文化,是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城市建设要秉承对历史、人民及未来负责的理念,加强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新时期,要重视乡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讲好中国故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具体而言,首先要增强公众参与保护意识。政府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社区居民、团体等参与保护利益团体,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促进地方政府有效开展遗产保护工作;重视遗产公益志愿团体、个人、专家、学者与媒体等非政府非盈利第三方组织,在遗产保护过程中统筹协调群体价值取向,顺利推进遗产保护工作。其次,完善现有遗产管理体制,建立遗产管理局,由其负责历史街区与文化名城的统一管理,而文物局负责历史建筑的管理。同时,根据管理体制、资金来源及力量构成,指导建构公益组织。再次,对历史遗产现有管理机制进行分析,为公众参与遗产选定、保护规划编制与社会保护实践等提供建议。最后,加强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效性,制定有效措施,规避公众参与主体在意愿、代表性、实践性及资源损耗等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