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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传递与认知非正义*

2022-12-23白惠仁

浙江社会科学 2022年11期
关键词:证词听者德性

□白惠仁

内容提要 知识传递是人类日常认知实践中重要的知识来源。在知识传递过程中听者自发的非推论式的知识接受包含了相应的批判性判断,该判断依赖听者的感知能力。这种感知能力如同道德感知一样来自于亚里士多德式的社会训练,同时会沿袭因为阶层、性别、种族、国别、宗教等因素所形成的身份偏见。在知识传递中,听者对说者的身份偏见造成了其可信度下降,持续发生的身份偏见消解了部分人的知识身份,从而造成认知非正义。减少这种认知非正义的可能方式是诉诸于包含了认知与伦理维度的认知正义德性,或是诉诸于罗尔斯式的理想的社会基本认知结构。

在正义问题的研究中,从柏拉图到罗尔斯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传统:在一个理想社会(“理想国”或“良序社会”)中完美的正义原则应当是怎样的。特别是在《正义论》发表后,几十年来所形成的庞大的“罗尔斯产业”对于正义问题已经划定了一个基本规范:(1)大多数正义理论都是一种以理性去理想化人类活动的“理想理论”(Ideal Theory),而较少关注社会中的非正义现象;(2)罗尔斯将正义原则的对象界定为权利、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这四类“基本善”(primary goods),后继的多数社会正义理论也没有跳出这一框架。实际上,达成社会正义应当包含了两种基本方式:构造理想的社会正义原则和制度并为之努力;发现社会中存在的非正义现象并尽量消除。由此,本文关注的是后一种方式,即讨论社会中的非正义现象,并聚焦于人类认知领域。

与其他社会活动一样,人类认知活动中也存在着大量非正义现象,如白人警察总是对黑人疑犯的证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认知活动中的非正义现象对于社会正义有重大影响,“Black Lives Matter”、“MeToo”及“FakeNews”在当代社会运动中的突出地位已经表明:知识传递在伦理维度的失败使得部分人变得难以理解、失去信誉,从而被系统的边缘化。这是因为,认知能动性与道德能动性的确立具有双向互构的作用,认知能动性对于作为道德主体的行为人的利益至关重要,而认知活动中的非正义现象(如身份偏见)使得部分人作为认知者的能动性被错待,这不仅否定了他们的认知能力,更是将其排除在知识互动、意义创造与对话沟通之外。

知识的社会性表明,认知者之间的知识传递不可能是在价值中立的环境中进行的,而是在社会情境中带着社会身份与他人在权力关系中互动的。然而,“不以言举人,不以人废言”的知识理想在现代主流知识论与伦理学的研究中都没能得到重视。知识论的个体主义路线和以理性进行概念化的理论框架,使得我们很难在其中讨论认知正义这类问题,即使是社会认识论与德性认识论也较少关注正义的话题;伦理学则对认知活动重视不足,忽略了人类获取知识的是非对错,当代分配正义理论也没有将知识纳入社会基本善的清单。①后现代主义哲学将理性和知识置于社会权力的情境中,似乎提供了一个理论空间来讨论认知活动的伦理学和政治学,然而其采用了抽象的人性主体概念,限制了对具体认知实践中权力、理性和知识之间相互依赖关系的考察。

女性主义认识论学者弗里克(Miranda Fricker)对认知活动中的非正义问题做了系统的讨论,提供了新颖且有价值的理论资源。她描述了社会权力如何介入人与人之间的知识互动过程,以看似日常却强势的文化与社会集体想象形塑出一种包含了性别、种族、阶层、宗教等身分偏见的负面刻板印象,进而讨论了身份偏见如何降低了某些个体作为知识给予者或社会理解主体的能力,她将其概况为“认知非正义”(Epistemic Injustice)。这个概念沿袭了社会认识论与德性认识论关于知识与价值的研究脉络,将正义价值引入证词认识论当中。《认知非正义》(Epistemic Injustice:Power and the Ethics of Knowing)一书的理论框架包含两个核心概念:证词非正义(Testimonial Injustice)和解释非正义(Hermeneutical Injustice),前者是指身份偏见使得听者降低了对说者证词的可信度,后者是指由于社会集体解释资源的缺乏导致个体无法陈述其所遭受的不公正对待。②这本书出版后引发了知识论、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法学、医学等领域对这一议题的广泛关注,成为了21世纪最重要的哲学著作之一,截至2022年9月谷歌学术被引数已达惊人的7000多次,与其直接相关的学术论著正在以每月几十种的速度增长,相关研究聚焦于三个方向:(1)对弗里克两个认知非正义概念的批评和扩展;③(2)受弗里克启发提出新的概念,从而扩展认知非正义的概念清单;④(3)讨论认知非正义的语境化应用,如医疗、法律、教育中的认知非正义现象。⑤

人类的认知实践是探求自己所尚未知道的真理,而非如传统知识论所主张的总是去验证别人是否真的有可靠的理由,认知者并不热衷于重复检验自己了然于胸的真信念(know for oneself),而是更在意确认对方是否知道我所不知的事(know from someone else)。在日常生活中,累积知识的典型方式是求教于知道我们所不知道之事的人,即寻找可靠的知识来源,认知非正义现象就出现在这种人与人的知识传递过程中。因此,本文的工作是在知识传递的语境中讨论认知非正义是如何产生的,对此弗里克只是直接沿袭了她之前对证词认识论的研究,本文将从知识的自然状态和公共知识系统演化的角度,讨论知识传递作为知识来源的意义及其传递模式,进而处理认知非正义的产生与消解。具体来说,文章的四个部分将依次讨论以下四个问题:传递何以成为获得知识的方式?知识是如何在说者与听者之间传递的?知识传递为什么会产生认知非正义?如何消除这种认知非正义?

一、知识的自然状态

证词认识论认为,知识的来源包括了感知、记忆、推理和证词,其中的还原主义和反还原主义立场对于证词是否能构成独立的知识形态存在争论,前者认为证词可以还原为其他类型的知识来源,后者主张证词自身足以使我们获得知识,其争论的核心是知识传递能否作为独立的知识来源。⑥对此,格列柯(John Greco)直接区分了一般的证词认识论(a general epistemology of testimony)与知识传递(knowledge transmission),他指出,知识传递是证词认识论的实现方式,但并不是所有证词知识都可以作为可传递的知识。⑦

不同于证词认识论的还原主义与反还原主义争论,本文希望从知识的历史演化视角考察知识传递作为知识来源的可能性,这种考察将借助克雷格(Edward Craig)的“知识的自然状态”与基切尔(Philip Kitcher)的“公共知识系统”这两个被分析式的知识论传统所忽视的理论资源。在《知识与自然状态》(Knowledge and the State of Nature)一书中,克雷格试图追问我们使用知识这一概念的目的究竟是什么,他认为知识概念的核心作用是“标记可靠的信息源”。⑧他为此提供了一个详细的系谱描述,说明知识的概念是如何从一个更原始的良好信息提供者(good informant)的概念演变而来的,而良好信息提供者又是在自然状态下产生的,知识概念是从最基本的人类认知需求中自然产生的。

在政治哲学中,我们经常会建立虚构的自然状态,以此为基础得到既有概念或制度的哲学结论。克雷格将这种方法运用于知识问题的考察中,只是他的自然状态不在于描述我们最基本的政治需要,而是我们的基础认知需求。他的自然状态被认为是一种最低限度的人类社会,即组织最小化的社会,人们在其中过着群体生活,因此共享某些基本需求。自然状态下的认知活动涉及三个集体性的知识需求:(1)为了生存需要掌握足够多的真理,即与实际应用相关的信息要足够充分,如什么东西是可食用的;(2)为了分享或汇集信息需要参与认知活动,这就产生了认知劳动分工;(3)每个人都有成为良好信息提供者的倾向,他们需要符合一些基本属性。从第一到第三阶段代表了良好信息提供者的三种不同要素:信息提供者(1)对于询问者想知道的事情有可能提供正确内容,(2)在他告诉询问者的内容上能够开放沟通,(3)具备准确、诚实等属性以便询问者能辨别他是否满足(1)和(2)的条件。而我们的知识概念就源于我们分辨良好信息提供者的根本需求:知识最初是良好信息提供者向我们传递的可靠内容。

在知识的自然状态中,克雷格认为汇集信息的过程产生了独特的合作精神,信息提供者是传递信息的认知行为人,而信息来源则是事物的状态,因此,物体只能是信息的来源,但人却可以是信息提供者。那么,一个良好的信息提供者需要满足一些基本指标,准确与诚实因此产生,并且被用来稳固听者与说者之间的认知信任关系,否则整个信息汇集的活动根本无法运作。通过对良好信息提供者的刻画,克雷格试图将我们对知识来源的判定方式从确定真信念的辩护标准转变为寻找可靠的认知者,这有点类似于以功利主义和义务论为基本内容的规范伦理学向美德伦理学的转换,即从对行动规范的判定转变为对行动者德性的考察。就像具有美德的人将做出符合道德规范的行动一样,可信任的认知者也将提供可靠的信息,知识传递的核心是认知者的德性。

对于知识传递的历史演化的解释,基切尔沿袭了克雷格的知识自然状态的思路,提出人类社会早期延续至今,长期存在着一个演变着的“公共知识系统”。“公共知识是‘我们’所知的总和,是我们先辈集体努力的结果,也是人类的一项主要成就,它包含了所有已经呈现在书本上的内容,并且在‘我们’追求个人成就的时候适用于我们每一个人。”⑨只要有交流的通道,就有公共知识的传递,公共知识最简单的意义就在于共享。不论是否有一种语言,蜜蜂都有一个通过“摇摆舞”来分享信息和指导集体觅食的基本的公共知识系统。人类语言则允许更丰富的语料资源,它们能够被全体社会成员接受、用来指导一系列不确定的行动并传播给下一代。由此,人类社会拥有数千年的公共知识系统,并且在持续演化。⑩基切尔提出,“在一个社会团体中,特定的个人可以接触到其他人无法接触的世界状态。而这些状态的某些方面与动物需求的满足有关,并且信息从某些有特权的人向团体内其他成员的传送就促成了总体的成功。”⑪因此,知识传递构成了人类公共知识系统得以确立和延续的基础。

克雷格的“知识的自然状态”与基切尔的“公共知识系统”都试图表明,在人类的长期认知实践当中我们大多数情况下获得和积累知识的方式是向可靠的认知者请教,也就是懂得寻找可靠的知识来源,这就需要诉诸于知识传递双方的认知德性。这种认知德性表现在知识传递的认知维度包括了说者的准确和听者的理解;在知识传递的伦理维度则包括了说者的诚实和听者的信任。进一步,听者与说者的德性将在不同的知识传递模式中有不同的显现和需求,下一节将考虑这个问题。

二、知识传递的模式

在当代证词认识论的研究范畴内存在的核心争论之一是证词从说者向听者的传递过程中是否是推论性的,这就表现为推论主义(inferentialistm)与非推论主义(non-inferentialism)的对立,前者倾向于将焦点置于常见的知识辩护情境中,认为听者必须以某种方式理解说者所传递知识的辩护方式,后者则倾向于将焦点置于现象学式的考量中,认为听者无需任何论证过程而自发性的接受说者所传递的知识。

推论主义的两种经典表述分别来自科迪(C.A.J.Coady)和麦克道威尔(John McDowell),科迪认为:“所有证词知识都是间接或推论而来的,我们获得知识p,是因为有可靠消息来源告知我们p,所以我们已经对消息来源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做出某种推论。”⑫麦克道威尔则基于以下的假设提出了推论模式:“如果在理性空间中针对一个命题在认知上具有令人满意的立场,是已经调解各方理由而非加斟酌的,这就意味着这个立场之所以能成立,是因为持有者在过程中展现的论证说服力,而该命题就是论证的结论。”⑬推论主义者的模型是设计来辩护“接受他人告知这个行为”以缓解焦虑的,他们要求听者必须参与做出一些推论来提供辩护。听者的推论通常会表现为某种归纳论证,比如说者过去在这方面的表现是否可靠或者这类人对这类内容的表述是否足以被信任等等。然而,这种模式对听者提出了过高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发生的都是非正式的证词性交流,接受知情人士的告知是一种基本的认知活动,显然不能要求过高的认知努力。推论主义者的回应是:成熟的听者通常是能够熟练的进行推论的,这可能迅速发生、甚至是无意识的。弗里克对此提出过反驳:“推论主义者越是努力强调这样的辩护论证过程可以非常迅速的发生而几乎不引起注意,甚至可能完全出自无意识,就愈加凸显这个模型作为一种智识主义(intellectualism)的困难处境。”⑭

而根据非推论主义,对于被传递的知识,听者某种程度上已预设应该不加批判的接受,这似乎确实符合我们日常的交流过程,但这就要求听者对说者持开放并且信任的态度。一般来说,这种轻信别人的方式不会带来成功,一方面说者可能出于自身利益蓄意误导或隐瞒信息,另一方面说者可能并不知道自己传递了错误的信息。以上的麻烦表明知识传递总是会受制于运气,只预设接受说者的话而无需其他理性因素的参与,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因此,将批判能力等理性因素排除在外的知识接受方式并不是非推论主义经验的最佳方式,弗里克认为最佳方式应该是将我们的批判能力呈现为较自动的在较低层次持续运作。不经反省的知识传递不等同于不理性,更非不经批判来获得知识。为了辩护这种弱的非推论主义立场,弗里克希望在知识传递中以听者的感知(perception)代替推论,“将可信度判断视为对说者的感知,这种观点有助于描绘负责任听者的立场,是带着批判的对他人的话语开放,这种立场让听者能够像现象学所假定的那样毫不费力的接受知识。”⑮

弗里克认为,科迪所描述的一种“学习机制”(learning mechanism)能够让听者以批判却非推论的方式接受知识,科迪提出:“在接收证词时最典型的状态是,听者运行了包含某种批判能力的学习机制。我们可以设想这种机制尽管是通过经验来修正的,但有一部分是天生的,这就是批判能力。”⑯当然,作为一个推论主义者,科迪的讨论并非要支持某种弱的非推论主义立场,我们仍然需要为这个学习机制的形成和运作找到更完善的解释。奥迪(Robert Audi)曾经提出过的一个例子具有解释作用,他想象有人在飞机上与邻座的陌生人闲聊,在对话开始时对方并没有完全认真对待这个人的发言,而是到了最后才发现其完全可信。对此,奥迪提出了一种可能的解释:“从她陈述的一般可信度到某个命题为真的过程,无意识的推论是一种可能的解释。但也许是我的既定信念影响了‘她是可信的’这个新信念的形成,而不需要通过推论来进行。另一种可能的解释比较温和:即使不考虑我对她的信任正在形成信念,最终在我眼里她成为一个可信赖的人,这以一种相当直接的方式在我身上产生一种相信她的整体意向。”⑰然而,应该如何解释这种“相当直接的方式”?在听者眼中说者本来就是更值得或更不值得信任的人吗?我们应该根据听者感知说者在所交谈的问题上值得多少信任的角度来考虑听者的可信度判断,这就是弗里克转向听者感知的原因。

对于可以兼顾不经反省的知识传递和批判性的知识验证的感知能力,弗里克提供了一个与伦理学中的道德感知(moral perception)进行类比的论证。道德感知是美德伦理学中的道德认知主义(Moral Cognitivism)所关注的概念,这种新亚里士多德式的思路认为,具有德性的主体,其理解能力是受过训练或经历过社会教育的,因此主体看待世界的眼光具有道德色彩,能够以道德的敏锐知觉看出行为善恶,而非依据道德反思来判断行为。美德伦理学的非推论式道德认知模式与非推论的知识传递有高度相似性,两者都是从后天的社会教化中培养的高度敏锐的知觉能力。通过类比具有德性的社会行为人在道德方面的理解能力,能够说明负责任的听者如何在没有推理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话语持有批判性的开放态度。

具体而言,弗里克的“道德感知类比论证”将道德主体的道德感知能力与认知主体的证词感知能力从四个相似之处做了类比:

(1)日常生活中大部分的道德判断并非根据主体的推断与论证,而是根据即时性与非反思性的道德感知,迅速识别事件中的相关道德性质与对错,知识传递中的听者判断亦是如此。当道德主体面临具有道德特征的行为或情景时,他不必去推断该行为是恶是善,他只需如实判定,这种感知判定是自发而不加反思的。对于道德主体的感知能力的解释需要考量他对所处情境中的道德特征所具有的敏感度。类似的,在知识传递当中,要了解听者的感知能力,就需要考量其对所处的对话情境及说者所表现出的认知特征的敏感度,这些认知特征是与可信度相关的社会因素,如说者是否诚恳、是否有能力等。

(2)道德主体与知识传递中的听者都无法通过将面对的情境普遍化而做出感知判断,弗里克在此处使用的是“不可编码化的”(uncodifiable)⑱一词,也就是说道德主体与认知主体做出感知判断时并未依照任何由无数复杂规范构成的隐含系统。主体不受任何既有规则的限制,在面对无限的潜在情境时,其思维能够适应并修正。相反,如果主体仍需要依赖规则,就说明其仍处于模仿阶段、尚不具备完善的德性。因此,有德性的听者并不会应用任何既有的规则来判断说者所传递知识的可信度,也确实没有任何足够精确或广泛的规则能够支持这一工作。

(3)在这两个领域,感知判断本质上都会激发行动和提供理由。道德感知下的立即行动回应了道德判断的正当性,而道德感知的正确判断是主体行动的理由。在知识传递中亦是如此,当你感知到某人向你提供知识,那么你就有动机去接收传递的内容。有德性的听者感知到说者值得信赖,就为接受对方所说内容提供了合理性,所以接受的动机是理性的、行动是可辩护的。

(4)在这两个领域,判断通常包含对认知来说合宜的情感维度。现代道德心理学与认知科学的研究也已经广泛证明了这一点,对于一些道德情境人们无法立即就自己的判断给予合理的解释,影响道德决策的原因是来自于一种无意识的、快速的、自动化的直觉,情感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⑲类似的,在知识传递中,说者的诚意是种态度,让我们怀有某种个人情感做出回应,当有德性的听者感知到说者值得信任到某种程度时,这种认知活动便不可避免的由信任这种情感所部分构成。因此,听者的感知判断与道德主体的道德判断一样具有情感维度。

以上的类比论证试图说明:道德与证词判断都是非推论式的、都无法编码化、本质上都能激发行动并提供理由、都具有情感维度。如果这个类比是成立的,那么在知识传递中听者自发的且未经反思的知识接受过程就包含了相应的批判性判断,而这种判断依赖听者的感知能力,就如同道德感知一样,能够从复杂的情境中分辨出知识的相关性并适时作出真假判断。“重点在于,当听者持有适当的批判性去接收说者的知识传递而不进行任何推论时,听者凭借的是训练有素的证词敏感性(testimonial sensibility)去感知的”。⑳近年心理学与认知科学的研究也佐证了这种感知训练在决策中的作用,决策经验会影响神经元的突触结构,使得记忆系统的神经网络得以完善,经历的决策越多,长时记忆中的反应模块数量就越多,结构也越完善,再次解决类似决策问题时,这一记忆结构会在无意识层面影响决策。㉑因而,道德主体与认知主体的这种感知判断能力来自于亚里士多德式的社会训练,那么同时也就会沿袭一些社会偏见,这些偏见是任何社会即使是自然状态中都无法消除的,就像弗里克所说的:“无论是多么单纯的人类群体或社会,群体内和群体间都不可避免将会产生偏见,这就是人性。”㉒如果知识传递中听者对知识的接受依赖于听者自觉的感知判断,而这种能力来自带有偏见的社会训练,那么知识传递将不可避免的产生伦理维度的困难,这是下一节要面对的问题。

三、认知非正义

以上的讨论表明,人类的知识目标是探求自己所尚未知道的真理,而非如传统知识论所主张的去检验别人是否真的有可靠的理由(即真信念的某种辩护方式)。在日常生活中,认知者并不热衷于重复检验自己熟知的真信念,而是更在意确认对方是否知道我所不知的事,因此,知识传递是我们日常认知实践中获取知识的重要方式。进一步,知识传递的前提是寻找可靠的知识来源,而日常生活中知识传递的方式是听者的非推论的感知活动,这就要求在知识传递中听者对说者即时性的、自发的可信度判断,而大多数情况下听者无法肯定说者所传递知识的真假,只能倾向于依赖说者的社会身分,由此,知识传递过程中往往也涉及种种不公平现象,比如听者以自身所无法察觉的偏见无意间忽视或否定社会边缘群体所要表达的真实想法。

弗里克用证词非正义概念刻画了上述现象,即如果听者的偏见导致他降低了说者应得的可信度,那么说者便遭受到了证词非正义,其核心问题是身份偏见所导致的可信度降低,常见例子是儿童对于性骚扰的指控常遭大人漠视,或是警察不采信黑人的证词。身份偏见通常以刻板印象这种社会想象的形式介入到听者的可信度判断,从而扭曲了听者在认知层面的社会感知,因此,认知非正义得以形成的特殊性在于听者错误对待了说者作为认知者的传递知识的能力,也就等同于低估了他人这项在人性价值上至关重要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卡尔莫纳(Carla Carmona)更进一步提出了一种不存在证词传递的认知非正义形式,即“证词无效”(Testimonial Void),这种不良的信任关系导致的非正义涉及到更为普遍的现象,如说者认为听者并不具备相应的能力接收并传递知识,从而并不愿意提供证词。㉓

弗里克为此所给出的案例是李(Harper Lee)所著的《杀死一只知更鸟》(To Kill a Mockingbird),小说场景发生在1935年阿拉巴马州的一个法庭上,黑人青年被控强奸白人女孩,尽管被告辩护律师已证明黑人无法殴打女孩并造成她留下伤口,但审判过程中,证据的力量与种族偏见的力量直接冲突,白人组成的陪审团所做出的判决最终倾向于后者。小说细致的呈现了作为一名陈述者,黑人青年如何被陪审团所认识,这个过程中有着相当复杂的社会意涵,最终陪审团成员坚持他们对被告所持的偏见,而这类偏见主要来自当时的种族刻板印象。㉔实际上,这种身份偏见仍然在系统性、持续性的发生,在2021年美国明尼阿波利斯发生的弗洛伊德事件中,黑人男子弗洛伊德的证词没有得到当值白人警察的采信,他最终在白人警察的暴力执法中窒息而亡,引发了全美声势浩大的抗议活动。

具体而言,这种知识传递中的认知非正义的产生机制是:

(1)刻板印象影响听者在知识传递中对说者的可信度判断。除非听者对于说者个人有足够多的了解,否则这种可信度判断必定是基于与认知可靠度有关的某种社会归纳,也就是这类说者的认知能力和诚实度。因此,在听者的非推论式可信度判断中,会自发的运用刻板印象做出相关归纳,没有这种启发式的辅助,将无法实现自发的可信度判断,这正是日常知识传递的特征。大多数日常证词都需要听者分辨说者的社会身份,这是自然状态或公共知识系统早期演化所形成的认知劳动分工的产物。除了不合理地赋予过低可信度,过度地信任关系也会影响证词的交换,邦迪(Patrick Bondy)的“论证非正义”(argumentative injustice)概念讨论了一种可信度过剩的情况,这种情况在辩论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显著,当辩论双方地位不平等时,对论据的质疑或信任经常受到身份偏见的影响,阻碍理性发挥作用。㉕

(2)刻板印象中不可避免的带着身份偏见。刻板印象实际上是一个中性词,它的运用并不必然造成伤害,对特定的职业、群体、阶层等形成的这种潜在的、普遍的印象可以帮助人们在日常非推论式的知识传递中快速做出判断,即何时应该相信、何时应该选择有所保留地听取他人所传递的信念,从而在社会实践活动当中提高认知效率。然而,认知效率的提高实际上就是认知活动中的偏见难以消除的重要原因。人类历史上有许多群体都承受了刻板印象所带来的某种缺乏能力或道德的联想,如女性的过度情绪化、没有逻辑,黑人的智力低下、品行不良等。

(3)知识传递中持续发生的身份偏见降低了说者作为认知者的理性能力,从而造成认知非正义。偶发的知识传递中的身份偏见可能会造成说者失去辩护自己信念的动力,而持续的身份偏见可能会使说者对自己的智识能力失去信心,更进一步,系统性的身份偏见会将说者排除在公共知识系统之外,否定其向他人提供公共知识的能力,从而取消其作为认知者的地位。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认知非正义对个人的心理和认知实践造成了深刻而广泛的伤害,而且还会经常在沉默中被忽略。除此之外,当带有身份偏见的刻板印象扭曲了可信度判断,产生的最基本的认知伤害是听者无法接收被传递的知识,从而破坏人类整体知识系统。

认知非正义的核心伤害在于知识传递中听者带有身份偏见的刻板印象否定了说者的认知者地位,也就是否定了我们在知识的自然状态中所讨论的说者的准确和诚实的德性。弗里克的女性主义哲学则将这种伤害表述的更为严峻,她认为一个人的知识身份构成了其自我认同,认知非正义是对一些群体的知识身份的高度不信任,这会造成弱势群体怀疑自己的知识主体性与自我认同,从而使主体落入自我否定的困境。㉖那么,要消除知识传递中的认知非正义,就需要听者的某种抵抗身份偏见的德性,这是我们下一节将考察的一种可能性。

四、认知正义德性

上文讨论了在知识传递中双方应当具有的德性,这些认知德性源自于自然状态中那三个最基本的知识需求:(1)为了生存,人类需要拥有充足的真理,这里需要的认知德性是说者传递知识的准确;(2)为了分享真理,人类需要主动参与知识传递实践,这里需要的认知德性是说者传递知识的真诚;(3)为了稳定的知识传递进程,人类需要可以稳固信任关系的属性,这里需要的认知德性是听者消除身份偏见。对于第三点的解释是:在非推论式的知识感知模式中,听者在感知能力训练中获得的身份偏见以刻板印象的形式降低了其对听者的可信度判断,从而形成了认知非正义,要消解这种知识传递中的非正义现象需要诉诸听者德性,具体而言是听者的某种“认知正义德性”。直观来看,听者的这种可信度判断的德性应当包含认知与伦理两个层面:在认知层面,经过社会训练的认知者能够自然的从复杂的知识传递中迅速识别信息来源(即说者)是否可靠;在伦理层面,经过社会训练的认知者能够摆脱社会身份的各种刻板印象,以中立、开放的态度听取说者的陈述。因此,构造认知正义德性的核心目的是听者能够消除身份偏见对其可信度判断造成的影响,并且在真理与正义两个维度同样生效,可以说认知正义德性是认知与伦理的混合德性。

扎格泽博斯基(Linda Zagzebski)的论证能够部分表达这种认知与伦理的混合德性何以成立:“德性是人类通过学习获得的深刻而持久的成就,其中既包括动机也包括对动机的成功实现。动机是一种激发和引导行动走向目标的情感倾向。特定德性的动机内容有所不同,但对德性的完整分类可能会揭示出特定德性的短期目标和终极目标并不相同,而且某些德性具有相同的终极目标。例如慷慨、同情、善良和慈善虽然具有不同的短期目标,但其最终都是为了他人的福祉。智识德性最终都追求真理,但其短期目标则可能是辨别权威是否可靠或者收集充足证据。”㉗因此,我们不能用终极目标来区分德性,而只能用短期目标及其背后的动机要素来做出区分。对认知正义德性而言:如果我们将其认定为认知德性并追问其目标,那么其动机是消除身份偏见对可信度判断的影响,而最终目标是真理;如果我们将其认定为伦理德性并追问其目标,其动机同样是消除身份偏见对可信度判断的影响,而终极目标是正义。无论我们认为认知正义是认知德性还是伦理德性,两者的动机是完全相同的,最终目标会因具体情境的变化而不同,因此,在知识传递的语境中它们是同一种德性。

进一步,认知正义德性是依赖有意识的审慎反思还是自发性的判断?如何通过社会训练使认知者具备认知正义这种混合德性?在知识传递的非推论的感知判断中,主动的反省从而修正可信度判断显然是难以即时性完成的,而应当是一种具有道德敏感性的自发判断。听者需要做到:从复杂的情境中分辨出知识的相关性并适时做出真假判断,这种判断既非依靠理性推演更非套用经验法则,而是通过敏锐的感知活动。听者对说者的感知是一种受到大量个人与集体的多样性证词相关经验所制约的判断,因此,认知正义德性来自于社会训练与个人调试:首先,认知者通过参与、观察知识传递的实践,内化了的认知训练与伦理训练的相关经验,从而形成证词理解能力与道德理解能力,然后,认知者依照个人经验和批判性反思进行持续的修正和调整。以上的这种混合德性在传统知识论中难以相容,但在德性认识论中已有理论基础可循。

亚里士多德式的德性训练对于消除知识传递中的认知非正义固然有效,但集体认知结构的变革显得更为重要,弗里克也赞同这一点:“认知非正义的根源是不平等权力的结构以及该结构所产生的系统性偏见,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可以实现的德性当然有限。消弭这些不正义最终不仅需要更多有德性的认知者,也需要集体的社会政治变革。”㉘弗里克的认知非正义强调了个体的认知处境,但是传统的政治哲学与伦理学理论将正义视为社会制度的德性,一些当代重要的社会认识论学者已经在弗里克认知非正义理论的基础上尝试讨论认知实践与制度中的正义考量。㉙

弗里克将认知结构的非正义现象归因于身份权力(identity power)的不平等,沿袭了女性主义哲学的传统。本文认为,应将知识传递置于人类的公共知识系统中,其构成了整个认知过程的一个环节。认知活动是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人类社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靠知识的创造、传递与积累。然而,参与认知活动所必要的表达、理解、感悟、逻辑思维、概念构造等能力作为自然禀赋不是平等分配的,后天的教育看似是致力于达到公平的再分配方式,但也难免受到资源占有、权力结构等影响。在个体层面,知识的持有量也如同财富一样不均衡,同时,正是这种不均衡促进了知识的传递。因此,知识传递中的认知非正义现象的消除应诉诸于罗尔斯式的“良序的”社会基本认知结构,知识正义要求人们有机会获得关于他们“合理生活计划”(rational plans of life)的知识,从而促使其社会基本认知结构产生和传递这些知识,并能够向他们提供吸收这些知识的能力,这就需要满足某种关于知识的分配正义的理想制度设计。㉚

结语

人类社会在知识传递过程中,普遍会因为阶层、性别、种族、国籍、宗教等因素所形成的社会偏见而降低发言者的知识信誉,在识别认知非正义这种独特而广泛的社会现象的进程中,从社会情境的概念出发才能有效的发现知识结构与社会身份之间的某些伦理特征。因此,认知非正义的研究显然是具有实践重要性的:透过揭示认知活动的伦理向度,将焦点从正义转向了不正义,讨论不正义的认知歧见与身份偏见;关注个人与群体如何在压迫性的社会结构与不对等的权力关系当中遭受知识的不正义,进而提升社会各界理解彼此的能力;更重要的是,作为现代社会基本益品的知识的社会分布是否公正,将直接影响社会正义。

注释:

①Huiren Bai,“Knowledge Justice and Rawls’s Theory of Justice”,UNIVERSITAS-MONTHLY REVIEW OF PHILOSOPHY AND CULTURE,Vol.551,No.4,2020,p.130.

②⑭⑮⑱⑳㉒㉔㉖㉘Miranda Fricker,Epistemic injustice:Power and the ethics of knowing,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p.1~2、63、66、72、71、117、23、43~45、8.

③JoséMedina,“The Relevance of Credibility Excess in a Proportional View of Epistemic Injustice:Differential Epistemic Authority and the Social Imaginary”,Social Epistemology,Vol.25,No.1,2011,pp.15~35;Jeremy Wanderer,“Addressing testimonial injustice:Being ignored and being rejected,”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Vol.246,No.62,2012,pp.148~169;Paul Giladi,“Epistemic injustice:A role for recognition?”Philosophy&Social Criticism,Vol.44,No.2,2018,pp.141~158;Morten FibiegerByskov,“What Makes Epistemic Injustice an‘Injustice’?”Journal of Social Philosophy,No.2,2020,pp.1~18.

④David Coady,“Two concepts of epistemic injustice,”Episteme,Vol.7,No.2,2010,pp.101~113;Derek Egan Anderson,“Conceptual competence injustice,”Social Epistemology,Vol.31,No.2,2017,pp.210~223;VeliMitova,“Explanatory Injustice and Epistemic Agency,”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Vol.23,No.5,2020,pp.707~722;A.C.Nikolaidis,“A Third Conception of Epistemic Injustice,”Studies in Philosophy and Education,2021.https://doi.org/10.1007/s11217-021-09760-1;J.Y.Lee,“Anticipatory Epistemic Injustice,”Social Epistemology,2021.https://doi.org/10.1080/02691728.2021.1924306;Manuel Padilla Cruz,“Pragmatic competence injustice,”Social Epistemology,Vol.32,No.3,2018,pp.143~163.

⑤Richard Lakeman,“Epistemic injustice and the mental health service user,”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ental Health Nursing,Vol.19,No.3,2010,pp.151~153;Rebecca Tsosie,“Indigenous peoples and epistemic injustice:Science,ethics,and human rights,”Washington Law Review,Vol.87,No.4,2012,pp.1133~1201;Ben Kotzee,“Educational justice,epistemic justice,and leveling down,”Educational Theory,63:4(2013),pp.331~350.

⑥郑伟平:《证言知识及其价值》,《自然辩证法通讯》2018年第2期。

⑦John Greco,The Transmission of knowle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20,pp.1~2.

⑧Edward Craig,Knowledge and the state of nature:An essay in conceptual synthesis,Clarendon Press,1990,p.11.

⑨Philip Kitcher,“Public knowledge and its discontents,”Theory and Research in Education,Vol.9,No.2,2011,p.103.

⑩白惠仁:《科学民主化与公共知识系统》,《自然辩证法研究》2018年第11期。

⑪Philip Kitcher,Science in a Democratic Society,Prometheus,2011,p.88.

⑫Cecil Anthony John Coady,Testimony:A Philosophical Study,Clarendon Press,1992,pp.122~123.

⑬John McDowell,“Knowledge by Hearsay”,inMeaning,Knowledge,and Realit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p.415.

⑯Cecil Anthony John Coady,Testimony:A Philosophical Study,p.47.

⑰Robert Audi,Epistemology:A Contemporary Introduction to the Theory of Knowledge,Routledge,1998,p.133.

⑲Jonathan Haid,“The emotional dog and its rational tail:A social intuitionist approach to moral judgement,”Psychol Rev,Vol.108,No.4,2001,pp.814~834.

㉑Mariana Carasatorre and Víctor Ramírez-Amaya,“Network,cellular,and molecular mechanisms underlying longterm memory formation,”Neurogenesis and neural plasticity,Springer,Berlin,Heidelberg,2012,pp.73~115.

㉓Carla Carmona,“Silencing by Not Telling Testimonial Void as a New Kind of Testimonial Injustice.”Social Epistemology,2021.https://doi.org/10.1080/02691728.2021.1887395

㉕Patrick Bondy,“Argumentative injustice,”Informal Logic,Vol.30,No.3,2010,pp.263~278.

㉗Linda Zagzebski,“Précis of Virtues of the Mind,”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Vol.60,No.1,2000,p.172.

㉙Elizabeth Anderson,“Epistemic Justice as a Virtue of Social Institutions,”Social Epistemology,Vol.26,No.2,2012,pp.163~173.

㉚Huiren Bai,“Knowledge Justice and Rawls’s Theory of Justice”,p.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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