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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官资格准入制度建立的现实必要与路径选择

2022-12-22

廉政文化研究 2022年4期
关键词:监察官资格考试资格

王 强

(吉林大学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 长春 130012)

2021 年8 月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以下简称《监察官法》)。《监察官法》对监察官的任职条件、职责、任免、考核、惩戒等作出了比较系统而具体的规定。在监察官任职资格上,规定监察官应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实施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该法律虽明确规定了监察官的任职能力,但如何判断监察官是否具有实际的任职能力并没有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法官法》《检察官法》要求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应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的任职能力也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有效加强了法官和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监察官与法官、检察官具有较大的同质性,应借鉴《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有关做法,建立监察官资格准入制度。本文拟在评析理论界现有的观点及对监察官资格准入制度建立的现实必要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我国监察实践的监察官资格准入制度,以期对推进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进一步加强新时代监察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有所启发。

一、观点争鸣:监察官资格准入制度建立的理论争议及评析

自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国内学者对监察体制改革的各个方面积极建言献策,在监察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方面发表了诸多观点。现将国内学者关于监察官资格准入制度的相关观点进行梳理和评析。

(一)初任监察官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观点

监察体制改革初步完成后,监察权已经成为与行政权、检察权、审判权相平行的权力,监察机关具备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能。部分学者从监察权的性质、监察职能等方面考量,认为初任监察官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具体职业准入构想中,又分为全部通过说和部分通过说。

全部通过说是指所有的监察官在任职前都要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张元星、丁方旭、任进、袁钢等学者提出此观点。张元星从监察职权以及监察调查措施等角度认为,必须要求监察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因此应参照法官、检察官的选任条件,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监察官的基本任职资格。同时,应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做法,只对初任监察官采用该要求。[1]丁方旭、任进认为,初任监察官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不宜“一刀切”。[2]袁钢认为,应将新任监察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范畴。[3]曹志瑜借鉴境外监察官制度以及我国御史制度认为监察官亦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4]

部分通过说是指监察机关的所有监察官不必全部要求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根据内设机构的职能采取不同的任职要求。陈翠玉、杜强认为,法律职业资格应当是监察机关执纪调查部门中初任监察官任职条件之一。至于监察机关中的非执纪调查部门以及执纪调查部门中的非初任监察人员,无需强制要求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5]陈伟认为,既不能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未将监察官列入其中就认为监察官不需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也不能不考虑组织部、宣传部等职能部门的特殊性而对监察官的任职资格“一刀切”。[6]周磊认为,调查工作对监察官的要求较高,因此可以考虑对执纪调查部门的新进人员要求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7]

以上是部分学者关于监察官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观点的概括。笔者认为,该观点虽然有利于增强监察官在法律知识方面的专业性,但忽略了党的法规的考核,同样不利于监察官的全面专业性准入考核。在本轮监察体制改革中,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实现“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工作模式[8],因此监察官不仅要执法还要执纪,既要求监察官要熟悉国家法律,同时也要熟悉党内法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仅对考生的法律知识进行考核,而没有党内法规的考核内容,这不利于监察官资格准入的全面考核。同时,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后,对报考资格进一步收紧,一般要求法学类毕业生才能报考。而在目前纪检监察人员的招录中,中文、新闻、管理等专业的人员均可报考,这就出现了两种考试的报考资格不一致的情形。如要求初任监察官全部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则会造成其他专业人员无法报考的情形,不利于监察官队伍的建设。此外,部分学者提出,只有承担执纪调查职责的监察官才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笔者认为,同为监察官而采取不同的任职要求,有违准入公平。在福利待遇相同的情况下,对部分岗位的人员要求更加严格,这显然对该部分人员不公平。即使在福利待遇不同的情况下,也无法保证所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监察官都能行使执纪调查工作,从而使这部分人感到不公,降低其他部门提高专业技能的积极性,更不利于监察机关内部人员良性互动、轮岗交流。因此,笔者认为,在现阶段,监察官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观点较难落实。

(二)应建立独立的监察官资格准入制度的观点

在监察官资格准入制度设计的讨论中,有学者主张建立独立的监察官资格准入制度。李斌雄、廖凯认为,监察官要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监察官资格考试,并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形式,考察相关人员的法律知识、党内法规掌握程度以及德、能、勤、绩、廉等内容,突出对政治素质的考察。[9]张云霄主张建立监察官资格考试制度,监察官应通过国家统一的监察官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10]褚宸舸、王阳主张仿照人民警察招录做法,在公务员招录考试中增加监察专业知识科目,该科目重点考核法律知识和党内法规知识两部分内容。[11]

在上述主张中,无论是主张建立监察官资格考试还是在公务员招录考试中设置单独的考试科目,都是对建立独立的监察官资格准入制度的有益尝试。监察官与法官、检察官具有较大的同质性,但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在现行反腐败体制下,监察官不仅要依靠《监察法》《刑法》《政务处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调查、处置工作,也要依靠党章、党的纪律规定对公职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置。同时,还要承担对公职人员日常活动的监督工作。因此,为了保证监察官队伍的专业性,建立适合监察工作实际的监察官资格考试制度是可行的。对于在公务员考试中设置单独的监察知识考试科目的构想虽然可以节省人力和物力,但监察官所要求掌握的基本专业知识较多,既有法律法规又有党内法规,仅靠公务员考试增设一个科目无法对考生的监察专业能力进行全面考核。

(三)无需通过任何资格考试的观点

在监察官资格准入制度的讨论中,也有学者认为监察官无需通过任何资格考试即可担任。刘练军认为,监察权本质是一种监督权,履行监督权不必专门技能,监察官无需特定的任职资格要件。[12]

上述主张将资格准入与权力性质相挂钩,忽略了权力内容。资格准入制度应当与行使的权力内容相匹配,而不只是考虑权力的性质。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拥有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权,表明监察权由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权构成,三项职权中除监督职权外,其他职权都会对公职人员的升迁、人身自由、财产等进行限制或剥夺,尤其是12 项调查措施会对监察对象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一定的影响,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从监察权行使的实际内容和保护监察对象的权利来看,需要监察官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同时,在我国的公务员选任实践中,从来不存在资格准入与权力性质相挂钩的政策或做法。相反的,公务员的任职资格是与工作内容相匹配的,如行政机关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公务员就需要法律职业资格。所以,认为监察官无需特定任职资格的观点忽略了监察职权的内容,只考虑了监察权的行使,这个观点是不科学的。

综上所述,结合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监察职权的内容、监察对象权利的保护以及党和国家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要求等情况,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独立的监察官资格准入制度,即国家统一监察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以下简称“监察官资格考试”),实现对考生关于国家法律法规与党内法规的全面考核,提高监察官队伍的专业性、职业性,有力推进我国反腐倡廉建设走向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

二、现实意义:监察官资格准入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监察官作为行使国家监察权的工作人员,担负着反腐败工作的重任,需要比普通公务员具有更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因此,建立监察官资格准入制度具有强烈的现实需要和理论基础。

(一)监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需要

监察体制改革推进了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创新,由原来“一府两院”的格局变成“一府一委两院”新格局,并整合行政机关的行政监察权、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权、反渎职侵权权以及职务犯罪预防权,形成与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相平行的监察权,监察权作为反腐败的国家权力,与普通行政权存在着极大的不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对行使该权力的工作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更高。因此,作为行使监察权的监察官,需要具备极强的专业性,专业化也成为监察工作队伍建设的一大目标。从监察权的产生来看,行使监察权的监察官与行使审判权的法官、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一样,都是公务员的特殊类别,也是职业化、专业化的公务员,需要实行特殊的管理的制度。[13]同时,为了保证法官队伍和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国家对他们的准入条件特别是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的准入条件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即要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该考试制度作为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任的前置条件,对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专业素养的考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允许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才能成为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这极大地保证了法官队伍和检察官队伍的专业性。作为与法官、检察官具有较大同质性的监察官,也应当建立与监察工作实际相符的资格准入制度,以满足监察工作队伍高水平、专业化建设的需要。

(二)监察职权依法行使的要求

《监察法》赋予了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权,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职权主要通过廉政教育和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公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廉洁性进行监督,防止权力被滥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调查职权是指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并配套规定了谈话、询问、讯问、留置等12 项调查措施。处置职权是指监察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对公职人员或单位作出政务处分、问责、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提出监察建议等决定进行处理。[14]三项职权都具有明确的专业性,特别是调查职权中调查措施的运用需要监察官进行专业判断,不同阶段、不同情节以及不同危害程序应采取不同的调查措施。同时,无论对监察对象行使何种职权,都会对监察对象的相关权益产生影响。尤其是调查职权中的留置措施以及处置职权中的各种处置结论都会对监察对象的人身以及职业生涯造成实际的影响。因此,必须要求监察官依法履行职权,防止侵害监察对象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监察官依法履行职权的前提是监察官具有行使该职权的专业素养,监察官专业素养的培养应当包括职前准入和专业培训,其中职前准入是监察官专业素养养成的重中之重。所以,在建立监察官制度的同时,应配套建立严格的监察官资格准入制度,以保证监察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

(三)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具体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15]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是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方面,我国已经明确建立监察官制度,而监察官队伍是纪检监察队伍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监察官队伍的专业化对于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十分重要。专业化的纪检监察队伍需要监察官具备优良的职业操守、深厚的专业知识、娴熟的专业技能。[16]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成为监察官任职的前提,不是成为监察官后才通过专业培训和实践学习,而是应当保证初任监察官在入职时就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而判断其是否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不能仅靠学校的学历教育,也应当建立职前准入制度,即建立监察官资格准入制度。通过建立监察官资格准入制度,采取考试等方式对有意成为监察官的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考察,排除没有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人员进入监察官队伍,推进监察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进而推进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因此,建立监察官资格准入制度对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具体体现。从整个反腐败工作大局来看,建立监察官资格准入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三、三个结合:监察官资格准入制度建立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建立监察官资格准入制度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我们在建立监察官资格准入制度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治性与专业性相结合

政治性与专业性相融合原则是建立监察官资格准入制度的首要原则。监察委员会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17]政治属性是监察机关的第一属性。监察官作为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坚持政治性原则。因此,监察官资格准入制度作为评判考生是否可以取得监察官资格的考核制度,在建立、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政治性原则,全面坚持党的领导。具体地讲,在指导思想上,监察官资格考试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主管部门上,监察官资格考试要由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管。在考试内容上,监察官资格考试的命题要全面体现从严治党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到每个考核科目,加大对党章、党的纪律法规等党内法规的考核力度。

专业性是建设监察官队伍的必然要求和应有属性,《监察官法》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中就明确表示要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因此,在建立监察官资格准入制度的过程中要切实坚持专业性的建设导向,在考试科目设置、命题人选择、题目设计等方面要充分考虑和体现监察工作的专业性,全面提升监察官队伍的专业性、职业性。

坚持政治性与专业性相融合的原则,就要在坚持党对监察官资格准入制度的思想、组织领导的同时,将党的领导内化为专业知识进行学习和考核,在专业知识考核、专业队伍建设上全面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地推进政治性与专业性二者相融合,培养忠诚、专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监察官队伍。

(二)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

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原则是建立监察官资格准入制度的重要原则。理论性是指监察官要全面掌握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不仅要学习掌握有关条文规定,而且要掌握法律规定和党内法规背后的理论蕴涵,深入理解法律规定和党内法规的实际内容,并在工作中举一反三,防止生搬硬套、机械套用。实践性是指监察官要依法依规办事,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行使监督、调查、处置职权,运用调查职权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和处置。所以,监察官绝不能只懂理论,还要学会运用理论知识开展监察工作。

坚持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的原则,就是要在监察官资格考试的科目设置、考试题目命制上不仅要加强对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理论考核,更要加强对监察工作的实践考核,将监察理论知识和监察工作实践结合在考试题目中,全面考核考生作为担任监察官的综合素质,建设一支既懂理论又懂实践的监察官队伍。

(三)公正性与科学性相结合

公正性与科学性并重原则是建立监察官资格准入制度的基本原则。科学性和公平性是考试制度的核心价值[18],监察官资格考试也不例外。公正性要求监察官资格考试的主管单位对考生除基本报考资格的限制规定外不再对考生进行其他额外限制,坚持考生在考试面前人人平等。考试的举办单位要严格实施考试办法和考场规则,加强对考试作弊与舞弊行为的严肃查处,确保考试公正进行。考生严守考试纪律,诚信参考,杜绝出现考场舞弊行为。科学性要求考试主管部门要进行科学命题,确保考试题目能够全面体现监察官工作需要的理论和实践知识。考试举办部门要科学组织,根据报考人数、报考地域等因素科学设定考点、考场,做好试题印刷、运输、储存、回收、评阅、统分等各项组织工作,确保考试安全顺利进行。

坚持公正性与科学性并重的原则,就是要求考试的主管单位和举办单位既要保证考试的科学实施又要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并不断通过考试的科学实施提高考试的公正性,为国家选取符合条件的监察人才。

四、路径选择:建立国家统一监察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如前所述,从监察队伍专业化建设、依法行使监察职权以及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等方面考虑,建立监察官资格准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在《监察官法》中,监察官的范围覆盖了监察机关的所有监察人员,这表明监察官不仅要承担对公职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调查、处置工作,也要承担违反党内法规的公职人员的监督、调查、处置工作。因此,直接要求监察官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做法并不符合监察工作实际要求。结合我国监察工作实际,应建立独立的监察官资格准入制度,即建立国家统一监察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具体构想如下:

(一)监察官资格考试应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主管,司法部承办

监察官资格考试作为国家选拔监察官的资格考试,组织机构的确定是监察官资格考试能否成功、顺利举行的关键。全国统一的监察官资格考试应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主管,司法部承办。

1.根据《监察法》的规定,上级监察委与下级监察委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国家监察委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的工作,在人才选任上也是如此,监察机关内部应坚持统一的人才选任标准。因此,作为选拔监察官的考试制度,监察官资格考试应由国家监察委主管。由于国家监察委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监察官资格考试理应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主管。

2.监察官作为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同时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工作人员,其应具备何种专业能力和专业素养,纪委和监察委作为用人单位是最清楚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作为领导全国纪检监察工作的机关,掌握全国纪检监察工作的总体情况,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进行决策部署,并对监察官队伍专业建设提出要求。因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作为监察官资格考试的主管机关,可以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确定考核内容的总体方向和根本要求。同时,要确定监察官资格考试的指导思想、考试范围、考生的报考资格等原则性问题,确保监察官资格考试能够选拔到德才兼备、专业素质高的监察官。

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虽然是监察官资格考试的主管机关,但并没有组织大型考试的内设机构。如果监察官资格考试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办,需要组建专门的考试机构,确定相应的考试组织人员,这需要一个过程。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由司法部承办监察官资格考试最为适宜。(1)司法部具有举办大型考试的组织经验。自1986 年律师资格考试到如今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部一直是该考试的举办机关[19],成立国家司法考试中心作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机构。将监察官资格考试交由司法部具体承办,无需另行成立新的机构,可将国家司法考试中心改为国家法律职业与监察官资格考试中心,地方上做相应调整即可,这样可以节约人力、物力。(2)监察官资格考试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重合,由司法部承办监察官资格考试可以在国家法律知识命题时使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命题资源,防止重复命题,可以有的放矢提高命题质量。

(二)监察官资格考试应于每年的12 月举行

考试时间是整个考试制度中的重要部分,考试时间的确定应考虑考试组织机构的组织能力、考生复习进度、与其他考试的衔接等因素。监察官资格考试拟安排在每年12 月举行。

1.监察官资格考试应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结束后举行。自国家司法考试改革成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考试形式变成一年两考。除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时间在9 月,主观题考试时间在10 月,主观题成绩公布时间在11 月底。①参见《2018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2019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2020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2021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官网,http://www.moj.gov.cn/pub/sfbgw/jgsz/jgszzsdw/zsdwgjsfkszx/.在此期间,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要完成客观题、主观题考试的组织、评卷、成绩发布等,工作较为繁忙,故监察官资格考试不宜安排在此期间。同时,监察官资格考试中国家法律部分的复习内容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部分内容基本一致,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举办监察官资格考试,有利于考生复习的衔接。因此,监察官资格考试宜安排在11 月后。

2.监察官资格考试应安排在省级公务员考试之前。目前,初任纪检监察人员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名义在公务员考试中招录。《监察官法》通过后,监察官也将采取此种方式进行招录。笔者在查询各级各类公务员考试时发现,对纪检监察人员的招录一般集中在各省的公务员考试和地方选调考试,将监察官资格考试安排在省级公务员考试前进行,使考生在参加省级公务员考试前知晓其是否通过监察官资格考试,取得监察官资格,从而方便考生报考相关岗位。目前,各省的公务员考试一般在每年的2 月或3 月举行,同时考虑到春节放假的因素,监察官资格考试宜安排在1 月之前。

综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省级公务员考试的时间,拟将监察官资格考试安排在12 月举行。同时,考虑到评卷、统分的时间,监察官资格考试应在每年12 月的第一个周末举行,并于1 月中旬左右公布考试成绩。

(三)科学确定监察官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是对监察官的初步筛选,也是体现考试公正的组成部分,对监察官资格考试目的的实现十分重要。结合国内相关考试情况,监察官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应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

1.正向确定,即可以报考监察官资格考试的条件。该部分除考生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条件。(1)学历条件。考生报考监察官资格考试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监察机关作为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工作纷繁复杂、专业性强,对监察官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素养有着较高的要求。因此,在确定报考条件时应确定较高的学历条件,确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符合国内同类型考试的惯例,同时也能满足监察工作的需要。(2)专业条件。考生在学校中学习的专业是其基本技能,也是判断其是否可以从事监察工作的重要标准。因此,要科学地确定监察官资格考试报考的专业条件。结合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在公务员考试中对考生专业的限制以及纪检监察工作实际,以下专业可以报考监察官资格考试,包括法学、政治学、哲学、管理学、文学、经济学。目前有关高校已经开设监察学或纪检监察学等学科,集中培养纪检监察专门人才,无论该专业隶属任何学科或成为单独学科,均可报考监察官资格考试。

2.反向确定,即不可以报考监察官资格考试的条件。包括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监察官职业资格证书的;被给予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监察官资格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监察官资格考试处理的;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成为公务员处理的。以上均是违反法律法规或考场诚信的行为,有上述行为的考生不符合忠诚、专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要求,因此不能报考。

(四)考试内容应与监察工作实践相结合

考试内容关乎考试目的是否能够实现,是监察官资格考试的关键所在。结合监察工作实践,监察官资格考试的考试内容拟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1.国家法律部分。监察官运用法律对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置。由此可知,监察官在日常工作中所涉及的法律主要是公法,私法领域几乎不涉及。因此,在国家法律考核部分,应集中在公法领域,主要包括习近平法治思想、法理学、宪法、中国监察法制史、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际公法、监察制度、监察官职业伦理和道德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方面的内容与规定,全面考核监察工作涉及的法律部分,本部分考试以选择题的形式呈现。

2.党内法规部分。由于我国纪检监察工作模式采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监察官同时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此,应增加对监察官党内法规掌握程度的考核,以促进监察官更好地开展执纪工作。党内法规部分的考核内容应包括《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党的纪律检查相关规定,本部分考试以选择题的形式呈现。

3.综合考核部分。本部分是以纪检监察工作为基础,结合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通过案例、论述等题型考核考生综合运用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处理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的能力。

(五)采用专家命题、题库组题的命题方式

考试的命题方式是衡量考试科学性、全面性和权威性的重要标准。为了保证监察官资格考试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保密性,拟采用专家命题、题库组题的命题方式。

1.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作为监察官资格考试的主管单位,应联合司法部组建命题专家库。命题专家库的组建应结合监察工作实践,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仅要有理论型学者,也要有实践型专家。具体应当包括法学学者、党内法规研究学者、廉政领域研究学者、纪检监察业务专家、职务犯罪检察业务专家、刑事审判专家,其中法学学者、职务犯罪检察业务专家和刑事审判专家可以共享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库的资源。每位学者和实务专家独立命题,并以不低于每年考试题目两倍的数量形成监察官资格考试题库,用于监察官资格考试的试卷命制。

2.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作为监察官资格考试的承办机构,应在每年考试前利用题库组题系统进行组题。同时,为了防止考试作弊,应将试卷分为A、B 卷。

3.命题专家库和题库要定期更新。命题专家库要每两年进行一次更新,每次更新专家数量不少于现有专家数量的三分之一,更新时着重选择研究当时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的理论学者和实务专家,保证命题专家库组成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实践性。题库要每两年进行一次更新,每次更新题目数量不少于现有题目数量的二分之一,重点更新当时纪检监察实际工作情况,保证题目的针对性、时效性。

(六)做好与相关人员、制度的衔接和协调工作

1.做好与现任监察官的协调工作。目前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由原监察部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的部分工作人员转隶组成,均未参加监察官资格考试取得监察官资格,但已作为监察官履行工作职责。同时,由于各种原因,现任监察官的学历与专业参差不齐,所以强令现任监察官全部通过监察官资格考试是不现实、不科学的。因此,为了保护现任监察官的合法权益,促进监察官录用体制改革平稳推进,应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模式,即初任监察官必须通过监察官资格考试,取得监察官资格。现任监察官可以通过培训或参加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组织的监察官资格考试,取得监察官资格,从而继续作为监察官履行公务。

2.做好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衔接工作。监察官资格考试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考试内容上有部分重合。因此,为了保障考生的利益以及避免重复考试,对已经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可以相应免除监察官资格考试中国家法律部分的考试要求,即该部分视为合格。考生可在监察官资格考试前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单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向考试承办机构申请国家法律部分免考,考试承办机构经审查认为可以免考的,考生不必参加该部分考试科目的考试,但仍需参加其他考试科目的考试。此外,对于同时持有监察官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监察官,在工资待遇与职务晋升上给予一定的鼓励,鼓励更多的监察官成为一专多能的高素质人才。

3.做好与公务员招录考试的衔接工作。监察官资格考试作为一种资格考试,通过了该考试但并不意味着就能成为监察官,要成为监察官还需要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因此,我们要做好两个考试的衔接工作,更好地保护广大考生的实际利益。(1)考生在取得监察官职业资格后,可以报考纪检监察机关的监察官岗位。纪检监察机关在招录监察官岗位时,也应明确需取得监察官资格。(2)对于参加各省组织的公务员招录考试的考生来讲,由于监察官资格考试在各省组织的公务员招录考试之前,所以不存在报名障碍的问题。但对于部分公务员招录考试如各省、市选调生考试的时间在监察官资格考试之前的问题,可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对于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当允许考生在保证参加监察官资格考试的前提下报考选调生考试中的监察官岗位,待笔试通过后审核考生的监察官资格,如未通过则递补其他考生。二是对于非应届本科毕业生,则在监察官资格考试开始的第一年可采取应届毕业生的做法,第二年后未通过的不得报考。

监察官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大进步,对于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高素质监察官队伍仍任重道远。在推进监察官专业化、制度化的建设过程中,建立监察官资格准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我们要建立独立、科学的监察官资格准入制度,即建立国家统一监察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组织机构、考试时间、报考条件、考试内容、试题命制以及与相关人员和考试衔接协调方面作出符合监察工作实践的制度设计,确保监察官选任的科学性和专业性,更好地推动我国监察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促进监察职权依法行使,不断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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