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客观难点需要有针对性的方案
2022-12-21本刊评论员
●本刊评论员
本期杂志刊发了一组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理论与实务探索的论文。这组论文探讨的重点之一是政府购买服务自身的特殊性使绩效评价具有客观存在的一些难点,也因此对评价实务工作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笔者认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应针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特点,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评价标准,强化全过程的绩效管理和评价,以达成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目标。
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货物、建设公共工程等财政项目相比,它不是提供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产品和实物工程,对购买具体服务的必要性的判定主观因素影响较大,项目实际成本难以核定,服务标准难以衡量,物有所值的评价客观依据不足,相关利益主体(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也需要更深入地探索尝试。这些特殊性使政府购买服务存在相当大的财政资金浪费风险和寻租风险,有更严格的制度监管需求,又派生出与监管要求相应的复杂操作过程和更为严格繁多的制度规范。所以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要紧扣风险点,更加注重事前决策、立项评价,追踪全过程。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首先要对立项的必要性构建相应的评价标准。在立项的必要性上,应充分考虑到立项受人工操控的风险,从该项目是否属于公共服务范畴、是否具有紧迫性、是否属于政府部门将本职工作“外包”性质、是否符合节约原则等角度来评价。绩效评价应事前介入,成为守住“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职能范围的一道牢固防线,避免巧立名目浪费财政资金的现象发生;财力生之有度,投入上必须有轻重缓急的排序,绩效评价的事前介入还应有主动排除虚构项目的重要性,保证财政资金“好钢用在刀刃上”的职责;政府购买服务是否必要,还应有发挥比较优势的思维,要以市场或社会力量承担该项事务更有优势、办同样的事政府花钱买服务比“养人办事”更为节约为立项依据,所以,绩效评价还要比较两者办事的质量、效率和成本。
政府购买服务也要追求程序公正,所以立项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要求,项目可行性分析、决策程序是否规范、项目承接主体的选择是否公正等都应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确保法纪的严肃性、竞争的公平性。
在立项必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政府购买服务价格是绩效评价的主要焦点之一。现实中,政府采购价格虚高问题,政府和社会公众都非常关注,绩效评价中价格的公允性必须给予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没有形成实物,且又是公益性项目,这对价格的公允性评价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对此,绩效评价必须更为细致、深入,要避免形式主义,加强市场调查,真正客观掌握市场价格、工资水平,准确评估完成服务目标的实际成本和“可容忍的利润”水平。笔者认为,凡属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都需要建立服务标准与成本价格的核算、评估模型,把市场因素、政府自办服务与购买服务成本比较等变量纳入价格评价模型中,使价格有更为客观的标准,防止利用政府购买进行利益输送、浪费财政资金的现象发生。
政府购买服务的成果如何评价,这也是一个难度比较大的问题。作为没有实物产出的服务,要特别重视服务对象的反馈,确实掌握服务的受益面、服务的质量、服务的及时性等指标,还应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投诉率、服务缺位和差错率等指标纳入评价体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