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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难点及对策研究

2022-12-21姜爱华

财政监督 2022年22期
关键词:问责绩效评价公共服务

●姜爱华 熊 婕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具有重大意义。2022年3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 ),明确提出了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事中监控,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处理好项目绩效评价与履约验收的关系。然而,从目前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实际情况来看,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尚处于整个绩效管理过程的薄弱环节。因此,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难点及对策建议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政府购买服务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其绩效评价也分为项目、单位和部门三个层次,本文的研究范畴界定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层面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一、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外学术界针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研究较少,但在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面已经开展了较多研究,这些研究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于预算决策、建立绩效评价结果问责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信息披露。

第一,在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于预算决策方面,大部分学者认为绩效评价结果能够对预算决策产生正面影响。Gilmour和Lewis(2006a)在美国绩效评价数据的基础上验证了绩效评价结果能够为预算决策提供有效指导。Mao(2019)认为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有利于资金使用效率低、支出结构不合理等财政问题的解决。赵明亚(2007)、晁毓欣(2016)认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作为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部分,可以降低预算决策的不确定程度,增强预算的科学性。部分学者对绩效评价结果在预算决策中的应用持怀疑态度,Heinrich(2012)认为虽然预算决策在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下能够更清晰明了,但是绩效信息并不能指挥驱动预算决策。Kalgin(2014)、王璐等(2020)认为绩效评价的结果并未对预算决策起到有利的指导作用,甚至可能引发资金使用部门的战略博弈、扭曲报告和欺诈。

第二,在建立绩效评价问责机制方面,一部分学者认为建立健全绩效评价问责机制能有效约束预算资金的不合理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Putra等(2011)认为,以绩效评价结果为根据开展问责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地方政府的支出行为。Dubnick(2005)认为绩效评价问责机制能促使资金使用部门按照政府对资金使用绩效作出的政策规划执行,从而推动政策安排落到实处。孙欣(2018)认为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问责机制之间的联系能使得预算部门责任意识增强、资金使用效益提高。一部分学者认为问责机制与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之间并没有明确的联系,或者是由于目前问责机制不健全,又或者是因为绩效评价结果并没有广泛应用到问责机制。Chan和Gao(2009)通过案例分析发现政府不但不会因问责机制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反而会由于在问责上投入过多精力而导致长期建设停滞。Angelat和Dwight(2017)认为由于问责机制体系的复杂性,一些繁琐的不恰当的问责会使部门相关人员产生排斥情绪,反而会不利于预算资金的分配决策并降低资金使用效率。张平和苟燕楠(2021)发现目前国内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在问责机制当中应用不足,二者之间的联系有待加强。

第三,在绩效评价结果信息披露方面,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对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披露是社会监督的有效保障,能促使政府行政效率提高。Miller和Evers(2002)认为将社会公众的监督纳入绩效管理体系可以有效增强政府官员的责任感,间接促使他们作出更合理的预算决策。王泽彩(2016)、陈志勇等(2019)认为媒体和公众对于绩效评价结果的监督和反馈能使得政府部门更清晰地掌握政策执行效果并针对问题进行督促整改。还有一部分学者对绩效评价结果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制度规定进行了研究。马海涛(2014)提出绩效信息披露的内容应拓宽到政府内部结构、部门、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中明确职责、财政收支基础、财政收入预测以及财政支出预测。李春根和徐乐(2019)认为可以通过建立宏观制度、制定配套实施办法以及建立监督惩戒机制来使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反馈、问责、报告更好地与预算安排结合。

综合国内外研究成果可以看出,目前学界对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研究已较为深入,主要从预算决策、问责机制和信息披露三个维度切入。现有宏观层面研究极大地推动了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但是具体到各微观领域对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探究不够。国内外学者对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衡量维度、方法论和理论模型这些方面,而较少专注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因此,本文聚焦于通过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的完善,促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健康发展。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理论分析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就是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全过程进行绩效分析,根据其输出的结果采取激励约束措施,从而不断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良性发展。从基础理论上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主要涉及委托代理理论、激励约束理论和PDCA循环理论。一是委托代理理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履行,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之间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这层委托代理关系的重点就是将委托人政府的绩效目标植入代理人的利益中并对其产生激励约束,进而有效保障社会公众得到的公共服务品质。二是激励约束理论。激励约束理论是以员工目标责任制为前提、以绩效考核制度为手段、以激励约束制度为核心的一整套激励约束管理制度。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后,通过考核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绩效目标之间的偏离情况采取对应的激励约束措施,措施主要体现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增减、预算资金调增调减、通报表扬批评等。三是PDCA循环理论。将PDCA循环理论引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可构建全过程绩效评价体系,包括绩效目标管理(Plan)、绩效运行监控(Do)、绩效评价反馈(Check)、绩效评价结果应用(Act)四个流程,以此全过程绩效评价链条为基础更有助于得出科学准确的绩效评价结果,从而有效推动后续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从绩效评价流程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运行监控、事后绩效评价以及评价结果应用四个部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绩效管理的落脚点和难点。一般的预算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主要应用在预算决策、问责机制和信息披露三个方面,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将原本由自身提供的公共服务委托给市场履行,所以除了以上三个方面还涉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的转换、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调整等。一是评价结果应用于预算决策。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是最主要的评价结果应用之一,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印发的有关预算绩效管理的文件中几乎都明确提出,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预算安排和承接主体选择的重要依据,调减或撤销绩效评价不理想的项目预算资金,不断增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决策的挂钩力度。二是评价结果应用于问责机制。高效健全的绩效问责机制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购买主体政府部门的行政效率和承接主体企事业单位的服务供给质量,问责机制主要从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几个方面来进行构建,能有效规避资金使用不规范、承接主体怠工失责、项目执行进度停滞落后、社会受益对象满意度低等问题。三是评价结果应用于信息披露。预算部门要将客观、真实、准确、及时的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公开,涵盖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评价得分和等级、奖惩措施等内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直接受益对象是普通社会民众,因此加大信息公开、增强社会监督力量显得尤为重要且直接与社会公众满意度相联系。四是评价结果应用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的转换。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之前由政府向公众直接提供服务的形式相较没有明显的绩效改进,甚至较之前而言绩效表现更差了,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政策调整、转换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选择市场承接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必要性要得到体现,不是“为了买而买”,而是要“买得值”。五是评价结果应用于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调整。鉴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特殊性,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要对服务对象满意程度赋予较大权重,使得绩效评价结果能够更客观真实地反映服务项目的实施效果,同时绩效评价的结果也要用于绩效评价指标的动态调整。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难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难的表现

1、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流于形式,与预算安排挂钩力度不够。虽然政府部门一直强调要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但是目前大多停留在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绩效反馈、监督问责、健全制度体系这些建设性层面,很多时候只是走一遍流程并没有真正产生绩效,没有深层次融入财政管理,将其与预算决策挂钩,从而无法发挥绩效管理的优势。在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第一批试点的10个省市中大多都公布了绩效结果应用的办法,如《浙江省深化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试点实施方案》(浙财综〔2019〕19号)、《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沪财发〔2021〕3号)、《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办法》(川财规〔2021〕15号)等都明确提出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资金安排、合同资金支付和承接主体选择的重要参考依据。而就目前实际应用情况来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决策之间的挂钩力度有待加强,二者之间的联动机制也有待健全完善。调查资料显示,多个地区都着重强调要进一步将评价结果与部门预算安排适当挂钩,由此可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的挂钩力度是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一大难点,二者的有机联动有待深化。

2、事后责任追究落实难,激励约束机制效力低。在传统的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模式中,政府是唯一的问责对象,但由于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模式中私人部门与政府部门共同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使得传统的问责体系变得不再适用。因此,为有效保障公共服务受益对象的服务质量、提高社会公众的满意度,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都应被包括在事后责任追究对象中。不少省市公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文件中对于购买主体问责情形、问责方式以及承接主体事后责任追究都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目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对购买主体的绩效问责主要参照预算绩效管理中的问责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问责情形主要为项目执行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未履行绩效管理职责、绩效评价结果不理想等,问责方式主要为通报批评、减设项目、调减下一年度预算资金等,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问责机制不健全、问责主客体界定不清晰、监督力度不够、信息公开透明程度不够、问责意识淡薄等原因,绩效问责难以起到应有的激励约束作用。从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有关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来看,很少有因绩效评价结果表现不佳而被问责的购买主体或政府官员,一些购买需求不合规、购买程序不规范、项目监管不到位的购买主体并未受到实质性的有威慑力的处罚。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对承接主体的责任追究也尚未充分嵌入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一些绩效评价结果不佳的承接主体仍然可以正常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在采购方式实施的评审环节、打分环节,多数情况下也未考虑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监督检查专栏中,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企业都是由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或是“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被列在监督处罚栏公告中的企业也多是由于委托代理协议签署不规范、档案资料保存不完整、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几乎没有公布任何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的奖惩公告,仅仅是“责令整改”而不体现在政府购买合同上, 会使得责任追究更加难以落到实处。

3、绩效评价公正公开程度不够,社会监督力量较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过程需要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一方面是由于社会监督力量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直接受益对象,理应对其绩效评价过程进行监督从而最大化社会公众满意度,也充分体现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初衷。从当前各省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来看,有部分省市公开了预算绩效自评报告或抽检通报,如江苏省财政厅 《2020 年省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价》①、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0 年省级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及抽选情况的通报》(浙财监督〔2020〕13 号)都详细地列明绩效评价相关一级指标下二级指标的权重和得分, 但绩效自评多会掺杂主观因素,从而降低绩效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只有很小一部分政府部门公开了预算绩效整体评价报告,如北京市2021 年度市级部门决算公开的主要内容②中就包括市级各部门的整体绩效评价报告、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省级和市级政府几乎没有专门针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只有一些县级市公布了个别公共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报告,如《彭州市水务局2020 年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报告》③详细公开了成都市彭州农村供水项目可研、方案设计、工程勘察和管网普查服务采购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如果绩效评价做不到公正公开,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程度和绩效信息公开程度低,就无法起到绩效管理应有的监督制约作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社会满意度会大打折扣。

4、 绩效评价结果无法及时应用于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转换。将市场机制引入公共服务是对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传统模式的补充拓展,构建以政府部门与私人部门良性合作为基础的公共服务提供模式是保障公共服务供给数量和质量的重要条件。 但是在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实践过程中,部分领域由公共服务市场化导致的弊病不断显露出来,绩效评价结果较之前传统的直接提供模式没有明显改进甚至更差。据中国医疗保险杂志公开显示,宿迁在本世纪初将所有公立医院都转为民营医院之后错过国家各级财政给公立医院的拨款多达六七亿元, 在2014 年宿迁市医保基金缺口一度达1.4 亿元, 需要严格控制医保费用总量和药费才能有效约束民营医院, 宿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2021年宿迁市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意见》④中明确提出要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补齐公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缺环”“缺项”,但公立医院的建成和运营遭遇了极大的困难,在政府对医保基金和医保总额度予以倾斜的大力扶持下情况才有所好转。公共服务市场化应坚持公共性的本质属性,在公共服务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本意是提高绩效、改善服务质量,若达不到预期绩效甚至导致公共服务秩序恶化则应及时调整公共服务提供模式,但目前在公共服务提供方式转换方面政府预案准备工作不充分,机制尚不健全,使得绩效评价结果不理想也无法及时转换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

5、绩效评价结果客观科学性不足,无法全面体现项目实施效果。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是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管理健康规范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基础。 我国自21 世纪初期预算绩效管理改革以来,经过各地的不断实践与发展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绩效评价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在衡量维度、评价程序、评价模式等方面有待改进。 在衡量维度上,大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都是由机构制度建设、受益群众满意度、服务质量和数量、成本效益分析等共性指标构成,但受益群众满意度指标所占比重不够大,且针对具体服务项目特点设定的个性指标较少,所以一些绩效评价结果并不能很好地体现项目实施效果;在评价程序上,由于绩效管理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行政权力的掣肘,这就使得绩效评价容易流于形式,无法真正发挥绩效管理的优势;在评价模式方面,基于购买主体政府部门和承接主体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若只由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或企事业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则评价主体很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不会展开客观准确的评价,使得绩效评价结果客观科学性不足,而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更有利于得出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结果,但缺乏有效监督管理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可能会与承接主体存在共谋或敌对现象,从而使得绩效评价结果失真,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第三方评价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动尚需探索完善。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难的原因分析

1、 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的联动机制尚未健全。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于预算安排是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原则性要求和关键落脚点,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时候绩效评价结果并没有直接影响下一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预算资金的走向,这主要是因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的联动机制尚未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各级政府对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于预算安排只作了原则性要求,如调减预算、减设项目等,但是缺乏相配套的项目预算核减标准,这就加剧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联动的复杂性,使得二者之间紧密挂钩的难度加大。 第二,“绩效噪声”的存在降低了绩效评价结果的质量,评价主体为了避免由于绩效评价结果不理想引致的问责,会在评价中融入较多主观因素,自然条件等“客观噪声”的存在进一步加剧了绩效评价结果的不稳定性。 第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存在政策刚性,即使在本年度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不理想,也无法在下一年度就立马调减预算或终止项目合同。

2、事后责任追究缺乏政策制度指引。事后责任追究是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最强推动力,目前各省市公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大多都未对事后责任追究给予详细阐述说明,对购买主体的绩效问责和对承接主体的责任追究缺乏政策制度指引,主要表现为绩效问责主客体界定不清晰、问责情形和方式不明确具体、承接主体责任追究激励约束作用未有效发挥等。对绩效问责主客体缺乏清晰明确的界定,容易导致各政府部门之间出现责任归属不清、相互扯皮推诿的情况,对于问责情形和方式,即使是参照各级政府有关预算绩效问责的管理办法,也很难得到明确规定,且不同地区对此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如《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京财绩效 〔2017〕2918 号)将问责情形和方式概括为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级别为一般、差)的被评价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部门项目预算时应当减量甚至不予安排”。《贵州省省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⑤将问责情形界定为“预算部门(单位)内部自行在项目与子项目间调整资金用途超过项目总金额30%的”以及“绩效评价确定为差等级的”,问责方式为调减预算资金以及通报批评。可以看出,已有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相关政策文件中对于绩效问责主客体界定大多不清晰,问责情形和方式描述较为笼统, 有些甚至没有列出绩效问责条款。 在承接主体的责任追究方面,大部分省市已公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或实施条例中都强调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的重要依据,但是并没有建立具体的承接主体事后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的内容和形式都没有得到具体明确的规定,责任追究力度轻,容易导致承接主体内部管理惰性而降低公共服务质量。 由此可见,购买主体绩效问责和承接主体事后责任追究制度框架的缺失会对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产生消极影响。

3、 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程度和绩效信息公开程度低。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若受限于传统委托代理模式则容易陷入其行政特征,导致绩效管理过程的公正公开程度降低、社会监督参与度低进而不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的满意度。 在《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 号)的指导下,不少省市都对加强绩效评价社会监督力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研究,主要体现在择优选择第三方评价机构和加大信息公开上。 如《浙江省深化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试点实施方案》(浙财综〔2019〕19 号)明确提出,要择优确定符合条件的研究机构、高校、中介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的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并且推动政府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重大服务项目的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重大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报送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总结情况的函》(津财综〔2020〕2 号)指出,对于资金数额和社会影响大的重点项目,可由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第三方机构组成综合评价小组开展评价,并且加大新闻舆论宣传力度,主动邀请主流媒体及时跟踪报道天津市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进展情况。 但是在目前的实际应用中,择优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和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大多停留在政策规定层面,落实效果并不理想,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数量较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公正公开程度较低。

4、公共服务提供方式转换机制尚未健全。 财政部发布的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 号) 明确列出了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事项,而对于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政府部门也应当仔细权衡政府直接提供和民营代理提供的成本效益、绩效比较、社会秩序影响等,特别要着重考虑社会公众满意度,必要时可调整转换公共服务提供模式。 当前部分地区的某些领域在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时没有把握好市场化的度,没有构建好政府和市场在公共服务提供上的良性合作关系, 致使公共性缺失、不良市场竞争带来的不公正不公平现象蔓延开来,降低了绩效和效益, 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的需求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如湖南耒阳今年8月中旬就经历了公交停运风波, 从2002 年后就开始推进公交市场化的耒阳现如今已有8 家公交公司, 民营化后的公交公司在缺失政府补贴的情况下难以凭借带有公益属性低廉的票价去覆盖运营成本⑥致使停运风波。 公交停运现象目前在全国多地特别是财力有限的小城市发生,将公交行业再度国有化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激烈讨论,但由于政府预案准备工作不充分、转换机制尚未健全使得公交服务提供方式难以及时调整。 如何及时转换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构建既有利于打破政府垄断地位又能引进市场机制中良性竞争的公共服务新秩序需要及时解决。

5、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科学性不足。 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两类,共性指标是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则是在具体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特点的基础上制定的,导致绩效评价结果科学性不足的原因主要体现在指标选取和权重赋予上。 四类共性指标中受益群众满意度、服务数量和质量的权重都应达到40%,而在一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中,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扭曲各指标的权重分配,比如降低受益群众满意度所占权重。 如公开资料显示,某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报告》中满意度仅设定为10%。 个性指标是最能反映项目特性的核心指标,是绩效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在很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中其优势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存在指标选取的主观随意性、 数据资料可获得性低、指标内容可衡量性低等问题。

四、 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建议

(一)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的联动机制

首先,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的考核制度,将二者的衔接联动纳入常态化监管,并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于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及时督促整改;其次,提升部门和单位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意识,领导层要起到关键的带头作用,绝不仅仅是为了应付政策规定走一遍绩效评价流程,而是要在绩效评价结果的基础上认真仔细考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预算安排,避免仓促不成熟的预算决策,运用绩效理念改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再次,在调减预算等原则性要求上制定相配套的预算核减标准,结合不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资金规模,根据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等级相应设立不同等级的预算调减幅度,降低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联动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最后,针对不同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特性建立不同的联动机制,一次性项目可直接在本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的基础上调增调减预算资金或直接取消下一年度的项目执行,经常性项目和延续性项目则可依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下一周期的拨款资金,或是在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事前签订合同时就对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如绩效评价结果很不理想时可直接停止拨款并终止项目执行。

(二)构建完善的事后责任追究制度框架

构建完善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后责任追究制度框架,首先要适当出台绩效责任追究相关管理办法,对绩效问责主客体、问责情形、问责方式进行明确界定,对承接主体责任追究的内容形式进行具体规定, 从而最大化绩效问责与惩戒的可操作性。具体而言,问责主体可明确界定为财政部门,或纪检和审计部门, 又或多主体联合参与奖惩问责,问责客体则为购买主体。 问责情形应在“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等级” 的笼统描述基础上进行细化量化,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 分以上的以10 分为级差设置基本合格、合格、良好、优秀四个等级,不同的等级适用不同的奖惩措施。在问责方式上也应在调减预算、通报批评的宏观概述上进行更为细致具体的规定,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级确定其对应的预算调整幅度。 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项目,还可适当增加项目负责人的绩效工资、奖金分发等;而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不理想的项目, 适当追究项目负责人、经手人员的责任。承接主体责任追究的内容主要为绩效评价结果, 形式多为调增调减合同资金的拨付、支付违约金、终止项目合同、取消今后的合作机会等,还可以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优先权积分兑换机制, 项目承接主体可以累积项目绩效评价得分,最后总得分作为以后年度政府部门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并且在承接主体资格审查和评审环节中加大绩效评价因素在总分中的比重。 另外,在分析公共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时应着重分析其主要失分板块。 如果在项目立项、绩效目标、资金投入、资金管理、组织实施等板块得分率低,则主要对购买主体开展绩效问责工作; 而在服务质量和数量、服务时效、服务成本、社会满意度等方面失分较大,则主要对承接主体开展事后责任追究。

(三)加强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参与和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

《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 号)明确提出,要择优确定评价机构, 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是绩效评价结果客观公正性的重要保证,将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绩效评价过程、信用信息、能力评估考核结果纳入信息化平台,开通投诉举报通道,对暗箱操作、利益输送、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实现政府与第三方机构的良性互动,提高绩效评价结果的权威性、专业性和独立性,进而有利于后续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强绩效信息公开透明度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强化人大、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绩效信息公开的监督职能,明确这些部门的监督职责, 加大这些部门对绩效评价的巡视跟踪力度,及时督促购买主体进行绩效信息公开并报送绩效评价结果报告,对于一些重大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开展专项监察和审计, 并将监察和审计结果公开,推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另一方面,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信息化平台建设,改变先前的事后采集数据、人工录入的半手工模式,实现对财政资金流运动全过程数据的准确统计,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进度信息及时监测、 采集、录入、发布。

(四)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做好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及时转换

公共服务的供应,既不能单纯依靠政府部门直接提供,也不能完全依赖民营代理提供。 前者由于具有较大的垄断性而容易导致低效率,后者由于宽松放任的市场化模式而容易导致价格虚高、供给不足等,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做好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及时转换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科学界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边界,清晰描述列举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红绿榜单”,省级以下的各级政府可结合地区公共服务供应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执行目录;其次,对于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边界内的事项,分类分层级划分相适应的市场化程度,将一些市场化程度难以把控、市场化运营存在较大风险的项目列入重点观察对象,加强对这些项目绩效管理的监督检查,对绩效评价结果不理想的项目及时督促整改并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适当抽查,如出现绩效评价结果与绩效目标相距甚远的情形,要及时转换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最后,充分做好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及时转换的预案,尤其是对于风险性项目要在事前就明确转换流程、 建立健全转换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很不理想,特别是服务对象满意度很低的公共服务项目承接主体列入“黑名单”,按照预案切换回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模式,有效避免市场主体绩效不佳而政府又暂时无力承接的困局。

(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科学调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要能够科学准确地反映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全貌,指标内涵应覆盖绩效管理全过程并且定量优先,共性指标中服务对象满意度应当赋予较大权重,原则上不低于40%。 而个性指标是结合具体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而设定的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项目特性指标,最能体现出项目的核心效益,指标设定时还要充分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指标的可衡量性,以便后续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与此同时,还可以综合运用多种科学的绩效评价方法, 如成本效益分析法、公众评判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等,使绩效评价体系更科学合理,如对于直接受益对象是普通社会公众的医疗卫生类的补助资金, 最适合采用公众评判法。目前部分省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科学设置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将其结果应用于资金安排和完善政策。 如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报送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总结情况的函》(津财综 〔2020〕2 号)公开显示,2018 年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购买农用地土壤样品采集及流转检测服务项目,择优选择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为第三方评价机构,在进行了调研访谈、材料分析和数据采集比对等一系列工作后,从机构制度建设、服务满意度、服务数量和质量、成本效益分析四个方面进行评价,其中服务满意度、服务数量和质量分数权重均为40%, 机构制度建设和成本效益分析各占10%,最终评价结果为95.5 分,略有失分主要是由于样品采集、制备、流转与保存和分析测试管理制度不完善,绩效评价结果被应用于样品采集流转管理制度的健全完善,以有序推进后续土壤采样的工作进度。

注释:

①江苏省财政厅,《2020 年省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价》,http://czt.jiangsu.gov.cn/art/2021/9/2/art_51148_9997778.html。

②北京市财政局,《首次公开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报告北京市市级部门集中“晒账本”》,http://czj.beijing.gov.cn/zwxx/czyw/202209/t20220908_2811642.html。

③《彭州市水务局2020 年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报告》,http://sccbh.pengzhou.gov.cn/pzs/c114250/2021-09/17/a92f6c285ff44dd082ae8448b67457f4/files/161635d86bee4664a0fdca01e515ecbb.pdf。

④ 宿迁市人民政府,《2021 年宿迁市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意见》,http://www.suqian.gov.cn//cnsq/xwfbh/202101/5106f5c553c8444fa6528c178a22fe35.shtml。

⑤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省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http://czt.guizhou.gov.cn/ztzl/czzcwjk/202101/t20210125_66423776.html。

⑥界面新闻,《小城市公交之困: 亏损严重面临停运、 民营公司无力经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42190826191211144&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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