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共同富裕视角下促进乡村振兴的税收政策

2022-12-21惠彦超

财政监督 2022年22期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财政部

●惠彦超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目标的顺利完成,使得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成为了更加关键和紧迫的历史任务。 “民族要复兴, 乡村要振兴”, 推动共同富裕, 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而共同富裕与乡村振兴二者之间存在着何种内在逻辑联系? 在实现过程中,促进产业振兴、保障农民增收不仅是实现乡村振兴的中心任务,而且是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关键步骤(倪良新和欧树同,2022),那么税收政策又如何在其中发挥有效作用? 基于上述问题,本文在对共同富裕与乡村振兴二者间逻辑机理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梳理现行促进农村产业、 增加农民收入的税收政策,剖析现有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 共同富裕与乡村振兴的逻辑机理分析

(一)共同富裕是乡村振兴的长期目标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共同富裕分“两步走” 的战略进行了明确部署, 即到2035 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到本世纪中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 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 年发布了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 其同样明确了实现乡村振兴的“两阶段”目标,即到2035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到2050 年,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乡村全面振兴。由此可以看到,乡村振兴的“两阶段”目标和共同富裕的“两步走”战略相互对应。 从具体的时间节点来看,2035 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是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的重要基础,这意味着共同富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而2050 年乡村的全面振兴标志着共同富裕的阶段性任务已经完成,并为巩固与深化本世纪后半叶的共同富裕奠定坚实的基底(孙久文和李承璋,2022)。 由此可知,共同富裕为乡村振兴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前进动力,是乡村振兴要达到的长期目标。

(二)乡村振兴是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

共同富裕中的“富裕”是指人们的物质财富达到可以较为随意支配的状态(乔惠波,2022),即强调生产效率的提高。 中国家庭追踪调查项目结果显示,低收入人口中,农村地区占比高达70.67%, 人口规模约为农村总人口的22.9%; 而城市低收入人口占比为29.33%, 仅为城市总人口的7.7%(黄征学等,2021)。 从理论上分析,农村地区生产的低效率是其低收入人口偏多的重要原因,而生产的低效率则是受制于农村地区土地、劳动力、资本及技术等要素的匮乏、低质与低效。 首先,就土地要素而言,土地经营的低效益使得农村地区大量人口外出务工,致使乡村的土地撂荒、闲置现象普遍存在;再加上由于历史、继承制、自然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细碎化现象的存在(姜棪峰等,2021),故农村的土地资源并未得到充分利用,进而导致农村地区生产的低效率。其次,就劳动力要素而言,农村地区对教育和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投资水平相比城市地区较低,高素质人才严重外流, 导致农村地区的人力资本水平不高,劳动力的低质量制约了农村地区的生产效率。再次,就资本要素而言,无论是财政投入视角下国家“三农”投入力度与发展需求之间缺口较大的现象,还是金融支持视角下农村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缓解的情况,亦或是社会资本参与视角下土地制度制约弱化了社会资本投资意愿、资本逐利特性阻碍了社会资本流入乡村等状况,都能明显看到农村地区的资本较为匮乏,生产效率的提高受到制约。 最后,就技术要素而言,目前农村地区从事小规模农业生产经营的劳动人口仍占大多数,现代化的农业生产、 耕作方式的欠缺致使农业生产效率低下, 进而导致农业劳动的低回报 (李实等,2021)。

(三)乡村振兴是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共同富裕中的“共同”则是指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财富都达到富裕的程度 (乔惠波,2022),即着重体现公平性。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其中,最突出的不平衡就是城乡间的不平衡(罗必良,2017)。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可知,2021 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412 元, 农村居民为18931 元,两者绝对差距为28481 元,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高达 2.5∶1, 远胜过国际 1.7∶1 的城乡收入比警戒线。 对比国际经验来看,加拿大、英国等发达国家城乡收入比接近1∶1,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收入比接近1.9∶1,而乌干达等非洲低收入国家亦贴近2.3∶1。 由此可知,就全世界范围而言,我国的城乡收入间仍存在较大差距(李实等,2021)。 除此之外,城乡居民在财产性收入方面也存在较大差距,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1 年居民收入与消费支出情况》 数据显示,2021 年我国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为469 元,仅占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48%; 与此相对应的是,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为5052 元,其收入占比为10.66%。 除了收入维度,利用住户调查数据计算可知,2018 年城乡人均教育投入比为1.79∶1, 城乡医疗投入与报销比分别为 1.68∶1、1.81∶1, 城乡人均养老退休保障金比为 8.59∶1。 能够看到,城乡居民的收入、教育以及医疗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距,这对于缩小城乡差距而言异常困难,也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基于这一现实条件,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可以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使得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对于持续推进共同富裕,并于本世纪中叶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亦是尤为紧要的。

现阶段的农业农村发展虽存在着诸多矛盾和问题,但突出的是农民增收困难(张琦等,2022)。 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落脚于“生活富裕”四字,可见生活富裕既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根本出发点, 又是根本落脚点。 因为若农民的收入不增加,农民物质生活则无法得到保障,那么也就无从实现共同富裕。 因此,保障农民增收不仅是实现乡村振兴的中心任务,而且是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关键步骤。

二、共同富裕视角下促进乡村振兴的税收政策梳理

(一)促进传统农业生产的税收政策

1、增值税。 农户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①;农业经营者生产、批发、销售农业饲料、农药化肥、滴灌产品、农膜产品、种子种苗等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②;从事农业机耕、 农牧保险等培训业务和家禽牲畜配种、疾病防治等服务,免征增值税③;纳税人购进农户自产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等④。

2、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⑤;而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⑥。

3、 车船税。 捕捞和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⑦。

(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税收政策

1、增值税。采取“公司+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模式从事农业生产和销售的,免征增值税⑧⑨;纳税人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④。

2、企业所得税。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⑩。

3、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部分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⑤。

(三)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的普惠金融享受的税收激励政策

1、增值税。对于推动乡村普惠金融发展的税收优惠,主要包含免征增值税和适用简易计税两种优惠方式。 在免征增值税方面,对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为农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保费收入、提供农牧保险业务等,免征增值税⑪⑫;在适用简易计税方式方面,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向农村合作银行等提供金融服务收入,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的县域支行所提供的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均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⑬。

2、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减计方面,对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和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按90%计入收入总额⑭;在税前扣除方面, 对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损失,按照不同贷款类型给予不同计提比例的税前扣除等⑮。

3、印花税。纳税人签订农林牧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⑯。

(四)有利于激发乡村创业活力的税收政策

目前,并无直接促进乡村创业的税收政策,而是通过给予中小微企业和重点群体以税收支持, 间接激发乡村创新创业活力、盘活乡村各类资产资源、引领乡村产业振兴。

1、增值税。 对月销售额15 万元及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⑰;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等⑱。

2、企业所得税。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对于超过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其适用税率均为20%⑲。

3、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在原有税收政策优惠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⑮。

4、税收扣除。 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限额扣除⑳。

三、共同富裕视角下促进乡村振兴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促进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税收支持力度不够

通过对促进乡村振兴的税收政策的梳理发现,现有税收政策多从增值税、所得税、车船税等税种给予传统农业发展支持,包括农业经营主体的税收激励和生产资料的购买、 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等环节的税收优惠。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最基本收入,但随着农村现代化的发展,单纯依赖传统农业不利于乡村经济参与市场竞争,传统农业已经无法支撑“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发展愿景,而促进农业现代化产业发展成为了促进农民增收和乡村产业振兴的关键。 但当前的税收政策显然对于促进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激励还远远不够。

一方面, 税收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范围有限。 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新时代实现乡村振兴和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推动力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表现形式十分丰富,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但现有的激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税收政策主要局限于 “农户+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对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税收激励,相关的税收优惠范围有待扩展。

另一方面, 缺乏对高科技农业发展的税收支持。 现代农业的发展有赖于农业科技的创新,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科技可以为农作物的智能灌溉、环境监测、灾情预防等方面提供技术保障,高科技农业已经成为了实现农业现代化、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和保障农民增收的核心驱动力。 但现有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仅仅从新型经营主体这一角度出发,忽视了对高科技农业发展的税收激励。

(二)缺乏支持乡村产业融合的税收政策

产业融合是乡村产业振兴的题中要义,但目前缺乏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的税收政策。 首先,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初级农产品和初加工农产品方面,对于农产品精深加工、储存、流通、销售等环节的优惠政策有限, 未构建起完善的从田头到餐桌、从初级产品到终端产品全覆盖的税收优惠政策。 其次,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于农、林、牧、渔产业,缺乏诸如对乡村旅游产业、文化产业、农村电子商务产业等新产业新业态的税收优惠政策。 最后,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村普惠金融的扶持不够全面。 乡村产业振兴的实现离不开资金的支持, 而现行政策倾向于激励农村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支农惠农资金, 忽视了其发展运营问题,不利于农村金融机构的长远发展,亦不能满足农村金融机构间的差异化需求。 而针对保险公司所提供的高风险的农业保险服务, 现行政策亦没有任何风险准备金方面的税收优惠(邓志昌,2021)。

(三)激发乡村创业活力的税收政策存在局限性

激发乡村创新创业活力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抓手,但通过梳理发现, 与其相关的税收政策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一方面,对乡村创业主体的税收激励缺乏精准性。 《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 年)》中明确指出“培育创业主体”的发展要求,但现有税收优惠均为普适性政策,即间接起到促进乡村创新创业的作用,而对于农村产业结构、 资源禀赋的考量不充分,税收政策缺乏精准性。 另一方面,促进乡村创业的税收激励范围有限。 乡村创业不仅要激发创业主体的创业热情, 还要依托丰富的信息、物流、交通等网络资源(王轶和熊文,2018),而现有促进乡村创新创业的税收优惠仅从激发中小微企业、 重点群体等创业主体活力这一角度出发,忽视了对乡村创业环境、基础设施、创业服务等方面的税收支持。

(四)缺乏有利于乡村创业人才培育和创业的税收政策

返乡创业人才是实现乡村振兴的智力保障, 但当前支持乡村人才的税收政策的范围较为有限。一方面,缺乏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税收政策。 新型职业农民能够为乡村振兴的发展注入持久的人才动力, 因而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 加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是至关重要的。但是,目前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十分有限,仅有一项税收优惠涉及农业技能培训,即对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另一方面,缺乏对返乡农民工创业的税收支持。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 我国农民工群体数量约为2.9 亿人,且每年呈增长趋势,由此可见,返乡农民工是推动乡村创新创业和产业振兴的重要力量,是不可多得的创业人才。 但通过梳理发现,当前的税收优惠扶持对象主要为贫困人口、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残疾人等,并没有专门针对返乡农民工创业的税收优惠。

四、共同富裕视角下促进乡村振兴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完善促进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

首先,拓宽税收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优惠范围。 一是完善对农民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其从事种养殖、农产品初步加工及流通所取得的收入可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业技术、培训、仓储等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减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农民合作社获得的政府资助、社会组织捐赠等形式的收入给予免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等社会力量向农民合作社进行捐赠发生的各项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一定比例进行相应的扣除。 二是增加对农业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农业龙头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研发农产品或技术而产生的研发费用,可按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100%加计扣除。其次, 增加对高科技农业发展的税收支持。现阶段, 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为提升这一转化率,应将技术开发收入纳入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范围,并给予长期股权持有者即科技人员更低的税率,这将有利于激发农业科研单位、 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从而助推高科技农业的发展 (关昕,2021)。

(二)完善农业产业融合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应当保证一、二、三产业涉农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全覆盖。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于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农产品初加工方面,应在此基础上增加对二、三产业的税收支持力度, 如涉农产品深加工、涉农仓储物流、涉农咨询服务等。 其次,增加对乡村旅游产业、文化产业等第三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扶持乡村旅游方面,着重从供给侧入手,对乡村旅游旅行社、研发的乡村旅游品牌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对农村闲置房、农民空心房等有规划、有条件地改建为民宿的,比照棚户区改造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阮家福,2022)。 在扶持乡村文化产业方面,对剪纸、刺绣、陶艺等传统手工艺,可对其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减免增值税;为鼓励社会资本在农村地区建立图书馆、 健身房、公园等文娱场所,可以以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为依据进行税前扣除。 最后,完善支持农村发展的普惠金融机构的税收激励政策。 要根据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营能力、支农能力或其他标准进行区别化的税收优惠减免,如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设定方面,可以借鉴法国经验,以收益时间长短为标准,涉农信贷的长期收益业务比短期收益业务理应享受更大的减免幅度 (凌松茂,2016)。 对于农村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比照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政策进行相应的加计扣除。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应当重拾对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㉑,并加大扣除力度,使政府、保险公司与农户共担风险。

(三)激励乡村创业的税收政策

首先, 加大对下乡中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 对于从事乡村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 可在现有的税收政策基础上,对于符合条件的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对于超过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 可在现有优惠基础上再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制定优化乡村创业环境的税收政策。 良好的创业环境是吸引人才返乡和工商资本下乡的重要因素,制定相关税收政策以强化乡村创业服务是有必要的,如对于提供乡村创业的中介服务机构,可给予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最后,完善乡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支持政策。没有配套的基础设施,乡村创业根本就无法实现,尤其对于乡村来说,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是补齐“三农”领域短板、实现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此,对于提供“5G 网络”“电商物流园”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 可给予其免征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优惠以推进新基建与乡村产业融合发展。

(四)完善乡村人才培育和创业的税收政策

首先,完善税收政策以促进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培育“田秀才”“土专家”等乡村创业主体是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和农民增收的内在动能,而其重点在于提升乡村农民的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乡村创业培训力度。如对于从事乡村创业培训和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所取得的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或者给予企业所得税率优惠, 比如将税率从当前的25%降至20%。 其次,制定税收激励政策推动农民工返乡创业。一方面,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对于返乡创业取得的月销售额25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免征增值税;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大个人所得税优惠力度,对于返乡创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可参照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每户三年内以每年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应缴纳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扣除优惠,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具体限额标准。

注释:

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 〔2008〕5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 〔2007〕83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 号)。

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

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第二条。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8 号)。

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 号)。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五条。

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 “公司+农户” 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8 号)。

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 号)。

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8 号)。

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4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90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6 号)。

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4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 号)。

⑭《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

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85 号)。

⑯《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 号)。

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5 号)。

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8 号)。

⑳《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㉑国家税务总局执行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但该政策已于2015 年12 月31 日废止。

猜你喜欢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财政部
基于节约型视角下绿色财政税收政策分析
税收政策对东营市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及意义
黑龙江省冰雪旅游产业税收政策研究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164706 亿元,财政部首晒地方债年度细账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坚决不收"过头税"
财政部下达44.2亿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财政部会计司2015年工作要点
三十三项民间投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