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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长江流域禁捕退捕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思考

2022-12-21王烁峰

财政监督 2022年22期
关键词:转产长江流域渔船

●王烁峰

实施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加快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 是党中央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 自长江禁捕退捕工作启动以来, 中央联合地方财政多次安排补助资金, 支持推动长江禁捕退捕各项任务目标如期完成, 确保渔民上岸有出路、就业有门路、生活有保障。

一、 长江流域禁捕退捕财政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基本情况

为切实发挥财政补助资金对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的支持作用, 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加大相关资金的统筹使用和监管力度,加强运行监控,确保专款专用。 总体看来,禁捕退捕各项工作整体推进有序,补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较为正规。

一是禁捕退捕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使用及时有效。自2021 年1 月1 日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为期10 年的禁捕。 根据相关规定, 财政补助资金及时通过财政惠农“一卡通”打卡发放到渔民,用于渔民安置,渔民船舶、渔具、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回收补偿及奖励,聘请第三方渔船评估、渔船拆解等,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二是完成禁捕退捕人员船舶摸底核定。按照“每户必查、每船必验、每证必核”的要求, 对退捕范围内从事捕捞的渔民和捕捞船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

三是完成对渔船渔具评估回收工作。按照有关规定, 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对捕捞渔船和渔具进行评估回收,并对每条已评估的渔船标识标记, 防止上交回收时弄虚作假。 有的地方评估时还邀请内行渔民代表全程参与, 在回收船、 网、证时,也邀请渔民代表监督渔船渔具拆解回收工作,做到让渔民代表全程参与、全程监督。

四是建立长效化护渔工作机制。各地充分认识到禁捕退捕工作的长期性, 坚持常态化整治与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 促进护渔常态长效。 比如印发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相关通告,联合公安、交通、渔政、市场监督管理、城管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治理违法捕捞、交易、运输等行为;在渔民中聘请思想觉悟高、身体健康的渔民组建护渔员队伍, 分河段看护巡查,协助渔政执法,构建群防群治的渔政执法监管格局。

二、使用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一)禁捕退捕政策落实存在打折扣、搞变通现象

尽管中央领导多次对禁捕退捕工作作出批示,各级政府也积极响应、部署落实,然而个别地方和单位仍存在落实政策打折扣、搞变通的现象。 比如延迟下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相关通知, 实施方案滞后,严重拖延工作进度;不合理设置过渡期补偿期间,自行变通政策落实期限;以用于本地博物馆陈列展览及护渔员队伍和珊珀湖生态修复使用为由, 保存部分渔船未进行拆解,且未建立留存渔船档案台账,未规范调拨使用渔船的申请承诺证明等问题时有发生。

(二)禁捕退捕补助资金拨付进度滞后

有些地方不及时拨付使用禁捕退捕财政补助资金,支出进度缓慢低效。 比如因补偿政策、方案不明确或相关环节滞留等原因,造成已退捕却未补偿的金额达半数以上。 而未及时发放渔民过渡期生活补助等, 对部分缺乏经济来源的渔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大困扰。

(三)禁捕退捕渔民转产就业难度较大

受禁捕退捕等政策的影响, 部分地区渔业被清退关停,数万就业人口面临失业转行的困难。 由于渔民文化水平较低,年龄较大,技能单一及身体状况较差,存在风湿、 血吸虫病导致的肝病等, 导致不能办理健康证,加上新冠疫情的影响,当地所能提供的就业岗位减少,大部分渔民未实现转产就业,无经济来源,存在失业返贫的风险。 而当地有关部门目前的工作重心仍旧在渔民数据的核实整理与资金的发放上, 涉及渔民的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制定和转产培训较为滞后。

(四)禁捕退捕渔民社保政策落实矛盾突出

一是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和生活保障相关文件规定,只对退捕专业渔民给予养老保险补贴,部分渔民既打工又季节性捕捞或曾从事过捕捞多年后自行转产,被识别为兼业渔民,不能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因而意见较大,矛盾突出。 二是部分地方反映,上级拨付的社保资金与当地测算的实际支出缺口较大, 不敢贸然推出涉及渔民的社保政策方案,造成资金支出进度缓慢。 三是退捕渔民对养老保险方面的诉求强烈, 希望购买养老保险,减轻子女负担,保障晚年生活。 当前大多数渔民只能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因缴费基数低,60 岁后每人每月领取的养老金难以满足日常生活开支。 此外,还存在部分渔民未购买养老保险且已经超过购买养老保险的年龄的问题,晚年生活难以保障。

三、 加强长江流域禁捕退捕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建议

(一)尽快出台并统一禁捕退捕政策标准

当前各地对上级文件精神的理解存在疑惑, 导致地区不同,补偿标准也不同。 比如“三无”船只是否补偿,政策文件并无明确规定,若不拆解可能会对禁捕工作存在影响,进行补偿又怕违规。 建议中央联合相关部门对基层反映的问题尽快出台补充文件并统一政策标准, 确保各地能准确把握政策并推进禁捕退捕补助发放工作, 加快剩余资金使用, 实现补偿标准的基本平衡,避免各地群众引发攀比情绪。

(二)加强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帮扶力度

高度重视渔民就业难问题,多措并举,努力实现退捕渔民转产就业,解决渔民退捕后生计问题。 一是做好渔民转产就业跟踪管理。 协调有关部门建立退捕渔民就业跟踪台账,动态掌握渔民就业情况,方便对未就业渔民精准帮扶。 二是努力拓宽就业渠道。 协调有关部门,联系用人单位,通过召开专题招聘会,免费为渔民投递简历,组织渔民集体外出打工等形式,千方百计为退捕渔民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 三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坚持市场就业与政策帮扶就业相结合,对退捕渔民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确保每位退捕渔民都能掌握一门实用技能。四是出台渔民创业优惠政策。对愿意创业的渔民给予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组织专人对口帮扶,指导渔民学习技术、申请贷款、联系市场,鼓励渔民创业致富。

(三)高度重视退捕渔民养老保障问题

退捕渔民普遍年龄较大, 养老保障是渔民最直接的诉求,处理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建议协调人社、民政等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把解决好退捕渔民养老保障作为重中之重, 将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兜牢底线、不落一人,切实消除退捕渔民的后顾之忧。 同时,因为目前社保政策规定,参保必须缴费15 年,不能一次性缴纳,造成部分专项资金长期趴账,建议给退捕渔民参保开辟绿色通道,允许渔民一次性缴纳社保。

(四)进一步调整完善有关政策

一是调整一次性补助的使用范围。 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三部委文件,中央一次性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渔船渔具以及捕捞证回收补偿,并直接发放给退捕渔民, 这样平均下来一户渔民直接补偿资金为2—3 万元,造成一方面资金大量结存用不出去, 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安置需要大量的资金却没有来源。 建议中央对一次性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作适当调整,明确一次性补偿资金有结余的,可以统筹用于退捕渔民社会保障支出。

二是进一步规范过渡期补助资金的使用。 部分地区在执行中央文件精神时, 存在多留经费用于工作经费的情况, 建议中央明确过渡期补助资金用于经费性质开支的比例或上限, 避免一些地方任意将过渡期补助用于日常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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