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提升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影响机制与实现路径
2022-12-20王少国
赵 峥,王少国
(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公共管理与人力资源研究所, 北京 100010;2.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经济学院, 北京 100070)
中等收入群体通常是指一个经济体中收入达到中等水平、生活较为宽裕的群体,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人力资本基础,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中坚和建设高品质生活的主要力量。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到2035年,我国人民生活更为宽裕,中等收入群体比例明显提高,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了坚实步伐[1]。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在展望2035年远景时,进一步提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的目标[2]。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财富积累机制[3]。近年来,我国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水平不断提高,以数据资源为重要生产要素、以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的数字经济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支撑我国经济和国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力量[4]。同时,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孕育兴起,数字经济发展相关领域也成为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来源,对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的目标实现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影响。面向未来,实现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提升,特别需要充分发挥数字经济的优势和潜力,通过发展数字经济不断壮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
一、数字经济提升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的主要效应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不同学者已经从经济发展动能、经济结构转型、推进共同富裕等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有价值的探讨。如基于构建数字经济动能转换理论模型,有研究认为在低收入低融合和高收入高融合情形下两化融合水平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显著,提出中国应通过实施数字化转型与创新并举、应用性创新与探索性创新互补的复合式创新战略来提高中等收入群体质量[5]。基于经济结构转型视角研究数字经济发展推动经济增长与提升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的机理,相关研究认为从供给侧来看,数字经济可以从供给体系的优质、高效、多样化,创新体系的网络化、开放化、协同化,制造模式的模块化、柔性化、社会化这3个方面,提升供给侧的质量与效率,提升中等收入群体比重[6]。基于数字经济与共同富裕之间的内在关系,有学者分析了数字经济的高创新性、强渗透性、广覆盖性对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均等的作用,提出了通过发展数字经济缩小区域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行业差距等,进而提升中等收入群体比重[7]。
数字经济提升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是一个系统问题,会涉及宏观、中观和微观各个层面的影响因素。但从发展目标的角度来看,数字经济发展是手段而非目的,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提升的关键和落脚点还是在于居民收入的增长。同时,由于中等收入群体大多为工薪阶层,收入来源以所从事职业取得的劳动报酬为主,因此数字经济主要通过创造出更多中等收入就业岗位来带动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的提升,其一方面缩减大量低、中低收入就业岗位,提高原低、中低收入者收入,使其进入中等收入群体;另一方面直接创造新的中等收入群体就业岗位,提升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具体而言,数字经济提升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主要会形成以下3种效应(见图1)。
图1 数字经济提升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的3种效应
首先是增量效应。数字产业本身的发展带来中等收入就业岗位的增加。数字经济就业涉及的领域宽、范围广,能够吸纳不同年龄、不同技能水平的群体实现就业,创造了更为广阔的就业空间和更多的就业机会。如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迭代更新,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数字产业仍处于高速增长阶段,将持续创造更多的中等收入就业岗位,从而总体上增加居民收入,这必然影响收入分配格局。
其次是结构效应。数字经济赋能传统产业带来传统产业生产经营效率的提高,虽然会对部分低技能产业及岗位构成替代作用,但其本质是对高度重复性、低附加值生产环节的劳动力释放,会在更高价值链释放出更多新的岗位,促进传统产业中就业群体结构的转变,促进原中、低收入就业岗位群体提高收入水平,从而进入中等收入群体。根据麦肯锡全球研究院(McKinsey Global Institute)2017年1月发布的报告,以“自动化”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形态减少了组织层级,降低了出错概率,提高了劳动者的工作绩效,每年能促进全球生产力水平提高0.8到1.4个百分点。
最后是创新效应。工业经济条件下,就业形态主要依托“泰勒制+福特制”的组织体系,呈现出科层制、职能制的垂直组织特征。而数字经济通过新产业、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的创新和应用场景的拓展,催生大量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既压减了收银员、客服、速记员等传统部门就业岗位,同时随着网络化、扁平化的平台型组织崛起壮大,又横向创造更多的新服务,增加灵活就业和新就业,从而创造出更多的中等收入就业岗位。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发布的《2020年未来就业报告》(The Future of Jobs)认为,未来5年会有约8 500万个岗位消失,同时有超9 700万个新岗位诞生。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数据显示,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对就业结构产生了显著影响,低技能劳动者就业比例由2000年的56%快速下降至2020年的36%,中等技能就业比例则由34%快速上升至47%,高技能就业比例由10%上升至17%。这种就业技能结构的变化,促进了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不断提高。
二、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测算及数字经济发展对其影响
(一)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测算与展望
依据统计数据,按中位数收入67%~200%区间标准测算,2017—2021年全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由48.5%提高到49.1%,其中,城镇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由61.6%降至61.3%,农村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由31.3%提高到32.0%(见图2)。到2035年,若实现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显著提升目标,达到60%区间(8亿~9亿人)[8],以此推算,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年均需要提高1.5个百分点。
图2 2017—2021年全国和城乡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变化
(二)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对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的影响
数字经济的概念和范畴,我国有关部门已经有相对明确的定义(2)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对数字经济进行定义:“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构成的数字经济。”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2年)》对数字经济的定义与上述定义一致。。关于数字经济发展的整体规模和经济贡献度,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2年)》显示,从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看,2017—2021年,数字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数字经济增加值从2017年的27.2万亿元增加到2021年的45.5万亿元,占GDP的比重由32.9%提高到39.8%,年均增长约12.9%(见图3)。
图3 2017—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及其占GDP比重变化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我国提供了大量中等收入岗位。假设数字经济和非数字经济中的中等收入群体分布相同,结合我国2017—2021年各年度数字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可以估算,2017—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带动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由16.0%提高到19.5%(见图4)。预计到2025年我国数字经济占GDP比重将超过50%,到2035年将超过70%,对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将发挥决定性影响。
图4 2017—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带动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变化
三、数字经济提升中等收入群体比重面临的主要挑战
(一)数字经济人才供给不足,抑制中等收入岗位实际就业增长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数字经济人才的需求愈发迫切。调研显示,2020年我国数字人才缺口接近1 100万人。伴随各行业的数字化转型,未来需要更大规模的数字经济人才,相应人才需求缺口将持续扩大。全球招聘集团瀚纳仕(Hays)发布的《2022年中国十大人才趋势》指出,未来5年,几乎所有行业都需要大量数字化人才帮助企业完成数字化转型。当前,我国教育体制以注重培养专业技能型人才为主,无论是教育体系、学科设置,还是课程内容、教学方式方面都较为落后,并不适配数字经济发展所急需的高技术型、跨学科型、复合型人才,导致现阶段既了解传统行业技术、业务流程与发展需求,又能够掌握并熟练应用数字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严重缺乏,融合实践经验的高素质人才则更为紧缺。我国数字经济人才供求矛盾一方面使部分数字经济就业岗位闲置,另一方面也将造成数字经济转型带来的失业增加,抑制中等收入就业岗位的创造。
(二)数字经济发展不平衡,制约中低、低收入者收入提高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向三次产业加速渗透,但渗透率在三次产业间很不平衡,向第三产业的渗透率明显高于第一和第二产业(见图5)。
图5 2016—2020年我国三次产业数字经济渗透率变化
2020年,我国第三产业数字经济渗透率为40.7%,同比增长2.9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数字经济渗透率为21.0%,同比增长1.5个百分点;第一产业数字经济渗透率为8.9%,同比增长0.7个百分点。由于第一产业主要集中在乡村,第二、三产业主要集中在城镇,三次产业数字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亦反映出我国城乡数字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造成数字经济人才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和城镇就业,这意味着中低、低收入者集中的传统农业和中低端制造业能够通过数字经济发展提高收入的机会少,不利于中低、低收入者进入中等收入群体。
(三)数据生产力潜力挖掘不足,抑制中等收入岗位创造
我国数字经济中部分行业和领域发展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在挖掘自身数据生产力潜力方面仍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发展数据流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壮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大数据企业方面存在滞后;二是以数据交易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智能制造转型升级的路径有待完善。例如,我国是当今世界最大的制造国,约占全球制造业产值的25%,在制造业大数据建设上具有显著优势,但在如何深度挖掘制造业大数据以最大化提升企业资源利用效率和更精准满足客户需求等方面仍有较大改进空间,导致数据生产力潜力难以及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利于中等收入岗位的创造。
四、数字经济提升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的对策建议
当前,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势头良好,正在加速渗透至各类型产业,为提升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提供了良好条件。同时,也应该看到,整体上我国收入分配差距仍处高位徘徊,城乡间、部分地区间、行业间收入相对差距有所缩小,但绝对差距依然较大,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贫富两极分化趋势尚未根本扭转[9]。除了数字经济提升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本身面临的挑战之外,我国发展中面临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日益增多,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深远,国内人口结构深刻变化,体制性周期性问题相互交织,就业总量压力与结构性矛盾并存,稳定促进就业依然任务艰巨。提升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仍然需要统筹考虑内外环境变化影响,增强数字经济发展的动力、能力和活力,强化数字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支持与引领效应,更好发挥数字经济对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扩大的带动作用。
(一)持续扩大数字经济发展优势,夯实中等收入岗位创造能力
目前,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要继续保持和扩大这一发展优势,对于持续创造大量中等收入就业岗位至关重要。对此,一是要发挥我国数字经济科创优势,汇聚创新资源,加快科技研发和知识生产,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探索建设国际化开源社区,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开源项目和产业生态,赋能数字产业建设。二是加强共性支撑软件研发,打造高可用、高性能操作系统,建设数字产业生态系统基础设施,增进数字产业链上下游之间合作,由产业链链主企业带动中小微企业协同发展。三是做大做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信息制造业等核心数字产业,推动形成区块链、人工智能、扩展现实和超高清显示等产业集群。四是继续出台政策壮大新模式、新业态,规范市场,吸纳带动更多就业;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培育壮大基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的新型就业模式;支持传统就业岗位转型,促进就业线下模式转化为线上模式,利用弹性化、多元化、灵活化的就业方式化解失业风险。
(二)以数字化赋能优化产业结构,带动中等收入岗位比重增加
数字经济对就业的影响存在明显产业异质性。2021年,我国三次产业结构比重为7.3∶39.4∶53.3,第三产业比重逐年提高,第二产业较为平稳,第一产业呈下降趋势,同时,第三产业的数字化发展具有明显的领先优势。从国际经验来看,以美国为代表的服务数字化领先型发展模式,更侧重服务业的数字化发展;德国和英国属于均衡发展型模式;韩国和爱尔兰属于工业数字化领先型发展模式。从我国三次产业发展趋势来看,应进一步巩固第三产业的数字化发展优势,保持数字经济时代的产业重心立足于服务性生产,创造更多中等收入岗位,提高中等收入群体就业稳定性。同时,加快第一、第二产业的数字化发展速度,缩小与第三产业的经济数字化贡献差距,提高第一、第二产业就业人员的平均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就业规模。未来我国仍需保持第一、二产业特别是制造业的合适规模,这是科技创新的主要产业来源,对于数字经济硬件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加大对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的税收优惠,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数字化提升竞争力;落实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赋能行动方案;加大农业育种、田间管理的数字化,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基础上的数字化。推动一、二次产业数字化升级改造,以此促进更多的制造业、农业中低、低收入者成为中等收入就业者,提升中等收入群体比重。
(三)加大数字经济人才培养和研究支持力度,加强中等收入就业潜力转化
数字经济发展带动中等收入就业的增长离不开数字经济科技发展和相关人才的培养。我国应加快建设数字经济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提升数字经济劳动供给水平与质量。在初等教育中引入数字经济技术方面课程,培养下一代数字化应用与创新能力,保证数字经济技术在初等教育均等化。在高等教育领域,突破工业时代界限分明、相对孤立的学科分类体系,以推动数字经济创新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为导向,促进计算机科学、数据分析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构建跨领域、跨学科、跨平台的学科格局,加强数字经济高级人才培养。在职业教育领域,加强相关师资建设,提高职业教育的数字经济人才培养水平,建设不同数字经济应用的职业教育方案,培养数字经济发展所需的基层劳动者。在职业培训领域,推动政府、企事业单位力量有机结合,加大政府数字技能培训补贴力度,积极开展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职业培训,切实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及数字化技能,缓解数字经济发展对中等收入群体的就业冲击。此外,我国应加大数字经济的科研投入,持续支持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的数字经济研究,扩大相关人员编制,支持数字技术基础科学与核心技术突破。
(四)加强城市群和城乡间的数字经济发展协同,加快提高落后区域和农村居民收入
数字技术创新应用突破了传统工作需要在特定劳动空间内展开活动的时间和地域限制,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劳动者具备了向营商成本低、生活成本低、工作压力小的中小城市与农村转移的条件。通过数字经济提升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也应充分利用数字经济促进要素跨区域流动的优势,以构建新发展格局为抓手,加快建设“东数西算”工程,强化长三角、粤港澳湾区、京津冀、成渝、黔中等城市群核心城市数字经济的地区辐射带动作用,加强不同城市群之间的数字经济发展协同,支持企业积极参与传统行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协同布局工业互联网等应用场景,夯实各重点城市群一体化协同发展的数字产业基础,使数字经济人才更加集聚,创造出更大的集聚效应。同时,要改变我国目前绝大部分人口为低收入人群的格局,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关键还是提高农民收入,首要任务是推进城镇化[10]。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乡间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均等化,推进农村农业领域的数字化转型,缩小城乡间数字经济发展差距。通过加大我国城市群内各城市间、城市群间和城乡间的数字经济的协同发展力度,缩小数字经济发展差距,可创造出更多的中等收入就业岗位,提高落后区域和农村居民收入,促进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扩大。
(五)完善数字经济分配制度,营造适配数字经济发展的收入分配制度环境
一方面是要建立和完善数字要素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制度。建立和完善数据要素交易市场,明晰数据产权界定和数据交易规则,在保证安全和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创造数据高效流动、合理定价、自由交易的场景,形成数据要素交易的市场价格,使数据要素所有者通过数据交易获得合理收入,促进数据要素更好参与初次分配。另一方面是完善数字经济再分配制度。完善数字财税体系,加快“数字税”立法,加强对数字经济领域过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适应数字经济下由于信息沟通更加便捷,岗位流动性加大,各种短期、灵活、跨区域的就业形式逐步增加等所带来的劳动关系的新变化,明确政府、企业和劳动者的责任和义务,适时调整相关的法律法规,覆盖新型就业人群;同时,解决社会保障的跨地区流动性,适应数字经济工作方式变化带来的人员流动性。发挥科技向善的力量,助力募集、捐赠和慈善等公益事业发展,实现数据要素和数据资源的第三次分配。通过数字经济的初次、再次和三次分配制度完善和协调,使数字经济发展有利于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扩大,从而促进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的提高,更好地助推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