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观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现代化
2022-12-18姚迪
姚 迪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始终受到高度重视。作为实现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现代化必须大力建设和发展,而这就需要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正确指导和实践指引。本文将以治理现代化为切入点,探讨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观及其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的指导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观的科学内涵
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观是由马克思、恩格斯最先创立,之后由列宁、斯大林等马克思主义者继承并发展的科学理论。这一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政策方面的适用与落地,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一)整体观:民族问题是社会问题的一部分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问题多种多样,民族问题是社会问题中最复杂、最敏感、最尖锐的问题。这表明民族问题是从属于社会问题的,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除此之外,他们还认为阶级问题是民族问题产生的根源,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出路就是消灭阶级压迫和剥削。马克思认为,之所以存在阶级压迫和剥削,是因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关系下,为了利润最大化和占有更多市场份额,导致民族与民族之间展开了斗争,使一些民族置于另外一些民族的压迫、剥削和殖民统治之下。由于资本主义国家以压迫和剥削为手段获取利益,所以其民族问题是不能彻底解决的。只有消灭阶级压迫和剥削,实现民族和国家独立,实现全人类解放,才能彻底解决民族问题。
对于如何消灭阶级压迫和剥削以解决民族问题,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提出无产阶级国际主义与爱国主义相统一的原则。既然在资本统治之下工人没有祖国,那么,无产阶级就必须跨越国界,从维护本国利益延伸到维护全世界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世界无产阶级应团结起来,根据共同革命的总要求解决民族问题,从而实现“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如果没有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没有其他无产阶级国家的支持和帮助,各个无产阶级国家分散斗争的最后结果就是共同失败;如果“不恢复每个民族的独立和统一,那就既不可能有无产阶级的国际联合,也不可能有各民族为达到共同目的而必须实行和睦的与自觉的合作。”[1]这充分说明国际主义与爱国主义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
(二)平等观:所有民族一律平等
民族团结和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主要内容,也是应对并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恩格斯首次明确提出民族平等的思想,深刻阐释了各民族之间应当平等团结友好的深刻道理。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恩格斯认为,民族不平等源自民族优越感和民族偏见,民族利己主义会造成民族歧视、压迫、剥削等不平等行为,最终会使民族矛盾上升到国家问题。如希特勒等纳粹主义者对犹太民族的屠杀,就是民族偏见与民族优越感作祟的结果。
要有效解决民族问题,就必须消灭民族不平等。马克思认为,“要想各民族真正团结起来,他们就必须有共同的利益。要使他们的利益能一致,就必须消灭现存的所有制关系”[2],一方面,民族平等和团结是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原则;另一方面,只有人民利益一致,才能真正团结起来。恩格斯则强调了民族平等观念的重要性,并主张摒弃传统官僚体制和旧的剥削关系。作为马克思主义最直接的继承者,列宁对民族平等观念的主张与落实更为强烈:把坚决反对狭隘民族主义作为实现民族平等的重要保证;强调要将各民族一律平等写进党纲党章,通过确立制度来实现各民族一律平等的目标;所有民族在一切权利上一律平等,要共同维护民族团结大局,认为“任何民族都不应该有任何特权,各民族完全平等,一切民族的工人应该团结和融合”[3]。
(三)自治观:发展民族区域自治
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采取何种国家结构形式,一直是马克思、恩格斯非常关注的问题。他们提出了民主共和国的思想和民族分离权的主张,强调民主共和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必须坚持单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原则,建立统一的全国政权。同时他们认为,国家应建立在各民族真正自愿联合的基础上,才能最终实现各民族自由平等。在民族区域自治的问题上,列宁的论述与研究更有突破性和实践性,他认为“一个民族成分复杂的大国只有通过地区的自治才能够实现真正的民主集中制”[4]。更重要的是,列宁在马克思、恩格斯“各民族有自己决定自己命运权利”思想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民族自决权,认为“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5],并把民族自治看成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普遍原则。在列宁看来,在承认民族自决权的前提下,实施各民族高度自治并自愿联合成一个统一的联邦国家,消除民族间的不信任、解决民族间的压迫和歧视,才能使各民族有效团结起来为社会主义而奋斗。但是,列宁坚决反对将民族自决权和实现民族分离等同起来,他特别指出:“我们应当使民族自决的要求服从的正是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的利益。”[6]
(四)实践观:走不同形式的民族解放之路
马克思、恩格斯承认民族之间具有差异性,并在揭示民族形成的规律时提出了“三个过渡”的理论,从而把民族的形成、发展、进步与生产力联系起来,有力证明民族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各民族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思想基础、思维方式、风俗文化和民族信仰,民族的形成具有一般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特点。这为具体解决民族问题奠定了基本前提,即根据各民族的不同特点走不同形式的民族解放之路。列宁指出:“我们决不把马克思的理论看成某种一成不变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7]他认为,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指导思想,需要独立地、具体地分析和运用才能更好指导各国不同的实际情况。各民族的具体情况不同,社会主义民族发展的道路和方式也会不同,因此,“一切民族都将走向社会主义,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一切民族的走法却不会完全一样”。[8]这就是说,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观在处理和解决民族问题的纲领和政策上,主张民族自治原则,提倡根据不同民族特点制定民族解放运动的特殊政策和方针。
二、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观的基本特征
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观作为一种行之有道且行之有效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为各民族的发展指明了正确方向和实现途径。其以开放性、包容性、实践性和生长性为特征,具有强大的理论生命力和现实解释力,对治理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观的开放性
马克思主义是一个开放的理论体系,具有总结历史、指导当代和面向未来的开放特性。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政策观必然是一个开放而非封闭的理论。一方面,开放性体现为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观的传播扩散。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观是马克思、恩格斯基于欧洲当时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文化水平以及民族问题现状,并汲取前人进步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其对民族问题的关注并不局限于德国或者欧洲大陆,其“发展过程实际就是从最初的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狭隘地域界限到逐步在世界范围得到广泛传播的过程”[9],从而实现了从单一国家到全世界、从单一民族到多民族的变迁,最后成为全世界民族所普遍认同并予以实践的经典理论。另一方面,开放性还体现为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观的立体性。事实上,马克思主义有关民族问题的讨论可以分为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从宏观层面看,“民族”自主与国家形成相联系。只有民族实现了独立,其建立起来的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国家。从微观层面看,民族结构良好的国家易于管理和发展,甚至会影响到共产主义目标的最终实现。对于当今世界的大多数国家而言,多民族现象普遍存在,如俄罗斯境内生活着176个民族,法国有48个民族,美国作为移民国家是世界民族的大杂烩等。而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自治制”、列宁界定的“自决权”为这些现代国家处理民族问题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观的包容性
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民族政策观是一个具有包容性的民族理论,是人类关于民族问题的思想精华凝聚而成的科学体系。这一理论以历史唯物主义、唯物辩证法等理论方法为工具,能够对全世界民族的形成以及民族发展问题进行科学的解释。之后的马克思主义者们更是将民族政策观本土化具体化,使其不断发展与完善。从纵向上看,马克思主义的民族政策观是马克思主义者共同研究的理论结晶。最初,对于“民族”概念,直到1913年斯大林才在《论马克思主义与民族问题》一文中进行了科学界定。之后的马克思主义者在这一基础上又对民族政策方面进行了广泛深入地探索。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概念,尽管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民族平等、民主共和国等设想,但民族自决权、民族区域自治却是由列宁、斯大林等人在结合具体民族工作实践中提炼出来的。从横向上看,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观也是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具体化的结果。除有关欧洲大陆的民族论纲外,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观在中国也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历经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五代领导人对民族政策观的创新和完善,最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政策体系,这是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观包容性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观的实践性
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能够指导无产阶级革命取得成功,根本在于它的实践性。马克思主义可以说是实践的理论、实践的指南,它以改造世界为己任,以解放工人阶级和全人类为最高理想。[10]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再创新、再创造,这是保持马克思主义生命力的关键所在。受唯物辩证法的影响,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观是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统一。一方面,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观是对民族问题、民族工作实践的抽象与概括,是在解决民族问题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是一个突出实践性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实践是检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正确与否、科学与否、先进与否、价值与否的试金石,只有经过了实践的检验,才能将其纳入到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理论体系当中。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观就是在一次次反复的实践检验的基础上,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的结果,是经过实践检验了的正确的、科学的理论。我们之所以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观,根本在于它具有强烈的实践性。毛泽东认为,“马克思主义必须和我国的具体特点相结合并通过一定的民族形式才能实现。”[11]因此,必须把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观运用于指导中国民族问题的实践当中,才能使这一理论产生真正的实践伟力和实际效果,才能不断推动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
(四)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观的生长性
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观作为一种思想理论,也像生物体具有强烈的生长性,即由传统走向现代、由地域走向全球、由滞后走向先进。这种生长性,集中体现为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观的与时俱进。作为一个开放性、包容性、实践性的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观是围绕民族问题而建立起来的理论体系,不仅强调理论发展与民族相融合,也强调理论发展与民族工作实践的互动。历史与实践已经表明,民族问题与国家发展将长期并存。伴随着环境的改变、时代的进步以及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政府所面临并要解决的具体民族问题也将发生改变,这就必然要求民族政策需要作相应改进。以我国的民族发展为例,自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国共产党就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提出符合中国国情和民情的民族政策,之后几经变更和完善,实现了从内容、原则、方法到主题的屡次变革,从而有针对性地解决了我国民族工作面临的时代性难题。习近平总书记在继承以往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观的基础上,提出了许多有关我国民族事务工作的新论点、新看法。比如,提出“中华民族是一个命运共同体”的科学论断,强调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出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十二条基本遵循,丰富和深化了中国共产党对于民族工作的认识,等等。
三、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观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现代化的启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而将少数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提上了议事日程。进入新时代,要继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观作为我国开展民族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并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两个层面推进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现代化。
(一)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观为指导
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观是被实践证明的科学、管用的理论,指导着我国民族工作持续有效平稳开展。一方面,以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观为指导,就要坚持与本国实际相结合,形成科学的民族政策体系。马克思、恩格斯曾认为,无产阶级奋斗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民族解放、夺取共产主义胜利,但是实现方式不是固定不变的。无产阶级政党夺取国家政权后,应该根据本国民族的具体情况走自己的道路。列宁在十月革命后根据本国实际,采取苏联民族联邦制。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没有照搬苏联的民族发展模式,而是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由“自决”转为“自治”,有效保障了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我们必须从苏联的失败教训中汲取经验,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各个时期的不同民族问题制定正确的、科学的民族政策。要以促进民族团结和平等为目的,以坚持统一与自治、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为原则,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走出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另一方面,以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观为指导,就要坚持发展民族经济,为民族地区繁荣发展奠定物质基础。生产力的发展是推动社会形态变革以及民族发生变化的强大动力。民族地区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归根到底要靠发展经济来解决;民族地区的和平与繁荣,归根到底要靠发展经济来推动。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民族繁荣。进入新时代,只有不断提高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才能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因此,在今天更加复杂的国内和国外局势下,民族地区的发展除了承担应有的政治功能,还应通过更多的制度创新来增强经济功能。
(二)优化少数民族地区治理的顶层设计
马克思主义认为:整体与部分互相联系、互相促进、共同发展。一方面,整体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部分,整体对部分起支配、决定作用并统领各部分向着统一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局部的改变也会影响到整体的变化,从而要求我们观察和处理问题时要立足于整体。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观把民族问题放到社会总问题中考虑,强调了民族问题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其他问题的关联性,这就启发我们在推进民族区域自治现代化的进程中要做好顶层设计,从整体上把握我国民族事务工作的有效开展。一是在中央政府层面,做好科学的顶层设计,明确民族区域自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位置和角色,把民族事务工作纳入统一战线层面开展,并为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提供财政、制度、人才、教育等方面的配套支持。二是在地方政府层面,做好民族区域自治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根据不同的地理条件、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经济状况制定不同的治理策略,在遵循上级政府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制定属于本层级、本单位的战略实施方案。三是注重民族与宗教信仰之间的关系,地方政府应在《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文本的基础上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和法律条文,并在本辖区内有效推动和实施。
(三)完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先后论述了自决权、民族区域自治之于民族问题处置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在吸收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基本原则,创造性地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并使民族地区取得了许多伟大成就。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与“依法治国”理念的完善与实践,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地区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水平,就成为推进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基本选择。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推动地方性民族区域自治规章的制定与修订,坚持统一和自治、民族特点和区域因素相结合,以满足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治理法治化的基本需要。其次,要进一步加快各少数民族地区政府的职能转变,不断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建设服务型、简约型政府,不断推进精准治理、精确服务和有效监督。再次,要进一步明确和厘定民族区域自治体系中少数民族成员的地位、比例,鼓励企业、志愿服务组织、个人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并为社会参与搭建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治理平台。此外,还要不断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完善和创新,促进宏观民族政策与微观民族实践相结合,使民族经济政策更加全面有效、民族文化政策更加多元化、民族民生政策更加体现公平公正。
(四)探索辖区公民积极参与的多种渠道
马克思、恩格斯在其经典著作中极力主张民族间的平等、友爱和团结,反对民族间的剥削和压迫。坚持民族平等与民族自治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前提,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本质是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这是我国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准则,也是我国民族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观提倡民族平等团结,反对民族偏见和民族歧视,打击民族利己主义,这就要求在传统参政议政渠道的基础上,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和参与渠道以满足公民参与的需求。现代化的治理应该是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共同参与的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因此,为了推进民族区域自治现代化,提升我国少数民族在治国理政中的影响力、责任感和参与度,首先,需要进一步完善人大、政协制度和基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专职制度,充分发挥少数民族人大代表、少数民族政协委员在国家治理中的积极性。其次,进一步完善私下接触、行政诉讼、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等其他类型的参政议政渠道,提升治理决策、权力运行的公开性、透明度。再次,要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电子政务,鼓励各级政府、各个部门乃至官员个人开通微博、微信等交流平台,强化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双向互动。最后,不断推进落实少数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制度,提升地区公民的受教育程度,增强其理性认知的能力,强化其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
(五)提升民族区域自治的信息化水平
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观是兼具包容性、实践性和可生长性的理论体系,我们应运用这一理论体系有效指导民族工作与民族实践,切实提升民族区域自治的信息化水平。要注重在民族工作过程中将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新兴技术运用到政府日常行政中,推动理论制度政策的落地与执行。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电子化政务覆盖率,建设民族区域自治的大数据政务中心,搭建综合性大数据治理平台,鼓励政府与企业等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其次,要进一步提升专业人才培养效率,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专业干部的培养与输送,提升干部队伍的整体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并通过对口支援的形式帮助少数民族地区组建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和相关院系专业。再次,要进一步完善对少数民族地区网络舆情、信息安全的监控与管理,通过组建智能交通、建设智慧城市等形式,严厉打击犯罪分子与国外敌对势力的勾连行为,确保少数民族地区的相关信息绝对安全。
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合理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选择。[12]对此,我们要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观,以治理方式科学化、治理过程民主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夯实民族发展的物质、文化和社会基础,不断推进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现代化,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