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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养老护理机器人的伦理反思与建议*

2022-12-18

医学与哲学 2022年13期
关键词:伦理养老机器人

逯 改

备受关注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出炉后,老龄化问题再度引发热议。从普查数据中可以看到, 2020年全国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为13.5%,有12个省份超过14%,安徽省更是超过15%[1]。按照联合国的划分标准,13.5%的数字意味着我国距离“深度老龄化”已近在咫尺。十九届五中全会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人工智能技术为解决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问题提供了新思路。护理机器人开始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养老领域,并日益成为智能化养老的重要手段。护理机器人的蓬勃发展,有其自身的发展逻辑。从客观上看,是全球加剧的老龄化对护理的需求和人工智能技术本身发展的技术所趋,从主观上看,又是主体理性在养老护理实践中的反思。同时,智能养老护理机器人的发展,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问题。从伦理的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有助于智能养老机器人的健康发展和积极老龄化的践行。

1 智能养老护理机器人的发展背景

1.1 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的现实需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平均寿命快速提升,人口老龄化已成为全球大趋势。预计到2050年,全球65岁及以上的人口比例将增至20%,将达到16亿[2]。老龄化作为全球性的重大问题,在中国更显复杂。一方面,我国老年人口的基数大、增长快。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约8 827万,占比7%;2020年,该数据分别为1.9亿和13.5%[3]。另一方面,我国的老龄化还伴随着高龄化、独居、空巢和失能等现象,且呈几何攀升之势。以65岁及以上独居老人户数变动为例,2010年~2020年,从1 754万户上升至2 540万户[4]。随着人口老龄化,失能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日益突出。从北京大学一项研究可以看到,预计到 2030年,我国失能老人将超过7 700万,失能老龄人口在总失能人口中的占比将超过57%,失能老人将经历7.44年的失能期[5]。参照国际上护理员与失能老人1∶3的标准比例推算,我国养老护理服务的需求巨大,至少需要2 560万名护理人员。然而,我国目前仅有50多万从事养老护理的服务人员[6]。养老护理服务的需求与人才供给之间的缺口巨大、矛盾突出。现有的护理人员队伍还存在着文化层次偏低、年龄结构偏高、性别结构不合理、流动性频繁、职业发展与上升渠道单一等问题。另外,由于护理涉及身体接触和私密生活空间,如洗浴、清理大小便等,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对护理工作在认知和情感上存在偏差,把护理简单地视为“脏”“伺候人”“低人一等”的工作。护理职业的社会声望不高,很难吸引到年轻人,特别是高素质的年轻人,职业后继乏人。在“未富先老”的人口结构及“8 421家庭结构”(8位曾祖父母、4位祖父母、2位父母及1个孩子)的现实影响下,传统家庭养老模式日渐式微。与此同时,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老年群体多元化、多层次及个性化的服务需求将持续增长,老龄护理的任务愈加艰巨。传统的护理手段及养护体系已难以满足老龄人口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因此,将人工智能技术导入养老领域,使以机器人为核心的智能养老护理日益成为缓解我国养老问题、提升护理品质、满足老人对美好生活需求的重要手段。

1.2 信息技术与智能化的迅猛发展

人工智能技术的突破和指数级发展,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社会,为从深层次上解决养老问题,提供了强劲支撑。现阶段,人工智能技术已经深入到养老服务的各个领域,极大地提升了养老服务的工作效率,减少了养老服务的人力资源成本,加速了养老服务产业的智能化转型。目前,养老服务领域呈现出服务产品智能化、服务管理智慧化、供需对接精准化及资源整合平台化的特征[7]。以智能机器人为核心的智能养老护理,在全球蓬勃发展。事实上,早在上个 世纪 80 年代,美国、日本、荷兰等国就开始重视护理机器人的研发及社会应用。现在,这些国家的护理机器人的技术也位居世界前列。美国是世界上最早从事研究和投入生产护理机器人的国家。早在1984 年,护理机器人的典型代表-机器人HelpMate 就问世。它安装了多种传感器,拥有避障和自主导航等功能,能够有效地完成运送药品、食物、医疗记录等任务。日本素有“机器人王国”之美誉,在研发和使用护理机器人上一直处于世界领先的地位。日本不仅将推动使用机器人的发展作为基本国策,而且制定技术发展蓝图,对机器人未来的发展制定了详细的规划。

我国对于人工智能技术在老年护理领域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但发展迅速,目前已有多款智能护理机器人问世和使用。早在2000 年,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就成功研制出我国第一台多模态交互式智能轮椅。它可通过人机对话,语音控制行走。2010年,国内首台个人卫生护理机器人诞生。它能帮助老人洗发洗澡、进行气动保健按摩和实时测量生理参数。2016年5月,浙江省杭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引进一批服务型机器人。“机器人养老”从概念开始变为现实。2017 世界机器人大会展示了多款协助老人的护理机器人。例如,中瑞福宁的可喂饭机器人Bestic,可以让用户通过小型遥控器发指令协助其独立进餐;夏普的迷你型 RoBoHon 机器人,既能帮助老人上网、发短信、自拍等, 还能坐下、行走、跳舞甚至“与人交流 ”。2018年,深圳市首个公办养老护理院启用。护理院采用护理机器人对失能失智老人进行大小便护理、生命体征监护,对阿尔兹海默症老人进入院区管理边界实行人脸识别和报警监护,和三甲医院联动开展线上会诊。《中国制造2025》强调要推动护理机器人广泛应用于养老产业,并将其视为破解中国养老护理工作困境的重要途径之一。目前,智能机器人在老龄护理的应用方式主要有:监测老年人的健康状况与行为、协助老人完成日常事务、提供娱乐陪伴。各国积极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的创新发展,为护理机器人开辟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新场景,护理机器人日益成为服务机器人全面市场化的急先锋场。

1.3 人与机器关系的主体反思

主体性是哲学的核心概念之一。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看来,主体性是人作为主体在实践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本质属性,又是人作为主体的根据和条件,主要表现在自觉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如海德格尔所说,主体性建构了主体。

作为人类实践性的存在,人工智能的发展愈发呈现出向主体性存在发展的倾向。以色列的陪伴机器人Elli.Q不仅能够理解语境,而且能在预设好的一系列目标下自动做出决定,如提醒老人散步、吃药、娱乐,监测老人的健康状况并给出运动建议,甚至询问主人是否想要与家人或朋友进行联系等。欧洲议会提出一项草案,建议赋予机器人基本的“劳工权利”,让其享有薪酬、版权保护和社会保险。沙特阿拉伯授予机器人Sophia公民身份。Sophia也因此成为史上首个获得公民身份的机器人。日本东京涩谷政府授予机器人ShibuyuMirai居住权,以表彰他服务当地居民和游客的功劳。在强人工智能时代,机器人不仅会成为人的伴侣、日常生活中的成员,甚至存在着不受控制、乃至取代人类的可能,像“智人”战胜其他物种一样统治世界。机器人不断趋近人,获得人所特有的一些基本特征和权利。而人的思维与行为又日益和各种智能系统协同或一体化。这不仅模糊了“人”与机器之间的原则界限,而且对“人是什么”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尤瓦尔 · 赫拉利[8]直言:“这些改变触及的会是人类的本质,就连‘人’的定义都有可能从此不同。”

国内外学术界围绕着人工智能的主体和权利问题已争论数十年,但仍未提出具有令人信服的论证和解释,但“将人工智能纳入到人类道德范畴已势在必行”[9],尤其是在规范伦理学的框架下给予其道德关怀。伊万 · 达舍夫斯基(Evan Dashevsky)[10]认为对于是否赋予机器人“电子人格”抑或“主体”,都可以视为是对人自身的反射式关怀,从本质上仍是人类中心的思维。也就是说,人与机器人的主体关系问题,关键在于人类是否能突破人类中心主义的主客体二元结构。马尔库塞[11]认为当代人类要走出主体性的困境,不能再依赖科学主义,而是要依靠人文主义,需要改善主体自身的价值取向和伦理关怀,形成一种共同体的意识。

2 智能养老护理机器人的伦理反思

智能养老护理是人工智能一个极具前景的应用领域。由于服务对象特殊、服务方式多样以及服务工作繁重等特点,智能养老护理的伦理问题,除了具备人工智能普遍性的伦理问题之外,又有其特殊性。如为了更好地提供服务,智能护理机器人系统趋向于采集更多的用户数据。数据采集的越多,泄露的可能性风险也就越大,而数据的泄露,不仅侵犯了老人的隐私权,还增加了潜在危害和风险。特别是在护理环境下,智能机器人强调其“像人”的样子,更是派生出一系列超越工具性的伦理问题。对于具体应用中伦理问题的探讨,国内已有不少的研究。但超越工具性从主体的价值维度,尤其是对主体的权利和责任问题的关注则不够。因此,本文主要从主体性研究的一个维度:权利和责任来进行反思。因为权利和责任是主体性的关键问题,离开了对权利和责任的反思,主体性就无从谈起。而主体性又是以人的独立与自由为前提的。因此,笔者从主体性的前提进行反思,讨论智能养老护理机器人对人的解放,是增强了人的自主性还是异化了人的自主性,形成了人的依赖,并进一步讨论主体性中权利与责任的归属问题。而对主体性、权利与责任的理解,是不同伦理学的一个主要区别。

2.1 谁之解放:人的解放还是人的依赖

马克思早就认识到技术悖论会对人类社会产生双重影响。他指出,任何事物都有其自己的反面。技术的胜利,似乎是以道德的败坏为代价的。机器一方面虽然具有减少人类劳动和使劳动更有成效的神奇力量,但另一方面也引发了饥饿和过度疲劳的问题[12]。智能养老护理机器人的发展亦存在着技术悖论现象。一方面,护理机器人可以突破时空的限制,任劳任怨、24 小时持续及时地进行实时监护,可以协助老人完成辅助活动,如帮助起床、传递物品、设定提醒服务等,甚至可以与老人进行程序化的互动和交流。这极大地解放了人的劳动,减轻了护理人员的负担,减少了养老服务的人力资源成本,提高了老人生活质量。但机器人护理中契约式的“计算式思维”远远大于关怀式的思维。这势必会对中国的传统道德,特别是给养老伦理带来冲击,引起孝道弱化的风险。在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养老主要是家庭照顾的反馈模式。我养你长大,你陪我变老,孝养是一体。这种养不仅有照看和养护之要求,更有交流和陪伴的情感期许。因此,护理机器人的定位应该是子女养老的帮助者与合作者,而非替代者。它可以帮助子女照护,但不能取代子女行孝。正如Sharkey等[13]指出,要“确保机器人应用到养老领域是有利于老人本身,而不仅是用来减少社会其他人员的看护负担”。另一方面,机器人在没有发生故障的情况下,无条件服从命令的属性极大地满足了老人照顾的需要和情感的需求,使得老人,特别是空巢和独居老人,有可能对机器人产生“单向情感联系”或者“单相思”,形成对机器人的依赖。过分依赖会使老人更易于离群索居,影响老人与他人、社会之间本来就屈指可数的人际互动。人机的互动,即便是良性的,也只是人际交往的假象。因为不管护理机器人在外观或行为举止上是多么逼真,都不能与人类形成真正有意义的关系,即社会性关系。而贫乏的社会交往又会增加老人认知功能下降和痴呆的风险,进而对老人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威胁。对机器人的过度依赖,既有对现实人际关系的社恐,但更多是求之不得的无奈转移。雪莉 · 特克尔[14]在养老院的研究中发现,老年人愿意来参加机器人研究的重要动力,是因为他们可以有机会和那些友好、漂亮的研究助理们相处。实际上,老人对机器人并不是那么在意,他们真正在意的是带来机器人的真人。

2.2 谁之责任:人的责任还是机器的责任

尽管智能机器人制造已成为世界各国重点发展和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机器人技术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但因技术、设计和操作等因素导致的机器人安全问题仍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人们对护理机器人的接受程度并不高,对机器人的安全性也表现出了一定程度的不信任。有学者认为,如果离开医务人员的指导,安全性将是家庭机器人应用中不可回避的问题,甚至可能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15]。机器人可以根据技术制定的原则纲领行动,也可以接受人类的指挥,但机器人接受指令行事造成事故发生后,是否能够承担责任呢?例如,创意动画短片《更换电池》中,独居老奶奶在家意外去世,机器人却以为主人没电了,急着帮主人换电池,还继续陪伴老人直至电量用完。机器人是否要为老人的意外负责?当老人拒绝护理机器人吃饭或服药时,机器人该怎么做?在现实中,护理机器人的主体地位和责任边界还无法完全确定。随着机器人智能化水平的提高,智能机器能在一定程度上会为其行为负法律责任[16]。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提出两种方案。一种是由智能机器人承担,另一种是让参与发明、授权和分配机器人过程中的所有人共同分担。而让智能机器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承认其主体地位和权利。而主体命题不管是在国内外、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没有统一的认识。笔者认为,在无法确定智能机器人主体地位的情况下,搁置争议,由相关方共同承担,不失为一种解决之道。这也更符合当下的机器人的技术条件。同时,为了避免责任推诿,建议推广使用保险制度,让事件所涉及的机器人的相关方如使用者、经销商、制造商和设计师共同分担责任。但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应通过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来填补“责任空白”,为明确责任归属找到妥善解决之道,以更好地享受技术进步带来的福利与成果。

2.3 谁之伦理:机器的伦理还是机器人的伦理

伦理一般是指对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之间关系处理中的行为规范。但随着智能养老护理机器人与我们的关系日趋密切,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新的思考,这个新加入人类生活的“电子零件组合件”,会跟人类发展出一种新的伦理关系,甚至机器人与机器人之间也会形成一种新的伦理关系,由此会形成机器人伦理吗?2002年,奇安马可 · 沃卢吉欧首次提出“机器人伦理学”。2005年,欧洲“机器人伦理学工作室”项目启动,旨在规划出世界第一份机器人伦理学蓝图。机器人伦理学究竟是机器的伦理学还是机器人的伦理学,学界一直存有争议。在国外学者看来,机器人伦理学与机器伦理学既有联系,又有不同。两者在研究范畴、内涵界定和责任主体方面都有差异。机器人伦理学是以人为责任主体,研究人类怎么设计、处置和对待机器人的伦理学;而机器伦理则是以机器为责任主体,研究机器如何对人类表现出符合伦理道德行为的伦理学[17]。机器伦理学和机器人伦理学基于各自特定的人机关系立场,从不同责任主体出发,对护理机器人的技术边界与风险、机器人自身应具有的道德标准、人与机器人之间的伦理等问题进行阐释。笔者认为,智能养老护理机器人的伦理问题,不能仅仅简单地归为机器伦理学和机器人伦理学的纷争,其实质是在养老领域利用智能手段或技术构建人机交互的关系问题。人机共存与协作应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也是人类技术发展最希望看到的局面。正如M · 马拉所说,“人应该如何构造人工智能(产品)以让它对不同的目标人群来说都是令人惬意的互动伙伴,我们如何通过智能技术来避免被支配或因其而害怕的感觉。”[18]智能养老护理机器人与人之间“令人惬意的互动伙伴”关系,有助于调适相关利益群体对护理机器人的合理期望,从而减小或避免因对护理机器人的不当期望而产生的伦理风险。罗伯特 · 斯帕罗和琳达 · 斯帕罗曾说过,护理机器人为老人带来的绝大部分表面上的好处都是建立在对它及其与人类关系本质的错误或模糊认识之上的,而这不仅不会对老人的生活带来任何实质性的改善,而且还有可能会对老人产生伤害。要减小或避免这些伤害,就必须提高老人及相关护理人员对养老护理机器人及其与人类关系的本质的认识和理解[19]。因此,理性思索人类与护理机器人的关系,把人和机器人纳入到整体性的目标价值中,也就是从“人机关系”整体出发,而不是从割裂的、独立的人的价值属性和机器人的价值属性出发,探索运用一种新的伦理思维,构建互利合作共生共赢的人机共同体势在必行。

3 智能养老护理机器人的伦理建议

3.1 政策立场:社会政策与伦理规划同步

智能养老护理机器人的发展离不开技术的推进,更离不开伦理的规划。面对高阶人工智能,既要通过法律和政策予以规范引导,也要用文明和伦理赋予其更多开放的弹性。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主题宣传部门的负责人佩吉 · 希克斯曾强调,对技术的过度依赖或滥用都可能会导致护理实践不够人性化或者造成新的疏离和忽视,我们要确保安全地设计和部署技术[20]。技术的设计并非完全是价值中立的。它能够对社会、伦理和政治价值的特殊构造产生直接和系统的影响。技术的边界就是伦理问题,技术的可能性和伦理的约束性是有内在矛盾的。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任何技术设计都是一种道德的努力。

因此,规范制定者和执行者需要未雨绸缪审慎应对,同步考虑社会政策的制定和伦理规划。通过对人工智能的相关政策、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的深入探讨,为智能社会划出发展与边界,这也是世界范围内的一项共识。国际老龄联合会和欧盟相继发布相关文件,对从事健康护理与医疗服务的智能机器人进行特别规制,强调智能养老研究人员的社会责任,为智能养老服务行业的合理发展提供指导。世界卫生组织2021年正式发布了《世界卫生组织卫生健康领域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指南》, 旨在为不同国家最大化人工智能益处和最小化其风险并避免危害提供一份有价值的指引[21]。

我国从中央层面到地方相继出台相关政策和规划,推进智能养老和智能养老设备的发展,同时也加强对人工智能的伦 理规范。截至 2021 年 9 月,我国 已有27个省市地区对智能养老的发展给出了相关的指导意见和配套措施,并陆续出台了地方性的智能养老政策以扶持行业发展[22]。2017年,我国国务院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开展人工智能行为科学和伦理等问题研究,建立伦理道德多层次判断结构及人机协作的伦理框架,并提出到2025 年“初步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形成人工智能安全评估和管控能力”[23],以确保那些在国际普遍被认可、共同遵守的基本伦理规范能在我国人工智能养老服务中得以落实。

3.2 价值追求:人之尊严与社会公平同在

智能养老护理机器人最初是作为人类创造出来的“工具性”产品,满足老人的护理需要。罗定生等[24]依据智能养老护理机器人作用的对象,把智能护理机器人涉及的主要伦理问题划归为两类:一类是基于个体层面,与护理对象个体的人格与尊严等相关的伦理问题。主要包括自主权、知情权、隐私权等多方面权益的保障。另一类则是基于社会层面,关乎不同社会群体的社会正义问题。主要包括社会资源分配、不同群体差异性考量等相应的正义、公平问题。处理好这两类问题,要求我们在智能养老护理机器人的开发和应用中协调好个体层面和社会层面的价值追求,确保高度自动化的人工智能系统在运行过程中秉承的目标和采取的行动,既体现对个体尊严和权利的尊重,又有利于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加强对智能养老护理机器人的伦理审查。从设计开发到具体应用,有关单位和科研人员必须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自觉接受伦理审查和监管,以最大程度降低开发和使用老人护理机器人的伦理风险。比如,外观设计上避免性别歧视和种族偏见。在使用具有监测管理功能的老人护理机器人时,要从满足和丰富人性需求的目标出发,同时限制它的监测时间和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范围,以减小或避免对老人隐私的过度侵犯。即便在服务主体出现能力衰退的情况下,也应该在尊重人的自主性和提供合理的服务之间找到平衡。

加强养老护理机器人的推广应用。时至今日,真正走入家庭的智能护理机器人还比较少,一个重要原因是价格。高昂的价格阻碍护理机器人的市场化和进一步在家庭中的普遍应用。以日本照护机器人“Robear”为例,其市场售价约合人民币2万元,还不包含日常的维护费用。目前养老护理产品更多是在康复机构和医院应用,在其服务层面上多以中高端人群为主。当然,养老护理机器人的价格还与现有护理机器人的技术不成熟、功能单一、协同性弱、未能批量化生产相关。考虑到老龄护理是全社会面临的普遍问题,而护理服务又涉及人最基本的健康权利,因此,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商品和服务,护理机器人应该有助于消除健康差异,创造和全面促进健康公平。国家可通过惠老助老等优惠政策,采用购买服务、场地支持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技术、智能养老产品和服务的支持力度。通过服务外包等多种形式与服务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研究机构开展合作协同创新,加速产业升级改造,促进智能护理机器人市场化,并对智能护理机器人市场进行必要的调控,将其作为一种社会资源进行调配和市场监管,以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加强智能技术教育培训,助力老人享受智慧生活。快速发展的信息技术,让更多人享受便利的同时,也加剧了老人面前的“数字鸿沟”。老人在运用机器人护理方面还存在差异和困难,对智能设备以及基于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养老服务适应能力较弱,很容易被动地陷入智能化时代的数字贫困中,加剧社会的不公平。因此,依托各地社区学校、职业院校、老年大学、志愿者等多方力量,充分利用代际文化反哺、亲友互助等,开展老人智能技术教育培训,帮助老人了解使用各类智能护理产品和机器人,以更好地适应并融入智慧生活。

3.3 伦理关怀:道德建设与亲情关怀同行

孝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护理伦理的传统特色。智能养老护理机器人的应用不可避免地将改变我们对传统孝道和人际关系的诠释。因此,对智能养老护理机器人的伦理探讨不能无视中国的传统文化,而应在传统道德与现代理念的碰撞下,通过智能护理与亲情关怀、智能护理与长期护理的结合、推动道德建设和亲情关怀同行,积极践行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

加强智能陪护与亲情关怀相结合。亲情关怀相结合。亲情守护是中国人根深蒂固的情感诉求和价值观念。情感的非线性特征,使得它很难通过人机交互的数学模型和算法来完整理解,再高级的老人护理机器人也无法替代子女对老人的亲情关怀。因此,智能养老护理必须与人类的陪护相辅相成,要使机器陪护成为人性关怀的超链接和倍增器,而非冰冷的囚笼和控制器。家庭和社会不能以机器人的陪伴护理为理由减少或逃避对老人的必要关怀,更不能用机器人陪护替代亲情、专业服务和社会关怀。家属、子女或相关陪护人员可通过远程通信和虚拟现实等技术,及时介入和调控机器人的行为与老人进行互动。同时,在社会建设与相关制度方面,加强对老人的权益保障,推动对老人的亲情关怀。对于家中有失能老人的子女提供照护休假和适量的现金补助。政府通过表彰孝敬家庭,对家庭照料者予以积极的褒扬,推动建立家庭成员照顾老人奖励扶持制度,努力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让亲情关怀为智能照护增温,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加强智能护理与长期照护相结合。世界卫生组织2000 年就倡议要“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政策的全球共识”。老年人长期照护,是为了确保那些缺乏自理能力的人能保持最高可能的生活质量,并享有最大可能的独立、自主、参与、个人充实和人类尊严[25]。智能养老护理机器人以其智能性和多功能性等优点,势必将成为长期照护的重要依靠和支柱。2019年,《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明确提出积极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建立和完善包括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在内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26]。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有机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多渠道、多领域扩大适老产品和服务,这从国家层面上为推进智能护理与长期照护的结合提供了保障。

总之,智能养老护理机器人通过促进对护理工作的调节理解和提供护理来构建社会关系。对智能养老护理机器人的伦理反思并非否定其发展和使用,相反,却足以提醒我们最大可能地降低其伦理风险,为其快速发展装上“安全引擎”。当然,这不是某个人、行业或团体的责任,而是需要我们更加自觉地以一种共同体的意识审视和协调好包含老人在内的相关利益主体间的社会关系,以实现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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