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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研究*

2022-12-17皮坤乾杨秀琴

新疆社会科学 2022年1期
关键词:监督机制法规监督

皮坤乾 杨秀琴

内容提要:科学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是党内法规制度得到正确执行的重要保证。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完善,整体上是较为符合国情和有效的,但面对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和制约着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监督的质效,需要进一步健全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协同监督机制、监督能力提升机制、监督主题选择机制、监督结果运用机制、“云监督”机制等,从而有力提升监督质效,推动党内法规制度的有效执行。

一、问题的提出

由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构成的党内法规制度,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重要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作为全面从严治党重要内容统筹谋划和部署,明确提出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的战略目标,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扎紧制度“笼子”。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进一步要求:“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1)《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13页。仅十八大以来就“先后制定和修订了190多部中央党内法规,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2)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求是》2020年第2期。,基本立起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总体上解决了有规可依、有制可循的问题。然而,“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重制定轻执行”,实践中“制度失灵”、“制度空转”的现象比较普遍,有规不依、执规不严、违规不究等问题日渐凸显了出来,执行不力已成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短板。为此,2019年7月9日,习近平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总体上已进入有规可依的阶段,目前的主要问题是有规不依、落实不力。一些部门执行制度先紧后松、上紧下松、外紧内松,制度成了‘橡皮筋’、‘稻草人’,产生‘破窗效应’”(3)习近平:《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求是》2019年第21期。。执行力是党内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处理好建章立制和“落地见效”的关系,强化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解决好“落地见效”问题,已成为当前和今后更长时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主攻方向和工作着力点。

治理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不力、提升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多措并举、多策并用。在众多举措中,构建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用高质高效的监督推动党内法规制度的有效执行,则是非常重要的方面。对此,习近平指出:“抓好法规制度落实,必须落实监督制度,加强日常督察和专项检查。要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第90页。。事实证明,严密高效的监督机制是党内法规制度得到正确执行的重要保证。正是监督机制的弱化,影响和制约了党内法规制度效力的充分发挥。深入剖析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背后的原因,找到完善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的策略,构建严密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有效破解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中的监督困境和难题,既是紧迫的现实问题,也是重大的理论问题。对此,学者们从不同的学术领域、研究专长和背景出发,对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展开了全方位的探索与思考,并取得了较丰硕的成果。如莫纪宏提出,要建立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必须对目前存在的党内法规进行必要的监督,以保证党内法规符合党章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5)莫纪宏:《建立和完善党内法规的监督机制》,《学习与探索》2015年第10期。李斌雄等提出,新时代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必须有机整合党内法规制度知晓遵守机制、党内法规制度监督检查机制、党内法规制度解释机制、违反党内法规制度责任追究机制和党内法规制度实施效果评估机制,采取以上率下,健全党内法规实施常态化机制。(6)李斌雄、廖明:《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实施探讨》,《马克思主义研究》2019年第10期。刘先春等提出,破解党内法规执行中的监督困境和难题,必须构建起完备的监督保障体系,增强执行监督效力,切实提升法规执行效果。(7)刘先春、葛英儒:《全面构建党内法规执行的监督保障体系》,《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20年第4期。张正良认为,可通过推动科学制定监督机制,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构建执行监督机制,加快形成三级协同、内外结合的监督网络;完善监督成果反馈机制,构建党内法规监督链条等方式,加快形成监督合力。(8)张正良:《党内法规监督机制:概念、前提与制度分析》,《西部学刊》2020年第23期。总体而言,这些研究成果大多是在分析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不力的表现、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监督的对策建议,对构建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虽已有一定涉及,但没有聚焦这一问题对构建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进行专门、系统的研究。

二、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完善,从整体上说是较为符合国情和有效的,但面对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和制约着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监督的质效。

(一)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监督合力尚未有效形成

“合力”一词是个物理学术语,指作用于同一物体上多个力加在一起的矢量和。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监督合力”意即不同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对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矢量和。以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的不同为标准,总体上可将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监督划分为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两大类。党内监督在整个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监督中处于核心地位、发挥主导作用。从监督主体来看,党内监督是“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9)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最新常用党内法规》第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年,第308页。;从层级上讲,党内监督包括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同级相互监督。这说明,党内监督本身存在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相协调的问题,面临内部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和平行监督等相结合的问题。唯有构建起既各负其责,又相互协调的党内监督体系,才能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但现实中始终难以有效破解领导班子内部互相监督难、纪委监督同级党委难、下级监督上级难、普通党员监督领导难这“四难”问题,暴露出党内监督中各类监督往往各自为政,缺乏沟通协调,迫切需要形成有效配合和衔接合作机制,以推动各类监督融为一体形成合力。从党外监督来看,由于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监督工作的特殊性,群众知情机制也不完善,党外监督与党内监督之间缺乏沟通联系制度,尚未形成党外监督与党内监督有机结合的监督机制。从现实来看,人大、政协、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网络舆论等党外监督主体,到底应怎样有效监督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既没有直接的制度通道,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以至党外监督主体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很难参与到对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监督工作中来。

(二)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监督能力不足

监督能力作为监督主体实际上进行监督的能力和力量,是监督主体进行监督的必要条件。对党内法规制度执行进行有效的监督,是一项技术含量极高的工作,既需要熟悉了解党内法规制度,具有对党内法规制度的运用能力;也需要准确把握被监督单位执行党内法规制度的实际情况,具有发现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方面存在问题的能力。显然,即便是专责从事党内监督的纪检机关,也存在对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监督能力不足的问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26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10)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最新常用党内法规》第3版,第314页。纪检机关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须具备更强的专业自觉和专业水平,须以专业化管理纪检干部队伍。但事实上,纪检机关内部管理的方式方法与党委政府部门没有什么区别,纪检干部队伍难以专业化,纪检干部队伍中缺少专业化人才问题至今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尤其是基层专职纪检干部新手较多,在从事纪检业务之前基本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岗位培训,不具备纪检这项专业工作必备的职业素养,基本上不懂纪检业务,更谈不上专和精。近年来,各级纪检机关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扎实苦练“内功”,通过中心组理论学习、干部职工大会、党支部学习、个人自学等方式深入学习党内法规制度,采取以案代训、实战实训、跟班学习等形式,让纪检干部在“实战”中增强制度意识、纪法思维、规矩意识,提高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有效地提升了对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监督能力。然而,在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大背景、大格局下,面对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这一新的态势,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的监督能力建设仍然任重而道远。

(三)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监督的针对性不强

针对性指对确定的对象采取具体措施。监督的针对性即指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采取具体的监督措施,进行有效监督。监督有了针对性,监督主体才能对监督对象进行有效监督,清晰地发现存在问题并“对症下药”,最大限度地节约监督成本,有效提升监督质效。对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监督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绝不能平均用力,“眉毛胡子一把抓”,这就需要突出问题导向,增强针对性。然而,现实中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监督的针对性仍存诸多问题。一是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不匹配,纪检机关的监督与民主党派和社会力量对监督对象存在重复监督或监督力度不够的情况,不少地方仍然存在权力监督不到位,监督主体力量分散,对于监督“走过场”、“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二是监督对象针对性不强。党的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紧盯‘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围绕权力运行各个环节,严格日常监督。”(11)《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http://cpc.people.com.cn/n1/2020/0116/c419242-3155176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月10日。也就是说,对“关键少数”、关键岗位的监督需要“特别关照”。然而,扼要分析梳理就不难发现,在被查处的众多“关键少数”、关键岗位违纪违法案件中,其存在的很多问题在日常监督中并没有充分暴露,充分说明现实中对“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并没有有效构建和落实“常”与“长”、“分工”与“协作”、“专”与“常”的监督格局,日常监督往往“失灵”,不能紧盯“关键少数”、关键岗位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

(四)对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监督的结果运用不充分

监督能否取得扎实成效,发现问题是基础,结果运用是关键。监督结果运用作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监督工作的延伸,是运用监督形成的记录、报告、证据等成果对监督对象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的后续监督和管理。监督结果充分运用推动着监督工作有效发挥震慑、遏制、治本作用,事关监督工作整体的生命力。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度不够、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的存在,折射出对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监督结果的运用不够充分。一是监督结果的考核问责不到位。对于党内从上至下的监督结果,被监督单位往往能够按照上级监督部门提出的监督意见进行及时整改,并按时提交整改工作报告,但对于党内同级的监督结果,由于受“人情关系”、“面子文化”的影响,一些监督主体对违反制度或制度执行不力的人员查处不严,惩治应有的威慑力没有体现出来,监督结果没有起到应有的纠偏和惩处作用。二是监督结果的震慑力被弱化。一些党员干部在被问责、查处和受到纪律处分的情况下,在干部任免时仍然可以“带病提拨”和“带病任用”,有的只是“平级调动”,有的甚至“不降反升”等,这些在干部选拨任用过程中忽视监督结果的做法,扰乱了选人用人的工作秩序,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打击了党员干部工作的积极性,破坏了内部团结,也大大削弱了党内法规制度和监督行为本身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是监督结果的积极作用没有充分体现。从目前的情况看,监督结果已经运用到干部任用、年终考核、评先评优、干部工作作风等工作中,但是没有标准化的制度对其结果运用进行规范化指导,同时对监督结果的运用缺少标准的量化制度,导致监督结果在实际运用中并没有充分体现出积极的作用,反倒是部分被监督单位“重表面,轻实践”“说一套,做一套”,应付处理。比如,被监督单位的整改效果是否达到整改要求,“问题”干部的后续追踪是否坚持追踪报告等,缺失具体监督主体对其进行跟踪监督的制度规定。四是监督结果运用的法规制度不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章对监督结果的运用进行了规定,该章第41条第1款明确要求:“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12)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最新常用党内法规》第3版,第319页。。但谁来落实?如何落实?缺乏更具体的规定。目前,党内自上而下的监督基本做到条例的相关规定,但是下级对上级或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以及民主党派和社会力量的监督基本失去应有的监督效力。

(五)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监督的信息化程度不高

监督信息化是指运用现代电子技术对监督管理数字化、信息化,形成监管信息并作出风险评估,为监督管理者提供决策依据。在网络时代,以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作为技术支撑,以此改进监督手段、推动监管前移、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是监督机制建设的不二选择。而现行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信息化程度不高。一是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化智能技术程度较低。目前,监督主体对于监督对象的监督行为主要体现为传统的监督手段和措施。较现代化监督手段来说,传统监督效率低、成本高。一些监督对象往往深植于一张巨大的利益关系网之中,各种力量和关系盘根错节。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大数据和云计算,将复杂的关系信息进行全面统计,并通过计算机对信息数据进行计算,可以清晰地看到监督对象所构建的利益关系网络,并通过计算机客观模拟推演每一步监督措施可能遭到监督对象何种反制,进而优选监督轨迹和行为,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率。二是监督主体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监督主体仍然不接受或者不完全接受现代化信息技术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载体,导致不愿意按照要求和程序进行信息收集和录入,不愿意接受现代化信息技术监督工作的结果。由于现代信息技术主要靠计算机作为主要操作工具,导致监督主体主观意志在监督工作中被削弱,部分监督主体不愿意计算机分走自身权力。三是专业技术人才匮乏。传统监督机制中的监督主体习惯于采用传统监督手段进行监督工作,在现代信息技术知识储备方面显得不足,不能充分利用好信息技术的优势,深入运用信息技术和云计算的巨大优势进行监督工作,只能简单利用OA系统等类似网络传输信息的工具进行信息交换。归根结底,还是因为专业技术人才匮乏与技术使用能力储备不足。四是信息技术开发与实际运用不同步。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具体部门组织建立专门用于法规制度执行监督的信息技术工具。各个领域专门的信息技术系统是不同的,导致利用信息技术进行监督困难重重,不能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巨大优势。五是系统培训不到位。大量监督主体没有现代信息技术专业背景,在缺乏系统培训的情况下会因此选择放弃使用新技术,甚至导致因不信任而不使用。

三、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的完善策略

针对上述问题,完善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各项监督机制,以高质量监督推动党内法规制度的有效执行,已成为新时代破解党内法规制度执行难题的必由之路。

(一)健全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协同监督机制

协同监督机制作为一项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监督的创新举措,是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监督主体既充分履行各自监督职责,又注重协调配合,使各种监督相互贯通、协同联动,形成监督合力,放大监督效能。在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的新时代,健全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协同监督机制意义重大。一是增强监督合力。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13)《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43页。从总体来看,各类监督主体在党委集中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职尽责,营造了良好氛围,但由于监督的对象、领域和方式等不同,现实中“各自为战”、“单兵作战”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影响和制约着监督的整体效能。因此,进一步健全协同监督机制,加强协同监督,使各类监督有机结合,攥指成拳、协同作战,变“单打一”为“多打一”,将有效增强监督合力。二是提高监督效力。每一种监督既有其优势,也有其局限性。事实证明,健全协同监督机制,强化协同监督,在最大限度地发挥各个监督主体作用的同时,又有效聚合其他监督之力;能有效集合各类监督所长,实现职责互补,放大监督成效;推动各监督主体密切配合,达到“1+1>2”的效果。三是提升治理能力。有效化解社会治理的难点堵点痛点,需要健全协同监督机制,强化协同监督,使各种监督同向发力。如2019年10月,青岛市出台的《关于加强协同监督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的工作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协同监督的6项工作制度(政治站位、工作定位、工作原则、监督主体、主动监督、相互协同)、追责问责、成果运用、舆论引领等。协同监督机制的构建,有效发挥了各类监督渠道作用,把党内监督同其他监督贯通起来,有效解决了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监督效能转化为了党和政府的治理效能。

(二)健全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监督能力提升机制

有效应对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监督能力不足问题,必须强化机制建设,以科学有效的机制,促使监督主体不断提升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监督能力。

1.健全纪检干部能力提升机制

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14)《习近平论党内监督:权力越大,越容易出现“灯下黑”》,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6/0930/c1001-2875199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2月31日。纪检干部队伍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先锋队和主力军,是党内法规制度的守护神。健全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监督能力提升机制,首要和主要的就是健全纪检干部能力提升机制,着力提升纪检干部对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监督能力。一是常态化学习机制。面对新时代对纪检干部能力素质的新要求,各级纪检机关需要构建常态化的学习提升机制,主动来一场“学习的革命”,推动纪检干部牢固树立终生学习的理念,真正把学习当作一种习惯、一种修养、一种追求,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铸造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铁军。近年来,各地各级纪检机关积极探索构建常态化学习机制,取得了较好效果。如为有效解决纪检干部“本领恐慌”和能力不足等问题,铜仁市纪委推行“四个一”常态化学习机制,即每天一小时自学“充电”,每周一次例会集中学习,每月一期专题辅导讲授,每季度一次综合知识测试;把组织开展业务大比武作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规定动作、磨刀之举、练兵之策,积极开展纪检干部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采用闭卷考试、知识竞赛、现场模拟、现场答辩、文章撰写等多种方式,“真刀真枪”比武练兵,淬炼“打铁”真功夫,在全市纪检监察系统掀起学知识、懂政策、提业务、练技能、比能力的热潮,有力地推动了学习型纪检干部队伍建设。二是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激发纪检干部提升能力的内生动力。各级纪检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和干部队伍现状,制定《纪检干部考评办法》,明确纪检干部的工作职责,严格考核方式和考核程序,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表彰、提拔任用的基本依据。对考核为“差”的纪检干部,予以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坚决调整工作岗位。

2.健全党内法规制度学习宣传机制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全党上下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八项规定”的学习宣传,使之家喻户晓。这使广大党员在从自己做起的同时,对照“八项规定”进行有效监督,使违反“八项规定”的人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迅速遏制了不良风气蔓延的势头,党内很快形成了违反规定必然受监督、被处理的氛围。中央“八项规定”收到很好成效、得到较好执行,告诉我们,必须健全党内法规制度学习宣传机制,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党内法规制度学习宣传活动,使广大党员熟悉掌握党内法规制度。一是切实落实好将党内法规制度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教育学院必修课的规定。二是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网、党员干部学习网、党员e家等新媒体平台的作用,将党内法规制度作为主题党日学习的重要内容,推动广大党员学习党内法规制度常态化。三是将党内法规制度作为领导干部入职培训、群团入党教育的基本内容。四是要根据不同社会群体、不同年龄阶段人群的特点,有效利用微博、微信、客户端、门户网站、手机短信等媒介构建起立体化、现代化的传播平台,营造党内法规制度学习宣传的浓厚氛围,使党内法规制度学习宣传变得“有声有色”、“多滋多味”。

(三)健全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监督内容选择机制

1.健全监督主题选择机制

监督主题选择机制是结合现有情况和外部环境,对监督对象进行有效选择,使监督主体能发挥其最大监督效能,实现精准监督,有的放矢。“牵牛要牵牛鼻子”。有效破解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监督的针对性不强问题,需要健全监督主题选择机制,按照突出问题、重点领域、关键位置等选择监督主题,便于抓住关键问题,找准突破口,聚集监督力量进行监督,提高监督效率。

2.健全日常监督工作机制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15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15)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最新常用党内法规》第3版,第383、315页。这就需要针对党内日常监督责任不明晰、覆盖不到位、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等问题,建立高效协调的日常监督工作机制,实现日常监督的制度化、长效化、常态化和科学化,做实做细,推动纪检机关将功夫下在平时,及早发现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监督的针对性和精准度。

3.健全社会监督信息收集研判机制

精选监督主题、实现精准监督的前提是及时准确全面掌握监督信息,这就需要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信息收集研判机制。一是要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及时获取各类监督信息。二是依托计算机技术和大数据技术,建立社会监督信息收集处理系统,及时研判社会监督信息。

(四)健全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监督结果运用机制

健全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监督结果运用机制,可以提高监督效率,提升监督结果的警示教育作用,强化监督工作的威慑力。

1.完善监督结果的考核问责制度

我国社会“人情关系”“面子文化”严重,各种利益关系网盘根错节,仅仅依靠党员干部自身觉悟开展监督工作是不符合实际的,因此,党的十八大以来,相继颁布和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这些制度的出台,有效地增强了监督效果。一是从法规制度上明确了责任,使广大党员干部有法可依,在“人情关系”、“面子文化”面前,能大胆地说“不”。二是强化了同级监督和自下而上监督的效果。管理体系的科层制度会导致严重的“官本位”现象,自上而下的监督在科层制的背景下拥有强大约束力,但同级监督或自下而上监督的约束力就显得苍白无力。而法规制度明确规定了监督结果的运用,大大增强了同级监督和自下而上监督的效力。

2.建立健全监督结果运用配套制度

为了全面体现监督结果对监督工作的积极反馈作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结果运用配套制度,使监督结果的运用规范化、常态化、系统化。《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30条规定:“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16)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最新常用党内法规》第3版,第383、315页。但是没有相关法规制度规定,哪个具体的部门负责督查、跟踪、反馈和执行“带病上岗”干部问题,以致现实中这一规定成为了难以落地的“号召”。因此,需要制定出台更具体的提拨“带病上岗”干部追责“双查”制度,真正将“谁提拨谁负责”的规定落到实处。又如,要将监督结果运用于干部任用、年终考核、评先评优、干部工作作风等领域,但是相关领域的专门制度却十分缺乏,还没有监督结果运用相关的统一制度、量化标准和统计办法。为此,需要尽快建立健全监督结果运用机制。

3.建立健全监督结果运用制度衔接体制

针对具体问题的专门制度,有助于具体问题的解决。监督对象是多类的,监督范围是广泛的。从监督主体看,党内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十分完备,监督结果运用效果明显,但是党内自下而上的监督机制却十分缺乏,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形同虚设,党外监督种类繁多,然而监督效果没有威慑力。从监督结果来看,自下而上和党外监督的监督结果往往缺少制度支撑。这些问题究其原因还是监督结果运用制度欠缺衔接机制,难以将各种监督结果得到正确运用。因此,要使监督工作更具权威性、科学性,必须建立健全监督结果运用制度的衔接体制,使监督结果之间产生监督合力。

(五)构建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云监督”机制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构建以大数据为基础的“云监督”机制,为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监督插上科技的翅膀,从而大幅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率、增强监督威慑力。

1.提升监督机制的科技含量

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的构建必须借助科技手段,如搭建“互联网+监督”平台,运用数据库技术、网络编程技术等,把过程控制理念引入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监督的制度设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流程再造之中,实现不同渠道、不同手段、不同方式的衔接配合,使各种监督主体、监督力量之间形成新的工作形态,推动传统监督向科学、全程、全面的现代监督转变,使监督插上科技的“翅膀”。健全“云监督”管理制度。“云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构建“云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制度。“云监督”管理主体主要指“云监督”平台的管理者,为了使“云监督”完全符合实际状态,需要通过严格的规章制度来约束“云监督”平台的管理者,明晰操作流程,落实责任追究。二是构建“云监督”平台管理制度。“云监督”平台是现代化信息技术与监督工作相结合的载体,须通过制度明确规定“云监督”平台的作用、工作原理、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和平台管理者岗位职责等。

2.建立技术与运用协调制度

技术的发展脚步只要略微领先于实际运用,就会导致技术发展与实际运用不同步。比如,司法系统中的司法监督与党内监督在技术层面无法充分衔接,就是因为不同的信息处理技术系统无法互通。要打通这层壁垒,除了技术问题之外,更重要的是制度体系问题。这就需要通过建立技术与运用协调制度,发挥技术最大优势,使监督主体能够合理且合法的得到相关监督结果和信息。

3.构建科学合理的培训机制

由于现代化信息技术的专业性较强,与监督工作的结合就要求监督主体既要拥有监督工作技能和经验,又要求拥有一定的现代化信息技术专业知识。将现代化信息技术用于监督工作,既不影响日常监督工作的进行,又不会因为技术迭代而造成使用困难,这就需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培训机制。首先,建立日常专门培训管理制度,明确监督主体参加系统培训的时间、内容和效果,采取“云监督”平台管理准入制度,避免造成监督结果失真现象。其次,需要明确技术更新管理制度,强调技术更新要以起到较大的提升监督效力为目标,或者对先前技术具有重要补充意义,否则不予更新,以此保持原有技术的稳定性和监督主体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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