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协同、制度体系与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绩效的关系
——以长三角城市群为例
2022-12-14高奎亭李乐虎曹昌海
高奎亭,李乐虎,杨 刚,曹昌海,廖 磊
(1.山东理工大学 体育学院,山东 淄博 255000;2.湖南工业大学 体育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0;3.淄博市体育运动学校,山东 淄博 255000;4.昆明学院 体育学院,云南 昆明 650214)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1]”,并对未来五年甚至更长时期内区域协调发展进行了统筹规划。城市群是打造增长极、提升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十四五时期我国重点实施的国家战略之一。随着国家对区域一体化进程的深化,体育公共服务的“跨域性”特征愈发明显与复杂。2021 年,“推动体育融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写入《“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可以预见,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共商、共建、共享”的跨域治理能力将成为国家体育治理现代化和地方政府体育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然而,参与“共商、共建、共享”的多主体间关系、协同参与行为以及规范多主体间协同参与的制度体系对跨域治理绩效的影响路径是怎样的?目前仅停留在经验层面的理论分析,缺乏针对性的实证量化研究。基于此,本研究依据新区域主义理论提出的政府、企业、体育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等“多主体跨域协同治理”理念,尝试通过Amos软件构建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潜变量关系结构模型,探讨该模式下“主体协同行为、制度体系与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绩效关系”,并揭示不同变量间的相互作用机理,为我国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政策制定与实践改革提供依据与参考。
1 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新区域主义理论视角
实践证实:面对跨域性公共治理难题,无论是以“分权化”为核心的多中心治理理论,还是以“巨人政府论”为核心的传统区域主义理论,在城市群公共治理实践中都存在缺陷,无法真正破除区域多元化公共需求供给不足问题。上世纪90 年代之后,基于传统区域主义在实践中遭遇的困境,西方学术界开始转向强调“均权化、社会化、多元化”的“新区域主义”思潮,试图弥补实践中的理论不足。新区域主义理论倡导以跨区域公共事务治理与协作网络为基础组合而成的治理组织形式,强调区域公共治理的多元主体参与、治理过程的协商互动、重视第三部门的贡献,各参与主体之间应互相信任、及时沟通、相互承诺并按照契约约定履行各自的职责[2-3]。不同于传统区域主义理论,新区域主义治理理念超越了属地治理范畴,并不是试图建立一个从事区域治理的政府,而是期望在大都市区建立一种推动各参与主体自愿合作的方法[4]。其着眼于解决提升多个行政区划范围内资源的合理流动与充分利用,避免资源浪费与重复投入的问题。同时,新区域主义理论强调区域成员为了共同利益自发组成区域联盟,重视“国家-市场-社会-公众”构成的多元行为主体,从而更好地解决垂直大都市政府体系无法有效运作的城市群区域协调发展问题[3]。因此,研究提出如下假设:
H1:多主体协同治理行为对联盟主体参与具有正向促进影响;
H2:多主体协同治理行为对政府主体参与具有正向促进影响;
H3:多主体协同治理行为对社会组织主体参与具有正向促进影响;
H4:多主体协同治理行为对企业主体参与具有正向促进影响;
H5:多主体协同治理行为对社会公众主体参与具有正向促进影响。
制度引导与规范着人或组织的行为,人或组织不同的行为将产生不同的绩效结果。新区域主义理论指导下的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亦强调注重与加强保障多主体协同参与的制度体系建设,如协商交流制度、竞争激励制度、信息共享制度、监督评估制度等,引导各参与主体转变思维方式,通过彼此信任、信息共享、兑现承诺等协同行为积极融入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在当前属地主义治理原则下,出于自身及地方利益的考虑,各参与主体之间难以避免利益博弈[5]。在具体治理实践中表现为: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的“囚徒”困境、“公地悲剧”困境以及“奥尔森”困境。为有效提升跨域治理绩效,需要通过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以引导各参与主体消除彼此间的不信任,进而共同为实现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资源共建、共治、共享贡献力量。可见,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各主体间的协同行为受相关制度体系的制约与引导,影响着跨域治理的绩效。因此,研究提出如下假设:
H6:跨域治理制度体系建设对多主体跨域治理行为存在正向促进影响;
H7:跨域治理制度体系建设对跨域治理绩效存在正向促进影响。
新区域主义理论视角下的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其推进思路明显与以往在传统区域主义理论下国家推行的政策与制度不同: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重视私营组织、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在其治理过程中的价值与作用,走向区域政府、行政部门、市场、体育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的多维度交叉合作,将城市群区域视为一个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治理,而非此前的属地化、碎片化治理[6]。通过跨域联盟组织的建立以及与政府、NGO、企业、社会公众等多主体之间的双向互动,从而衍生出诸如政府联动、社会力量与民间政治精英参与、媒体监督等优良体制,通过合作、协调、谈判、伙伴关系、确立跨域行动的共同目标等方式,构建起彼此间合作网络关系,克服单一的政府管制模式所导致的各种弊端,最终形成“资源共用、成本共担、互惠合作、效益共享”的机制,从而提升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绩效。因此,研究提出如下假设:
H8:多主体协同治理行为对跨域治理绩效存在正向促进影响。
综上,为了厘清主体协同行为对各主体协同参与的影响路径、主体协同行为对跨域治理绩效的影响以及制度体系对跨域治理行为、治理绩效的影响路径,研究设计了主体协同行为、制度体系与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绩效的关系结构模型(如图1)。
图1 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潜变量关系结构模型图
2 分析工具与变量甄选
2.1 分析工具选取
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所涉及的主体协同行为、制度体系、治理绩效等都是无法直接表述的变量,属于潜变量的范畴,可借助结构方程模型来反馈彼此间关系强度。研究选取Amos23.0 软件,通过建模对比分析,构建主体协同行为、制度体系与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绩效结构方程模型,进而得到科学的路径系数,以此探究三者间的关联关系。
2.2 研究变量甄选
使用Amos 软件进行结构模型设计并开展定量研究的关键在于对各个变量的合理甄选与准确测量,各变量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对最终研究结果的真实性以及研究结论的科学性、有效性将会产生直接影响。研究在对大量文献进行分析归纳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和各地颁布的涉及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领域的政策文本,如《京津冀健身休闲运动协同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京津冀体育协同发展议定书》《推动成渝地区体育公共服务融合发展框架协议》《长三角地区体育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等,以及通过对各主体在跨域治理过程中职责的解构分析,经过先验理论分析,甄选各个变量指标。经过多次专家咨询修正后,拟定形成了主体协同行为、制度体系与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绩效关系结构模型测量的8 个潜在变量和与之对应的29 个内生潜变量(如表1)。
表1 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潜变量关系结构模型观测指标一览表
3 问卷统计与模型检验
3.1 问卷发放与回收统计
研究根据多次专家访谈与指导所设计的“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潜变量关系结构模型观测指标”设计了《协同行为、制度体系与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绩效关系验证问卷》。问卷从联盟主体、政府主体、企业主体、社会主体、公众主体协同参与跨域治理情况以及跨域治理行为表现、跨域治理制度设计、跨域治理绩效测度等8 个大的维度,各维度下共细分29 个具体的观测指标来综合反馈。各观测指标对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的贡献按5-point Likert-type scale(李克特五级量表)要求调研对象进行评估打分(1 表示“非常不认同”,2 表示“不太认同”,3 表示“一般”,4 表示“比较认同”,5 表示“特别认同”)。问卷发放采用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目的抽样(即抽取能够为研究问题提供最多信息量的调研对象)形式进行调查。主动联系到城市群内浙、苏、沪、皖省级体育局群体处以及部分地市体育局群体处进行问卷填写,同时采取“滚雪球”的方式,委托上述人员帮忙转发电子问卷给熟悉本研究主题的人员,如体育单项协会、企业、地市级体育局局长、分管全民健身工作的副局长、群体处处长、街道、社区的体育文化站工作人员等进行填写。此外,研究还邀请了熟悉体育公共服务研究的高校专家、参与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活动的社会公众(被调查者分布如表2 所示)进行填写,尽最大程度保证了填写者熟悉本研究主题。截止到数据统计处理之前,本研究共计发放问卷218 份,回收216 份,有效问卷216 份,回收率为99.08%,有效回收率为100%。
表2 被调查者人口统计学变量基本情况
本研究采用判断依据量化表(如表3)及熟悉程度量化表(如表4),对所选填写者对相关指标的判断依据(Ca)和熟悉程度(Cs)进行量化,再对填写的权威程度(Cr)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Cr=Ca+Cs/2)进行量化计算。计算结果(见表4)显示:所遴选填写者对评判内容的打分权威系数为0.843,大于可接受值0.70,据此判断,本研究所遴选填写者对本研究评价对象的权威程度较高。
表3 指标重要判断依据(Ca)、熟悉程度(Cs)量值表
表4 填写者对该领域问卷填写的权威程度分值
填写者意见的协调程度主要通过协调系数(W)来表示,协调系数反映了不同填写者填写意见的一致性,协调系数W值在0-1 之间,越高表示填写者意见越趋于一致,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dj为j方案等级和与全部方案等级和的算术平均值之差,j=1,2,…,n,n为方案数,m为专家总数[17]。经计算,填写者意见协调系数W分别为:0.61(χ2=42.16,P<0.05)。填写者意见协调程度的统计显著性水平一般规定为小于5%,P值小于显著性水平,则可以认为评价指标遴选结果是可取的,即表明本轮问卷填写者意见一致性较高。
此外,对各题项调查数据均值、标准差进行统计,结果显示各题项的打分分布比较均衡,均值处于3.942-4.692 之间,标准差处于0.531-1.14 之间,表明统计数据的离散程度较为合适。统计学上一般认为“峰度的绝对值<10,数据偏度的绝对值<3,则数据是正态分布[18-19]”。而本研究统计数据呈现为各题项峰度绝对值均小于6.921,偏度绝对值均小于2.595,表明各个题项的数值符合正态分布,可做进一步分析研究之用。
3.2 问卷的信度与效度检验
3.2.1 信度检验
研究采用Cronbach's a 系数法进行信度检验。通过Spss20.0 相关操作,数据显示:整体问卷的Cronbach's a 系数值为0.895;各维度Cronbach's a 系数值也均达到了0.75 以上。表明本研究的问卷调查数据符合信度标准(0.7 以上即可接受),满足后续数据分析的要求。
3.2.1 效度检验
(1)内容效度:最终用于调研数据收集的咨询问卷是在参阅了大量相关政策文件、研究文献以及专家咨询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与修改后拟定的,保证了问卷内容的全面以及结构的严密。在问卷修订的最后阶段,接受问卷指导的专家对问卷设计的各指标给予了较高的认可。因此,规范化的问卷设计流程,确保了整个调查问卷的内容效度。
(2)结构效度:研究采用验证性因子分析的方法来检验问卷的结构效度。在做验证性因子分析之前,对问卷数据进行KMO 与Bartlett 球形检验,结果显示:KMO 值=0.863,Bartlett 球形度检验=3414.358,均符合做因子分析的要求。随后,运用Amos23.0 软件,构建验证性因子模型,分析问卷调研数据。经测算,本研究中的每一题项的标准化因素最小值为0.55,超过0.5 以上的最低效度标准要求,89.7%的标准化因素负荷量超过了0.6,且均在0.001 水平上高度显著(P<0.001)。由此可见,整个问卷的结构效度较高。
(3)收敛效度:对于量表收敛效度的检验,目前多采用计算组合信度(CR)与平均方差提取量(AVE)的方法进行评定,CR 值越高,同时AVE 值越大,则认为该量表的收敛效度越高。通过Amos23.0 相关操作步骤以及借助《结构方程模型-Amos 的操作与应用》一书提供的CR 值、AVE 值计算程序,得出本研究问卷的各题项组合信度CR值以及收敛效度AVE值,详细结果如表5 所示。通常认为,CR 值需大于0.7,AVE 值需大于0.5[20]。据此,可以判断用于本研究的问卷收敛效度较为理想,适合后续的验证性结构分析。
表5 问卷组合信度(CR)和收敛效度(AVE)检验结果一览表
(4)区别效度:一般情况下,区别效度的判定标准为:AVE 的平方根与潜变量间相关系数进行比较,若前者大于后者,则表明具有区别效度;反之,则不具有区别效度。研究借助Amos23.0 绘制了8 个潜在变量间的关系图,通过“Calculate Estimate-View Text-Estimates-Matrices-Implied (for all variables)Correlations”的操作获取潜变量间的相关系数,同时将矩阵对角线数值1 替换为AVE 的平方根。结果显示:AVE 的平方根多大于各潜变量间相关系数,仅有GOV 的AVE 的平方根0.709 略低于GOV 与SB 之间的相关系数0.717,考虑到二者间相差较小可忽略。因此,总的来看,问卷各题项间区别效度符合要求。
3.3 模型拟合优度检验
在具体的结构模型假设验证之前,还需要对结构方程模型的适配度进行拟合检验,反馈模型拟合适配度的指标较多,一般采用CMIN/DF、RMESA、GFI、AGFI、NFI、IFI、TLI、CFI、RMR 等。 通 过Amos23.0 运算后给出的“Model Fit Summary”,查验本研究结构方程模型适配度拟合检验结果,如表6 所示。根据表中数据可以看出,本研究结构方程模型的各适配度指标拟合情况符合各适配指标的标准要求。
表6 结构方程模型适配度拟合检验结果
4 研究结果的分析讨论与建议
4.1 研究结果
借助Amos23.0 软件,得出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多主体跨域治理调节变量结构方程模型标准化路径系数,结果如图2、表7 所示。从表7 中数据可以看出:8 个假设在1%的误差水平上均为显著(P<0.001),表明: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多主体跨域治理关系结构模型中的8 个假设均得到了验证与支持。
表7 潜变量间关系结构模型路径系数与假设检验结果
图2 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潜变量间关系结构模型(代码同图1、表1)
(1)H1,H2,H3,H4,H5:多主体跨域治理协同参与行为与各主体参与间路径关系(CL ←SB、GOV ←SB、NGO ←SB、CO ←SB、SP ←SB)。由图2、表7 数据可知,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中多主体协同参与行为(信任、共享、遵守承诺)与各主体间参与表现间关系路径系数分别为联盟主体0.603、政府主体0.871、社会组织主体0.861、企业主体0.807、社会公众主体0.701,且P 均小于0.001,假设1-5 均得到验证与支持,说明在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中多主体参与行为与各主体参与表现间呈正相关关系。即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中多主体协同参与行为将促进各主体参与的积极性与有效性,对主体产生影响的顺序依次是: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社会公众、联盟。此外,信任、共享、遵守承诺是形成多主体协同的前提,是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多主体协同参与局面形成不可或缺的环境元素,从图2 可以看出,在三大协同行为环境元素中,相关系数均超过了0.55,分别为SB →SB1(0.664)、 SB →SB2(0.866)、SB →SB3(0.573)。即促使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多主体协同参与局面的环境元素依次为资源共享、彼此信任与遵守承诺。
(2)H6:多主体跨域治理制度体系建设与协同参与行为间路径关系(SB ←IS)。由图2、表7 数据可知,多主体跨域治理制度体系建设与协同参与行为间关系路径系数为0.504,且P<0.001,假设6 得到验证与支持,说明在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中多主体跨域治理制度体系建设与治理绩效二者间呈正相关关系。多主体跨域治理制度体系建设因素每提升1个百分点,将对应提升协同参与行为0.504 个百分点。
(3)H7:多主体跨域治理制度体系建设与治理绩效间路径关系(GP ←IS)。由图2、表7 数据可知,多主体跨域治理制度体系建设与治理绩效间关系路径系数为0.237,且P<0.001,虽然二者间系数偏低,但假设7 仍得到了验证与支持,说明在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中多主体跨域治理制度体系建设与治理绩效二者间呈正相关关系。多主体跨域治理制度体系建设因素每提升1 个百分点,将对应直接提升跨域治理绩效0.237 个百分点。
(4)H8:多主体跨域治理协同参与行为与治理绩效间路径关系(GP ←SB)。由图2、表7 数据可知,多主体跨域治理协同参与行为与治理绩效间关系路径系数为0.579,且P<0.001,假设8 得到验证与支持,说明在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多主体跨域治理协同参与行为与治理绩效间呈正相关关系。多主体协同参与行为因素每提升1 个百分点,将对应提升跨域治理绩效0.579 个百分点。
4.2 讨论分析
4.2.1 多主体协同参与有助于提升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绩效
结构方程模型结果表明重视与加强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中多主体间的信任、共享与遵守承诺将有助于多元主体协同参与跨域治理的行为,进而提高治理绩效。多主体间的信任有利于各主体在参与跨域治理中消除顾虑,尽最大程度地参与其中贡献自己的力量与智慧;多主体间的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将有利于跨域治理中负熵的减少,避免资源的重复、无效投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各主体信守承诺,按照约定履行各自承担的治理任务,降低主体间的摩擦,尽最大可能的确保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的顺畅与高效。学界关于多主体在公共服务领域的研究成果也一再表明:多主体间的协同,是新时代公共服务治理的重要保障[24]。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同样如此,联盟、政府、体育社会组织、市场、社会公众等治理主体为实现城市群体育公共利益可以平等协商,通过社会价值建构、资源整合以及强化问责等实现路径而带来的外部效益,促使多主体协同参与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行动的实效性,进而提高跨域治理绩效。
4.2.2 治理制度体系建设规范与引导多主体协同参与跨域治理行为
结构方程模型结果表明制度建设对引导多主体协同参与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具有重要作用。制度体系建设对于多主体协同参与行为的作用机理主要体现在:在相关制度引导与约束下,多主体间纯粹的竞争关系逐步被“合作与竞争”关系所替代,先前的属地治理理念逐步被跨域治理理念所取代。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道格拉斯·C·诺斯(Douglass C. North)曾指出: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25]。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存在行政区划分割、属地壁垒,经费有限、相互竞争,相互比较、各主体对于跨域治理沟通的太少、彼此间缺乏信任等障碍因素,使得多主体间难以自发形成协同参与行为,彼此间的协同关系亦不会是自发形成,需要借助一定的外部环境引导促使其形成,而这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制度体系的构建。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制度体系的构建,有助于消解当前城市群内各行政区划体育发展规划目标、实践行动不一致的难题,并共同构建起完善的跨域治理机制,引领各参与主体基于内生发展需求而自愿达成跨域治理秩序。相关制度的制定与出台,将有利于政府、体育社会组织、企业、社会公众及媒体等主体各司其位、各谋其位,各主体行动计划更加明确、目标更加一致,进而提高跨域治理效率,避免资源重复供给、低效供给甚至无效供给,以达到更好的治理效果。
4.2.3 治理制度体系建设有助于提升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绩效
单纯从制度体系与跨域治理绩效间这一直接路径来看,跨域治理制度体系建设与治理绩效间关系直接路径系数并不高,仅为0.237。但是,制度体系建设因素还通过“协同参与行为”对治理绩效产生间接效应。间接效应是指在结构方程中原因变量对结果变量的影响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影响一个或者多个中间变量来产生的效应,当只有一个中间变量时,间接效应的计算方法是把两个路径系数相乘[26]。基于此,制度体系建设因素到协同行为因素的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504,协同行为因素到治理绩效的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579,制度体系建设因素通过“协同参与行为”对治理绩效间接效应就是0.504×0.579=0.292。说明制度体系建设因素每提升1 个百分点,将对应间接提升跨域治理绩效0.292 个百分点。总起来说,多主体跨域治理制度体系建设对治理绩效的效应,即关系路径系数为0.237+0.292=0.529,关联性较高。表明制度体系建设对于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绩效有着重要价值与作用。治理制度体系建设一方面打破了“政府”单中心的权力格局,形成一个由多权力中心组成的治理网络。另一方面,通过相关制度体系的建构,消弭地域间的规则冲突,建立起良好协同规则以实现制度化保障,从而解决区域间目标偏离、制度权威“碎片化”的问题,进而有效调节资源分配与资源的跨区域合理流动,不断提升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绩效。
4.3 实践建议
4.3.1 构建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多主体跨域协同治理模式
当前,我国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呈现出明显的政府主体“一元独大”的现象,其它治理主体很少或未有参与的动力,与跨域治理所强调的多元化主体要求不符。协同理论认为:系统与系统之间千差万别,尽管不同系统间属性存有不同,但从整个环境来分析,不同系统间存在着相互影响而又相互合作的关系[5]。任何系统尤其是复杂系统,外界环境或条件发生转变会引起系统内部随之产生变化,当这种变化聚集状态达到临界值时,复杂系统内部各个子系统为了适应新环境或者外部条件,就会主动产生协同作用。在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中,政府不应再是治理的唯一主体。要实现跨域治理效率的最大化与跨域治理途径的最优化,需要充分借助联盟、体育社会组织、企业、社会公众等在内的多元主体的功能优势,作为政府的重要补充力量,引导其参与到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之中,形成“自治”状态,分担政府压力。政府权力需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然而,现实中公众虽然是独立的个体,但是力量微弱,而体育社会组织的出现为公众结合创造了机会与平台,将分散的个人意志凝聚为集体意志。体育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言人与政府、市场并列平等存在,将成为对政府行为监督的最为重要的制衡力量。虽然政府依然居于主导地位,但是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涉及的范围较广、社会公众的体育服务需求较宽,政府难以面面俱到,而体育社会组织、企业能够较好的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因此,在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中,打破区域之间的行政划分,将政府、体育社会组织、企业进行整合,构建多主体跨域协同治理模式,各主体功能、资源相互弥补与配合,共同推进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进程。
4.3.2 培育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多主体跨域协同参与文化
信任、共享、守承诺是除权威和金钱之外的良好的治理机制,建立起充分的信任、资源共享以及信守承诺的跨域参与文化氛围,能最大限度地削减合作的不确定性。可见,培育多主体间跨域协同参与文化成为当前推进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的关键。首先,培育跨域治理“共同体”理念。这是多主体协同参与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的心理基础,通过多主体的集体认同,培养城市群区域归属感,达成对协同参与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的共识。在跨域治理联盟、各级政府的主导下,应对各级各类参与主体进行广泛的宣传,使其意识到跨域治理的整体性与关联性,提升其对跨域治理的身份认同,形成多主体协同参与跨域治理的凝聚力与向心力。其次,强化主体跨域治理的责任伦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各主体承担跨域治理责任要比利益共享更为关键。各主体应明确各主体在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中的职责与角色,不断提升参与跨域治理的责任感、使命感,提高跨域治理参与的行动自觉。再次,搭建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信息共享网络平台,借助智慧赋能主体间跨域信任。信息共享网络平台是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的神经中枢,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把各主体有机联系起来的一个信息支撑体系,以共享城市群体育公共信息为主线,以建立政府与企业、体育社会组织、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互通为使命,推动城市群区域间体育公共资源的衔接,防止“信息孤岛”现象的产生,切实解决跨域治理中各主体间信息不对称的现实情况,消除主体间的信任隔阂,实现资源跨域共享,助力多主体良性博弈态势的形成。
4.3.3 完善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的制度体系建设
制度是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的核心,要利用好制度体系建设来推进跨域治理进程。具体而言,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制度体系建设应包括:(1)协商决策制度。针对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供给,应在区域联盟协调下建立起多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商决策制度,将多元主体聚集在特定的协商场域内,通过信息共享、民主对话、理性辩论、平等交流等方式达成协商共识,进而做出决策、消除分歧,最终实现协商目标与利益的多元整合。(2)信息共享制度。成立专门负责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信息共享的组织机构,研究制定《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合作框架协议》、《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信息共享管理条例》等等,确定信息共享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并就信息共享安全要求和工作监督考评进行设计。(3)激励惩戒制度。通过绩效考核,设立区域体育社会组织服务等级认定、年检制度,上级部门或联盟财政资金转移支付、财政补贴、政府购买资金的方式以及实施政府贴息补贴,减免税收或个人所得税等方式的驱动作用,激发各级各类主体对跨域性体育公共服务的参与积极性。同时,如出现以谋取利益而表面应付、虚假、形象工程等行为,还需有明确的惩戒手段与办法,如职务降级、组织荣誉撤销、企业罚款等,避免投机取巧与权力寻租。(4)绩效考核制度。针对地方政府、体育企业、体育社会组织参与协同治理的角色定位与职责,分门别类建立绩效评价标准,将城市群跨域治理政策制度制定、治理信息公开共享、协商平台共建、协同治理财政支出等列为绩效考核并上升为一票否决的“硬指标”,以评促改推动跨域治理不断走向深入。(5)监督问责制度。如借鉴“中央环保督察制度”,由国家体育总局甚至国务院成立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巡查小组,不定期进行巡查、指导和督导工作。各城市群应成立多主体共同参与的督察组,设立专门的督查反馈平台、渠道,建立起各主体间的相互监督机制等,并就问责程序与惩戒措施进行明确,赋予各主体更多的权利与责任,激发各主体在有效的制度架构下与其它主体相互协作实现共治。
5 结语
二十大报告重申“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重要性,并对此作出新的任务部署,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是贯彻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本研究设计了主体协同行为、制度体系与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绩效的关系结构模型,并进行了实证量化反馈,呈现了三个主要变量因素间的影响路径。结果表明:在跨域治理制度体系保障下,联盟、政府、体育社会组织、体育企业、社会公众等主体之间彼此信任、信息共享并信守承诺,协同参与到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中,能有效提升城市群公共服务跨域治理的成效。考虑到城市群体育在我国兴起晚、发育尚不成熟,加之新冠疫情反复不断,限制了实地调研的广度,致使研究仅对长三角进行了问卷调查与数据分析,涉及的城市群少,这是本研究的薄弱之处。此外,城市群体育公共服务跨域治理的跨域联盟合法性问题、跨域治理法律规范问题、治理绩效评估问题等是本研究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亦亟待进一步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