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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视角下股与债的界定

2022-12-12福建正联宁德律师事务所胡夏梅

区域治理 2022年39期
关键词:破产法运转债权

福建正联(宁德)律师事务所 胡夏梅

由于现阶段债权与股权之间的认定方式与认定内容,存在有司法实践上的不统一等问题,由此相关工作者在日常工作展开以及推进方面,需要对股权与债权自身的性质进行一定的明确工作。但是另一方面,受到股权与债权之间界定不明确的影响,许多工作者就是否应当对债权以及股权的性质进行对应的确立统一标准,依然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甚至争议。因此,在破产法视角下,如果无法对这方面问题进行更为全面的解决工作,则需要从改善法律滞后性这方面出发,对这部分内容进行优化以及完善。

一、股权与债权在破产法之中存在的特殊性分析

相关工作者在推进现代化的法律规范工作时,需要充分明确债权与股权之间所具备的定性以及概念内容。通常而言,现代化的股权属于一种具备综合内容以及性质的权力内容,拥有直接代表公司股东整体人身权益以及财产权益的相应功能与推进实效。从债权的实际展开内容上来进行分析,债权的出现往往依赖于公司自身的各项融资活动,然而如果企业当前处在濒临破产的状态下时,这方面内容则会出现相对较为明显的冲击,需要对其予以充分的重视。

(一)整合破产机制来看股权与债权之间的理论划分

从现代化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类企业破产问题上进行分析,破产这方面的内容,往往会带动产生财务危机问题的企业获得一定的转变机会。这方面内容从整体上来展开分析,主要的核心机制依然停留在整理破产企业自身债权债务的内容运转上,带动公司债权方能够得到相对平等的受偿机会,促使公司各方工作者能够在法律面前,享受到合法的权益,并在这一过程中承担对应的风险。

尽管现代化的股权与债权内容,在破产法视角下存在有许多技术性的内容规定,但本质上而言,这方面内容并非是单纯的程序法内容,而是在全面尊重并全面分析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内容后,所做出的对应规范性内容。从这方面出发,相关工作者在对股权与债权进行理论概念的分析工作时,整体的破产法内容并不能对其进行相应的规定性内容,反而是全面认定这部分内容之中对于股权与债权的规定。这方面的内容也全面体现着破产法自身全方面尊重其他非破产规则上的内容规定。现代化的破产法本身属于一种规则的集合体,整体包含对责任承担与权力实现方面的工作内容,但是在行使权以及责任承担方面的内容,却只能从其他方面的法律内容之中进行应用工作,导致破产法极易出现运用不规范的情况[1]。

(二)不同主体自身的债权与股权性质的区分方式

从公司自身的资本运转方式上来进行分析,投资人如果想要全面发挥作用,则需要用债权人或者股东身份,来参与到公司的建设与发展过程中。这方面内容也体现出了公司经济建设与发展方面各方存在的收益以及风险分配问题。一般而言,现阶段国内在推进各类公司的建设与发展工作时,出于债权等方面的问题,可以根据前期所设置的内容来约定公司到期还本付息。这部分内容整体上与公司自身是否具备盈利能力并不具有直接的关联,使得债权负责人在参与到公司经济建设与发展的过程中所需要承担的风险也相对较低。然而从股权与公司的整体经营实际成效上来分析,这部分股权内容与公司的经营状况也存在着直接的关联,由此股东方在参与到公司经营以及运转的过程中,具备相对较为明显的决策能力。在具备这方面能力后,股东方也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以及风险。如果当前投资公司出现了破产问题,需要展开进一步的破产清算工作,则股东自身具备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力。

受到这方面的影响,国内各类公司在日常工作与实践的过程中,常常会有股东为了能够在公司出现破产问题,需要展开进一步的破产流程办理工作时,想要具备与其他人共同的公平受偿权力,避免公司在破产流程运转过程中出现其他问题,而选择为公司提供一定的借款。这类方式虽然可以协助公司进行一定的缓冲,但也直接违背了股东自身所具备的出资义务。因此,公司在现代化的运转过程中,如果出现了第三人与公司股东均向公司进行现代化投资操作的情况,则需要根据投资款项的实际内容,来判定款项的性质,明确对应的负责主体。如果忽略了这部分内容,则会导致公司在出现破产问题后,债权人自身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完善的保护,因此需要相关工作者全面考量各类影响要素,进而展开相应的区分工作。

1.外部第三人

在现代化的社会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公司股东与公司的实际管控工作者,在展开日常的公司经营以及运转工作时往往可以采用资金注入的方式,以此来提高公司的对外融资实际成效。受到这方面问题的影响,公司在日常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可以在不利用法定增资流程的情况下对维持运作的资金进行全面的资金获取工作。同时外部投资工作者在参与公司的经营工作时,也可以与公司进行一定的协议签署工作,从而明确公司运转过程中自身能够获取的收益以及投资利息,提高借贷合同的应用成效。这方面内容也让双方之间存在的债权以及债务关系呈现出界限明确的情况。

但是从整体工作运转以及工作内容推进方面来进行分析,现代化的公司在运转过程中所具备的投资以及融资方,往往会选用更加便捷且有效的交易方式,来进行后续的交易工作,实现最终的投资以及运营目标。因此相关法律工作者在参与这方面工作的过程中,不能够只依靠合作协议自身的性质,来对这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进行单一的界定工作。现代化的公司在进行决议工作时,整体的决策权分配往往会集中在股东的手中,但是从实际的工作展开与公司发展上,则会将投资方视作具备股东身份的一部分公司建设参与者,整体决策权的实际应用效率相对较低。从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的商事组织运转成效上来进行分析,相关工作者在参与公司的经营以及运转工作时,普遍认为债权人自身并非全方位不具备表决权力。受到这方面影响,如果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破产问题,则需要在没有损害其他债权人自身权益的情况下,全面尊重当事人在交易结构方面所做出的安排。

2.股东

现代化的公司以及企业在建设与发展过程中,股东属于为公司提供运转资金的一个重点组成部分,同样属于公司的主体。但是在实际的股东权力发展与运行过程中,股东自身的权力以及义务,几乎均要受到公司法方面的制约。由此带动着外部债权工作者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关系,在具体的发展与延伸层面,需要全面坚持这两个基本原则,以此来不断提高最终的公司运转实际成效。

而公司在运转过程中,如果需要进行破产流程的推进,则此时公司自身的各大股东会受到责任承担方面的限制,只能对破产清算后的实际剩余财产进行分配请求权的申请工作。这也使得许多股东在遇到这类情况时,会选择为了最大限度地规避这类问题,对借款方式展开应用,从而替换掉对于公司整体的出资义务。这类情况广泛存在于各类需要进行破产清算对方公司之中,不但违背了股东如实缴纳出资方面的义务,也不利于在破产法之中对第三方展开利益方面的保护工作[2]。

二、破产法视角下股权与债权界定的问题演变分析

(一)投资融资创新背景方面的讨论工作

相关工作者在推进对于破产领域之中的股权以及债权界定方面工作时,需要将整体的工作视角与展开基础放置在其他角度上。从这一方面可以发现,国内在推进股权与债权的界定与划分工作时,整体的工作内容与工作展开实际成效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但直到现在,这方面的内容依然存在有界定方面的区分问题,没有形成统一的划分标准。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追溯到现代化的投资与融资领域刚刚兴起的时期。

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国内公司在资金方面存在相对较大的需求,从而带动着对外融资市场的扩大。但是这方面的需求与国家在借贷上的管控工作方面出现了相对较为严重的冲突性问题,由此许多投资方与公司管理工作者,在融资与投资上会选择不同的方式以及手段,尝试以此来更好地实现投资融资利益的最大化。而股权与债权的界定出现融合去向,便是受到了这部分内容的影响与推进。从现代化的市场建设与市场发展方面来分析,公司在建设与发展过程中所签订的各类交易协议,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可以对《合同法》进行对应的实际运用,从而提高工作的展开以及推进实际成效。但是各方面投资与融资工作所签订的协议内容,依然存在有许多钻法律空子的情况,这类问题近年来也引起了法律工作者的高度重视。

(二)司法裁判工作的内容梳理

现代化的企业与公司,在日常经营与运转过程中,如果出现了破产问题,需要进行破产清算工作,则可以从不局限于破产问题之中的股权与债权性质方面来出发,提高纠纷的认定成效。相关工作者在推进这方面的研究工作时,可以相对直观地发现,国内依然存在有许多类似甚至相同的判决内容。从国内各类代表性案件上来出发以及分析,可以明确现阶段国内司法规定以及司法内容在实践的过程中,对于股债的性质认定方面存在着许多的差异性内容,造成这方面情况的主要原因,则是受到审理法院在实际的裁决过程中所考虑的因素差异而造成的。这类情况的存在,导致国内司法工作者在推进债权与股权的司法判定与界定工作时,选用的路径存在有较大的差异,无法对股权以及债权方面所存在的差异进行具体的衡量与判定,因此为理论与实践工作预留下了相对广阔的研究以及发展空间[3]。

三、学术界存在争论的内容分析

(一)区分说内容分析

相关司法工作者与法律研究人员,往往会秉持方面的观点,将公司整体视作一个相对集中的网络,其中公司所具备的股东以及外部债权责任方与债权人,均是受到现代化契约关系影响的相应成员。此时的公司本质上只是一个用来替代市场经营发展,而展开契约内容互换以及生产的场所与机制,在功能运转方面主要服务于降低代理成本这一方面。由此,受到股权与债权之前代理成本差距相对较大等情况的影响,许多司法工作者和法律研究人员高度重视对与债权与股权方面的区分工作。但是在国内的司法体系发展过程中,受到股权与债权之间存在的权利内容影响,在法律效果的推进方面均存在着许多的不同,带动着成文法在优化自身规定的过程中,便强化了概念的界定,促使这两个方面能够全面地区别开来。这方面的内容也充分证明,相关工作者在推进股权与债权的分配关系时,需要站在破产法的视角下对其进行分析,明确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别,提高区分成效[4]。

(二)不区分说的内容分析

这部分内容在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与“区分说”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一些国家的法律建设与发展方面,债权与股权之间的共通性要远超两者之间具备的个性,最具代表性的便是投资者在为公司提供相应运转资金时,需要对其承担一定的风险。从现代化的公司运转与经营实际成效上来进行分析,公司在日常运营过程中,股东不但可以参与到公司治理的工作之中,相关债权负责方也可以从公司自身的章程运转上来对部分决策权进行使用工作。由此在股权与债权做出明确的划分工作前,这部分内容并不具备可行性。

在国内的法律体系发展与完善过程中,与国际主流法律体系之中的这部分内容存在一定的共通之处,也就是认定承认股权与债权之间存在的差异内容,但不意味着两个方面全面孤立甚至缺乏关联。另外,国内在现代化的实践发展过程之中,已经出现了相对完善的股权转债权以及债权转股权操作方式,带动着股权与债权之间的相互转化。由此可见,现代化的股权与债权在相互融合方面已经逐渐发展成了一种趋势,因此在前期交易工作的展开与推进过程中,需要全面重视这方面的工作内容,完善实际的工作成效。

四、债权与股权之间的界定以及与破产法的融合分析

相关工作者在推进债权与股权的界定工作时,往往会将新兴领域的投资与融资方式作为对应的研究内容以及重点展开方向。但是从破产程序的发展上来进行分析,往往会涉及相对较多的第三方利益内容,约束条件相对较多。由此使得债权与股权出现问题时,需要司法工作者与法律研究人员,根据具体问题来进行具体分析。股权与债权之间的区分问题,从本质上而言直接涉及《合同法》与《公司法》这两个方面,但是在公司进行破产流程的推进工作时,又会受到《破产法》带来的制约。这使得不同的法律内容之间存在着差异较大的立法宗旨以及工作原则。因此股权与债权在性质界定方面的工作,不能只是简单地依靠单一法律内容来进行规定[5]。

国内的现代化司法工作在推进过程中,往往会赋予股权与债权融合相对较大的推进空间,由此使得两者如果在融合过程中出现了争议问题,则需要从法律层面来进行工作内容的推进与优化完善。总而言之,在性质评价涉及多向规则时,应该考虑的是如何避免规则之间的冲突以达成不同法律间的协同,而不是针对个案在单一法律中想要一劳永逸地作出“事后法”的规定。

五、结语

综上,相关工作者在推进破产法视角下股与债的界定工作时,其可以从债权与股权之间的界定以及与破产法的融合方面着手发展。也可从破产法视角下股权与债权界定的问题演变等方面来推进,从而实现工作成效的优化以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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