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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运输动物经指定通道入豫监管的思考

2022-12-11冯利霞陈少渠

中国动物检疫 2022年8期
关键词:检疫河南省运输

冯利霞,陈少渠

(1.河南省农业科技展览馆,河南郑州 450008;2.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郑州 450008)

当前,动物跨省调运仍较为频繁,而跨区域、长距离运输动物存在较大风险隐患。规范动物运输活动,有利于降低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2019年6 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和2020 年9 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都要求各地建立指定通道制度[1-2],统一实施畜禽指定通道运输工作。

2021 年1 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5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道路运输动物进入本行政区域的指定通道,并设置引导标志[3]。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第102 条规定了相应的罚则:“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5 000 元以上10 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 000 元以上50 000 元以下罚款。”这是《动物防疫法》修订后新增的条款。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陆续公布道路运输动物进入本行政区域的指定通道,并对入省境或者过省境运输动物实施指定通道管理。河南省自2021 年12 月1 日起对入豫动物实施指定通道管理。本文分析了道路运输动物经指定通道入豫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对依法查处未经指定通道运输动物行为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加强运输动物经指定通道入豫监管,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传播有所裨益。

1 现状

为落实国家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政策,加强入豫动物跨省调运监管,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传入传播风险,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2021 年11 月27 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对入豫动物实施指定通道管理的通告》,对入豫动物实施指定通道管理。通告规定,自2021 年12月1 日起,在全省设立27 个入豫动物指定通道,凡运输动物入豫的,应随车携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有关材料,从指定通道进入,并主动到指定通道动物防疫检查站报验、登记信息,接受监督检查。经检查合格并取得签章后方可入豫;经检查不合格或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处理;发现染疫动物的,应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凡未经指定通道运输动物入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运入的动物,违法接收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自2021 年12 月1 日河南省27 个入豫动物指定通道投入运行以来,道路运输动物车辆开始经指定通道通行,接受查验后入豫。各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克服困难,认真履责,查证验物,严格把关,共查验动物运输车辆21 085 辆次,为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传入传播做出了积极贡献。

2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据统计,2021 年12 月1 日—31 日,共收到省外出具的有效动物检疫证明信息7 014 条,27 个入豫动物指定通道共查验动物运输车辆1 009辆次,通行比例为14.39%。自2022 年1 月1 日以来,入豫的动物运输车辆经指定通道通行并接受查验的比例仍不足60%。

究其原因:一是通过指定通道运输动物是一项较新的规定,由于宣传贯彻不到位,一些动物养殖、运输(包括自行运输动物的货主、货主以外的承运人)等生产经营主体不知道或不了解具体规定,运输动物时未经指定通道入豫;二是农业农村部电子出证系统推送给河南省的动物检疫证明中车辆到达地为河南省,但车辆实际并未入豫,此类情况占相当大比例;三是车辆到达地为河南省,并且经指定通道入豫通行,但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站查验,车辆信息未登记或未录入系统;四是部分车辆的货主、承运人存在使用未备案车辆运输动物,运输动物应当检疫而未检疫,违规调运、运输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故意逃避指定通道检查,从其他道路入豫。同时,由于对入豫动物实施指定通道监管是一项新工作,主管部门目前仍存在学习不足,认识不清,重视不够,落实不到位,无从下手,不敢、不会、不愿办案,部门协作配合不够,地方人财物保障不足,检疫、监管和执法工作不到位等诸多问题,也间接造成了指定通道制度未能充分落地。

3 措施建议

为加强入豫动物跨省调运监管,提高车辆经入豫指定通道通行并接受查验的比例,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人防+物防+技防”多措并举,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动物运输活动,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通畅、供应稳定。

3.1 核查车辆信息

通过河南智慧兽医云平台,将农业农村部电子出证系统推送的到达地点为河南省的动物检疫证明和河南省27 个入豫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查验记录逐一比对,可初步查出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河南省的动物及车辆信息,立即核查到达地相关机构,确认动物及车辆是否真正到达辖区相关地点,是否被相关单位(个人)接收。经查属实的未经指定通道运输动物入豫的车辆(运输人),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3.2 查处违法行为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有案必立、立案必查、查案必果。强化一查到底,克服查点不查线、查线不查面的问题,扩大办案范围,对每一条案件线索,都要向上溯源、向下追查,查清车辆来源和去向,对涉及的违法行为全链条打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将打击和震慑相结合,执法和教育相结合,全面提升执法工作效能。

3.2.1 运输环节 对应备案而未备案车辆从事动物运输,承运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动物,未经入豫动物指定通道跨省调入动物,不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载到达地运输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各入豫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管理办法(暂行)》要求,做好经入豫动物指定通道进入动物及动物运输车辆信息登记、查证验物、疫情报告、违法线索移交等工作,落实上级交办及省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部署安排的其他动物防疫任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或按照职责分工移送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3.2.2 养殖环节 严格依法依规做好省外入豫动物落地监管工作,对养殖场(户)跨省引进饲养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在24 h 内报告,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接收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为来源不明动物申报检疫或提供便利等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对学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购进的实验动物也要加强查验,对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经指定通道入豫运输实验动物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3.2.3 屠宰环节 驻屠宰企业官方兽医应监督屠宰企业依法查验入场动物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落实宰前检疫申报主体责任。发现接收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未取得入豫动物指定通道签章的经道路跨省调入动物等行为的,及时移送所在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依法查处未取得入豫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签章的经道路跨省调入动物的车辆及接收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的屠宰企业。同时,推动建立联合惩戒制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联合惩戒。在河南智慧兽医云平台上,对违规动物运输车辆按程序纳入“黑名单”管理,对涉事养殖企业按要求实施动态“红、黄码”标记处理,对涉事屠宰企业取消“产销联建”备案资格。

3.3 加强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微信公众号、视频短片、挂图、宣传车(栏)等多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动物防疫法》等政策法规,以案释法。把指定通道制度作为《动物防疫法》宣贯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宣讲《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入豫动物实施指定通道管理的通告》等内容及相关法律责任,提高动物养殖、承运等生产经营主体守法意识。在动物养殖及屠宰企业、动物检疫申报点等场所,指导生产经营主体利用信息化手段查询、了解入豫动物指定通道的名称、站址、位置等基本信息,遵法守规运输动物。构建执法机构专业执法与群防群治协作机制,公开举报电话,完善有奖举报制度。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监管氛围。

3.4 强化农业系统内配合

建立健全行政主管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技术支撑机构协调配合机制,完善系统内行业监管和执法办案协同机制。运输动物车辆卸车后一般均在短时间内驶离,对此类违法行为如果不能及时或现场控制车辆(运输人)、固定证据,移送执法机构,将给后续查处工作带来很大被动。目前,随着机构改革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不断深化,河南省基本形成了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或农委,漯河市及兰考县、内乡县、新野县、浚县单设了畜牧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的地方单设,大部分地方整体并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局面。河南省各地机构职能、分工各不相同,日常监管工作由不同的机构承担,改变了过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集检疫、监督、执法职能于一身的状况,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再具有执法职能,执法办案工作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工作中,需要加强监管与执法衔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以更好起到打击和震慑的作用。

3.5 加强区域协作

建立跨区域案件协查机制,及时通报违法车辆信息,做到一地发现,多地联动,全面打击。运输动物的车辆活动范围较大,车辆的备案地和运输到达地往往不一致。在到达地查获的违法车辆如果不是本地车辆,需要及时联系车辆备案地或启运地协查,车辆的备案地、启运地、到达地相关机构协作配合,共同打击违法行为。对农业农村部电子出证系统推送的到达地为河南省但实际并未入豫的车辆,要及时将线索移送出证地相关机构,对其依法调查处理。要全国一盘棋,齐抓共管,严厉打击未经指定通道运输动物行为,避免出现一地软一地硬等尺度不一的情况,使违法分子有可乘之机,法律威慑力大打折扣。

3.6 加强信息运用

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推进“互联网+执法”、智能执法,加强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提升预警能力和执法水平。研发完善软件系统,在河南智慧兽医云平台新增功能模块,完善动物检疫证明签收功能,自动将农业农村部推送的到达地为河南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入豫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查验,河南省养殖屠宰企业接收动物等信息进行综合比对,统计出未经指定通道入豫的动物及车辆信息,在系统中向车辆到达地相关机构发出提示信息,及时告知所在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核查处理。确保工作人员定期对本辖区的省外入豫动物信息开展网络稽查工作,及时通知到达地所属辖区官方兽医进行核查,发现未经入豫动物指定通道通行,未按要求落地报告和入场查验等违规行为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给当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整合信息资源,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进跨地区、跨部门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最大限度地用好用活信息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减少人力物力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加强信息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实现执法与宣教相结合,提升执法效果。

3.7 强化部门联动

完善联合执法、行刑衔接机制。做好与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联合调查、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达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线索明显、事实清楚、涉嫌犯罪的案件,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提高办案效率,增强执法合力。坚决打击组织化、团伙化、链条化违法犯罪活动。

3.8 推进服务型执法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生产经营主体自觉遵法守法。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某些违法行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从而降低执法成本,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建设和谐社会。

3.9 提升监管能力

加强经费保障,切实保障监管执法工作需要。加强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建设。加强执法机构执法基础设施和装备保障建设,配备必需的交通、通信工具,调查取证、检疫检测等设备。对执法人员加强培训、严格考核、科学调配。扎实开展“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开展执法练兵、执法比武、案卷评查,打造一支执法铁军,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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