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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动物检疫工作的思考

2022-12-08郭丙全

浙江畜牧兽医 2022年2期
关键词:监督机构兽医检疫

李 莹,郭丙全

(聊城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山东 聊城 252000)

目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官方兽医正处在动物防疫法修订后的新一轮事业机构改革时期。事业单位改革后重新组建的机构存在着上下不对应,运行不畅通,工作不到位被追责问责等风险。在这种复杂的新形势下,动物检疫工作如何做到位、不错位、不越位,确保不出问题,是每位检疫人员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作者结合多年的工作实际,从正确理解动物检疫涵义、厘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责、正确界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熟悉法规检疫规定和检疫政策、掌握熟练运用检疫规程、宣传贯彻《动物防疫法》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解析和思考,以期各位同仁在检疫工作中有所借鉴。

1 正确理解动物检疫的涵义

动物检疫是指为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和流行,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由法定的机构、法定的人员,采用法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对象和检疫标准,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检疫是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重要手段,属于政府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2 厘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2.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责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1997年通过实施,之后2007年通过第一次修订,2021年1月通过第二次修订[1],并于2021年 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做出了较大调整,由原《动物防疫法》中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调整为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与修订前相比,删去了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的职责。

2.2新修订《动物防疫法》赋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

2.2.1对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产品进行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2]。新修订《动物防疫法》与原法相比较,删除了实施现场检疫的“现场”二字,动物检疫工作机制和程序可能发生重大调整,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的方式更加灵活,既可以委派协检员到现场,也可以委托社会化组织承担。

2.2.2对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进行检疫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要求对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这表明进一步扩大了动物检疫范围。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即将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为实施野生动物检疫提供可操作性依据。对野生动物实施检疫不改变保护利用制度,在实施检疫的过程中要注意与野生动物管理规定相衔接。

2.2.3对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疫 目前,我国已建成海南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山东省胶东半岛免疫无口蹄疫区和免疫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吉林省免疫无口蹄疫区等一批无疫区。为有效预防、控制无疫区规定动物疫病的传入传播,持续维持无疫状态,需要对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采取更为严格的检疫措施。因此,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货主除了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取得检疫证明外,还应当按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2.2.4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 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的行政措施;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3]。这里表述的采取补救措施包括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补检。补检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的一项行政权力,是对违法行为采取的补救措施,不需要管理相对人申报检疫。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是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法定主体,只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才是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唯一法定主体。因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职权时,需要指派或委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只有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指派或委托才能实施补检。

2.2.5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如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3 正确界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目前,由省、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所组成的动物检疫工作体系已经发生变化,各地承担动物检疫职能的机构类型和名称多样,依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规定,只要是地方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承担动物检疫职能的机构,无论其机构如何设置、名称如何表述,都属于《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动物防疫法》赋予的相应职责。关于类似情况,2017年5月17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执法改革中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进行了明确答复。

4 熟悉法规检疫规定和检疫政策

在新《动物防疫法》从国家法律层面对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作出明确规定的同时,作为检疫工作者还应对相关政府的检疫细则进行认真解读。

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从检疫申报、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无规定疫病区动物检疫等几方面,利用四章的篇幅对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明确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2018年8月3日,我国发生首例非洲猪瘟疫情后,农业农村部先后出台了《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动物检疫出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分别明确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生猪产地检疫申报后应当严格查验运输车辆备案情况;驻场官方兽医签字确认生猪屠宰厂(场)非洲猪瘟病毒自检结果,对检测符合要求的生猪产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并注明检测方法、检测日期和检测结果等信息;经检疫合格的种猪或仔猪,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时,“用途”项目分别填写“种猪”或“仔猪”;等等。

5 掌握熟练运用动物检疫规程

动物产地、屠宰检疫规程是实施检疫的重要依据,是官方兽医必须掌握并熟练运用的,只有掌握并熟练运用检疫规程,才能规范开展检疫工作。目前,聊城市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执行的动物产地、屠宰规程共18个。其中:农业部印发的11部产地检疫规程、6部屠宰检疫规程,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1部地方屠宰检疫规程。

6 积极宣传贯彻《动物防疫法》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已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担负着动物检疫工作的重任,也是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的重要力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组织做好新修订法律的学习研究和宣传贯彻,重点开展好两方面的宣传培训。

6.1面向防疫检疫人员 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和组织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扎实做好《动物防疫法》的学习宣传工作,推动官方兽医人员掌握《动物防疫法》的基本精神,熟悉基本内容和技术规范,进一步提升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6.2面向畜牧从业人员 针对畜牧从业人员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活动。充分运用微信、微博、微视频等新型手段开展宣传,使畜牧从业人员熟悉了解法律修订精神和内容, 提高尊法、用法、守法意识,积极支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举办丰富多彩、通俗易懂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人民群众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动物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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