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殡葬法规、礼俗与仪式脞论
2022-12-07任俊圣
任俊圣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重庆 401331)
殡葬民俗活动是映射民众精神世界的优质载体,也是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领域。古今中外的殡葬活动常常围绕处理遗体而进行,殡葬活动能够映射出民众对苦难与希望、肉体与灵魂、此世与彼岸、逝去与新生等范畴关系的思考,这些思考集约化为殡葬法规、礼俗和仪式。传统殡葬活动是在民众对灵魂存续的希望、对逝去将在彼岸延续的信仰(相信)中而建构自身,这种建构的逻辑基础是“死后世界”和“灵魂”的存在。但是,科学常识和民众意愿常对该基础持反对或是不信任的态度,现代殡葬的精神基础趋于散殆。现代殡葬在即将散殆的精神基础上延续自身,需要构建适应于现代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和精神活动内容的民俗基础,通过变革和创建新型殡葬活动模式反作用于相对滞后的殡葬民俗才可能将民众对殡葬的诟病反转为敬重,这是殡葬工作者和民俗研究者的初心。
1 现代殡葬法规与德治
现代殡葬法规和礼俗仍旧是物质生产活动的性质和进程在民俗中的表现,仪式常常成为这种表现的关键形态。殡葬法规是国家权力和意志对殡葬活动进行影响的具体形式;殡葬礼俗则是民众自觉的规划殡葬活动的人际表达;殡葬仪式成为殡葬礼俗的专门化、敬重性的行为程式。论述殡葬法规、殡葬礼俗、殡葬仪式是殡葬制度与礼俗改革研究的基础,是深化殡葬改革、发展殡葬事业和创新殡葬服务的根基。
1.1 现代殡葬法规体系
“我国的殡葬服务制度远未成熟,导致殡葬服务提供乱象丛生,并引发社会矛盾,激发了人们对人生最后一程的后顾之忧”[1],我国殡葬管理部门持续地进行着关于殡葬制度的改革探索。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这是我国殡葬工作的第一个全国性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殡葬改革由倡导阶段初步进入法制阶段。1997年,国务院发布实施了《殡葬管理条例》,该条例标志着我国的殡葬管理工作正式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对殡葬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规定,“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2],延续了对遗体火化处理的强制性、对殡葬礼俗改革的决心。在1985年至1997年期间,全国多个省级区域颁布并实施了省级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后,全国省级区域陆续颁布或修订了本地的殡葬管理条例,地市级区域逐步在有法可依的背景下颁布了适应于本地经济、民俗情况的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对殡葬管理条例的执行进行细化。由此,形成了我国多级殡葬管理法规体系,在该法规体系的支持、引领下,遗体火化态度、殡葬礼俗和仪式发生了巨大的转变。
1.2 现代殡葬的法治与德治
《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多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殡葬管理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应答不仅需要法治模式的推进和改进,也需要殡葬管理德治的策应。现行《殡葬管理条例》 及其配套制度已滞后,“我国殡葬立法进行系统、深刻反思显得十分必要而迫切”[3],我国殡葬事业改革亟待法规的修订和德治的支持,以化解矛盾、解决各种问题。
殡葬道德作为一种深层次的生死观表现,受我国几千年来形成的“百行以德为首”“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等传统价值取向的影响,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殡葬行为。殡葬管理中“德治”与“法治”是有机统一的,在殡葬管理向“殡葬治理”的进程中,不仅要加快《殡葬管理条例》向《殡葬法》的升级,也要推行以礼俗改革为质地的德治。以殡葬管理中的道德教育、道德自律和道德建设作为法治的后盾,提高全民殡葬活动的道德素质,殡葬管理的法制化才能形成主动参与、积极反馈的良好氛围,形成有利于社会健康发展的殡葬礼俗。现代殡葬礼俗已经成为绝大多数民众购买核心殡葬服务的依据,但在常规殡葬礼俗之外还夹杂着出殡择吉、墓葬风水等待议内容,法治殡葬很难在这些行为的限制中面面俱到,殡葬管理的德治是应对此类问题的上策。
“殡葬改革是一场牵涉信仰、习俗仪式和价值观念且与每一位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传统文化变革”[4],依据殡葬活动的性质和殡葬管理的舆情分析,殡葬管理必须坚持德法兼治的基本道路。殡葬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德治”的潜移默化,也需要“法治”的警醒约束。深化殡葬改革的法治进程可以深化德治功效,殡葬管理的德治模式有益于减弱法治工作的阻力,是法治工作的保障和支撑。
2 现代殡葬礼俗的惰性与催化
礼俗是重要事件的特定礼节和通俗做法,殡葬礼俗就是殡葬活动中处理遗体关键过程的特定礼节和一般做法。殡葬活动的关键过程有3 个基本方面:殡、葬、祭,这3 个基本方面有具体的程式,包括:告知死亡的事实(报丧)、整肃死者的遗容并将遗体纳入棺中(殓)、完备死者的暂居所并支持其某种转移(奠)、祭奠死者并慰问其丧属(吊)、告别(辞灵)、将遗体转移进行火化或墓葬(出殡)、将骨灰或遗体埋入地下(葬)、在特定的时间与死者发生互动(祭)。这些礼俗受时代和地域影响不大,遵循基本的行为规范,有特定的形式,这种稳定性、一般性源自共通的死亡文化背景,即民众对于死亡的一般理解和共通期望。
时间(时代)对殡葬礼俗的影响较小,影响较大的是宗教观念和迷信思想,这两个因素受政治制度和法规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具有迟滞性。影响殡葬礼俗变动幅度的因素还有更为根本的原因——民众幸福感受与苦难感受之间的关系。新中国的成立和现代科技对民众生活的积极影响显而易见,但是幸福感受的时代差异不显著;再者,民众对于死亡的认知仍旧陷入于“苦难”,这种心理现象使得殡葬礼俗囿限于虚假的幸福——死后世界。所以,即便我们丰衣足食、快乐安定,但我们的幸福感却迟滞了。现代殡葬礼俗仍旧固执地保留了传统礼俗的基本心理模式和行为方式,在现代殡葬场所内延续自身。
殡葬仪式是殡葬礼俗的行为程式化,殡葬礼俗有较强的惰性,殡葬仪式呈现出缓慢的时代过渡性,这种过渡的物质基础仍旧是生存世界的反映和折射。上述所言之“迟滞”“惰性”和“过渡”,并不是强调殡葬礼俗、仪式的固定,而是描述殡葬礼俗和仪式在自然社会生态条件下变动的艰难,正是如此,我们才需要人为地、有意识地促成改变,促进殡葬礼俗的生化。这些变化,并不是反对或支持某种特定的法规、礼俗,而是对法规和礼俗的社会基础进行再认和思考,调试或重建(改革的本质)法规、礼俗,在这种调试或重建的过程中总是需要某种契机和具体行为方式。仪式具有这种行为影响特质和较高的人为可塑性,我们需要通过仪式的变革以反作用于法规的精神并表现礼俗的心境,形成对社会力量的有序反作用和对民众精神世界的有效催化。
3 现代殡葬仪式
关于仪式的研究常常在宗教学、人类学的背景下开展,具体表现为宗教仪式和民俗仪式,前者体现了对未知的敬畏,后者加载了人类对未来的祈望。殡葬仪式既源起于人类对死亡和死后世界的敬畏,也延续了生者对未来的筹划和寄望。殡葬仪式不可避免地具有时间的延续性和空间的贯穿性,是殡葬活动的社会互动功能的“遗传代码”,是殡葬工作人文关怀功能的载体。现代殡葬仪式沿袭了传统社会的精神——反抗压迫、逃避苦难,具体的表现就是用永生替代有死、用虚构对抗真实。我们可以确认,以中国为代表的现代国家,压迫不再是体制性的、苦难也不再是普遍性的,压迫质变为差异、苦难被消解为偶发的、局部的痛苦,社会文化的主旋律是追求“美好生活”。现代殡葬活动保留了以压迫和苦难作为仪式的精神,造成了死亡苦难的假象,将所有的死亡描述为偶然的遭遇,常常表现为“一路走好”。人的必死性及其具化——个体的衰老。固然会引发痛苦和对痛苦的精神痛苦,但是,人生的苦难不能与有死的痛苦相混淆,面对必死性的人生情理可以是悲情的也可以是无畏的,这取决于社会文化对个体的影响,殡葬仪式是这种影响最为直接而典型的文化“器械”。
3.1 现代殡葬仪式的一般形式
上述内容涉及现代殡葬仪式的生发处——殡葬礼俗,殡葬仪式就是殡葬礼俗程式化、集约化的行为表达。影响现代殡葬仪式的因素关联于具有迟滞性的宗教观念和迷信思想,现代殡葬仪式在形式上极大的沿袭了传统殡葬仪式。“传承中华优秀礼仪文化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仪式礼仪文化体系”[5],现代殡葬仪式的形态多样,但依据处理遗体(骨灰)的行为及其伴随的心理指向,能够梳理并确定其一般形式,包括:家奠仪式、供饭仪式、遗体告别仪式、护灵仪式、入炉仪式、安葬仪式、安灵仪式和家祭仪式。这些仪式都围绕处理遗体(骨灰)而开展,不同阶段的心理指向均包含该目的:将遗体抽象为死者并将“死者”渡往另一种存在。这些仪式的称谓在不同的地域有一定的差异,但其社会功能具有相似性,这是现代民众生死观迟滞于物质世界和现代社会关系的结果。
3.2 现代殡葬仪式的两难处境
3.2.1 在场与不在——殡葬仪式的参与者
不论以何种常见的仪式为参照,如婚礼奉茶仪式、入党宣誓仪式、成年仪式等,仪式的主体都是在场的。现代殡葬仪式都具有一种被忽视的特别差异——仪式主体实际上的缺席。死者是入殓、供饭、告别、祭奠等行为的主体,该主体在事实上不具有人格特质,只是在虚拟中加以人格化处理,在仪式场域和过程中均是缺席的。现代殡葬仪式实际上是在主体缺席的情况下开展的,这就类似于婚礼奉茶仪式的新人父母不在场而完成了奉茶仪式。对此,现代殡葬仪式的设计和执行便虚构了死者的感知力——“泉下有知”和存在方式——“彼岸世界”,以此来处理现代殡葬仪式的两难处境。
3.2.2 相信与不信——殡葬仪式的准功效
“在场与不在”的两难处境在古代殡葬仪式中并不存在,古代殡葬仪式的组织者、参与者、旁观者都相信死者“咽气”后以某种方式继续存在,或者会在特定的时间“回家”,由此而产生了诸如魂幡、做七等礼俗。这种心理(观念)背景的现实基础是生死可渡的世界观,是古代社会中紧密群体人际关系性的精神化反应;现代社会,原子化、碎片化、个体化的世界观主导了日常认知并引发了价值观的变革,个体的重要性、独特性、自由性被过度放大,人际关系的紧密性、密切性、关联性被稀释殆尽。这种人文观念的波澜起伏,该文暂不论优劣。在本体论世界观背景下,我们摒弃了关于死亡延展性的认知,典型的例证是“某某医治无效,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刻病故”——死亡的发生不再是过渡的、延展的,于是,我们在理智上不再相信“有些人死了,他还活着”和“死后世界”,但在情感上却宁愿相信而且将持续长久。现代殡葬仪式便在这种处境中维艰——让不信变得相信,民众对于死亡的虚假与真实、情感与理智在现代殡葬仪式中得到了不协调的暂处。但是,仪式总会结束,人生却继续延展,我们需要协调仪式来修复破碎的生活。
3.3 现代殡葬仪式的三种心理效力(动力)
3.3.1 用虚构淡化悲伤
古代殡葬仪式是基于相信或者信仰,是生者与死者的互动式参与;现代殡葬仪式是基于期望或奢望,是生者的“独白”和“表演”。在这种差异下,现代殡葬仪式的基本心理效力从慰藉转变为安抚,虽然殡葬行业中仍旧以“生者慰藉”自诩,但是,实际的心理效力仅仅是用你我都不再相信的虚构来安抚悲痛、淡化悲伤。这个现象可以用“虚假的真实”来界定:现代殡葬仪式的世界观基础和价值观取向都是理智判断下的“虚构”,但是,该“虚构”却能够发挥真实的心理效力——淡化悲伤,虽然这种淡化较之于古代殡葬仪式有着质的差别,但其效果是人人共知且徐徐而往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可以观测到这个现象,例如,在观影过程中的代入、儿童的毛绒玩具、戏水游乐园中的人造海浪等,这些都是某种真实的替代物,但我们在这种替代物中获得了积极的心理感受,或者减除了某种消极的心理影响。虚构淡化悲伤的行为现象是我们在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产生冲突时的取舍,但因其是局部的、暂时的,我们必须面对立体的、长久的生活。
3.3.2 用当下串起人生
具有“虚构”特质的现代殡葬仪式起到了实在的安抚效果,民众因此愿为仪式买单。于是,每当死亡发生时,尤其是至亲之人的死亡发生时,殡葬工作者及其主持的仪式等工作便担当了对生死焦虑救急的作用。每次救急使我们被死亡所打碎、截断的日常又被现代殡葬仪式等工作所修补,最终的结果是日常生活得以延续,个体的生活继续在丰富的物质世界中寻求能量以继续燃烧——这是现代社会个体诉求的稳定价值,但是,稳定价值却面临着终极考验——面对个体死亡时的不朽问题。现代殡葬仪式对此是力不从心的,几乎没有关于人生的告诫和劝勉,利用殡葬仪式的时间完结性和其他殡葬服务的空间隔离性将死者尽快地“送走”,使得生者尽快地投入到当下,其客观效果是将断裂的人生串起。
3.3.3 用遗忘和狂欢压缩死亡
被死亡截断后又在现代殡葬仪式中串起的线性人生终究有“终止”的点——死亡。对此,现代殡葬仪式及其他殡葬工作对此的观照是缺失的。现代殡葬仪式在两难中兼顾了主客和真假,塑造了死后世界、安抚了生死悲怆、弥合了人生断裂,走出殡仪馆和墓地的民众再次踏上了只有自我的孤独。即便有狂欢和拥抱,也不能温暖个体的孤独,也不能阻止人生的终结。仪式过后,你我从站着走出殡仪馆到再次躺着被送入殡仪馆,总是有一段时间的,在这段时间中民众用遗忘和狂欢应付不愿意正视的死亡。民众用回忆过往和铭记幸福来遗忘死亡,所以,我们怀旧并总是对幸福感到不足;民众用工作和休息日来狂欢生命,所以,我们总保持工作努力并总是觉得休息日太短,退休成为“醒时噩梦”、养老院成为“活死人墓”。“有所掩藏而在死亡面前闪避,这种情形顽强地统治着日常生活”[6],人生的各种境遇将我们编排进这种心理场景。在我们面对生死了悟契机——殡葬活动的时候,殡葬工作者并没有给我们以启示。生死的剧情已然如此,只是我们尽量会让退休过得忙碌,尽力会让养老变得青春,压缩死亡对生的侵袭直至轮椅或是病床。现代殡葬仪式对于人生的观照是有文化义务的,殡葬仪式是履行该义务的重要行为方式和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