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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2022-12-07刘俊杰

文化学刊 2022年3期
关键词:赔偿制度惩罚性商业秘密

刘俊杰

随着我国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逐渐增加,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对侵权者的惩罚力度,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两次修正。商业秘密具备多样化的信息,极易被传播,如果商业秘密被泄露,对其所有者造成的损失是不可预计的。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定惩罚性赔偿的意义就在于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并威慑、警告部分人潜在的侵权意识,并对侵权者进行从重惩罚,从而降低商业市场的侵权行为的出现。针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需要根据具体的侵权情节判断其需要赔偿的金额倍数,这就需要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断地进行探究和总结。

一、关于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坚持适度的原则

我国制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使侵权者付出高额的赔偿代价,严厉打击了侵权行为,与此同时,过于严苛的赔偿制度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对于侵权者的惩罚属于刑事方面的职权,惩罚措施的过度使用会严重限制创作者的主动性,不利于我国科技的发展,导致信息在传播的过程中缺少活力。同时,商业秘密的权利者最终获取超出实际赔偿金额的数值,使权利人产生不利的获取性质,而这种赔偿方式与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的目的相违背。所以,惩罚性赔偿制度要坚持适度的原则,不能迷失制度建立的初衷[1]。

(二)依据情节严重程度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规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金额需要根据侵权者获利的数值,以倍数的形式增加赔偿的金额。对侵权者惩罚赔偿的金额倍数,要与其情节的严重性进行对应,并采取适度的赔偿原则,因此,在具体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确定侵权者需要赔偿的金额时,需要严谨的分析侵权者的主客观行为意识,而对于故意性的侵权意识,需要加大对其的惩罚力度,包括侵权者获得的利益、侵权的时间,侵权的范围、侵权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等,要对其故意侵权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2]。

二、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一)恶意实施侵权行为

我国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重要类型之一。在对侵权案件处理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有关的法律规定。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中,确定侵权行为需要侵权者满足具体的条件,如果在判定的过程中侵权者存在主观意识的错误,这就需要管理部门进行重点关注。侵权者主观意识存在的错误主要由于侵权者故意的心态导致。我国制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加重了对侵权者的惩罚力度,让侵权者明确自身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侵权者的主观过错会通过某种行为表现出来,并根据其具体的行为判断其过错的严重程度。依据我国侵权案件的具体条例,针对如何准确判断侵权者的行为给出了详细的指引,但是在实际的侵权案件中,具体的情况会发生改变,所以不能局限于某种固定的思维方式,而要采取主观的判断标准,同时作为权利人要提供直接的证据,并对侵权者的行为进行举证,侵权者故意的侵权意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制度[3]。

在日本预将汉方药更名为东洋药的侵权案件中,中国的汉方药在日本一直被称为“汉方医药”,随着日本的东洋医学会组织的不断扩建,使得东洋医学会组织成为研究中药的主要组织,部分日本人想要将我国的中药更名为“东洋医药”,并且具体的更名计划正在实施中,同时日本还希望对中药的更名计划能够获得更多国家的支持。日本虽然只有200多种来自中国的汉方药,但是却在国际市场中占有巨大的比例。研究发现,日本在国际市场中的中药销售额十分可观,但是我国在国际市场中的中药销售额却只占有极少的比例,中药大都是以原材料的方式进行出口,严重限制了我国中药在国际市场的发展。相关专家分析,由于日本对我国的中药进行了多年的研究,加之日本汉方药在国际市场中的地位,导致多数日本人认为汉方药才是中药,而我国的中药配方不正宗,使得部分日本人想要将“汉方药”改名为“东洋医药”。因此,对于主观方面故意性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者,要加强对其惩罚性赔偿的应用,这种违法行为会严重威胁到企业以及社会的经济发展,基于此,在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要严厉打击侵权者的行为,并使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对侵权者形成有效的震慑与警示的效果。

(二)侵权情节的严重性

当侵权者满足主观侵权的条件后,需要对其情节的严重性进行判断,考量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侵权的行为,比如部分公司以侵权为核心工作,从事着明显的商业侵权活动,对我国的知识产权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因此,对于此类侵权案件需要相关的执法部门将其作为重点的打击对象。同时,想要鉴定界内侵权者的行为,需要从主客观的角度进行分析。从客观的角度考量,侵权者已经坐实侵权行为,并且是其所属企业的业务构成主要的利润来源;从客观的角度考量,侵权者如果为企业的管理层,却故意地进行侵权行为[4]。

在美国相关法院对侵权案件的处理中,通过对案件情节的详细分析,确定了侵权者需要赔偿的具体数额,在判定的过程中,更加注重该侵权行为对社会发展产生的严重后果,以及潜在的危害等。在判断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否适用的过程中,难以精确地计算出赔偿的数额,因此,美国的法院利用“五因素测试法”,对侵权案件进行具体的审查。第一,根据侵权者财产的情况判断其是否有能力支付赔偿金额;第二,补偿性赔偿数额与惩罚性赔偿数额的比例;第三,侵权者主观错误的严重程度;第四,侵权者的主要目的;第五,有关的其他因素。而针对其他因素的判断中,包括了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者利用非法方式获得的利益;侵权者是否有弥补的措施;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所有人受到的损失与惩罚性赔偿数额的比例等。在我国相关的司法制度中,对于侵权者情节严重的考量需要根据事实内容进行分析,并作为是否构成惩罚性赔偿的关键因素,所以在判断侵权者是否适用于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时,需要考虑案件整体的因素,对侵权者的行为进行综合性的判断。

比如,在苗族传统服饰外流严重的侵权案件中,我国少数民族的服饰吸引了众多外国友人的喜爱,促使我国少数民族的服饰逐渐成为商业活动的主要对象,从而使我国民族服饰出现外流现象。我国苗族的服饰由于具有鲜明的特点,比如工艺精湛、服饰外表彰显雍容富贵、造型十分独特等,苗族服饰便成为我国最具有民族代表性的服饰之一。我国黔东南地区的苗族服饰曾被誉为“一部无字的历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部分商人涌入黔东南地区,并怂恿当地的苗族百姓出售其传统的苗族服饰,并通过高价进行转让,而购买的人多数是外国人。在法国的一家私人博物馆中,收藏了4000多件苗族的传统服饰,而收藏苗族服饰的这位外国人曾说中国人可以免费到他的博物馆进行参观,并自豪地说:“中国人想要进一步研究苗族服饰,可能需要到我的博物馆进行考量”;美国专门研究苗族服饰的专家也曾收藏了中国大量的具有文化价值的物品。

(三)间接侵权

侵权者是否已经造成对他人商业秘密的侵权,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可以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行为。我国郑思成教授将间接侵权行为分为两种:第一种,间接侵权属于对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第二种,即使本人没有直接地参与到他人的侵权过程中,但是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李明德教授将间接侵权的行为用第三人责任进行替代,教授认为间接侵权行为主要是指第三人虽然没有直接性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却为他人侵权活动提供了一定的帮助,或者与直接侵权者存在法律方面的某种关系,因此,第三人要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在此过程中第三人需承担的责任有帮助侵权者以及替代责任。而这两种观点具有共性,李明德教授认为第三人承担的责任包括帮助他人、替代责任,在本质上与郑思成教授对间接侵权的认知相同。由此可见,从间接侵权的具体定义中可以进一步发现,从第三人帮助侵权者甚至引诱其侵权的角度分析,这种不良行为要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性质才能有惩罚性。在对直接侵权行为探究的过程中,直接侵权者由于直接性地对他人商业秘密造成了侵犯,且独立享有,所以已经满足了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件。对于商业秘密的间接侵权行为,比如帮助他人进行侵权等,间接侵权人是否应该赔偿相应的金额,如果商业秘密间接侵权行为构成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那么间接侵权人便需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额。主要原因在于:在发展较发达的国家与地区中,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并没有将间接侵权行为置于制度外,因此,我国更没有合理的理由反道而行。同时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是及时的制止与震慑不法侵权行为的再次出现,严厉打击侵权者主观方面的故意侵权,以及对社会正常运行造成负面影响影响的商业秘密侵权者,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中无论是间接侵权还是直接侵权,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符合该制度的适用原则。

(四)明确直接的证据

不同的侵权行为有不同的证据标准,在没有掌握侵权者充足的证据时,需要从公平公正的判定角度出发,有效地把控证据衡量的标准,并对已经掌握的证据内容进行合理的分析考量。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威慑作用方面分析,其制度适用存在一定的风险性,需要根据精准的证据信息进行判断,同时在具体的侵权案件中,要利用直接的证据证明其他违法行为存在的事实,避免用推论的方式判断事实的真相。针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必须要有直接的证据,并按照证据的标准对侵权者的行为进行进一步的判决,需要围绕侵权案件的具体情节,将直接的证据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因素进行有效的对应,防止在审查过程中,出现滥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象,有助于更好地体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5]。

在河南省相关民间文化遗产项目商标被抢注的侵权案件中,我国的淮阳市被列为重点文物保护的城市之一,其中“太昊陵”被注册为产品项目商标,并且为了扩大宣传的效果,采用了书籍、宣传手册、图片、明信片等传播形式,导致淮阳人不能继续使用“太昊陵”的名称,一旦进行使用,就会造成侵权的行为,同时还需要给注册商一定的费用;被列为世界文物遗产的洛阳“龙门石窟”被某家机构抢注成为商标,其使用的范围从商品变化到书籍方面等,严重阻碍社会对“龙门石窟”的进一步研究考量。河南省文化遗产的专家曾说:“我国的民间文化遗产是全社会乃至全民族的共同财富,不能被个人或者企业机构进行抢注甚至垄断”。想要增强我国民族文化的价值,需要做到坚决维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强烈禁止抢注民族文化遗产的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有损我国的民族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我国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三、结语

综上分析,在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需要根据侵权者的具体行为意识,判断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要严格执行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不能存在攀比竞争的心理。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强化对我国的知识文化产权的保护,促使社会能够投入更多的资源增加创新的活动,从而对社会起到警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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