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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中“情”与“礼”关系探讨

2022-12-07程新雅

文化学刊 2022年3期
关键词:颜渊礼乐论语

程新雅

中国自古以来的社会模式便是以情感因素为主导的人情式社会,情亦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即使到了今天,社会的主导力量已经从柔性的情感转向了刚性的法律,中国人在面对与处理问题时仍蕴含着西方国家很少涉及的人情味道,这是中国人民千百年来形成的思想与文化传统,与儒家的仁学思想息息相关。孔子重礼,他对礼的遵从体现在日常生活以及在朝为官、在校为师的方方面面,且其中并不乏在现代社会仍能发挥功用的部分,丧祭之礼便是不可忽视的内容之一。毫无疑问,丧祭之礼需要遵从的仪节是十分重要的,但古往今来,并不乏文人志士对其发出了反对之声,甚至作为孔子亲传弟子之一的宰予便对其烦琐表示了不满。尽管受到了来自各界的质疑与批判,但以丧祭之礼为例的礼制能够仍然存在且影响延续至今,便证明了其合理性。因此,我们对《论语》中以悲戚之情与丧祭之礼为例的情与礼关系的探讨,实际上是要为看似强制的礼仪规范寻找存在理由与依据,并证明孔子所重之礼并不是空泛、没有实质内容且限制人们活动的工具,相反,礼的存在是有其内在根基的。只有了解了礼存在的内在依据,才能真正理解其在中国能够长期存在且发挥作用的原因。

一、“情”是“礼”的内在基础

春秋战国时期礼乐制度崩坏,从而引起了礼学的兴起。孔子作为恢复周礼的倡导者与拥护人,他的思想中无处不蕴含着有关情与礼的内容,并企图以唤醒人们内心情感的方式使礼恢复其原有活力。

人们的一切行为均是其内在本性的向外流露,《论语》中孔子虽然很少直接谈性,但在他的思想中却始终蕴含着“性善”的主张。《日知录》记载,“曲沃卫嵩曰:‘孔子所谓相近,即以性善而言。’”[1]徐复观亦提出,“孔子虽然未明说仁即是人性”“但他实际是认为性是善的。”[2]依此,人们对礼的制定与遵循,是符合人的内心本性与情感指向,而不是受到外在命令与他律强迫的,这也即孔子所说的“为仁由己”(《论语·颜渊》)。

在《论语·阳货》孔子与宰予关于守丧期限的讨论中,孔子以“于女安乎?”将宰予提出的“一年之丧”,由改变礼制拉入了是否符合内心之安的情感层面上,并用“予之不仁也!”[3]703批评宰予,表明丧祭之礼的存在并不是出于对强制性礼仪的尊重,而是源于内心情感的安宁。又以“予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的形象道理教育宰予,“三年之丧”的礼制规定是源于服丧者内心对父母的感激、怀念等真情实感的自然表达,实际上是为了安抚与满足发自于人们内心本性的情感需求。我们亦可由“人而不仁,如礼何?”(《论语·八侑》)[3]81等语句得知,孔子并不提倡通过强制的手段要求与限制人们如何行为,而是要人人都能遵从内心,从而与礼的要求相符合。李泽厚指出,“孔子在这里为‘礼’提供了一个情感上的解释,即将心理情感作为最终依据”[4]415,援仁入礼,以仁爱之情理解礼文仪节的规范,并发现了礼中所蕴含的德性精神。也就是说,礼仪的制定并不是简单的制约人们的行为,而是要以人的内心情感为依据与基础,从而形成看似严格的礼仪规范而实际上是依循于人心而制定的局面。礼仪文节的外在规定并不是礼的根本所在,若想要礼在国家治理以及社会交往中真正发挥作用,则制礼、行礼时所依据的人的内在真情实感才是其必不可少的骨骼支撑。换言之,孔子主张恢复周礼,并不仅仅是想要国家形成井井有条的局面,而且还想要唤醒人们在乱世中被扰乱的本性情感,使人们的内心得到安顿的同时,做到自然而然地尊礼、守礼。

二、“礼”是“情”的外在规范

孔子重礼,以继承与恢复周礼作为自己的理想。春秋时期的许多观念,几乎都由礼加以统摄,礼实际上即是未成文的、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法。《国语·周语》内史兴论晋文公必霸中有云:“且礼所以观忠信仁义也”[5],便是以礼为一切道德规范的一以贯之。孔子以内心的情感作为制礼、尊礼的依据,从而加强了礼存在的合理性。但另一方面,他仍强调礼对情感的制约作用,即情感的流露要做到“中节”。

以丧礼为例,孔子主张在面对丧葬之事时,固然要表现出悲伤之情,但绝不能过度,情感的表达要以礼的规范为准绳。《论语·子张》记载,曾子曰,“人未有自致者也,必也亲丧乎!”[3]746子游亦有云,“丧致乎哀而止”[3]745。也即是说,出于对礼的要求的遵守,人们的情感经常处于被压制的状态中,很难有放肆表露的机会,即使面对丧葬之事,仍要克制情感的流露,不能任其随意发展,要以礼限情,而不能因情坏礼。《论语·先进》中记载了孔子为坚持“从大夫”的为官立场、制度和身份,拒绝为爱徒买椁的故事,“吾不徒行以为之椁。以吾从大夫之后,不可徒行也。”[3]445也有孔子反对弟子们厚葬颜回,反复提出这种不守礼的行为并不是自己的主张,“回也视予犹父也,予不得视犹子也。非我也,夫二三子也。”[3]448孔子在面对最喜爱的徒弟之丧时,虽然满心悲戚,但仍然能够坚持不逾礼制,并对违反丧葬之礼的行为表示不满。《论语·八侑》还对《诗经》之首的《关雎》展开评价,“乐而不淫,哀而不伤”[3]116,这不仅是对适中、不逾礼的情感的赞赏,亦体现了孔子重视且提倡以礼限情的、不淫、不伤的中庸之德。进言之,虽然礼的制定是以内心情感为基础和依据的,但在孔子眼中,任何情感与行为都不能超过“中”的界限,即礼表达内心情感的同时亦对其有限制作用。

三、“情”“礼”交融,以“情”为本

根据上文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在孔子的思想中,情与礼是相互交融、相辅相成的存在,正如人的骨骼与肌肉,只有两者并存时,人才能成为既被骨骼支撑又有肌肉保护的,可以完成正常身体活动的正常人。

儒家对礼仪规范的要求,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并以处处合于礼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但当颜渊问何为仁时,孔子则提出以“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论语·颜渊》)[1]483即在以合礼为目标的基础上,提出了“归仁”的终极目标。也就是说,“孔子的思想系统是以仁为本源,以礼为表征,仁礼合一的思想系统。”[6]在这一思想体系中,礼是孔子对周朝礼制的继承,仁之情感却是他自己创造,孔子以情与礼互释的基本结构构成了儒家思想的核心与本质性内容。

关于丧葬之礼,孔子一方面强调“以戚为本”,另一方面又主张“丧致乎哀而止”。看似矛盾的两种观点,实际上却表明了儒家关于情与礼的全面主张,即礼虽然对情感的表达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情仍是制礼、尊礼的根本所在。钱穆表示:“仁乃是人与人之间的真情厚意。由此而求表达,于是有礼乐。若人心中没有这一番真情厚意,则礼乐无可用。人心之仁,蕴畜在内。若无内心之仁,礼乐都将失去其意义。但无礼乐以为之表达,则人心之仁亦无落实畅遂之所。故仁与礼,一内一外,若相反而相成。”[7]礼有文有质,孔子并不以礼为一种没有内涵与意义的形式与外在的要求,而是借礼的外在规范激发内在于人心中的孝顺、忠诚、敬畏等道德情感。没有以内心情感为依托的礼乐制度只是没有灵魂的空壳,而为了使社会、国家秩序井然,内心情感的表达亦不可脱离礼的限制。

虽然礼与情之间密不可分,但孔子对待两者的态度仍是有差异的。在情与礼相互交融、二者缺一不可的基础上,我们要认识到情感因素才是根本所在,它不仅是制礼的根据,亦是尊礼所要实现的最终目标。孔子对礼的重视,实际上是对蕴含于其中的人文思想和人道精神的重视,孔子并不想通过外在强迫的方式使人尊礼、守礼,而是想要通过激发人内在本具之性情的方式,使人自觉且自然地按照礼仪规范去行为。《论语·阳货》记载,“子曰;‘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3]691表明了孔子反对当时社会过于重视礼乐的外在形式。《论语·八佾》中亦有:“林放问礼之本,子曰:‘大哉问!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3]82“子夏问曰:‘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素以为绚兮’何谓也?’子曰:‘绘事后素。’曰:‘礼后乎?’子曰:‘起予者商也,始可与言《诗》已矣。’”[3]89-90“临丧不哀,吾何以观之哉?”[1]137这些均表明了礼仪规范看似是对人们的限制,但实际上它的制定与规范乃是出于人们的内心之情。《论语·先进》中多次提到颜渊之死,在这一系列的描述中,孔子虽然严格地按照礼仪规制约束了自己的行为,但在情感上仍出现了不可抑制之恸,“颜渊死,子曰:‘噫!天丧予!天丧予!’”[3]447“颜渊死,子哭之恸,从者曰:‘子恸矣!’曰:‘有恸乎?非夫人之为恸而谁为?’”[3]448李泽厚认为,“个体的情感表达不能完全屈从于理性,否则人乃机器一架而已。个人情感是有灵活性的,不能完全屈从于社会制度的约束,这种灵活性可以表现在文学作品、私人生活中,但在正式的学术论著、社会交往以及政治活动中则要被控制。”[4]259他也说:“不是天本体、气本体、理本体、心本体、性本体,而情本体,才是儒学的要点所在。”[4]79礼固然在众多方面都对人们有着约束与规范的作用,但由于礼是源情而发,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灵活地守礼,不必要时刻被礼牵绊而无法正常表达情感。只有适度地平衡礼与情在社会以及个人生活中的关系,使礼与情之间形成相辅相成的张力关系,才能成为真正有血有肉且不逾矩的人。张荫麟在《中国史纲》中写到:“礼固然是孔子所看中的。他说‘不学礼,无以立’。但每一种礼节原要表示一种感情。感情乃是‘礼之本’。无本的礼,只是虚伪,那是孔子所厌恶的。他把礼之本看得比礼文还重。”[8]总而言之,孔子重礼并主张恢复周礼,但他所推崇的礼制并不是空泛、只求限制人们行为的外在硬性规定。他并没有忘记人类自身不可忽略的情感因素,在提出尊礼的同时,更是希望人们能够通过依照人之内心情态而作礼去规范行为,从而实现社会、国家井然有序的同时,亦可以唤醒人的内在本性,从而实现使人成为内在骨骼(情)与外在肌肉(礼)并存的真正的人的目标。

四、现代社会中的“情”与“礼”

现代社会中的情与礼内涵已经不同于中国传统社会。在以法律为主导的今天,情感因素应被放在第几位始终是现代人需要积极思考的问题。在社会治理逐步向现代化转型,依法治国成为主流的时代,我们仍然要根据我国独特的文化背景将中国人特有的人情味作为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以实现情与法能够各司其职又进行良性互动为目标。但我们不得不意识到,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百姓的法律意识淡薄,有相当一部分民众仍处于将情感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于是,就今天的现状来看,如何使情与法实现良性互动,以服务于现代社会治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中,传统的礼不得不面对新的危机与挑战。快节奏的工作、生活,往往导致礼被人们忽视。相应的,人们也开始思考传统社会中复杂且烦琐的礼制是否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孔子所主张的礼并不是一种形式上的过程,而是要通过外在规范与人之内心本性相呼应,从而达到情礼合一的境界。我们对礼的遵守,并不是因为受到束缚强行为之,而是在内心被外在欲望包裹的今天,通过外在的规范以呼唤内心的性善。我们不得不承认,传统社会中很多礼的要求已经不适用于现代社会。若要使传统的礼在新时代继续发挥其作用,我们应该对其进行现代性的完善与改造,重建适合于新时代的礼,使其以不失本质内涵的全新面貌继续指导现代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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