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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协商民主的百年历程与基本经验

2022-12-07朱兆华

皖西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民主决策民主集中制协商

朱兆华

(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安徽行政学院) 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安徽 合肥 230022)

从历史逻辑来看,中国共产党党内协商民主的实践广泛存在于党的建设中,但对它的理论研究则处于零散状态,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党内协商民主”的误读造成的,因此对党内协商民主进行概念界定和内涵分析是本研究的前提。

一、中国共产党党内协商民主的理论阐释

(一)正确认识协商民主在党内的实用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协商民主深深嵌入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全过程。”[1]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内生于中国大地,中国共产党先进性和民主性的特质及其强大的整合功能培育并引领了协商民主的发展。那么,协商民主的理念和原则自然会体现在中国共产党党内政治实践中。道理很简单,党要领导民主,党自身必须是民主的政党。有研究者对协商民主的认识不够全面客观,错误地认为协商就是不同主体之间的妥协和博弈,协商民主就是提供平台和机制让利益相关方讨价还价、相互妥协、有序博弈。而妥协和博弈在中国共产党内是不允许的。其实,协商的核心是参与者之间相互给出具有说服力并经得起公共性、公开性检视的理由和论据以支持其相应的立场、观点,赢得参与者普遍认同的过程。这样的说理、教育和讨论在中国共产党党内不仅允许,也是值得提倡的。也有论者提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和自身建设聚焦在“全党团结统一、行动一致”,着力于形成中央统一权威,在此大背景下,党内协商民主能够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今天的党建?对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又有多大的意义呢?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疑虑,源于对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缺乏正确的认识、对党的全面领导缺乏足够自信。马克思主义政党从来都是把民主作为自身的本质属性,党内民主是自身发展的内在动力。发展党内协商民主,要求广大党员在一定原则和程序的基础上,对党内重大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表达观点、进行建设性讨论,目的是使各方面意见趋于一致、达成共识,在共识的基础上行动一致,使综合考量和整合各方利益的决策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增强政策的执行力,从而保证党的全面领导坚强有力。

(二)党内协商民主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形式

党员是党的细胞,党员的集合体形成党的各级组织,最终成为整体的且功能齐全的党。党本身没有抽象的权力,党的权力是所有党员的合力,通过党的组织体现出来。不过,与公民天然是国家的一分子、人民当然是国家的主人不同,党员加入党组织是需要经过一定程序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一般还要宣誓尊崇党的章程、遵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服从党的决定。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指的是“党员是党内的权力主体”。既然党内权力的主体是所有党员,那么,党内平等则是必然的逻辑结论。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是,本质这样深刻的东西怎么体现出来呢?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即使群众并不总是很清楚地懂得民主的这个唯一正确的意义,但是他们全都认为民主这个概念中包含着社会平等的要求。”[2](P664)党内民主是体现党内平等的重要形态,那么,党内民主如何落实呢?这涉及党内民主的实现形式。对现有的民主形式进行研究,我们可以概括出两种重要形式或基本形式,即选举民主(或票决民主)和协商民主,两者的有机结合拓展了民主政治的深度和广度。尽管党不同于国家,更不同于社会组织,政党组织内部需要特定的科层结构,需要有对外的整体形象,需要有一定的权威。这些只能说明党内民主是有限度的,却丝毫都不能否定党内民主的存在,既然党内有选举民主,那么党内理应有协商民主,两种民主形式协同发展、共生并进,是党内民主得以充分运行的重要标志和有力保障。

(三)科学界定党内协商民主的概念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对选举民主理性反思基础上兴起的协商民主理论,致力于在多元社会和不同利益的差异和分歧中找到一种不同于投票的理想方案,强调在公共理性的原则下,把政治民主化的重点从关注票决的结果引向注重民主参与的全过程民主。党内协商民主,就是将协商民主理论嵌入到党内政治生活中而形成的与党内选举民主相对应的概念。党员是党内的主体,质言之是党内权力的主体,那么就享有权利参与党内政治生活,用间接或直接的方式决定和处理党内一切事务。根据这一界定,党内民主有党内选举民主与党内协商民主两种重要的形式,不同于党内选举民主的间接性、点断式、周期性以及刚性特征,党内协商民主贯穿于党内选举、党内决策、党内监督的全过程,它是在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在承认党内存在差异的前提下,希望通过理性讨论、平等交流、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柔性民主方式,转变自利偏好、达成公意共识、维护团结和统一。作为党内民主的有效实现形式,党内协商民主有助于完善党内民主选举、促进党内民主决策、健全党内民主监督,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化进程。在概念界定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提炼出党内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即以党的民主集中制为根本指导原则、以切实保障广大党员的民主权利为价值追求、以实现党内民主决策为主要运行方式。

二、中国共产党党内协商民主的历史演进

作为一种民主理论,党内协商民主不是自发生成的,而是产生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形成并丰富和发展了以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为目标、以充满朝气和活力为表征的中国共产党党内协商民主。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内协商民主的初步形成

1.民主集中制的确立奠定了党内协商民主的制度基础

民主集中制在党内的确立,集中体现在党的章程中。建党之初没有民主集中制的提法,当时强调的是党内集中与纪律。1927年4月五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对党章进行了较大修改,在新增“党的建设”一章中,首次提到民主集中制,“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3](P86)。1928年7月六大党章重申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同时在《政治决议案》中强调了党内民主的重要性。从总体上看,由于早期的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准备不足,对民主集中制认识不够全面,缺乏对民主与集中关系的准确把握能力。从遵义会议到解放战争的胜利,党和革命事业的发展在客观上推动了民主集中制建设。遵义会议建立了党的集体领导制度,为实现党内民主与集中相统一建构了制度平台。1945年4月六届七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党内出现的家长制苗头和倾向不利于党内民主精神的发扬,阻碍了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风尚,压抑了党内新鲜活泼自由地民主气氛,使党的纪律成为机械的纪律。七大新修订的党章指出:“民主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领导下的民主。”[3](P118)这就使民主集中制有了一个明确的定义。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1948年9月,毛泽东起草了《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指出党委制的重要作用是防止个人包办,保证集体领导原则的贯彻,“在会议之前必须有个人商谈,使委员们有思想准备,以免会议决定流于形式或不能做出决定”[4](P1341)。明确指出党内协商对完善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作用。

2.党员民主权利的确立提供了发展党内协商民主的主体条件

党在建立之初强调党员对组织的服从,为了保证党的纯洁性,十分注意党员质量,强调对组织本位的认同。“八七”会议后,在与机会主义斗争中党内出现另一种倾向,即由家长制转变为极端民主化,表现为无原则的批评所导致的相互倾轧和否定党的铁的纪律的倾向。这些看似保障了党员的参与权、发言权、讨论权,但由于无法形成统一的意志,就难以使党员的意见发挥作用,从结果上看,党员民主权利并没有得到真正实现。党的六大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六大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提纲》和六大党章为防止党内极端民主化倾向作出了规定。遵义会议以后,党员参与党内政治活动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在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对发扬党内民主的重要性问题做了阐述:“由于我们的国家是一个小生产的家长制占优势的国家,又在全国范围内至今还没有民主生活,这种情况反映到我们党内,就产生了民主生活不足的现象。”[5](P529)民主不足的现象在党内总是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重复出现。1942年开展的延安整风运动,就是为了克服当时党内出现的主观主义、宗派主义和党八股,目的是使全党掌握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提高党的战斗力,统一全党思想,使党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统一。非常可贵的是,“党员权利”在七大上被明确写进党章。刘少奇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所有党员的这些权利,应该完全被尊重……党章给予党员这些权利,保障全体党员积极性与责任心的发扬。”[3](P187)解放战争时期,随着新的革命高潮的到来,党的规模迅速扩大,这一时期党建的特点是,在加强党的纯洁性建设的同时保障和实现党员的民主权利。

3.党内民主决策机制的初步形成确立了党内协商民主的基本运行方式

中国共产党早期的决策模式具有依赖性特征。这与中国共产党自身不成熟,缺乏理论储备和革命经验,关键时刻难以果断决策,有依赖共产国际的主观愿望有一定的关系。遵义会议开启了独立自主的民主决策模式。遵义会议后,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在决策方面形成了各有分工、相互配合的民主决策机制。党内民主决策机制形成的客观原因主要在于中共与苏共的党际关系日趋平等,主观原因是中国共产党通过加强理论建设和思想教育,党内已充分认识到,对具体问题作具体的分析,是马克思主义最本质的东西、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人从理论上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主张。1937年,毛泽东写了著名的《矛盾论》和《实践论》,从哲学高度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和认识论的基本观点,对党内长期存在的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进行了揭露和批判,科学地指出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而是行动指南,要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必须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这对独立自主地进行党内决策有着重大理论指导意义。解放战争时期,在人民战争的大背景下,党内民主决策机制呈现出威权性特征。当然,这种威权式民主决策机制并不是强烈的集权逻辑,而是广泛参与逻辑的必然结果。如果不能在社会各阶级广泛参与的基础上形成合力,革命力量将无法凝聚,就无法形成强大的人民整体力量。这种既广泛参与又相对集权的决策模式,契合了人民战争的本质要求。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内协商民主的曲折发展

1.党的民主集中制不断完善后遭遇挫折

新中国成立后,民主集中制成为党领导整个国家的根本原则。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从宪法的高度对民主集中制加以确认、推广和保护。在外延不断拓展的同时,民主集中制的内涵也随着形势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和效率得以充分展现,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鉴于斯大林搞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毛泽东指出:“过分集中是不利的,不利于调动一切力量达到建设强大国家的目的……请同志们想一想我们党的历史,以便适当地来解决这个分权、集权问题。”[6](P52)在此背景下召开的党的八大对民主集中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赋予其新的内涵,创新了各项新的制度。八大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3](P233)与七大党章中相比,把“领导”改为“指导”,一字之差,意义重大,更加体现民主精神。从1957年到1966年,是我国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探索的十年。这个时期民主集中制的贯彻,出现了正确与错误两种趋向,且这两种趋向相互渗透、交错发展。

2.广大党员的民主权利进一步明确后遭到漠视

在七大党章的基础上,八大党章新增了党员的民主权利,如“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和对党的决议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可以保留和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等条款。还增加了对党员权利进行保障的条文,“如果侵犯党员的这些权利,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3](P237)。其重大意义在于,“可以使许多惯于墨守成规、惯于不尊重党员群众创造性的领导人员,学会改变自己的作风,从而促进党内民主的高涨”[7](P248)。党的八大特别提出“实行党代表常任制”,这一制度有利于更好发挥党员的能动性,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可惜,这一制度没有得到贯彻。

3.党内民主决策机制有序发展后逐步扭曲

党内民主决策的协商机制在协商建国的大业中得到进一步发展。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国家政权机构开始沿着人民代表大会设定的机制运转,党领导国家机构的逻辑关系是,“党必须经常讨论和决定在国家工作中的各种方针政策问题和重要的组织问题,国家机关中的党组织必须负责在同党外人士完满合作的条件下,实现党所作出的这些决定”[7](P237)。党在领导国家政权建设中赋予党内民主决策更多的协商因素。“1957年反右派斗争扩大化严重后果之一,是党内民主决策机制开始扭曲变形”[8](P63)。二十世纪50年代后期,党内民主决策体制逐渐背离了集体领导和党委制的要求,呈现出明显的个人决策为实质、集体讨论为形式的决策模式。

(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内协商民主的全面发展

1.及时恢复并与时俱进地发展了民主集中制

在坚决反对党内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的背景下,十二大党章将民主集中制由“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修改为“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3](P336)。这一全新的表述强调了民主的基础性作用,对当时扩大党内民主以及纠正党内长期存在的“离开民主谈集中”的倾向有着积极的意义。十四大党章将民主集中制概括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3](P378),强调了“相结合”,更好地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取消了十二大党章中“高度民主”和“高度集中”的表述,是为了防止出现极端民主化和专制主义的两种错误倾向。1994年9月,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民主集中制表述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10](P959)。增加了“制度”两个字,表明民主集中制是作为一项制度存在,而不仅仅是一种原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达到新高度。进入新世纪,党内民主建设被提到新高度。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重要命题,十六大党章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增加了“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的党委工作的十六字方针,目的是使民主集中制得到真正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的要求,推动民主集中制建设进入了探索具体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新阶段。

2.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不断向纵深推进

1982年十二大党章恢复了对党员民主权利的规定,并在八大党章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新内容。1994年9月,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制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党员正确行使权利的原则和保障党员行使权利的措施。”[10](P962)以此为指导,1995年1月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这是保障党员权利的第一部专门性法规。随着十六大报告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一重大命题,以及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重要作用的明确,对党员权利的保障有了新的思路和要求,即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为重点,建立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2004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进一步丰富了党员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和相关程序。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进一步推动党员民主权利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党的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指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氛围。”十七大以后,对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视程度日益加强,制度体系也逐步完善。

3.党内民主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

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党内民主决策机制的改革和完善是伴随着国内政治参与的需要而展开的。国内政治参与的需要是多元社会结构初步形成、公民意识开始觉醒、政治民主化进程启动的必然结果。在此背景下,十三大上报告明确提出:“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和矛盾,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个重大课题……必须使社会协商对话形成机制”[11](P37)。从报告的阐述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所要建立的这种机制,是一项纵横交错地部署在党、国家与社会中的制度体系,既起到密切党与群众关系的作用,又能吸纳群众广泛参与党所主导的政治生活、权力运行、政策制定之中。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不断深入,中国共产党愈发强调决策中的广泛协商。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有机结合的决策机制,逐步完善民主科学决策制度。”[10](P961)进入新世纪,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以人为本,强调作决策、定政策必须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统筹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十六大报告专门对“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进行部署:“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12](P26-27)十七大报告要求:“把人民的意愿和要求作为决策的根本依据。”[13](P851)民主决策是科学决策的基础,能保证党的决策更加符合客观实际和规律。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内协商民主的创新实践

1.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更加强调集中统一领导

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突出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这既是党内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也为党内协商民主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习近平多次强调:“要严格执行党章中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定,并落实到制定决策、选人用人等领导工作的各个环节。”[14]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离不开发扬党内民主。习近平强调:“中央政治局研究工作,要畅所欲言,鼓励每位同志充分发表意见,积极贡献智慧,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作出决策。”[15]还特别强调中央政治局成员要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表率。十八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规定:“党委(党组)的重要负责同志必须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16](P23)十八大以来,民主集中制的一个重大调整和变化,就是在坚持民主的基础上更加强调集中,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更加强调集中统一领导。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坚定维护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的要求,并作出了一系列体制机制安排。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重大意义在于,能够进一步触及深层次的利益格局调整,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和稳固的政治基础。

2.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中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强调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并在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中,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这既体现在通过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严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这是依靠领导班子集体力量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依靠广大党员的批评权、监督权来解决党内的问题和矛盾的重要方式,通过谈心谈话,把问题谈开、把道理谈透、把思想谈通,要求广大党员有闻过则喜、知过不讳的胸襟,听得进不同意见、容得下尖锐批评;也体现在加强作风建设必须提高思想认识、提升道德境界,引导广大党员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坚定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有了坚定的理想信念,站位就高了,眼界就宽了,心胸就开阔了。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着力点,就是增强广大党员认识和解决问题的本领。古人云:“政善治,事善能”。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断提高创新思维能力,“惟改革者进,惟创新者强,惟改革创新者胜”;要求必须加强学习,“善学者智,善学者强,善学者胜”;要求拜人民为师,向能者求教,向智者问策,不断增强干事创业的本领。

3.党内民主决策机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党内民主决策机制呈现出具有新时代特点的创新性。一是更加坚持民本导向的决策理念。作出任何重大决策,都要求必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倾听群众的呼声,因为群众是重大决策的利益攸关方;还要让民众参与决策过程,形成广集民智的决策机制。二是优化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十八大以后,适应形势的需要,党内民主决策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中央层面的决策机构发生重大变化,凸显了决策机构中党委的核心作用。一般认为,领导小组是议事机构的一种。“新机构的成立,既表明了中共中央决策机构的丰富和拓展,有利于超越部门利益,强力推进中共中央决策的贯彻落实”[17](P207)。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方案》规定,把领导小组改为委员会,强化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职能和作用,有利于团结统一、顾大局、谋大势。三是重视调查研究的决策方法。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发挥着顶层设计的作用,但绝不是根据想当然或不切实际的报告来作决策。十八大以来,中央特别重视调查研究。习近平对调查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作了形象的概括:“有的下基层调研走马观花,下去就是为了出出镜,露露脸,坐在车上转,隔着玻璃看,只看‘门面’和‘窗口’,不看‘后院’和‘角落’,群众说‘调查研究隔层纸,政策执行隔座山’。”[18](P369)强调调查研究必须出成效、动真格。生动的比喻提出了政策制定和执行中的群众路线要求。

三、中国共产党党内协商民主建设的基本经验

(一)发展党内协商民主必须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统一,在实践中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

协商民主理论认为,现实存在的主体之间的差异能阻滞对话机制的运行,因为任何的权力不对称都能使权力大的人不再积极地转换视角,而处于下风的协商者的反对性观点将会被处于上风的参与者的言论所遮蔽。发展党内协商民主,正是因为认识到由于党内分工不同而形成的职务和权力不等的情况下,致力于通过理论宣传、价值倡导、制度安排、机制设定,为存在差异的主体提供平等机会,彰显民主精神,体现平等的价值追求。党内协商民主的功能“决定了它能促进党的领导行为与执政体制的更新与发展”[19]。同时,要清醒地意识到,政党是“围绕夺取政权、巩固政权或影响政权而结合起来,采取共同行动的政治组织”[20](P3)。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的百年历程明确昭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要求党必须在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的集中统一性。党的集中统一靠的是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靠的是民主集中制的制度保证。党章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四个服从”从组织原则上保证了在民主基础上的正确集中。以防止党内参与无序而导致领导权威弱化、组织本位淡化以及民主泛化的风险。党内协商民主具有共识性要求,即协商结果是在尊重各方、吸纳各方意见、通过理性协商而达成的,达成共识的目的是维护党内团结和统一;这样的共识必须得到各方的坚决执行。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党内协商民主的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基本特征。

(二)发展党内协商民主必须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切实保障广大党员的民主权利

作为党内民主的有效实现形式,党内协商民主必须要正确处理党员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关系。从党建历史上看,我们党在对待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出现过偏差,即过分强调党员义务而轻视了党员权利。这种轻视或漠视党员权利的做法,在实践中产生了不良影响,党员权利的不明确,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就缺乏党规党纪的依据和保障,党内民主就难以展开。当然,对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在任何社会制度下,在任何组织中都是必需的。“一个党如果允许它的党员完全按个人的意愿自由发表言论,自由行动,这个党当然不可能有统一的意志,不可能有战斗力,党的任务就不可能顺利实现”[9](P271)。发展党内协商民主必须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规定党员权利的同时设定相应的义务。现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都划定了党员行使相应权利时的限度和范围。二是某些权利的行使本身就是在履行义务。如党员的民主监督是权利,也是义务。《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要求:“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16](P25)明确了党员享有监督权,使党员的民主监督获得党内法规的刚性保障。三是上下级组织之间的权威与民主相依存。关于上下级组织之间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有过精辟论述:“联合活动就是组织起来,而没有权威能够组织起来吗?能够最清楚地说明需要权威,而且需要专断的权威的要算是在汪洋大海上航行的船了。那里,在危急关头,大家的生命能否得救,就要看所有的人能否立即绝对服从一个人的意志。”[21](P337)

(三)发展党内协商民主必须坚持理性与科学相统一,建立和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

随着研究的深入,协商民主的内涵越来越丰富,也存在一些争议的观点,但在将协商民主视为决策民主这一点上,是没有什么异议的,协商民主理论研究者不约而同地将协商民主看作是一种赋予决策合法性的机制。中国共产党党内协商民主,可以被视为一种决策民主形式。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决策,能充分体现了协商民主公共理性精神。这种决策过程依赖的是“更好观点”的力量,而不是依赖社会经济资源或政治权力所产生的非对称性力量[22](P97)。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协商民主的公共理性一直饱受置疑,现实主义思想家批评协商民主是不真实的,具有浓厚的乌托邦色彩,其理由是,现代社会具有多元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想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变得不切实际。现实主义对协商民主的批判是与文化同质、精英、参与范围等因素相联系的,这些置疑恰恰从反面印证了党内协商民主的可行性与科学性。中国共产党不是一般的社会组织,而是具有高度政治性和目的性的组织,它要求将党所倡导的科学价值体系贯彻到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思想行动中去,使党的意识形态与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价值理念、行为方式保持一致,这种一致性是党内协商民主能够有效运行的思想保证。这些基本规定,使得党内在理性原则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增进团结,不仅是一种价值追求,更是一种现实可能。为了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党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在实践中探索出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能够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所需,积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重视调查研究。当然,这些并不是充分条件,党内决策民主是民主方式和民主作风的运行过程,更是一种制度机制安排。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最后的决策环境并非在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环境中进行,而是在以党委制为保障的党委会内部进行,这就有力地回应了党内协商民主不切实际和“低效率民主”的指责。不可否认,协商民主会出现“议而不决”“议而无果”的情况。客观地分析,希望通过协商达成完全一致,也是不现实的,最终还是要通过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来决定党内事务、形成党内决策,实现党内决策的理性和科学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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