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朱熹荒政实践及其社会治理思想
2022-12-07赵楠楠
赵楠楠
(广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朱熹一生关怀社会,力图匡正政治、化民成俗以实现儒家美好社会之理想。虽然朱熹直接参与社会治理的时间不长,但其颇有建树的社会治理思想和措施对后世中国乃至东亚社会都产生了深远影响。有关朱熹的社会治理思想已有一定程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朱熹的荒政、社仓法、礼教等方面,但研究以史实之梳理为主,对朱熹社会治思想进行社会学、政治学等综合系统分析仍有深入展开的空间。本文以朱熹荒政理念和实践为中心分析朱熹社会治理思想的基本立场和创发之处。
一、朱熹在地方的荒政实践
朱熹二十二岁授任福建同安县主,此后五十年间,在任行政官员实际上不满九载,但他治理地方之举措甚是积极。丰富的赈荒实践让他对社会政治与民生的关系有了深刻认识,形成了他颇有建树的荒政理念。
1.在崇安的荒政实践①。乾道四年,建宁府崇安县遭遇水灾,奉祠闲居的朱熹被诸司檄来,与县官商议赈灾恤民之事,经过一系列的努力,灾情有所缓解,也没有饥乱发生。乾道七年,朱熹思筹日后备灾之长计,认为义仓设置于州县对市民有利,但对乡里农民无补,于是提出在乡村设置社仓的建议。“粟分贮民家,于守视出纳不便,请仿古法,为社仓以贮之。不过出捐一岁之息,宜可办。”[1]谷米储藏在乡民家里,既不利于保存也不利于收支管理。所以放入社仓统一管理,加之合理的利息,是有可行性的。朱熹于七月开始在开耀乡五夫里创办“五夫社仓”。朱熹根据五夫社仓的经验制定了《社仓事目》。此后闽北境内有百余所社仓相继设立,还不断向外推广。
2.在南康的荒政实践②。淳熙七年南康军发生特大旱灾,朱熹又展现了道学忧世一面,积极从赈济和减赋两方面展开救灾。他通过各种渠道征集赈粜米粮,同时以重法防范奸商奸吏借灾荒趁火打劫,也避免饥民流移或聚众反抗。朱熹于淳熙八年元月在星子县等地共设三十五场、选派大小使臣三十五名开始开场济粜。饥民得以度过年关和春荒,闰三月二麦和早稻收成在望赈荒才告结束。孝宗因朱熹在南康的修举荒政、民无流殍的功劳下诏犒赏升官,但朱熹推辞未受。
3.在浙东的荒政实践③。淳熙八年朱熹改除提举两浙东路常平茶盐公事。浙东现出现饥荒,即日单车就道。朱熹之荒政不以一时之救灾为限,形成连贯、合理的救荒制度才是根本。请奏孝宗批准《社仓事目》在全国实施。次年,孝宗颁昭社仓法行下诸路州军。之后社仓成为乡村社会储粮备荒的主要形式,可谓朱熹荒政的制度性贡献。朱熹荒政注重备灾、救灾、防灾并行,同时也重视清明政事,浙东期间朱熹多次奏劾救灾不力或不法之官员,与之相对,还奏请推荐或奖赏在赈济灾情过程中的有所贡献的贤士,力主奖赏分明。朱熹在地方任官期间的多次荒政实践颇具成效,不但解百姓的一时之苦,其采取的修水利、建社仓等措施皆是长久之计,即使对今日社会应对灾害仍有借鉴意义。
二、朱熹的荒政理念与措施
朱熹的荒政措施和思想较为系统而实用,其涵盖了备灾、赈灾、减灾、灭灾各个环节,是我国古代荒政思想的重要构成之一。整体上朱熹对灾害应对问题上呈现了系统论的态度,他在《缴纳南康任满合奏禀事件状》中很有见地的指出救民与养民的一贯性。“然臣窃以为救荒之政,蠲除赈贷固当汲汲于其始,而抚存休养尤在谨之于其终。今者饥饿之民,虽得被圣恩以幸免于死亡……然无异于大病之新起,若有司加意抚绥宽其财力,则一二年间筋骸气血庶几可复其旧。若遂以为既愈而不复致其调摄之功,但见其尚能耕垦田畴撑拄门户,而遽欲责以累年之逋,负与夫去岁倚阁之官物,则是人者其必无全理矣。”[2]朱熹很巧妙地以中医治病理念为喻,强调救荒之政要有始有终,灾中的恤民和灾后的养民要连贯进行。同时朱熹也认为自然灾害之发生,并不一定导致大面积的灾难,而是由于平日社会治理不当。如果税赋、和买等经济负担过重,百姓没法承担时,对生产、生活没有长久而稳定的安排,社会处于十分脆弱的状态,即使对小的灾害也没有抵御的能力。现代灾害社会学有一种观点认为灾害本质上并不是突发危机事件,社会的脆弱性是造成灾害的潜在因素,如在贫富差距较大的社会里,穷人受灾几率要远远高于富人。恤民需与修政结合是朱熹荒政的核心理念,体现在朱熹所主张或采取的救荒措施中,也是儒家仁政的一种具体表现。
1.重视灾前准备。备荒之事是朱熹荒政的重要内容,可从《奏救荒畫一事件状》[2]中总结其大体主张。一是省限理纳夏税,灾害多发生在青黄不接之时,折免延缓夏税可使百姓稍获安业;二是早田、中晚田节次检踏,在稻田未收获之际便行检踏容易掌握荒熟情况,提供灾情预测依据,也可避免官吏检放不实等现象,公私两便;三是赈恤之备,从朝廷、地方政府、商客多渠道筹措赈灾粮谷,以免临时仓促;四是先示存恤之意,然后公布禁约,恩威并用以销厌祸乱之萌;五是奖励去年献纳之人,起示范作用;检准常平免役令,召募工役,即可以工代赈又可兴修水利等,实为两便;六是准备赈济管理人员。
2.“救荒之务,检放为先”。核实灾情、及时放赈在救灾秩序中是第一位的,“行之及早,则民知有所恃赖,未便逃移;放之稍宽,则民间留得禾米,未便阙乏。”[2]首先检放及时起到稳定民心,防止流民出现;放之宽裕以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检放”的关键在于“从实”,要实检实放。分类、定级灾民的受灾程度,抄劄饥民户口,为调配和发放赈济物资提供依据。在从事检定分数的基础上,赈济的发放要以维持公正为原则,“恤贫安富”是基本原则,赈恤对象是对灾害抵抗能力差的中下户。对特殊情况要依情处理,如对因政府检定不及时而造成的“无根者”,即不在户的流民,也不能以人户违法为由不以检定,同时“检放”之善在于平允和便民。
3.修政建制以减灾。建设制度主要涉及赋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两个方法。首先“薄赋”“省赋”是儒家仁政的基本立场,朱熹之功更在于他是根据当时之特情分析了税赋问题之原因并提出了确实之措施。其一,“省赋之实在于治军”。具体三项措施:“选将吏、核兵籍,可以节军资;开广屯田,可以实军储;练习民兵,可以益边备”[2];其二,腐败的官吏体系是民力重困之本。比官吏私贮民脂之枉法现象更甚的是以考核之法诱挟官吏催督财赋,而“不复问其政教设施之得失,而一以能削民奉上者为贤”[2],强调良好的官员选拔制度和监察制度关系着斯民之戚休。其次“朱子社仓”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朱熹荒政的重要贡献。朱熹认为民间应该通过互助而提高自身的保障能力,社仓使米谷藏于民间,平年贷出增值以储备社会基金,灾年减免利息,赈济鳏寡孤独,以塞祸乱之源头。可见朱熹社仓的理念和措施已经具备基层社会保障意义了。
三、朱熹荒政实践中的社会治理思想
本文集中于探讨朱熹在其荒政理念和实践中所体现出来的社会治理思想,与通常意义上的“治国理政”思想的探究有所交叉但也有区别。其区别主要在于本文要挖掘的是朱熹的“社会的”治理思想,所谓“社会的”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荒政实践中朱熹所面对的基层社会问题;二是,朱熹社会治理思想中所包含的民间自治理念;三是,朱熹作为士大夫表现出来的对社会治理的主体意识。宋代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的精神,“如果用现代观念作类比,我们不妨说‘以天下为己任’涵盖着‘士’对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处理有直接参预的资格,因此它相当于一种‘公民’意识”[3]。正是由于朱熹以社会主体的立场探究社会的治理,其社会治理思想中所具有的公共性、公正性是在以往儒家思想中并不鲜明的。
1.民生是社会治理的根本。儒家的民本传统仍是朱熹社会治理思想的基础理念,他在诸次赈荒奏札都明确指出“天下之务莫大于恤民”,朱熹重视恤民、养民并不仅仅出于儒者仁民爱物的人道主义情怀,或是以维护君主统治的长治久安为目的。朱熹提出了“盖国以民为本,社稷亦为民而立,而君之尊,又系于二者之存亡,故其轻重如此。”[4]此种理解已经把民提高到国本的地位,用现代政治语言可以表达为人民的授权才是国家政权合法性的来源。虽然宋儒的“民本”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主,但“民为国本”主张是超越当时的历史格局的,与也坚持民本立场的汉儒对君、民关系的设定有所分别。如董仲舒言“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故其德足以安乐民者,天予之;其恶足以贼害民者,天夺之。”[5]虽在董仲舒政治学说中民之地位有所提高,但董氏又虚设“天”之权威为曲折,君是对天负责的,而仍不是对民负责。当然朱熹也有“尊君”思想,但宋代君臣关系较之以往更具平等性,这与宋代士大夫共治天下的主体意识相关的。朱熹并没有把自己和中央权力联系的很紧密,自然与其自身性格、政局艰难等因素有关,更因为当时之士大夫作为社会主体,并不以卖与帝王家为唯一选择。朱熹在民间社会办书院、立乡约、立社仓等“新民”之措也是其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朱熹在南康、浙东两次授命出任都是因为有灾情出现,赈荒救民需要动用国家资源,这或许也在朱熹考虑之中。
2.责权相应的社会治理结构。在荒政实践中可以看出,朱熹对社会治理呈现出结构性安排,总分为三个层次:君主——官吏体系(中央—地方)——民间社会,每个层次都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具有相对于的责权关系。
第一,君主仍是社会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这是现实的政权结构决定的。在君主制度结构下皇权是至上的,君主的贤良对国家的命运影响是巨大的。所以朱熹一再强调“恤民之本,则又在夫人君正其心术以立纪纲而已矣。”[2]在朱熹赈荒过程中多次请奏孝宗“直降睿旨”蠲免赋税等以减免救灾程序,无论是否得到准奏都体现了人治社会的属性。
第二,官吏是社会治理的直接主体。“夫天下之治固必出于一人,而天下之事则有非一人所能独任者。”[2]社会的整体运行是需要官吏体系来完成的,作为社会治理的现实主体,官吏体系的优良直接关系民生休戚。“斯民之戚休,臣则以为系乎守令之贤否。然而监司者,守令之纲也;朝廷者,监司之本也。欲斯民之皆得其所,本原之地,亦在乎朝廷而已。”[2]朱熹认为社会治理惟以“正朝廷”为先务,在官吏的选任、监察等方面都有所考虑,整体原则是任贤而使各尽其能。其中在官员的任留问题上朱熹的看法尤有启发性,他认为官员“有功则久其任,不称则更求贤者而易之。盖其人可退而其位不可以苟充,其人可废而其任不可以轻夺。”[2]官员去留的标准即为是否称职,但社会管理体系要保证职能的稳定性。
第三,人民应是社会管理的自觉主体。中国古代社会政府对乡里社会的管理和控制一直处于比较松散的状态,或是公权力对乡村的控制职能要远远大于治理职能。例如宋代对各级地方官救荒职责都有所规定,县级官府是最基层的救荒承担者,但从县到乡仍留有真空地带,这正是朱熹设立五夫社仓的重要原因。朱熹的社会治理思想中对民间社会自治意识和能力的推动和提高对后世的影响最为深远,建社仓、立乡约、制家礼等即是该思想的具体落实,在经济、社会、道德诸多层面促进民间社会共同体的构建。朱子社仓即是一种主要依靠民间管理、互助的备荒仓储方式,依靠乡官、士人、乡绅管理,全体乡民参与,并以符合经济规律方式运作,而塑造一个经济共同体;朱熹在吕大钧《乡约》基础上作《增损吕氏乡约》,“凡乡之约四。一曰德业相劝,二曰过失相规,三曰礼俗相交,四曰患难相恤。”[1]主要以道德、礼制为纽带使即使没有血缘关系的乡民形成一种地缘共同体。
3.公正是社会治理的原则。在朱熹理学思想中,公是天理,“将天下正大底道理去处置事便公”[6]。以公理裁制天下这不仅仅是他对上位者的道义要求,实际上公正原则贯彻于他的荒政等各种社会治理实践中。如前文所述,在救荒中朱熹要求官员依灾情不同、人户之等级公正检放。朱熹坚持公正之理是决断、调节中央和地方、官与民、富农上户与贫农下户等各种对应社会关系的最高原则。他主张在认识到立场差异的基础上,各种社会主体应按实际情况而责权一致。正因如此,朱熹虽强烈主张省赋减税,但他对国家赋税制度并不否定,人民自然有交税之义务否则社会无法运行。他是认为国家不能只考虑国库的充实,赋税的征收超过了农民的实际劳动生产水平,而演变成对人民的掠夺。再如公正原则也体现在朱熹对地主和佃农权责关系的设定中,在《劝农文》中他明确地提出:“佃户既赖田主给佃生借以养活家口,田主亦藉佃客耕田纳租以供赡家计,二者相须,方能存立。今仰人户递相告诫,佃户不可侵犯田主,田主不可挠虐佃户。”[7]佃户和田主是相须共存的关系,农民通过租住地主土地以获得生计来源,地主也要靠农民缴纳的租金供养自己的生活,两者有相对的权益关系。单纯地用温情主义或专制主义都无法理解朱熹社会治理思想的主旨。朱熹在确认多元社会主体的前提下,在社会治理中探究和实践公正性原则,这样的思想是极为深刻的。
四、结语
朱熹在朝日短,也未能得到重臣之席,他宏大周密的社会治理思想和方案并没有实践中得以全面展开,理想与现实的错位不仅仅对于朱熹甚至是对于整个儒家都是历史的必然。朱熹寄望通过正君心、正朝廷以匡正政治、实现儒家社会理想的努力,终究不能抗衡君主体制的局限。但朱熹坚持以民为本,大力发展民间社会,提高百姓主体意识和治理能力的贡献是值得被重视的。朱熹在荒政实践中诸多创举,如建社仓、改善检放税赋之法、立乡约等等,不仅惠民于当时,对庶民阶层、乡村社会的影响是历时而深远的。还有其以公正之理为最高原则的社会治理思想对现代社会仍有借鉴意义。
注释:
①崇安的荒政实践主要发生在1168年至1173年间,在《五夫社仓记》《辛丑延和奏劄四》《答林泽之书》中皆有朱熹之先后自述。可参见《朱熹年谱长编》(束南景.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第392-393、398-400、447-449页。
② 南康的荒政实践主要发生在1180年至1181年间,在黄榦的《朱熹行状》和朱熹的《奏南康军旱伤状》《缴纳南康任满合奏禀事件状二》等文皆有记述。可参见《朱熹年谱长编》(束南景.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第673-674、677-682、685-687页。
③浙东的荒政实践主要发生在1181年至1182年间,在黄榦的《朱熹行状》、朱熹的《除浙东提举乞奏事状》《辛丑延和奏劄》及《宋史》的“孝宗纪”等处皆有记述。可参见《朱熹年谱长编》(束南景.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第709-7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