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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际标准推进职业教育标准实施的思考
——以船员教育落实《STCW公约》为例

2022-12-06马希才

辽宁高职学报 2022年11期
关键词:船员公约规则

马希才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辽宁 大连 116035

在当前职业教育提质培优、增值赋能、以质图强的大背景下,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是提升质量的前提和基础。质量提升,标准先行;没有标准,无从谈质量。中共中央国务院2019年2月印发《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提出要“完善教育质量标准体系”,“健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制定紧跟时代发展的多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将标准化建设作为统领职业教育发展的突破口”,“建成覆盖大部分行业领域、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中国职业教育标准体系。”2020年9月,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进一步明确“标准先行,试点突破”的原则,健全国家、省、校三级标准体系,完善标准落地的工作机制,实施职业教育治理能力提升行动,健全职业教育标准体系。

我国于1981年6月加入《STCW公约》,依据公约标准对我国船员开展教育和培训是我国政府履约的核心部分之一。我国船员教育落实国际标准已有四十余年历史。为落实该标准要求,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学习参考国际专业教学标准的形式和内容,梳理我国为落实公约标准而建立的制度保障体系,对我国当前专业标准、课程标准,以及保证标准的落地实施有切实的借鉴作用。

一、《STCW公约》简介

《STCW公约》英文全称是“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中文全称是《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是现行有效、广泛适用的有关船员资格的国际公约之一,是其缔约国一致认可的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的国际标准,是为了增进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而制定的国际公约,旨在规定全球普遍适用和遵循的船员教育培训、考试发证和安全值班的最低标准,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973年防止船舶污染海域公约》(MARPOL)和国际劳工组织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LC)被并称为全球海事公约四大支柱。《STCW公约》要求申请上船担任职务的船员须持有相应岗位的适任证书,而适任证书的获取必须通过公约规定标准的教育培训、考试和评估(实操考试)。船员适任证书由各缔约国的主管机关签发,或由主管机关授权的指定机构签发,但授权机构所发证书必须经主管机关签证确认。《STCW公约》规范了各缔约国船员管理的开展形式,对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程序制定了具有强制力的标准。在船员培训方面,要求船员培训机构和培训人员按照公约规定进行教学和管理,教师资质及数量、设施设备及场地、教学管理及学员管理等办学条件都要符合相应船员教育培训种类和级别的标准要求。缔约国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标准对船员培训机构类别进行审核,通过后给予相应类别的培训许可。

二、《STCW公约》内容结构

从内容结构上看,《STCW公约》主要包括公约正文(Convention)、附则(Annex)以及规则(Code:简称STCW规则)三个部分。《STCW公约》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STCW公约》结构图

公约正文包括公约的一般义务、定义、适用范围等17个条款(Article)。其技术条款主要体现在附则中,附则共8章:第一章“总则”(ChapterI,第I/1条至第I/15条);第二章“船长和甲板部”(ChapterII,第II/1条至第II/5条,本章针对500总吨以上和以下船舶规定了不同的规则和要求);第三章“轮机部”(Chapter III,第III/1条至第III/7条,本章针对主机功率在750千瓦至3 000千瓦之间的船舶和3 000千瓦以上的船舶制定了不同规定);第四章“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操作员”(Chapter IV,第IV/1条至第IV/2条);第五章“特定类型船舶的人员特殊培训要求”(Chapter V,第V/1-1条、第V/1-2条和第V/2条,包括油轮和滚装客轮海员的特殊培训要求);第六章“应急、职业安全、保安、医护和求生职能”(Chapter VI,第VI/1条至VI/6条);第七章“可供选择的发证”(Chapter VII,第VII/1条至VII/3条);第八章“值班”(Chapter VIII,第VIII/1条至VIII/2条)。

STCW规则是对附则内容的进一步细化,分为A和B两部分:A部分为强制性标准,是关于船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B部分为建议性指导,是关于培训与发证的指导。

A部分中相关规则(Regulations)的补充条款(Provisions)规定了履约所需的最低标准、适任证书申请人及使适任证书再有效的申请人所需的适任标准,并对船员的职能进行了定义,对管理级、操作级、支持级船员的责任级别进行了明确规定。A部分的最低适任标准为航海教育与培训机构提供了根据船员不同级别和职能的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开展船员教育培训的标准,同时为主管机关对船员适任能力进行评估提供了适任评估方法、适任评估标准及相关的要求。

B部分为建议性指导,所建议的措施是非强制性的,目的是通过例证等方式指导、协助各缔约国及相关各方以统一的方式履行公约的要求。

三、《STCW公约》关于船员教育培训方面的规定性要求

《STCW公约》附则的第一章“总则”第I/2条“证书和签证”规定,适任证书申请人必须“完成本规则对所申请证书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和相关强制性培训”[1]22。对于我国高等院校航海技术专业和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培养目标是见习三副和见习三管轮,所以必须按照规则的要求,对学生进行“相关强制性培训”。

《STCW公约》附则第一章第I/6条“培训和评估”规定,各缔约国应确保:“1.本公约所要求的对船员的培训和评估是按照STCW规则第A-I/6节规定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2.按本公约要求负责船员培训和适任评估的人员,按照STCW规则第A-I/6节规定,对所涉及培训或评估的种类和级别是充分合格的。”[1]25而相应的STCW规则第A-I/6节“培训和评估”的内容是:“各缔约国应确保对按本公约申请发证的船员的所有培训和评估按照书面计划来组织进行,该计划中包括为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所需的授课方式和手段、程序和教材,并且由具备资格的人员来实施、监督、评价并给予支持。”[1]67

《STCW公约》附则第一章第I/8条“质量标准”规定,各缔约国应确保“按照STCW规则第A-I/8节的规定,所有由其授权的非政府机构或组织所执行的培训、适任评估、发证、签证和再有效,应通过质量标准体系进行连续监控,包括有关教员和评估员的资格和经历,以确保达到既定目标;并且如果政府机构或组织进行这种工作,应有一个质量标准体系;各缔约国还应确保由不参与该项工作的合格的人员按照STCW规则第A-I/8节的规定,进行定期评估。”[1]26STCW规则第I/8条“质量标准”规定:“1.各缔约国应确保对其拟达到教育和培训目标以及有关的适任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并对公约要求的适于考试和评估的知识、理解和技能水平予以确定。该目标和有关的适任标准可针对不同的课程和培训计划分别做出规定,并应包括对发证体系的管理。2.质量标准的适用范围应覆盖发证体系管理、所有培训课程和计划、缔约国直接或授权进行的考试和评估,以及教员和评估人员需要具备的资历,为确保达到既定目标而制定的方针、制度、监督和内部质量保证的审验。3.各缔约国需保证每隔最多不超过5年,对学员知识、理解、技能和适任能力的获得和评估活动以及对发证体系的管理进行一次独立的核查、评价,以核实公约要求的落实情况、内部管理控制和监控措施的运行情况,以及培养目标的达成情况,并对被评价部门的负责人反馈评价结果,提醒及时采取纠正缺陷的活动。”[1]73STCW规则A-I/2节第6段“培训课程的认可”要求,“在认可培训课程和计划时,缔约国应考虑到相关IMO示范培训课程会帮助该类课程和计划的准备,并且确保适当涵盖所建议的详细学习目标”[1]64(IMO指国际海事组织),也就是IMO建议各缔约国参考其提供的示范课程以保证教育培训质量。

综合上述要求,对于船员培训机构的要求包括:1.船员教育培训机构须按照《STCW公约》标准要求制定船员教育培训及考核评估标准,按照目标标准配备符合资质的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教育教学所需的软硬件条件。这与我国当前进行的专业标准、课程标准建设的要求不谋而合。2.船员培训机构需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意识,规范管理流程,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并定期接受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对其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以及人才培养情况的核查。

在《STCW公约》附则的第二章“船长和甲板部”和第三章“轮机部”等章节中,分别针对不同船员类别规定了需要培训的“强制性最低要求”。以第三章“轮机部”为例,其规定“每个在海船上的有人值班机舱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周期性无人值班机舱指定值班的轮机部高级船员,应持有适任证书”,每个证书申请人应完成认可的教育和培训,并且达到STCW规则第A-III/1节、第A-VI/1节第2段、第A-VI/2节第1段至第4段、第A-VI/3节第1段至第4段,及第A-VI/4节第1段至第3段规定的适任标准[1]37。

《STCW公约》附则第三章“关于轮机部的标准”第A-III/1节规定:“对有人值班机舱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周期性无人值班机舱指定值班的轮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1]137;对于轮机工程技术专业所要培养的见习三管轮,其“职能包括轮机工程、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维护与修理、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等”[1]137。对于每一项职能,规定了履行该职能所需的任务、职责的能力以及相应的最低知识和技能的要求,明确规定了表明适任的方法及评价适任的标准,形成最低适任标准表(见表1)。下面以“维护和维修职能”为例进行介绍。

表1 轮机维护和修理(操作级)最低适任标准表[1]145

第A-VI/1节第2段轮机维护和修理(操作级)最低适任标准的要求是,其在船舶操作中负有安全或防止污染职责,须完成个人求生技能、基本急救、消防、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培训。而每一个培训都有相应的最低适任标准表,列明所需的任务、职责和责任的能力,知识、理解和熟练的最低要求,以及评价适任的标准和表明适任的评价方法。第A-VI/2节第1段至第4段规定的是其熟练操作救生艇筏和除快速救助艇以外的救助艇的能力要求。第A-VI/3节第1段至第4段规定的是高级消防培训的要求。第A-VI/4节第1段至第3段规定的是医疗急救和医护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各级别都有相应的最低适任标准,具体如表1所示,不再赘述。

《STCW公约》以岗位职能为依据,从“适任”、“知识、理解和熟练”、“表明适任的方法”和“评价适任的标准”四个维度对最低适任标准进行详细描述。《STCW公约》对缔约国在船员教育培训方面的要求最主要是“适任能力评估(Evaluation of Competence)”的规定。

在国家相关法规的指导下,高校要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满足公约对“适任能力”评估标准的要求。“适任能力”是指依据国际统一标准,以安全、有效的方式履行特定职责的能力,是知识、技能和素质的综合;评估适任能力需要采用多种科学的评价方法,不能仅采用考试等传统的考核评价方式,因为仅仅评估知识掌握程度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对其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一并进行评价。公约允许使用模拟器进行培训以及适任评估。另外,公约中的适任能力不仅对专业技能给予规定,还规定了团队沟通、职业素养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高校相关专业可以参考、借鉴最低适任标准表制定专业教学标准和课程标准,同样要强调知识、能力和素质目标。另外,对知识、能力和素质的目标要明确,尽量使其具有可测量性,同时建议明确评价的标准及评价的方式或手段,以保证专业(课程)培养目标真正实现。这是《STCW公约》对我们制定专业(课程)标准最具有借鉴意义的部分。

四、中国为履约而建立的船员管理体系

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最大的进出口贸易国,同时也是海运大国和第一海员大国,连续多年保持《STCW公约》履约“白名单”国家地位,连续15次当选国际海事组织(IMO)A类理事国。为充分履约,规范船员教育培训及管理中的各个环节,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形成了涵盖船员资格准入、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完备的船员管理法规体系框架,为我国船员队伍建设奠定了制度基础,为履约及保证船员教育培训质量提供法律法规保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管理海船船员的最高层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强调了船员的持证要求,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我国船员适任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书的发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我国根据相关国际公约要求,结合我国实际制定的海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旨在为规范海上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提供基本制度保障。该法对船员上船担任职务必须通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并持有相应岗位要求的适任证书做了明确要求。2021年,我国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回应了相关国际公约的新要求,增加了为维护船员权益提供法律保障的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专门对船员进行系统规范管理的重要行政法规,是我国交通运输部及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相关法规、规范船员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船员管理工作,具体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建立船员注册制度和任职资格制度,对船员任职资格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在该条例的“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章节,明确规定:“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主管机关)对船员培训机构实行船员培训许可证管理制度,以规范船员教育和培训,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并对船员培训机构的资质条件、申请及审批程序作了规定。在要求的资质条件方面,明确船员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教学人员、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和“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在对船员培训的实施方式和过程的监管方面,要求“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安等要求,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船员培训,确保船员培训质量。”该条例同时明确了船员职责和权益。

(三)交通运输部及国家海事局的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教育培训质量,规范船员培训行为,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交通部于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5],对提高船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07年,交通运输部对该规则进行了修订,以适应船员教育培训、船员队伍发展等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以及航运业对船员培训提出的新要求。

该规则是船员教育培训机构申办培训资质、开展培训工作最主要的指导文件,明确了培训机构开展船员教育培训的种类和项目、培训许可申请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对培训机构进行核查以及许可延续和中期核查制度、船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的过程管理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对培训机构培训工作开展抽查机制以及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等内容。根据该规则,船员岗位适任培训中包含了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三副、三管轮等船上职务的培训,并通过“等效”的方式搭起了当前的航海教育与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联系的桥梁。其第五十条规定:“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同意后,招收的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程并取得毕业证书,等同完成本规则规定的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6]是该规则的细化及实施指导文件,为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许可、开展培训工作,以及海事管理机构为培训机构的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标准依据和行动指南。如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要求的“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此实施办法针对拟培训的种类和项目,对场地设施设备的要求进行细化,细化到所需设备的功能、台套数等,相当于为各培训项目提供了实训条件标准。另外,对培训项目所需的师资队伍等也提供了标准要求。

在该规则“船员培训的实施”部分,要求“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制定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重点强调“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课程需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的确认”,以确保船员培训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对培训机构开展船员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在落实海上交通安全法、海商法、船员条例中原则性规定的同时,具体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部门规章(部令),以及交通运输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适时对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

2011年12月8日,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简称“11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11规则”是当前我国船员考试和发证的核心政策规定,对船员教育培训及管理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被业界高度关注。“11规则”明确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规定衔接吻合。交通运输部对该规则进行了多次修正,现行的为2020年7月2日交通运输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的修正案,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1.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开发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建议将涠管委纳入行政机构序列管理,使用行政编制。可参照钦州中马产业园区、保税港区管理体制的做法,赋予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辖区一级政府管理权限,实行一级财政管理,进一步理顺涠洲岛财政事权划分及财政分配关系,增强岛上财政保障能力,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岛上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8]

《STCW公约》附则中规则I/8(质量标准)要求各缔约国对船员培训、适任评估、发证、签证和建立有效工作制度、运行质量标准体系方面要接受连续的监控,以确保既定目标的实现,但并没有制定或指定质量体系具体的标准或模式,各缔约国可自主确定采取何种质量标准,体现了公约在实际操作方面的灵活性。我国政府主管机关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为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考试发证机构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各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建立、运行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保证了船员教育培训活动在质量体系的连续、有效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该规则规定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容(基本要素)需包括质量方针和目标,职责、权限和沟通,教学和培训计划,招生与学员管理,教学与管理人员,场地、设施和设备,教学和训练的实施,教学和训练的检查与评估,质量记录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文件控制,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12个方面,并对体系文件的形式提出要求,即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支持性文件。

为保证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有效性和连续性,该规则规定质量管理体系应接受审核机构组织的外部审核。外部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其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由有资格的审核员组成审核组实施独立审核。审核机构根据审核结论决定是否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或在质量管理体系证书上做相应的签注。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由有效期内各次外部审核的结果决定其有效性。也就是说,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每5年须进行一次外部审核,其间还需进行一次中期审核。

4.《海船船员培训大纲》[9]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船员教育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安等要求,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船员培训,确保船员培训质量。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海船船员培训大纲》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培训内容依据大纲要求确定,培训时间原则上不低于规定的课时数量,以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因此,交通运输部2017年3月7日发布了《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16版)》,自当年4月1日起施行;2021年再次修订为《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21版)》。

(1)培训大纲的制定依据

与许多国家直接引用《STCW公约》船员适任标准不同,我国《海船船员培训大纲》是在全面满足《STCW公约》规定的船员适任标准的基础上,参考借鉴国际海事组织发布的一系列示范课程,同时充分考虑我国航海教育与培训的规律和实际,源于公约,部分标准(如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于公约,更加具有中国特色,更加体现适任标准的全面性、符合性和系统性。该培训大纲实质上就是我国船员教育、培训的适任标准。

(2)培训大纲颁布的意义

该大纲改变了我国原有的以船员考试大纲为导向的船员教育培训传统,在系统总结我国船员教育培养的经验,并充分体现在我国对船员教育、职业教育新认识的基础上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船员教育培训适任标准,对我国履行国际公约和开展国际交流带来积极影响,为国际船员培训和管理提供中国经验。我国发布实施《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10],要求船员教育要对应用型船员培养模式进行探索与改革,建立健全船员教育培训规范和标准,按照船员不同职务资格的适任能力要求构建系统的船员培训知识体系,致力于打造高素质船员队伍。该大纲是落实《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重要举措,既统一了我国海船船员的适任标准,又引导航运业更加关注船员的培训及职业成长,着力推进我国船员教育培训从应试型向应用型转变。该培训大纲的颁布实施:既满足了《STCW公约》的标准,又体现了中国船员教育、职业教育的特色;既保证了国际标准的实现,又为我国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实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及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解除了束缚。

(3)培训大纲的内容特点

该大纲内容上按照职能模块进行划分,涵盖了《STCW公约》规定的包括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在内的所有船员和培训项目,并与STCW规则对船员的培训和适任要求相对应。每项培训大纲包括适用对象(项目)、适任要求、理论知识与要求、实践技能与要求、评价标准和学时等内容,充分借鉴了《STCW公约》附则的内容和形式,并根据我国的教育传统和人才成长规律进行了优化和细化。具体来看,对比《STCW公约》附则的最低适任标准表和我国的培训大纲,大纲将“适任”和“知识、理解和熟练”两部分合并为“适任要求”,另细化“理论知识与要求”和“实践技能与要求”两部分,同时对实现培养目标所需的理论课时和实践课时作了规定,要求更加具体详实,更具有可操作性。对于《STCW公约》附则中“表示适任的方法”和“适任标准”,我国培训大纲将其合并为“评价标准”,更加体现了我国的教育传统和实际。另外,我国培训大纲具有通用性和差异性的特点。例如,根据入学标准不同,我国培训大纲在学时要求上采用推荐学时而非强制学时,培训内容默认入学标准为高中(中职)毕业生,对初中毕业入学的学员,需适当补充相关基础知识;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在设置培训课程并取得培训课程的确认时,课程学时的安排可以在保证实现培养目标的基础上有一定灵活性;培训的适用对象没有航区的区分,部分适任项目的内容可根据培训对象的航区要求不同,在评价标准方面应具有一定的差异性。

我国培训大纲要求培训机构应完成培训课程的论证,并于开班前将书面培训计划、培训课程、培训课程论证情况和培训课程安排报辖区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审核;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课程的,不得开班培训[9]。

五、《STCW公约》对我国船员教育教学标准制定及实施的借鉴意义

教育部印发《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后,随即部署新的专业标准制定工作。通过学习教育部关于专业标准制定的相关指示精神,对比我国船员教育落实国际标准的系列举措,我国推进标准建设及实施工作,有以下几方面值得借鉴。

(一)专业标准必须可量化、可监督、可比较

专业标准的制定须遵循“可量化”的原则。一方面,能够敦促专业标准的制定者以及依据专业标准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者必须深入调研,确保调研工作做深、做实,保证所制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真正基于企业需求、岗位需要;另一方面,所确定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可测量、可评价,具体来说就是目标评价标准尽量明确。《STCW公约》以岗位职能为依据,从“适任”、“知识、理解和熟练”、“表明适任的方法”和“评价适任的标准”四个维度对最低适任标准进行详细描述,启示我们在制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规格时,不但需要确定目标岗位职责及典型工作任务以及完成任务所需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相应地要明确评价标准以及评价方法,以保证培养目标的真正实现。还有专业的办学条件需明确,包括教师数量及资质要求、实习实训条件等内容。

(二)建立、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的实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船员培训机构需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及时发现、纠正人才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海事管理机构定期核查船员培训机构教育培训情况,以保证人才培养过程的科学性、有效性。因此,教育部办公厅2015年要求职业院校建立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高职院校须高度重视,保证落实。

(三)严把出口关以保证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各培训机构的学员考取适任证书进行统一标准的理论考试及实践技能评估,考教分离,严格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这种方式不但对当前进行的1+X证书制度有切实借鉴意义,也要求各院校严把学生毕业环节,切实按照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标准对学生进行评价,以保证为企业、为社会提供合格的人才。

(四)落实教育教学标准需要一系列制度文件保驾护航

对于船员的教育与培养,国务院发布的船员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的系列部令,为规范教育教学行为、落实教学标准提供了详细遵循。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也需要制定、发布配套文件以指导、规范各院校专业标准的落地实施工作,并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切实保证各院校重视标准、实施标准,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技能人才。

以上结合《STCW公约》关于船员培训的标准要求及我国落实国际标准的举措的介绍,对我国当前标准制定及实施提出了建议。其实我国在教学标准方面的要求具有我们自己的特色,具体来说就是,我们的标准制定更加关注“立德树人”,更加关注人的全面发展,这是国际标准不能比拟的。在顶层设计的理念上、具体内容的要求上我国也比较先进,只是在具体落实上缺乏操作层面的经验,监督机制稍显弱化。我国的教学标准制定工作刚刚起步,相信随着对标准工作认识的深化,后续标准将会更加完备、更加科学。当前职教战线在学习参考国际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制定中国特色的专业标准和教学标准,完全能够引领国际的职业教育发展,使我国职业教育逐步走进国际职教舞台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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