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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文化资源立法保护探究
——以广西为例

2022-12-06王宇飞娄佳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22年20期
关键词:红色资源文化

王宇飞,娄佳

(桂林旅游学院,广西桂林 541006)

红色文化资源是红色故事、 红色精神的有效有形承载体, 保护好这些有形载体就是在保护红色文化资源。2021年,不仅是我们党百年华诞之年,也是向着第二个百年目标奋斗开启之年, 在实现民族复兴梦的道路上,“利用好党的故事、革命的故事、根据地的故事、英雄和烈士的故事,加强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把红色基因传承好,确保红色江山永不变色”[1],这不仅是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更是我们党中央、全党同志的要求。 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中就明确要求:“赓续党的红色血脉,弘扬党的优良传统”,指出了红色文化资源的重要性,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指引。地处西南的广西,是一片红色的热土,有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加强本地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研究,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发挥好红色文化的优势,已然十分迫切。在全国不断持续推进依法治国,以及全面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背景下, 强化法治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 符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求,尤其发挥地方立法的先行性、实验性和即时性优势,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地方立法作为全方位、多层次、多维度的系统工程,与地方发展结合、与乡村振兴、文化产业发展相结合,共同推进,以期实现社会效益的共同提升。

1 红色文化资源法治保障的独特价值

法治保障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作用。 对红色文化资源的立法,提供确定和稳定、公开、规范的制度机制及行为规范,为红色文化资源的保障提供牢固基础、持久动力和广阔空间,有利于在标准上统一适用、一体遵循,稳固赓续红色资源赓续百年征程的精神力量, 强化传承红色基因的内在动力,助推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

1.1 是赓续百年征程的精神力量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 周年, 百年以来,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带领下,实现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的伟大转变,用热血与眼泪,探索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经过几十年的奋斗,经济规模已跃位居全球第二,历史性的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 创造了走向现代工业化的新模式。在党的正确领导下,中华民族这条巨轮又找到了目标和方向。 一代又一代的共产党人坚定理想信念,奋发图强,铸就了伟大的建党精神、抗美援朝精神等革命精神。 这些红色基因过去是成功的源泉, 未来也是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走向新的成功的保证, 更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信心和底气。一定要继续发扬党的优秀精神文化,延续百年传统,打造精神支撑,使之成为赓续新的伟大成就的前进力量。

1.2 是传承红色基因的内在动力

广西红色文化资源丰富,且分布广、跨度大,据相关统计全区共有84 个县被列入革命老区范围,占全区县(市、区)总数的75.7%[2],这些红色文化资源是我们传承红色基因, 开创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不竭精神动力,更是克服困难,不怕挑战的勇气所在。 以桂北为例,近年来,桂北湘江战役纪念馆的建成和投入使用,与此同时,湘江战役三大战场遗迹和渡口等一系列红色遗址遗迹都纳入了保护范围,这些红色遗迹、老区是我党过去奋斗的历史见证, 是以生和死的抉择来给我们生动展现了共产党人的坚定理想和信念。 这种信念的力量就是红色基因的传续,是我们红旗迎风飘扬的不竭动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付出那么大的牺牲,还没有溃散,靠的是什么?靠的正是理想信念的力量!”“我们对实现下一个百年奋斗目标、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应该抱有这样的必胜信念。 困难再大, 想想红军长征,想想湘江血战。 ”

1.3 是建世界级旅游城市的助力

桂林不仅是以山水闻名, 而且是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一,用好用活红色资源,培育红色旅游精品,打造全国红色旅游目的地,是桂林文化旅游发展中的一张“王牌”,是助推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在桂林考察时明确提出:“桂林山水甲天下,天生丽质,绿水青山,是大自然赐予中华民族的一块宝地,一定要呵护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格调品位,努力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宜居城市。”[3]这是习近平总书记第一次提出“世界级旅游城市”概念。当下桂林,已经做好湘江战役系列遗迹保护工作, 并正开展政府、企业、高校、校外研究机构等多主体共同参与的红色文化挖掘阐释工作,促进了红色旅游的爆发式增长。经过申报和评比,广西的相关资源成为全国党性教育、廉政教育、红色研学活动的重要基地,红色资源要继续用好用活,让“红色印记”绽放时代的光芒。

2 广西红色文化资源法律保护亟待突破的瓶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四中全会都对地方立法事宜进行了研究和部署, 确定依法赋予地方设区市更大的立法权限, 并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就立法进行了修改审议,规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4]。 这为地方红色立法提供了法律上的授权,但是,截至目前,广西有关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仍然是法治体系中的薄弱环节。

2.1 区内红色立法保护相对滞后

自治区有关红色立法体系比较单薄, 多以关联性立法模式为主,并未以单独立法模式进行保护。笔者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为平台,以“广西”为关键词搜索结果显示,广西仅有《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2010)、《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21)涉及红色文化立法。首先,以上几部规范都是中央级别法律规范在自治区的具体适用的下位法,也就是结合了本区特点以及实际情况, 进行的下位立法,而无创新型立法。例如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区著作权条例也同样,其次,从内容上看以上规范并没有明确以具体红色文化资源为对象,而是等同于一般的文物、非遗文化和普通著作权保护,例如,区文物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文物外,在区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建筑物、纪念物也属于“文物”范围,这一规范具有模糊性和歧义性,不利于保障红色文化资源的传承传播;最后,笔者进一步以地级市名称搜索,仅有百色市,在2016年出台了《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专门针对百色起义相关革命红色遗迹进行的专门立法, 其他的地级市更多的措施是以通知、 纪要等红头文件形式针对具体情况进行研究和部署,比如桂林,在发掘湘江战役系列遗迹工作中, 针对红军烈士遗骸相继制订下发了一系列通知、方案。 综上,可以看出广西所进行的红色文化立法较单薄, 远未达到全区大力发展的红色旅游精品路线游和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

2.2 红色文化概念不清范围不一

当前,大家对于红色文化概念定义并不统一,导致立法、执法和司法等过程混乱。虽然我国现行文物保护法明确了具有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 但是却没有明确或类似的“革命文物”“红色文物”或“红色革命文物” 等概念, 这给法律的落实执行带来了困难,况且在时间和空间上理解也不统一,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开始,有的界定到新中国成立为止,有的界定到现在为止。例如研究员刘云开在他的《红色经典作品的法律保护:价值、问题与对策》一文中,就把红色经典作品的时空限定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历史活动作品[5];再如《吉安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明确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尤其是指井冈山斗争时期。 除了革命时期外,新中国成立后的抗美援朝、雷锋精神、抗疫精神等是否也应包含在内,各地区理解不一。具体到广西地区,从现有红色立法内容看也未有明确界定。

2.3 责任不明执法环境有待改善

随着市场经济大潮的发展, 以及经济产业的发展,冲击着红色文化资源的传承发展,存在法治社会环境恶化和保护责任不明的现象。 首先,环境恶化。一方面, 很多红色文化资源多存在于远离市区的乡村地域,这里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有人为破坏的可能;另一方面,广西地处西南,自身产业不发达,经济实力不强,财政投入不足,专业人力投入较少,阻碍了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挖掘。 其次, 意识重视不够,法治意识淡薄建设性破坏多发,民众学法守法知法用法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在多数情况下,民众会基于短期的经济利益而去破坏这些红色资源,“无心”的破坏了法治规则。最后,红色资源保护主体多,执法配合不紧密,以文物保护为例,涉及财政、公安、法院、检察院、文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个部门,没有明确统一的组织领导,没有形成强有力的合力,不能够达到1+1 大于2 的治理效果, 导致出现保护不到位、法规执行不坚决的局面。

3 促进广西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与传承的法律路径

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利用纳入法治化轨道,用足、用好、用活红色文化资源。现阶段,应从实际出发,省、自治区一级统一法律适用明确范围,市级采取特色立法,各个击破,区市合力,形成红色立法保障体系,助推红色基因永传,保红色精神永存,助推民族复兴大业。

3.1 明确红色文化概念,清晰规范的对象

立法中必须要明确规范对象,具有可操作性,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立法模式,来明确立法对象。概念的清晰可以在上位法中体现, 以自治区一级立法为例,在区红色文化立法条例中从时间跨度、类型划分上进行总体的安排,设区市立法可更为详细和具体:具体讲, 红色文化资源反映的是各族人民在我们党的领导下同心协力、共同抗争来谋求民族独立、人民解放,以及展现我们民族崇尚人民为中心理念、国家集体利益优先的价值追求和爱国奉献、艰苦奋斗、百折不挠的民族精神[6],都需要纳入保护范围。 分类上可以划分为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 包含革命的遗迹、遗址纪念设施、文献档案等,还有相关文学作品和革命历史事件的代表性人物的采访、日记、手稿、回忆录、口述史等,都可以纳入其中。 而在具体的市级行政区域红色立法中,可具体红色文化资源,进行明确立法,比如百色就“百色起义”和左右江革命地遗迹进行相关红色文化立法,明确相关对象,在类型上也进行详细的列举说明; 这样的好处就是可以自治区级统一全区的意志,从省级层面进行统筹保障,也可以避免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的模糊不清。

3.2 创新红色立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现阶段,在中央统一立法暂缺的情况下,应发挥地方立法独创性、灵活性优势。区级立法过程中明确红色文化保护管理原则, 市级立法清晰定位各个部分的职责,以及失职失责的责任承担,责任承担应以个人为主而不可以单位为主。 具体讲,执法角度,统一立法中倡导, 构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联合执法小组,扩展检察院公益诉讼范围,覆盖红色文化资源,强化监督。联合小组可以常设调度值班办公室,成员涵盖负主要保护责任的部门, 以便于实施部门联合执法,适用统一标准执法,闻令而动,提高行政效率和司法效率。 从开发保护角度,发挥法治的稳预期、固根本的作用,强化财税政策的支持和保障,推动红色文化产业化发展,优化相关产权保障制度,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引导社会企事业组织和个人投入到历史文化和革命文物的保护事业中,发挥各类主体的合力。

3.3 强化监督保障,形成法律保护合力

强化统一执法,发挥多主体监督机制,形成法治保障的合力。法治的运行,包含了立法、执法、守法和司法:执法方面,构建联合执法小组,提供人才队伍、财政资金等的支撑,侧重法的落实执行;立法方面,科学的立法、民主的立法和公开立法,可以保障法的权威性,通过立法的解释,可以保证法的稳定性;从守法上看通过开展多形式的普法活动, 可以提升群众对红色文化法治的认知,保证法规的权威性、稳定性和普及性, 共同发力可维护好法的稳定实施和民众的普遍遵守;从司法上看,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保护红色资源的最后一道防线,发挥司法的监督作用尤为重要,为此,把红色文化资源破坏案件和相关单位、 人员履职不利的案件纳入公益诉讼范围, 增强检察院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监督作用,特别是发挥好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作用,对涉及负有保护职责的单位和人员提出检察建议, 督促其履职尽责,从而保护好红色文化资源的永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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