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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家族与苗族婚恋伦理比较解析

2022-12-06唐侠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22年15期
关键词:土家土家族婚恋

唐侠

(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广西南宁 530012)

婚恋作为社会结构的基本单元,受社会关系的制约,体现了民族的社会价值观,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族伦理文化。土家族是一支历史悠久、多民族融合的少数民族,独特的哭嫁习俗成为民族特色传统,展现了女性在不同阶段的情感变化;苗族有着其古朴深厚的文化底蕴,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婚恋伦理文化。土家族与苗族的婚恋习俗承载着不同的传统伦理文化,铸就他们独特民族性格。从“自由恋爱”到“桎梏之婚”,透视不同的婚姻伦理限制,纯粹的婚恋自由有着相对性。该文在不同文化下,通过自由性、规约性及自主性三大方面来解析土家族与苗族在恋爱活动中、婚姻生成中及婚姻解除与重建中的伦理比较。

1 土家族与苗族婚恋伦理简论

古老而又年轻的土家族,是一个富有智慧、融合汉文化因素较多的少数民族,长期在崇山峻岭、重岩叠嶂居住的土家族先民极具文化涵养,在恋爱中、婚姻生成中及婚姻解除与重建过程中蕴涵独特的婚恋道德观,并保留本民族特点和原始婚姻习俗的遗迹,成为土家族婚姻伦理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山歌、情歌和哭嫁歌深层次反映青年男女在不同时期的婚恋心态,展示了土家人民内心的丰富情感。改土归流以后,汉文化在接触和交流过程中,使土家族传统婚恋文化发生改变,影响其婚恋价值观。苗族以自由婚配为主的婚姻形式延续历史传统,青年们恋爱多自由,婚姻自主,这种婚恋道德不仅表现在日常生活中,也积淀在苗族古歌和传说中,其婚恋伦理文化既表现共同特征,又呈现出不同地区的差异,这主要与地理位置上切割所造成的苗族内部交往甚少有关。

2 土家族与苗族在恋爱中的伦理比较

恋爱伦理是土家族和苗族婚姻伦理的首要组成要素,起着基础性作用。其爱情是指“男女之间相互倾慕,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真挚、淳朴、专一的感情。”[1]土家族与苗族恋爱伦理中的自由性在不同时期呈现不同倾向。

2.1 土家族在恋爱中自由性倾向嬗变的两阶段

2.1.1 “以歌言情”时代的自由择偶

在原始遗风浓郁的封闭生活环境中,自由婚恋观在土家族地区占据着主导地位,情歌成为青年男女交往的重要媒介。山歌中唱着“土家成亲靠歌谣”“好姐不用媒来讲,山歌搭起五彩桥”,描述了土家青年男女用歌声传达感情。初次接触时,一首《试探歌》:“打个岩头试探浅,唱首山歌试探心;不是真龙莫下水,不是真心莫恋桥”,处处闪烁着土家姑娘择偶价值观的最高标准。确定彼此相爱后,双方互赠定情信物,以此订终身。相传,每年正月青年男女齐聚摆手堂,倾诉心曲,以歌表情。湘西永顺、保靖等地的“挑葱会”是青年男女寻觅伴侣的重要场所,姑娘们成群结队地去山里唱山歌,与小伙子幽会,通过一唱一答的方式促进情感交融;鄂西土家族的“女儿会”,形成了“赶会过节,以歌为媒”的习俗,她们精心打扮,相约在固定场所卖物品,青年男女借着询问价钱的良机,彼此进行交流,倾吐爱情,折射出土家青年婚恋自由,无需媒人从中撮合。“以歌言情”是土家族原始婚恋的基本特征,这一独特的风俗是在无封建礼教束缚的原始自主婚姻土壤中生成的,遵循青年男女自由意志,蕴含着她们对自由婚恋的诉求。

2.1.2 改土归流时期“媒妁之言”的桎梏

改土归流之后,随着汉文化的嵌入,打破了“汉不入峒,蛮不出境”的原始封闭状态,将婚恋观纳入封建礼制化轨道,映射了土家族婚姻制度和婚俗的变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逐渐成为土家地区婚恋道德观主流,官府对男女教化、交往和婚姻做了规定:“如有议婚者,请凭媒妁。”父母成为权利的主体,而子女成为被动的客体,不能自主选择婚姻,包办婚姻在当时成为唯一合法的婚姻形式。土家青年的婚恋受到封建礼教桎梏,他们的感情被压抑,人性自由受到禁锢,无法在宽松的环境中加深感情,从女性自由舒展演变为封建礼教的禁锢,在父权制度下,逐渐沦为以男性为主导地位的“财产”。土家女子凭借哭嫁习俗所赋予的权益,控诉对社会男尊女卑、封建包办婚姻的不满,凸显作为“女儿身”的悲伤情怀。土家族恋爱伦理在两个不同阶段婚恋自由性演变,看出出不同阶段婚恋心理特质的嬗变。

2.2 苗族要自由恋爱,先问宗族

苗族素有着酷爱自由的传统美德,在原始平等的生存境况下,构建以自由平等为主导的婚恋观,传承以歌为媒、自由恋爱的习俗,如在“跳鼓会”“跳月”“游方”“赶边边场”等恋爱活动中,随处可见青年男女成双结队唱情歌、谈情说爱的情景。“跳鼓脏”时,彼此通过吟唱显示歌才,以苗歌对答,倾吐衷肠,互赠定情礼物,以自择婚配。在“跳月”中,青年男女彼此邀相约,通过歌舞交流,互诉爱意。如湖南志载:“湘西苗族,每逢佳节良宵,有跳月之风,童男处女,纷至森林山巅,唱歌跳舞,此唱彼和,虽不相识,可相约订婚。”[2]呈现出恋爱自由,男女平等,婚姻自主,彼此确实情深意笃,互赠信物后,双方互有“把凭”在手,恋爱遂成;在“赶边边场”时,他们用歌声相互试探、盘问、吐露心肠,在相互了解而又倾慕的情况下,则约期草标“幽会”。苗族女子敢爱敢恨,她们若是看中了谁,就会用歌声或语言直接表达,较于土家女子显得更为主动,由于封建礼教尚未成为苗族女性的言行规范和文化束缚,赋予她们用情歌表达对爱情的追求,相对于土家族在恋爱活动中有更多的自由交往空间。

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都是在一定条件下的自由,苗族青年男女在恋爱方面也受宗族界限和通婚圈的限制。在没有弄清对方是哪个姓氏就贸然对歌是违反宗规和族规,将遭到父母和族人的反对。要自由恋爱,先问对方宗族,这是一条不变的伦理规则。一首《问姓歌》是关键:“问妹家住哪个寨,或是姓张或姓李?若是同姓莫相恋,莫坏家规坏家族。”呈现出同姓不婚的人伦观念在苗族青年男女婚恋中的规约力,遵循苗族地区恋爱规则的伦理诉求。

3 土家族与苗族在婚姻生成中的伦理比较

土家族与苗族在婚姻生成上有其伦理规约,这些道德规约在土家族与苗族的通婚过程中逐渐积淀、代代传承。归纳起来,土家族与苗族在婚姻生成中需遵循以下一些道德规范。

3.1 土家族在婚姻生成中的家族伦理界限

3.1.1 同姓不婚

同姓为婚的实质是同一世系家族内部的血亲婚姻,土家族试图通过“累世为亲,亲上加亲”来维持土司大家族的稳定,将婚姻圈固定化。改土归流之后,清朝统治者严禁同姓通婚,“嗣后男女婚姻如属同姓,不许议及。”[3]同姓并不必然来自同一家族,异姓或许是识别同一血缘关系的标志。湘西土家族有覃家和田家、白家和彭家之间不可开亲,传说他们的祖先一起来湘西开山劈岭之时,曾是结盟认定的同族,相互之间不能婚配,若有悖伦理道德规范,必将受到族内严厉的惩罚;在永顺、保靖一带,“彭姓”和“蓬姓”本是同一姓,由于“彭姓”土司的残暴无情,外姓人结亲,对新娘实行“初三夜”特权。为了避免此种情况,就有了“真彭”和“假彭”的区别,但并不影响通婚规范。土家族普遍有宗祠的组织,多数是按血缘关系组成的氏族,有些姓氏并非源自共同祖先,属不同的土司家族,也是允许通婚的。

3.1.2 婚龄相当

在土家族地区,大多数男女通婚的年龄相对较小,村寨男女青年大多是13 岁开始讲亲,16 岁便出嫁,哭嫁歌中的:“我的头发还未生根,牙齿还未长齐,织麻纺纱都不会,大背篓也背不起……”由于受到“早谷早米早得吃,早儿早女早得力”的观念影响,早婚现象较为普遍,且土家村寨经济落后,干活力度相对较大,他们认为多一个人便多一份力量,就能确保其大家族的劳动生产力。同时,在旧社会,土家人民认为谁家儿女早结婚,生儿育女早,别村就会投以羡慕的眼光;谁家女儿若嫁的晚,寨子里的人就会背地嘲笑她们嫁不出去,是件很不光彩的事。显然,早婚现象被土家社会所认同,究其原因主要是由文化因素和经济条件所致。在改土归流之后,官府明文规定“男女婚配,必须年纪相当”,结婚年龄被限定在婚姻法规定的范围之内。

3.2 苗族在婚姻生成中的伦理道德规范

3.2.1 姨表不婚

在苗族地区,“姨表不婚”是婚姻生成中伦理准则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传统伦理文化中,将父亲兄弟的儿女与母亲的姐妹视为血亲关系,均是兄弟姐妹,严禁通婚,双方父母在心理上都会愧对祖宗和民族;在湖南西部地区的苗族,姨表之间的子女均视为亲近同胞,连襟之间,均以兄弟相称,不可通婚,这一原则,在苗族聚居区一直遵守。在《湘西苗族调查报告》中述:“姨表兄妹不得婚配,此乃母系社会的遗留,因在母系社会中,姨表兄妹为同姓。”[4]因此,“姨表不婚”是苗族地区的通婚戒律,已成为一种规定积淀在人民心中。此种习俗是从母系氏族沿袭下来的婚姻习俗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赋予新的内容,这正是苗族保持妇女平等观念的具体表现,构成苗族通婚社会基本道德规范,并一直沿用至今。

3.2.2 民族内婚制

由于历史原因,封建社会苗族普遍实行民族内婚制,故有“苗家养数子,必有一苗妇”之说,很少与其他民族发生婚姻上的联系,并自觉遵循这一原则。由于历代封建统治者禁止苗汉通婚,认为苗汉通婚,是为“奸民”进入苗族地区提供便利,致使苗汉人民因通婚而联合一起反抗清朝封建统治者。故记载:“嘉庆年间,清王朝曾多次申明旧例汉民仍不许擅入苗地,私为婚姻,以免滋事”[5]。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苗汉等民族之间的通婚往来。同时,禁止民苗结亲,苗族人民限制于本民族内部通婚,而民族内有的苗姓相同,却是不可婚配,导致通婚范围逐渐变窄,血缘关系又相对较近,这对苗族地区的文化素质、身体素质以及智力的发展,都有所危害。

4 土家族与苗族在婚姻解除与重建中的伦理比较

土家族和苗族的解除与重建中的伦理是婚恋伦理最后一个组成部分。两个民族对待婚姻解除与重建中的伦理道德规范的不同如下所述。

4.1 汉文化融入土家族对婚姻解除与重建中自主性的削弱

改土归流的实施,加快了土家族地区封建化进程,接受汉族从一而终的婚姻价值观,对离婚附加了限制,要求“一经聘定,终身不改”。土家地区的婚姻大多数由父母包办,夫妻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其婚姻的缔结意味着两个宗族的联姻,若有夫妻闹离婚的,老人们会出面协调,教育他们“要和睦,莫争口”,双方父母都会耐心劝解,娘家视女儿离婚是件极不光彩的事,甚至还会施加压力迫使他们维持夫妻关系。“好马不配双鞍,好女不嫁二郎”的封建思想禁锢了土家女性自由发展,将女子的自由退婚行为定性为“背夫私逃”,并处以杖刑,迫使她们信守封建道德规则,土家妇女失去婚后自由,剥夺了她们在婚姻解除中的自主权,折射出土家族性别机制的嬗变。

土家地区允许婚姻重建,但也会受到诸多限制。如特殊收继再婚习俗,即“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媳,谓之‘坐床’或曰‘填房’。”[6]这种再婚形式是兄弟共妻和姐妹共夫的变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叔就嫂”“伯就弟”和“姐死妹继”等形式。此种再婚习俗,彼此互相了解,益于巩固宗族关系及维持家族的财力和劳动力,却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在《法哲学原理》中“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7]土家族再婚伦理中“填房”习俗是对意志自由的限制,违反再婚伦理的自由本身原则,剥夺了女性自主再嫁权,只能按照约定俗成的惯例,继续停留在家族内部的再婚婚配,成为家族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的工具,亦无反抗权利。改土归流之后,此种收继再婚习俗作为一种土司“恶习”所明令禁止,“凡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均应照例严惩。”[8]

相对苗族而言,土家族女性的自主性逐渐削弱,随着改土归流的实施,加快了土家族地区封建化进程,在封建礼教和封建宗法制度的双重束缚下,女性的人身自由特别是婚姻自主权被扼杀,并逐渐失去财产继承权,沦为家族中流动性“财产”,女性受限于封建秩序的家庭规约,既嫁从夫,没有自由空间,土家女性将自己的不幸遭遇和反抗融入哭嫁歌中来哭诉她们地位的不平等,如抨击重男轻女封建伦理时新娘与姐妹对唱:“男子是个贵重客,女子成了下贱人”,反映男尊女卑不平等的社会现实。

4.2 崇尚自由的传统美德在苗族婚姻解除与重建中的彰显

苗族地区崇尚婚姻自由,有着跳月求偶,歌舞联姻的优良传统,男女婚配多以爱情为基础,相比较土家族而言,苗族女性在婚姻解除与重建上有一定的自主权,不受歧视和干预。恋爱自由、婚姻自主无疑体现了苗族文化对女性的尊重与爱护,如“不落夫家”习俗,即婚后新娘返回娘家居住,只在逢年过节或农忙时偶尔同居,直到怀胎生育时,才长住夫家,俗称“坐家”。“坐家”期间,新娘拥有一定的社交自由权,直到怀孕,女性才正式不可参加集体性活动,彰显了女性作为特殊意志的主体地位。婚后注重家庭观念,夫妻和睦,长者们会再三告诉新人,要相亲相爱,表达对新婚夫妻的诚挚祝愿。因此,在苗族地区,以自由恋爱为基础的婚姻缔结为主,离婚率相对较低,女性是生产劳动中不可或缺的力量,决定了她们在家族的重要地位,彰显男女平等、相互尊重的道德风尚,古老而朴实的“夫妻农耕”传统方式代代相传。苗族青年男女离婚相对较为自由,父母及族人无权干涉,一般依照习惯法作判,由有威望的族长们进行调解裁决,男可再娶,女可再嫁,互不干涉。若男子婚后丧妻,可取原妻的姐妹为妻,俗称“填房婚”,在一般情况下多数是妹妹去填姐姐的“房”,“恋妹要恋二姐妹,大姐去了二姐来”,反映姐死妹“填房”婚姻的真实写照,但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双方自愿原则,彰显苗族女子一定的主体权利,这与女性较少受到汉族文化影响和自身历史演变有关,相比土家族有了更多的自主权,而封建礼教、人伦道德对苗族婚恋习俗的渗透和影响,不是没有,而是相对有限。

5 结语

婚姻是构成家庭、产生亲族、进而形成稳定结构的基础,土家族与苗族婚恋伦理文化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承载着不同的婚恋伦理观,通过在恋爱活动中、婚姻生成中以及婚姻解除与重建中来比较两个少数民族的婚恋习俗特性,展现出多姿多彩的婚恋伦理文化。随着改土归流的实施,汉文化对土家族的交融和嵌入,婚恋文化发生了变迁,从“以歌为媒”对婚恋自由的追逐到“以哭为诉”对包办婚姻的强烈控诉,可以看出土家女子在不同阶段的婚恋观及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展示了她们内心情感变化历程。土家族与苗族婚恋文化具有本民族的鲜明特点,传承民族文化,有助于土家族与苗族民众增强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进而增强本民族对中华民族文化的自信心和自豪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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