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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主体参与城市社区人工智能治理的协同路径
——基于敏捷治理理论

2022-12-05李紫萱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22年18期
关键词:协同人工智能主体

李紫萱

(广西民族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南宁 530000)

0 前言

经过几十年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已经取得许多令人瞩目的成就。从概念层面来说,人工智能治理是在规范和法律框架的基础上,确保机器学习技术得到充分研究和开发的管理方式[1];从国家战略视角来说,人工智能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途径与手段,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人工智能治理所围绕的中心议题[2]。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指出“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可以看到,人工智能对于社会治理具有较高的工具价值。将人工智能嵌入城市社区的治理体系,给城市社区治理带来了新机遇,是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举措,也是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3]。当今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诸如“算法风险”“伦理困境”等问题已经超出政府的行政范围,且上升成为社会共治问题。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城市社区人工智能治理成为必然选择。

1 城市社区人工智能治理的多元主体及其行为逻辑

1.1 党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4]。从内涵层面来讲,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理论的指导,大政方针、战略策略的领导以及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方式[5]。党中央为人工智能的发展确定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战略目标以及作出了发展进程的总体部署。城市社区的党组织更是在基层发挥着核心领导作用,对做好社区意识形态引导工作和规范人工智能技术在日常事务中的运用有重要作用。例如,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通过深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在12 个小区成立小区综合党委,全力推进基层治理走向多元化、智能化。在党委领导下,多元主体共同构建了社区服务的全新生态闭环链。

1.2 政 府

在人工智能治理过程中,政府的主要角色是政策指导者、服务供给者、资源整合者。首先,地方政府为政策的运行提供了一个总体政策框架,对人工智能治理进行了纵向和横向的分工,既划分了各职能部门和社区内部各主体的任务目标、职责清单、权力清单,又分配了人力资源、财政资源和技术资源。其次,地方政府负责提供社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主要包括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内的卫生和教育服务、信息资源的提供等。最后,社区建设与政府的支持和政策倾向息息相关。政府充分发挥其在辖区内的凝聚优势,使各主体协同起来,共同为社区利益目标的实现而奋斗。例如,北京市的“吹哨报到 接诉即办”改革,既解决了基层治理资源和治理职能不匹配的问题,又运用人工智能等工具回应民意,推动资源、管理和服务向社区下沉,实现了基层治理机制的创新。

1.3 非政府组织

世界范围内,有诸如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美国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日本人工智能学会等众多人工智能非政府组织,它们共同致力于引导人工智能研究规范化和技术创新。非政府组织能够高度响应政府的指示,且在参与技术研发与推广、人工智能行业监督、相关技术的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2019年12 月,人工智能赋能城市与社区研讨会暨Su-Smart智慧社区分实验中心启动仪式在上海市四平社区抚顺路睦邻中心成功举行,同济大学建筑与城规学院副院长张尚武教授主持开幕仪式,指出同济大学依托自身专业优势持续向周边输送新理念、新产业,形成环同济知识经济圈,与四平路社区形成了良好互动,是一次良好的城市社区人工智能多元治理的合作事例。

1.4 企 业

目前,中国人工智能企业主要通过互补性创新、专用性知识积累和数据反馈等方式为治理提供技术创新,是技术赋能主体[6]。人工智能企业参与城市社区治理,提高了社会组织资源配置的效率,尤其是在社区养老、教育和卫生服务中能够更好地搜集居民需求偏好,帮助城市治理主体有效回应居民的个性化诉求,增强服务的针对性。中国人工智能企业在关键技术上的不断创新推动着人工智能产业的落地和发展,通过与政治、经济、社会的深度融合实现了与基层治理的良性互动。例如,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的南沙时间银行提供了一种新的商业策略和运营模式,它将时间币作为服务交换的媒介,并构建了社区服务互助平台,以新型智能化、数据化方式促进了社区治理。

2 城市社区人工智能治理主体的协同困境

2.1 认知层面:城市社区居民对人工智能治理的认知度不高

对人工智能技术这一治理工具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会影响到技术工具的实践效果。目前来看,城市社区居民对人工智能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都比较有限。首先,人工智能技术在社区治理中的广泛运用具有一定的门槛。社区的弱势群体和老年群体对智能服务终端的操作和使用并不熟悉,难以长时间、高频率地使用智能终端产品。其次,受年龄结构、职业性质、教育水平等因素影响,社区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程度不同。最后,城市社区的人工智能建设处于落地阶段,新技术和新模式的融合深度不够,数字平台在投入使用的过程中仍会出现技术故障问题,导致居民对数字平台的接受度降低。

2.2 技术层面:城市社区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与创新掣肘于传统管理思维

就技术层面而言,党组织与政府对技术的监管有限,人工智能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时可能会跨越伦理和安全边界。一方面,企业的核心目标是追求利润,其行为具有趋利性和经营短期性,容易忽视安全和隐私保护方面的社会责任。并且,人工智能技术有一定的自主性和“黑箱性”,技术、社会、制度因素相互关联,使得人工智能治理难以被置于已有的法律框架之下[7]。另一方面,政府的信息资源公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城市社区各主体的协作行为掣肘于基层政府向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速度。

2.3 组织层面:各治理主体的权责分配和资源整合机制有待完善

就组织层面而言,城市社区人工智能治理主体的责任规制和各主体内部的组织调动能力都会影响到协作。一方面,城市社区人工智能治理主体的权责分配规则有待完善。主体多元的网络组织是城市社区人工智能治理的架构和依托,而城市社区关于主体结构和权力关系的问题还未有清晰的界定。当人工智能技术的运行规则与主体的治理行为分离时,各主体不承担其他主体的治理风险和责任,容易出现社会责任缺失的情况。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和企业能够灵活、有效地投入社区的治理过程,更多地承担技术研发的责任,但都是出于组织自身发展和利益需要,缺乏对社会需求的理解,难以真正落实到城市社区居民的实际利益和需求层面。

2.4 政策层面:缺乏城市社区人工智能治理主体协同的程序规范

目前,在政策层面缺乏对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与开发的政策治理工具及多元主体协同的程序规范。一方面,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规已经陆续实施,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多元主体在人工智能治理中的行动法律,只是在上述法规中有所涉及。人工智能技术为传统科层制的权力体系制造出难以监管的隐秘空间,尽管党和政府制定了一些针对新兴技术的监管措施,但仍面临着诸多风险,并且对于基层管理组织如何合理、规范地运用人工智能进行治理更是缺乏指导性的意见。这在无形之中给了社区和地方政府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去处理、治理危机事件,可能会导致居民利益受损和“信息黑箱”。另一方面,基层城市社区面对人工智能治理风险时存在处理程序固化和对政策“过度解读”的问题,表明基层人工智能治理时运用了刻板的操作程序且存在“信息孤岛”弊端,加重了基层工作人员的信息收集工作量。

3 敏捷治理:城市社区人工智能治理主体的协同路径

党的十九大以来,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产业的不断发展,市场监管、信息安全等问题不断凸显,因此,探索更为合理的治理模式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由此,敏捷治理应运而生[8]。“敏捷治理”的概念包含了“快捷”“灵敏”与“协调”3 个层次的理论构建[9]。2018 年,第四次工业革命世界经济论坛将敏捷治理定义为“一套具有柔韧性、流动性、灵活性、适应性的行动或方法,是一种自适应、以人为本以及具有包容性和可持续的决策过程”。还有学者总结出敏捷治理的三个核心能力:快速感知、灵活响应和持续协调[10]。在城市社区人工智能治理中,多元主体参与是实践要素,公众需求响应是价值导向,数字技术支持是主要内容。敏捷治理的理念、特征以及核心能力等内容对应了城市社区人工智能治理的需求和现状,该理论的嵌入和相关措施的提出有助于创新城市社区人工智能治理形式,为多元协同的治理模式提供重要参考。

3.1 识别居民需求,提高居民认知

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不足很大程度上源自对公众需求识别的理念缺失,人工智能治理有助于治理主体树立识别公众需求的理念,畅通治理主体与居民之间双向的需求表达渠道,并为治理主体提供精准识别公众真实需求的技术[11]。首先,对居民实现“技术赋权”,畅通居民意愿表达的数字通道和信息收集渠道。移动的数字交流平台能打破时间、空间的局限,成为民意表达的合理通道。其次,宣传人工智能技术的运作机理及其便捷性,并帮助居民学习智能移动终端和社区人工智能治理平台的使用方法。最后,完善优化数据采集的流程。动态的、实时的数据反映了居民需求的变化,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有利于敏捷把握数据差异,智能化分析数据。

3.2 培养技术能力,优化创新环境

要想对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合理运用,需要提高相关治理主体的数字思维能力、技术能力及各治理主体的创新能力[12]。首先,党和政府要从政策上加强对各主体的激励,结合多方利益,鼓励持续的技术创新升级。可以通过研发外包的途径,将相关的人工智能技术交给专业的科技企业,且该类企业在技术研发之外还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按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进行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其次,制度框架内给予各主体更多的技术创新自主权和治理权,有利于激发各主体的积极性,推动交流与进步。党和政府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学手段作为政策分析的辅助工具,从大数据中掌握治理样态,并开放数据资源,实现各主体间的数据共享。

3.3 落实权责分配,坚持以人为本

政府管理部门的公共价值取向和发展理念是影响社会责任行为的重要因素,以人为本是我国制度建设的逻辑起点[13]。一方面,政府要通过相关文件规定来明晰人工智能治理技术赋能城市社区治理的风险问题及责任,将多元主体参与纳入制度框架,保障各主体的权益,规范各主体的行为。同时,政府自身要树立多元协同的理念,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充分发挥领导职能,实行技术监控,协调各主体的治理行为并对其实行动态管理。另一方面,在人工智能时代,党和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与领导方式,要以公民的发展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作为运用技术的落脚点,增进人民福祉。

3.4 制定协同规范,实现数字监管

政策环境具有不确定性,各主体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作是降低政策不确定性的重要手段[14]。首先,党组织要把握好治理核心的作用,树立规范,其他主体要凭借党组织给予的政策和资源支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协同效能。其次,基于政策层面的人工智能治理主体协同机制的探索和协同治理规范的建立对于划分各主体的治理边界,提高各主体的风险感知速度具有重要意义。最后,各治理主体应树立一种观念:将人工智能技术视为实现社区有效治理的工具,而不是提高政绩的手段。此外,各主体在人工智能平台内部要实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避免出现以权谋私和掩盖过失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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