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组织化程度、土地流转与农民创业
——基于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数据的实证研究
2022-12-03许恒周南方
许恒周,南方
(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天津,300072)
一、引言
2020 年8 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 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意见》指出了维持农民工稳定就业,提升农民工创业的可能性。2022 年中央一号文件更是明确提出,要通过推进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的顶层制度设计,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创业。可见,农民创业已经成为助力乡村振兴的新力量,能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更多活力。但是,在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然存在,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仍然无法得到精准解决。基本收入和医疗教育无法得到高水平保障的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不仅无法吸引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反而出现了大批劳动力外流的现象。此外,在传统的小农户经营模式下,土地细碎化与传统分散式经营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与农民创业造成了一定的阻碍[1]。再加上农民创业资金自筹居多,创业融资渠道不畅;农民创业组织化程度不高,示范影响力有限;农民创业培训长效机制缺乏,培训促进创业的效果不明显等新的问题[2],促进就业成为政府面临的一大难题。
围绕是什么影响了农民创业和如何促进农民创业,学术界分别从农民创业决策的微观视角和政策、环境等宏观视角,对农民创业做出了解释。微观层面的研究指出,个人收入、保险参与、互联网的使用[3]、外出务工经历[4]等因素,通过改变农民的资源禀赋与资本配置结构,影响农民创业决策。宏观层面的研究表明,尽管土地流转政策[5]以及土地确权制度[6]仍然制约着农民创业,但数字经济以及数字金融[7]的快速发展,降低了农民与市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有助于农民识别创业机会、获取创业资金以及开拓创业渠道。近年来,随着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我国农村地区的政策支持、产业环境、生态建设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8],村庄内的一些正式和非正式组织在此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组织靠着自身在市场上较高的对外谈判能力和议事能力,不仅吸引了外来企业在本村落地扎根,还带动了周边产业经济的发展。农村具有动态的创业资源[9],其地理位置、自然资源、治理状况、村级社会网络以及金融环境,对农村地区的创业活动都会产生动态而复杂的影响。但是不论是在微观视角还是宏观视角,现有研究都缺乏从村庄组织形态及村庄组织化程度对农民创业进行分析的视角。此外,中国的村庄组织特征以及土地政策与欧美国家存在很大的异质性,一些宏观机制难以与中国当前农民创业的实际情形相匹配,完全套用欧美国家的村庄组织在农民创业过程中的作用机制难以行通。因此,研究符合中国特色的村庄组织化程度对于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和缩小城乡差距有着重大意义。
关于村庄组织化程度对农民创业的影响,学术界主要从由宗族网络、宗教组织、民族群体等构成的非正式组织[10-12]或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正式组织[13-14]的角度进行研究,鲜有文献将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同时结合起来进行考量。冯国强等[15]首次将村庄的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相结合,用村庄组织化程度这一指标来衡量村庄组织的严密度和管理体系的稳定性。因此,用村庄组织化程度作为单个因素的相关研究目前少见于文献。除此之外,学术界关于村庄组织化程度、土地流转与农民创业之间的关系研究,多为单一视角的探讨,要么是研究村庄组织化程度对土地流转的影响,要么是研究土地流转对农民创业的影响,但是研究村庄组织化程度对农民创业的影响目前还是空白,把三者结合在一起的研究在文献中更是少见。因此,本文将基于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CLDS)2018 年的数据,运用基本回归和中介效应模型对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并对其影响机理进行分析。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 村庄组织化程度与农民创业
村庄组织作为乡村重要的组织结构,可以分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两类。其中,正式组织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经济组织、生产组织以及社会管理组织等,非正式组织则包括宗教组织、民族群体、宗族网络以及非正式权力关系网络等[15]。非正式权力指的是农村内除村委会、村党支部所承载权力之外的其他权力类型,其关系网络来源包括可以调动相关资源对村庄事务产生一定影响力的本村政治精英、经济精英、知识分子等。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在参与村庄的农业生产活动、经营性活动、政治性活动和日常社会管理活动中的组织能力和自我运转能力被称为村庄组织化程度[15]。关于村庄组织化程度是否对农民创业产生影响,学术界目前尚无定论,但是有不少学者从其他的角度给出了一些看法。非正式组织中由宗族网络和非正式权力关系网络等构成的社会网络是农民创业过程中最基本的资源依靠,融洽互信的家庭关系网络、联合互助的村庄关系网络以及互利互惠的商业关系网络可以为农民提供创业所需的资金、技术、信息、情感等支持,在未创业或者已经创业的农民群体内部之间形成资源互补,提高自身竞争力,进而有利于农民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高[11]。作为正式组织中具有独特经济组织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规范化的建设与管理可以解决农业生产中面临的技术难题,解决推广成本较高和农户参与率低等问题,大幅度提升村庄的组织化程度,对于规模化发展农业与提升农民就业率具有重要作用[16]。而且,这种农民合作组织可以通过成员之间的合作,帮助成员在农村地区进行社会交往并扩大社会网络、增强社会信任[13],从而提高其从事创业的可能性。
非正式组织中由宗族网络和非正式权力关系网络等构成的社会网络和正式组织中具有独特经济组织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可以有效促进农民创业,据此提出假说一:村庄组织化程度对农民创业产生正向影响,即村庄组织化程度越高,越能促进农民创业行为。
(二) 村庄组织化程度、土地流转与农民创业
尽管现行村庄正式组织执行的土地流转管制政策使得农地发展受限[17],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民参与农地流转的积极性,但是从理论上来说,较高的村庄组织化程度还是会促进土地流转。第一,正式组织执行的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可以有效促进农村土地的规模化和规范化流转。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越充分的农村,土地向农业大户、农业公司流转的概率越高,土地越能集中性规模性经营[18]。第二,出于对土地资源的利用,正式组织可以通过内部协作对农民生产决策进行一定的约束,从而有效地遏制土地抛荒,促进土地流转,提高土地集约化利用的程度[15]。第三,村庄组织具有更高的谈判能力与议价能力,从而在落实政策意图的同时能够间接保证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收益[19]。第四,村庄内的非正式组织为了组织成员的共同利益而制定的非正式制度可以对农民的生产行为和土地流转行为形成约束,有效实现农村有限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并最终促进农业的规模化经营。
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通过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流转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其流转方向的不同会造成农民创业机制上的差异,因此我们从土地转入和土地转出两个角度分别阐述其对农民创业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土地流转多为小规模的流转,还未达到自主创业的条件,土地转入只会进一步把农民束缚在农业生产上,限制农民的创业活动[20]。针对大规模的土地流转,采取经营权入股流转则成为土地流转的一种主要形式。土地入股即农民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入股到企业,将经营权换成股权来参与股息分配[21]。这种由集体组织统一规划的模式及采用土地租金和股息分红的分配方式,为农民工进城务工或自主创业提供了充裕的时间和启动资金,方便了农民从事其他行业。从土地转出的角度来说,村庄内土地的流出有利于促进农民创业[20]。土地转出可以使农民彻底摆脱土地约束,进行非农就业。与此同时,土地转出还会释放出大量劳动力,产生劳动力的集聚效应,通过满足创业主体的用工需求,对农民创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5]。
因为村庄组织化程度会影响土地流转,而土地流转又会影响农民创业,据此提出假说二:村庄组织化程度通过土地流转对农民创业产生影响,即在村庄组织化程度对农民创业的影响机制中,土地流转具有中介效应。
三、数据、变量与模型设定
(一) 数据来源
本文所涉数据来源于中山大学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实施的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China Labor-force Dynamics Survey,CLDS)2018 年数据,其数据涵盖了中国28 个省份,聚焦于中国劳动力的现状与变迁,包含了个体、社区、家庭三个层次的相关信息,其中所涉及的村庄背景情况、土地流转情况以及劳动者的创业情况更是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基础数据。本研究将个人数据、家庭数据与村庄数据进行匹配,剔除城市户口、相关控制变量的缺失值和奇异值样本之后,最终获得5 571 个有效样本,这些样本来自全国28 个省份的189 个村庄社区。
(二) 变量的选择与描述性统计
1.因变量
农民创业可以分为农业领域创业和非农产业领域创业,而本文所研究的农民创业活动,主要指的是农民从事餐饮住宿、批发零售、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等方面的非农经营活动①,但不包括农民在农林牧渔业等传统农业范围内的规模化经营或通过建立家庭农场、应用新技术等改善原有经营方式的经济活动[11]。具体指标的衡量借鉴谢勇和杨倩[4]对农民创业的定义,将CLDS 2018 个体问卷中“被调查者正确的工作状态”中的“雇主”和“自雇”定义为农民创业行为,赋值为“1”;将剩下的“雇员”和“务农”定义为非创业行为,赋值为“0”。由于“雇主”和“自雇”中还包括农户在农林牧渔业等传统农业范围内的规模化经营,并注册成立家庭农场等情况,本研究同时结合被访者工作所属的行业类型和被访者所填的具体工作内容两个指标对样本进行进一步的筛选,将除了农林牧渔业以外的“雇主”和“自雇”工作类型界定为创业行为,将其他样本界定为非创业行为。
2.自变量
(1) 村庄组织化程度的衡量。
村庄组织作为乡村重要的组织结构,能够通过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影响农民的生产决策,促进组织内的土地流转,进而影响组织成员的创业决策。本研究借鉴冯国强、李菁等[15]的研究,从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两个维度衡量村庄的组织化程度。正式组织的组织化程度主要衡量正式组织在村庄日常生产、经济、社会、政治活动中的组织能力和运转能力;非正式组织的组织化程度则通过宗教活动、民族联系、宗族网络以及非正式权力关系来衡量。具体指标的设定和判断标准如表1 所示。
(2) 村庄组织化程度的测度。
对于村庄组织化程度的测度,一种方法为求和法[15],即若某一项组织化程度的分类指标判定为“高”,则对应的组织化程度赋值为“1”,否则为“0”。之后对表1 中衡量村庄组织化程度的八个分类指标②进行加总,从而得到村庄组织化程度的总体评价。利用求和法测度村庄组织化程度的公式如下:
表1 村庄组织化程度的衡量指标和判断标准
其中,ROij为第i个农户所在村庄的第j项指标的组织化程度大小,n为分类指标的个数。
另一种方法为熵值法[19],即对各个分类指标进行加权处理,然后汇总得到各个样本村庄组织化程度的总体评价,以此来替代线性加权的处理方式,并进行稳健性检验。这种方法不仅可以避免线性加权在处理指标相关性以及降维上存在的局限,而且根据各项指标值变异程度所反映的信息量大小来确定权数,能够有效避免人为干预的权重设置,从而比线性处理更为客观。本文衡量组织化程度时主要采用熵值法,再用求和法对回归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如果结果并无显著差异,则研究通过稳健性检验。利用熵值法测度村庄组织化程度的公式如下:
数据标准化处理:
计算第i个村庄第j项指标的比重:
计算指标信息熵:
计算指标权重:
综合评价得分:
其中,ROij'为归一化处理后的第i个农户所在村庄的第j项指标的组织化程度大小,Hj为第j个指标的信息熵,Ej为第j个指标的权重。
3.中介变量
本文的中介变量为土地流转,包括土地转入和土地转出。因为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为16~64岁的劳动人口,其流动性大,流动范围广,所以土地流转程度根据村庄问卷中“本村常年不居住在村里的家庭的土地利用情况”的统计结果来衡量,其中土地转出通过问题“土地出租占流动家庭土地的百分比”的结果直接获得,土地转入则通过问题“土地入股占流动家庭土地的百分比”的结果直接获得。
4.控制变量
本文选取的控制变量由影响村庄组织化程度、土地流转和农民创业的各因素组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个人特征的变量。研究表明农民的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以及其是否参与技术培训[22]、是否有外出务工经历[4,10,20,23]、使用社交工具的频率[3]等个体特征会影响农民的创业决策。二是家庭特征的变量。家庭抚养人口和家庭年收入决定了家庭的资源禀赋,而家庭中有家庭成员从事非农工作或在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则会通过家庭内部成员的模仿效应和非正式权力关系共同影响家庭成员的创业决策。三是村庄特征的变量。村庄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占比差异会对农民的土地流转行为、非农就业机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具体的变量选择、含义和描述性统计如表2 所示。
表2 变量含义及描述性统计结果
(三) 模型设定
1.基本回归模型
由于被解释变量为0-1 离散变量,本文采用“Logit 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并采用“Probit 模型”对回归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基准模型设定如下:
其中,i表示个体。Entrepri为第i个农户是否创业,ROi为第i个农户所在村庄的组织化程度大小,W为前文所提到的个人特征、家庭特征、村庄特征的控制变量,U为地区虚拟变量。α0、α1、Γ分别为常数项、核心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和控制变量的回归系数矩阵,εi为随机误差项。
2.中介效应模型
考虑土地流转的中介效应,中介效应模型设定如下:
其中,中介变量L为土地流转,包括土地转入L1和土地转出L2。α、b、c为常数项,β1、β2、β3为核心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β4为中介变量的回归系数,ε1i、ε2i、ε1i为随机误差项。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 基本回归结果
由于因变量是二值离散型变量,实证部分的估计结果主要采用Logit 回归,并如表3 模型(5)所示用Probit 回归检验结果的稳健性。同时,为消除模型中可能存在的异方差问题,本文采用异方差稳健标准误来替代普通标准误。为了清晰表述个人特征、家庭特征、村庄特征对农民创业影响作用的大小和方向,表3 选择地区固定效应下的逐层回归法对模型的回归系数进行估计。
表3 基本回归结果
如表3 所示,模型(1)只加入了村庄组织化程度这个核心解释变量,结果显示回归系数在1%水平下显著为正,这表明农民所处的村庄组织化程度越高,农民越可能从事创业活动。在逐步加入个人特征、家庭特征和村庄特征之后,该系数的数值虽然有所下降,但估计结果仍然在1%水平下显著为正。用Probit 做回归结果亦是如此,这表明村庄组织化程度对农民创业确实会产生比较稳健的正向促进作用,假说一得到验证。
我们对其原因解释如下: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社会是具有乡土性质的,人们被束缚在土地上,地方性的限制所导致的“熟悉”成为乡土社会的重要特征[24]。中国农村的熟人社会关系是一种基于人情交换和信任机制的强关系,不仅可以帮助求职者获得有价值的信息,还能通过人情网使他们获得职场上的照顾,最终促进社会的职业流动[25]。在这种熟人社会中,根据社会关系远近和亲密程度的不同,会形成一种立足于血缘和地缘关系的,以“己”为中心向外扩展,愈远则愈薄的社会关系网络结构,费先生称之为“差序格局”。“圈层性”是“差序格局”在结构形态上的显著特征,一个人的社会关系网络不只有亲疏远近,还有通过业缘、趣缘和个人偏好等建构起来的一个个圈层。农村的非正式组织主要就是以“圈层差序”的人际关系格局为基础,由家庭圈、村级圈及商业圈组成的社会关系网络,为农民创业提供融资帮助、信息渠道和情感支持[11]。农民的社会关系网络密度越大、关系人所处的位置越核心,他们获得的创业资源类型也就越丰富,更有利于创业[12]。而农村的正式组织则可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协作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从而提升农民组织程度,促进农村闲置劳动力的安置与农业的规模化发展。因此,较高的村庄组织化程度对农民创业表现出显著的推动作用。
个人特征方面,年龄、性别、婚姻均是显著影响农民创业的重要因素,这与我国“退休养老”的理念、家庭男女角色分工[26]、家庭生计等因素有关。健康水平、受教育程度和技术培训对农民创业的负向作用并不显著,这与我国农村健康水平的提高和学习、培训质量不高等因素有关。此外,社交工具使用[3]和外出务工经历[4,10,20,23]可以增加农民创业的社会资本,帮助农民在劳动力市场上获取更为准确可靠的创业信息,从而降低创业风险。家庭特征方面,家庭生计是农民创业的第一动力。在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家庭成员中从事非农工作或者在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人数越多,就会有越多的正式或者非正式的创业信息在家庭成员内部流动,进而降低创业风险。村庄特征方面,虽然我国大部分乡村地区的非农经济发展仍处于萌芽阶段,但是第二、三产业已经成为农民创业的主要领域。因此,如果能够科学有效地引导村庄非农经济的发展,提升非农经济产值,扩大非农经济比重,将会带动更多的农民从事非农工作。此外,村庄外出务工人口比例越大,村庄与外界的交流就越频繁,获得的创业资源就越多,侧面印证了是否有外出务工经历的回归结果。
(二) 中介效应的回归结果
村级组织作为农村社会的基层组织,可以代为行使包括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权力,同时还可以监督农户的土地利用行为。其组织化程度越高,村庄组织与村民之间,以及村民内部便越容易通过信任建构来协调流转决策,提升村庄的农地流转水平[19]。而土地流转又分为土地转入与土地转出,土地转入会把农民束缚在农业生产上,抑制非农创业;土地转出则可以使农民彻底摆脱土地约束,从事非农创业[20]。那么,土地转入和转出究竟在村庄组织化程度和农民创业之间的关系上有什么作用呢?
本文运用逐步回归法和Sobel 中介检验法,对土地流转的中介作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如表4 所示,村庄组织化程度在1%显著水平下正向影响农民创业。同时,村庄组织化程度在1%显著水平下负向影响土地转入,正向影响土地转出。将村庄组织化程度和土地流转同时纳入模型之后,只有村庄组织化程度和土地转出同时在1%的显著水平下正向影响农民创业。因此,可以认为土地转出在村庄组织化程度和农民创业之间起到了部分中介作用并且通过了Sobel 检验,土地转出的中介效应显著而土地转入并无中介效应,所以假说二得到验证。这表明,村庄组织化程度的提高会抑制土地转入、促进土地转出,导致农村的整体耕种率下降,村民会通过其他的方法寻求创业的新渠道。土地转出起到部分中介效应的原因可能是,村庄是一个在血缘、宗教信仰、民族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熟人社会”,这种乡村熟人社会网络可以促进村民群体的模仿与创新[27],其中强社会网络关系促进农民模仿性创业,弱社会网络关系促进农民创新性创业[28]。而土地作为连接村庄和加强熟人间社会关系的工具[29],使得土地流转不单单是农民权衡自身利益后的决策行为,更是农民对于自身社会关系网络的一种投资。我国农村的土地流转市场是一种基于亲缘、人情的非完全要素市场[30],受村庄内的一些生存伦理、家族关系和村落共同体传统等“非正式制度”的影响[31],农民会向关系亲近的人转出土地[32]。此外,在乡村社会中,村民之间存在大量的关联博弈,使得农地流转契约更趋于非正式和短期化[33],在降低农民土地流转风险的同时使农民能够灵活地进出土地流转市场,促进农民在第二、三产业就业,以获取更多的经济收入[34]。
表4 土地流转的中介效应检验
土地转入并无中介效应的原因可能是,虽然村庄正式组织的组织化程度是影响农地流转的关键[19],较高的组织化程度会显著促进村庄内的土地转入,但是土地转入对创业的效果却不显著。一方面,土地转入会扩大农民的种植规模,解决创业主体的用地需求,激发那些在非农就业过程中掌握了技术、积累了资金并且能够识别商业机会的农民返乡创业[5];另一方面,土地转入会进一步把农民束缚在农业生产上,不利于农民进行创业活动[20]。因此,两种相反的作用机制使得土地转入的中介效应并不显著。
为更好地估计土地转出在村庄组织化程度和农民创业间部分中介效应的大小,本文进一步整理了中介效应模型中的回归系数,结果见表5。由表5 可知,村庄组织化程度对农民创业的直接效应是1.092,经过土地转出对农民创业的中介效应为0.033,土地转出行为的中介效应占农民创业总效应的比重为3.0%。
表5 土地流转的中介效应分析
(三) 异质性分析
由于地域的差异,各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也不尽相同。区域经济所处的发展阶段不仅影响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也会影响农村组织化的发展。本文根据三大区域的划分标准,按照村庄所在省份划分为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估计三个地区的农民创业是否有所差异。估计结果如表6所示,就地理位置而言,我国村庄组织化程度对农民创业的影响由东向西递减。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市场发育更加成熟,村庄的集体组织对于市场微小的变化也更加敏感,在获取就业信息的能力上也远远优于中、西部地区。除此之外,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之下,东部村庄可以通过更方便快捷的方式和渠道为农民传递这些转瞬即逝的市场和金融信息,帮助农民识别创业机会、获取创业资金、拓宽创业渠道[35]。而在农村劳动力市场和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不充分的中、西部地区,村庄较高的组织化程度虽然能够弥补农地流转市场发育的先天不足,促进农民参与农地流转[19],但是对抛荒行为的抑制作用也最为显著[15],这进一步将农民束缚在农业生产上,不利于农民创业[20]。
表6 地区异质性结果
五、稳健性检验
为进一步检验估计结果的稳健性,本文采用以下两种检验方法:第一,更换核心解释变量的衡量标准,采用求和法衡量村庄组织化程度并用Logit 模型进行回归,做第一次稳健性检验。表7模型(1)~(4)为逐步加入个人特征、家庭特征和村庄特征之后得到的回归结果,其村庄组织化程度的回归系数均在1%的统计水平下正向显著,与表3 基本回归得到的结果一致。第二,更换回归模型,在核心解释变量采用求和法的前提下用Probit 模型进行回归,做第二次稳健性检验。表7 模型(5)中村庄组织化程度的回归系数也在1%的统计水平下正向显著,所以模型结果具有稳定性。
表7 求和法稳健性检验结果
六、进一步讨论
(一) 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对农民创业的影响
较高的村庄组织化程度能够促进农民创业,那么主要是靠村庄正式组织发挥作用,还是靠非正式组织发挥作用呢?
模型(1)和(2)分别将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纳入回归中,模型(3)则同时将两者纳入回归中进行估计。为了保证回归结果的准确性,我们分别采用熵值法和加总法对组织化程度进行衡量并做回归,若两者结果一致,则说明结果是可靠的。估计结果见表8。表8 显示,村庄非正式组织的组织化程度均在1%的显著水平下正向影响农民创业,这表明农民的创业决策还是会受到基于血缘、宗教信仰、民族等关系构成的“熟人社会”的影响。不同于城市,农村居民的社会关系网络更多的是基于血缘或地缘关系而形成的,同样的地理、资源、历史因素以及相似的社会经历使他们形成一个固定的社会共同体。在这个社会共同体之中,村民通过互助合作和模仿效应产生相似的土地流转决策和非农创业行为。
表8 正式与非正式组织对农民创业的影响分析
表8 显示正式组织的组织化程度对农民创业的促进作用并不显著,这说明其组织化水平虽然有所提高,但远远不能适应农村社区利益分化和村庄治理的需要[36],农民对于正式组织的信任不足,创业还是过度依赖非正式组织。从土地流转的角度探究其原因,村庄强有力的正式组织能够对农地抛荒行为构成硬约束[15]从而抑制农地抛荒,并且正式组织在土地流转市场上具有更强的谈判能力和议价能力,促进土地转入[19]。两者的共同作用进一步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农民也就不愿意从事风险更大的非农创业。从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两者对农民创业的影响结果来看:当前农村社会控制弱化,基层正式组织呈现弱化态势,非正式组织则通过满足农民社会互助和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37],在影响农民生产生活和重构农村社会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38]。
(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农民创业虽然是靠非正式组织发挥主要作用,但是正式组织的作用也不容小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合作组织的一种,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农业土地利用率,形成规模优势,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抑制农民创业;另一方面合作社是农民组织化的载体,其组织模式推动社会化分工,产生兼业化,因此农民可以更加专心地从事具有创新性的其他工作。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社究竟是能够抑制农民创业,还是促进农民创业呢?我们需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进行进一步的考察。
本文分两阶段估计村庄组织化程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和覆盖率的影响,以及合作社覆盖率对农民创业的影响。估计过程共分为两步,第一步,将合作社数量和覆盖率作为第一阶段的被解释变量,村庄组织化程度作为解释变量进行回归;第二步,将第一阶段回归得到的合作社覆盖率估值作为第二阶段估计的解释变量,农民创业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回归。表9 模型(1)和模型(2)说明较高的村庄组织化程度会显著促进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模型(3)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覆盖率越高,便有越多的农民参与创业。两阶段的估计结果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能够显著地促进农民创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和市场环境中的竞争力,让农村闲置劳动力投入与农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储藏等行业,提高农民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参与率[19]。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能力和自我运转能力的提升,这种更具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的农业发展组织还吸引了农村地区高端人才回流,农村创业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可以通过信贷的方式化解农民创业的融资约束[19],增加农民的创业资本。因此,相关部门需要积极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用优势,有针对性地提升村庄正式组织的组织化程度。
表9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七、结论与建议
本文基于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CLDS 2018)数据实证分析了村庄组织化程度对农民创业的影响,并检验土地流转在此过程当中是否发挥中介作用。实证研究结果显示,较高的村庄组织化程度对农民创业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中介效应机制分析表明,土地转出在村庄组织化程度对农民创业行为的影响过程中发挥部分中介效应,而土地转入并无明显的中介效应。在异质性影响上,我国村庄组织化程度对农民创业的影响程度由东向西递减,东部地区最为显著。进一步研究发现,较高的村庄非正式组织的组织化程度显著正向影响农民创业,由“熟人社会”构建起来的村庄非正式组织现如今仍然是我国农民创业的主要推动力;而正式组织的高组织化程度对农民创业的促进作用并不显著,农民对于正式组织的信任不足,农民创业还是过度依赖非正式组织。此外,较高的村庄组织化程度能显著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而且合作社的覆盖率能够在1%的统计水平下显著促进农民创业。基于以上结论和前文研究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政策和建议。
第一,有针对性地提升村庄正式组织的组织化程度,建构起正式组织与村民之间良好的信任合作机制,尤其是在农村劳动力市场和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不充分的中、西部地区。在提升村庄非正式组织的组织化程度方面,要继续拓展乡域社会网络,营造和谐融洽的民风乡风,注重互帮互助、资源共享、集体行动的非正式组织建设,使得想要从事非农创业的农民群体最大限度地获取创业所需的非正式组织关系的嵌入,从而有效提高创业率。
第二,持续推进土地改革制度,尤其是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村庄组织化程度的提高虽然会促进农民创业,但是会抑制土地转入、促进土地转出,导致更多土地被抛荒,农村的整体耕种率下降,危及我国粮食安全。因此在促进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要重视村庄正式组织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监督和约束功能,在保证粮食安全的同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随着土地流转的规模逐渐扩大,相关部门必须做好土地转出和农民创业的有效衔接,完善农民就业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促进农民创业。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培育高质量农民的重要场所,也是带动农村创新创业的中坚力量。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应该广泛开展农民素质培育和农业职业教育培训,强化农民的合作精神,通过更多元更广泛的社会网络帮助组织获取有效的外部资源。同时,我国要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积极推进村一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推动更具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的农业组织发展,从而带动与农产品生产相关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等行业的发展,安置更多农村闲置劳动力,吸引高水平人才回乡创业。进一步地,合作社可以与这些返乡农民工进行合作,依托农民工的资本、技术及其适应市场的能力来获取竞争优势,形成一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民创业之间的优质循环。
注释:
① 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的是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是一种非农经营活动。
② 八个分类指标的选取主要考虑到村民委员会、经济组织、生产组织以及社会管理组织等正式组织在参与村庄的政治、经济、生产、社会活动中的组织能力与自我运转能力和宗族组织、宗教组织、民族群体以及非正式权力关系在上述活动中的组织能力与自我运转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