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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贤奏事”之于南宋言路转变意义的生成

2022-12-03陈晔

关键词:高宗

陈晔

(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福建福州,350117)

宋高宗绍兴三十年(1160)九月,面对金朝愈发明显的毁约南下动向,位在下僚的秘书省校书郎王十朋、冯方,秘书省正字胡宪、查籥,太常寺主簿李浩五人,先后利用转对奏事机会纵论和战、国政①,本文姑名之曰“五贤奏事”。此举不仅在当时颇受瞩目,在此后的宋人叙事中,更被视为扭转秦桧专权以来言路颓风的关键事件。如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以下简称《要录》)评论称:“自秦桧扼塞言路,士风寖衰,及上总揽万几,激厉忠谠,而余习犹未殄,朝士多务缄默。至是(王)十朋与校书郎冯方、正字胡宪、查籥、太常寺主簿李浩始因转对有所开陈,闻者兴起,太学之士为《五贤诗》以述其事焉。”[1](3608)然而,事件转折意义的成立,却不能完全归因于言涉和战,事实上从绍兴二十八年(1158)九月开始,太常博士杜莘老、校书郎兼国史院编修官汪澈、吏部员外郎虞允文,皆于转对之际论金欲败盟,宜选将备战[1](3457,3478,3548)。因此,如欲探究此中原委,应同时注意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在既定制度条件、言路风气下,“五贤奏事”之内容、行为特质何在;二是经由对事件的言说,宋人试图传播怎样的政治行动伦理、价值理念。正是由于事件本身的特质与后人的阐发,“五贤奏事”于言谈内容所产生的短期政治效应外,更具备了激励、规范普通士大夫积极议政言事的引导、象征意义,而这无疑又深刻影响了南宋此后的言路语境构造。

对于宋代言路问题的讨论,传统制度史研究视野下的监察制度研究,信息渠道研究理路下的文书、奏对研究皆有涉及。不过,这些成果主要着眼于对政治体制的揭示,聚焦于有形的制度及其运作,对于时代无形政治文化所塑造的理想化言路行为规范关注不多。事实上,行为判断标准的变化,能够在相当程度上改变言路环境,影响言事议政参与者的态度、行为②。“五贤奏事”正是一个关乎标准变化的事件。本文尝试经由该事件的探讨,梳理特定时期言路运行的实然状况,洞悉宋人期待的应然模式,希望在把握由此两方面构成的言路语境基础上,推进对南宋政治生态的认知。

一、高宗朝臣僚议政的制度条件

“言路”是传统政治语汇对君主信息渠道的称谓③。宋代言路主要由台谏、给舍两类负责诤谏、封驳的官员构成④,其职责即议政言事。由于宋朝开国以来对防弊之政的强调、君主听纳的重视,其政治系统的开放性颇为突出。除了有固定机构官员专司其责外,制度设计中尚有数种臣僚上言途径⑤。据名儒魏了翁的总结,这些渠道包括“宰辅宣召、侍从论思、经筵留身、翰苑夜对、二史直前、群臣召归、百官转对轮对、监司帅守见辞、三馆封章、小臣特引、臣民扣匦、太学生伏阙、外臣附驿、京局发马递铺”[2](卷一八)。尽管上述途径在不同时期确乎存在,但其或为长期性制度规定,或为临时性开言路举措,甚至伏阙这样被明令禁止的不当行为也被提及[3](19-74)。因此,在肯定宋代言路较为通畅、多元的同时,也应注意其内部构成的差异。具体来说,言路核心部分为承担言责的专门机构官员(台谏给舍),然后是拥有请对资格或专门奏事渠道的特殊层级、职务(如侍从、经筵官、左右史等),此外还包括针对在朝侍从以下庶官、地方官的低频次奏事制度(转对轮对、召对、见辞奏事)⑥。至于其余诸项,多为非常之举。如“三馆封章”不过是依据仁宗庆历二年(1042)的一时诏命[4](3250),其执行与“臣民扣匦”一样,面临诸多限制。再如,诏求直言是应对灾异、重大军政危机、新帝即位所采用的临时性求言措施,不同时期的运用频率差异颇大[5-7]。

“五贤奏事”的具体制度环境,除了为上述言路制度结构所规范外,还与高宗时期的制度运行状况密切相关。作为在京庶官⑦,王十朋等人原则上拥有多种言事渠道,但在惯于打压异见、强调舆论控制的高宗一朝,实际可资利用的途径并不多。高宗即位之初,庶官的主要议政途径是应诏言事。北宋末年朝廷曾频繁下诏求言,视其为谋众弭祸之道。尽管高宗仍延续这一政策,但因建炎初数次因言罪人[8](2440),直言鲠论有匿迹之势。据时人描述,当时以封章攻讦、干求之风盛行。如给事中黄唐传曾批评应诏言事人“未闻有画一奇、出一策者,而告论州县及诉人之过则多有之”[1](1320);中书舍人胡寅则对学校士子“弃毛锥而说剑,上封事而觅官”的躁进奔竞风气表达了不满[1](1812)。

到反和议时期,高宗、秦桧为规避舆论压力,不再下诏求言,当时反对意见的表达主要通过投匦与转对。绍兴八年(1138)十一月胡铨上奏反对议和、乞斩秦桧[1](2327),绍兴十年(1140)王之道上言用兵,皆为投匦上书[1](2575-2576)。投匦因其设立动因的限制,与下诏求言时的议政自由度迥异,言事者有较高的获罪风险。至于常规的转对奏事情况,由于绍兴初年采用每日皆轮、周而复始的新模式[1](1122),部分官员很快便陷入无事可言的困境[1](1881)。名臣李光曾论及于此称:“方今小大之臣,百司庶府无言责者,既不复论事,但时因转对诵陈言以塞责而已。”[9](1868)尽管从《要录》记载看,转对中仍有就和战、“绍述”一类敏感问题的讨论[1](1717,1790,1814,1861),但敷衍应付渐成臣僚应对恶劣言路环境的习见策略。

出于维护和金“国是”的需要,绍兴和议达成后高宗未再降诏求言,即便是监司、郡守条具便民事目这样的意见征求,也仅因灾异偶行一次[8](227)。因此,这一时期庶官言事,主要是通过转对与见辞奏事实现。据李心传的观察:“秦桧再当国柄,十有八年,自定和策勋之后,士大夫无有敢少违其意者,故一时轮对臣僚,但毛举细务,以应诏旨。”[1](2816)在这种避重就轻的言事风气下,臣僚转对多言狱具制造不合程式、当开渠泄水、禁捕鹿胎为饰、惠民局药方差误等杂事,“稍涉时政,则噤不敢发口”[1](3022,3079,3085,3138)。大概正是因由制度运行流于形式,南宋中期学者叶适将此时言路的描述为“秦桧死,高宗开谏路,轮对群臣”[10](302),完全忽视转对一直开展的事实。除了奏事敷衍,一些官员甚至选择称病逃避上殿奏对。绍兴十七年(1147)、二十四年(1154),高宗曾两次下诏对此进行约束[8](4670)。其实官员即便请假,也须“实封投进文字”[8](4670)。称病者实际担心的应是与高宗单独交流,容易引起秦桧猜忌[11](170)。

在此种“国是”既定、权臣猜忌的言路环境中,庶官言事的另一主要形式见辞奏事亦受影响[12]。绍兴十九年(1149),高宗曾下诏整顿,令监司守臣朝见“以民事奏陈”,希望改变此前“姑应文书,多不及民事”的状况[1](3010)。从转对奏事偏向事务性建议的情况看,“民间利病”远离高层政务,应是比较“安全”的议政话题。不过从绍兴二十六年(1156)的臣僚批评看,与转对一样,“上殿奏陈稍久,或圣语有所询访”,即会招致秦桧的打压、中伤,臣僚出于保身避祸考虑,只得选择“不切之务”塞责[8](227)。

秦桧去世后,整顿言路作为集权手段,在高宗关照下得以展开。绍兴二十六年(1156)十二月,高宗曾就臣庶应诏言事情况表示,“昨者下诏求言,四方之士陈献甚多,朕一一披览,所言利害,极有可取”[8](228)。然而,高宗的这一言论既有夸饰成分,也和君臣之不同期待有关。当年七月,御史中丞汤鹏举先是指责士庶应诏言事之动机称:“臣下之奏请,类皆更改法令,或为一己之私,或为一乡之利。……至愚不肖之唱为浮言者,时时候星文之变,则得以售其奸矣。”[1](3323)其后更就言事整体状况评价说:“臣窃观臣下之奏请,……或曰:且以藉手,且以塞口,且以随例。责其端悫以陈利害,十无一二也。”[1](3318)次年,著作佐郎黄中对转对言事者“攟摭细微”表达了强烈不满[1](3385)。其后侍御史朱倬也批评臣僚仅视转对为“彝仪”,“多取无益之空言,或建难行之高论,以应故事”[8](4668)。

同样是对制度运行的非议,从中透露的言事风气并不相同。所谓“空言”“高论”不同于“细微”,只是所言大而不当,建议不切实际。如绍兴二十六年郭淑转对论差役之法,高宗事后与宰辅交流时表示:“比来轮对及之官得替上殿官,多是无可奏陈,致有率意欲轻变成法,有司看详,尤宜详审。”[1](3325-3326)虽说以理想状态为目标的建言,可能使奏对之际的君臣交流向朝政大事回转,但依照汤思退、朱倬的动机与可行性判断思路(且不论判断是否客观),这与沉溺细务并无差别。当然,尽管存在这样的问题,所谓“空言”“高论”也并非高宗督促下臣僚应付奏对任务的敷衍新策。同时也应看到,黄中利用转对机会批评制度本身的运行状况,且建议对基层行政进行全面监督、整顿[1](3304)。再联系前文提及此期间杜莘老、汪澈、虞允文先后论及和战,足见对重大敏感问题的讨论已出现于转对之中,只是奏事整体面貌仍无大改观。

总之,自绍兴初年以来,不同层级的官员尽管各自拥有相应的言事渠道,却未能取得应有之功效。这虽然很大程度是由恶劣外部环境所造就,臣僚自身亦缺犯颜直谏之气。因此,在制度整顿、时势丕变等外部因素刺激下,如何彻底扭转臣僚言事风气以促成制度的良性、有效运行,越发为朝野所瞩目。

二、“五贤奏事”的上言内容与效果

“五贤”转对的绍兴三十年(1160),上距秦桧去世已五载,宋高宗通过一系列的人事任免、政策调整,已经摆脱了此前多受掣肘的局面[13](212-218)。然而,此时的政情、政风并未因权力结构的调整而变化,言事议政氛围仍未改善。在名儒张栻看来,秦桧高压政策下的讳言“余习”尚存,“朝士多务缄默”[14](1333)。尽管张栻对言路的上述观察出自其所撰李浩墓志铭,却不能简单视作夸饰、虚美之辞。细按史籍,“五贤”所言确与早先转对者颇多差异。

金海陵王完颜亮素有一统天下之志,其君臣曾多次表达欲灭南宋、西夏、高丽以成正统的愿望[15](1883,2782-2783),且大造伐宋舆论[16](221-222)。由于金人迁都治汴、秣马厉兵动静不小,南宋对其动向早有察觉。绍兴二十八年(1158)、二十九年(1159)赴金贺正旦使皆回报金有“窥江淮意”[17](11766),“欲徙居以见逼”[1](3848)。然而,秦桧死后接续为相的沈该、万俟卨、汤思退皆曾依附秦氏而终遭猜忌,高宗任其为相是因三人易于控制,一贯主和[14](235-237)。这样的君相决策层显然不肯轻易放弃和金“国是”。面对朝野的备战舆论,高宗也曾以报谢为名遣使刺探,得到的回音却是“邻国恭顺和好”[17](11536)。直到绍兴三十年(1160)三、五月间,执政贺允中、叶义问使还皆奏金南侵迹象甚明[1](3579),金欲败盟再成舆论焦点。尽管高宗对宰相陈康伯、兵部尚书杨椿的防御方略优容“嘉纳”[1](3580-3581),但并未展开积极的部署、应对。可以说,直到“五贤奏事”前,高宗仍心存侥幸,臣僚的备战议论也还没有深入到“国是”与体制问题。

王十朋转对所言,《要录》《宋史》只载有两事,据《梅溪先生文集》可知,当时所上共三劄。第一劄首言金必败盟,当讲御戎之策,进而详论“御戎之策莫急于用人,用人之要莫先乎人望”,呼吁启用投之散地的可为将相、大帅者,召还“旧宰执、侍从及尝言事之臣,名节素著者”以重声势、以助谋划。对于此项建议的具体所指,《宋史》本传明言“盖指张浚、刘锜也”[17](11884)。第二劄以君主揽权之说引出当时三衙将领跋扈,结交宦官,高宗有大权再度旁落之患,且兼及诸军承受、皇城逻卒之弊。此劄矛头所向,当是高宗宠将杨存中。第三劄专论地方行政弊病,认为“监司守令多不得人,为国敛怨,民心稍离”,建议高宗下诏申戒的同时,督责宰相慎择监司,以此来澄清吏治、收拾民心[18](591-595)。

冯方所言《要录》多有节略[1](3613-3614),其关键一劄见于《三朝北盟会编》[19](1222-1223)。据后者所载,冯氏从三个层面深入剖析了抗金之策。首先是鉴之于往、酌之以情,断定金必败盟来伐。在此基础上冯方提出“议论贵乎一定,措置欲其万全”,认为在指导思想上应以积极备战为“国是”,不可牵于侥幸之说。最后则落实于策略层面,就结民社以广兵源、武将领兵出守边郡两项备战措施提出了具体的实施建议。

胡宪奏事要旨见于朱熹为其所作行状,其言称:

会次当奏事殿中而病不能朝,即草疏言:“虏人大治汴京宫室,势必败盟。今元臣宿将惟张浚、刘锜在,而中外有识皆谓虏果南牧,非此两人莫能当。惟陛下亟起而用之,臣死不恨矣。”时二公皆为积毁所伤,上意有未释然者。论者虽或颇以为说,然未敢斥然正言之也。至先生始独极意显言,无所顾避。疏入,即求去,诸公留之不得。[20](4504)

据此可知,胡宪实未上殿面奏,只是利用转对机会投进奏疏。从朱熹所引内容看,奏疏中最重要的两点,一是指出金人必将败盟,二是请求起用张浚、刘锜。值得注意的是,确如朱熹所说,直言无避是胡宪奏劄的特出之处,同样建议启用张、刘二人的王十朋则措辞颇为隐晦。

查籥在张栻与朱熹的叙述中都被明确提及[14](1423),但其奏对所言何事已不可知。《要录》于绍兴三十年十二月乙卯条下有按语称:“籥在馆中,以论事称。今年十月乙丑面对,不知所言何事也。”[1](3635)从王十朋《送查元章二首》中“虏情殊未测,淮甸可无防”,“危言犯颜易,直道立身难”等内容推测,所言亦为抗金备战之事[18](227)。

李浩的转对情况仅见于张栻为其所作墓志铭,相关内容不过寥寥数语,“首陈无逸之戒,且论宿卫大将恩宠太过,婴儿过饱,恐非其福”[14](1333)。《尚书·无逸》篇为周公诫成王,以殷为鉴,勿自逸豫。李浩言及于此,有防金南侵、不可偷安之意。至于论宿卫大将,与王十朋同,皆为杨存中而发[1](3622)。笔者将王十朋等人的奏事内容梳理如表1 所示。

表1 “五贤”奏事内容整理表

就奏事效果而言,与此前数年间杜莘老等人的零星备战言论不同,“五贤奏事”使紧迫议题公开化,相关建议多少被接受,推动了当下政治风向的调整。五人的主要诉求如积极备战,启用张浚、刘锜,罢免杨存中都得到了落实。虽说很难确定前两项的实现在多大程度上受该事件影响,高宗罢杨存中兵权则与此直接相关。《要录》即将其失势之因归结为王十朋、陈俊卿、李浩相继论列[1](3652)。至于其他具体建议,王十朋在多封书简中皆称高宗“略施行其言”[18](914,915,937)。汪应辰所撰王氏墓志铭则称:“自昔人臣论一事,或章十数上,或合众力争不能回,公以一言悟意而事皆次第罢行。”[21](115-116)从事后的形势发展看,高宗很可能已在考虑政策的调整。王十朋等人的奏事恰逢其时,问题得以在臣子直言、君主听纳的理想模式下妥善解决。因此,事件于政局转变所起到的实际作用或难确言,但在使问题公开化,让最高决策层对敏感的和战问题必须刻不容缓作出抉择上功不可没。

此外,王十朋等五人共同的奏事经历,也造就了其共享的“声望资本”。《五贤诗》很容易让人想起北宋仁宗朝蔡襄所作《四贤一不肖诗》[4](2787),且其源出之地太学,是北宋晚期逐渐兴起的舆论力量⑧。此后光宗、理宗两朝所谓“庆元六君子”“开庆六君子”[22](370-371),皆是因联名上疏获誉,显示了此种传统在宋代政治文化中的延续。

三、名儒宣扬对确立“五贤奏事”言路转变意义的作用

南宋士大夫对高宗朝言路运行的一般印象,是一个“复行祖制—权相破坏—重建复苏”的起伏过程。这种认识的集中表达,最初正是形成于对王十朋等人奏对事件的叙事中。这当中的关键文本,是导言所引南宋中期李心传《要录》对事件的评价。其后的重要史籍皆承袭其说,如《中兴两朝编年纲目》[23](418-419)《宋史全文》[24](1872-1873)此年纪事,《宋史》王十朋、胡宪本传皆加征引[17](11884-11885,13495)。然而,成书更早的《中兴小纪》只是在叙及排抑杨存中时摘录了王十朋奏劄相关内容,甚至没有提及其奏事要旨防金备战[25](472-473)。由于此书作者为亲历其时,且曾出任史官的熊克,其笔法剪裁如此,足见“五贤奏事”的言路转变意义在早先的叙事中并非不容忽视的“常识”,尚待进一步塑造、宣扬。

学界一般认为《要录》史源以官修《高宗日历》《中兴会要》为主[26](155-170)。然而,从李心传的按语、注文来看,冯方、查籥、李浩三人转对在《高宗日历》中大概都只有某日某人面对的简单记录⑨,恰恰是李心传在《要录》中有意识地进行了补充。冯方奏事条后李氏按语称:“《日历》方以十月己酉面对,故系于此”;查籥被贬条后注出转对时间;李浩奏事则注明,“据朱熹撰浩《行状》修入”[1](3614,3622,3635)。更为重要的是,前述张栻撰李浩墓志铭有与李心传评论极为相似的表述⑩。两相对照,李心传只是将其叙事主体略作调整,附于绍兴三十年九月王十朋奏事后,因袭之迹甚明。

由于《要录》称朱熹撰有李浩《行状》,按照《行状》与《墓志铭》的惯常成文先后,张栻所言很可能源自《行状》。不过李氏《行状》不见于朱熹文集,据《古今合璧事类备要》[27](后集卷三三、六九)、《翰苑新书》[28](前集卷二一、四四)所载,此文作者当为与张栻、朱熹都有交往的南宋江西诗人曾季貍。曾氏著述虽有《艇斋小集》收入《两宋名贤小集》,录诗数首而已。李浩《行状》仅有佚文两则散见于宋人所编类书,其原文是否对“五贤奏事”意义有关键性阐发已不得而知。

尽管朱熹应与《要录》文字无关,但他也曾论及此事。《朱子语类》载其言称:“秦老既死,中外望治,在上人不主张,却用一等人物,当时理会秦氏,诸公又宣谕止了。当时如张子韶(九成)、范仲达(如璋)之流,人已畏之,但前辈亦多已死。却是后来因逆亮起,方少惊惧,用人才。籍溪(胡宪)轮对乞用张魏公(浚)、刘信叔(锜),王龟龄(十朋)、查元章(籥),又一人继之,时有文集谓之《四贤集》。”⑪所谓《四贤集》当是辑录四人所上奏疏,而朱熹实际提及姓名的只有胡宪、王十朋、查籥三人。或许与张栻说法的差异,只是依据文献不同所致。对本研究而言重要的是,他们对当时士大夫言事状况的描述基本一致,透露出“五贤奏事”引起的广泛反响,既有诗歌咏颂,又有奏议辑录。

张栻、朱熹是南宋中期士大夫舆论圈中举足轻重的道学领袖,他们的评议势必在更大范围内提升事件意义的接受度。前述李心传《要录》便是显著例证。再如与宋代官修《圣政》关系密切的今本《中兴两朝圣政》,其书虽残,据《分类事目》可知“君道门·求言”有“转对官始言事”“太学生《五贤诗》”两目[29](55)。又如,魏了翁在品评本朝人物时宣称“绍兴之季、隆乾之间人物复振”,在他开列的十五人名单中,仅有胡宪缺席[2](卷五四)。值得注意的是,依据王十朋的认知,其同道主要为冯、查二人,胡宪和李浩是由《五贤诗》《四贤集》,以及张栻、朱熹的言论联系起来而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⑫。

依据上述考辨可知,“五贤奏事”的影响力确立应经历了如下环节:最初,言人所难言之敏感、紧要事务所体现出的担当意识、许国抱负得到舆论赞扬,“奸邪”憎恶;其后,太学生誉为贤臣,作诗传颂,好事者搜罗奏疏,编辑流布;再后,张栻、朱熹等名儒整合事实,发明要义,奠定标准化叙事模式;最后,五人奏对被事件化、整体化,作为楷模为人效仿,作为典故存于史册。受此影响,晚宋学者吕中所著《类编皇朝中兴大事记讲义》在肯定事件于言路转折意义的同时,也表达了对“常事”成“美谈”的感慨。其言谓:“自上亲政,易言事官,增言者职,故足以破二十年言路之荆棘。然汤思退诸人之心,即桧之心也,逮虏至淮,事实已急,而后五贤之言始出。……小臣奏对,在国朝以为常事,在当时以为美谈,盖可知矣。”[30](659)细按文意,稽诸事实,所谓“小臣奏对”为“常事”,当指庶官奏事多能耿介直言,符合理想化规范,而非制度形式上拥有稳定议政渠道。这种认知与南宋士大夫对议政言路应然状况的理解、认知息息相关,下文拟从事件特质入手,进一步揭示“五贤奏事”对于南宋言路语境的形塑效应。

四、“五贤奏事”的特质与形塑效应

联系言事制度运行状况与时代语境,“五贤奏事”的内容、形式皆有值得重视的特点⑬,且都对此后议政言路产生了不小影响。从内容来说,一方面,五人提出的人事安排诉求,实际指向了改定“国是”,极具政治风向意义,与此前单纯的备战呼声境界有别。这当中的困难,既有宋高宗坚守和金“国是”,且以“扇摇国是”为重罪[31](251-289),也因改定“国是”所需付出的行政成本颇高。这不仅需要进行广泛的政策调整,还会因宰辅对“国是”负责、政治主张与派系的结合,引发整个朝廷人事安排的巨大变动。王十朋等人呼吁启用张、刘,召还逐臣,显然是希望从根本上改弦易张,由启用主战派来宣示放弃和金“国是”。由于此话题敏感度极高,即便是孝宗朝言事“以定国论、正人心为本”,“不屑屑于细故”的王十朋⑭,也选择了相对迂回的言说策略,真正较为明确将问题引向“国是”层面的只有冯方。

另一方面,在人事安排外,五人言事涉及君道、治体、幸臣、地方吏治多个层面,多为“人所难言者”[21](115)。如李浩对君道的阐发,虽在此后理学风行影响下渐成奏疏软熟陈词,却胜过绍兴中期转对的敷衍应付。再如,王十朋、李浩请罢宠将杨存中,且将矛头进一步指向走马承受、京城逻卒。这既是针对具体个人与机构的批评,也在一定程度上对高宗专制统治方式提出了质疑。具体的备御之策,并未成为关注重点,今存材料显示,五人中仅冯方言及于此。这应当与诸人多非边才,及以变“国是”、定规模方为根本的认知有关。至于王十朋倡导整顿地方吏治,照王氏自己的说法,目的是收拾人心[18](594)。其关注的问题层面是此前转对颓风中极为热门,且往往被指为“细务”的州县吏治,只有将其放入王十朋转对所上三劄的整体意义脉络里,才能彰显其收拾人心、统合基层,为对金作战寻求民心与资源调发支持的用意。与之可成参照的是当时同为秘书省正字的孝宗朝名相周必大,他转对所上两劄《论荆襄两淮利害》《论州县置行直厅》[32](2099-2100),仅仅对时事略有关涉而已。

正是由于话题的敏感度足以耸人观听,王十朋送胡宪还乡诗有“人言朝奏暮必逐”之语[18](232),而除了获得激进太学生群体的追捧外,事后言事者自身的言行、遭际也颇能说明其舍身许国的决心。王十朋曾自述:“去冬轮对,妄论时事,初自谓必得罪。”[18](914)尽管高宗并未直接降罪,但五人奏疏广泛的打击面,使其面临来自主和朝臣、管军将领、内朝宦官的多方敌视[18](915),故诸人大多主动求去。《要录》载:“太常寺主簿、兼权光禄寺丞李浩主管台州崇道观,自请之也。先是,胡宪乞归,查籥被论,浩亦不安于朝,与王十朋相继求去云。”⑮

再就外在形式看,王十朋等人转对奏事时间跨度短,议题较为集中,言事之前同僚、师友有所讨论,言说方式上力求淡化个人色彩。五人中除太常寺主簿李浩外,皆为馆职。王十朋转对时间在九月壬寅(二十三日),据李心传所言,十月己酉(五日)以后即无馆职对班[1](3614),考虑到转对以“杂压”为序,校书郎(王十朋、冯方)位在正字(胡宪、查籥)之上[33](109-112),故可判断王十朋等人都在九月底到十月初奏事。李浩转对虽在十一月十日,却因此时所行为五日转对之制[8](4671),对班间隔并不多。因此,除了内容聚焦敏感要务,时间、议题的集中也足以耸人观听,远非此前各言所见、议题分散细碎的奏对可与比拟。

从王十朋“某比备数馆职,与二三同舍,日以时事为忧,初欲同上封事未果,会尝轮对,遂各以已见献”的自述看[18](915),馆职诸人奏事前颇多交流。其对奏事内容的切磋、沟通程度虽与南宋中期理学士大夫圈尚有差距[31](432-444),却也彰显出一定的集体化行动色彩。此种言事行为倾向,寻求将某一政治主张尽可能集中、频繁地予以表达,以便引起君主重视、朝野关注,进而形成舆论压力,提高君主采纳的可能性。为了达到这样的言事效果,同道间的高度认同与支持、激励尤为重要。王十朋曾赋诗赞冯方“宁为独醒鬼,不作附炎官”,又在祭文中称,“忧时论事,肝胆同披”[18](288,1001)。查籥升任成都府路转运使时,王十朋也赠诗:“雅抱畎亩志,共怀天下忧。馆阁育人材,孰云专校雠。慷慨论世事,不见范尹欧。”[18](378)《又酬元章》“伤心鬼录人何短”一句自注“怀冯员仲”⑯。这些皆证明三人志趣相投、同进共退,其政见相对于大多数朝臣的孤立,势必促成对挚友、同道更高程度的认同与珍视。有理由认为,王十朋、冯方、查籥正是以前贤范仲淹、尹洙、欧阳修自期[34](107-120)。王氏所谓“二三同舍”,可落实为王、冯、查三人,其转对各言己见实为集体性行为。至于另一馆职胡宪本为隐君子,入朝不久便一言而退,与其他几人交往不多。不过朱熹于当年八月致信胡宪称:“所谓救其本根之术,不过视天下人望之所属者,举而用之。”[20](1604-1605)可见胡宪所奏亦是与弟子朱熹交流的结果。

议政言说对个人色彩的淡化,与北宋儒学复兴以来的主流舆论观密切相关[35](3-28)。除了强调直言无隐外,士大夫议政往往借“公议”来强化己说的分量,以舆论所向、公论所归为理由对时政提出批评与建议[36]。在此言说逻辑下,个人消散于士大夫群体之中,成为公共意见的传达者。今存五人奏劄并未直接使用公议话语,但借助群体的言说策略运用甚为明显。如王十朋所言[18](591,592):“窃闻道路汹汹,咸谓虏情叵测,有南下牧马、巢穴汴都、窥伺江淮之意”,“今若内若外士夫军民口无异辞”,“天下舆情愤闷抑郁”。冯方奏劄开篇即以“臣闻道路之言”引出话题[19](1222)。胡宪则以朝野之共识为理由,请招张刘二人[20](4504)。此外,王十朋以人望作为用人尺标,虽有凝聚人心、增重朝廷之意,也显示其视群体意见为正当性保障的认知。

“五贤”转对“有所开陈”之后,孝宗朝官员奏事摆脱了高宗中后期的颓风,普通官员以奏对、封章言事为舞台,多能剀切直言,一展素蕴[11](170)。一方面,言事臣僚多针对核心、紧迫制度和时政问题展开讨论。如,太学录袁枢轮对上三疏,“一论开言路以养忠孝之气,二论规恢复当图万全,三论士大夫多虚诞、侥荣利”[17](11935)。左司员外郎李椿轮对,建议增三衙、屯驻大军,削减禁军、厢军[37](4452)。太府寺丞江溥轮对请详定敕令,“尽复祖宗之旧”[8](3117)。凡此种种,皆是庶官献出位之思,畅言军国要务。另一方面,于建设性意见外,奏对中还能看到对政治各层面乃至孝宗本人的激烈批评。如著作正字刘夙奏事,既警示近习盗权之弊,又批评孝宗亲事戎马。其直批逆鳞的言论,令孝宗不免“改容动色”[10](303)。宗正丞陈居仁轮对“论立国当定规模,号令不可轻改”,面对孝宗的否认,陈氏针锋相对,不为稍屈[17](12273)。应该说,尽管对重大、紧迫议题的关注,并非以压倒性优势替代官员的其他奏事选择,但曾经的禁忌话题已开始较为普遍地出现在官员奏事中。

按照张栻等人的说法,正是“五贤奏事”成功影响决策,其体现出的道德感召力使得“闻者兴起”,促成了孝宗以降言路的直言之风。对此后转对、轮对言事者的引导作用,是“五贤奏事”转折意义成立的基础。然而,官员言事积极性的提高,或许与孝宗的鼓励、推动关系更大。只不过孝宗的意图主要在选拔人才,获取历来转对诏书所强调的“时政得失,朝廷急务,刑狱冤滥,百姓疾苦”等方面信息[8](4665,4668),与士大夫得君行道、以言报国的期待并不一致。因此,相比于“五贤奏事”在实际上促成了怎样的言路实然状况转变,更为重要的是事件所蕴含的德性价值及后人对事件的关注与言说,推动、塑造了何种理想化的言路规范。

在诤谏观层面,“五贤”犯颜直谏、纵论时事获声名、受褒扬,使得无论是希望践行“犯颜纳谏为忠”的道德原则⑰,还是着意追求声名,王十朋等人的行为都构成一种可供采择的奏事策略选项。在南宋士大夫看来,理想的奏事内容应该包括尽可能多的信息,触及各层次的议题,于国于己皆能产生正面效应。根据这样的要求,着眼理想政治状态,阐发君道、治道原则;关注当下事务,进献制度、策略建议;留心职任弊病,提出改进措施、手段等三个层面都有必要论及,以便展现言事人多方向的能力、才干,适应不同的评判标准。出于这样的考虑,士大夫对于自己的奏劄、封事多有整体谋划,以求结合时势、综合利弊选定言事内容。晚宋名臣杜范轮对所上两劄就颇为典型。其首劄总论时政之弊,阐发治体原则,次劄论边防、理财、吏治问题及补救之道。两劄的贴黄,则对听言、刑狱提出了具体建议[38](107-115)。

再就舆论观而言,奏事所带来的政策调整,强化了士大夫想望的“公议”信念,希求士大夫舆论能成为政治决策的影响力量。南宋流行舆论观认为,面对常规化的奏事机会,臣僚的建议应以天下“公议”为依据,而君主遵循“公议”的政治决策,必能带来立竿见影的治理效果[39](卷二)。因由期望值的提升,使得言路运行合理、有效与否的标准随之变化。这一方面推动言路制度逐渐成为一种评价性机制,约束君主、士大夫参与行为,一旦违背基本规范,将面临无法回避的道德责难。另一方面则体现为对制度参与者提出了更高要求,增强其参与的责任感、神圣感。陆游即指出“凡进见之人,固宜夙夜殚思竭诚,以幸千载之遇”[40](107)。在此语境下,历来为人诟病的南宋君主对言路的消极敷衍、积极管控[41](11-19),恰是其维系专制体制,对抗言路力量强化的两种应对之策。

五、小结

按照北宋以来士大夫所宣扬的言事议政伦理,奏事本应以言报国、传达公议、聚焦要务,然而,高宗朝的言路运作在恶劣政情干扰下,先后出现了攻讦、干求、迎合、敷衍、避逃、夸诞等问题。即便秦桧死后高宗一再下诏鼓励、约束,可是在主和“国是”限制下,言路对于当时最为紧迫的宋金关系无法展开有效讨论。因此,虽然金欲败盟南侵话题此前已被臣僚论及,但王十朋等人转对的内容、形式、收效,以及事后五人多主动求去,与此前转对中的流行风气差异明显。当然,“五贤奏事”之于南宋言路转变意义的确立,也与士大夫舆论的集体塑造密不可分。尽管并非以完全压倒性优势替代官员对本职公事、自身利益的关注,但对重大、敏感问题的讨论开始重新出现在上殿奏事、应诏封章中。孝宗以降,普通官员以言事议政寻求自我价值实现之风逐渐流行,言路在更高的期待与行为标准下运行。此种现象对于参与其中怀有理想抱负的官员而言,奏事由秦桧专权时的危险负担、迎合机遇,转变为行志契机与道德责任。由于君臣双方存在多样化的言路效能期待,与之对应的官员奏事策略亦有不同。为了尽可能避免个人利益考量损害言路的有效运转,“五贤奏事”作为理想化奏事行为,被士大夫舆论一再提及、宣扬,甚至成为忠奸贤愚、君子小人的判断尺标。南宋言路的意义,不再只是君主掌控的信息渠道,更是承载了士大夫议论干政理想的制度手段。“五贤奏事”以其事实上的转折性、道德上的象征性,助推了上述南宋言路的实然状况与应然模式的变化。也正是因此,事件在推动“国是”更张的短期政治效应外,更具有形塑言路语境之长期价值。

注释:

① 转对是宋代君臣信息沟通的重要制度。它是一定级别官员借由某种朝会听政的仪式、场合,每回轮次几员面奏或上章,尽管不同时期制度规定颇有差异,大多数时候为每五日举行。对此制度的专门研究,参见徐东升:《从转对、次对到轮对——宋代官员轮流奏对制度析论》,《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 年第5 期,第45-51 页;陈晔:《北宋政情、政风下的转对制》,《史学月刊》2010 年第11 期,第40-50 页;藤本猛:《宋代的转对与轮对制度》,收入邓小南主编《过程·空间:宋代政治史再探研》,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 年,第167-184 页;陈晔:《振祖制以行君道:南宋高宗朝转对制的重建与运行》,《学术研究》2022 年第1 期,第119-130,178 页。此外,学界对王十朋等人转对奏事事件的关注,主要是在对王十朋生平事迹研究中被附带论及,如钱志熙《论南宋名臣王十朋的学术思想与生平业绩》、贾玉英《王十朋言事与弹劾实践初探》,收入《纪念王十朋诞辰九百周年全国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线装书局,2012 年,第1-13、62-70 页。

② 倡导“活”的制度史研究的邓小南教授新近撰文亦指出“制度文化”的重要性,认为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制度的实施(参见邓小南:《再谈走向“活”的制度史》,《史学月刊》2022 年第1 期,第103-111 页)。

③ 邓小南教授将其界定为,广义上是指传统社会实现下情上达的制度化渠道,狭义则特指官员上呈消息、意见的途径。参见邓小南:《信息渠道的通塞:从宋代“言路”看制度文化》,《中国社会科学》2019 年第1 期,第101-122 页。

④ 赵升:《朝野类要》卷二,北京:中华书局,2007 年,第48 页。平田茂树《宋代的言路》(收入氏著《宋代政治结构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 年,第57-97页)一文即采用此种界定来考察北宋元祐时期的政治结构。

⑤ 关于宋初的防弊之政,邓小南《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第三章有深入研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 年,第184-280 页)。君德、治道对言事制度建设的推动,可参考前揭拙文就转对政治意义丰富、发展的个案探讨。

⑥ 在这类议政言事机会中,官员与前两类依凭职责、身份拥有自主请对奏事权力的官员不同,他们只能在制度安排下被动地等待奏对班次,并不能随时畅所欲言。

⑦ 宋代的官员身份级别存在多重划分标准,这里所谓“在京庶官”是相对于宰执、侍从的中下层官员,即元丰官制改革以后所规定的侍从以下升朝官与所有京官(按,侍从即职事官谏议大夫以上、殿阁职名待制以上、寄禄官太中大夫以上。相关研究可参见:张祎《宋代侍从官的范围及相关概念》,《国学研究》第三十四卷,2014年,第83-107 页)。这种身份划分与朝会参与、议政机会分配相联系,不同于宰辅、侍从有较多面见皇帝、与闻政事机会,庶官担任中央、地方中低级官职,承担的主要政治事务是本职公事,缺乏高频、稳定的奏对言事渠道。

⑧ 由宋入元的周密曾对南宋学校的舆论势力有精到观察,参见周密:《癸辛杂识·后集》“三学之横”条,北京:中华书局,1988 年,第66 页。清代四库馆臣也认为:“若太学诸生挟持朝局,北宋之末或至于脔割中使,南宋之末或至于驱逐宰执”(永瑢等:《四库全书总目》卷一五二,北京:中华书局,1995 年,第1312 页)。

⑨ 我们或许可以据此推测南宋转对、轮对在官修史书中记事的一般体例,若是建议获得了君主的关注、采纳,或是交由宰相、具体机构讨论,因其对现实政治产生了实际影响,都会有比较详细的记载。而那些奏对之后劄子留中不出的奏事,则只会留下一个时间加人名的简单记录。

⑩ 张栻:《新刊南轩先生文集》卷三七《吏部侍郎李公墓铭》,《张栻集》,北京:中华书局,2015 年,第1333页。按,《宋史·李浩传》(卷三八八,北京:中华书局,1985 年,第11903 页)引此事误“至是百官转对”为“至是命百官转对”。

⑪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一三一《本朝五中兴至今日人物上》,北京:中华书局,1986 年,第3163 页;参见《朱子全书》第18 册,上海、合肥: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 年,第4118 页。按,两种标点本皆将张魏公、刘信叔、王龟龄、查元章四人并列,容易使人误以为胡宪要求起用者及所谓“四贤”为此四人。

⑫一些类书将其作为一个典故加以收录,如谢维新:《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后集》卷三三,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⑬需稍作说明的是,由于五人中仅王十朋有文集传世,故而下文的讨论将过多地依赖王十朋的个人陈述,这对问题的探讨自然构成了某种限制。不过,当事人的自述辅以后人评价,大略能为我们提供宋人对事件的基本理解与认知逻辑。

⑭汪应辰:《汪文定公集》卷一二《龙图阁学士王公墓志铭》,《宋集珍本丛刊》第46 册,北京:线装书局,2004年,第116 页。按,联系王十朋早年殿试对策情况(《梅溪先生文集》卷一《廷试策》,《王十朋全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 年,第573-590 页),这本是王十朋祈求的言事作风。

⑮李心传:《要录》卷一八八,绍兴三十一年二月庚戌,北京:中华书局,2013 年,第3652 页。按,冯方求去见王十朋《与王总领》:“某与冯圆仲一二同舍,皆请外”(《王十朋全集》第914 页)。

⑯王十朋:《梅溪先生后集》卷一二《又酬元章》,《王十朋全集》,第366 页。按,王十朋知夔州时,查籥恰为夔州路转运判官,二人过从酬唱颇多,皆见《梅溪先生后集》卷一二。亦可参看张邦炜:《王十朋悠然治夔州》,《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年第4 期,第169-176 页。

⑰此语出自苏轼《六一居士集叙》对欧阳修所培植北宋士风的描述(苏轼:《苏轼文集》卷一〇,北京:中华书局,1986 年,第316 页),朱熹所作《王梅溪文集序》用以称颂王十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七五,《朱子全书》第24 册,第364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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