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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七次人口普查看中国低生育率问题

2022-12-03王广州胡耀岭

人口学刊 2022年6期
关键词:总和人口普查育龄妇女

王广州,胡耀岭

(1.中国社会科学院 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028;2.河北大学 经济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一、问题的提出

生育水平历来是中国人口形势分析和生育政策等相关研究的关键和热点。过去20多年引发全社会高度关注和热烈讨论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中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到底有多低,这一争论始于1992 年的中国生育率抽样调查,计划生育主管行政部门和绝大多数研究者对1992 年及其之后的历次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的总和生育率结果均持怀疑态度,坚持认为调查数据受出生瞒报和漏报的影响而被大大低估,[1-2]2016 年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以来许多学者仍然继续严重怀疑人口调查数据的可靠性。二是中国是否进入低生育率陷阱或超低生育率阶段,对低生育率陷阱的研究存在不同的认识,有学者因为欧洲生育率回升而对低生育率陷阱是否存在持怀疑态度,也有学者认为2000 年以来中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至少在1.6 或始终处于1.6 以上,没有进入低生育率陷阱,对中国进入低生育率陷阱持否定态度。为应对中国长期低生育率问题和生育率降低的风险,需要认真分析育龄妇女生育潜力以及不同人群生育行为的变化和生育水平的差距。[3]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简称“七普”)数据显示总和生育率为1.30,相较于“五普”“六普”有所提升,但仍处于超低生育水平,与更替水平相比存在很大差距。2010 年以来有学者认为根据生育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关系的相关研究分析,新世纪之后总和生育率不可能低至普查数据所反映的水平,[4]普查结果可能存在漏报以及统计误差等问题,[5]时期生育率没有反映真实生育水平。[6]为此,不少学者通过其他来源数据,运用多种统计方法对普查数据进行调整。[5][7]不同学者的研究结论并不一致,总体上认为2000年总和生育率在1.8左右,2010年在1.7左右,[5][8]显著高于普查数据结果。尽管不同学者的分析及间接估计结果对总和生育率低于更替水平没有争议,但对总和生育率到底处在什么水平以及生育水平的变动趋势尚未达成共识。

为扭转持续低生育水平的局面,国家于2013年、2015年、2021年三次调整生育政策,学者们对生育政策的认识处于逐步转变过程之中,尽管对于放开生育政策可能带来的出生堆积规模和出生堆积风险存在较大分歧,但总体上还是担心生育政策调整造成大量出生堆积,[8]随着“单独二孩”到“全面二孩”再到“全面三孩”生育政策出台,生育限制逐步放松,学者们对于生育政策的认识开始转变为鼓励按政策生育和优化生育政策。[9-10]生育政策调整释放了部分生育潜力,2014年、2016年出生人口规模均有所提升。据此,部分学者对生育政策调整效果持乐观态度,认为生育政策调整能纾解低生育陷阱困境,使得未来总和生育率在较高水平波动;[11]但也有学者认为生育政策调整对于提高生育水平的刺激作用有限,其政策效果释放殆尽,未来进入低生育率陷阱不可避免。[12-13]《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报告》提出全国总和生育率应保持在1.8 左右,过高或过低都不利于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但总和生育率1.8仅仅是战略研究结果,从来没有稳定实现这个目标。科学认识我国生育率变动趋势和主要规律有助于把握应对低生育率的政策导向,促进全国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2021年5月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正式公布。本次普查与以往明显不同,人口普查事后数据质量抽样调查评估认为“七普”是一次质量非常高的人口普查,总人口漏报率为0.5‰,比1982 年0.56‰的漏报率还低,也就是总人口漏报约70 万人。如果上述判断成立,那么,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研究“七普”数据有助于结束学术界长达30 年中国生育水平和生育水平变动趋势的历史争论。作为人口变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生人口总量、结构是影响人口长期变化趋势的基础变量,出生人口总量多少和孩次构成比例是育龄妇女总量结构、生育水平高低和生育潜力综合作用的结果。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生育政策或多或少决定生育水平的高低,是进一步影响人口长期变动趋势的重要因素。根据“七普”数据并参照“五普”“六普”数据对全国生育水平变动趋势进行再判断,对全国人口低生育率问题再认识是一项从源头上把握中国人口发展规律和人口转变过程的重大课题。

二、数据质量评价

基础数据质量评估是数据分析的基础。通过对不同普查年龄结构进行队列分析,研究人口普查之间数据一致性和存在的问题,以此为基础探讨2020 年人口普查数据的优点和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然而,无论是普查之间还是普查内部一致性检验都难以互证,汇总数据的对比分析在某种意义上只是发现人口普查可能存在的问题,为了准确把握中国人口生育实际情况,需要基于人口普查等多来源数据进行深入研究。

(一)最近三次普查数据直接对比分析

对于相同出生队列,在不考虑死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两次普查数据直接对照,比较相同队列的人数变化,由此推断普查与普查之间的数据吻合情况,且在一定程度上找到偏差的区间,避免死亡数据系统性偏差估计的误导或直接影响。对于相同的出生队列,可以直接用后面的普查数据减去前面的普查数据。理论上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同队列人口在不同时点的人数会越来越少,如果对比的结果与客观规律不符,需要找到两次普查相同队列数据矛盾的关键。需要指出的是该方法假定忽略死亡引起的变化,也就是只关心是否产生粗大误差,而忽略相对小的误差。

通过直接法可以比较2010年人口普查与2020年人口普查数据的吻合情况。2010年普查2000-2009年出生队列合计1.46亿人①人口普查出生队列是按完整日历年进行统计,如2000年普查1999年出生队列指1999年11月1日-2000年10月31日,以下同。,相同出生队列,2020年合计1.58亿人,两者相差1 152.60万人,其中男性相差513.29万人,女性相差639.31万人,女性明显大于男性。从各队列差距看,2009年出生队列相差最大,两次普查相差356.11万人,其次为2008年出生队列,相差203.71万人,再次为2007 年出生队列,相差173.95 万人,前两个队列合计占整个差距的48.57%,而前三个队列合计占整个差距的63.66%。两次普查的对照结果是:上一次普查时年龄越小,两次普查队列之间的差距越大。

表1 出生队列普查登记人口对比分析

同样方法比较2000年人口普查与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的吻合情况。2000年普查1990-1999年出生合计1.59 亿人,2010 年普查相同队列合计1.75 亿人,两者相差1 566.66 万人,其中男性相差622.02万人,女性相差944.64万人,同样,女性之间的差距远大于男性。然而,从各队列差距来看,并不是年龄越小,两次普查的差距越大。2000年人口普查与2010年人口普查对照,1992年出生队列相差最大,两次普查相差286.06万人,其次为1998年出生队列,相差244.05万人,第三为1993年出生队列,相差232.04 万人,前两个队列合计占整个差距的33.84%,而前三个队列合计占整个差距的48.65%。从差距的队列分布来看,2020年普查与2010年普查的差距较大的年龄非常集中,主要集中在0-3岁年龄组,而2010年普查与2000年普查的差距较大的年龄分布明显较多。

(二)最近三次普查队列存活比例分析

队列存活比例法是计算两次普查相同队列的比例关系,理论上是所有队列都是小于1 的,因此如果不考虑国际迁移,大于1 的队列肯定有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即便是小于1 也不一定完全没有问题,只是逻辑上是成立的,实际上也不一定完全排除有问题的可能。队列存活比例法可以看作是直接法的另外一种形式,直接法是看队列人口之间差距的绝对数量。队列存活比例法是在不考虑死亡影响条件下分析队列差距的相对大小。

对比2020 年和2010 年人口普查可以看到10-32 岁(2010-1988 年出生队列)人口的存活比都大于1且随年龄的增长而下降,此外43 岁附近年龄组也是大于1 的,特别是32-43 岁之间有一个明显的“V”型下降,“V”型最低点27 岁,存活比仅为0.87 左右。显然这些大于1 的和“V”型下降数据是反常或不能相互自洽的。然而,对比2010 年和2000 年人口普查的存活比例变化情况发现:相同点是10-22 岁人口的存活比也大于1,不同点是10-22 岁的存活比曲线没有随年龄的增长而下降,而是呈现出明显的不同形状,即10-22 岁队列人口存活比例为“M”型。“M”型的两个顶点分别是11 岁和26岁。

图1 两次普查队列存活比例分析

(三)人口普查长短表对比分析

除了普查之间的数据对比外,还可以对同一次普查产生的基础数据进行相互检验,也就是普查的内部一致性分析。为了反映同一次普查的内部逻辑,可以通过长表数据与短表数据进行对比,目的也是为了发现反常的比例关系。2000年、2010 年长表年龄别人口比例在15-39 岁远离抽样比,特别是18-29 岁明显低于抽样比,抽样比是远小于10%。2020 年的情况反常的年龄组集中在15-20 岁年龄组,从长表和短表数据的比例关系来看,15-20 岁人口抽样比远远高于总人口抽样比,而且抽样比大于10%,这与以往的规律是相反的。此外,2020 年从50 岁开始,抽样比也随年龄的增长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这与以往的情况也是很不相同的。老年人口的抽样比不仅表现为随年龄的增长呈现明显、稳定的下降,且偏离10%的程度也随年龄的增长更为严重,例如,85岁老年人口抽样比下降到9%左右。

图2 长表与短表年龄结构对比

通过分别对比分析2020 年与2010 年、2010 年与2000 年两次普查相同队列数据的一致性发现:0-9 岁低龄人口漏报的问题比较突出,其中0-3 岁问题更突出一些;通过长表数据与短表数据比较,15-28岁人口数据质量问题相对比较突出,两者存在明显矛盾的可能性很大。根据以往普查对比经验,0-9 岁人口漏报的可能性很大,那么,2020 年0-9 岁人口是否也面临与以往人口普查类似的低龄人口漏报问题?这需要更多的数据来源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

三、生育水平与生育模式

(一)生育水平

生育水平测量的指标很多,考虑数据的可获得性和测量的稳定性,本研究采用总和生育率和总和递进生育率指标,目的是通过时期生育水平的变化来反映育龄妇女的终身生育水平。在过去的30多年里,学者对育龄妇女的生育水平问题一直争议不断,对观察数据的认识存在很大分歧,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对出生漏报比例的判断。下面在不考虑出生人口漏报情况下对比分析2000年以来生育水平的变化和构成情况。

1.总和生育率

从普查汇总数据来看,2020年人口普查总和生育率1.30高于2010年的1.18,同时也高于2000年总和生育率为1.22 的生育水平。尽管2020 年人口普查总和生育率与前两次普查的差别非常小,与2010 年、2000 年调查的总和生育率相差在0.1 左右,但三次普查之间总和生育率的孩次构成却差别很大。2020年普查一孩总和生育率仅为0.625 8,比2010年的0.728 1低0.1以上,比2000年的0.866 8低0.2以上。2020年二孩总和生育率为0.534 6,明显高于2010年的0.381 2和2000年的0.288 2,这也是全面二孩政策效果的重要表现。同样,2020 年三孩及以上的总和生育率为0.135 9,比2010 年(0.078 5)和2000年(0.065 6)人口普查调查结果也有明显升高,表现出政策调整后生育的递进效应。

表2 2000-2020年平均生育年龄估计

从总和生育率的历史变化来看,根据“七普”短表人口年龄结构数据估计,2000 年以来,2012 年总和生育率最大,达到1.88,其次是2017年为1.81。2006-2020年总和生育率平均为1.66,其中2010-2020年平均为1.64,2006-2016年平均为1.72。这与以往调查存在很大矛盾。“七普”人口年龄结构短表数据估计结果与2006-2017 年人口变动年度调查数据之间的差距都超过0.2,相差最大的为2011年,两者相差达到0.7,即2011 年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总和生育率为1.03,而根据“七普”年龄结构估计2011 年总和生育率为1.74。2010-2016年差距都非常大,除2016 年差距为0.49以外,2010-2015 年都超过0.5。如果以人口普查短表年龄结构数据间接估计结果为依据,2010-2015 年两者的相对差距在28%以上;如果以人口变动抽样调查结果为依据,2010-2015 年两者的相对差距在39%以上。

由于“七普”与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存在巨大矛盾,因此需要进一步确认问题的来源和性质。出于对上述问题深入研究的目的,需要分析调查得到变化趋势上升或下降是否相互一致?具体计算方法是采用当前的调查结果减去前一年的结果进行趋势判断。从国家统计局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和2020 年人口普查得到的总和生育率变化趋势来看,2010 年以后两者变化趋势基本一致。虽然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数据在反映实际生育水平的高低与根据“七普”数据估计结果存在很大差距,但两者变动的增减趋势基本上是一致的,如图3(b)所示。

图3 2000-2020年总和生育率变动估计

从“七普”长表数据和短表数据年龄结构估计总和生育率来看,尽管长表数据年龄结构与短表年龄结构个别年龄组存在明显的差距,但两者对总和生育率的估计结果还是比较一致的。两者的变化趋势基本完全吻合;2005 年以前长表高于短表,2006 年以后短表高于长表。2005 年以前两者差距较大,差距在0.02 以上,最大的2004 年达到0.2 以上。2006 年以后两者的差距相对小一些,除了2020 年两者的差距在0.12 以上,其他年份两者的差距都在0.05 以内,如图4(a)所示。

图4 2000-2020年总和生育率长表与短表估计差异

从与国家统计局以外的调查数据比较来看,2020 年人口普查短表年龄结构推算2006-2016 年总和生育率明显高于国家卫生健康委2017 年生育状况调查数据推算的结果,特别是2009-2015 年两者的差距在0.1以上,比较大的年份超过0.2,换句话说,2020 年人口普查对2009-2015 年总和生育率的估计超过以往任何全国性抽样调查推断的结果。

从总和生育率的区域差距来看,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和东北三省的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低于1.0,略高于1.0的还有江苏、浙江和新疆,江苏、浙江是传统的低生育率地区,新疆仅为1.06,情况比较可疑,与以往的情况差距较大,尚需进一步核实。总和生育率较高的地区为贵州、西藏、广西、甘肃、宁夏和云南,其他省区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也都在1.6以下。

从总和生育率的城乡差距来看,总和生育率城乡差距逐渐缩小。“七普”城市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11,乡村总和生育率为1.54,城市与乡村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相差0.43。2020年与2010年城市和乡村总和生育率的差距相比,2010 年城市为0.89,乡村为1.44,两者相差0.55。此外,从“七普”城乡差距的特征来看,2020 年城市和乡村总和生育率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二孩和三孩及以上。二孩、三孩及以上总和生育率的城乡差距分别为0.18 和0.19,两者合计占城乡差距的84%,而2010 年的城乡差距主要体现在二孩,二孩总和生育率的城乡差距为0.35,占城乡总和生育率差距的63%。由此可见,随着生育政策的城乡一致,城市和乡村生育水平明显缩小,特别是二孩总和生育率城乡差距缩小是引起城乡差距缩小的主要因素。

如果仅考虑2010 年出生人口的漏报率问题,则2010 年总和生育率大体为1.7 左右,2020 年与2010年的生育水平相比在一定程度上有了显著的下降,而不是目前普查直接调查数据表现出来的升高。如果2020 年数据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重报或年龄误报,那么对2010 年总和生育率的推断就另当别论了,特别是2020年推算的总和生育率甚至超过2010年乡村人口的总和生育率,这是调查中极其罕见的。

2.总和递进生育率

测量生育水平的指标很多,既可以用一般生育率、总和生育率方法测量,也可以用总和递进生育率方法测量。由于总和生育率方法受到进度效应影响较大,总和递进生育率方法更接近对终身生育水平的测量。即使是生育数量相同或终身生育率相同,但生育时间的早晚、生育的集中与分散对人口发展过程是有很大影响的。总和生育率受平均生育时间和生育时间分布的影响,具有不同程度的进度效应,也就是由于生育模式的变化出现测量“失真”的问题。为了降低生育进度的影响,现采用总和递进生育率指标对递进生育的孩次结构进行分解。对于递进生育率和生育史的研究需要年龄别15-64 岁妇女的活产孩次结构,目前提供的汇总数据没有更加详细的相关数据,不利于深入研究中国育龄妇女的时期和终身生育水平的变化过程。

表3 2020年全国各地区总和生育率

表4 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的城乡差异

表5 2010-2020年育龄妇女递进生育率

根据2010 年第六次人口普查、2015 年1%人口抽样调查、2017年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和第七次人口普查全国汇总数据进行推算,中国育龄妇女总和递进生育率为1.436,略高于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推断的1.382 9。2020年与2010年总和递进生育率对生育水平变化趋势的判断与总和生育率方法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从分孩次递进率来看,与2010年相比,2020年一孩递进率明显下降。具体来看,2020年育龄妇女一孩递进率为0.878 9,比2010年的0.972 6下降了接近0.1,即10个百分点,在目前育龄妇女的孩次与年龄结构条件下意味着一孩出生人数下降100 万人左右。一孩递进生育率大幅度下降是新时期中国生育转变的突出特征,也是一个根本性的变化。以往在生育水平下降的过程中,主要是二孩及以上递进生育率的下降,一孩递进率非常稳定,波动的区间在0.970~0.998 之间,目前低于0.9 意味着各种因素影响下,妇女终身生育一个孩子的比例由98%左右,下降到88%以内,下降了10 个百分点以上。尽管2015 年和2017 年也出现过类似的情况,但由于抽样调查的误差大于人口普查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当时还无法确信一孩递进生育率下降的趋势是偶然的波动还是育龄妇女生育水平和生育行为发生了重大转变,然而,后续的多次调查和人口普查反复证实了一孩递进生育率的大幅度下降。这是一个相当大的变化,值得深入研究和高度警惕。

总结过去10 多年来中国育龄妇女的生育水平变化,单独二孩和全面二孩政策的影响还是比较显著的,特别是对稳定二孩生育水平具有重大意义,然而,尽管全面二孩政策实施提升了二孩生育率,但由于一孩生育率下降和整体生育水平偏低,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预期效果大打折扣。

(二)生育模式

生育模式表现为生育时间、生育的集中或分散程度。既可以从不同孩次的情况进行分析,也可以将所有生育行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粗略分析。为了描述育龄妇女的生育模式,本研究将从平均生育年龄、峰值生育年龄和生育间隔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平均生育年龄提高

从“七普”数据估计育龄妇女的平均生育年龄为28.98岁,比2010年人口普查28.44岁提高了0.54岁,比2000 年25.87 岁提高了3.11 岁。生育年龄提高的原因是初育年龄提高,另一方面是二孩及以上生育水平提升。从不同地区的平均生育年龄来看,北京、上海超过30 岁,平均生育年龄相对较低的贵州也超过28岁。

2.峰值生育年龄推迟

从育龄妇女的生育模式来看,“七普”数据育龄妇女的生育模式与“六普”和“五普”差别很大。由于计划生育间隔要求,“六普”体现明显的“双峰”生育模式。与“六普”不同,“七普”不仅由“双峰”变成了“单峰”,而且峰值生育年龄明显推迟。“六普”两个生育高峰年龄分别是24 岁和28 岁,而“七普”峰值生育年龄为27 岁。从生育的集中程度来看,“七普”峰值生育年龄27 岁两侧合计5 个年龄组(25-29 岁)生育率所占的比例为38.24%,“六普”峰值生育年龄24岁两侧合计5 个年龄组(22-26 岁)生育率所占的比例为37.41%。由此可见“七普”生育模式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峰值生育年龄的推迟和生育更加分散。

3.生育间隔时间缩短

通过分孩次年龄别生育率可以估计平均生育年龄和生育间隔。2020 年普查一孩平均生育年龄不断提高,达到27.22 岁,比2010 年的26.65 岁提高0.57岁,提升幅度比较明显,这必然影响育龄妇女的生育进度。虽然2020 年普查一孩平均生育年龄明显提高,但提高的幅度比2000-2010年小一些。2000年一孩平均生育年龄为24.50 岁,2010 年提升到26.65 岁,10 年提高了2.15 年。从一孩和二孩的平均生育年龄可以估计一孩与二孩的平均生育间隔。从2000年和2010年人口普查一孩与二孩的平均生育间隔来看,两次普查一孩与二孩的平均生育间隔都在4 年以上,这与计划生育二孩生育间隔规定有很大关系。由于2016 年全面二孩生育政策实施,一孩与二孩生育间隔规定取消,因此,对一孩与二孩平均生育间隔确实有一定影响。2020年普查一孩与二孩生育间隔为3.11年,比2010 年和2000 年明显缩短。尽管2020 年普查一孩平均生育年龄提高,但二孩平均生育年龄下降。二孩与三孩及以上平均生育间隔则是非常粗略的估计,同样受到生育政策的影响,2020 年普查三孩及以上生育与二孩的平均生育间隔明显下降,这些变化都体现生育的“堆积”释放的进度效应和传递效应。

表6 2020年全国各地区平均生育年龄

图5 年龄别生育率

表7 平均生育年龄与生育间隔估计

四、低生育率的原因分析

低生育率的本质是促进生育率下降的因素和机制是否稳定或产生影响的持续性。经典的低生育率陷阱是奥地利学者沃夫冈·卢茨等提出的,[14]为研究低生育率和解释超低生育水平形成的人口学、社会学和经济学三个机制提供了重要的研究视角。尽管对中国低生育率陷阱还有不同的认识或争论,但可以肯定的是只要低生育率陷阱的条件具备,作用机制形成,是否低于某个特定的水平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至于当前生育水平的具体高低倒是次要的。[12-13]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探讨中国低生育率陷阱的人口学、社会学形成机制,分析中国人口的负惯性是否形成,以此为基础,把握中国具体生育率变动趋势和变动方向。

图6 育龄妇女婚姻状况变化

(一)年龄别育龄妇女有配偶比例迅速下降

虽然在现代化过程中,婚姻与生育的关系越来越发生脱离,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中国的文化传统和法律制度以及政策环境条件下,绝大多数生育还是在婚姻的前提条件下。因此,有配偶的可能性决定了生育的可能性。对比2010 年和2020年人口普查数据可以看到,中国育龄妇女年龄别有配偶比例发生了非常明显的下降。2010 年21 岁有配偶的比例超过21%,到2020 年下降到10.79%,下降了10 个百分点以上。粗略估计,20-30 岁旺盛生育年龄育龄妇女平均预期有配偶的时间从2010 年的6.4 年下降到2020 年的5.03 年,有配偶时间减少20%以上。由于婚姻年龄模式的变化,育龄妇女到40 岁有配偶的可能性也完全不同,2010 年40 岁育龄妇女有配偶的比例为95.64%,2020 年下降到92.76%,下降了2.88 个百分点。对于生育力来说,40 岁妇女的自然生育率远远低于20 岁,40 岁及以上生育的可能性很小,因此40 岁未婚意味着可能终身不育。育龄妇女旺盛生育年龄有配偶平均预期时间大幅度下降,以及终身有配偶的比例明显下降,对于严格的婚内生育来说,必然显著影响时期生育水平的变化,由此生育率持续下降的人口学机制形成。

图7 不同受教育程度育龄妇女未婚状况

(二)受教育程度较高的育龄妇女未婚比例迅速提高

教育水平提高是近年来影响生育率变化的重要因素,[12-13]由于受教育程度与生育水平负相关,所以受教育程度较低的育龄妇女所占比例相对较高将会起到提高总和生育率的效果,与之假定条件相对应的出生人口也必然会有所增加,反之亦然。根据2020年人口普查数据,小学及以下受教育程度的育龄妇女未婚比例为53.83%,大专及以上受教育程度育龄妇女未婚比例为98.16%。对比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小学及以下受教育程度育龄妇女未婚比例(50.10%)比2020 年低3.73 个百分点;2010 年大专及以上受教育程度育龄妇女未婚比例为98.33%,与2020 年保持稳定。由此可见受教育程度较高的育龄妇女未婚比例与受教育程度较低的育龄妇女差距很大,而且是迅速提高。通过分解教育结构变化与不同受教育水平年龄别生育率变化对总和生育率的影响,总和生育率由迅速下降到比较稳定的过程中,年龄别生育率因素贡献率逐渐减小,受教育结构因素的贡献率逐步增大,[12]由于不同受教育程度父母对子女的受教育预期不同,由此生育率持续下降的社会学机制形成。

(三)受教育程度较高的育龄妇女比例迅速提高

育龄妇女受教育水平变化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初中及以下为主的受教育格局发生重大转变。1982 年初中及以下育龄妇女所占比例高达89.34%,接近90%,2020 年则下降为47.68%,不到48%,育龄妇女以初中及以下受教育程度为主转变为高中及以上为主,这不仅是受教育程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而且超出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阶段,进入普及高中和高等教育的新阶段。二是育龄妇女受高等教育人口比例增长迅速。1982年接受高等教育育龄妇女的比例不到1%,仅为0.57%。随着高等院校大幅度扩招,招生规模不断扩大,而在此过程中育龄妇女总量下降,育龄妇女中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快速上升,2020 年育龄妇女接受大专以上教育的比例上升到30.53%,比2010 年(13.15%)提高了17.38 个百分点,平均每年提高1.74 个百分点。三是随着年龄降低,接受较高教育的人口所占比例都大幅度提高。1982年全国15-24岁育龄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仅为0.36%,2020 年上升到41.63%,2020 年全国15-24岁育龄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比2010 年提高了23.06 个百分点,平均每年提高2.31 个百分点,其增长速度远远超过全体育龄妇女受教育水平提高的速度和幅度。

表8 中国育龄妇女受教育结构(%)

(四)育龄妇女年龄结构迅速老化

育龄妇女的老化过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育龄妇女平均年龄不断增加。1982 年育龄妇女的平均年龄为29.52 岁,2020 年增加到33.95 岁,2000-2010 年育龄妇女平均年龄增加0.57岁,2010-2020年增加1.22岁,这反映了育龄妇女老化的加速过程。二是从15-24岁低龄育龄妇女和40-49 岁高龄育龄妇女的变化过程来看,全国15-24 岁育龄妇女的总量从1982 年的9 804万增加到1990年的12 004万人,达到最大,2020年则降低到6 889.96万人。虽然15-24岁低龄育龄妇女总量经历了由迅速增加到大幅度减少的过程,但低龄育龄妇女所占比例并没有经历迅速增长过程,1982-2020 年低龄育龄妇女所占比例从1982 年的39.46%持续下降到2020 年的21.38%。与低龄育龄妇女的情况不同,40-49岁育龄妇女总量和比例都持续增加,从1982年的4 494万人增加到2020年的10 135.58万人,总量增长了2.26倍,所占比例也从18.09%上升到31.45%,接近育龄妇女的1/3。

表9 中国育龄妇女总量和年龄结构

总之,随着育龄妇女受教育程度的不断提高,未婚比例和旺盛生育年龄有配偶比例下降,导致旺盛生育年龄育龄妇女平均预期有配偶时间大大缩短,此外,由于受教育程度不同的育龄人群对子女的受教育预期明显不同,这必然进一步强化生育率的下降和生育水平的受教育“梯度”差别,从而进一步导致低生育率的人口学和社会学机制的形成且保持稳定。即使不同受教育程度育龄妇女生育水平稳定,但随着低受教育程度育龄妇女不断减少,其结果必然是育龄妇女整体生育率下降趋势稳定和保持长期低迷。为了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低生育率的人口学和社会学机制,必须进一步构建、强化生育力稳定和恢复的新机制,破解中国生育转变和快速进入低生育率陷阱的不利局面。

五、应对低生育率问题的相关建议

由于不同人口发展阶段面临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不同,尽管在过去的30 多年里学者们对中国生育水平的高低存在很多争议,但随着历史数据的不断积累,对于1992年以来中国育龄妇女的生育水平低于更替水平的认识却无多少异议。由于30 多年来总和生育率长期持续低于更替水平,对中国人口的年龄结构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对未来中国人口的基本特征和变动趋势也必然产生深远的影响。根据2013年生育政策调整以来的调查数据,即便是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中国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也没有实现稳定在更替水平附近的目标。考虑当前人口变动趋势,低生育率或超低生育率陷阱问题将是我国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突出问题,这就需要着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营造适宜生育的社会环境

比较分析“七普”和“六普”生育调查数据,我们发现近10 年来随着生育政策密集调整和生育限制放宽,全国总体生育水平有所上升,这主要得益于二孩、三孩及以上的生育水平上升,而一孩生育水平却明显下降,城市、镇、乡村人口均表现出此特征。一孩生育在人口生育中具有主导性和基础性作用,这就需要我们对一孩生育率下降趋势进行认真反思,不仅要推进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降低养育孩子的家庭成本,形成育儿友好型的社会环境,还需要摒弃长期以来将人口过快增长等同于人口是经济社会发展负担的错误认识,科学分析超低生育率的社会危害性,全面把握传统生育文化精髓,适应新生代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信息社会交往模式的变化,转变育龄人群生育观念,有效提高生育意愿,使生育水平尽快稳定在合理区间。

(二)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单纯的三孩生育政策不足以改变目前生育水平和出生规模的下降趋势,需要全面、系统和前瞻性应对中国人口的新问题和新趋势。一是抓住重点和难点。造成目前持续低迷生育率的关键因素是生育、养育和教育成本太高,形成了“生不起”“养不起”的问题,《决定》明确提出降低生育、养育和教育成本,同时提出解决婚嫁陋习问题等婚育文化和子女教育方面的要求,切实解决“娶不起”和“不好娶”的问题,从全生命周期的视角防止超低生育率的负面影响。各地应根据《决定》的要求,在涉及人口再生产的方方面面从实际出发,探索解决人口问题的新方法和新路径,结合本地实际,厘清轻重,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二是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考核的重点在于规划落实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而不是将目标作为考核的唯一手段,考核指标不仅需要明确具体,也需要导向科学,通过准确研判人口变化的重大转变或转折促进高质量发展,防止规划目标、方向或考核指标严重脱离实际,避免造成公共资源的巨大浪费。

(三)科学研判人口发展趋势

作为基本国策和国家重大公共政策的一部分,优化生育政策是人口发展客观规律和中国人口新形势、新特征和新问题决定的。尽管各地面临的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不同,但人口变化的客观规律和变动方向大同小异,只是阶段性的重点不同,因此,需要充分认识中国人口发展的主要矛盾和超低生育率面临的系统性问题。人口增长过程(或增长型人口)与衰减过程(或衰减型人口)具有完全不同的社会经济含义。人口的基础性、全局性和战略性对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影响深远,因此,科学研究是科学决策的基础。《决定》提出深化战略研究,加强人口科学和理论体系建设,发展人口研究高端智库;加快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使科学研究为实践服务。数据共享是科学研判的基础,数据共享和深入研究应该与现代科技发展水平和能力相适应,为国家重大人口发展战略服务,避免成为部门垄断和部门利益的工具。

总之,正确认识和充分理解中国低生育率形成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机制,面对出生人口和生育水平有可能继续下降的新形势,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特别是《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和具体措施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需要抓紧落实。虽然人口变动具有长周期、不可逆和区域差异较大的特点,但面对的人口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只是阶段和程度的不同,发展路径具有非常强的规律性,不同区域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具有明显差异,比如人口聚集地区和人口快速负增长地区面临完全不同的人口形势和变化趋势,因此需要从战略的高度统筹、谋划,前瞻性规划。深入研究“七普”数据,探索中国人口发展的基本规律,既是对当前人口新形势、新趋势和新变化的科学研判,也是对重大现实问题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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