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研究现状与思考
2022-12-01黄立清朱维霞
黄立清,朱维霞
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法治中国的全面推进,提升全体国民尤其是青年一代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已显得越来越迫切。 辅导员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中坚力量和大学生培养的骨干力量,他们具备过硬的法律素质,对于规范其自身行为、提升教育管理水平、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律素质和辅导员法律素质研究现状
(一)法律素质的相关研究
20 世纪80 年代,随着素质教育的兴起,国内教育界、学术界开始关注法律素质。 但与学者们围绕着“素质”和“素质教育”展开的较多研究相比,有关“法律素质”方面的著述相对较少。 较有影响的一部专著是«公民法律素质研究»[1],但其中对法律知识本身的研究不够。 进入21 世纪以后,国内有关“法律素质”的研究才日渐增多。 学者们从法律素质的内涵、包含的内容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时名早(2012)认为,法律素质由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构成的,是三者的综合体现,是内在观念范式和外在行为方式的有机统一[2]。 雷东丽(2002)认为,法律素质是由法律知识、法律能力、法律精神构成的有机整体,体现了某种“台阶式”的递进层次。 与此相对应,法律素质的培养也是一个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教育过程[3]。 李章科、何定(2002)认为,法律素质的内涵可以从宏观上把握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由此可以理解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4]。 何家弘、胡锦光(2003)认为,法律素质是由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和法律能力四种要素构成,其中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5]。 徐祖才(2002)则认为,法律素质由法律知识、法律能力、法律行为、法律观念和法律文化构成。 良好的法律素质既要具备完整、系统的法律知识,又要有正确的法律观念、健康的法律心理和先进的法律文化[6]。 综合上述各学者的观点可看出,学术界对于法律素质内涵的理解虽有区别,但从中也可归纳出共同点:即大都认同法律知识是法律素质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法律知识是基础,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是两大支撑要素。 法律意识既包括法律心理、法律精神等感性认识,也包括法律观念、法律思想等理性认识。 法律能力则是在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后内化而成的一种能力。 部分学者提及的法律行为则是法律能力的体现形式。
(二)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的相关研究
辅导员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中流砥柱。 从一定意义上讲,与学生得天独厚的亲密关系,使得辅导员成为整个高校生活中对大学生影响最大的教育主体之一。 近年来,随着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地位的提升,国内学者越来越重视对高校辅导员各项素质的研究。 张耀灿(2001)对高校辅导员素质结构进行了界定, 将法律素质和创新素质与政治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法律素质、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并列为人的九种基本素质。 他认为这两种素质都是在依法治国以及“创业创新”的时代背景下,与时代精神紧密结合而提出的[7]。 粘怡佳(2013)将法律知识视为法律素质的基础,认为高校辅导员只有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并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才能形成一定的法律素质。 从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方面看,高校辅导员首先要掌握对大学生进行内部管理方面的法律,要了解与大学生外部行为管理、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指导,以及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关的法律知识,要学会运用法律思维去解决大学生管理中面临的各种问题[8]。 时名早认为,守法的前提是知法, 在知法的基础上才能培养起法律素质。 构成辅导员法律素质的基础是法律知识, 为此辅导员只有努力掌握法律知识, 培养起相应的法律意识, 才能够形成一定的法律素质。 法律知识具有内在的逻辑体系和结构层次,辅导员法律知识的获得也要按照一定的结构体系进行,按照特定的法律知识体系加以系统学习和掌握。 按照这样的逻辑,辅导员应当具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包括:法理学知识、实体法知识、程序法知识[2]。 综上所述,学者们对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概念的论述虽然不尽相同,但都包括了法律知识这一基础因素,高校辅导员的法律素质是立足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的有机组合。 简言之,高校辅导员的法律素质是指辅导员要知法守规、懂法用法,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开展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除了对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的内涵进行界定外,许多研究还就提升辅导员法律素质的必要性、方法、途径等展开探讨。 粘怡佳(2013)立足高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结合如何实现高校辅导员的职责,探讨了为什么要提升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以及具体的培养途径[8]。 时名早则着眼于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的两种价值构建以及高校辅导员所需的两方面的法律知识,探究了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培养的路径[2]。 王颖驰(2006)则着眼于维护大学生及高校辅导员合法权益,较为系统地梳理了高校辅导员应当具备的法律意识及其相应的培养举措[9]。 李军海等人(2012)着眼于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本体,对当前辅导员的法律素质状况进行了梳理,从完善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角度,提出了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培养与提升的措施[10]。 彭庆红(2006)构建了高校辅导员素质的三维结构(MKI 模型),并以此为分析框架梳理了高校辅导员的管理能力、专业知识、个人思想政治素质之间的关系,探讨了三者的重要程度[11]。郭颖(2010)着眼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法治化国家建设的大环境,对高校辅导员和大学生双主体作用进行了分析,进而探讨了提高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的必要性,并提出了提高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的可行性措施[12]。 段济秦(2016)对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培养的内容与要求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加强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培养的相应举措[13]。 梁迎春等(2015)[14]、王华东[15](2020)也从不同角度论述了提升辅导员法律素质的对策措施。
二、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研究的成效与不足
(一)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研究成效
综合已有相关研究可以看出,尽管我国学者对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的研究时间不长,但仍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其一是初步明确了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的内涵及所包括的内容。 研究者们一般将辅导员的法律素质界定为高校辅导员在从事学生工作中应当具备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法律行为。 法律素质体现了高校辅导员内在观念范式和外在行为方式的统一。 从外延看,高校辅导员的法律素质主要包括高校辅导员在从事学生工作中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以及所表现出来的法律行为[10]。 其二是对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培养的价值进行了较为充分的挖掘和提炼。 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培养的价值可以从社会和个体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培养的社会价值指的是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在满足社会需求、推动法治化进程方面所具有的价值,体现在推动“依法治校”,转变行政管理理念,推动教育行政管理中的科学行政、依法行政等方面。 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培养的个体价值体现在法律素质对于高校辅导员和大学生本人存在和发展的积极意义,有助于作为教育者的高校辅导员职业素质提升和作为教育对象的大学生个体的全面发展[8]。其三是较为系统地梳理了当前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存在的一些问题。 集中体现在: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发展水平参差不齐;高校法制建设规范化程度有待提高;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提升与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尚未形成有效联动等。 其四是积极探索了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提升的方法和途径。 相关研究围绕着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的内容要求,从高校辅导员选拔和培训、学校层面可以提供的相应制度保障、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规律与方式等方面,对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提升的方法和途径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思考。
(二)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研究不足
当前关于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的研究还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概念的解释仍然不够准确,有待形成更为集中权威的说法。 对于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概念的解读大都是各家之谈,只是在“法律素质”概念的基础之上加了“辅导员”的定语修饰,尚未挖掘出辅导员法律素质的特殊本质,无法揭示其鲜明的特征,尚不能给人们以比较明晰的概念判断。 二是研究内容不够全面,研究体系不够完整。 关于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课题研究的内容相对比较松散,主要着力点在概念、包含的内容、意义、存在问题和路径方法等方面,对实施标准、保障体系、评价指标等问题的进一步深入研究鲜有涉及,内容不够系统全面。 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研究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已有的研究没有从整体角度来探讨问题,只是把法律素质的内容、提升路径等从中剥离出来单独研究,影响了研究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三是研究方法比较单一,缺乏扎实的实证调查研究。 对于辅导员法律素质相关内容的研究主要采取文献整理研究法和观察法,不少是对已有工作经验的梳理和现有工作的总结与探索,更多的是停留在经验归纳层面思考问题、形成论断,没有经过实践的反复验证。 一些实证研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取样调查,导致研究成果代表性不足,研究结论难以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推广。
三、对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研究走向的思考
当前,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的重要性已经得到普遍重视,但相关研究还有待持续深入,要将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结合起来,高度重视研究的系统性与完整性,以得出更为科学权威的研究结论,进而推动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进一步提升,更好地助力大学生成长成才。
(一)不断加强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提升的研究
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的提升在高校辅导员素质研究中处于核心地位。 加强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提升的研究,有助于增强其综合素质和核心素养,推动学生工作法治化,保证所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在合法的轨道内运行,保证辅导员做好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领路人,为大学生的成长成才保驾护航;有助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素质,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避免学生在日常生活和社会求职中受到伤害;有助于师生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 为此,应不断提高对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提升研究的重视程度,探讨如何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保证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提升工作的有序有力开展;探讨如何制定明晰的奖惩条例、对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以及对“遵纪守法”辅导员的表彰力度;探讨如何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辅导员法律素质培养提升的研究,以形成更加权威的相关研究成果。
(二)坚持理论与实证研究结合,不断加强研究深度
现有的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培养理论大多是思辨层面的结论,缺少深入的实证调查研究的支持。 为此,需要把理论和实证研究相结合,在厘清辅导员法律素质构成要素的基础上,编制辅导员法律素质量表,对辅导员法律素质进行测量,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辅导员法律素质的影响因素和作用机制,寻求提升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的有效对策。 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在充分借鉴现有关于辅导员法律素质方面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成果基础上,通过一定范围的座谈、访谈和开放式问卷调查,系统而深入地探讨辅导员法律素质的内涵、结构,确定初步的辅导员法律素质评价体系。 二是编制辅导员法律素质指标框架,以此初步形成的调查问卷在一定范围内随机取样,对该问卷所包含的项目进行质量分析,选取鉴别力和难度系数适宜的项目,对问卷加以增删、调整,编制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量表,对量表的测量学特性进行初步的检验。 三是以最终形成的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量表为工具,深入探讨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的结构。 四是以最终形成的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量表为工具,在较大范围内取样,调查当前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的状况,考察在性别、年龄、职称、职务、收入、工作年限、学校层次、专业背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情况。 五是对当前影响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的因素进行考察,尝试建立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影响因素与作用机制的模型,对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现状和影响因素进行更为深入系统的分析,提出促进辅导员法律素质提升的有效对策。 研究中要坚持质性研究与量化研究相结合,在充分占有国内外相关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理论思考,提出理论假设;通过问卷调查收集数据并对数据加以分析,对理论假设进行验证;再经过系统的理论思考和科学抽象,进而得出科学的结论。
(三)不断增强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研究的系统性与实效性
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研究应当超越碎片化和零星的经验总结,切实增强研究的系统性和实效性。 一方面,在研究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方面下足功夫,确保研究结论的科学性和可推广性。 这里的系统性包括研究方法的全面性和研究内容的完整性。 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基于对国内已有相关研究的考察,采用座谈访谈、大规模抽样调查、文献研究相结合的现代科学研究方法,对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进行更为系统全面的研究。 深入揭示当前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的内涵、结构、现状、特征、影响因素、评价指标,系统探索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培养的制度保障、方法与路径,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提升实践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另一方面,还应当特别注重辅导员法律素质培养研究的实效性,要把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有机结合,避免纸上谈兵。 相关研究要结合高校和辅导员队伍的实际情况,探索有效的辅导员法律素质培养提升体系,要探讨如何把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指导加以有机结合,要探讨如何建立健全辅导员法律素质考评机制,要探讨如何基于法律素质考评对工作实绩合理评价与奖惩,为切实提升辅导员队伍整体的法律素质提供相应的研究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