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及其媒介呈现研究
2022-11-30周堃璐吴世文
周堃璐,吴世文
网络暴力及其媒介呈现研究
周堃璐,吴世文
(武汉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为了净化网络环境,宣传社会正能量,运用文献分析法,查阅大量与网络暴力相关的资料,总结归纳出网络暴力的成因与危害,同时关注新闻媒体对网络暴力事件的报道方式,通过分析媒体对网络暴力的报道方式,有助于我们了解媒体呈现网络暴力问题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而为新闻从业者优化报道提供思路,以期更好地进行舆论引导和启发社会反思。
网络暴力;媒介报道;对策建议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与社会渗透,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也降低了社会的交流成本。网络环境的匿名性与虚拟性等特征,加之互联网准入门槛低以及部分网民媒介素养的缺乏,开放的交流中出现了丧失理性的发泄与攻击,网络暴力由此形成,带来了不可低估的社会危害,侵犯了人权、侵犯了私人领域、造成了社会冷漠,还导致了舆论越界。
1 网络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海外学者把网络暴力这一行为界定为“网络欺凌”(Cyber bullying)。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侵犯与暴力往往被看作是针对身体上或者是言语上的攻击。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克里克等学者把暴力外延的范围扩展到了涉及间接侵略(借助第三方来实施)、关系侵略(做损害他人的同伴关系)或者是一些其他类似的社会侵犯(损害自尊或者是损害其社会地位)[1]。这些通常情况下是借助电子邮件、线上游戏、实时消息等手段,达到骚扰或者是攻击目的,这些年来,侵犯或暴力往往是通过一种新形式而出现,即“网络暴力”,也就是在人们使用网络而实施的针对个人或者是群体的,重复、恶意、敌意的伤害他人的行为,导致别人受伤害,暴力方捉弄他人的效果。网络暴力的形式还涵盖恶意传播个人信息、传播错误言论、用语言暴力等方式来攻击他人、吓唬当事者。[2]威拉德等学者在研究中提出,网络暴力的受害人被他人恶意拍摄相关的照片与视频,且因此而开始受威胁,网络暴力的施暴者往往会通过这种方式寻求刺激或者快乐,在互联网上进行广泛的传播,进而达到羞辱受害人的目的。[3]
在我国,互联网的发展步伐相对缓慢,对网络空间有关问题的分析主要聚焦于网络上的道德伦理问题的研究。我国对网络暴力的研究可追溯到网络暴力的第一案——女上班族“自杀博客事件”,不少专家对这一定义各自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些专家提出网络暴力本质上属于网络舆论暴力,经由引导舆论,非理性的上网用户受到极端情绪的影响,随意的提出一些网络言论,强大的舆论压力给当事者也带来了较大的心理压力。[4]一些专家提出网络暴力本质上属于网络侵权行为,暴力语言是对他人的名誉权的侵犯,而“人肉搜索”行为曝光了当事者的照片、家庭详细地址,这直接导致个人的隐私权信息受到侵犯。[5]还有一些专家把网络暴力描述为一些道德失范行为,大大的超过了道德的限度,已经显然超过了社会通常认知的伦理道德规范。[6]一些专家提出网络暴力是社会暴力在互联网上的延伸或者是网络暴力是在现实的扩展,在网络空间对当事者从言语上进行攻击,在现实社会中直接导致别人的正常生活没有办法开展,达成“线上”“线下”的暴力的联合。[7]网络暴力也被认定为是一种虚伪行为,是这些围观的上网用户以道德的制高点对这些当事人实施的道德劫持。[8]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网络暴力的定义和海外国家学者提出的观点有一定的差异。海外学者往往是针对一些发生在网络上,特别是青少年群体中,对弱势群体借助匿名的形式发起的关于言语侮辱与捉弄的行为进行分析;而我国学者主要是就非理性的上网用户对某些背弃道德的行为采取语言暴力、违法暴露他人信息等问题进行分析。因此,在广义层面上,网络暴力主要是强调在互联网上发生的暴力行为,这是基于互联网层面的社会性暴力。详细而言,网络暴力是通过一定的网络媒介,进一步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身心健康造成伤害的暴力行为。
就网络暴力特征而言,网络暴力涵盖了多个方面的不同特征:一方面,施暴人员故意让其他人受到损害,也会造成受害者产生长久的心理层面的伤痛。一项研究的分析结果显示,大多数网络暴力,如剪辑恶意的视频与在社交互联网上的性虐待,会直接影响到当事者的身体和生理健康。[10]另一方面,由于施暴人员存在权利分配不统一的情况,并且后续追究无法有效确定权利分配是否统一。这是因为,互联网的语言表达具有匿名性的特征,这一点区别于现实社会。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新型的网络暴力的形式也在持续的更新,俨然发展成为了图、文、视频等多种不同形式的攻击,如PS照片侮辱、恶意锤人、弾幕刷屏、恶意剪辑、词条侮辱等这些多样化的形式,甚至是把这一行为搬迁到商业竞争中,这些行为特征具体表现为组织化、规模化。[11]
2 网络暴力的成因
网络暴力的出现有着多方面的原因。现有研究指出,其原因表现在:网络匿名,用户缺乏一定的媒介素养,以及未能建立优化的规范与上网用户的低素质。[12]
第一,网络的虚拟性与匿名性。网络固有的特征是网络暴力潜伏的根本原因与前提。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社会大众提供出了一个相对开放与便捷的空间,在匿名的互联网环境中,个人的身份及其交往的对象都是虚拟的、随机的,社会大众能突破身份、地域等多个方面的限制,不再受到自己社会生活中枷锁的约束,这也使得个人在网络中的交流变得更加自由与开放,而这些交流也借助互联网的影响力而扩散[13-15]。另一方面,匿名的环境也导致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有所弱化。互联网发展到自媒体时代,我国的网络处罚体制则较为滞后,人们通常易于把其作为法律无法进行监管的地带,在互联网上提出言论就更加没有任何的顾虑。开放的信息结构强化了暴力传播的危害。依靠自媒体等平台,导致言论表达的渠道更加的宽泛,让这些用户更加容易提取到这些自由的信息,一个独立用户不仅仅是发送者,其也可以作为是信息的接收器。在人们都可以对信息进行编辑的时代,较难有办法确保个人发出的言论的客观公正,传播的影响也有的时候并不是积极的。
津巴多尔等学者通过“模拟监狱”的实验显示,当一个群体的一切成员穿上同样制服、身处同样的环境并且匿名(编号)时,个人就会沉浸在扮演的角色中无法自拔。“网络暴力”之所以和生活中的暴力产生差异的一个原因即参与的上网用户把自己作为是“无名的多数”,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而承担责任。在匿名的情况下,人们会滥用言论自由,“众口铄金”会对当事人造成伤害。同时,因为网民缺乏责任感,认为在匿名状态下可以因为身份的隐匿而逃脱责任的追究,因此在发表评论后不管会发生怎么样严重的后果,甚至还会导致流言四起,谣言不断。而在大量的信息量面前,又没有可行的疏导制度,使得网络暴力事件如果出现,就较难被抑制。[16]
第二,互联网准入门槛低,网络用户缺乏一定的媒介素养。互联网的准入门槛较低,只要技术与设备的条件具备就能进入互联网世界。并且,不论是在现实世界的遭遇还是在互联网世界中的复杂情绪,互联网的匿名性为网民提供了一个广阔的表达空间[17]。然而由于缺乏一定的媒介素养,部分网民突破现实生活的道德限制,这些表达可能就变成对他人非理性的发泄、咒骂与侮辱[18]。
第三,群体极化使网民情绪更为偏激。美国现代法哲学家、芝加哥大学法学院讲座学者凯斯·桑斯坦在《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19]一文中提出了“群体极化”这一定义。他提出“群体极化”指代组织成员一开始即会表现出一定的偏向。而在协商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进行移动,最后取得了一致的看法。在网络环境下“群体极化”在匿名的环境下,人们的言语“脱细”与“失控”是很难清晰归因的。意见领袖的想法在互联网时代能被更快更容易的看到,点赞模式的广泛使用让沉默的螺旋作用更加凸显,于是受到从众心理的影响,群体极化愈加严重。
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平台,上网用户获得全面的自由表达空间。但是,在发表这些相关意见的时候,上网用户们常常会查看周边的环境,以及主要人群的意见。在群体中,因为各种提示与感染,个人容易受群体意志的影响,产生羊群效应。假设群体中原本就有极端偏见,则这一策略极化、情绪极化的趋势会表现的更加的突出。
群体传播影响网络暴力的产生。“群体的一个特征便是极有可能会受到其他人的暗示,而模型行为中的提示更加类似于催眠,模型行为的参加人员一般是出于高度激动的状态,这一状况让他对周边的信息失去了理性的分析,而进行分析批评的能力,基本可以表现出一味地盲信与盲从。”[20]特别是部分背弃了社会道德与公平正义的事情出现时,群体价值观念就往往会受到冲击,甚至有可能会被网友辱骂,而当辱骂被当成一种正确的手段并且受害者确实做出不符合传统规范的行为时,上网用户们便会认为这一行为是正确的。不但会发表过激的话语,甚至还开始针对这些当事者展开恶搞、嘲讽、传播相关事迹、人肉捜索等恶劣行为,[21]从而上升为群体性网络暴力事件。
借助网络空间,他们可以表现的越来越相融合、以符号形式来传播信息,并形成他们共同的道德情结。动辄“判以极刑”的刷屏行为即他们表达共同理念的手段,因而可以表现出较高的凝聚力。第二,在趋势上,他们随意的喊打喊杀,以道德标准来对他人做出审判,这便导致在网络空间内形成并催产出一股逾越法律审判,超越道德底线的暴力的行为,进而并不关注他人的权益,多次通过暴力行为来解决问题。
在互联网空间中,民众受情绪的影响,法律法规的约束退位,正义感往往会被放大至“失控”甚至演化成一种压迫,倒逼司法公正。[22]在正义感的驱使下,网络暴力也被披上了正当的外衣。与情绪化的集体欢腾相反,弗洛伊德认为,人类文明的建立本就得益于压抑本能与天性,甚至可以说是以遏制人的本能为代价的。也就是说,人类现实生活的有序基于人们压抑自己的一切本能。[23]而网络社会成为了人们情绪的倾泻口,反而放大了被压抑的天性。
通常的网络暴力行为是以道德来命名的反道德行为。他们借助收集、整合信息,尝试对现实中真实的人或者是事的本质进行想象。但是,他们取得的这些都是二手信息,他们对信息的整合收集早就已经开始进入到二次加工的状态,且通过了信息的过滤与修饰,而他们在传播的期间,进一步融入主观、夸张等因素,离真相却越来越远。而年轻的网民有强烈的好奇心,窥探欲与猎奇心理相对比较明显,他们会对他人进行剖析产生极端快感,这恰巧和集体狂欢的道德光环融合在一起。
第四,未能建立优化的体制规范。没有制度对其进行规范管理,使网络暴力成本不高而且代价不大,越来越容易让一些上网用户依靠网络隐蔽的外衣而毫无顾忌的伤害他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底线的缺失让人性的凶恶逐步的表现出来。媒介素养的缺失与法律意识的淡泊让网络暴力现象愈加严重。
网络社会是借助网络技术对现实世界进行扩展后的虚拟空间,是现实社会在网络上的一些反映,自媒体时代已基本上建立起了万物联动的格局,则更加要求在法律的限制下进行相关的管理工作,我国对网络空间立法工作比较关注,曾发布文件要求禁止实施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不法行为,自2020年3月1日开始执行。
但是,在国内法律制度依然处于建设和改进的过程中,法律方面存在不少漏洞,导致不少违法分子依然有路可走。在互联网技术全面兴起和持续发展的阶段,因为网络技术持续在进步,法律的优化难以同步跟上网络的发展和变化。法学上如今依然未能就“网络暴力”做出较为清晰的司法解释,应该如何处理在互联网上恶意的传播损害他人的名誉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实施者是否犯诽谤罪。比如:人肉搜索就可以归类为我国法律的边缘地带。值得注意的是,现阶段,已有网络法律法律还未能针对这样的行为进行追究责任。因此,当事者只能结合民法中的要求来追求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再者,一些相关的要求的可行性不是很强,未能得到全面的执行。“网络暴力”通常情况下是指代一种群体性的事件,参加人员往往会牵涉到不少的上网用户。古语云:“罚不及众”。这便给立法工作带来了诸多问题。但是,行为人因为网络的匿名性而过于抽象,因此,就算要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在行动上却很难实现。在具体开展执法的过程中,一些政府部门未能建立起统一权威的贯彻标准,通常是由自身利益而切入,不同的执法案例有各自的漏洞甚至是相互矛盾。在虚拟的互联网上,距离上千里的网民可能由于小小的摩擦而展开骂战,但公安局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管辖,难以跨越地区进行调查和处理。[24]
而且,在接近媒介的困难程度逐步降低的今天,每一个人都特别容易的接触网络。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数据来看,到2020年6月为止,我国上网用户的数量大约是9.40亿,网络覆盖率在这时基本上达到了67.0%,同比上一年提高了2.5%。[25]我们容易发现一直持续到今日我国上网用户的受教育水平依然不是很高,大多数上网用户都是专科以下的学历。因此我们初步判断并不是每个人在这种虚拟的网络世界均可保持自律,他们也易于在网络纷杂的信息中迷路,变得不会思考;也易于被其上的信息所怂恿。
同时,部分网络暴力在最初有可能并非暴力,而是一种舆论监督的形式。作为公众人物,部分遭受网络暴力的艺人自身的行为在大众的关注之下是有不适宜之处的,这点不论是我国这些年热度较好的肖战、R1SE的多名成员等,还是韩国艺人雪莉具荷拉,他们的一些行为与符合地方的公序良俗甚至违法,直接引起舆论的广泛争议。然而舆论监管逾矩,在情绪渲染后,通过沉默的螺旋作用,极端言论被无穷的扩大,理性言论受到了其他言论的掩盖,监管则演变为了暴力。
互联网发展一直持续到现在,网络暴力是互联网生态的一个重要的问题。不仅仅是由于网络本身的问题,除立法在这一时期相对滞后这一因素之外,还存在难以认定责任等诸多的现实性问题。匿名造成信息缺失而使得司法执法的难度大大的提高。另外,网络暴力往往会和一些商业机构形成融合、叠加而产生。一些上网用户的冲动,反而促使一些运营者获利。水师的大面积的产生、虚假的网络数据等都是提供这些资本所引导的。
3 网络暴力的危害
首先,表现在侵害人权。在通常情况下,网络暴力会对人们的精神层面造成极大的伤害,如侵犯到对方的隐私权等。此外,在网络暴力中,可能还会出现受害者的家庭详细地址、名字、电话号码、工作单位等私人信息被曝光,这些信息未经受害者允许,直接在网络中披露和传播,通常侵害了其隐私权、姓名权。如果是恶意陷害他人,这样的行为就会给他人造成极大的影响,甚至伤害其声誉,这本质上是在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若网络平台上的漫骂依然无法让网友泄愤,网友便会对受害者的攻击从网络逐步发展到现实攻击。网友可能会对受害者的工作单位与家庭住址进行围堵,这将严重影响到受害者的工作与生活。部分网络暴力受害者甚至遭受了网友的殴打,这种殴打行为,明显对受害者的身体权与健康权造成了较大的影响。[26]当今社会是一个互联网全面发展的社会,网络暴力不仅损害民众隐私权、名誉权、生命健康权,而且还将给网络暴力受害者带来较大的精神损害。而针对某些网络暴力来说,当传播的内容涉及淫秽色情,这不仅违背公序良俗,甚至可能违反法律。
第二,侵犯私人领域。[27]网络自由表达的滥用,失范的人肉搜索等行为均会导致被害人的私人领域受到侵害。自由表达观点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然而它并不是没有任何的边界。互联网在较大程度上刺激了这些公众自由表达言论的欲望,当某些上网用户关注到网络上的突发事件时,往往很难自律,进而对他人恶语相向,编造虚假信息诬蔑他人,最终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戈夫曼等学者提出,失范的人肉搜索更加是对私人领域进行的践踏,在没有获得这些当事者许可的情况下,私自的公开他人的个人隐私是违反的行为。自媒体用户因大数据、人肉搜索等方式既看到了他人的隐私也在被侵犯隐私,每一个人都深陷其中,现在网上常见的深挖与揭露明星与群众的个人信息,在没有获得当事者允许的情况下,这一现状已然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自媒体是公共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暴力实施者在网络的掩护下随意攻击他人,现实里隐藏在键盘与数据中,却在互联网上“理直气壮”地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他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伤害,导致了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界限有所混淆。
第三,造成社会冷漠,[28]许多网民将自己当作网络舆论漩涡的局外人,抱着自己不出手相救也必然会有别人施救的冷漠态度,成为社会事件的旁观者。网络社会开始回归到一个“陌生社会”,他们对外人的灾祸漠不关心,也认为自己不会遭受同样的灾祸。个人的非道德行为会导致其受内心与言论受到谴责,而集体性的失范行为则有可能会让个人获得“群体免疫”的抚慰的功能,人们逐渐陷入沉默的螺旋。自媒体时代,人们必然要接触到网络,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受到不良心理的的影响,逐步形成低俗的看客心理与群体冷漠的情绪。“看热闹”是人们用来进行心理预防的一种反映,当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不幸时,做一个“吃瓜群众”便可以逐步降低自己的心理压力,并让自己恢复平衡的状况。长年累月,当上网用户习惯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消解心里的烦闷时,则更加期待网络的突发舆论热点来满足自己的欲望,导致自己也开始变得更加的冷漠。
第四,导致整个舆论审判出现越界行为,甚至导致法律与道德变得更加的模糊。[29]在互联网时代,社会大众可经由多种媒体渠道或群体传播等形式了解到一些被认证或者是未被证实的社会事件,再结合自身的价值观念及生活经验来形成主观认知,共同建立起社会舆论的大网。在网络暴力中有许多网民乐于将自己的思想、价值观念等强加给他人,甚至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讨伐他人。而在沉默的螺旋这种心理的引导下,舆论便出现压倒一片的态势,有时甚至还越过了道德、法律的底线,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了诸多困扰。大部分的情况下,网络暴力往往是通过道德来审理他人,有可能会借着道德之名对他人施暴。网络暴力有可能无形伤人,而部分心理承受力不是很强大的受害人无法承受网络骂声与现实压力带来的双重打击,轻则患上抑郁症等心理疾病,严重的甚至会采取极端方式来平息舆论。舆论体现的社会热点需要在司法机关维持独立公正理性的司法情况下才能提出有效可行的解决方案。然而,舆论监管如果超过了一定的界限,便会从之前的积极影响的舆论监管,转变为干预司法审理、或者是导致受到公正审理影响的负面力量。值得注意的是,甚至会导致舆论审理来取代司法完成事件的审理。这当中有不少这样的案例,如刘涌事件、邓玉娇事件、许霆事件、胡斌事件、李伟铭事件、药家鑫事件、杨佳案、王文军事件和复旦博士自杀事件,还有一些城管局打死小贩或小贩捅死城管局等事件,例如夏俊峰案与瓜农案,吴英案等。而民事案件在其中出现的可能性不大,最为举世闻名的即南京彭宇案。当然,舆论是双刃剑,有时可以推动司法工作改进,有时却阻碍司法。前者如许霆案后者如药家鑫案。然而,不论这些事件造成的影响如何,都从一定程度上对司法秩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会导致强调社会道德评价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有所淡化。当人们借着正义感的理由来对他人的“以暴制暴”进行讨伐时,这一行为难道就应该吗?当网络满是辱骂诅咒口诛笔伐的时候,到底会有多少人在安静的思考问题?
4 网络暴力的媒介报道
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暴力也越发频繁[30]。不论是传统暴力还是网络暴力,都会对个人的健康与社会的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新闻媒体对社会事件的报道能够使更广泛的人群接触到相关信息[31],并引起人们对一些相对较新的现象的警觉[32]。Moreno et al. (2019)认为新闻媒体可能是一个能够促进预防暴力信息发布的未开发的资源,虽然目前对新闻媒体如何描述暴力和网络暴力的方法还没有深入的探索[33]。
新闻媒体有能力通过“选择”和“突出”的方式,通过描述问题是什么,原因为何,以及解决方案是什么等方面来影响公众对问题的看法[34]。通过框架,新闻媒体提供了一个关于社会主要问题性质的视角,推动了一个具体的问题框架,引导观众进行特定的解读,从而确定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和解决办法[35][36]。因此,了解以网络暴力为焦点的新闻媒体的报道内容是非常重要的。
国外对于与网络暴力有关报道的探索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对网络暴力有关媒介报道的一般探索;二是从网络暴力特定结果出发的报道研究;三是传统暴力与网络暴力在媒介呈现中的比较研究。
一是从整体的视角出发,对于以网络暴力为主体的报道的探索,考察媒体在报道网络暴力时所运用的框架。Yang(2015)在探讨马来西亚发行量最大的英文日报《星报》对网络暴力的有关报道中发现,媒体主要依赖官方和权威的消息与观点来源,报道主要是以“预防和干预战略”为主要框架,社会问题的呈现也表现为个体层面的问题与社会层面的问题[37]。此外,Media & VanCleemput(2015)在考察的纸质媒体与电视媒体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报道中发现,报道将因果责任归因于个人而不是机构或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对网络暴力整体讨论的范围狭窄,主要集中于有关的自杀事件及随后的个人指责上,这可能导致公众无法理解问题的复杂性以及技术使用的道德恐慌[38]。
二是关注与网络暴力有关的自杀事件的媒体报道。正如Media & VanCleemput(2015)研究中所指出,媒体似乎集中于关注与网络暴力有关的自杀事件[39],而这也形成了研究趋势的第二大方面,即对于与网络暴力有关的自杀事件的媒体报道的特定关注。Felt (2015)[40]和Felt(2017)[41]在探索由网络暴力引起的青少年人群自杀事件的新闻报道中,都认为媒体将导致青少年死亡的复杂情况简化,从而歪曲了更常见的一些网络暴力事件。Young et al.(2017)在对美国报纸有关网络暴力导致自杀死亡的报道进行内容分析后发现,很少有报道提出防止自杀传染的指导方针以及如何预防暴力或自杀的方法,而大多数报道认为自杀的原因是单一的,自杀导致的个人死亡在报道中被用作警示作用,从而引起人们对网络暴力的关注[42]。对此,Smith & Steffgen(2013)也提出媒体对网络暴力的反应一直是报道耸人听闻的事件,其中往往包括与网络暴力有关的青少年自杀的个案报道,这体现了媒体在对网络暴力事件上的聚焦过于肤浅,甚至偏离了轨道,造成一种“口头恐慌”的气氛[43]。
三是传统暴力与网络暴力在媒介呈现中的比较研究。“传统暴力”与“网络暴力”之间的差异一直是人们争论的一个话题,当网络暴力出现时,人们开始争论它是一种不同形式的攻击,还是只是传统暴力的一种变体,有些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一种独特的现象,那么,如果网络暴力与传统暴力是不同的,预防和干预的策略等等就需要反映这些差异[44]。因此,一些学者也开始聚焦于分析媒体在报道“传统暴力”和“网络暴力”方式上的差异。例如Gower, et al.(2019)在研究中,发现相比传统暴力,国家新闻媒体在报道网络暴力时更关注焦虑、愤怒和风险,以及更关注基于恐惧的报告[45],这一结果与Media & VanCleemput(2015)的研究有着一致的指向性,即基于恐惧的网络暴力报道数量要高于基于恐惧的传统暴力的报道数量[46]。
相比国外,国内对于暴力与媒介报道的研究主要仍是集中于对传统暴力(如校园暴力)的关注,例如刘璐迪(2018)在研究“中关村二小事件”这一特定的校园暴力事件的相关报道中认为,媒体报道的数量多且周期短,议题较为集中,主要以正面舆论引导以及促进校园管理为主要基调[47]。王宁(2019)在探索《中国青年报》对校园暴力事件的报道中发现,报道存在消息来源失衡,缺乏有深度的系列报道、报道形式过于单一,以及报道在态度的引导上存在偏差等问题[48],此外,孙芳(2017)在探讨新浪网校园暴力相关报道中也有指向性一致的发现,即报道的消息来源失衡、议题集中、题材单一,甚至存在侵害未成年人的权益问题[49]。
在网络暴力与媒介报道的探索上,AD Gower,T Vaillancourt,H Brittain,K Pletta,MA Moreno(2019)主要探究了新浪网上2006年-2011年的“网络暴力”报道的话语特点,发现网络暴力的报道主题在标题中显现传达,标题言简意赅表明事件主要部分;报道上采用了一般新闻的图式范畴;在文本上,更多以传达新闻事实为主,评论部分较少,对新闻舆论的引导性不强39。
总体来说,我国在关于“暴力”问题与媒介报道这一问题上仍然比较聚焦于“传统暴力”,从研究结论来看,具有部分相似的指向性,一定程度可以反应“传统暴力”与媒介报道的现状问题。然而,我国对于“网络暴力”有关的媒介报道的关注却十分缺乏,“网络暴力”现象的一些独特特征已经被确认,例如施暴者可以隐藏自己的身份,并且可以不断接近目标;权利的失衡被改变;发布在网上的内容将是永久性的等等[50],这也就意味着“网络暴力”相比于“传统暴力”存在独特性,“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防范措施可能都不同于“传统暴力”,因此关注“网络暴力”在媒介报道中是如何言说的,对于了解网络暴力的复杂性,推动这一社会问题的解决是至关重要的。
5 优化我国媒体网络暴力报道的对策建议
本文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优化我国媒体对网络暴力的报道。
5.1 媒体作为公共机构应当致力于提升媒介素养教育
教育是治理网络暴力的重要手段,媒介素养教育刻不容缓。2015年5月31日,共青团广州市委、广州市少工委、广州市少年宫联合中国青少年宫协会儿童媒介素养教育研究中心发布《“儿童与媒介”——2014-2015年度广州儿童媒介素养状况专项调研报告》,该报告指出,目前对于儿童上网有四大隐忧:一是黄暴信息泛滥,二是陌生人联系容易,三是遭遇网络恶搞,四是个人隐私泄露。[51]
手机的普及大大降低了上网的门槛,儿童也能通过父母的移动设备轻易的接触网络世界,而儿童正处于价值观念培养的重要时期,因此提高媒介素养教育成为当务之急。在近20年的报道中,学校中的校园欺凌现象逐渐成为了报道的重要主题,约占总样本数量的15.5%。网络暴力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已经造成了影响。因此,媒体在报道中需要强调提升儿童媒介素养的重要性,以期促使家庭和校园共同加强儿童媒介素养教育。
不仅是儿童,每一位公民都应该提升自身的媒介素养。在网络暴力、网络诈骗频发的时代,提升媒介素养也是保证自身安全的重要手段。媒体也可以作为媒介素养教育的公共机构,通过报道开展媒介素养教育,以达到警醒民众,反思自身行为的目的。
媒体主动提倡提高媒介素养教育,一方面是出于对青少年保护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对成年人提出的建议,要求其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提高自身对信息的理解和加工能力。
5.2 丰富网络暴力报道的视角
首先,提升民众对网络暴力危害的认知,是预防网络暴力的先决条件。现有报道大多强调预防网络暴力的必要性,而对于网络暴力的危害提及相对较少。民众只有在意识到网络暴力危害的前提下,明确网络暴力对个人和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才能积极主动做出避免网络暴力的行为。因此,媒体应该拓宽报道视角,更加注重对网络暴力行为危害的报道。
其次,应该关注报道的全面性。丰富报道主题,关注事件细节。让民众对网络暴力事件有更加深刻且全面的认知,明确网络暴力的危害涉及每一个人。同时全方位的关注事件描述、预防措施、危害现象、行为治理,做到多角度关注网络暴力事件。
最后,在新媒体环境下,新闻真实的重要性愈加凸显。因此,在报道网络暴力事件之前,应该对受害者被网络暴力的证据进行核查,以此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新闻的真实性。
5.3 树立并强化意见领袖,掌握舆论风向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言论自由的同时政府管控也是重要手段。舆论是影响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在出现影响范围较广网络暴力事件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介入处理并向全社会通告处理进度与结果。官方媒体也应该快速给事件定性。这既能有效的安抚民心,同时也是树立政府公信力的手段。
5.4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制管理力度
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网络暴力是现行法律的灰色地带,给网络暴力的归责、追究都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完善相关法制法规一方面可以提高对民主对威慑力,另一方面也可以给相关事件的处理提供依据。
5.5 网络实名制,增强自我约束力
匿名性作为网络暴力的重要成因之一,推进网络实名制进程刻不容缓。一方面,实名制可以让民众自发的控制自身情绪,减少恶意的输出,缓解群体极化现象。另一方面,网络实名制会大幅度减少水军账号,净化网络环境,让网络意见更加趋于真实,而不是被部分有心之人故意引导,同时能有效打击娱乐饭圈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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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udy of Cyber Violence and Its Media Presentation
ZHOU Kun-lu, WU Shi-wen
(School of Journalism and Communication, Wuhan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2, China)
In order to purify the online environment and promote positive social energy, we use the literature analysis method to review a large amount of information related to online violence, summarize and summarize the causes and hazards of online violence, and also pay attention to the way the news media report on online violence. By analyzing the media's coverage of cyber violence, it helps us understa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media presenting cyber violence and its problems, and then provides journalists with ideas to optimize their coverage, in order to better guide public opinion and inspire social reflection.
cyber violence; media coverage; countermeasure suggestions
周堃璐(1996-),女,硕士,研究方向:新闻与传播.
G210
A
2095-414X(2022)01-008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