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及趋势研究
2022-11-29贾彦刘申燕顾鑫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200062
◎贾彦 刘申燕 顾鑫(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200062)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行现状
知识产权作为一类权利的集合,按智力活动成果种类可分为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1]。以知识产权作为特定资产组合发行可交易证券的形式被称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由发起机构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担保,转移到SPV①,经重新包装以可流通证券的方式在市场上发行进行融资。按照SPV设置不同,知识产权证券化可分为特殊目的信托模式、特殊目的公司模式、特殊目的合伙模式;按照原始权益人获取知识产权的方式差异,分为融资租赁模式、二次专利许可收益模式、小额贷款质押模式、供应链融资模式等。
早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大卫·鲍伊的音乐版权融资开始了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进程,日本在2003年拉开了专利证券化的序幕[2]。2015年12月,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科租赁”)开启了中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践,文科租赁先后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银行间市场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完成发行;2018年12月,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艺世纪”)作为核心债务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行了首笔供应链金融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3]。
目前,我国在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发行规模从2020年的31.4亿元增至2021年的96.23亿元,同比增长206%[4]。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共发行知识产权ABS(指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产品66单,累计发行规模182.49亿元[5]。2018年以前国内知识产权ABS项目主要集中在北京,2019年广州、深圳开始尝试,2020年深圳发行单数最多,到2021年深圳发行31单,占全年44单的70.54%,遥遥领先于其他城市。
从66单知识产权ABS项目的发行场所看,在银行间市场发行4单,在报价系统发行3单,其余59单在深交所和上交所发行。中国技术交易所发布的《2018年—2021年中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统计报告》显示,在深交所和上交所发行的59单知识产权ABS累计规模149.18亿元[6]。其中,深交所设立发行50单,累计发行规模128.35亿元;上交所设立发行9单,累计发行规模20.83亿元。
表1对在沪、深交易所发行的59单知识产权ABS进行分类梳理,按基础资产类型统计,小额贷款债权类37单,发行规模84.87亿元,所占比例均为最高;商标许可费支付请求权类知识产权ABS发行规模最低,为2.89亿元。按原始权益人类型统计,知识产权ABS的原始权益人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四类。其中,小额贷款公司发行规模占比最高,其次是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2021年首次出现由知识产权运营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的知识产权ABS产品,全年共发行3单,累计发行规模4.58亿元。
表1:沪、深交易所59单知识产权ABS发行概况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政策背景及监管动态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政策背景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同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产品,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随后,国务院陆续发布诸多文件,明确提出要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2017年,《国务院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中提出,要完善我国多元化投融资服务,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试点;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再次提到鼓励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2021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在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国家的一系列政策部署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各省市针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也出台了很多支持政策,表2以江浙沪及广东省地区为代表,列举了各地方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政策文件。由表2可见,各地补贴政策略有差异:从补贴对象上看,浙江省、深圳市的补贴对象多为融资企业;江苏省、上海市的补贴对象多为发行主体;广州市的补贴对象涉及融资企业和发行主体;浙江省对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服务的专业机构也有一定的补贴政策。从补贴标准上看,上海市的补贴标准为发行规模的一定比例+最高限额;江苏省、深圳市的补贴标准为融资额的一定比例+最高限额,广州市两种方式均有。
表2:地方层面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政策统计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政策述评
1.基本情况综述
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在不断发展推进。目前,海南省、广东省和雄安新区等地方开始积极响应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有关政策,并针对地方实践的现实需求,提出符合地方特点的具体地方性政策。随着知识产权证券化在自贸区试验经验的增加,知识产权证券化开始在全国各地广泛开展。广东、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等多个地区或多或少有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探索。综合来看,国家的宏观政策是通过普遍探索的模式,让地方各级进行学习实践,从而获取最有成效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运营模式。
2.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政策存在的不足
作为一项新兴事物,国家对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层面的规范相对有限。当前,国家采取了铺开试点、多方尝试的模式来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待发展趋于完善之际,再将成熟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模式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但是,随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不断发展,未来推动相应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立法,并对目前已有的知识产权和金融法律规范进行修订势在必行,权威有效的立法是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保障。
另外,目前虽然有众多的政策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作出规范,但这些规范主要表现为原则性规范,更多的是以宏观政策的形式鼓励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的开展,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质内容缺乏更加具体细致的阐释,且现行的政策规定相对较为分散,相互之间可能存在自相矛盾的现象。例如,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资产转移还存在许多问题,对于原始权益人和SPV的管理与监督还缺乏与知识产权证券化自身特征相适应的具体规范,这些问题阻滞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进一步发展。
3.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政策发展导向
第一,继续坚持政府主导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地方实践探索。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历史较短,政策层面有较为严格的对金融创新的管制。况且在社会信用基础薄弱,资本市场不成熟,制度经验不足的现状下,面对新的创新金融工具,需要政府出面引导,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之后上升到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针对知识产权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定性、SPV的法律主体地位、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性等问题,需要给予明确的立法规定。近年来,国家虽然也在不断出台多项政策法规,但是只有宏观的政策支持是不够的,需要明确的、专门的法律来监督管理,否则会导致市场的无序发展。
第二,从立法模式上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应采取集中立法的模式。结合我国近几年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探索和实践,应借鉴集中立法模式的优点,争取立法机关尽早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专项立法或者资产证券化领域集中立法,为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规则遵循。目前,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有了一定的实践经验的积累,建议制定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为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及会计处理、税务规则等各个系统环节提供专项立法规范,确保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各个交易环节有章可循。
(三)加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动态监管
一是对SPV的全程监管。因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行风险较高,为保障投资者权益,应加强对SPV公司的监管。目前,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过程中由原始权益人通过设立信托或者是真实出售的方式将基础资产池转移至SPV,而实践中更为常见的模式是以信托财产转移的方式设立知识产权基础资产池。信托制度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核心,实现了信托财产权和收益权的有效分离,实现了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基础资金池与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SPV之间建立起风险“防火墙”。无论是原始权益人还是SPV公司出现破产,都不会对知识产权基础资金池造成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对SPV的监管模式可以参考目前对信托机构的监管。2007年银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作出了一系列规范,也明确了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职责。监管层对SPV进行全流程监管,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为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池等提供保障。
二是对证券化评级机构的事后监管。规范证券化评级机构的职能,防范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以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是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保证。建立统一信用评级的监管规则,协调对证券化评级机构的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对评级机构监管的信息交流,形成有效的评级监管协作机制,确保评级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是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强制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对知识产权证券发行和交易结果有影响的行为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SPV,提供重要信息的相关文件签署人[7],其均需承担合理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对披露内容的真实性、相关性、完整性、及时性、有效性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确保能够为投资者提供真实有效的决策参考信息,降低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
三、国内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趋势
当前,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背景下,以专利资产组合作为底层资产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设计是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有效手段。近年来,知识产权运营环境不断改善,未来国内知识产权证券化将向以下几个方面发展。
第一,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融资结构转型。美国和欧洲开展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大都是面向单一大规模企业设计产品,日本则在政府的引导下积极探索面向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从融资角度看,大型企业自身信用等级高,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选择较多,而中小企业由于前期信用记录较少、信用评级等级较低,常面临融资难和融资贵的困境。知识产权作为科创型中小企业的核心资产,利用知识产权开展融资是解决其资金困难的重要方式,推进其由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型,助力融资渠道拓宽。未来,国内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趋向于面向多个中小企业的组合,符合我国积极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思路。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可以联合商业银行,为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组建有效资产池,按照融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风险保证金,缓释知识产权未来现金流不稳定的风险,在有个别企业违约时用以现金流偿付。同时,建立现金流稳定的备选企业库,当知识产权原权利人与知识产权的租用人或使用人不一致时,为原始权益人撮合到未来现金流稳定的优质企业,降低知识产权ABS违约风险。
第二,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证券化全流程服务,优化知识产权证券化服务体系。科技发展离不开金融市场的支撑,知识产权运营平台要充分利用金融资源集聚和产业基础扎实的优势,集聚配置创新资源,丰富金融产品,改善金融供给,形成与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首先,在服务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可优先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企业提供征信服务和知识产权池的筛选服务,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和发展,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规模平稳增长。其次,可以科创板企业和“专精特新”专板储备企业的服务需求为导向,筹建专家智库,研究开发专利价值评估模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模型、为证券市场拟上市科创类企业技术尽调提供数据分析服务。再次,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可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SPV)中承担登记结算机构等角色,提供SPV的登记结算服务。最后,知识产权ABS的信用风险具有特殊性,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类型,商标权、著作权的风险特征与专利权的风险特征有很大差异。因此,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可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ABS探索具有针对性的评级方法,完善知识产权配套服务。
第三,引导企业进一步增强科创属性,优化资本布局。国内企业实施科技创新普遍面临高投入、长周期、高风险等问题,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行,企业融资需求得到了满足,有效支撑企业对关键技术、核心技术的攻坚克难。知识产权增加了企业对资本的吸引力,资本保障了企业的创新活动,科技与资本形成有效循环和深度融合,有利于促进高科技、高创新、高成长企业的发展,引导资本向高端前沿科技领域布局,加大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新兴战略产业的资源投放,助推重点领域优先发展、提升实体经济活力。
第四,推进知识产权金融化和国际化,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国际影响力。目前国内已发行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知识产权的使用人就是原权利人,而日本的Scalar公司的专利证券化、耶鲁大学ABS的专利二次许可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原权利人。未来,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可以积极探索拓展知识产权证券化新模式,扩大中小企业资产池的范围,扩展知识产权使用范围。同时,探索跨境知识产权证券化中介服务,发行跨境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助推知识产权的金融化和国际化。在实现融资的同时,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和国际影响力。
四、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施和推广路径
知识产权证券化未来的发展趋势是面向多个中小企业组合,而中小企业信用记录缺失、信用评级难度大等问题,会加大面向多企业组合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的风险,提高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推广难度。国内很多提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的平台或机构可以加强入池企业及知识产权资产筛选、服务知识产权证券化全流程和优化知识产权领域部署为抓手,不断优化知识产权共建合作模式,借助自贸区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优势,探索平台金融服务功能,助力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施和推广,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为科创企业发展提供专业支撑。
一是以提高入池企业和知识产权质量为抓手,从源头上控制信用风险。高质量知识产权的建立是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实施的基础。针对目前我国拥有知识产权的融资主体的信用风险问题,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可在增信机制方面为知识产权ABS提供服务。一方面,健全中小企业的征信体系,完善征信信息,为项目实施和风险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另一方面,加强入池融资企业及其知识产权资产筛选,深入做好企业专利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评估,从源头上把控信用风险。二是提高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质量,优化知识产权证券化服务体系。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需相互促进,共同打造服务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新格局,将知识产权创造、运营要素资源及金融资源汇聚融合,探索建立开放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全流程金融服务。三是加强知识产权领域部署,促进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发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可落实国家政策,有效整合企业无形资产资源,立足本地产业经济优势,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医疗器械、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服务区域一体化战略,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先行先试。同时,可借助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提供跨境知识产权证券化中介服务,如跨境知识产权ABS评级、增信、知识产权资产池的筛选等服务。
注释: ①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简称,指特殊目的的载体也称为特殊目的机构/公司,其职能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向投资者融资。它的设计主要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