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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哲学视域下公平与效率关系之和解*

2022-11-28邹智贤

关键词:分配公平效率

邹智贤,王 皓

(湘潭大学 碧泉书院·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人类社会追求的两大目标—公平与效率,在世界进入近代后似乎被分裂开来:追逐利益的资本主义新兴国家一经建立便在经济上创造了前所未有的高效增长,而强调公平、实施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则大都陷入低效率的困境无法摆脱。公平与效率这种如同鱼和熊掌般的两难选择,逐渐演变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学界、伦理学界的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给予了极大关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提出了矛盾说(或称冲突说)、交替关系说、互为条件说、正相关运行说、相互兼顾说、互补关系说[1]7-8等各种学说;到了本世纪初,学界又在效率优先论、效率与公平并重论、公平与效率统一论、公平优先论[2]48-49等论点上展开了新的一轮论争。这些学说、论点的出现,一方面深化了学界对公平与效率的解读和研究;另一方面,由于没有结论,论争在客观上给人们正确认识两者关系制造了困扰。那么,公平与效率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作为涉及人类社会基本价值追求的两个重要范畴,它们之间能否摆脱分裂,实现和解呢?以“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思考和研究中国社会转型和未来发展”[3]为己任的经济哲学,为研究展开准备了新的视域。本文立足经济哲学的视域,重新审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以期对理论和现实有所裨益。

一、价值属性:经济哲学介入的前提

相对于经济学,经济哲学更多关注经济现象背后的价值意义。经济行为作为人类最基础和最现实的实践活动,是功利与价值相统一的活动。经济行为主体作为生物性和社会性的双重存在,既有对物质生活资料的世俗性“功利”需要,也有对精神生活的超越性“价值”诉求;既要促进经济发展,又要在经济活动中融入人的自由和幸福,体现人的价值和尊严。公平与效率均具有评价经济行为的价值属性,为经济哲学介入两者关系探讨提供了可能。

1.公平:对经济行为中利益应得与否的价值评判

说到公平,不能不联想到正义、平等这些与之相近或相似的概念,事实上也只有通过这些相近概念的比较才能把握其确切内涵。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汉语语境中正义、公平、公道这些概念几乎可以通用:“公正、正义、公平和公道是同一概念,是给予人的应得行为。”[4]3我们觉得,这种观点正确地看到了这些概念形式上的共同点——应得,但还应当看到,在“应得”的背后,这些概念之间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差异,是不能分场景互换使用的。从经济哲学视域来看,在价值属性上,正义是一个具有绝对善指向的概念,而公平和平等属于某种对等关系的抽象形式表达,其本身并不必然具有善价值。也就是说,相对于正义而言,公平、平等只具有形式方面的规定性,它们只有在和正义结合使用时才具有善价值,这就是人们往往把“公平正义”重叠使用的缘由。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公平概念所反映的是人们对某种利益关系应得与否的价值评判。公平的形式规定是“应得”,“应得”的就是合理的、公平的,反之就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关于公平概念的外延,我们在有关“公平”问题的论著中常可见到政治公平、经济公平、伦理公平、生产公平、交易公平、分配公平、消费公平、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规则公平等关于“公平”概念的表述和划分。整体把握公平的概念和内涵,不能不对上述“公平家族”成员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梳理。细加考辨便会发现,这是人们从不同视角来看待的结果。从人类生活的不同领域看,公平概念可以划分为政治公平、经济公平、社会公平、伦理公平;从宏观经济运行看,公平概念可以理解为生产公平、交易公平、分配公平、消费公平;从微观经济行为看,公平概念可以表述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从经济行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看,公平概念可以拆解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从整体来把握,上述诸种公平的保障机制则是规则公平。只有社会运行的制度、法律、政策等规则公平了,“公平家族”的诸种公平才能落到实处。由上可见,公平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公平家族”的成员具有清晰的逻辑联系,切不可以偏概全,把公平家族的某个“成员”当成了公平本身。

2.效率:对经济行为中资源有效利用的价值考量

在经济学领域,人们一般把效率理解为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率,即资源的有效配置,或指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是人们理想中的“效率”目标。效率成了可以用数学语言来表达的“量化”经济的描述性概念。然而问题是,作为事实描述性概念的“效率”与作为价值评判性概念的“公平”根本不在一个层面,怎么可以相提并论、构成二者之间的关系呢?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把效率概念“提升”到公平概念的同一层次。事实上,跳出量化描述的经济学层面,从经济哲学的视域来看,“效率”概念本身具有的价值属性便显露无遗了。经济活动的投入与产出不仅要“量”,更要“质”,如果投入与产出的“质”不符合社会需要,那么再大的“量”也是无效劳动。厉以宁先生在分析生产效率时曾经指出:“难道不管生产出什么样的产品,都等于社会生产有一定的效率吗?假定生产出来的东西是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使环境遭受污染的产品,难道也表明生产有效率吗?不生产这些产品,效率不更高吗?”[5]3因此我们在评判“效率”时,必须综合考虑对“利益相关者”乃至整个社会和自然环境的“外部效应”,首先判断其是“正效应”还是“负效应”,然后判断其效应的强弱和大小,否则生产救死扶伤的良药与生产危害社会的毒品就没有本质区别了。由此可见,“效率”作为评价人类经济行为的重要尺度,绝不仅仅是对投入与产出之比率的简单描述,更是包括对宏观经济制度、社会需要乃至人类幸福在内的综合性价值评价考量。

二、正相关: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实质

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的论争缘何会持续数十年之久?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学者们将重点置于对现有经济现象的阐释与解读上。然而,改革开放以来,从“效率优先”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再到“提高效率同促进公平结合”直至当下的“更有效率、更加公平”,国家经济政策方针及其影响下的社会经济现象始终处在嬗变之中。现象在变,解读之说随之延展,于是论争遂起难平。研究视域和重点不改变,论争仍将延续下去。因此,有必要引进新的视域,从本质上梳理两者的内在关联。依托经济哲学视域,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公平与效率是一种正相关的辩证关系,即有公平就有效率,不公平带来低效率;公平产生效率,效率保障公平。

1.公平:效率实现的前提和动力

首先,公平为效率实现准备了基本前提。其一,公平保证了经济行为主体的权利和机会,是效率实现的前提。在“公平家族”中,权利公平的实质是“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6]480它反对特权,保证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社会经济生活,有平等的权利支配社会稀缺资源。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是现代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石。只有保证了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人们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才会得到鼓励和释放,经济效率才有可能实现。其二,公平规范了市场运行的秩序和方向,是效率持续的前提。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而“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6]258,说明每个人都必须依赖经济利益而存在。罗尔斯指出,“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因为由于社会合作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们仅靠自己的努力独自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对由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因为为了追求他们的目的,他们每个人都更喜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7]4这即是说,社会是人类互利合作的利益系统,其中既有利益的一致性,同时也包含着利益的冲突。“公平”就是用来调节利益关系、平衡利益安排、避免利益冲突、分配合作剩余的价值规范。规则公平是贯穿于经济活动全过程、成为诸种公平保障机制的公平,为经济的发生、发展提供框架性条件以协调行为,减少摩擦,维持秩序,从而达到缩减交易成本、间接提高效率的目的。“公平家族”的生产公平、交易公平、分配公平、消费公平就是这种规范的具体体现。不难想像,当一个经济共同体频繁发生欺诈、失信等不遵守公平交易规则的行为时,防范风险的成本会急剧上升,效率会受到巨大影响;当局势恶化到一定程度,市场就会走向解体。

其次,公平为效率实现提供了基本动力。权利公平对于“效率”的意义也体现在分配公平上。分配公平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支持经济行为主体获得应得收入,二是默认经济行为主体因不同能力和条件而获得“不均等”的收入。相对于前者,后者常常被忽视和误解。“不均等”也是分配公平吗?不仅是,它对效率的作用丝毫不弱于前者。这种“不均等”是按劳动和贡献分配的“应得”收入,自然也是公平的。在市场经济中,坚持按劳动和贡献分配的“应得”原则,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是激发劳动者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最有效的手段,实质上构成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

2.效率:公平兑现的基础与保障

首先,效率为公平兑现准备了物质基础。人类基本的经济活动中,公平主要依赖于分配方式也即是对物质资料的占有来体现,不同的生产效率条件下,物质资料生产的结果也不尽相同,从而导致公平实现的方式、内容、范围也会各不相同。在马克思的设想中,分配公平在社会主义社会通过按劳分配兑现,而在“生产力也增长起来,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的共产主义社会,就可以做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6]365。这就充分说明了生产力因素对公平的制约作用,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状况之下,人们将获取更高形式的公平。因此,基于效率提升下的生产力进步不但能够促进生产的发展,更为分配的进行提供物质资料的准备。

其次,效率为公平兑现提供了基本保障。公平的普适性特点,对其兑现提出了苛刻的效率要求。在经济活动中,规则公平的达成依赖于承载公平规则的制度执行和相关价值观念的形成。一种新的公平制度出台后,不仅要通过执行落实使其成为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更要经过诸如宣传、教育等方式促使社会成员普遍认可并形成价值自觉。在这个兑现过程中,效率的作用十分关键。公平的普适性特点要求用高效的方式将其规则与观念迅速推广到全社会。否则,在推广过程中呈现出的差异化状态就会导致不平等现象的产生,从而给公平的兑现带来挑战。在现实中,许多公平的制度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往往就在于执行过程中的低效率。从这个角度来看,任何规范经济行为之制度的高效率执行,本身也是公平的体现。

三、公平之误解:冲突说谬误的根源

把握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实质,对摆脱错误认识,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具有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学界有一种公平与效率之间相互冲突说。这种观点认为公平与效率处于对立的两极,它们之间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立足经济哲学视域,我们清晰地发现,冲突说是建立在对公平错误的认识上,从而得出了错误结论。

1.“冲突说”的主要论据颠倒了对公平的认识

冲突说引以自证的两个主要论据前文已提到:一是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有效率缺公平的社会;二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是一种公平影响效率的体制。这两个论据都颠倒了对公平的认识。

首先,“冲突说”将资本主义上升期的社会公平错认为不公平。从表面上看,“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有效率缺公平的社会”观点与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论述相吻合。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论著中一方面热情讴歌资本主义的高效率,指出“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8]405另一方面又强烈谴责资本主义的不公平,“工人生产得越多,他能够消费的越少;他创造的价值越多,他自己越没有价值、越低贱;工人的产品越完美,工人自己越畸形;工人创造的对象越文明,工人自己越野蛮;劳动越有力量,工人越无力;劳动越机巧,工人越愚笨,越成为自然界的奴隶。”[8]52-53然而,“冲突说”以此作为公平与效率“二律背反”的“论据”,则大谬不然了。这个“论据”在逻辑上混淆了评价公平与效率及其关系的历史尺度和人道尺度,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实现的社会公平错认为不公平。从人道尺度看,那些以“牺牲多数的个人,甚至靠牺牲整个阶级”[9]127为代价的资本主义确实是不公平的。但是从历史尺度看,任何公平观都只是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处于特定经济地位的人们对于当时社会公平与否的看法。恩格斯在批判普鲁东的法权观时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专区法也是对永恒公平的破坏。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6]261在这里恩格斯揭示了公平观的相对性和时代性。希腊人和罗马人认为奴隶制是公平的,但封建社会的人便不会认同;同样资产阶级认为封建制度不公平,要代之以新的资本主义式的公平。“公平”观念的更迭——从“不公平”到“公平”再到“不公平”,螺旋上升,反映了社会不断向上发展的运动趋势。“冲突说”论者没有从历史的观点看到公平与效率概念的相对性,而是从资本主义的视域看“效率”,从更新的社会形态即社会主义的视域看“公平”,因而发生公平与效率的错位,得出资本主义社会有效率缺公平的错误认识。

实际上,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高效率恰恰是其“公平”带来的。历史上,资本主义发展客观上要求突破封建等级制,实现生产、交换的自由和平等。虽然资本主义的自由和平等观念有其局限性,但它至少确立了劳动契约的自由平等以及生产、交换的起点公平,从而扫除了“资本”扩张的障碍,激发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迎来了社会经济的高效率和大发展。

其次,“冲突说”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平均主义等同于公平。计划经济实施20多年后,1978年我国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绝大部分人生活在国际贫困线之下,这一体制的低效率确属有目共睹的事实。但是,论据“计划经济是一种公平影响效率的体制”的理论前提是,计划经济做到了社会公平。计划经济的制度安排果真做到了公平吗?答案是没有。前文已经谈到,经济行为主体因不同能力和条件而获得“不均等”的收入属于分配公平的重要内容。与此相反,计划经济体制在不同人群的每一人群内部实行普遍的平均主义。虽然也提倡按劳分配,但在现实中实施的是差别很小的“均等”分配。多劳不多得,少劳不少得,甚至在“劳”与“得”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这是一种明显的分配公平,必然挫伤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冲突说”论者正确地认识到“体制”是造成计划经济低效率的原因,但他们对体制是否公平的价值评价出现错判,错把体制的“不公平”等同为“公平”。追究这种错判的原因,是由于片面地理解了公平概念,即简单地把分配的“均等”当成了“公平”。“均等”仅仅表示一种无差别的数量关系,例如反映社会财富在不同收入阶层人群中分布比例的“基尼系数”,只是描述社会在收入分配上的均等程度或差别程度,它与公平与否有一定关联,但不能作为衡量社会公平程度的唯一依据。“冲突说”这一论据也是不成立的。

评判计划经济体制的公平与否,对于理解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意义重大。计划经济体制是造成经济低效的症结所在。如果认为它不公平,即不公平引起低效率,那么公平与效率的“着力方向”就是一致的,消除不公平就能带来高效率,公平是提高效率的条件和保证;如果认为它公平,即公平导致低效率,那么公平与效率就处于紧张、对立之中,二者此消彼长,不可兼得。学界在改革开放之后“效率优先”命题的提出,就是以对计划经济体制“公平优先”的判定为出发点的,甚或说前者是后者的理论延续。

2.“冲突说”的代表理论建立在对公平的片面理解之上

从全球学术视野来看,冲突说付诸到实践有两种代表理论。一是在部分欧洲国家实施的福利主义,主张公平优先;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强调效率优先。福利主义主张通过国家干预如采取征收累进所得税、遗产税,进行失业补助及其他社会福利,从而把富人的一部分收入转移给穷人,促进社会收入分配的均等化。欧洲国家在二战后普遍推行一种“从摇篮到坟地”的福利体系,但从1990年代开始,过高的福利造成了国家财政状况的恶化,同时也消减了人们的工作热情,引致了效率低下的社会现象。透过福利主义的主张及欧洲国家的实践,我们看到,这一理论的关键词是收入分配的“均等”、“平均”,而不是“公平”;他们所理解的“公平优先”,其实是“均等优先”、“平等优先”。将其与“效率”联系起来,则成为均等或平等与效率的关系,这种关系自然如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所说,“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并且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10]106平等与效率处于相互排斥、不可兼得的两极,此其一。其二,欧洲国家一味强调收入分配结果的均等,同样是一种不公平的分配方式,在现实中破坏了公平构建的经济动力机制,成了欧洲版的“大锅饭”。不公平导致低效率,低效率无法支持高福利,欧洲国家坚持公平优先,实际中陷入了公平和效率两失的困境。与福利主义不同,自由主义流派则强调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配置资源的重要作用,认为在完全竞争的前提条件下,生产要素的配置会按照市场的价格信号而达到帕累托最优。反之,如果把“结果均等”而不是“机会均等”置于优先地位,通过政府的行政手段直接干预社会财富的分配,这在政治上是对个人“自由”的干涉,经济上也会因为市场主体“自由”的丧失而缺乏内在动力和责任心,从而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首先,政府运用政策手段来调节市场就必然侵犯个人“自由”吗?当然不会。在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政府和市场作为“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二者缺一不可。优化的政府调节是对市场机制的维护以及对市场主体“自由”的保护。如果没有政府这只“有形的手”的干预,市场秩序的混乱将不可避免。例如美国发生的次贷危机就是政府缺位下市场秩序混乱的显现,还引发了2008年全球金融风暴。时至今日,十多年过去了,美国经济依然没能走出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陷入了长期低迷,社会还因缺失公平出现了撕裂现象。美国单方面追求效率,结果却同样陷入了效率与公平的困境。其次,公平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机会均等。与福利主义把公平看作“结果均等”针锋相对,自由主义经济学则将公平理解为“机会均等”。本文在前面概述公平的内涵时曾指出,完整的公平概念必须在“公平家族”的意义上来理解,经济公平是以伦理上的人格平等和政治上的权利平等为前提的;即使是在经济公平“内部”,也还有起点公平、分配公平等“公平”问题,而不只是机会公平(均等)的问题。由上可见,无论是福利主义把公平视为“结果均等”,还是自由主义经济学把公平看作“机会均等”,都是对公平的片面理解。建立在片面理解基础之上的公平优先或效率优先的冲突说,自然是差之毫厘、失之千里的错误理论了。福利主义和自由主义强行割裂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欲求一方而不得的结果,也从反方向再次证明两者的统一。

四、“有效”“有为”结合:和解的现实路径

前文论证了公平与效率本质上是一种正相关的统一关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两者的现实和解会如期到来。现代社会要达到公平与效率统一的理想状态,还需要找到实践的具体路径,克服现实中出现的困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主体之间主客观差异的存在,权利公平与分配公平在现实中产生了新的紧张关系,即马克思所说的“平等的权利”与“公平的分配”之间的矛盾,给现实和解制造了新的困扰。立足经济哲学视域,我们认为将“有效的市场”和“有为的政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公平的激励作用,化解矛盾造成的困扰,公平与效率的现实统一即可实现。

1.“平等的权利”与“公平的分配”矛盾的困扰

前文已经谈到,作为分配公平的一部分,按劳动和贡献分配收入的方式构成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在一定时期内,通过允许“应得”收入差异来鼓励劳动生产,确能有效提升经济效率,达到公平与效率的暂时统一。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和我国改革开放前期的高速发展验证了这一点。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当差异收入进一步累积、出现贫富悬殊后,会反过来影响效率的实现。公平的分配方式导致不公平的分配结果,并对效率产生制约,这就在现实中引起了公平与效率自身的悖论。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由主义和福利主义在公平效率中分别偏重一方的选择,是对这一悖论的不同回应;而计划经济更为干脆,提前拒绝差异收入以规避贫富悬殊。社会主义社会同样面临这一悖论的困扰。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预测了这一点,并就此做了详细分析。他认为,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生产者获得了按照统一尺度“劳动量”来“公平的分配”消费资料的“平等的权利”,但由于生产者或家庭参与劳动的主客观条件存在差异,导致这种权利“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按劳分配的结果会导致“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6]364马克思揭示了悖论的实质是“平等的权利”与“公平的分配”之间的矛盾,它是由劳动者主客体具体条件在数量上的差异所引起的。因此,悖论的出现并没有否定公平与效率本质的一致性,化解相应矛盾,就能为两者的现实和解扫清障碍。马克思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展开讨论的,在当代中国,还存在马克思设想之外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和其他分配方式,这些新变量的融入加快了差异收入的累积速度,在现实中加剧了权利公平与分配公平之间的紧张,需要引起注意。

2.“有效的市场”与“有为的政府”结合的路径

马克思在揭示其矛盾的同时,也提供了解决矛盾的基本思路。首先,马克思是在严厉批判拉萨尔等人设想的“绝对公平分配原则”前提下提出这一命题的。这表明了他继续坚持按劳分配、绝不允许“开倒车”、退回到平均主义的坚定立场。其次,马克思明确指出矛盾所产生的“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指社会主义),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6]364在这里,马克思一是强调了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必须要积极面对和解决,二是强调要在现有的经济结构和社会文化条件下探索解决方法。

沿着马克思的思路,我们认为,要化解分配公平与权利公平的现实紧张,需要做到“有效的市场与有为的政府”[11]127有机结合。首先,建设“有效的市场”,进一步发挥公平对效率的激励作用。开放、规范、竞争的市场,不仅是保证主体拥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经济活动从而实现机会公平的前提;同样也是保证主体通过劳动和贡献获得“应得”收入的权利,从而实现分配公平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才能充分激发主体的生产积极性,为经济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其次,建设“有为的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协调发展。其一,有效的市场保障了初次分配的公平,但是为了应对收入差异积累产生的贫富悬殊,就需要政府通过再次分配等方式进行调节,保障社会的整体公平。其二,政府需要站在最有利于市场发展的角度统揽全局,运用宏观调控等手段,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以持续实现效率。在这个方面社会主义制度有先天优势。我国在改革开放后之所以能取得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伟大成就,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府正确施策密切相关。而“中国政府之所以能够采纳正确的经济政策和改革路径,是因为它是一个中性政府,即一个不偏向任何一个社会集团,也不被任何社会集团所左右的政府”[12]11。事实证明,有效的市场和有为的政府结合起来,公平与效率的现实和解必定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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