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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对我国历史文物建筑保护的影响探析
——以湖头镇李光地故里为例

2022-11-27王淑芳安溪县博物馆福建泉州362400

安徽建筑 2022年4期
关键词:产权制度产权建筑

王淑芳 (安溪县博物馆,福建 泉州 362400)

现如今,我国大部分历史文物建筑经过改造以及保护后焕然一新,发挥其所在城市的传承作用,并且在部分城市,这些历史文物建筑的成功改造推动了当地各个行业的迅猛发展。这种有目的性地保护以及更新历史文物建筑,使其在对原有文化进行保留的过程中,又输入了新鲜的血液,变成大量城市的文化特色,使城市的文化气息获得提升。

以湖头镇李光地故里为例。安溪县湖头镇是福建首批历史文化名镇、第六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福建省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历史悠久,人杰地灵,文化底蕴深厚,素有“小泉州”之称。这是清康熙时期文渊阁大学士兼吏部尚书李光地的故乡,也是安溪县著名的侨乡,是著名侨领李尚大、李陆大的祖籍地。古镇上的历史文物建筑很多,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李光地宅和祠1处4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湖头李氏宅祠建筑、大成祖宇共2处9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暂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则有50多处,另还有已公布的历史建筑9处。古镇中错落有序的分布,保存了较为完好的明清古民居建筑群,见证了一个家族的辉煌历史。现在的湖头镇正围绕着建设“历史文化名镇、现代科技新城”的发展定位,以建设茶乡秀美“小城市”和打造“海西生态光谷”为重点,加大历史文物保护力度,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深入推进小城镇建设。

1 产权制度的含义

产权制度的概念是产权主体在交易中执行财产每项权利时产生的一套稳定且系统的行为规则[1]。通常来说,每一种产权以及产权关系都需要对应规则的充分支持,确保了产权价值。这种规则一般包含:①正式规则,如契约、法律、组织机构的规定以及制度;②非正式规则,涵盖文化传统、习惯以及道德规范等。上述两种规则对产权关系的影响一般是综合的,其对产权关系所产生的规范即产权制度。产权制度的功能包含风险配置以及激励约束资源配置等。

2 湖头镇李光地故里的保护现状

湖头镇李光地故里存在产权混乱这一问题,因为由几代人继承,一院多户共有,很难理清产权,其中还包含原住户外迁等现象,给建筑确权进一步提升了难度,且建筑老、旧、破损严重,不利于后期的开发以及利用。很多历史文物建筑保持以前的功能延续使用,用于租赁使用的建筑变成了外来务工人群以及本地贫困居民阶层的住所。因为人们的文化素质良莠不齐,欠缺一定的保护意识,不懂得历史文物建筑的文化以及历史价值,不能对历史文物建筑开展有效保护,进一步增加了历史文物建筑在使用时的损耗[2]。

3 产权制度对国内历史文物建筑保护的影响

3.1 人们欠缺对历史文物建筑保护的积极性

①针对私有产权的历史文物建筑,产权所有者对于该历史文物建筑的使用权是有一定年限的,根据相关规定,居住用地使用权仅有70年,产权人会担心使用年限内国家是否会收回这块土地,或者是地方政府因开发建设需要征收用地等。历史文物建筑的归属权也不确定,近百年历史的一座古宅,从祖辈到现如今居住的这一辈,至少经历四、五代人的衍化,经常出现一栋古宅产权人为几十人共同所有的情况。所以对于自己拥有产权的古建筑,产权人的归属感不强烈,于是在我国较少发生由个人出资修缮历史文物建筑的现象,产权共有人缺少主动维护所拥有的历史文物建筑的积极性。

②针对国有产权、集体产权的历史文物建筑来说,这部分历史文物建筑基本由政府、集体指派交由单位使用或根据情况委托个人进行管理使用。古建筑的管理使用者经常为年迈寡居的老人,他们大部分都是低收入群体,又不具有建筑的产权,没有权利和能力组织开展维修与保护。既然产权是国有的或者是集体的,那么基本都是由政府或集体出资来进行修缮维护,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者出于缺乏对建筑本体的归属感,一旦有事皆会依赖产权人决策。而国有产权、集体产权的产权人则会根据保护与利用、开发与建设的关系、资金的筹集情况等综合衡量是否修缮,一系列的决策议程也会导致日常维护不及时,导致大部分的建筑保存不佳,一般都处在濒危的状态。更有甚者会希望进行拆迁改造,而不是对历史文物建筑进行保护。

3.2 产权市场对历史文物建筑的抛弃

在产权市场中,开发商在得到建筑产权的时候,一般是同时转换房屋与土地[3]。而古建筑的产权在市场中的流通,经常只是进行使用权的转换。因为古建筑时间的久远,建筑保存的现状以及区位因素、交通位置、地租差异等综合影响,让建筑本身所持有的经济价值比起其所占的土地价值低,在开发利益、市场流通的不断影响下,开发建设者在得到了古建筑产权之后,经常会推翻古建筑,翻盖高楼大厦,将全部的利润寄托于土地上,进而使得很多古建筑被毁灭。而历史文物建筑在产权市场中的流通更是举步维艰,因此保护与开发的冲突,更加限制了产权流通的可能性。

3.3 寻租行为导致历史文物建筑被毁弃

寻租行为是寻求经济资金的简称,也称为“竞租”。政府借助于行政权力对个人或公司的经济活动进一步开展管制以及干预,压制市场竞争作用,进而使得少部分有特权者获取超额收入的机会[4]。政府在追求城市形象工程建设中,产生了大量决策里面的特许情况。由各级人民政府下放给个人或公司的拆迁权利,导致了工程建设中强制拆迁等事件屡屡发生。在片区改造、大型项目建设中,处于规划建设中的历史文物建筑因其风貌与现代城市风貌不一致,道路交通规划需求、产权人拆迁易购需求等种种因素,使得历史文物建筑的拆除或者迁移成了特许的产物。于是,寻租行为促使了历史文物建筑被毁弃。

4 湖头镇李光地故里的发展方向

4.1 对历史文物建筑开展保护利用分级,按照不同级别制约产权

对有着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建筑艺术价值、考古研究价值的历史文物建筑,可将它列为A级保护建筑,这一类建筑不允许产权与使用权转让,由政府负责开展修缮保护工作,并指定管理使用单位或个人进行管理维护及展示利用等。将具有一般历史文化价值的历史文物建筑列为B级,各级政府可将其保护与利用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中,通过保护与发展规划,推进有条件的产权转让,由产权所有人组织修缮工作,修缮与保护工程的开展须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对于很多一般的历史建筑可以列为C类,这类建筑允许或鼓励转让,在政府部门的宏观指导下,由公司或者个人开展修缮与维护。

4.2 对产权进行合并集中,减少单体历史文物建筑的产权量

在城市建设旧城改造中,对于产权量大的单体历史文物建筑,政府能够采购或者支持公司以及个人收集、采购这些分散的产权,进一步转变成易协商、易控制的单个产权[5]。这样使需要重新分配利益的对象随之减少,也减少了保护所需的交易资金,使历史城区的人口密度获得了降低,有助于促进历史文物建筑的综合性保护,防止了原有产权人忽略历史文物建筑保护。

4.3 优化补偿救济法,保护产权人以及历史文物建筑的利益

应该优化历史文物建筑产权所有人的补偿机制,对私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进行有效协调[6]。当产权转让给了公司以及个人,或者被进一步地收归国有的时候,原有的产权人为公益做出了贡献,基于法律可以确保所有者的权利,那么应该补偿原产权人,这充分体现了私人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对于未转让产权的所有人,国家的相关法规也会制约其所有权,例如不能随意改建以及转让等,政府也可以补偿这类产权人,实现凡限制、必补偿,可以是经济补偿或直接物质补偿,也可以是间接的权利政策优惠及减免税费等。

4.4 科学利用文物资源,让历史文物建筑充满新的活力

充分挖掘湖头镇李光地故里的历史价值,推出一批拥有教育作用的展览,如:《盛世名臣——李光地的历史功绩》《学问渊博——李光地的经史成就》《李光地生平——年谱解读》等,提升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以李光地宅和祠、李氏宅祠建筑为载体,打造适合居民和游客参观的文化公园、李光地故里历史文化体验核心路径。同时,进一步借助于数字化手段,有效讲解历史故事[7]。

5 结语

综上所述,在社会转型这个产权改革的独特时期,导致了大量制度方面的空白,并且新一轮产权制度的产生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计划经济时代所产生的大量因素,仍然对今天的发展产生了影响,这二者的合力,加重了历史文物建筑的保护问题。在保护历史文物建筑的问题上,以尊重所有人的权利以及历史文物建筑产权为条件,以政策性控制为基本手段,以处理社会矛盾以及提供社会效率为核心目的,主动推进产权保护性控制以及引导相结合的设计思维方式,以此很好地保护历史文物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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