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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面临的困扰与演变趋势

2022-11-27许经勇

阿坝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人民公社集体经济集体

许经勇

改革开放40 多年来,我国农村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美中不足的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不快,成为农村经济的短板,不仅制约着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也延缓了农民群众走共同富裕道路的进程。习近平同志指出: “加强集体经济实力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社会主义制度本身要求建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而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公有制的主要形式。……集体经济是农民共同致富的根基,是农民走共同富裕道路的物质保障。”(1)习近平.摆脱贫困[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193.这就需要我们深入分析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缓慢的原因,以进一步明确未来的走向,提高全面深化改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一、我国农村新旧体制裂变引发集体经济危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步履维艰,不仅没有发展起来,还逐渐萎缩下去。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在相当程度上是和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特点相联系。20 世纪50 年代后期至20 世纪80 年代初期,我国农村实行的是自上而下推动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它虽然在历史上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却不利于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始于1978年的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第一步就是废除农村人民公社,实行家庭承包制。家庭承包制有两种基本形式可供选择: 即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包产到户是一种保留按工分分配的联产承包制形式,即坚持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不变,实行生产队集体组织统一经营、统一计划、统一分配、统一核算,将土地按人口或人劳比例分配到户,由户经营。实行定产量、定投资、定工分,超产归己,减产赔偿。在实行包产到户情况下,生产队集体仍然是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经济单位; 同时承包户收入的多少,不仅取决于其承包任务的完成情况,还取决于生产队集体经营成果的好坏,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的存在,是不会受到质疑的。问题是,在农村第一步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顺应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许多地方都普遍采用深受农民群众欢迎的“直来直去不转弯”的包干到户的形式。包干到户是各承包户只包向国家缴纳农业税以及向集体上交公共提留,其余的产品和收入全部归农户所有,生产队不统一调节各承包户的盈亏,也就是说,自负盈亏单位已经由生产队集体转向承包户。后来国家取消农业税,绝大多数地区也没有要求承包户向集体上交公共提留,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队的功能就逐渐消亡了,即不存在生产队这个集体组织。与其相联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人民公社制度随之全面解体。这也就是邓小平所说的“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承包”。

农村人民公社之所以会被彻底废除,从深层次分析,是因为它是建立在“政社合一”(当时被誉为具有全民所有制因素)的基础上。这种体制实际上已经严重脱离集体所有制的轨道,或者说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农民的集体所有权受到严重的侵蚀。这种体制实质上已经蜕变成为国家控制农民经济权利的一种制度形式,集中表现在国家通过指令性生产计划、农产品统购统销、限制农产品自由贸易、关闭农村要素市场以及限制农村人口流向城市,等等。这使国家实际上成为农村人民公社生产要素投入的第一决策者、支配者和受益者。农村人民公社不过是国家意志的贯彻者和执行者。它虽然拥有属于自己的经济资源,但却无法享受充分的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与本源意义上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不同,农村人民公社从建立那一天开始,就是处在国家的严格控制下。在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农村人民公社的控制,并不逊于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控制。如果说它们之间还有差别的话,就在于国家支配和控制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却不对其所产生的后果负经济责任; 而国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控制,却要以财政担保其就业、工资和其他福利。以生产队为基础的农村人民公社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独立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甚至怎样生产,更无权在市场上签订购买生产要素和出售产品的合约;但另一方面,以生产队为基础的农村人民公社却要独自承担一切自上而下命令所造成的经济后果。这就必然严重地挫伤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因此出现严重倒退,连最低限度的温饱问题都没有保证。一旦国家放松对农村人民公社的行政控制,赋予农民自主选择权,这种体制必然被广大农民群众所抛弃。当高度集中的集体经济体制模式瓦解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集体经济的萎缩乃至出现空白便是必然的现象。问题的症结在于,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不是扬弃式的改革,而是采取“先破后立”,即旧体制“破”了,新体制没有随之“立”起来。在这个空档期间,集体统一经营消失了,集体经济也就失去赖以生存的载体。况且,在旧体制阶段,集体经济本身就很不发达(1978 年户均集体资产仅值30 多元); 旧体制被废除后,绝大多数地区又把集体资产分光到户,这就存在着如何重建农村集体经济的问题。

二、重建与新型集体经济相辅相成的双层经营体制任重而道远

无论是传统的集体经济或者是新型的集体经济,其存在和发展都离不开集体统一经营。换句话说,无论哪一种集体经济都是离不开集体统一经营。没有集体统一经营,也就没有集体经济。当农村人民公社被废除了,传统的与计划经济体制相依存的高度集中的集体统一经营也就被废除了,但与逐步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统一经营体制却没有随之建立起来,导致新型集体经济难以发展起来。而要重建新型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集体经济,有赖于建立新型的集体统一经营体制。以往长期实行的“政社合一”“一大二公”的农村人民公社体制,由于超越生产力发展阶段,严重挫伤农民群众积极性,迫使中央政府多次进行调整,包括缩小人民公社组织规模和下放基本核算单位,但是所进行的一系列调整,始终没有摆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这就必须重新塑造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主体。即通过废除“政社合一”“一大二公”的农村人民公社,实行家庭承包制,把生产经营自主权还给农民,赋予农户分散经营权的权利。作为一种新制度供给,家庭承包制更多的是属于需求诱导型的制度供给,因而其改革比较容易一步到位。赋予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生产经营自主权与发挥市场机制功能,是相辅相成的,可以视为同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只有当农村微观经济组织从政府的直接控制下摆脱出来,由市场代替政府直接引导其生产经营活动,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才有可能得到贯彻落实。如果说,计划经济体制是以政府作为资源配置的主体,那么,市场经济体制则是以微观经济组织作为资源配置的主体,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要使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即农户)成为资源配置的主体,农户必须拥有属于它们自己所有或可以自主支配的生产要素(包括劳力、土地、资金等)。虽然土地的所有权是归集体,但使用权却长久归农户。而且根据我国现行《土地法》的规定,农户对土地的使用权带有用益物权的性质(2)中国法制出版社.最新土地法律政策全书(2009 年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246.。用益物权不仅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其权益还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和抵押权等。中央文件明确提出,在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和收回承包地,同时政府还承诺承包期无限延长。1984 年中共中央1 号文件提出土地承包期延长到15 年,1993 年中共中央11 号文件把土地承包期从15 年再延长到30 年。但是无论是15 年或者是30 年,都是有具体年限。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则更明确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意味着从农村人民公社到家庭承包(主要形式是包干到户),不仅仅是经营方式的变革,而且是所有制结构的改变。属于农户所有的包括劳力、资金、农具以及其他生产资料,再加上土地使用权长期归农户,这就重新把农户塑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从而,有利于调动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这是实行家庭承包制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之所以能够得到较快发展的重要原因。

通过废除农村人民公社、实行家庭承包制,农民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起来,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这为农民个性的充分发展提供了相适应的制度环境,由此激发起前所未有的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当年实行家庭承包制的初衷,是为了调动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这是不言而喻的。从现象上看,这似乎和20 世纪50年代的农业集体化运动,是背道而驰的。或许是由于这个原因,中央文件对家庭承包制的认可程度,经历了“不许”“不要”到“三靠”(即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吃粮靠回销的地区可以搞)的逐步退让政策。20 世纪90 年代以后,随着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央文件进一步明确提出,不能把家庭承包制看成是生产力水平不高的产物,而是具有广泛适应性和旺盛生命力。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这种双层经营体制,在统分结合的具体形式和内容上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容纳不同水平的生产力,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这是中国农民在党的领导下的伟大创造,是集体经济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绝不是解决温饱问题的权宜之计,一定要长期坚持,不能有任何犹豫和动摇。”但是,仅仅依靠一家一户小生产者的积极性所释放出来的生产力终究是有限度的。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其局限性就会明显暴露出来。对于这样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我们一方面要认识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并把它作为双层经营的一个层次,或作为基础性层次,其积极意义在于能更好地适应农业生产特点,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以及有利于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而不是要削弱农村集体经济;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建立和完善集体统一经营与稳定完善家庭承包经营,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补充的。因为集体统一经营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更好地发挥其对家庭承包经营的管理、协调和服务,使家庭承包经营的潜力得到更充分的释放。与此同时,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只有以最适宜的方式,与劳动者实现最佳的结合,才有可能获得最好的经济效益; 集体经济实力只有通过每个劳动者积极性的充分发挥,才能不断地发展、壮大。正如习近平同志指出的: “在指导思想上,必须确立‘统’与‘分’的辩证观。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农村经济上的体现,应该是集体优越性与个人积极性的完美结合。一方面,个人离不开集体,集体把每个劳动者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在一起,形成巨大的创造力;另一方面,集体是由若干个人组成的,不调动个人的积极性,也就不会有集体的创造力。集体与个人,即‘统’与‘分’,是相互作用、相互依赖、互为前提的辩证统一关系。只有使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使生产力保持旺盛的发展势头,偏废任何一方,都会造成大损失。”(3)习近平.摆脱贫困[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195 -196.但是,也必须认识到,如何把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和壮大集体经济结合起来,需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演变过程。

问题的复杂性表现在,从演变的趋势看,双层经营体制应当是以新型合作组织为载体的集体统一经营和以农户为载体的家庭分散经营两种形式。与双层经营相适应,是辅以两个各自独立的经济实体:即集体经济实体和家庭经济实体。而家庭经济又是由承包经济和自营经济这两部分组成的。相对于承包经济,自营经济的独立性更强,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与扩充性。农业合作化以来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农民内生性所固有的两重性,即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和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将存在相当长的时间。这就决定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为特征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将可能出现两种不同的发展前景。为了促进社区性合作组织向着有利于社会主义方向发展,就必须妥善调节集体统一经营与家庭分散经营的关系,以及发展集体经济与发展家庭经济的关系,把调动农民分散经营的积极性与发挥集体协作的优越性有机结合起来,在发展农户家庭经济的同时,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由于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是需求诱导型的制度变迁,是在缺乏理论准备的情况下拉开序幕的,从而在实践中存在着忽视发展集体统一经营与集体经济的倾向,这就很有必要把建立和完善新型集体统一经营,以及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实力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现在所要解决的问题是: 怎样才能使农村经济既充分发挥集体的优势,又不重蹈‘一大二公’的覆辙;既能有效地调动农民个人的积极性,又不使他们成为一盘散沙,从而把集体的优越性和个人的积极性恰到好处地结合在一起。”(4)习近平.摆脱贫困[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196.只有建立新型的集体统一经营与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才有可能使新型的集体经济得到发展和壮大。

农村集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当前所要建立的集体经济,不是传统的集体经济,而是新型的集体经济。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首次提出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202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明确提出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在农村集体经济清产核资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同步推进的背景下,作为集体经济核心资产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其资产属性必然显著地凸现出来。从动态的观点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仅包括存量的用于非农建设的那部分用地,还包括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有偿退出的宅基地。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的,国家鼓励集体组织通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扩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果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第一阶段,主要集中在农地的“三权”分离,即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让农地流动起来,以提高农地的效率和价值,那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第二阶段,则主要集中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土地集体所有权人通过规划控制,引导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优化,就地入市、整合入市、调整入市,促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城乡之间双向集约利用,在增强集体土地资产价值的基础上,不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与其相联系,如果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第一阶段,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主要集中在农地上,那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第二阶段,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则主要集中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只有建立健全这两层意义上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新型农村集体统一经营性才称得上确立起来,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才能发展壮大,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才能显著增加,城乡居民的收入差别才能明显缩小。

三、在合作与联合的过程中逐步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农村家庭承包制的确立,有双重的作用:一是标志着计划经济体制在农村的一个重要支柱,即“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的解体;二是把我国农村合作制引入市场经济轨道,开创合作经济发展的新境界。始于20 世纪70 年代末80 年代初的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把生产经营自主权还给农民,建立了以家庭承包制为基础的新型经营体制。这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我国农村经济面貌也由此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农村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转变。广大农民群众一方面要求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制,另一方面又要求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实行新的合作与联合。这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不仅要求在新的基础上、用新的方法把农户横向联合起来,而且还要求把生产资料的供应、农产品生产与加工、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农产品运输与销售等环节纵向结合起来。由此可见,这种新型的合作经济模式,与传统集体经济模式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如果说传统的集体经济模式,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那么,新型合作经济模式,则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物。如果说传统集体经济模式是单一的,那么,新型合作经济模式则是多元的。

既然新型合作经济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而形成的,是以联合与合作为基本形式,这就要求它需要建立在专业化和社会分工的基础上。有分工才有合作的要求,分工越发达,合作越广泛。与其相联系,在新型合作制中,农户是相对独立的微观主体,或者说是以相对独立的微观主体参与合作的。这种性质的合作,其形式是多样的。既有生产过程的合作,又有流通领域的合作; 既有产中的合作,又有产前、产后的合作; 既有区域性合作,又有跨地区的合作;既有同一所有制的合作,又有不同所有制的合作;既有劳动的合作,又有其他要素的合作,等等。就当前较为普遍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形式的合作:即地区性合作组织,专业性合作组织,综合性合作组织。

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如何建立与完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体制,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热点问题。而通过建立股份合作制,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新体制。我国在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之后,绝大多数集体组织(如村民委员会)与承包户之间的关系,一般是建立在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所有制隶属关系上;至于经营方面的互补关系,则基本上不存在。由于原有的集体固定资产很少,实行家庭承包制之后,又基本上分解到户,既没有集体经济,也没有集体经营。由于绝大多数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并没有随着旧体制的瓦解而随之建立起来,更谈不上形成独立的经济实体和赋予相应的分配职能,再加上集体组织(如村民委员会)与承包户之间的关系,并不存在直接的、共担风险的利害关系,也就是说集体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并不承担承包户的经营风险,这就谈不上建立集体统一经营与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而以不改变家庭承包制为前提的股份合作制,是由各个承包户的“合股”组织起来的,这就有利于形成集体统一经营与家庭承包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虽然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途径是多渠道的,但是,通过资本和劳动的双重联合,利用股份合作制的融资机制,广泛筹集资本,则可以使集体经济在资本增值中不断壮大。这是因为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关系明晰,有利于吸收农民手中的闲置资本,使之转化为生产性集体资本,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服务(5)许经勇.中国农村经济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78 -84.。农村合作化的程度与专业化、市场化程度息息相关。随着农村专业化、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农村土地经营由分散走向集中,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将逐渐成为农村新型双层经营的重要载体。如果说与计划经济体制相依存的传统农村双层经营是封闭型的,那么,与市场经济体制相依存的新型农村双层经营则是开放型的。

股份合作制的建立,有利于重构以家庭承包为纽带的双层经营体制。因为股份合作制的建立,既没有改变以家庭承包为基础,同时集体统一经营这一经营层次又是由每个承包户合股联结起来的,这就有利于把集体统一经营与家庭承包经营有机结合起来。作为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双层经营体制中的集体统一经营,要有效发挥对家庭承包经营的互补功能,就必须有相应的集体经济实力作保障。任何建立在集体经济实力薄弱基础上的集体统一经营,都不可能取得积极的正面效果。客观上要求必须把建立和健全集体统一经营与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有机结合起来。而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的途径固然有多种途径,但通过劳动与资本的双重联合,利用股份合作制特有的功能,把分散在民间的闲散资本筹集起来,积小资本为大资本,则可以使集体经济迅速壮大起来。因为股份合作项目的产权明晰,资产与效益关系紧密,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服务(6)许经勇.中国农村经济制度变迁六十年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76 -77.。

本文论述到这里,我们就可以揭开这个“谜”,即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衰落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之所以发展不起来,关键在于农村的合作与联合的条件还不成熟,即农村土地集中速度较缓慢,农业适度规模时代还没有到来,全国户均耕地面积只有10 亩左右。合作与联合的需求度与农业集中程度和规模大小成正比。也就是说,农业集中的速度越快,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就越容易。早在20 世纪80 年代中期,习近平同志在与笔者合作指导厦门大学经济学院一位本科毕业生的论文时首先提出,要把论文题目确定为“从土地集中难谈起”。习近平同志同时指出:“在现有的土地所有制、承包制和户籍制度下,如何促进土地集中,这不是简单的课题,不能脱离实际想当然,不能一蹴而就靠理论。”(7)习近平在厦门[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20:198.现在回想起这些观点,习近平同志的确是高瞻远瞩。因为至今为止我国还是以小农户经营为主,与适度规模经营相联系的家庭农场还没有能够普遍建立。20 世纪90 年代初,邓小平就明确指出: “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思想年编(一九七五—一九九七)[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689.邓小平把“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发展集体经济”这三者有机联系起来,有很强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并告诫我们“这是很长的过程”。由于家庭农场是在家庭承包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同时由于农民合作社代表农民利益,习近平同志指出,随着农业专业化、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农户经营规模的扩大,对社会化服务越迫切,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将成为我国农村双层经营的主要载体,各自承担着双层经营的职能,并带动家庭经济和集体经济同步发展(9)习近平关于“三农”工作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52.。目前全国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超过500 万家。虽然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的经营正有序发展,但农业经营方式需要向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和社会化加快转变(10)金文成.我国农业现代化实现历史性跨越[N].光明日报,2022 -03 -22.。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任务还很艰巨,路程还相当长,丝毫不能松懈下来。

针对我国传统集体经济产权不明晰的弊端,为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还必须对存量的农村集体资产,尤其是其中的经营性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我国传统体制下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是不明晰的。它不仅严重地挫伤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还导致农村集体资产的严重流失。为了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其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把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让农民变“股民”,成为农村集体的“股东”。对于农民拥有的属于经营性集体资产,除了赋予农民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还应赋予农民有偿退出、抵押、担保和继承权。从当前情况看,绝大多数地区农民个人股权的流转,还被局限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其主要原因是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每个集体成员所获得的股权,具有较强的社会福利性质,乃承担着重要社会保障功能,不适宜在更大的范围内流转。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要素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应当允许农民个人股的自由流转,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充分体现股权的市场价值,带动集体资产的增值,从而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

从以上的论证引出这样一个问题,即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面临的挑战,归根到底,就是农村要素市场化改革步履维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产出能力有了大幅度提升,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因于农业要素市场取向改革引起的农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持续提升。也就是说,要素配置效率持续改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农村要素配置效率改善程度仍然极为有限,不同要素配置存在不同程度的扭曲。目前政府允许农村劳动力可以自由进入城市务工,且不需要改变身份,故称之为“农民工”。这两种不同身份之间的剪刀差有利于降低城市用工的劳动力成本。但农村土地要进城(即土地城镇化)却必须改变身份,即从农村集体所有制改变为全民所有制。如何改变呢? 由地方政府低价征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尔后再由地方政府高价转让给开发商,其剪刀差形成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我国农民工市民化和农村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之所以不能更快地推进,根本原因就在这里。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城乡收入差距过大,就必须解决城乡财产性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换句话说,只有完善农村要素市场化配置,尤其是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让农民也能分享从土地转变为资产再转变为资本的增值收益,农民的个人财产性收入和农村集体组织的财产性收入,才有可能大幅度提升,从而使农村集体经济得到迅速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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