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下网络平台就业协同治理研究
2022-11-26彭伟华侯仁勇
彭伟华,侯仁勇
(济南大学商学院,山东 济南,250022;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430070)
“新就业形态”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首次正式提出的政策性概念,是基于互联网等新一轮技术革命和数字经济等产业革命的新型就业形态(1)王娟:《高质量发展背景下的新就业形态:内涵、影响及发展对策》,《学术交流》2019年第3期。。分享经济是指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分享海量分散化闲置资源,满足多样化需求的经济活动综合,是信息革命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新型经济形态。网络平台就业则是一种基于分享经济的新就业形式,指的是平台企业借助网络平台提供新的就业岗位需求信息,劳动者(主要是新生代就业者)则通过互联网寻找平台就业机会,通过不同岗位需求比较实现网络平台就业。目前,典型的网络平台就业者包括网约车司机、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网络培训工作者、自媒体就业人员等。实际上,新型的网络平台劳动力市场为劳动者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灵活的工作时间和可观的收入报酬。据《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20》的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共享经济参与者人数约8亿人,其中提供服务者人数达7800万人,平台企业员工达623万。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更促进了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的发展。《灵工时代:抖音平台促进就业研究报告》显示,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抖音带动的直接和间接就业机会达3617万个。另据某外卖平台数据统计,2020年1月20日至3月18日期间,该平台新增骑手33.6万人。新就业形态的不断涌现在稳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大大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我国新就业形态进入了快速发展通道,网络平台就业规模迅速扩大,但暴露出的问题也与日俱增,如网约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人身安全、超负荷工作等,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国家也努力出台一系列措施治理网络平台就业,但成效尚不显著,还亟待破解网络平台就业协同治理困境。
一、网络平台就业协同治理面临的困境
网络平台就业治理涉及到多元主体,决定了网络平台就业协同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政府发挥服务性作用,也需要以市场为主导,更有赖于社会积极参与。然而目前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个层面均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影响了网络平台就业协同治理。
(一)政府层面的治理困境
1.政府对于网络平台就业的监管难
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与共享平台虽通过服务签约形成一定的约束关系,但由于平台就业弹性化用工的特点,政府落实到监管上难度较大。并且目前很多新就业形态在不同平台企业、不同地域的用工标准不统一,政府在监管时容易陷入无序化管理局面。首先,政府对于新就业形态的认识和监管政策滞后。当前政府各部门在新就业形态的社会功能和社会价值的认识上尚不统一,思想认识稍落后于实践发展。新就业形态去中心化、跨区域的特征与现行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体制相冲突,传统的监管政策已不利于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如现有的基于区域行政管理的税收制度对跨区域的大型平台型企业易产生排挤心理,不利于整合平台资源。某些地方政府部门应用传统的管理思路规制新就业形态的发展,违背了新经济、新业态的发展规律。如部分地方交管部门运用旧有的出租车管理模式对网约车进行规制,某些部门运用行政手段处罚网络平台就业者等。其次,政府对平台的自愿监管意愿和监管能力的认识滞后。随着平台数量的增加和平台间竞争的加剧,政府的监管难度相应增大。实际上平台组织具备一定的自律监管意愿和大数据监管能力,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准入制度、交易规则、信用评价机制等行业自律监管体系,诸如此类可以支持和补充政府有效监管的实施。而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对平台这方面的认识和利用不足,缺乏与平台企业的沟通互动,对平台企业运营中遇到的难题支持力度不够。最后,政府对于网络平台就业的监管手段较单一,而新就业形态是互联网+下的新生事物,政府的监管手段应与时俱进,用互联网思维监管互联网行业,通过“互联网+监管”保障劳动者权益。
2.新就业形态下的人才培养体系落后
目前我国的人才培养体系和职业培训体系难以满足新型就业的迫切需求,无法为新兴业态输送合适的从业者。“无师自通”或“自学成才”的新型就业者居多,甚至有“现学现卖”带团队和培养人才的现象。然而现实中新就业形态对平台就业劳动者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水平有较高的要求,尤其对人际交往、信息沟通、团队协作、创新等软技能要求更高。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对新就业的研判不够,课程设置与培训内容与共享经济市场需求差距较大,教育机构向市场输送的人才跟不上互联网经济、数字经济发展的步伐。在专业课程设计方面,教育机构与平台企业的用人需求沟通较少,致使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与平台企业人才需求契合度不高。在授课进度与考核方面,教育机构为劳动者申请切身实习的机会较少,课程考核内容缺少实习表现部分。在劳动者实习方面,教育机构与平台企业合作制定具体实习培养方案也有待加强。在人才培训方式方面,主要以学校教育为主,与互联网相结合的培训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面对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的初次就业,政府在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重视和投入不够,导致就业者与新职业匹配度不高。
3.新就业形态下的公共政策滞后
新就业形态背景下劳动者的工作性质与工作形态发生了改变,涉及了隐私、竞争、税收等一系列公共政策问题。现阶段我国新就业形态在技术先进程度、应用范围广度以及创造的就业规模均处于世界前列(2)张成刚:《问题与对策:我国新就业形态发展中的公共政策研究》,《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9年第2期。,其迅速发展导致了政策规制相对滞后。首先,劳动关系制度滞后。现行的劳动关系制度已不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因为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互联网平台之间并非是传统的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的法律地位难以确认;平台企业可能将劳动者工伤、生育、养老等社会保障义务转嫁给个人或社会,导致平台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难度加大,与此同时,劳动者的维权难度也有所增加。现有的劳动保护体系亦不适应新就业形态的成长,平台就业劳动者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致使难以应用传统的劳动保护措施保护劳动者,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加班工资等社保要求。其次,社会保障体系滞后(3)孙守纪、方黎明:《新就业形态下构建多层次失业保障制度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20年第Z1期。。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虽已覆盖灵活就业人员,但他们的参保率较低,参保意愿不强,主要原因是缴费压力高、工作流动性强、工资水平低等。社会保障体系设计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利用新就业形态的组织化特征提升平台就业者的社保参保率。再次,新就业形态公共政策体系构建滞后(4)孔微巍、刘晓熹:《论新就业形态的公共政策评价体系》,《学术交流》2021年第1期。。目前,新就业形态的相关政策较为分散,各级政府部门在执行政策时只是以点带面,而难以通过政策体系从宏观角度考虑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比如,当前的公共就业服务仍偏重于传统就业,在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方面仅帮助劳动者与企业结合,而忽视了引导劳动者进入网络化、灵活化、低门槛的新就业形态。
(二)市场层面的治理困境
1.平台企业与就业劳动者间的就业关系难以界定
新就业形态打破了传统的用工关系,劳动者通过网络平台就业时,一般不与平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平台企业也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相应地平台就业的劳动者难以按照单位就业享受相关帮扶政策。新型就业虽然受惠于平台经济,但也受制于平台企业,劳动者与平台企业间的劳动关系处于法律真空和监管缺位的模糊地带(5)高媛媛:《工会视角下新就业形态的劳动关系问题及对策探析》,《就业与保障》2021年第1期。。如2019年1月发生在西安的一起美团骑手送餐途中猝死事件,最终法院裁定,平台仅是信息发布服务平台,认定该外卖骑手与该平台企业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有的地方则认定外卖骑手与配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如江苏镇江发生的一则外卖骑手在送餐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导致骨折的事件。对于此类案件,诉讼过程中亦有赔偿责任相互推诿的情形,最终判决往往取决于对劳动关系的认定,而是否有劳动关系的证据又在于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者的劳动权益难以保障
网络平台就业的劳动者,受无明确工作单位的制约,难以参加较全的社会保险,像基本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可以通过社保窗口自己缴纳,但是工伤保险却无法参加,工作过程中一旦出现事故或突发事件则难以得到保障(6)严妮、黎桃梅、周雨、李梦婷、王世娇:《新就业形态下平台经济从业者社会保险制度探析》,《宏观经济管理》2020年第12期。。如外卖送餐员王立友工伤赔偿案,其在送餐途中不慎摔伤而与经营美团外卖业务的公司和配送工作外包公司发生一系列劳动纠纷。该案件反映了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外卖送餐员面临着劳动关系处于灰色地带、薪酬机制存在显著弊端、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的困境。
(三)社会层面的治理困境
1.网络平台就业“有色眼镜”的存在
很多高校毕业生及家长甚至一些教育专家曾坦言,他们对直播带货、网约车司机、网约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持消极态度,认为这些都是不体面的工作。近年来,基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网红经济发展迅猛,催生了一大批新就业形态(7)纪雯雯:《中国新就业形态的主要特征与发展趋势》,《新经济导刊》2020年第3期。,在一定程度上为部分高校毕业生正式工作或继续深造前建立了一条“缓冲带”。但是,作为新生事物,新就业形态岗位的社会认可度仍相对较低。首先,目前基于网络平台的就业群体大多受教育程度不高。有调查显示,我国的网络平台(Uber)专职司机中接受过高中阶段教育的占55.1%,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仅占20.7%(8)纪雯雯、赖德胜:《网络平台就业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机制与实践分析》,《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其次,网络平台就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自由但工作时限超负荷。如全职的外卖送餐员虽说工作时间比较自由,但是一般每天要工作15个小时左右,送餐高峰期每次能接7、8个单子,他们每天与时间赛跑,工作时间远远超过标准工时(40小时/周),其工作可谓是高负荷。再次,网络平台就业劳动者的收入可观但就业可持续性不强,就业质量不高。中国网络平台(Uber)中,很多专职、兼职司机都明显体验到收入的增加,但是收入的增加也与工作时间和接单数量有着直接的关系,为了增加收入而长时间工作导致很多人身体健康受到影响,工作一段时间后他们的工作积极性降低,整体网络平台就业可持续性一般,网络平台就业质量有待提升。
2.网络平台就业评价及统计标准混乱
新就业形态下,传统的就业评价及统计调查方法已难以揭示网络平台就业存在的问题,新就业形态的复杂多样导致对其评价和统计难上加难。首先,就业评价指标体系不统一。尽管越来越多的学者对新就业形态展开了研究,但是科学的网络平台就业评价指标体系尚未建立,针对网络平台就业的特点选取合适的评价指标是今后的研究重点和难点。其次,网络平台就业评价数据的可获得性差。美国劳工统计局于2017年设计了新的调查问卷,以重启对间断性工人就业的统计,不过我国目前的统计制度尚缺乏对新就业形态人数的统计。由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消费者之间是一种临时、短期、当下的关系,加上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稳定等特点,更增加了对网络平台就业评价和统计的难度。
3.网络平台就业社会宣传不力
互联网求职平台琳琅满目,越来越多的高校毕业生依托求职平台发现就业机会,然而,某些平台抓住毕业生涉世未深、急于求成的心理,夸大宣传就业信息,发布吸引毕业生眼球的求职服务广告,名义上提供就业信息,实则蛊惑学生参与价格不菲的求职培训项目,有的甚至打着“付费内推”的旗号吸引应届毕业生,声称可以有偿“内推”学生去单位实习。实际上,求职平台在宣传时,往往会与各大公司合作,但是有些求职平台涉嫌发布违法虚假广告,导致网络平台就业信息不对称,有些就业者认为许多行业招聘过程较繁琐,择业过程中有种不知所措的感觉,通过付费求职,了解到一些公司招聘流程的同时,也感觉到平台内推模式的不靠谱。互联网+造就了许多新就业岗位,为了营造良好的网络平台就业氛围,求职服务平台应该实事求是做好社会宣传工作,为平台就业者提供有价值的就业信息。
4.网络平台就业信任机制脆弱
网络世界的虚拟性及网络信息传递失真使网络平台就业信任缺乏坚实的基础。从传播学视角来看,网络平台就业信息在从平台发布者到接受者传递过程中,会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而产生一定程度的失真,比如平台企业的招聘岗位要求、薪资水平等与实际情况不符,这难免让就业劳动者及公众产生质疑。另外,网络世界的不确定因素也会弱化平台企业间的信任度,如美团和饿了么两大外卖平台由于受到网络水军、网络炒家的干预以及部分网民的过激情绪影响(9)许开轶:《信息化时代我国网络政治生态治理研究》,《理论学刊》2021年第2期。,其彼此间的信任度有所降低。尤其是当下十分流行的外卖骑手、直播带货、自媒体就业等新就业形态,原本应以网络信任为基础而良性发展,却被曝光存在虚假、炒作、丑恶之类的现象,对脆弱的网络平台就业信任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二、网络平台就业协同治理困境的成因
多维因素导致上述网络平台就业协同治理的困境,可从政府、市场、社会三个维度剖析其成因。虽然这三个维度分析视角和关注的问题存在差异,但是它们之间是交互作用的关系。
(一)政府维度:新就业形态下政府“管理”角色转换不到位
新就业形态下网络平台就业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在管理思维、方法、手段等方面必须适时调整和转换。然而,目前政府仍习惯于扮演传统的管理角色,在平台就业管理中仍沿用传统的管理方法,沿袭旧的管理思维,科层管理机制与网络平台扁平化思维相分离、政府监管职责与平台组织监管职责相分离、公文话语与网络公众话语相分离、信息发布渠道内外相分离以及常态化管理与应急管理相分离等问题依然突出。政府在网络平台就业协同治理过程中,从网络平台就业信息的传递和使用,从平台就业相关事宜的审批再到政府协同其他网络平台就业主体治理平台就业问题,即从认识、行动到产生效果,都存在一定的迟滞现象,无法实现对网络平台就业动态的有效监测和及时回应,更无法引导网络平台就业的健康发展,平台就业协同治理效力大打折扣。再者,新就业形态下政府对平台企业的配套优惠扶持政策尚不完善,没有形成统一的适合创业者成长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同时,现有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亦需要适时调整。以应对外卖骑手突发交通事故为例,惯常的做法往往是协同交通管理部门围绕交通事故实际情况对事故双方分别问责,即政府仅从事故表面履行其职责,但对于外卖骑手的事故赔偿费由谁承担难以定夺。整个过程中政府还是惯常于传统管理角色,服务作用不明显。
(二)市场维度:新就业形态下平台组织监管不到位
近年来,与新就业形态相关的信息安全、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网络“杀熟”、非法集资等时有发生,甚至还发生过网约车司机见色起意、谋财害命等惨案,规范发展和监管新就业形态势在必行。然而多种因素相互影响导致平台组织对新就业形态的监管不到位,缺乏对平台严格的审核和监管制度,缺乏对平台实施定期考核认证。去雇主化、平台化的新就业模式,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难以界定,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难以处理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劳动者与服务对象之间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很少平台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在平台企业、平台组织间相互推诿,导致平台就业劳动者的安全责任最终转嫁到自身。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直播带货等新平台就业劳动者大多是青年群体和农村进城务工群体(10)高文珺:《新就业形态下外卖骑手社会流动特点和影响因素》,《山东社会科学》2021年第5期。,他们对于当前的工作模式缺乏长远打算,主动参保意愿不强,面临平台企业的压榨和自己超负荷的工作易产生不满情绪,从而激化双方之间的矛盾。互联网平台提供的劳务种类日益增多,分布范围广泛,增加了劳动部门的监管难度。
(三)社会维度:新就业形态下多方协同治理联动机制未成立
网络平台就业具有新就业形态相异于传统就业方式的特点,作为一种新生事物,被社会各界全面接受需要一个过程,成长过程中面临着很多现实问题,需要包括政府、市场和社会在内的各治理主体共同作用、相互协调,以在处理网络平台就业的过程中实现协同。全国工商联针对网络平台就业治理问题提出建议:建立多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完善新就业形态制度规范体系。单靠某一方面的力量难以解决新就业形态产生的就业问题。从政府层面看,目前利用平台经济“保居民就业”的支持政策明显滞后,政府惯用的旧有行业和秩序下的利益关系和管理规范难以适应新就业形态,现有的相关就业政策难以解决新就业形态带来的劳资关系、劳动保障、就业安全等一系列问题。从市场层面看,大部分平台企业为了规避责任和义务,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保障合同,为了降低用人成本,不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这些均对双方之间长期的合作关系产生不利影响,难以保障高质量就业。从社会层面看,劳动者人力资本水平较低,大部分平台就业者学历层次不高,没有接受过岗前职业技能培训,难以胜任互联网平台对专业技能有一定要求的工作。另外,这部分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缺乏一定的法律常识,这也与他们的受教育水平较低有关。新就业形态下平台就业劳动者在劳动市场中居于弱势地位,缺少争取自身利益的底气。
三、破解网络平台就业协同治理困境的路径
网络平台就业协同治理是一项综合性的长期工程,需要对症下药,各治理主体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的功能,从政府、市场、社会三个层面多管齐下、形成合力,构建新就业形态下网络平台就业多中心协同治理机制(11)张宏如、刘润刚:《新就业形态多中心协同治理的模式创新》,《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完善新就业形态下网络平台就业多中心协同治理的制度设计,同时秉持耐心,在实践中积极摸索,探求更有效的治理路径。
(一)政府层面:构建协同治理中的“政府服务”体系
政府是社会治理的主导者,在整个网络平台就业协同治理机制中居于核心位置,即使传统就业形态与新就业形态存在巨大差异,政府在新就业形态下网络平台就业协同治理中的主导性地位亦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但这并非表明政府可以一如既往地沿用传统的就业治理方式,针对新就业形态下网络平台就业的特征,政府应在治理观念、治理模式和治理路径等方面进行适时调整和转变。
1.转变政府网络就业治理的理念和职能
政府部门在网络平台就业治理中要秉承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摒弃传统的权力意识和官本位思想,重视网络平台中劳动者的声音和利益诉求,重视劳动者参与,积极回应劳动者,变“管控者”为“服务员”,及时调整政府的管理职能和服务意识以适应角色转换需要。首先,要包容监管、释放活力。对于网络平台就业申请事宜,政府要简政放权,完善注册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鼓励网络平台就业,激发市场活力,充分释放相关监管资源,切实降低市场主体负担。其次,要协同执法、依法监管。政府要协同其他网络平台就业主体,整合审查核验,完善涉及新就业形态下网络平台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网络平台就业的法治保障。再次,要优化服务、激发效能。为了使就业协同治理各职能主体清楚判断网络平台就业的好坏优劣,在治理上应审慎监管,整合政府在网络平台就业协同治理中的职能,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构建劳动力供需关系动态数据库,及时发布劳动力供需信息,运用就业信息化平台,优化服务体系,实现“互联网+”服务。
2.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就业技能
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现阶段,新就业形态增强了对知识型、技术型人才的需求(12)梁祺、张宏如、苏涛永:《新就业形态下孵化网络知识治理对创新孵化绩效的影响》,《科技进步与对策》2019年第17期。,政府需要致力于职业教育和就业技能培训,甚至是终身培训。首先,要发挥政府的托底作用,提供多样化筹资服务。对于新兴业态企业,政府应构建更完善的配套优惠扶持政策,如在信贷、融资、准入门槛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增加资金的投入渠道。另外,政府可以联合高校、培训机构等为创业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指导,促进新企业创建。其次,要搭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平台。充分发挥市场融合作用,出台相关激励政策,使政府、新创平台企业、培训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共同参与,最大限度发挥各自优势,协同治理网络平台就业,促进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序开展,提高平台就业劳动者就业技能。再次,充分利用专业化社会组织开展培训。专业性的培训机构具有丰富的培训经验和精湛的培训技术,政府可以联合职业院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对网络平台就业者进行规模化和同质性的技能培训。最后,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政府可以采取招投标的形式对商业模式下的培训机构进行竞争性选择,这样也有利于激发培训机构的创新潜能,提升网络平台就业者的职业素养和就业技能。
3.完善就业保障,激发就业动力
当前我国现行的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仅适用于传统的就业形态,而新就业形态的劳动关系相对松散,劳动者就业呈现灵活性和流动性特点,作为用人单位的平台企业不给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良好保护,易于激化劳动者与平台企业间的矛盾,政府需要适当调整现有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法律支持。首先,要完善现有的劳动合同制度。政府要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保障网络平台就业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合同中的相关内容,政府部门要时刻监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执行,对违反劳动合同内容的进行惩治。其次,要建立完善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各地政府应结合以往经验,进一步完善网络平台用人单位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充分保护平台就业者的权利。再次,要丰富完善网络平台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保障。各地政府应积极探索、丰富完善相关法规,有关立法部门应尽快制定网络平台劳动保障法律规范,确保双方权责分明、有法可依,规范和维护好网络平台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劳动关系(13)李长江、王媛:《中国新就业形态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机制与管理策略》,《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二)市场层面:构建协同治理中的“市场主导”体系
新就业形态下网络平台就业协同治理中的市场主体包含平台组织、平台企业、就业劳动者等多方利益相关者,在多方协同就业治理的关系中,各方要齐心合力,建立“开放、规范、活力、创新”的新就业形态“市场主导”体系。
1.建立新就业形态平台组织监管体系
平台组织在网络平台就业治理中主要起监管作用,必须充分发挥平台组织的监管职责,营造良好的网络平台就业环境。首先,平台组织要对平台实施严格审核与监管。平台型组织有三种:资源型平台组织、流程型平台组织和产品型平台组织,可以利用平台的门槛机制和监督惩戒机制对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进行有效控制。平台组织可以设置合理的准入门槛对欲进入平台的双边市场用户进行严格审核,对已进入平台的双边市场用户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平台组织有权利用惩戒机制对其采取惩罚措施。其次,平台组织要对平台企业进行考核认证。信息化时代平台组织可以通过大数据手段分析平台企业和劳动就业者达成协议的行为,利用大数据分析能够较好地区分口碑好与差的平台企业,从而有利于对平台企业进行针对性考核认证。对于在网络发布平台就业信息时积累了良好社会口碑的平台企业进行平台认证,而对口碑较差的平台企业则取消平台认证资格,以达到有效防范被认证平台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的目的,提高平台的整体社会声誉。再次,平台组织要对平台设计合理化声誉激励机制。平台组织对市场双边用户的社会责任管理予以划分的依据是在双方达成就业协议过程中产生的无形服务声誉,及由声誉产生的平台服务评分评级与实现平台就业的数量。就平台就业服务声誉而言,平台就业信息服务评论是核心依据,尽管服务评分评级属于主观评价,但对于其他劳动者就业仍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设计合理化的声誉激励机制有利于平台企业发布更真实有效的平台就业信息,有利于劳动者顺利实现平台就业并作出客观反馈评价,从而形成良好的生态平台就业体系。
2.建立新就业形态平台企业自律体系
平台企业作为网络平台就业中的用人单位,在平台就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必须强化平台企业的信用治理,建立健全平台企业信用制度,严惩发布虚假就业信息的欺诈行为。首先,平台企业要规范自身在网络平台就业中的行为。通过平台发布就业需求信息时,平台企业应当研究如何结合新就业形态下企业发展的要求,提前研判人才需求变化,制定合理真实的人才需求计划。其次,平台企业要规范劳动用工管理(14)纪雯雯、赖德胜:《工会能够维护流动人口劳动权益吗?》,《管理世界》2019年第2期。。由于网络平台劳动力市场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为了保障网络平台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提高劳动立法技术水平,调整劳动法律体系,提出新的法律主体概念和新型劳动关系分类,将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保护写入劳动法,以扩大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适用范围。对于网络平台就业行为,平台企业可以借助互联网平台和劳动者签订稳定的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的三方合同,从而为新型劳动关系的协调管理提供法律依据,维护新就业形态下网络平台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再次,平台企业要完善人才管理制度。网络平台就业劳动者具有工作弹性大、工作地点灵活、工作时间自由以及变动性强等特质,传统的人才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变化,平台企业必须有针对性地完善现有人才管理制度。比如探索适应灵活就业劳动者的用工和社保方式,建立规范、弹性的网络平台就业劳动者的入职评价标准,科学制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网络平台就业劳动者失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等职业保障制度。
3.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生态体系
网络平台就业劳动者的渗透领域主要集中在交通出行、生活服务、金融、知识技能、房屋短租等方面,就业群体呈现年轻、受教育程度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特点,必须转变求职观念、提升自身就业能力。首先,平台就业劳动者应调整就业心态。劳动者就业时,应充分认识自身就业能力,树立正确的就业价值观和价值期望。网络平台就业虽然工作时间、地点比较灵活,但是也存在工作压力大、负荷强度高的现实困境,劳动者在择业时,应树立务实的择业观,降低过高的就业期望,在“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情况下,先就业后择业。其次,平台就业劳动者应积累就业能力。于网络平台就业群体而言,获得满意工作的前提是自身能力与职业要求相匹配,所以平台就业劳动者需要积累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形成自我核心竞争力;同时适应就业市场需要,有意识地培养沟通协调能力、人际交往能力、问题处理能力等通用能力;还应广泛参与社交活动,拓宽社会关系网络,增加社会资本积累。再次,网络平台就业者应洞悉就业形势。互联网+背景下,网络平台就业是实施优先就业的一种趋势,劳动者要时刻通过网络平台关注就业信息,深入洞悉新就业形态下的就业形势,并适时调整自身学习战略,有针对性地提升自身技能,提高工作后的满意度。
(三)社会层面:构建协同治理中的“社会倡导”体系
协同治理中的“社会倡导”体系是指建立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网络平台就业协同治理主体多元性决定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共治的必要性。
1.建立网络平台就业协同共建社会治理体系
解决新就业形态下的就业问题,需要协同社会各界力量,引导培育社会力量参与路径,形成网络平台就业协同共建社会治理体系。首先,构建就业导向机制。政府、平台企业、平台组织、社会组织等社会各界力量应把握住以就业为风向标的主线,全局调控,共同提高就业劳动者素质。调控过程中,政府以“服务”为导向,退出市场或者教育机构,给教育机构、平台组织等适当自主权,教育机构可以在专业设置、招生、人事聘用、工资奖金等方面拥有独立决策权。同时也要根据平台企业的人才需求计划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和方法评判办学质量,并依据评判结果调整不符合就业导向的活动。其次,构建多方联动机制。当前,网络平台就业存在可持续性差、就业质量不高等问题,需要政府、平台企业、就业劳动者、平台组织、教育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各界力量多方联动,共同治理就业问题。平台企业应提前研判社会需求,预测人才需求趋势,政府据此调整人才培养政策,教育机构相应地修订教育方案,对劳动者授以相应教育。再次,构建激励机制。社会各界力量在就业协同治理中的绩效评价需要与激励机制相结合,对在协同治理中表现优异的平台企业、平台组织、教育机构和社会组织,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经济激励。
2.建立网络平台就业风险共治社会治理体系
新就业形态下网络平台就业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新型劳动关系带来的风险和新就业模式产生的失业风险,这需要政府、平台企业、劳动者等多元治理主体建立平台就业风险共治社会治理体系。首先,建立政府统筹、平台自治、第三方参与、公众监督为一体的多方共治格局。平台型就业的劳动关系不用于传统的劳动雇佣关系,在网络平台就业的自由职业者难以享受就业培训、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诸多公共服务,他们的劳动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有效保护。未来,为了保证自由职业者在与平台方的博弈中获取足够的话语权,以保障其在面临平台方进行规则调整、责任认定时免受不合理的权益侵害,政府、平台、劳动者等应多方协同共治,降低新型劳动关系带来的风险。其次,健全失业预警机制,有效预防失业风险。政府在强化落实就业优先战略的同时,建立针对就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备好应急方案,防范个别行业与特殊群体失业率上升带来的风险。再次,培育新就业形态社会信用文化(15)张宏如、刘润刚:《新就业形态多中心协同治理的模式创新》,《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社会信用文化是新就业形态发展的“软环境”,新就业形态下需要营造全社会以“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氛围,网络平台就业风险共治社会治理需要注重信用制度、信用技术和信用文化的协同,实现“计算信用”到“诚实信用”的转化。
3.建立网络平台就业成果共享社会治理体系
互联网+背景下,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去雇主化、平台化的灵活就业模式,拥有很多新就业形态优质资源,基于新就业形态成果共享社会治理理念,这些优质资源应该惠及社会公众,要求实施“互联网+服务”。首先,劳动者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获取平台企业的岗位需求信息,并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或个人喜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从而实现网络平台就业。其次,平台企业借助网络平台发布其人才需求计划,并可以根据企业的发展现状及未来规划择优录取平台就业者。再次,平台组织对平台就业信息实施严格监管,保证无虚假就业需求信息和人才供给信息,从而实现优化网络平台就业环境。最后,政府部门通过“互联网+服务”精简平台企业的审批手续,为劳动者提供自由、灵活的新就业模式。新就业形态下通过各治理主体的共建共治完全可以实现网络平台就业成果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