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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英格兰女性郡守初探

2022-11-26

关键词:埃拉尼古拉寡妇

刘 畅

(浙江大学历史学院, 浙江杭州310058)

郡守最初产生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早期郡守的诞生是各种地方官员不断磨合共生的结果。盎格鲁—撒克逊晚期,郡守基本取代了伯爵在地方郡政的地位,开始主持郡法庭。诺曼征服后,郡守成为国王在地方的“代理人”。从郡守一职的发展历程来看,中世纪英格兰的地方官员体系往往以男性主导为主要的职位表现形式。然而实际情况是,女性郡守同样在地方郡政中发挥作用。中世纪英格兰女性郡守研究既属于外国女性史的研究范畴,也属于传统政治史、官制史的研究领域。以往史学界关于中世纪英格兰郡守的研究已取得一些成果,特别是国外史学界对于13、14世纪的郡守研究①已较为成熟。然而关于郡守身份中的“女性因素”部分却常常被忽视,仅在莫里斯(Morris)的著作和国外一些相关研究成果中偶有提及。国内学界对于中世纪英格兰女性郡守问题还未有关注。基于目前学术界的研究状况,笔者试图以文献材料为基础探究中世纪英格兰女性郡守的起源、发展、形成原因及影响力的扩散等,以期初步探索中世纪英格兰女性郡守的基本状况。

一、贵族世袭:追溯早期英格兰女性郡守

中世纪英格兰女性有参与地方治理的传统。据记载,在13世纪的英格兰,奥梅尔(Aumale)伯爵夫人保留了卡里斯布鲁克(Carisbrooke)的监狱,并作为监狱的主人行使司法权[1]351。而郡守作为中世纪英格兰最为重要的地方官员之一,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女性的参与。英格兰地区曾有2名女性继承了郡守的职位,一位是拉努尔夫·格兰维尔(Ranulf Glanville)的妻子贝莎(Bertha),她继承了约克郡的郡守;另一位是索尔兹伯里的伯爵夫人埃拉(Ella),她继承的是威尔特郡的郡守,然而文献并未记载她们在继承郡守职位后是否执行相应的职务[2]149。在英格兰,女性通常被排除在王室政府的正式职位之外,直到13世纪才真正见证了英格兰2位女性郡守的特殊任命。1215~1217年内战期间,尼古拉·德·拉·海耶(Nicholaa de la Haye)夫人成为林肯郡的最高领导,并为保卫林肯城堡进行了英勇的战斗。同样,在亨利三世统治后期,索尔兹伯里的寡妇埃拉·朗斯佩埃(Ela Longespée)被授予威尔特郡郡守[3]111。虽然两位女郡守的出现并不能说明这一时期女性在地方政府中有巨大作用,但尼古拉和埃拉在地方政府这个由男性主导的政治领域中所发挥的作用仍使她们值得特别关注。事实上,尼古拉和埃拉的任命并非完全没有先例。中世纪晚期女性往往在其家庭土地和财产治理上做出重大贡献,甚至在丈夫的缺席中承担更广泛的责任。12、13世纪时,少数贵族女性扮演了王室官员的角色,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角色是王室城堡的林务官②(forester)和郡守,而且在大多时候她们取得了双重成功。

大概在1278年或1279年,威斯特摩兰的郡守职位被认为是由罗伯特·德·维邦(Robert de Vipont)的两个女儿以及她们的丈夫③共同掌管[4]180。事实上,历史上确实出现过同一家族的不同代人在同一时期担任同一职位的现象[5]。这反映了13世纪贵族女性参与职位和权力分配的事实。亨利三世去世前,康沃尔伯爵获得了拉特兰郡的郡守职位,并于1288年担任该郡郡守。1300年,康沃尔伯爵将郡守转移给了他的妻子玛格丽特伯爵夫人,且在爱德华二世统治时期玛格丽特伯爵夫人继续担任该职位[4]181-182。13、14世纪的女性郡守身份较为固定,大多为伯爵夫人,即贵族女性出身,且女性郡守职位的获取是通过其丈夫的职位转移来过渡和完成的。这一时期女性郡守的出现与郡守职位世袭密切相关。具体表现为郡守职位家族占有、内部传承,且跨越性别因素。是哪些因素促成女性郡守的出现并在地方郡政中发挥作用,下文以13世纪的尼古拉为例进行分析。

首先,13世纪英格兰贵族家庭的内部传承为女性提供了最容易进入地方政府的渠道。尼古拉在1216年被任命为林肯郡郡守,她继承的土地和经济关系与她第二任丈夫杰拉德在该地区享有的地位有关。尼古拉继承了林肯郡勃拉特比的男爵爵位,继而继承了该郡的城堡。国王理查德一世也在1189年的一份宪章中证实了尼古拉和她的第二任丈夫所继承的土地与林肯城堡的事实[3]112。事实上,郡守职位的家庭内部传承不仅局限于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内部,还包括婚姻关系在内的职位让渡。杰拉德于1194年被免除郡守职位,直到1215年1月杰拉德去世后,尼古拉才真正成为地方公众政治生活中的一员。尼古拉最终获得了郡守职位的继承权并成了唯一的女性继承人,其不仅在林肯郡的城堡中担任职务,还被王室任命为林肯郡郡守[3]114-115。女性郡守的出现,一部分源于13世纪的郡守世袭促进了郡守职位的家族内部流动。这种流动可以是“父死子继”式的,也可以是“夫妻让渡”式的。郡守世袭的出现使郡守职位往往成为贵族家庭的私人财产,且在家庭内部世袭延续。这意味着贵族家庭在郡守职位的世袭过程中为家族中的女性进入地方政治生活提供了有利的空间和动力。

其次,13世纪英国的政治形势推动了女性郡守在地方政治中发挥较大效用。在贵族为了限制王权、联合反对约翰王的背景下,1215年国王被迫签署《大宪章》,英格兰随之进入内战。内战期间,国王为了收回地方社会的统治权,往往依靠效忠王室的贵族间接实施地方统治。在封建王权衰弱的背景下,郡守借助王权力量发展迅速,以至于突破性别界限,女性郡守也逐渐参与地方政治。根据《巴恩威尔编年史》(BarnwellChronicle)记载,尼古拉最早为林肯城堡主,负责城堡防御的相应职责。1216年夏天,当吉尔伯特占领林肯城堡时,尼古拉通过签订休战协议避免了林肯城堡毁于敌军的危险[6]200。尼古拉在地方政治中的贡献受到了约翰王的青睐,即便尼古拉向国王亲自递交了放弃林肯郡城堡主的申请,但约翰王并没有同意,而是命令尼古拉保留该城堡的治理权。这与当时国王面临的统治危机不无关系,国王急需帮助其维持地方统治的贵族力量,因而在1216年10月,约翰王正式任命尼古拉与菲利普·马克④(Philip Marc)共同为林肯郡郡守[3]115。此前从未有任命女性为郡守的先例。尼古拉在地方政治中的地位和贡献,《巴恩威尔编年史》将其称为“女总管”(matron)[7]230。这一称呼既体现了尼古拉在地方社会所具有的崇高政治地位,也反映了其在郡政治理方面的成熟表现。

尼古拉担任女性郡守与当时的政治环境相关。一方面,从13世纪开始,地方治理与地方上有名望的乡绅关系密切。地方乡绅、骑士贵族、郡骑士等作为地方上的中小贵族阶层逐渐掌握了地方郡的治理权,更多地代表了郡共同体(county community)的利益。最早的女性郡守正是来源于此类地方贵族家庭,伴随着地方治理权的家族内部世袭和代际传承,使女性拥有了和男性一样进入地方郡政的合法资格,且贵族家庭为了其权力的延续,同样乐于让女性参与地方治理。另一方面,凭借贵族家庭在地方郡治中的政治优势,贵族家庭也会对有家族继承权的女性进行行政行为和行政能力的培养。这是贵族家庭掌握较多政治资源的体现,但中世纪英格兰女性郡守的身份并不多元,且地方郡政的统治大门也没有向平民女性开放。

二、普通法精神:女性郡守在中世纪英格兰的发展

13世纪以来,女性郡守在地方政治中得以延续。女性郡守继续出自地方贵族家庭,身份为具有爵位的夫人或寡妇。和尼古拉一样,埃拉不仅是郡守的继承人,也是伯爵的继承人。埃拉的祖父帕特里克在1143年接受了威尔特郡的伯爵领地,后来在亨利二世统治下担任郡守[8]649。埃拉的父亲威廉·菲茨·帕特里克(William Fitz Patrick)是索尔兹伯里伯爵,曾两次被任命为威尔特郡的郡守。1227年1月22日,国王将索尔兹伯里城堡和威尔特郡的治郡权移交给寡妇埃拉[9]108-109。埃拉的丈夫曾为亨利三世政府提供了重要支持。尽管女性介入地方社会引起争议,但埃拉仍是地方郡政治理的有力候选人。因为像埃拉这类来自忠诚国王的贵族家庭中的女性,与国王选择向其效忠的郡守候选人的政治目标不谋而合,这种双向利益选择的导引为传统贵族家庭中的女性参与地方郡政提供了可能。据文献记载,国王还经常将鹿肉赠送给埃拉,以表重视[10]43,200。从尼古拉到埃拉,女性郡守在13世纪英格兰的发展既延续传统又得益于新的因素。

承继13世纪的郡守世袭传统,郡守职位往往成为家族私人财产,贵族女性凭借世袭原则进入地方政治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由于埃拉的祖父、父亲和丈夫都曾享有过威尔特郡的治理权,因此任命一名寡妇继承人被视为对继承原则的承认。这里的继承原则,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继承,一种是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让渡。埃拉的职位继承,一方面是贵族家庭内部的职位世袭,一方面是继承丈夫在地方郡政中的财产权利与政治遗产。中世纪寡妇的产权利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特别是在13世纪的英格兰,寡妇产的来源和份额进一步放宽,不再局限于过去只将丈夫世袭财产的1/3馈赠给寡妇[11]。尼古拉和埃拉都具有作为寡妇继承丈夫财产、权力的身份和经历,她们从丈夫那里继承的不仅是土地等不动产的简单转移,还有地方政治权力的交接和让渡。埃拉的丈夫威廉·朗斯佩埃⑤(William Ⅰ Longespée)于1226年去世,然而,在1228年埃拉才保住了威尔特郡的郡守职位,直到蒙茅斯的约翰⑥(John of Monmouth)被任命接替她的位置。由此可见,埃拉在丈夫死后,以寡妇身份对其寡妇产的追诉存在一个时间差,且财产权利的继承和转移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如地方权力的较量、国王对其寡妇产的确认与干预等。寡妇所继承的寡妇产权很少完全归属寡妇一人所有,即寡妇产没有永久产权属性。这意味着当寡妇死后,其所继承的寡妇产归到继承人手中。1233年,埃拉的儿子、继承人威廉(William Ⅱ)刚成年,就试图获得其母亲在索尔兹伯里的伯爵爵位,但被国王拒绝了[12]167-168。然而,威廉声称索尔兹伯里城堡和威尔特郡的所有权是他通过母亲及其祖先继承的权利。斗争的结果是,埃拉辞去了她的职务,并决定进入拉科克(Lacock)修道院。埃拉与其子威廉签署了一项协议:威廉要保证埃拉在修道院的财产,而埃拉则要答应放弃她在威尔特郡的土地租金和所有权力[13]12。

寡妇产作为中世纪英格兰受法律保护的一项财产权利,赋予具有寡妇身份的女性不受男性监管的相对独立地位。促成女性郡守在中世纪英格兰得以继续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亨利二世通过立法改革了英格兰的法律体系,在王室法庭建立了司法救济,进而创造了英国普通法(English common law)[14]457。在普通法形成之前,流行于英格兰地方社会的一直是习惯法。习惯法受日耳曼原始民主传统残余和封建制的影响,最早可以追溯至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妇女可接受高等教育并获得独立地位,与男性保持平等。女性所具有的贞洁和清醒特质,为后世的骑士精神和奉献精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5]。习惯法植根于传统惯例,遵守“祖宗之法”、遵循契约,在一定时期内以一种稳定的法律秩序与法律精神规范人们的行为,进而稳定社会。但习惯法的问题颇多。孟广林认为,习惯法既是前辈对“祖宗之法”经验的借鉴与总结,更是通过“神裁判法”“决斗法”等非理性的原始审判方式所得出的无数判例的简单堆积与无序组合,而且各种诉讼无严格分类,相互混杂[16]217。因此,王室从罗马法与教会法中汲取经验,对习惯法加以改造,建立了适用于整个王国的法律——普通法。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在《普通法的精神》中谈到普通法的两个特征,其中之一是极端的个人主义,显著特征是对个人自由的无限估价与个人财产的尊重,不关注社会正义,而是个人权利[17]13。从埃拉的经历来看,其寡妇产的合法性受到普通法的保护。普通法所带来的独立法律地位与社会契约精神为中世纪英格兰女性打开了一扇窗,女性无论在继承问题上还是参政资格上都无异于男性。从普通法与地方自治的关系来看,普通法精神强调民众参与,这有利于地方共同体参与国家社会生活的治理。地方社会的基础是拥有自主权的社会个体,而地方自治又为社会个体的成长提供了发展空间,二者相辅相成[18]53。这意味着贵族女性可以凭借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与男性一样同国王订立契约、达成合作,女性郡守同样可以担负地方郡政,但前提是必须向国王宣誓效忠。

尽管女性在中世纪所扮演的角色是多重的,但女性在任何普通法法院的非刑事案件中的起诉能力取决于她的地位:自由或不自由、单身或已婚[19]455。13世纪,英格兰地方社会中郡守的传统权威和身份地位超越了性别因素,尼古拉和埃拉作为女性郡守的例子即证明。尼古拉和埃拉成功地利用了她们的贵族地位成为高贵的继承人,她们的祖父、父亲和丈夫也在当地的王室服务中获得了财富和政治遗产,尤其是作为城堡镇守或郡守来打造自己的公共事业[3]124。尼古拉和埃拉所享有的独立的法律地位是她们晋升到地方政府中的重要因素。从理论上讲,她们的法律地位没有男性监护,且不附属于任何人。虽然她们的职位是男权社会的产物,但居于地方政府下的女性官员仍通过自身的家庭经验或个人价值在地方治理上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三、效用与影响:中世纪英格兰女性郡守的其他问题

贵族女性凭借家族世袭以及独立法律地位参与地方政治,然而关于女性郡守在地方政府中的实际效用问题,仍无法确定。以尼古拉和埃拉为例,虽然文献记载尼古拉在林肯郡守卫城堡、抵御外敌方面做出了军事贡献,并以此得到了国王的青睐和尊重。但在尼古拉首次担任林肯郡郡守的时候,是与一名男性郡守共享职位的。这一方面反映了女性在地方郡政的实际参与中并未获得独立的职位所有权,另一方面也难以确定女性郡守在地方政治中所发挥效用的程度。同样,尽管埃拉担任威尔特郡郡守多年,但她作为郡守所履行职责的性质和范围并不确定。与尼古拉不同的是,在埃拉担任公职的相对和平时期,并没有亲自参与领导任何军事活动。埃拉的大部分职责都让渡给一名男性副郡守(under sheriff),而她则经常在郡里居住。埃拉并没有与男性郡守共享职位,而是将权力让渡给男性副郡守。

虽然女性郡守在中世纪英格兰地方社会的效用问题难以量化和确认,但中世纪英格兰女性郡守的影响力在近代蔓延至美洲殖民地,且对殖民地的地方自治产生了深远影响。17世纪,作为英格兰郡守或郡内治安官的直系后裔,郡守职位开始进入北美。这种殖民系治安官在大多郡具有相当重要的力量,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19世纪初,随着美国的成立和杰克逊式民主的兴起,治安官⑦一职由任命变为民选。到内战时期,整个美国地区的治安官都由地方选举产生。在此期间,美国南部的治安官在地方政治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往往利用职位积聚大量金钱,因此导致地方政治腐败和行政低效,尤其是在人口稀少的农村地区更为明显。为了防止治安官在美国地方社会建立政治机器,政府对治安官的任期进行限制,即法律规定禁止治安官连续任职一届以上。然而,有时治安官会绕过这一禁令,例如与一名受信任的副手或者与其妻子交替任职[20]。为了职位连任以及职权延续,男性治安官遂将与其有婚姻关联的女性推向地方政治,这成为美国女性治安官的滥觞。

在殖民地的实践过程中,女性参与地方治理呈现新的特征,且这种新特征与时代背景和地区环境存在密切联系。首先,中世纪晚期至近代以来的地方治理体系发生了变化。都铎王朝时期实现了以郡守为核心的郡法庭到以治安法官为核心的四季法庭的转变,进而在英格兰地方社会形成了新的自治特色,治安法官逐渐取代郡守成为地方治理中的重要一员。而到了殖民地时期,具有英格兰郡守后裔身份的治安官在地方政治中的作用开始变得显著。其次,殖民地的地方自治也不同于英格兰本土。随着20世纪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女性在争取话语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道路上逐步前进,这在女性参政实践上可见一斑。威斯康星州是美国最早开始选举女性治安官的地区。1924年,桑德斯(Hannah C. Saunders)取代了其丈夫查尔斯(Charles)即将离任的治安官职位。从那时起,威斯康星州已经有近50名女性宣誓就职,并且在该州的72个县中有超过1/3县的女性参与了选举,有些甚至不止一次。此外,德克萨斯州也有相当数量的女性治安官,但其中大多数女性治安官的身份是寡妇,以填补丈夫的任期。然而,在威斯康星州,女性当选为治安官不是因为其具有寡妇身份,而是以个人独立法律地位来竞选职位[21]。这说明在女性参与地方政治的实践中,一方面保有英格兰传统的职位继承因素,如妻子从丈夫那里继承治安官职位,并以此延续地方政治权力;另一方面又更加注重女性的法律地位和独立身份。伴随着妇女运动的发展,女性的参政意识和参政权利更加具有合法性和普遍性。

事实上,妇女在地方自治中的选举权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最早可以追溯至中世纪的乡村共同体(village community)。中世纪的乡村共同体是一种原始的自治形式,在共同财产的管理中可以找到这种自治形式的起源、基础和存在的原因。中世纪的乡村共同体是一种自然的、自发的联合,不具有任何政治色彩[22]。乡村共同体中的所有事务由全体成员共同承担,由内部成员共同做出的决定在共同体中生效,同时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无性别差异。从中世纪来看,妇女争取选举权的过程是一场自下而上的运动,它得益于乡村共同体所提供的共同体环境,进而在共同体内部发展、生成出“无差别身份”(undifferentiated identity)的参政诉求,从而得到上层的官方承认。威斯康星州广泛选举女性治安官的例子印证了妇女运动在政治领域取得的进展,女性参与地方政治跨越了传统的性别桎梏,并且普通法赋予了女性独立的法律地位和平等的选举权利。

四、结 语

13世纪早期,英格兰开始有女性担任郡守。这一时期女性郡守的身份为具有爵位的贵族妇女,且附有婚姻关系。女性得以担任郡守职位的原因,一方面得益于贵族家族内部的政治资源,或继承于父辈的世袭职位,或承接于丈夫的职权与身份;另一方面源于贵族女性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虽然13世纪英格兰的法律体系已完成了从习惯法到普通法的转型,但女性参与地方政治仍受到家族成员、地方男性官员以及国王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在中世纪晚期,一些英格兰贵族有权在自己的领地上执行国王令状中所载的命令⑧。这一特权使他们能够将郡守排除在自己的土地之外。贵族女性与男性郡守等地方郡政官员的权力争夺,反映了贵族女性进入男性主导的地方统治圈存在一定的阻力,其本质是地方贵族势力的较量,同时体现了地方贵族与封建王权的关系变化。因为无论贵族女性或男性郡守,地方统治权的确认必须经由国王的同意,方可生效。从妇女史的角度来看,中世纪英格兰女性郡守在美国殖民地的影响,体现了政治参与对妇女来说相当重要。政治参与为女性提供了一种政治上的学徒形式,从而使女性能够认识和阐明利益、建立联盟、调解分歧、学习合作以及建立共识模式,来促进共同的目标[22]。中世纪英格兰女性郡守从出现、发展、再到影响力的扩散,是以一种突破性别的、独立主体的方式去获得更多的地方话语权。

注 释:

① 13世纪的郡守研究见W.A.Morris,The Medieval English Sheriff To 1300,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68.14世纪的郡守研究见Richard Gorski,The Fourteenth-Century Sheriff: English local administration in the late middle ages,Woodbridge:The Boydell Press,2003.

② 王室林务官是英格兰第一支有规律巡逻和例行巡逻的警察部队.无论是在犯罪发生后,还是在起诉书指示逮捕之前,郡守、刑案检察官和百户官都会赶到现场,但林务官会出去巡逻,寻找潜在的罪犯.

③ 即罗伯特的大女儿伊莎贝拉(Isabella)和伊莎贝拉的妹妹伊多娜(Idonea),前者是罗杰·克利福德(Roger Clifford)的妻子,后者是雷金纳德·德·雷伯恩(Reginald de Leyburn)的妻子.

④ 尼古拉与菲利普·马克的工作关系性质很难确定.菲利普·马克在被任命为林肯郡郡守之前已经是诺丁汉郡郡守,在其与尼古拉共同担任林肯郡郡守后不久,即从记录中消失.

⑤ 埃拉的丈夫视为William Ⅰ,其儿子视为William Ⅱ.

⑥ 身份为威尔特郡的地产所有人.

⑦ 英文表述与“郡守”一词相同,为sheriff.因美国地方政府无郡一级,英格兰地方自治对美国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乡镇与县上,故根据地区背景,译为“治安官”更加合适.

⑧ 即中世纪英格兰的一种司法程序“令状归还”(return of wr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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