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哲学的前提:实相的自由而非本相的自由
2022-11-25肖柯
肖 柯
自康德哲学开始,一切伦理学都要以人的自由为理论前提来倡导与维护某种行为准则。然而,仅仅提出行为准则还只是停留于抽象“应该”的层面,伦理学理应思考其所确立的准则如何落实于人类的实际行为。一种伦理学能否解决行为准则的实现问题,从而承担起维护人间正义并守护人类幸福的使命,在根本上取决于它如何理解人的自由或自由的人,也就取决于,这种伦理学是以人的实相存在即社会成员所获得的现实自由为伦理法则的前提,还是以人的本相存在即抽象个体在理念上的自由为前提。只有在存在论层面区分实相的自由与本相的自由,才可能为人类自由的实现与伦理规范的落实提供可靠的前提。
由于黑格尔区分了伦理和道德,并认为康德伦理学不涉及伦理问题,一般论者会强调黑格尔与康德的伦理学之间的巨大差异。但是,康德与黑格尔的伦理学也一脉相承,都是以人的自由意志为根基的伦理学。如果说康德伦理学所关注的核心在于人类自由的证成与伦理规范的确立,那么黑格尔的伦理学所关注的核心就在于人类自由的实现与伦理规范的现实化。由于二者的伦理学的前提是本相自由与实相自由的典型,我们将以康德与黑格尔的伦理学来探讨人的自由及其实现。
一
要区分人的本相的自由与实相的自由,首先要区分人的本相存在与实相存在。人的本相与实相的存在论区别,不是不同的人的概念形态的区别,而是人的抽象概念与人的实际存在形式之间的区别。可以说,人的本相存在就是他在抽象概念世界之中的存在。在康德看来,“自由概念是一个纯粹的理性概念……不可能在某种可能的经验中给它提供任何恰当的例证”。〔1〕与这种自由概念对应的人就是一个抽象的自由意志,这个自由意志是抽象理性王国的成员,一切与尘世的感性联系都已经或可以被纯粹理性斩断,因而人是处于自然因果律之外的自由存在者。
这样一种抽象的自由意志,或者说人的本相存在,由于摆脱了感性世界的关系,因而首先意味着“一种非角色性存在”。〔2〕在经验生活中,由于感性总是出于一时一地是有条件限制的,其所制约的角色性存在也是有限的,属于人的某一个断面。人的角色性存在可能是家庭中的父母子女,可能是社会上某个行业的从业者,比如工人、商人、农民等等,也可能是国家中的公仆与公民,或领主与臣民。
作为某一角色性存在的人总是人的某一个片面,于是我们总能够设想一个摆脱了角色性存在方式的本相存在。本相存在意味着,摆脱所有的角色身份,一个人依然能够自我确立。作为自律并自决的自由意志,人的本相存在仍然能够清楚地把握自己并进行自我决断。由于不受角色身份限制,本相存在可以只从一个自由存在者的角度出发来面对世界,而自由存在者的角度意味着各种可能身份和角色的角度,因而他具备无限的可能性于自身,能感受到不受角色身份限制的自由,此即本相的自由。
本相的自由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是确立伦理准则的前提。在经验生活中,受限于特定的角色和身份,人们难免从特定的立场、偏好、文化视角出发来看待世界。这样,他为自己确立的行动准则就受到条件的限制,而没有足够的普遍性,因而只能顾及相对的正义。而人的本相存在由于不受角色身份限制,他就可以不受立场、偏好、特定文化视角的阻碍,自由地从自己的纯粹理性出发来思考问题,为自己颁布普遍的道德法则,从而追求绝对的正义。
然而,在黑格尔看来,康德基于本相自由所建立的伦理学恰恰颠覆了伦理。黑格尔区分了道德与伦理,认为伦理是客观的关系,同时这种关系需要被人所意识到;而道德则仅仅诉诸人的内心,是纯粹的主观性。黑格尔的观点影响之大,以至于康德所使用的伦理概念在汉译时被翻译为道德,而《伦理形而上学奠基》至今被汉译为《道德形而上学奠基》。〔3〕康德伦理学是黑格尔主要的批评对象,康德伦理学在黑格尔看来有三大问题:
第一,义务与现实的对立带来道德意识的伪善。自由意志自我立法所确立的道德准则是普遍性的义务,而道德意识正在于追求使义务成为现实,或者说使现实符合义务。然而,由于康德伦理学的自由意志是纯粹的理性存在者,斩断了与感性世界的联系,所以道德意识无法保证自己的行为在感性世界的自然因果链条中能够实现自己所意向的结果。换句话说,道德意识追求义务与现实的统一,但他毋宁说不相信现实与义务能够统一。黑格尔认为,道德意识的这种矛盾使其对待道德的态度由崇敬变为不严肃,这是一种伪善。更严重的后果在于,“这个如此纯粹的道德本质,也不过是事情的一种颠倒,也必须予以抛弃”,〔4〕也就是说道德实质上被抛弃了。
第二,形式主义律令难以指导具体情境的行为。自由意志以纯粹理性确立道德法则,在法则中把一切感性质料都排除了,因此,它所确立的道德法则完全是形式主义的。这种绝对命令只告诉我们,要做所有理性存在者都会以其为普遍法则的事情,却没有告诉我们,什么是所有理性存在者都以其为普遍法则的事情。更严重的是,“如果应该为义务而不是为某种内容而尽义务,这是形式的同一,正是这种形式的同一排斥一切内容和规定”。〔5〕也就是说,当我们真正遇到具体的情境需要做道德判断时,却无法从同一性的形式主义律令来知道我们应该做什么。所以,抽象的道德原则难以具体化为行为准则。
第三,自我确证的良心必然伴随任性导致的恶。自由意志以自己的理性为根据来确立道德法则,这种意识形态在实践当中就是自我确证的良心。良心不承认自己以外的标准作为道德的根据,认为自己是绝对道德的,而自己之所以是道德的,只是因为自己认为自己道德。由于这种绝对的自信,良心克服了抽象自由意志状态的伪善,但也由于良心的道德标准是纯粹的主观性,所以为任性或任意打开了方便之门。“良心如果仅仅是形式的主观性,那简直就是处于转向作恶的待发点上的东西。”〔6〕良心的空洞性使一切都有可能成为善的,这就意味着一切都有可能成为不善,善恶失去了客观的标准,良心也就与恶难以割裂,这是良心的内在矛盾。
本相的自由所确立的道德法则无法具体化为人们处境中的行为准则;人的本相存在的道德意识并不严肃地对待道德法则,因而是伪善的;本相的自由在实践中则成为自我称义的良心,把恶带入对善的追求中。所以,虽然康德的伦理学证成了人的本相的存在,也就是纯粹理性的自由意志,以本相的自由为前提,确立了绝对普遍的道德法则,然而,康德伦理学的自由只是一种抽象的自由,无法实现于人们的实际生活中;人的本相存在也只是一种抽象的概念,停留于概念的王国;绝对命令也就是黑格尔所批评的抽象的“应该”,这种理念在大多数人看来,由于“太高尚纯洁,没有现实性,或太软弱无力”,〔7〕而无法成为现实。
二
相异于人的本相存在与本相自由,黑格尔伦理学的前提是人的实相存在与实相自由。以实相的自由为前提,黑格尔的法哲学或者说伦理学不仅要提出抽象的道德原则,而且试图解决自由的现实化问题,建立自由的定在的体系。
人的本相存在作为抽象的自由存在者,是脱离了一切角色身份关系的抽象存在。与此相反,人的实相存在则是处于角色身份关系的存在者。作为实相的存在,人们发现,仅凭抽象的思想是无法自我确立的,人必须依靠他人来定位自己。换句话说,作为现实的人,人不单是抽象的我思实体或统觉,也不单是抽象的自由意志或本相存在,而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具有某种角色身份,依托某种文化传统来使自己安身立命的存在者。
如果仅就人的实相存在受到角色身份的限制而言,实相的自由是一种受到限制的自由,因而是有限自由。但实相的自由并不仅是被角色身份限制的自由,而是包含角色身份的自由于自身之中。换句话说,人的实相存在之所以处于角色关系之中,只是为了保证自由的现实化具有其真实的基础。人的本相存在滞留于理念的王国,所以本相的自由是可设想的而不是可触及的;人的实相存在由于具备感性基础,所以不但是可思维的,而且是可欲求的。以此为基础,实相的自由是一种真无限的自由,这种自由并不与有限的自由绝对对立,而是把有限的自由容纳为自己的环节。
黑格尔是如何论证本相的自由所存在的问题的?又是怎样以实相的自由来取代本相的自由?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的导论中做了明确的阐述。
在黑格尔法哲学中,“纯无规定性的意志”指的就是康德哲学的本相的自由意志,作为斩断了所有感性联系的智思体,“所有出于本性、需要、欲望和冲动而直接存在的限制”〔8〕都被消除了。纯无规定性的意志从一切东西中抽象出来,人的本相的存在也就是摆脱了一切角色身份的存在。这样,本相的自由不是没有限制,而是以无规定性作为自己的规定性,无规定性本身就构成对它的限制。既然本相的自由与限制性是绝对对立的,它也就只能存在于抽象的概念世界,无法在感性世界中获得现实的自由。区分现象与本体,或者说区分本相的自由存在者与经验生活中的角色关系,本是康德守护人类自由并确立道德法则的根据。但也因此使两个世界无法沟通,让自由无法实现,让道德法则成为抽象的理想。
在黑格尔那里,纯粹的抽象只是一个片面的环节,只有以具体概念作为其根据才具有真理性。黑格尔认为,真正的自由意志是自在自为的意志,即单一性的真实的意志。真正的自由意志明白,自己的自由不是毫无规定性,而在于自己规定自己,在时间过程中不断地给自己更加具体的规定,使自己不断丰富完善。使每一个规定都成为自己的环节,就是使每一个有限的自由都被纳入整全的自由,无限的自由就由这一个个有限支撑起来。因此,实相的自由就是这样一种具体自由,人的实相存在在其中实现了与他在的和解,“自我在它的限制中即在他物中,守在自己本身那里;自我在规定自己的同时仍然守在自己身边,而且它并不停止坚持其为普遍物”。〔9〕
然而,康德不正是因为经验性的角色身份限制了人的自由才寻找到本相自由的吗?或者说,黑格尔的实相的自由凭什么既在角色关系之中,又不完全被角色关系限制而能够实现自由呢?
黑格尔凭借的是精神的观念性。精神的观念性首先在于扬弃外在事物的外在性,“必须把观念性,就是说,理念的异在的扬弃、理念从它的他物向自身的回复和回复到了自身,称为精神概念的与众不同的规定性”。〔10〕这就是说,当精神与外物相遇时,精神首先要把握住对象的本质概念,而对象的本质概念是属于对象的,因而是客观思想。同时,概念又是思想性的存在者,因而属于精神自己。从这个意义上讲,精神把握外物的概念是把握自己。这样,精神的观念性就扬弃事物的外在性而成为精神性的东西。
然而,精神对外物的扬弃主要在主观精神的环节。自由要实现,还需要精神扬弃他人的外在性。事实上,当自在自为的自由意志意识到,在自己的他在中即在自己本身中之时,人的实相的存在就已经扬弃了自我意识环节,而进展到客观精神领域。因为自由意志不再坚持抽象自我与他人的对立,而是试图在他人中实现自己的自由。“例如在友谊和爱中已经有了,我们在自己内部不是片面的,而极愿意在对他物的关系中限制自己,并且在这种限制中明知道自己本身。”〔11〕
自由意志进展到客观精神领域意味着,人的实相存在对自由的理解是人们普遍地对自由的理解。同时,精神的客观性意味着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互相承认,认识到“我就是我们,而我们就是我”,〔12〕这种精神的社会性使得自由的现实化能够普遍展开。精神的观念性与社会性则扬弃这个世界的外在性,使精神对自由的理解客观化为现实世界,包括制度规范、风俗习惯、价值体系。
从存在论的角度看,黑格尔之所以能够提出实相的自由来取代本相的自由,还在于黑格尔对存在论的变革。传统存在论追问世界的存在,追问存在是什么,进而追问事物是什么,即寻求事物的抽象定义。当康德提出自由的抽象概念之后,由于坚持知性思维,把自由与必然、有限与无限、个别与普遍这些范畴绝对割裂开来,也就只能使本相的自由局限于理性的王国。而黑格尔并不仅是继承传统存在论的思路,建成了以存在概念为核心的范畴体系,而且实现了对传统存在论的变革,即追问存在的如何是。存在是在逻辑发展的进程中一步步丰富自己,使自己具体化的,事物的概念也将在逻辑发展的进程中一步步具体化。然而事物不仅在概念上逻辑地发展,而且在时间中实际地发展。在时间序列中存在,在过程中发展,经过一个个环节,自由才有望得到实现。
三
人的实相的自由是如何实现的?以实相自由为前提的伦理法则是如何得到落实的?自由的定在体系是什么样的呢?黑格尔通过《法哲学原理》揭示了自由是如何在法哲学领域或者说客观精神领域成为现实的。
黑格尔认为,精神性的自由意志是法的基地,而“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精神的世界”。〔13〕人的实相存在必须通过其在社会关系中的角色身份来实现,但又要扬弃角色身份,融入共同体的普遍精神,并由精神营造出相应的世界。也就是说,自由要实现,必须依赖一个民族精神所建构的法的体系。一个民族的精神对自由觉悟到哪种程度,也就由相应的法权—道德—伦理体系构造出相应的生活世界,而与其相应的生活模式又通过法的体系反过来制约着民族精神。
只有拥有自由意志的人才谈得上拥有权利,权利是自由的定在。权利由法来保障,同时法也是自由意志自我确立的,因而法同样是自由的定在。实相自由的现实化要经过从抽象形式到具体形式的环节,权利和法也将经过从抽象形式到具体形式的环节之转化。具体而言,法的形式首先是抽象人格直接确立的抽象法,进而发展到由内心自我确立的道德法,最后发展为主观性与客观性相统一的伦理的法。
实现自由的第一个阶段是抽象法领域,抽象法是抽象人格所自我确立的法,或者说是对抽象人格进行限制和规定的法。抽象法的第一个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14〕这就是说,自由要实现,首先需要一个人意识到自己作为一个自由存在者的角色身份,其次要尊敬他人作为一个自由存在者。那么,抽象法的体系要如何展开呢?首先是要以所有权为自由的定在,因为人的实相自由不再仅仅是概念,而是理念,即概念及其定在,而精神性的意志的定在首先是直接的外在的东西,也就是物及对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之所以是实现人的自由的首要定在,就在于所有权是符合人的自由概念发展的必然性的,“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15〕首先,所有权意味着人的存在的现实化,意志对肉体的占有只是直接的,如果意志想要体现自己是有权利的,首先就要能够占有物。其次,所有权体现了精神对物的观念性,人把意志体现在物中,既是意志的客观化,也是意志的现实化。最后,所有权保障了人的独立与自由,如果一个人无权占有任何物,他就没有赖以生活的基本资源,也就失去了抵御外界的压力与诱惑的起码的能力。只有实现了人的所有权,人的自由才有坚实的基础,才能够不受制于垄断物质资料的人,从而自我决定。
抽象法是人格自在地伴随的法,也是人格天然具有的自由和规定性。如果自由要实现自己,就需要进一步自己规定自己,这就是道德的领域。在道德领域,人的内心为自己立法,这是纯粹的主观性领域。“只有在作为主观意志的意志中,自由或自在地存在的意志才能成为现实的。”〔16〕在康德那里,本相的自由只停留在概念王国,意志所指导的经验世界的行为则受到自然因果律的束缚,因而是不自由的。黑格尔则认为,既然行为是主观的道德意志在外的表现,那么行为就是道德自由的现实化,所以行为就是自由的实现。
在道德领域,人的实相存在不再只是作为自在的自由存在者这个身份而存在,而是有了更加具体的角色和身份,因而就有了特殊的目的、意图和福利。这就使得康德伦理学所造成的德性与幸福的对立有可能实现。幸福之所以与德性对立,就在于幸福处于经验世界,受到具体角色身份的限制,因而与本相自由所确立的义务割裂。而实相的自由就在角色身份之中,因而也在经验世界之中,具体行为所追求的特殊性并非处在另一个领域。所以,实相的自由并不因特殊的福利而限制自己,反而丰富了自己,这种自我规定正是其自由的表现。
但是,黑格尔法哲学的道德环节也解决不了康德伦理学所面对的良心的自我称义而近于恶以及道德原则难以具体化两个问题。由于人的实相存在是处于角色关系中的存在者,因而黑格尔会有不同的回答。黑格尔的解决方法是,把道德的自由纳入伦理成为其环节,以伦理的客观性来补救道德的纯粹主观性。这样,在道德阶段还是潜在的人的角色性在伦理领域变得明显起来了。
在伦理领域,黑格尔接连为人确立了四个义务,即成为家庭成员、市民社会成员、同业公会成员和国家成员。显然,这是黑格尔在明确宣示,只有在角色关系中证成自由,人的自由才能够真正确立;只有通过社会中的角色关系,人的自由才能够真正实现。这样,在康德的本相自由所必欲摆脱的角色关系反而成为实现自由的必要基础。人的实相存在的经验性保证了自由是可得的,伦理共同体的和谐则保证自由不被经验角色限制。
黑格尔认为,伦理是自由的理念。也就是说,伦理是自由及其现实化。而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在国家中,单个人的自我意识获得了自己的实体性的自由。这种国家即化为一个民族的公序良俗或者说风俗习惯的伦理共同体。由于伦理成为人的第二天性,人的实相存在将不会感到与外在世界的对立,因而能够实现日常生活的自由。在国家阶段,人的角色化存在没有被公民身份吞没,而是在共同体中,角色化的人才能实现自己。“个人主观地规定为自由的权利,只有在个人属于伦理性的现实时,才能得到实现”。〔17〕因为在国家中,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就是履行自己的义务。权利是自由的定在,义务由道德法则确定,自由与伦理准则便一起实现了现实化。
由于黑格尔法哲学的立论前提是实相的自由,因而是通过社会生活的角色关系来实现的自由,这样的自由就能够伸展至经验领域。如果人在经验领域能够有自由,那么在经验领域,伦理法则的实现就没有必然性的阻碍,而不仅是抽象的应该。可以说,黑格尔法哲学所建立的法的体系是一个实现自由的王国,也是一个落实伦理法则的精神所现实化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