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中的纠纷与解纷
2022-11-25杨鹏
杨 鹏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23)
一、元宇宙:正在形成的社会新形态
从元宇宙第一股Roblox上市,到Facebook改名Meta,元宇宙的概念炙手可热,各行各业对此的应用和研究层出不穷。随着数智社会(1)齐延平认为数智化不同于初级版本的信息化,也不同于数字化,而是信息化和数字化基础上,借助有关技术实现决策和执行的自动化。参见齐延平:《数智化社会的法律调控》,《中国法学》2022年第1期。不断向前发展,元宇宙的技术日渐成熟,元宇宙世界必然是一个规模巨大,经济社会关系复杂的全新生态(2)参见肖飒:《元宇宙法律合规报告(一)》,2022年1月20日,https://www.pkulaw.com/lawfirmarticles/38c812080b23dda5f6daba 478cef5 f81bdfb.html,2022年3月9日。。在这一新的生态下,元宇宙中将会发生哪些纠纷,这些纠纷具有何种特性,将会给既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提出怎样的挑战。这不仅事关元宇宙秩序的维护,也影响着现实世界对元宇宙有关技术的运用和发展。因此,从元宇宙中纠纷的特殊性出发,探析元宇宙中纠纷解决面临的多重变化,分析元宇宙中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价值,并就构建的重点方向进行理论框架的探索是法学界需要主动思考、积极回应的时代问题。虽然法律规范具有滞后性,但面对新一代互联网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带来的世界变迁,有必要转变思维,提前考虑技术创建的虚拟世界中可能出现的纠纷以及解决这些纠纷需要重点处理的问题。这既是元宇宙中纠纷妥善解决的需要,也是社会治理方式科技化与现代化转变的要求。
当前,元宇宙既是一个概念不确定的问题,也是一个动态发展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技术的发展与成熟,人们对元宇宙的认识逐步深化。从已有的研究来看,由于元宇宙还处于起步阶段,不同学科、不同视角对其认识存在差异。在哲学视域下,元宇宙是人的主观能动作用下,探索未来、人造时空的双重空
间与世界,侧重探讨双重世界角色转换过程中的道德、伦理问题(3)参见王运武、王永忠等:《元宇宙的起源、发展及教育意蕴》,《中国医学教育技术》2022年第2期。。对此,有学者认为元宇宙的哲学之源是远古神话和古希腊哲学中有关理想世界的描绘,以及现代科学哲学中的有关设想(4)参见杨爱华:《元宇宙构建之基——基于哲学、技术、社会三维视角的分析》,《求索》2022年第3期。。从存在论的角度,元宇宙和真实世界共有同一个存在论,它将会改变生活,但不能改变存在论(5)参见赵汀阳:《假如元宇宙成为一个存在论事件》,《江海学刊》2022年第1期。。在经济学者看来,在元宇宙的作用下,生产要素的供给体系、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边际成本规律都发生变化,这提高了数字经济的效益,催生了新兴经济业态,扩大了应用生态场景,优化了营商环境,给我国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6)参见钟业喜、吴思雨:《元宇宙赋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基础、机理、路径与应用场景》,《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5月11日知网首发。。他们主要是从宏观层面元宇宙经济的内外循环、虚实循环,微观层面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分析以及商品价值进行探讨(7)参见陈永伟、程华:《元宇宙经济:与现实经济的比较》,《财经问题研究》2022年第5期。,并对元宇宙经济学中的数字创造、数字资产、数字市场、数字货币等经济体系展开研究(8)参见刘子涵:《元宇宙:人类数字化生存的高级形态》,《新阅读》2021第9期。。
在新闻与传媒领域,学者们主要研究的是元宇宙的核心技术,即虚拟现实技术的应用,分析元宇宙将会怎样推动数字媒体、数字新闻的变革,使新闻媒体的受众能够获得沉浸式新闻(9)参见陈昌凤、黄家圣:《“新闻”的再定义:元宇宙技术在媒体中的应用》,《新闻界》2022年第1期。。有学者提出元宇宙视域下新闻产品的理念价值发生转变,冲击着新闻的真实性原则,新闻及时性原则的效力也随之下降,但新闻的伦理尤为凸显(10)参见郑满宁:《元宇宙视域下的新闻产品:社会动因、实践模式和理念变革》,《中国编辑》2022年第2期。。也有学者从传播学角度指出,元宇宙突破了现实世界的空间阻隔,让人们在虚拟世界中的感官全方位连接(11)参见喻国明:《未来媒介的进化逻辑:“人的连接”的迭代、重组与升维——从“场景时代”到“元宇宙”再到“心世界”的未来》,《新闻界》2021年第10期。;元宇宙将重构传媒行业的时空观,有助于提升传统的采编发能力,会使广电行业占据内容和技术的优势(12)参见闫佳琦、陈瑞清等:《元宇宙产业发展及其对传媒行业影响分析》,《新闻与写作》2022年第1期。。而法学界则多从元宇宙的秩序塑造、规制设计、风险防范与应对、整体治理等方面进行探讨。针对元宇宙中存在的道德、经济和安全等社会规范失范等问题,法学学者认为元宇宙的社会控制应当是双轮驱动的元宇宙规则,其中内在控制规则应当以公序良俗和意思自治理念为指导,外在控制规则应以元宇宙和现实世界的互动为目标(13)参见张钦昱:《元宇宙的规则之治》,《东方法学》2022年第2期。。
在元宇宙治理方面,基于元宇宙的系统构造与治理逻辑,有学者提出元宇宙治理的法治原则应当包括构建“法律+技术”的二元规则体系,确立以现实物理世界为本的法律中立原则,以及以现实世界刚性法律确认并保障元宇宙去中心化治理机制的实现(14)参见程金华:《元宇宙治理的法治原则》,《东方法学》2022年第2期。。也有学者认为元宇宙未来的规则治理应有“社区”良好的规则治理,也要受到现实世界的法律塑造(15)参见邓建鹏:《元宇宙及其未来的规则治理》,《人民论坛》2022年第7期。。此外,对于元宇宙下民事纠纷的解决,有学者认为元宇宙能够对现实纠纷的解决起到教化作用,并能够使元宇宙空间的和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16)参见张卫平:《元宇宙与纠纷解决:应用图景及规制想象》,《政法论丛》2022年第2期。。元宇宙可以克服民事纠纷解决和民事司法智能化的局限,让诉讼主体能够沉浸式交互,使存证与质证以虚拟形态呈现,实现纠纷解决的智能决策(17)参见曹建军:《“元宇宙”司法与纠纷解决的智能化》,《政法论丛》2022年第2期。。当然元宇宙不是法外之地(18)参见沈阳:《元宇宙不是法外之地》,《人民论坛》2022年第7期。,也应当加强监管,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代码、法律以及代码与法律的互动进行规制,架构多元融合的规制体系(19)参见陈吉栋:《超越元宇宙的法律想象:数字身份、NFT与多元规制》,《法治研究》2022年第3期。。
综观上述不同学科对元宇宙的理解,结合元宇宙的八个关键特征(20)Roblox提出元宇宙的八个关键特征分别为:身份(Identity)、社交(Friends)、沉浸感(Immersive)、低延迟(Low Friction)、多元化(Variety)、随地性(Anywhere)、经济(Economy)、文明(Civility)。参见Xiaocheng Lin,“Metaverse:What?Why?When?”,2021-12-10,https://www.solactive.com/metaverse-what-why-when/,2022-05-10。,可以直观地将元宇宙概括为,互联网的发展和各种新型技术的综合应用铸造出的一种虚实相融的场域。从属性上看,元宇宙是以3D全息的互联网3.0为基础,凭借人工智能、5G/6G、区块链、电子游戏引擎、大数据和视觉交互以及数字孪生等技术进行活动模拟,是网络、媒体和通信的高度融合。元宇宙既融合了无形的信息,也传达了人们的思想情感与价值,同时也有“主体”间的各种交往行为(21)参见张凯:《证据制度的完善思路与网络虚拟社会的和谐——以电子证据规则为视角》,《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这些交往行为虽然是在现代智能技术的设计与引导下进行,但技术本身并不足以避免纠纷,且元宇宙的行为与现实世界紧密相连。因此,元宇宙中的纠纷必然会对现实世界产生影响,这就要求研究者针对元宇宙中纠纷的特殊性构建符合其纠纷成因和表现特征的解决机制,为元宇宙中的行为秩序保驾护航。
二、元宇宙中纠纷的特殊性
元宇宙是多种新兴技术整合构成的虚实相融的新型社会形态(22)参见闫佳琦、陈瑞清等:《元宇宙产业发展及其对传媒行业影响分析》。,其本质是所有感官体验的数字化。在感观体验的高度仿真后,虚拟和现实的差异变得模糊,呈现出所见即所得的体验(23)参见焦娟、易欢欢等:《元宇宙大投资》,北京:中译出版社,2022年,第107页。。由于人是元宇宙的创造者(24)参见邢杰、赵国栋等编著:《元宇宙通证》,北京:中译出版社,2021年,第12页。,也是元宇宙技术体系的研发者。随着数字孪生、虚拟数字人、实体机器人、虚拟支付体系以及VR、AR、MR等技术的应用,元宇宙中人性的善恶都被激发与放大,可能引发另类的欺凌、犯罪以及数字资产的损毁等风险,进而发生各种纠纷(25)参见赵国栋、易欢欢等:《元宇宙》,北京:中译出版社,2021年,第141-148页。。虽然元宇宙以互联网为基础,是在Web 3.0基础上的发展,但元宇宙中的纠纷和互联网空间中的纠纷存在着差异。因为随着真正的元宇宙即沉浸式互联网的建立,网络空间将从当前只能通过屏幕平面的、与主体相隔的他者空间向沉浸式、可感知的3D全息转变(26)参见简圣宇:《“元宇宙”:处于基础技术阶段的未来概念》,《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这使得元宇宙中的纠纷更加复杂,更为特殊。因此,可以说元宇宙的世界并非是一个没有矛盾、没有风险、没有分歧,脱离现实世界的理想“乌托邦”。元宇宙中的纠纷是在元宇宙技术系统支持下,元宇宙中的主体在参与元宇宙活动、交流过程中发生的分歧。相对于现实世界的纠纷,其具有如下特殊性。
第一,虚实相融性。虚实融合是互联网发展的趋势所在,作为互联网发展的新阶段,元宇宙将经历数字孪生、虚拟原生和虚实融生三个阶段,这无疑会打破现实世界的局限,满足人类的幻想,给人带来沉浸式、交互性和自主性体验的新身份。元宇宙中万物皆能虚拟,元宇宙中的纠纷表现为现实与虚拟的相互交织、合理诉求与不合法的表达同时呈现。如2022年3月30日日本网友在国外一平台自爆其在网络游戏中遭遇“VR强奸”,就是虚实相融的典型。固然元宇宙中的这类行为并未对他人身体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但事实上引起“受害人”心理不适,且存在着肆无忌惮的恶意(27)参见姬涵雅、黄萌等:《元宇宙游戏再曝性骚扰丑闻“VR强奸”是否违法?》,2022年4月8日,https://www.sohu.com/a/536401687_161795?g=0,2022年4月9日。。因此,表面上看元宇宙中的纠纷是虚拟世界的纠纷,但本质上,元宇宙中处理的问题还是人与人之间的问题(28)参见程金华:《元宇宙治理的法治原则》。。只是元宇宙中的人是“数字人”、“组织”和“原住民”,已从孤立个体向泛化群体转变(29)参见张钦昱:《新型权利之检讨与义务之勃兴——群体性权利的视角》,《思想战线》2021年第1期。,拥有人的外观、行为和思想,具有交流互动的能力,更具拟人特征(30)参见李晓楠:《网络社会结构变迁视域下元宇宙的法律治理》,《法治研究》2022年第2期。。从这个角度说,元宇宙中的纠纷已经不再是现实世界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分歧和矛盾,而是数字人、模拟人之间的纠纷,具有明显的虚实融合性特点。
第二,人技交错性。元宇宙是人性和技术性结合的过程(31)参见查建国、陈炼:《辩证看待元宇宙的时代价值》,《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2月18日,第2版。,是人类对技术进行叠加应用创造的场域。在元宇宙世界,交互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为用户创造了交互体验的空间,把人们身处的物理世界、现实空间与心理世界、虚拟空间全面连接起来(32)参见喻国明、耿晓梦:《元宇宙:媒介化社会的未来生态图景》,《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因此,元宇宙中的纠纷是各种技术应用和发展下产生的纷争,是人性需求与技术性发展不平衡之间的矛盾。如“中国NFT侵权第一案”,虽然当事人都确认了NFT作品是一种非同质化的权益凭证,是区块链上的元数据,是一种特定的数字内容(33)参见互联网法院(2022)浙0912号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但当前,有关NFT作品的法律属性的问题,理论界、实务界都没达成一致意见。其根本还在于NFT作品既具有人所追求的权属价值,也承载着技术化发展的智慧价值。事实上,NFT技术与数字、数学直接相关,且具有唯一性、不可分割性。在元宇宙中,NFT技术的应用使得元宇宙社会成为一种“数字契约”社会,在此万物皆数字,数字信任成为基础。面对纠纷时,相关主体不再一味地依赖于传统契约,也开始重视数字技术发展过程中数字契约的使用,这体现了元宇宙中纠纷人性与技术性的交融。
第三,因果即现性。元宇宙是一个满足人们创世冲动的场域,在这一空间里没有物质运动,体现物质运动的参数即时间为零。正因为时间归零,所以元宇宙中因果关系即现(34)参见林左鸣:《元宇宙:因果即现,仿真未来》,《企业家》2021年第6期。。当然,由于元宇宙技术还需进一步发展,受算力不足等因素的制约,当前元宇宙的因果还无法即刻显现,但可以预见的是元宇宙正朝着这一趋势发展,未来因果关系即现将成为可能。在当前现实世界里,因果关系是解决纠纷的重要因素,而其常常因为时空原因存在滞后性、隐蔽性,影响到纠纷的解决。即便是在数字司法全力推进下,也只是解决了时间或者空间某一方面的问题,如互联网法院线上审判只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空间问题,异步审判只是解决了部分案件的时间问题。而随着元宇宙技术发展,链上技术的完善,元宇宙中纠纷产生的原因,造成的结果都将会通过数字技术,如区块链技术固定、存储,纠纷中的各种关系都能在链上即时保存、即时呈现,这一转变就是元宇宙中纠纷因果即现的体现。
三、元宇宙中纠纷解决的多重转变
元宇宙作为一种面向前沿科技,链接虚实两个空间的场景(35)参见赵星、陆绮雯:《元宇宙之治:未来数智世界的敏捷治理前瞻》,《中国图书馆学报》2022年第1期。,影响着现实世界人们的社交行为、生产生活方式,也使得元宇宙中的纠纷呈现出虚实相融、人技交错、因果即现的特性,这给现实世界构建的解纷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相对于传统面对面的纠纷解决,实际上元宇宙中的纠纷解决面临的问题已经在数字时代有所展现,但随着元宇宙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将会出现多重转变。
(一)解纷场域的虚拟空间转变
现实世界,无论何种纠纷,一般来说都发生在人与人(包含法律拟制的人)的交往互动之中,无论这种交往互动的方式何在、内容为何,其始终存在于物理的现实世界中。因此,纠纷解决始终也是以物理的现实世界为依托,即一般在面对面的场景中进行,如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都是在物理空间中进行。但由于元宇宙是自然宇宙向虚实并存世界的延伸与拓展,融合现实物理世界的表象和脉络基础上,通过科技对人类时空场域进行的变革(36)参见蒲清平、向往:《元宇宙及其对人类社会的影响与变革》,《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1月30日知网首发。。这使得元宇宙中的纠纷是虚实融合、人技交互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下产生的矛盾。元宇宙创造的虚拟社会拉近了人们的距离,消弭了时空的界限,把数字世界和现实世界连通起来,呈现出虚拟的现实主义(37)参见高奇琦、隋晓周:《元宇宙的政治社会风险及其防治》,《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当发展到一定阶段,元宇宙将会超越国界、不分种族,元宇宙中的纠纷也将没有法域的区别。由此,元宇宙中的纠纷解决机制必然发生转变,不再像现实世界的纠纷解决方式一样强调物理空间中纠纷主体的参与和公开,而是逐步具有虚拟空间性和非现场参与以及非公开性的特征(38)参见刘艳红:《人工智能技术在智慧法院建设中实践运用与前景展望》,《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1期。。也就是说元宇宙中的纠纷可以依托元宇宙的相关技术,超越国界,不分种族地在元宇宙铸造的平台中解决。实际上这种变化在当前人工智能、互联网、区块链技术以及数字法院的建设过程中已经有了初步的呈现(39)参见郑曦、段旭东:《刑事诉讼中涉案虚拟财物的处置——以元宇宙场景为例》,《阅江学刊》2022年第3期。,只是随着元宇宙纠纷的出现,元宇宙中的纠纷解决的空间虚拟化转变更为突出,时空转变尤为明显。当然,这种解纷场域的虚拟空间转变并非说元宇宙中的纠纷全部都是在虚拟的元宇宙内部解决,其依然离不开现实世界,需要元宇宙外部的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
(二)解纷规则的技术化转变
现实社会主要是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人们行为,维持社会秩序,即通过一套正义的法律原则、规则对社会的财富生产、经济交换等秩序进行规范与调整(40)参见高全喜:《虚拟世界的法律化问题》,《现代法学》2019年第1期。。这一规则是现实世界解纷的依据,它以事实为基础,按照法律规范或者社会善良风俗、习惯设定的程序在纠纷解决中运行。它是人类社会为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在经验习惯的基础上,“自己人为设计的构造政治、经济和人的行为与相互关系的规范”(41)鲁照旺:《元宇宙的秩序和规则》,《学术界》2022年第2期。。而基于相关主体对元宇宙技术的信任,以及群体间形成的共识,解纷规则不再局限于既往的法律规范,在一定情况下,甚至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下,也可以将代码化的技术规则作为纠纷解决的规则或依据(42)参见杨锦帆:《基于区块链的纠纷解决机制研究》,《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与此同时,由于宇宙中的纠纷不再具有明显的国别、地域界限,纠纷解决后,也不存在裁决或协议的跨境承认与执行。
在元宇宙中,元宇宙的“元规则”具有自执行力,纠纷解决后,可以在类似智能合约等模式下自动履行,不需人工介入,这也就是规则的技术化转变。这种规则技术化在网络空间中可以理解为代码的规制机理,代码就是网络空间的法律(43)参见劳伦斯·莱斯格:《代码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修订版)》,李旭、沈伟伟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6页。。法律代码化顺应了元宇宙中算法等技术对法律功能的要求,使法律融合到元宇宙的技术之中,而不再是纯粹地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法律的目的(44)参见黄运康:《从代码到法律:区块链平台数字竞争规则的建构》,《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3月10日知网首发。。也就是说,元宇宙中随着人们对数字技术的依赖加深,技术规则代替法律规范将会逐步形成,代码将会用来定义人们需要遵守的规则。因为法律规范只能进行事后救济,而法律通过技术规则的融合转变为代码后能够起到预防的效果(45)参见赵蕾、曹建峰:《从“代码即法律”到“法律即代码”——以区块链作为一种互联网监管技术为切入点》,《科技与法律》2018年第5期。。实际上,在当前元宇宙发展的初级阶段,解纷规则的技术化转变已经有了一定的雏形。如区块链技术在纠纷解决中的运用就是解纷规则技术化的体现,一般情况下这种解纷活动依据的是合同法原理或者交易习惯,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即便法律规范阙如,区块链解纷机制依然可以迅速、高效解纷(46)参见杨锦帆:《基于区块链的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当然,元宇宙技术是一柄“达摩克里斯之剑”,解纷规则的技术化转变过程也可能出现算法歧视、规则失灵等技术囚笼和科技风险。因此,元宇宙中解纷规则的技术化转变也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概括来说,就是要按照解纷的根本目的,以数字正义的实现为根本遵循,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遵守公平、无偏见、透明与可责性等伦理准则。
(三)解纷方式的在线化改变
数字化、智能化的发展不断冲击着自然理性下建立起的社会治理体系与约束机制(47)参见孙益武:《论元宇宙与智能社会法律秩序调整》,《法治研究》2022年第2期。,发展到元宇宙阶段,元宇宙世界的内容可以由任何个人用户或者团体用户来创造,并且存在着经济属性,有着可以完整运行的经济系统,可以支持交易、支付、由劳动创造收入等。这使得元宇宙中的纠纷解决更加追求效率,在这一效率追求的驱动下,元宇宙中的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朝着线上发展,平台化运行。这一变化也是与元宇宙中纠纷的特殊性息息相关的。从元宇宙中的纠纷主体看,元宇宙中的纠纷是元宇宙居民之间发生的纠纷。纠纷主体是计算机图形技术创造出的虚拟人、信息人、电子人等数字化形象,只是赋予了特定的人物身份。本质上,是一种数字化的主体,依赖于互联网等在线技术。从元宇宙中纠纷发生的场景看,由于纠纷发生在元宇宙中,而元宇宙是构架在区块链技术、交互技术、电子游戏技术、网络和运算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物联网技术六大技术体系上(48)参见邢杰、赵国栋等编著:《元宇宙通证》,第69页。,整个场域的技术都离不开线上技术的支撑。从元宇宙中的规则看,由于元宇宙建立在区块链的基石上,元宇宙中的身份规则、价值规则等要通过区块链实现。而区块链以“数据库、加密技术和P2P网络为基础及其大量数据构建成一个真实、可信和防篡改的封闭世界”(49)参见王清、陈潇婷:《区块链技术在数字著作权保护中的运用与法律规制》,《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因此,元宇宙规则也是一种线上的规则。
四、元宇宙中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价值分析
既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呈现出“二元三分”的格局,即将解决纠纷的机制以是否通过诉讼解决为标准,划分为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两种,并对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按照其依附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同,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诉讼解纷机制。固然这些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物理世界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秩序调整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用来指导元宇宙中纠纷的解决。但由于元宇宙中的纠纷解决有着上述多重转变,因此,提前思考元宇宙中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价值重大。
第一,顺应元宇宙去中心化解决纠纷的要求。现实世界是一个中心化的世界,纠纷的处理由权威的机构或组织按照既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但由于元宇宙所要建立的世界是一个去中心化的世界,在这个世界权威组织弱化甚至淡化,政府、企业对人们意志的影响减小,政治和经济权力对人们干扰减弱,规则自治,关系扁平。其不仅在生态结构上去中心,而且对交易数据、信息存储以及内容生产都去中心(50)参见张钦昱:《元宇宙的规则之治》。。在此环境中,要实现纠纷解决的价值目标,元宇宙中的纠纷解决机制就应当朝着开放式、去中心化进行架构设计(51)参见韩旭至:《司法区块链的价值目标及其实现路径》,《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如Kleros公司就基于以太坊平台的开发,通过去中心化争议解决的方式提供了高效低廉且可靠的争议解决方案(52)参见《DAO治理时出现争议怎么办?去中心化争议解决平台Kleros和Aragon Court了解一下》,2022年2月18日,https://view.inews.qq.com/a/20220218A02M4000,2022年3月10日。。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3月10日,Kleros平台已经受理纠纷1155件,其已结案案件1147件,正在裁决的案件8件,活跃陪审员765人(53)数据源于https://klerosboard.com/,2022年3月10日。。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在于它是特定的规则和程序运行的数字组合,纠纷解决所遵循的程序是直接通过计算机代码编码,所有成员通过投票参与决策(54)参见费德里科·阿斯特、布鲁诺·德法因斯等:《当在线纠纷解决遇到区块链:去中心化司法的诞生》,《中国应用法学》2021年第6期。。当然,这一机制尚处于开发阶段,其基于小额链上资产纠纷的设计还存在主观判断的问题,但这是去中心化解纷的尝试,顺应了元宇宙世界去中心化的生态。
第二,实现数字正义的要求。纵然元宇宙将会影响自然主体的行为,改变物理现实世界,会对现实世界纠纷解决机制带来挑战。但元宇宙的社会是一种数字化社会,不能脱离信息而存在,它是信息、数据、算法等多种技术的应用不断深化形成的新空间(55)参见孙益武:《论元宇宙与智能社会法律秩序调整》。。在这一空间中,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价值追求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换言之,无论元宇宙如何发展,元宇宙中的纠纷解决机制始终应当以正义作为价值追求。只是这种正义不完全和物理世界纠纷解决机制所追求的正义相同,它是数字化的正义,这种正义不仅注重纠纷解决方式的高效、便捷、廉价,以及最广泛正义的实现,而且更注重纠纷的预防,追求无讼(56)参见华宇元典法律人工智能研究院编著:《让法律人读懂人工智能》,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年,第371-373页。。这是因为元宇宙是数字化铸造下的空间,塑造的是一种数字化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发生的纠纷是数字化的纠纷,因此元宇宙中的纠纷解决机制必须以数字正义的实现为遵循。这种正义体现在纠纷解决机制上就是通过纠纷的妥善化解,让相关主体能够沉浸式地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实现。元宇宙的纠纷解决机制通过技术的应用,能够设计出适合虚拟空间的解纷方式,克服物理条件对纠纷解决的限制(57)参见伊森·凯什、奥娜·拉比诺维奇·艾尼:《数字正义:当纠纷解决遇见互联网科技》,赵蕾、赵精武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年,第30页。,创设阳光化的解纷场景,让人们在个案中能够体验到公平正义,感受到数字正义的实现(58)参见马长山:《数字社会的治理逻辑及其法治化展开》,《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5期。。
第三,满足人民多元解纷的需要。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日渐增强,社会对司法服务的质量要求不断提高,人民的解纷需求也更加多样。这对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提出了挑战,为此,世界各国都在探索数字化技术在纠纷解决中的应用,以提高解纷能力,适应社会需要。从实践来看,当前推行的数字化或人工智能型解纷多是通过搭建数字化平台,提供便捷、高效、精准的线上解纷服务。虽然这一定程度上拓宽了解纷渠道,提高了解纷效率,但其亲历性缺乏、现实的模拟性不足依然未能解决,长远来看无法适应人们高品质生活对解纷方式的需求。而元宇宙中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应用,特别是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的应用,不仅可以更好地引导人们依法化解纠纷,达成现实世界诉源治理之目的(59)参见张卫平:《元宇宙与纠纷解决:应用图景及规制想象》。,克服纠纷解决存在的资源有效性、职权主义限制等局限,而且能够通过穿戴式设备以及各种技术的应用,提高场景式体验,克服在线纠纷解决方式存在的时空局限、亲历性不足等问题(60)参见曹建军:《“元宇宙”司法与纠纷解决的智能化》。,这为ODR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带来独特契机,能够增强纠纷解决中的情感表达,实现跨时空下的纠纷解决,并有着强烈的沉浸式体验感(61)See Andrea M. Seielstad,“Enhancing the Teaching of Lawyering Skills and Perspectives Through Virtual World Engagement”,UMass Law Review,Vol.7,No.1,2012.。
五、元宇宙中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重点方向
面对元宇宙中纠纷的特殊性和纠纷解决面临的多重转变,在双重空间和元宇宙技术的应用进一步深入的背景下,元宇宙中的纠纷数量将不断增加,各种关系也会更加复杂(62)参见帅奕男:《数字时代的司法范式转型》,《求是学刊》2021年第6期。。在此情况下元宇宙中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到解纷规则的完善、解纷程序的设计等法律问题,而且还关系到解纷平台的设计、解纷科技的融合等技术问题。鉴于当前的认识局限,这一系统工程还难以具体述之,在此笔者试图从解纷体系的形成、解纷规则的建立、解纷模式的打造以及解纷机制的塑造四个方面,构想元宇宙解纷机制构建的方向。
(一)形成法治、自治、共治的多元解纷体系
元宇宙中的纠纷是一个虚拟与现实交融,人性和技术性交错,且存在着私益与公益交织的复杂问题。解决这些纠纷既不能单纯依靠现实世界的纠纷解决机制,也不能简单地对现有解纷机制进行改造后加以适用,而需要根据元宇宙中纠纷的特性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追求,构建多元共治的解纷体系。
首先,法治是元宇宙中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诚然,元宇宙中的纠纷在主体、行为、场域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但无论元宇宙如何发展,元宇宙中的纠纷如何特殊,元宇宙中的主体始终应当遵守法治的基本精神,即无论是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还是数据、隐私等行为都应当在合法基础上发展、创造(63)参见鲁照旺:《元宇宙的秩序和规则》。。另外,由于元宇宙的发展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现实世界,为现实世界所用。因此,元宇宙中的技术或代码应当融合法治的精神,防止技术异化引发纠纷或者不足以解决元宇宙中的纠纷。基于此,笔者认为元宇宙中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应当以法治为基础和指导。可以说法治是元宇宙的基本要求,也是元宇宙中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基本遵循。
其次,自治是元宇宙中纠纷解决机制的底线。代码和算法等人工智能技术是元宇宙的基本支撑技术,在元宇宙中“代码作者越来越多地是立法者”(64)劳伦斯·莱斯格:《代码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修订版)》,第87页。。这样,解决元宇宙中的纠纷,构建元宇宙中的纠纷解决机制就需要发挥这些“立法者”的自治作用,即在开发设计之时,就预设应对纠纷的解决规则和程序,这对于元宇宙中纠纷解决十分重要。当然,元宇宙中纠纷解决机制的自治还应当包括元宇宙中参与主体的自治,元宇宙的参与主体在元宇宙中的角色应该从单纯的场域被监管者变为合规者与守门人(65)参见张浩:《人工智能治理的实践进展与展望》,《人工智能》2022年第1期。以及纠纷化解参与人。这要求元宇宙中的每个主体都应坚守道德和伦理标准,不因所处环境虚实结合而模糊道德与伦理自治。在面对纠纷时,元宇宙中的每个主体或多或少应当承载现实世界主体的意志,避免不道德行为引发新的纠纷,破坏元宇宙中的秩序。
再次,共治是元宇宙中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元宇宙中的纠纷既是虚拟世界主体之间的纠纷,也关涉到虚拟世界背后的现实世界;既涉及到法治的问题,也涉及到技术伦理的问题。因此,元宇宙中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要打破单一解纷的思维定势,做到多领域的融合共治,实现共创、共享、共荣。具体来说就是要构建囊括法律与科技共治、法律与道德共治,以及国家、行业、组织、公民个人等多主体共治在内的格局(66)参见张文显:《构建智能社会的法律秩序》,《东方法学》2020年第5期。,形成一个法治、自治和多元协同共治的解纷体系。
(二)建立“法律+技术”二元解纷规则
随着人工智能、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物理世界以人法和物法为主的解纷规则和逻辑已难以完全适应元宇宙中纠纷解决的需要。传统解纷规则主要是解决现实世界人们交往行为引发的纷争,其以国家法律规范和政策为主,社会习惯、道德为补充。但在元宇宙中,既往的主体规范、行为规范等都会有所变化,解纷规则不能再单纯地局限于现实世界中的法律规范、社会习惯和道德,而应当充分发挥元宇宙中特有的技术规则在纠纷解决中的优势。因为元宇宙中的规则至少由技术规则、社会规则构成。一方面,元宇宙是一个技术的世界,需要依托网络和算力技术、人工智能技术、扩展现实技术等支撑。这些技术规则所涵盖的代码、算法等元宇宙基本要素既是铸造元宇宙的技术规则,也是元宇宙中的纠纷解决规则。没有这些技术规则,元宇宙无法存在,也无法解决元宇宙中的纠纷。另一方面,元宇宙中的纠纷发生在“数字人”之间,这些主体之间有着社交行为。而“社交是人类的基本需求,人类必将在元宇宙中建立起新的社会,这种新生的社会,需要一种元规则的存在,这种规则可以是写入代码中的,也可以是只存在于元宇宙社会中的。同时,元宇宙与现实社会有着紧密的联系,只有发现或创设了元规则后,元宇宙才能和现实社会建立起稳定的良性关系”(67)刘立杰、梁禹霖等:《“元宇宙”面临的七大法律问题》,2021年11月18日,https://www.pkulaw.com/lawfirmarticles/97413a07c fc344b9fc 15b1ec641ac0febdfb.html,2022年3月14日。。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元宇宙中法律和技术的关系类似于骨架与血肉的关系,法律主要规定的是元宇宙核心规则的认可体系,而其他具体的规则体系则可通过技术规则实现自治。因此,元宇宙中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应当建立起“法律+技术”的二元解纷规则。
首先,健全纠纷规则体系,出台元宇宙中技术解纷应用规范。当前元宇宙还处于初级阶段,虽然人工智能技术已逐步应用到纠纷解决之中,但不同地区的应用水平存在差异,相应的技术规则与法律融合程度也有待提高。在未来元宇宙中,纠纷解决机制可能会是人机结合,甚至一定程度上是规则自助解纷的过程。因此,为保证技术规则在纠纷解决中的合理、合法、规范使用,应当围绕元宇宙中的虚拟身份规则、交易规则、数据产权和隐私规则、内容和行为管理等规则,出台元宇宙场景中技术解纷应用的规范。明确技术应用于元宇宙解纷应当满足的要求、涉及的范围以及关键技术的指标要求,并结合软硬要素,按照元宇宙内的群体共识和群体利益,从整体上为元宇宙中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提供解纷依据。
其次,强化元宇宙中解纷规则的技术化表达。元宇宙是不断成长的生态,有着自身的运行规则和治理规则元宇宙中的解纷规则基于元宇宙“居民”的自治形成共治,面对元宇宙中可能产生的纠纷,除了法律规范的调整之外,还需要各种规则的技术化表达,实现元宇宙纠纷的自行解决(68)参见李晶:《元宇宙中通证经济发展的潜在风险与规制对策》,《电子政务》2022年第3期。。在元宇宙的发展过程中,新知识和新技术将进一步深入到纠纷解决的运作之中,影响着解纷方式和解纷规则。在解纷规则方面,无论是实体性规则还是程序性规则,都将通过技术化转换,甚至直接通过技术编写代码生成解纷规则,实现解纷的目的。对此,有人称之为法律的代码化,即用代码来执行法律规则,同时用代码来制定和阐明规则(69)参见华宇元典法律人工智能研究院编著:《让法律人读懂人工智能》,第371页。。
再次,强化科技伦理准则,谨防技术异化引发的纠纷。元宇宙中纠纷解决机制需要发挥技术规则的作用,这是元宇宙建立和发展的需要。虽然技术本无善恶之分,但人们对技术的应用难免会有利益的考量,这就会产生技术伦理的问题。在构建元宇宙中的纠纷解决机制时,“法律+技术”的二元解纷规则建立是重点问题,除了健全的解纷规则体系外,还需要确保这种技术规则的合理、合法。换言之,在“法律+技术”规则的建立中,要确保应用的技术是一种既符合技术逻辑,也符合社会利益的伦理体系。在保障技术发展得到支持的同时,保证技术不至于脱离人的主体性,保持科技解纷为人服务的定位不变(70)参见施伟东:《论市域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的法治推进》,《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3期。。因而有必要建立元宇宙中的伦理准则和技术责任制度,通过责任的分配与监管(71)参见邓若玉:《人工智能发展的科技伦理反思》,《广西社会科学》2020年第10期。,引导解纷技术的规范化运行,实现科技自律,符合技术伦理,避免极端的科技利己主义,防止无序的全球机器研发制造竞赛(72)参见江畅:《高科技时代的人类自律及其构建》,《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
(三)打造元宇宙内外协同的纠纷解决模式
元宇宙中纠纷的虚实相融性特点决定了纠纷解决不能采用纯粹的内部解纷方式,而应当内外协同进行。从元宇宙中纠纷主体的行为看,其本质是对现实世界主体行为的数字化模拟与映射。无论元宇宙世界数字主体如何自治,也不管元宇宙中的解纷规则如何技术化转变,其始终离不开现实世界真人(73)参见李慧敏:《自由与秩序:元宇宙准入的价值选择与身份认证的元规则》,《法治研究》2022年第2期。。数据是元宇宙的基础元素,数据安全的实现需要内外合力(74)参见张伟伦:《各界纷纷布局的元宇宙并非法外之地》,《中国贸易报》2022年1月25日,第6版。。元宇宙中的纠纷通过数字化呈现,解纷规则借助数字进行代码化编写,而这一过程都离不开现实的物理世界。因此,从这个方面来说,元宇宙中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是一种内外协同的纠纷解决模式。这种协同一方面体现在纠纷解决的平台打造、规则制定、技术保障的协同上,另一方面体现为元宇宙中的纠纷解决机制与既有纠纷解决机制的协同,具体可以从内外两方面进行。
从内部来看,元宇宙本身是一个虚拟的空间,构建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在一定的规则体系下进行的。无论这种规则体系的形式何在,如何制定,其目的在于规范治理元宇宙空间,使之形成有序的生态秩序。因此,元宇宙中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首先要发挥内部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如运用元宇宙内部的安全规则处理潜在的安全风险引发的各类纠纷,通过安全规则直接明确严格禁止和不倡导的行为,并针对不同的行为制定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达到解纷效果。从外部来说,现实的物理世界需要根据元宇宙的发展变化,发挥人工智能技术、数码信息技术等在新兴纠纷处理中的工具功能、管理装置功能以及实况观测功能(75)参见季卫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权之变》,《东方法学》2018年第1期。,为元宇宙中的纠纷解决提供技术支持和智慧支持。具体来说,现实的纠纷解决机制要为元宇宙的虚拟数据交易场所提供可能,通过元规则对数据的收集、使用、流通等作出更细的规定,使之符合现实法律的数据合规要求,同时确保参与者的隐私不受侵害。
(四)塑造动静结合的回应型纠纷解决机制
元宇宙中的纠纷是在现代科技革命推动下,伴随各种技术的应用和推广而产生的矛盾与冲突。这类新兴的纠纷因技术而生,随技术变化而不断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也是利益需求多元变迁的体现。面对这一动态的、多元的利益需求,既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否能够有效调适,妥适化解还有待实践的检验。但可以明确的是,元宇宙的开放性、不断扩展性,将会使元宇宙世界变得更加多元,用户的主体需求也会不断变化,由此发生的纠纷也会呈现出不同的形式,展现动态的特征。然而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消极、被动的解纷方式,难以与元宇宙中纠纷的变迁相适应。因此,立足于数字正义实现,元宇宙中的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朝着动态回应型的全过程解纷模式转变。
首先,充分发挥在线纠纷解决的作用,加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元宇宙中的纠纷是技术化应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其和数字化技术紧密相连,而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实体化、剧场化的静态解纷方式。要有效解决元宇宙中动态的数字化纠纷,则需适时转变,逐步完善线上纠纷解决机制。固然,诸如诉讼这类国家公权力性质的解纷机制需要保持稳定性、谦抑性和被动性,不能因纠纷所处的场景是现实世界还是虚拟世界而改变。但面对变化的世界,多元的解纷需要,元宇宙中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在不改变其稳定性、中立性的基础上进行信息化、数字化改造,这也是当前我国纠纷解纷机制的发展方向。按照法律发展的三种模式理论,即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回应型法(76)参见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6-19页。,笔者认为元宇宙中的纠纷解决机制应当采取回应型解纷方式,而线上纠纷解决机制较好地体现了回应型解纷要求,顺应了元宇宙不断变迁的解纷需求,能够起到优化当前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具体来说,回应元宇宙中动态的纠纷现实,可通过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推广和普及,在充分利用现有的调解机制,优化诉前调解、在线调解机制等解纷方式的基础上,不断提升纠纷解决机制的成效(77)参见赵勇:《数字时代推进共同富裕的法治完善》,《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在平台上、技术上提供充分的支持。
其次,拓展线上纠纷解决机制与科技融合的深度,顺应元宇宙中纠纷日渐变化的需求。传统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是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的互联网化,主要是互联网技术的初级应用,是一种平面化纠纷解决方式,与科技融合深度不够,缺乏沉浸式体验。如在线诉讼、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等虽然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方便了当事人,但也因为没有根本解决时空约束,在一些案件中受到人们质疑,当事人难以接受。因此,随着人工智能、算法等技术的发展,人机融合的加强,元宇宙中的纠纷解决机制更应通过新一代的人工智能技术来接近数字正义,确保解纷中的数据合理、算法公正,保障科技应用,促进正义的实现(78)参见汪超、陈雪儿:《网络仲裁程序的司法审查检视——以接近“数字正义”为视角》,《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1期。。为此,在构建元宇宙中的纠纷解决机制时,应当按照数字正义要求,在合理限度内,不断拓展线上纠纷解决机制与新型技术融合的深度,使当事人能够全身心地成为元宇宙的一份子参与纠纷解决,而不是在某一方面技术的应用。因为元宇宙中的纠纷解决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各个环节都应当与科技融合,满足用户的动态需求。
再次,强化纠纷防控的回应能力,将元宇宙中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前移。相对于物理世界的纠纷,元宇宙中的纠纷隐蔽性、潜在性更强,且容易呈现出链条式爆发。这使得单纯的事后解纷难以适应元宇宙秩序维持的需要,也更容易造成纠纷的升级和恶化。因此,在构建元宇宙中的纠纷解决机制时应当嵌入纠纷预测、防控机制,将纠纷解决前移,提高元宇宙中纠纷解决机制的防控能力。换言之,在这一过程中,预防优于解决,治疗优于惩罚。基于这一原因,元宇宙中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除了要加强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应用,拓展线上纠纷解决机制与科技融合的广度与深度之外,还应当进一步发展线上评估、线上咨询等回应型解纷机制,使元宇宙中的纠纷解决成为全过程动静结合、回应型的纠纷解决。
元宇宙中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元宇宙世界秩序得以维持,纠纷得以化解的重要基础。元宇宙中纠纷的虚实相容、人技交错和因果即现的特性,使得元宇宙中的纠纷解决呈现出解纷场域虚拟化、解纷规则技术化以及解纷方式线上化的转变。应对这些变化,提前构想元宇宙中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需要顺应去中心化解纷要求,有助于数字正义实现,满足人们多元解纷需求。因此,可以从“三治融合”的多元解纷体系形成、法律与技术融合的解纷规则建立、内外协同的解纷模式打造以及动静结合的回应型纠纷解决机制塑造四个方面构建元宇宙中的纠纷解决机制。
附注:本文还获得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科研基础能力提升项目“‘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企业投资东盟法律风险研究”(2019KY0670)、第一批广西八桂青年学者“地方高水平大学建设与广西区域政策创新研究”专项(厅发[2019]79号)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