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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至上”价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化

2022-11-25王智嵬赵继伦

关键词:人民至上特色价值

王智嵬,赵继伦

(1.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长春130117;2.吉林警察学院 法律系,长春 13012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具有丰富的内涵和鲜明的特征,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 “人民至上”价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鲜明的政治底色。 要将其转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效能,就必须逐步完善能够确保“人民至上”价值实现的制度体系,用有层次、成系统、全方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保证人民利益始终位于至高无上的位置,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始终作为最高价值目标,用制度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人民幸福、社会安宁、国家统一提供坚实保障,进而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全面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需要坚持好、实施好,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我们要在坚持好、巩固好已经建立起来并经过实践检验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前提下,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继续加强制度创新,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制度。 要强化制度执行力,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切实把我国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1]本文结合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新需求,分别从制度优化的要求、制度优化的原则、制度优化的路径三个方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如何更好实现“人民至上”价值展开研究。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至上”价值在新时代的制度诉求

进入新时代,中国面临的国际环境日益复杂,国内形势呈现出新特点,这给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带来新问题和新挑战。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化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实践遵循。 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意味着人民群众的“需要和供给之间的矛盾关系”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从低层次、单一方面的物质需要转化为高层次、广泛的多元需求[2]。 人民群众对未来生活的高需求就是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就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出的新需求。 因此可以认为,制度也需要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从提高制度供给质量出发,用改革的办法推进制度优化,矫正制度供求矛盾,扩大有效制度供给,提高制度供给结构对制度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然涵盖物质、文化、社会、政治、生态等各个层面。

第一,着力改善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要靠制度。 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已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增长阶段,但仍存在产业结构不均衡、贫富差距扩大、供给关系失调、内在动力欠缺、科技创新能力不强等问题。 发展不平衡主要体现为东西中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和城乡发展不平衡、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发展不平衡、“四化”发展不平衡等,更多涉及的是经济社会体系结构问题;发展不充分主要指发展质量和效益还不是很高,潜力释放不够,发展中尚存在不足和短板,尤其是科技创新和产业链供应链韧性不足,中国制造需要向中国创造、中国智造升级,加快解决“卡脖子”难题。 从制度上溯源,可以发现目前中国经济制度创新不充分,即存在一些体制机制约束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不能发挥决定性作用,监管体系、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制度缺口还很明显,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制度环境还未全面形成。 发展不平衡和不充分问题在于中国具有历史必然性和独特的体制成因[3],其破解也需要从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的根源入手,也就是要从引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体制机制与发展理念入手[4]。

第二,增强全体人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政治认同要靠制度。 “以取向多样化、利益差异化、群体多层化、选择自主化等为特征的社会多元发展,必然对传统的政治认同构成冲击和挑战。 同时,执政党、国家、社会在变动中也在不断进行着形象重塑,从而使政治认同处于动态的建构过程中。”[5]尤其是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方面,部分社会群体早已习惯于旧环境的平稳和安适,难免对深化改革抵触反对;利益固化也导致少数社会群体害怕改革触动自己的利益。 在新时代主要矛盾转换的大背景下,化解市场化条件下不同阶层和利益群体的冲突,使其统一思想进而统一行动,是新时代政治工作面临的一大挑战,更是制度建设的难点重点。 从党和国家、民族和人民利益的高度用制度实现“人民至上”的价值,必然要求在制度设计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的核心要义,让全体人民对新思想的政治地位、政治立场、政治价值发自内心地认同;在制度实践中增强不同个体和群体间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结合实际引导各阶层的人民在改革和发展中找到归宿感。

第三,提升中华民族文化自信离不开制度构建和制度实践。 文化是影响制度的深层次因素,制度在发展过程中趋于发展为一种文化理念[6];制度也是思想的载体和实现形式。 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多元化使得各国经济在走向一体化的同时,也带动了政治、思想和文化在全球范围内的渗透和传播。 在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经济全球化时代,资本主义国家凭借强大的经济政治优势,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输出,文化和意识形态的斗争在国与国的竞争中处于上升趋势。 在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日趋复杂性、严重性和长期性的现实下,如何用马克思主义坚定人民信念、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人民共识、用“中国梦”激发人民力量,怎样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如何在新时代坚定文化自信、提升文化实力,是文化制度建设必须回答的问题。

第四,着重加强民生建设需要加强系统性制度建设。 “美好生活需求”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需求。 新时代中国民生问题主要表现在:就业形势依旧严峻,劳动力既存在供求失调的总量性矛盾,也存在缺少“高精尖”人才的结构性矛盾,传统同质化劳动力面临失业的风险较大;教育资源分配、公共医疗卫生建设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均有待完善;经济落后地区扶贫攻坚任务艰巨,部分地区存在反贫困风险。 更为重要的是,民生建设涉及长期与短期、局部与全局、效率与公平等多对矛盾关系,必然是一个多层面的、长期的、系统的、全局的工程,其实现不能依靠应急式的“打补丁”来解决,开创民生事业新局面需要加强系统性制度建设。

第五,加大污染防治要靠制度、重长效。 提升生态环境承载力,建设美丽中国,是增强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幸福感的必由之路。 在新时代,人民对于生活的需求层次和品质要求越来越高。 生态问题关系到人民大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存发展,考验着党的执政能力,给当前社会的发展带来重重阻力和挑战,必须集全力、下决心用制度予以解决,消除发展的弊端和桎梏,让人民获益、让百姓得福。 环保领域制度机制创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环评审批制度以及生态文明绩效评价体系、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等都亟待完善。 继续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坚定不移走绿色发展之路,是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重大任务,必须靠制度、重长效。

二、实现“人民至上”价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化原则

“人民至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追求多目标之间的协同性,要在发展中实现平衡发展,依据情境的变化不断对制度进行优化。 用制度的系统性、科学性、稳健性对抗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阶段性矛盾和突发性风险,着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使人民在稳定发展的环境下实现“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 要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至上”价值稳健实现,必须在制度优化时坚持纵观全局、有主有次的原则,突出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只有不断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稳定性、演进性发展性、整体性科学性,才能不断增强具有“人民至上”价值的制度认同感,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道路、制度有机统一原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人民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探索出来的社会主义,其根本性质是科学社会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框架[7]。 理论体系是开辟和坚持道路、完善制度的行动指南,道路是形成和发展理论体系、坚持和完善制度的重要途径,制度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根本保障。 因此,制度优化必须坚持理论、道路、制度的统一性原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创造性发展和创新性发展中始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始终坚持站在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价值立场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努力实现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则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五位一体”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道路相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化必须指向“以人民为中心”[8],全面巩固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始终把促进人民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维护好、发展好和保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人民群众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要依靠力量,要用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真实地享有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坚持不断完善以“人民至上”价值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遵循,是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是不可替代的定海神针。

(二)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主次有序原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严密完整的制度体系,由众多的具体制度组成,其中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起着四梁八柱作用,是制度的根基和栋梁,是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骨干。 在制度优化时,必须有主次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一般制度。 根本制度是管全局的制度,是中国制度体系之纲,统领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坚持和巩固、完善和发展。 基本制度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对中国各方面制度的属性和发展方向起着决定性影响,在中国制度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9]。 重要制度由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派生而来,对维护根本制度、基本制度,推进根本制度、基本制度的遵守和执行,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坚持和完善发挥着重大作用。 一般制度是重要制度和基本制度的支撑,且创新和完善空间最大。

小肠:将胃处理后的样品置于37℃,100 r/min继续搅拌,用NaOH溶液将pH调为7.0.而后加入4 mL胆盐提取物(46.87 mg/mL),1 mL 110 mg/mL CaCl2溶液和1 mL 150 mM NaCl溶液.并用NaOH溶液将pH调至7.0.消化开始前,将1.5 mL新鲜制备的胰酶悬浮液(40 mg/mL)加入至上述混合液中.消化实验过程中,将0.1 mol/L NaOH加入到消化体系中使得pH始终维持在7.0左右.消化试验进行2 h,记录消耗的NaOH体积.由于一分子的甘油三酯完全消化可产生两分子的脂肪酸(FFA),因此可以用如下公式计算:

(三)“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协同性原则

“系统完备”就是机构健全、职能明晰、机制完善,重点强调制度的覆盖面问题。 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系统完备性不够,必然影响制度优势的发挥和制度效力的实现。 为了彰显“人民至上”价值,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制度优化必须要坚持“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基于现行制度体系里每个具体制度的特征,在问题导向下,排查梳理各项改革任务的完成情况,及时对制度的治理效能进行总结提炼,弘扬制度的显著优势,同时补全中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中的空白点和薄弱点,抓紧对国家治理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生活美好期待必备的制度进行部署。

“科学规范”就是于法周延、于事有效,强调各项制度规范有序、相互衔接、系统配套。 历经半个多世纪的社会主义制度演进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既不是笼统、抽象的称谓,也不是“多而全”制度条文杂乱无序的罗列,而是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各个领域,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各个层面的内容丰富、层次分明、相互关联的有机制度体系。 相应地,“人民至上”价值也呈现出多维性特征。 只有通过制度优化,保证多层次、多方向的制度之间有机衔接和贯通,才能巩固根本政治制度,构建全面发力的制度体系,真正实现制度的“人民至上”价值。

“运行有效”就是运转顺畅、监督有力。 这要求制度在发挥治理实效中做到“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要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至上”价值的实现,四个治理方向缺一不可。 “系统治理”强调政府、社会和群众的良性互动,对党的领导、政府的主导作用、社会多元主体的参与能否形成共建共享的治理格局提出了要求。 “依法治理”从属于“依法治国”,既要求在治理实践中用法解决问题、靠法化解矛盾,切实保障人民权益,也要求培养全民法治思维,营造人人崇尚法治,人人学法懂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法治氛围。“综合治理”则指突破“正式制度”的藩篱,强调正式制度的行政治理方式与非正式制度的柔性治理方式取长补短、综合运用,实现法治与德治、强制与自律、自我调节与社会调节的全面结合。 人民是制度创新力的“活水”“源头”,加强“源头治理”,就是要在制度的制定上问需于民,在制度执行上顺应群众期盼、符合群众要求,把群众利益和诉求解决在基层,把社会矛盾和风险化解在萌芽,促进社会更加和谐。 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治理格局,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运行体系建设,注重全过程治理,不断释放显著的治理绩效,彰显和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至上”价值。

三、实现“人民至上”价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化路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蕴含着“人民至上”价值,这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指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至上”价值的实现需要系统化的制度体系和优化的制度结构作支撑,将“人民至上”价值落到实处。 具体而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实现“人民至上”价值,必须以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为前提,全面梳理现有制度供给数量、质量,判断既存的制度供给能否确保“人民至上”价值的实现,进而在客观研判现行制度体系优劣的基础上扬长补短,在供给端和落实端全面发力,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探寻实现“人民至上”价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化路径。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至上”价值的制度供给

在根本制度层面上的定型。 制度定型依赖于实现有效的治理。 历史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是党和人民在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之根基,是发挥顶层决定性、全域覆盖性和全局指导性作用的制度,保证了“人民至上”价值的实现贯穿于国家治理的全过程。 根本性制度具有统领性特征,应从多个维度呈现:一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制度是整个制度体系的核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务必通过制度定型保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领导一切,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不忘初心和牢记使命。 二是继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展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确保我们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三是全面优化共建共治共享制度,用完善的根本治理制度确保“一切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和由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得以落实。

在基本制度层面上的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涉及各方面、多领域,实现“人民至上”价值,就应该围绕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构建和完善基本制度体系。 一是要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落到实处,以公有制的主体性引领和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确保“人民至上”价值实现的广覆盖和多维度。 二是要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落地生效,有效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确保“人民至上”价值在分配领域得以实现。 三是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践行到底,将社会主义特有的公平优势和市场经济内蕴的效率优势有机结合,确保“人民至上”价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得以实现。

在重要制度层面上的完善。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体系中,重要制度主要是由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派生而来的具体的主体性制度,主要体现在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法治体系和党的建设制度等各方面的各环节。 要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至上”价值的实现,就应该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备的制度,在完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构建重要制度体系,确保为实现“人民至上”价值夯实制度保障体系。

(二)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至上”价值实现的制度执行力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的制度体系日趋完善,政府的治理能力显著提升,但还存在制度执行不足和执行力相对较弱的问题。 制度的执行不力与制度执行体系设计不够完善、制度执行主体意识欠缺、制度执行系统性不够、制度执行环境欠佳有密切关系。 党和国家不遗余力地全员打造“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至上”价值实现的制度执行力,要在“人民至上”价值的指引下,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整体观,构建分工有序的制度执行体系,提升执行主体意识,强化制度体系运行系统性,营造制度高效执行的环境。

首先,确保制度执行体系即“贯彻制度的制度”设计科学合理。 构建“人民至上”价值实现的制度执行体系,需要对不同层面、不同功能制度的紧急性和重要性准确定位,加快建立健全“人民至上”价值实现急需的制度、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制度。 制度执行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树立系统化思维,构建全面的、立体化的制度执行体系,加强制度落实的健全性和完整性,确保制度效能真正得以释放,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至上”价值高质量实现。 更重要的是,在制度优化过程中还要确保新旧制度执行体系共生,注重制度执行机制可以在跨期、跨部门、跨地区间进行有机协调与配合,减少制度执行主体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冲突性和对抗性,充分发挥制度的整体功能,让制度实际效能最大程度彰显。

其次,制度执行主体要增强制度意识和执行能力。 各级党委、政府以及领导干部强烈的制度意识是制度得以落地生效、提高制度执行力的首要前提,对制度认同越是深刻、执行越是有力,则成效就越显著。 为此,不同层级的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在思想意识深处带头学习制度、领会制度的实质,真正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民至上”价值领会好,自觉将维护和践行“人民至上”价值领会好、贯彻好和落实好,充分发挥“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和自觉维护制度”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头雁效应”成为带头树立制度威信、发挥制度威力的榜样,从而对制度产生敬畏感和按照制度办事的规则意识。 这就意味着,领导干部的制度执行能力的高低关乎到制度执行是否有效。 为此,应该把提高领导干部的制度执行能力作为一项重要工程来抓,通过思想意识的强化、合理知识结构的构建、高效能力素质的提高,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制度执行能力,为制度执行夯实主体能力基础。

再次,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 提高制度执行力,必须注重监督检查,这是实现“人民至上”价值的保障。 缺乏有效的监督,制度就会空运转,就会形成软化现象,并对接下来的制度执行产生负向作用。 只有加强监督检查,才能让制度落地生效。 为此,必须强化制度执行的监督力度、广度和深度,确保制度在监督中执行,充分显现制度的制衡力。 具体而言,需要建立健全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确保每项制度的运行都有明确的责任部门,做到监督到位、责任不可推卸。 还要注重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组织及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做到制度执行不在真空中运行,要让利益相关者有充分表达的自由和监督的权利。 充分利用技术赋能,发挥新媒体的作用,使其成为制度执行的有力监督者,通过网络辐射养成社会群体对制度的规矩意识;运用大数据的运算能力,构建出“互联网+奖惩监督机制”,完善惩罚与奖励的数据库,科学地将制度执行监督落地生效。 总之,对制度执行的监督要贯穿全过程,明确制度执行软化的成因和根源在哪里、责任主体是谁,然后依照制度执行不力产生的后果进行惩罚,对高效执行制度的部门和人,视制度执行成效进行奖励。

最后,要对制度执行主体和受众客体的价值理念加强引导。 整个制度执行体系的完善和制度监督体系的优化都是一个过程,如制度执行机制未经充分论证、执行程序缺乏公正性的考量,又或者制度实施缺乏协同配套保障措施、监督反馈机制受阻,都容易导致制度执行短期的负向效应在局部积聚形成民众个体参与度较低、社会成员对制度认同度不高、执行法治文化观念淡漠等制度文化和制度氛围,当全社会法治观念与规则意识薄弱、制度流于形式甚至无法执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至上”的价值旨归必然走向绝路。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必须对制度执行主体和受众客体的理念加强引导。 在公权力面前,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浓厚的人情文化传统和“官本位”思想,在制度执行中常常存在执行法治文化观念淡漠,人治高于法治、权力替代制度的现象,公权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制度实践也需要得到广大民众的广泛认同。 无论是公权力所涉工作人员,还是普通的社会主体,都应加强对“人民至上”价值理念的认同、加强对实现“人民至上”价值的制度的信任,并从内心深处和真实行动中自觉地去以“人民至上”价值为内在价值指引,依照制度的刚性约束规范日常行为,按照制度约束、激励自身,并以制度构建的关系与其他主体和谐相处,从而形成良性有序的社会网络。

(三)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效能和人民民主治理效能

“人民至上”价值能否得到有效实现,关键在于是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化并不断实现“人民至上”价值最大化的根本保障。 这是由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内在关系决定的。 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首要战略任务,科学阐明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内在关系。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胜利的根本法宝,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历史经验证明,越是坚持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成就越显著。

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至上”价值的实现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立场的体现。 在制度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也要依靠人民,必须将人民置于主体地位,让人民选择而不是代替人民选择,让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至上”价值实现的过程中成为主人。 人民民主治理效能的发挥关系到个人与公权力的相互制衡,为此,要全力打造可以在组织层面上与公权力对等对话的个人联合体。 要重视发挥社会组织的桥梁作用,领导、帮助社会组织认同“人民至上”价值的制度,并将“人民至上”制度有效地贯穿于行为中。 “国家—社会—个人”三位一体的组织构架和制度安排必能使人民成为制度优势的受益者,提高人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感、践行感和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是发挥党的领导效能和人民民主治理效能的必然路径。 “人民至上”价值的实现,必须在法治化轨道上推进,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高质量实现“人民至上”价值的必然要求。 确保“人民至上”价值的实现,必须构建系统化、法治化的制度体系。 一是在制度优化过程中,必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 二要设计“人民至上”价值实现的法律解释制度。 深度挖掘现有法律制度中“人民至上”价值的法律依据,为“人民至上”价值找到法理支撑,依照法治化精神设计确保“人民至上”价值实现的法律解释制度。 三要设计“人民至上”价值实现的法律运行制度。 从法律制度体系里寻求“人民至上”价值的应然性是确保“人民至上”价值实现的前提,但更应注重从实践层面设计好“人民至上”价值实现的法律制度。 也就是说,只有依照法治化精神推进“人民至上”价值实现,才能确保“人民至上”价值实现有法可依和依法实现,从而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至上”价值和“法治化”精神的内在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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