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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过渡:“双碳”背景下中国绿色转型的规制理路*

2022-11-25宁立标杨晓迪

关键词:双碳公正正义

宁立标,杨晓迪

(贵州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后巴黎时代的全球绿色转型是一个非线性演进的复杂系统,转型速率与社会正义之间也并未完全呈正比关系。之所以会呈现出这样的结果,是因为全球社会在推进绿色转型的同时也产生了一股对社会正义的反冲力。在这一反冲力的影响下,环境保护和社会正义在众多情形下形成了并驱争先(head-to-head)而不是携手并进(hand-in-hand)的关系[1]1。这种关系不仅不符合人类对公平正义的永恒追求,也背离了绿色转型的初衷。因此,绿色转型的政策设计者们对其应保持高度警醒。

自习近平主席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碳达峰碳中和的“3060”双碳目标以来,我国面临着绿色转型的艰巨任务。作为一个碳密集型产业大国,要想获得绿色转型的真正成功,我国必须认真对待绿色转型对社会正义的挑战,防止出现绿色转型损害社会正义的现象。由于公正过渡是防止绿色转型侵害社会正义的理念和机制,因此探讨如何实现公正过渡无疑是当下中国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本文将首先分析绿色转型中脱碳与正义之间存在的张力,介绍国外公正过渡的经验教训,探索中国如何通过公正过渡来克服绿色转型的不公正风险。

一 我国绿色转型进程中社会正义面临的挑战

绿色转型虽然是一项关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正义事业,但其在产生巨大社会效益的同时也需要支付高昂的社会成本。一旦利益与成本分配不当,绿色转型可能会对社会正义带来严峻的挑战。在较早进行绿色转型的国家中,随着绿色转型的持续深入推进,低碳发展与社会正义间的矛盾已经日益凸显,其最主要的表现是绿色转型过程中的民生危机。

我国近年来在脱贫攻坚战中取得了重大成就,为人类反贫困斗争作出了杰出贡献。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人际间与区域间的初始禀赋差异,相对贫困问题在我国很长时间仍然会存在,少数脱贫人口短期内仍存在返贫风险。当上述因素与绿色转型所需支付的高昂成本和收益的不公平分配、民众绿色转型能力的不平等诸因素交织在一起时,我国绿色转型进程中必然面临社会正义方面的风险。因此,在“双碳”背景下我国绿色转型不仅面临着解决环境危机、气候危机、能源危机的繁重任务,还肩负着防范和化解社会正义风险的重要使命。尤其是在转型初期,由于对碳密集产业长期依赖的惯性影响仍很明显,民众对绿色发展认识模糊甚至存在一定误区,工业现代化程度与绿色转型的要求还存在着差距,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也尚未建成,这些政治、经济、文化、法治因素裹挟在一起时,绿色转型与社会正义之间存在的张力会更加突出,方方面面的社会问题可能集中爆发,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绿色转型可能引发马太效应,加剧经济不平等。科学研究已经表明,气候变化可能加剧全球经济不平等。比如,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公共政策教授所罗门·向(Solomon Hsiang)指出,气候变化给更贫困地方带来的损失最大,因此它会加剧先前存在的不平等[2]1363。由于需要高额社会经济成本的注入,如果绿色转型采取的措施不当,也必然加重经济相对贫困群体的生活负担,加剧经济不平等。《自然-通讯》刊发的一项新近研究成果显示,气候政策有可能加剧全球贫困,原因是气候政策可能通过提高能源和食品价格加重全球穷人的经济负担[3]2342。2021年全球范围内三大传统化石能源价格出现历史上首次集体大幅飙升,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能源价格达至历史高位,致使欧洲众多家庭陷入了“能源贫困”[4]。与此同时,我国煤炭、柴油价格也同期出现了大幅上涨,这显然也会加重我国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负担。其二,绿色转型引发的经济转型可能引发就业危机。应绿色转型的要求,全球社会普遍面临碳密集型产业逐步关停与转型的任务,这会引发该领域工作岗位类型的转换与数量的减少,从而导致“绿色失业群体”的出现。作为一个碳密集产业国家,中国也会有大量高碳产业的工人面临转岗或失业风险,这些工人的安置、补偿、培训等无疑是我国绿色转型进程中的棘手问题。其三,风光水电等绿色能源的开发对当地居民的不利影响。在我国水电能源基地建设中,由于不同利益主体地位的非对称性,公共资源开发中众多利益主体的合作博弈已经对当地居民等弱势群体利益形成了侵害[5]73。比如,我国在一些偏远山区修建了小水电站,这些电站虽然提供了清洁能源,但也对当地民众的生态利益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6]11-12。其四,政府对环境的过度机械的监管引发贫困群众的生活困境。在世界各国“绿色政治”稳步发展的背景下,环境的过度监管现象在全球范围并不少见,其给民众正常生活带来困难的现象也比比皆是。在我国个别地区也出现过类似情况。根据媒体报道,2021年末我国有地区在推进清洁取暖工程时,采取禁止烧柴、封炕封灶等极端手段,导致部分群众挨冷受冻[7]。此类以妨碍群众正常生活为代价的举措,显然没有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当成绿色转型的最大目标,也背离了国家实现绿色转型的价值目标。

二 公正过渡:绿色转型中社会正义风险的应对之道

绿色转型进程中存在的社会正义风险是政策设计者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防范和解决转型初期因社会正义问题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更是当务之急。它不仅有助于提升人们对绿色转型的认同度,也会在整体上提升绿色转型的长远效率。公正过渡作为一项包含了环境正义、气候正义、能源正义等多维正义面向的正义理念,无疑应该成为绿色转型的价值引领。

(一)公正过渡:后巴黎时代社会正义的新面向

公正过渡的观念是美国劳工和环境活动家托尼·马佐奇(Tony Mazzocchi)1993年提出的。针对环境运动让工人丧失工作的两难局面,马佐奇认为国家应该设立“工人超级基金”,为那些在有毒环境中工作、现在却因环境保护的要求而丢失工作的工人们提供保障,为他们提供生存所需的全部收入和利益,直到他们找到类似的工作[8]40-41。尽管马佐奇关于工人超级基金的文章中没有正式出现“公正过渡”一词,但是他不仅明确提到了经济转型,而且质疑这些让工人失业的环保举措的正当性。正因如此,学者们认为马佐奇应该被视为“公正过渡”这一术语的创立者[9]285。在马佐奇提出公正过渡观念后,大量学者开始关注经济转型和气候变化中的公正过渡问题,世界劳工组织(ILO)、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国际工会联合会(ITUC)、世界经合组织(OECD)、世界基准联盟(WBA)、气候正义联盟(CJA)等数十家国际机构也在其研究报告中思考公正过渡的举措。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公正过渡关注的重心已经从马佐奇眼中的劳工权益保护,拓宽到所有社会弱者的公平对待,其实践的场域也从环境保护拓宽到整个绿色转型。

公正过渡之所以被视为绿色转型进程中新的正义面向,基于以下两大理由:第一,社会转型期的公正问题是全体公民衡量一个社会是否满意的标准,也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和平相处的政治底线[10]86。绿色转型虽然是人类社会应对气候危机的重大举措,但它不仅仅关系到人际、区际、种际、代际、族际及国际等多种利益关系的协调,也牵涉环境、气候、能源等多领域的社会变革。正因如此,绿色转型注定引发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革新,向低碳社会的过渡也必然面临社会转型中纵横交错、新旧交融的多维社会正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有新的理论和行动方案。第二,公正过渡最早关注的重心在于经济转型中的劳动者权益。虽然劳动群体在绿色转型中的地位具有不可忽视性,但后巴黎时代的绿色转型所波及的对象更广。除了相关产业的劳动者外,绿色转型还会影响原住民、农民及传统能源使用者的相关权益。因此,公正过渡理应是绿色转型进程中一项更为广义性的正义原则。

(二)绿色转型中的公正过渡:根本目的与基本理念

公正过渡的根本目的是保障所有人的公平过渡。绿色转型不能仅以低碳社会为目标,更要积极防范和消除“脱碳”对社会正义的不良影响。公正过渡作为后巴黎时代社会正义的新面向,其根本目的就在于解决绿色转型中成本和收益的分配不公问题,保障所有利益相关者在绿色转型中得到公平对待。申言之,公正过渡作为一项正义原则要求绿色转型的规制体系不仅要承担化解初始禀赋不公正这一历史藩篱的任务,还要肩负公正分配绿色转型成本与效益的现实使命。在公正过渡的理念下,环保主义者与环境治理机构要反思既有的环保措施与制度体系,增强绿色转型规制体系的公平性和包容性,保障向低碳社会过渡的过程正义与结果正义。

公正过渡的基本路径是构建符合社会正义的过渡机制。正义是人类永恒的追求,绿色转型也应该建立在公正基础上,保证人类向低碳甚至零碳社会的过渡是符合社会正义的公正过渡。为了实现绿色转型的社会正义,公正过渡应遵守以下三个基本理念:其一,绿色转型规制要平衡结果正义与过程正义。结果的正义性并不意味着过程也一定具备正义性。公正过渡作为一项正义原则追求整个绿色转型系统中的公平正义,在绿色转型中必须兼顾终点愿景与转型历程的正义性,杜绝功利主义者所强调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保障每个人都在绿色转型中获得公平的对待、应有的尊重、实质性参与等关乎个人利益的资格。在制定和执行绿色转型政策和法律时,国家应当采取措施努力促进并保障所有地区的每一位公民具备获得与实现该资格的能力。其二,在绿色转型过程的规制当中要贯彻人本主义与生态主义的平衡理念。在万物皆可“绿”的时代,我们不能忘却绿色转型的初衷是人类的福祉,必须严控妨碍人民正常生活的绿色转型举措,杜绝以追求“绿色政绩”为目的的“绿色专制”和绿色监管的过度。其三,贯彻“弱者关怀”理念。绿色转型涉及能源、粮食、住房、就业等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议题,这些议题承载着人类的基本生存权益,受制于初始禀赋的不平等,弱势群体对基本生存权益风险的防御能力显然弱于其他群体。在这个过程中,国家要确立底线原则,保障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免遭不当限制,其负担的义务也不得不当增加。应该以罗尔斯的最大最小值原则为指引,保障绿色转型过程中最弱势群体权益得到最大限度实现。

三 公正过渡的域外镜鉴:制度实践与反思

(一)公正过渡的域外实践

绿色转型对社会正义带来的风险已经受到广泛关注与高度重视。作为解决这一风险的正义理念,公正过渡已经在域外绿色转型规制体系中得到一定的贯彻与体现。首先,在全球层面,《巴黎协定》将公正过渡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规划部署,要求采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时,“实现劳动力公正转型以及创造体面工作和高质量就业岗位”,“尊重、促进和考虑它们各自对人权、健康权、土著人民权利、当地社区权利、移徙者权利、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弱势人权利、发展权,以及性别平等、妇女赋权和代际公平等的义务”。国际劳工组织(ILO)也高度重视转型中的劳动者权利保障,确立了“向人人享有环境上可持续的经济和社会公正过渡的指导方针”,保障绿色转型中劳动者的公正过渡。其次,在区域层面,2019年欧盟通过了“全欧洲清洁能源一揽子法律计划 ”,并且实施了“转型期的煤炭地区”“界定和更好地监测欧洲的能源贫困”等一系列促进社会正义的非立法性措施。同年12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欧洲绿色新政,要求建立公正过渡机制,为受低碳经济影响最大的地区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创造就业和再培训机会,改善节能住房,加强消除能源贫困的投资,促进获得清洁、负担得起和安全的能源。最后,在国家层面,美国拜登政府设立白宫环境正义跨机构委员会、白宫环境正义顾问委员会,创建了“正义40倡议”“平民气候行动倡议”,建立煤炭和电厂社区经济重振跨部门工作组,将对弱势群体与受损地区的政策支持纳入气候环保政策中[11]27-28。德国成立了“增长、转型和就业”的煤炭委员会,起草了“煤炭退出行动计划”,通过了《煤炭退出法》,将最迟退煤时间延长到2038年,并制定了对利益受损主体补偿与援助的计划。法国的《能源转型与绿色增长法案》向低收入群体、能源贫困群体等作出一定的利益倾斜,通过提供“能源支票”,保障低收入家庭的能源费用及提供房屋能效改造等补助;法国国家住房署也在能效改造工程中为贫困家庭提供补贴。除上述国家外,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韩国、英国等众多国家都陆续推出包含公正过渡政策的绿色新政,主要表现为对贫困群体的经济援助、职工培训与安置等。

(二)域外制度实践的反思与启示

1.有益经验

其一,通过公正过渡弥合转型效率与公正间的张力。为了保障其力推的绿色转型获得社会的认可与支持,多数政府主动承担起引导本国绿色转型的义务,采取相应措施保护那些因转型而受到不利影响的家庭和地区。其二,重视对初始禀赋不平等的矫正。公正过渡政策在关注因绿色转型而陷入不利境遇的群体时,更需要重视受制于初始禀赋不平等的弱势群体。因为,无论是经济贫困还是社会地位边缘化的人群,在绿色转型中都面临进一步弱势化风险,因而公正过渡政策更要注重对既有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进而促使绿色转型成为化解社会不平等的机遇。其三,突破既有法律体系划分的边界。正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报告所指出的,一个公正的过渡政策战略需要就业主管部门与各领域主体进行合作和协调,包括金融、规划、环境、能源、交通、卫生、经济和社会发展[12]。有关公正过渡政策的创新之处在于以一揽子打包式的政策形式巧妙融合了绿色转型中的多维社会正义面向,跨越现有制度体系的界分。

2.劣点反思

一方面,公正过渡政策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于欧美绿色转型制度体系中的,而是在转型与公正之间的张力到达阻碍转型速率的节点时,才被作为治理策略纳入其中。欧美国家只是将其视为绿色转型后劲不足的一种补救措施,其本质功能是服务于绿色转型所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而非弱者关怀的本体价值。此外,在很多情形下,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正过渡政策只是政党间博弈的手段。例如,美国共和党与民主党关于气候变化问题长期以来争论如作秀,进群退群如儿戏,政策的非持续性导致立法遥遥无期和执法左右摇摆[13]14。另一方面,当前世界的公正过渡政策多以绿色新政的形式表现出来。就其指导思想而言,其被视为21世纪绿色版本的凯恩斯主义。有学者指出,该理论的致命缺陷在于其罔顾地球生态系统的有限性和“增长的极限”。[14]63绿色新政是在政府拥趸市场万能论与能效技术决定论的基础上形成的,在现有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绿色化转型只能是绿色资本的再次资本化。在世界工业化并未结束的当下,依赖能效技术的绿色新政可能使绿色转型深陷“杰文斯悖论”(1)19世纪英国经济学家杰文斯在研究英国的煤炭问题时指出技术进步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煤炭的消耗量,杰文斯的这一发现被称之为杰文斯悖论。该理论是对技术进步、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之间矛盾的反思。。

四 “双碳”背景下的公正过渡:中国绿色转型的规制理路

中国“3060”双碳目标的确立是后巴黎时代大国担当之盛举,绿色转型是我国实现“3060”双碳目标的必由之路。要想高效完成绿色转型和双碳目标,我国应坚持公正过渡的绿色转型规制理念,建立公正转型的规制体系,实现我国绿色转型的公正过渡。

(一)规制理念:在正义与效率平衡中保障民生利益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特质是坚持“环境正义”的价值诉求,并以“环境民生论”为其生态文明思想的价值归宿[15]42。公正过渡政策在平衡转型效率与社会正义时必须坚持“环境民生论”的基本理念。中国的绿色转型具有发展中国家的后发优势,作为民生保障政策的公正过渡在绿色转型的初始阶段就开始实施,而不是将其作为绿色转型效率受阻之际的补救策略。为此,我国的公正过渡政策可以将以下基本理念贯穿于绿色转型始终。

一方面,在人与人之间确立弱者保护理念。我国绿色转型中的弱势群体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初始禀赋不平等下的弱势群体,这类弱势群体在绿色转型之前就已经存在,如经济贫困群体、残疾人、老年人等。二是绿色转型所新生的弱势群体,这类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具有暂时性、相对性、阶段性等特征,如碳密集型产业的工人、依赖煤炭产业创收地区的居民等。国家应当承认、尊重弱势群体在绿色转型中的重要地位,采取相关措施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实体与程序权利,通过财政补偿、技术支持、制度保障等措施考虑并支持弱势群体的特殊需求。与此同时,国家要坚决抵制“绿色剥削”“绿色专制”等情形的发生,绝不能让环境保护、低碳发展等成为削减弱势群体权益的“绿色抗辩”理由。另一方面,在区际确立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理念。不可否认,初始禀赋不平等普遍存在于我国的人际、区际、行业间等众多领域,环境系统、能源系统具有强大的内禀特性,这些内禀特性都会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我国绿色转型的成本。比如,相关研究表明,部分发达省份不仅让外省承担了自身的部分碳排放,而且获得了来自外省的GDP净输入[16]5540。初始禀赋异质性的普遍存在意味着我国绿色转型应当吸取《巴黎协定》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理念。具体而言,“3060”双碳目标的实现,需要从两方面进行努力:第一,绿色转型是所有个体与区域的共同责任,我国要加强顶层制度设计与实施,鼓励和引导所有民众、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充分参与。第二,我国必须要重视初始禀赋的差异性。在成本负担、财政补贴、时间规划、路线设计等方面,政策制定者和实施者应科学细致地考察各地区、各行业、各群体的实际状况,杜绝简单粗暴的“一刀切”懒政现象的出现。

除此之外,“双碳”目标进程中公正过渡的实现还需要在绿色转型规制中强化权利救济与政府干预等基本理念。在多重多维繁杂利益的博弈之下,厘定政府、企业、司法机关、个人、环境组织等主体的具体义务,明晰各自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责,将有关民事裁判与执行机制纳入公正过渡政策当中,为公正过渡政策培育具有“绿色牙齿”的强制性救济机制。司法机关要坚决抵制任何侵犯公民权益的“绿色抗辩”理由,严防某些社会群体将本次绿色转型演变为“绿色剥削”“绿色专制”等绿色化陷阱。在绿色市场监管、绿色能效技术开发与应用等环节也要进一步坚定政府干预理念,以制度正义加持绿色转型的公正过渡。

(二)规制策略:转型能力的识别与类型化精准应对

绿色转型能力本质上是民众基于其初始禀赋所具备的对绿色转型成本负担的可行能力。阿马蒂亚·森曾言:“在分析社会正义时,有很强的理由用一个人所具有的可行能力,即一个人所拥有的、享受自己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的实质自由,来判断其个人的处境。”[17]不可否认,“双碳”目标下我国的绿色转型是在众多初始禀赋差异性基础上艰难推进的,人际间与区域间的转型能力都存有较大的差异性。因此,基于初始禀赋因素对其塑就的转型能力差异性作出识别与界分,并据此采取精准的应对举措,无疑是实现绿色转型中公正过渡的必要前提。

从宏观层面来看,初始禀赋差异性虽然广泛存在于区域间、行业间及人与人之间,但人际间的初始禀赋差异才是最根本的,因为它是识别与界分其他初始禀赋差异的逻辑起点。在绿色转型中,要想实行公正过渡,有必要对转型中的弱者进行认真识别。在此基础上,对识别出的社会弱者做出类型化界分,以便为不同类型的弱者提供增进转型能力的精准扶助,帮助其尽快适应绿色转型。弱势群体本来就不是一个明确且固定的概念,在不同的场域中其界定标准具有相对性与动态的发展性。在我国的绿色转型实践中,可以我国扶贫工作中的扶贫对象作为弱势群体的主要识别基准,并制定类型化的精准扶助规划,以此保障公正过渡。这些精准辅助规划大概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种类型:其一,对经济贫困群体的扶助。绿色转型经济成本往往会转化为社会民众的消费成本,政府要考虑经济贫困群体的经济负担能力,在绿色转型中为其提供相应的财政扶持与减免。其二,对残疾人、老年人和儿童的扶助。在绿色转型过程中,无论是室温标准的制定,还是交通设施与建筑业的绿色改造,都应重视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特殊需求。其三,对农民绿色过渡的扶助。农村是绿色转型的重中之重,农民在绿色转型中面临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全面转型,因此在以乡村振兴推进绿色转型时,应严控以化肥、农药、种子等必要农资价格飙升的方式提高农民的绿色转型成本,避免加重农民负担。其四,对新能源开发地居民的扶助。为了实现公正过渡,在太阳能、风电、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当地政府与相关部门进行决策时必须承认、尊重当地居民,特别是少数民族与当地环境的紧密关系,通过调研、协商、沟通等方式实现互利共赢。其五,对劳动者绿色转型能力的扶助。劳动者权益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政府、企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绿色转型中做好职工培训、安置、补助等工作,对因为年龄或者其他情形不能通过培训而转岗的职工施行针对性帮扶,防控绿色转型滋生职工失业、拖欠工资等社会问题。

总而言之,国家在绿色转型中应当为绿色转型能力弱者提供相应的支持,使其具备绿色转型的能力。并且,还应有效提升社会弱者在绿色转型中的可行能力,帮助其在绿色转型中实现实质自由。这意味着我国要完成“3060”双碳目标,实行绿色转型的公正过渡,不仅要解决环境恶化、气候变化、资源匮乏等现实问题,还要重视绿色转型对弱者权益的保障与增进,使本次转型成为改善弱势群体生活、促进社会平等的时代性机遇。

(三)规制体系:专门性机构设置与综合性制度创建

1.设置绿色转型中专门性的公正过渡机制

由于绿色转型涉及领域广、波及群体多,有必要建立一个致力于公正过渡的绿色转型平台,以促进这些问题系统化、全面化、集约化解决。其一,应设立专门性、独立性的绿色转型组织机构,统筹规划、管理绿色转型工作。该机构应全力改善当前政出多门带来的效率低下、相互掣肘等问题,明晰绿色转型机构的组织体系、机构设置、任务目标、权能职责等各项内容,建立绿色转型制度政策团队,并对该机制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实现对制度的不断更新与完善。其二,设立公正过渡基金为绿色转型的公正过渡提供资金保障。为了提升公正过渡基金的使用效率和公平性,应明确该基金的任务目标、来源用途、受让对象、监管主体等事项,制定该基金管理条例、适用标准,设立该基金申请平台与门户。其三,在绿色转型进程中设置专门监督部门。利益主体的监督与救济机制的建立是公正过渡的重要保障。因此,为确保公正过渡,应该由当地民众代表、企业负责人、政府代表、专家学者,以及社会组织代表等成员组成监督委员会,对绿色转型特别是重大政策与项目的落地实施进行跟踪调查,并对社会各界的监督信息进行整合和分析,为制度建设提供策略。

2.完善绿色转型的综合性制度体系

“双碳”背景下中国绿色转型的制度保障是纾解技术效率之殇与市场失灵之弊、保障公正过渡的关键之举。由于绿色转型涉及环境、能源、就业、技术、财政、教育、建筑、交通、消费等众多领域的深层次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在民生保障中具有不可化约性,因此,我国绿色转型中的公正过渡政策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集约化解决,加紧形成促进绿色转型的综合性公正过渡制度体系。

其一,以宪法为统领完善公正过渡的法律规范体系。2018年的生态文明入宪已经为绿色转型奠定了宪法基础,同时宪法中关于获得物质帮助、劳动权益等方面的保障条款也为公正过渡提供了宪法规范依据。在法律层面,《民法典》、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能源法律也为“双碳”背景下的绿色转型提供了基础的规范性依据。《民法典》第9条规定的绿色原则虽然为促进绿色转型效率实现“双碳”目标提供了保障,但是当环境的约束义务与民事经济活动的自由权利发生冲突时,其在对待绿色条款时也表现出了种种的不适应、不协调[18]134,在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中“偏离正义、公平的个案常有出现”[19]90。为了实现我国绿色转型的公正过渡,民法绿色原则的适用应当符合公正过渡理念,兼顾结果与过程、人本与生态、弱者与他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使其在促进转型效率与正义的平衡中保障民生基本权益。在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及能源法领域,在完善绿色转型制度规范时,也应增强公正过渡理念的融入。比如,2020年4月国家能源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有多个条文涉及了能源转型问题,在该法正式通过时应该坚持将公正过渡作为能源转型立法的逻辑起点,以便为能源系统的公正转型提供制度支撑。

其二,基于绿色转型实践与已有的制度体系,我国可以考虑参照欧美国家的“绿色新政”构建综合性的“绿色公正过渡”制度体系。该制度应当以保障“双碳”目标实现进程中的公正过渡为基本宗旨,充分发挥公正过渡的社会保障功能,统筹融贯所有领域的绿色转型问题。具体而言,这种综合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应当包含全部转型过程涉及的实体内容,对我国现有的绿色转型政策进行整合与改进。为此,政治学、法学、经济学、技术科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要相互配合与交流,环境法、能源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等众多领域的专家学者要发挥群策群力、共商共建的作用,在绿色转型政策中确保弱势群体享有财政补贴与社会援助的权利,明确国家、企业等有关机构对劳动者的培训、安置责任。另一方面,“绿色公正过渡”制度应包含相应的程序事项。绿色转型中涉及体量庞大的成本与利益分配问题、利益得失纠葛问题,必然会诱发大量的民事、行政与刑事争端,而这些争端就是转型与正义间张力的外化,这些争端得不到有效化解则可能诱发绿色转型时期的社会体系失稳。为此,公正过渡政策的实施与推进还需要权利救济、争端解决等机制的加持。

五 结 语

2021年4月22日,习近平在世界领导人气候峰会中指出,国际社会要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应该“坚持以人为本”“在绿色转型过程中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20]。这一论断不仅为全球绿色转型提供了中国智慧,也是中国实现双碳目标征程中的根本遵循。中国在绿色转型的过程中应该坚持社会正义的价值追求,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积极完善公正过渡机制,消解绿色转型对社会正义的反冲力,努力增加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实现绿色转型与社会正义的良性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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