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式水电工程典型索赔事件的研究处理
2022-11-24何宇
何宇
(四川凉山水洛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凉山 615800)
0.引言
某水电站采用引水式开发,通过拦河混凝土闸坝取水,经有压隧洞引水至地下厂房发电。电站建设期间,受村民阻工、甲供材料断供、火工品供应不足及断供、大网停电、围岩类别占比变化等地理、社会环境和地质因素影响,工程实际工期为70个月,较合同工期42个月延长28个月,从而发生了较多的索赔事件,给竣工结算、投资控制造成不利影响。本文以该电站工程建设中几起典型索赔事件作为研究对象,并提处相应的处理措施。
1.因征地原因引起开工延迟的索赔事件
事件:该电站在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场后,受征地影响,在进场后第163d监理才下达开令,工程正式开工,开工较进场延后较多。
承包人主张:因业主提供施工场地滞后,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要求:(1)对工期进行补偿;(2)对该期间人工、设备按合同计时工单价进行补偿;(3)对该期间间接费和税金进行补偿。
事件研究:(1)本项目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时间进场,履行完了相应的入场报验流程,因征地原因导致开工延长情况属实。(2)合同约定“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负责完成永久及临时征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工作”。(3)合同约定“在工程施工期间,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全体人员、设备的窝工和闲置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因发包人的合同责任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窝工和闲置损失,8h/次以内的由承包人自行消化,超过8h/次且每月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发包人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人员窝工补偿标准按投标报价单价分析表中人工工日单价执行(每人每天按一个工日补偿);机械闲置补偿标准按投标报价机械台时费一类费中的折旧费计算(每种机械每天按一个台班补偿,其中连续工作机械按每台班6h,间歇工作机械按每台班4h进行计算台班补偿费),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的租赁设备,在此基础上增加20%[1]”。
事件处理:(1)工期索赔处理意见:根据合同“开工具体时间以监理发布的开工通知为准”的约定,本项目工期自监理下达开工令时间起计算,即延迟开工时间不计入合同工期。(2)人工、设备费索赔处理意见:1)承包人主张按合同计时工单价补偿不合理,是因为计时工单价为完成了相应工作量的单价,而本事件引发的是人工、设备处于窝工状态,故不应按计时工单价补偿,应按合同约定的人员窝工和设备闲置损失补偿标准进行补偿。2)承包人主张按整个延迟开工时间段进行补偿不合理。因合同开工时间以监理发布的开工通知为准,则进场与开工之间存在时间差,该时间差可以理解为施工准备期,从“承包人完成施工准备工作,具备开条件后向监理申请开工”可判断出承包人在进场至开工令下达时间内已完成了相应的施工准备工作,故人工、设备窝工补偿费用计算应扣除施工准备期。因本合同无明确的开工节点,故本案例处理时按同类工程平均施工准备时间60d扣减[2]。(3)间接费及税金索赔处理意见:因本事件发生在监理下达开工令之前,工程未实质性开展,同时进场人员主要为少部分管理人员和开展前期临建作业人员,承包人发生的管理成本较低,故不宜直接补偿间接费,宜按合同规定人员窝工补偿标准对其进场人员进行补偿,并按照合同约定税率计算相应的税金。
2.因引水隧洞围岩类别占比变化的索赔事件
事件:该电站引水隧洞招标文件中Ⅲ、Ⅳ、Ⅴ类围岩占比分别为65%、30%、5%,实际开挖揭示各类围岩占比分别为37%、49%、14%,较合同文件发较大变化。
承包人主张:(1)因Ⅲ类围岩减少,Ⅳ、Ⅴ类围岩增加,边顶拱衬砌工程量增加,要求按照设计各类开挖及初期支护和边顶拱衬砌月综合进尺(开挖及初期支护:Ⅲ类90m/月、Ⅳ类50m/月、Ⅴ类30m/月;边顶拱衬砌96m/月)计算补偿工期。(2)因Ⅲ类围岩减少,导致开挖班组降效,要求补偿开挖降效费用和税金。(3)因围岩类别占比变化,导致工期延长,要求补偿延长期间的间接费和税金。
事件研究:(1)Ⅲ类围岩减少、Ⅳ、Ⅴ类围岩增加、边顶拱衬砌工程量增加属实,属于非承包人责任。(2)工程进度同围岩类别、衬砌工程量密切相关,隧洞开挖及初期支护、边顶拱衬砌均为关键线路上的项目,因围岩类别占比变化会对工期产生影响。(3)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合同,且规定在合同实施期内单价不作调整,同时开挖单价未按围岩类别分项计价,为各类围岩的综合单价。
事件处理:(1)工期索赔处理意见:1)因围岩类别占比变化导致关键线路上开挖及初期支护、边顶拱衬砌等工序的工期延长,应给予相应工期补偿。2)承包人主张的按设计月综合进尺计算补偿工期不合理,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月综合进尺(开挖及衬期支护:Ⅲ类120m/月、Ⅳ类75m/月、Ⅴ类45m/月;边顶拱衬砌120m/月)计算补偿工期。(2)开挖人工降效索赔处理意见:因合同开挖支护单价为各类围岩综合单价,同时承包人未因围岩占比变化改变施工资源组织,虽开挖有人工降效,但支护却发生了人工增效,按照“在合同实施期内,无论工程量增减,单价不作调整”的合同约定,不予补偿开挖降效费用和税金,也不予扣减支护增效费用和税金。(3)延长期间间接费及税金补偿意见:围岩占比变化,导致增加的工程量已按实际工程量计量和合同单价计价,同时合同单价为综合单价,已包含相应的间接费及税金,根据合同“无论增加或减少关键项目工程量的大小,合同单价不作调整”的约定,不予补偿延长期间的间接费和税金。
3.因停电引起停工的索赔事件
事件:该电站在工程施工期间,受多重因素影响,停电时间较多且个别时段停电时间较长,造成工程停工。
承包人主张:(1)主张对停电造成停工的工期影响进行补偿;(2)主张对停电造成停工的人工、设备窝停工进行补偿;(3)主张对停电引起的工期延长造成间接费增加进行补偿。
事件研究:(1)该电站施工供电电网分三级构成,较为复杂。其中,一级由110kV线路及变电站构成,主权及维护单位为国家电网;二级由35kV线路和变电站构成,主权及维护单位为发包人;三级由10kV及以下线路及配变电设施备构成,主权及维护单位为承包人。(2)本合同约定“如因发包人的合同责任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窝工和闲置损失,8h/次以内的由承包人自行消化,超过8h/次且每月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发包人另予以补偿[3]”。
事件处理:(1)一级供电电网停电引起的停工索赔事件处理意见:因一级供电电网其主权及维护单位为国家电网,停电成因多样复杂,非承发包双方可控制,其责任非承发包双方责任,参照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承发包双方各自损失各自承担”的原则进行处理,即:1)因停电造成关键线路上的项目及其他项目全部停工,故对停电期间造成的工期损失给予补偿。2)停电给承包人造成的人工、设备窝停工及间接损费损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予补偿[4]。(2)二级供电电网停电引起的停工事件处理意见:因二级供电电网其主权及维护单位为发包人,其停电造成的停工属发包人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的窝停工原则进行处理,即:1)补偿停电期间造成停工的工期损失。2)按照合同规定对停电期间造成停工的人员窝工和设备闲置损失进行计算补偿。3)同意对停电期间造成停工的间接费进行补偿,其计算按照停电期间的从事工序项目的合同间接费总额÷该工序合同工期×停电总时间。同时停电总时间应按合同约定的“超过8h/次且每月累计超过7d”的时间计算,未在该范围内的停电时间不计入停电总时间内。(3)三级供电电网停电引的停工事件处理:因三级供电电网其主权及维护单位均为承包人,其停电造成的停工属承包人责任,其窝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其工期、窝停工费用、间接费均不予补偿,同时承包人应自行采取措施,补救该损失工期,若造成因此造成节点过期滞后的,按照合同约定滞后20000元/d的标准进行处罚[5]。
4.因道路中断引起的停工索赔事件
事件:该电站地处位置偏远,交通条件差,受汛期雨水、冬季冰雪影响场内场外道路中断,造成工程施工停工。
承包人主张:(1)主张对道路中断停工造成的工期影响进行补偿。(2)主张对道路中断停工造成的人工、设备窝停工进行补偿。(3)主张对道路中断停工引起的工期延长造成的间接费增加进行补偿。
事件研究:(1)该电站施工道路分三级构成,较为复杂。其中一级为场外公路,由政府投资修建和维护;二级为流域梯级电站沿河公路,由发包人修建;三级为梯级公路至各施工作业面的场内道路,由承包人修建并负责维护。(2)合同规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满足高峰期15d储存需要的水泥仓库,确保高峰期15d内发包人不能供应水泥仍然能进行正常施工生产”。
事件处理:(1)一级场外公路、二级流域梯级公路中断每次超过15d部分引起的停工,同意给予工期补偿;因二级流域梯级公路中断被抽调人员、设备参加抢险而引起的关键线路停工的,在15d以内也给予工期补偿。(2)一级场外道路、二级流域梯级沿河公路中断超过15d部分造成的人工、设备窝停工及间接损费损失费用分别按照一级、二级供电部分停电费用补偿原则处理。(3)三级梯级公路至各施工作业面的场内道路按照三级供电部分停电引起的停工事件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5.因工期延长引起承包人人工及自购材料价差索赔事件
事件:该电站受多重因素影响,实际工期较合同计划工期延长28个月,延长期内人工及承包人自购材料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
承包人主张:对较合同计划工期延长工期时段人工、自购材料价差进行补偿。
事件研究:(1)工期延长后,人工、自购材料价格发生不同程度上涨情况事实存在。(2)合同关于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进行了明确规定,其规定为:“承包人应自行测定在实施合同期间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并在投标报价中作相应的风险考虑。主体工程所用钢筋和水泥均为发包人提供,其风险已由发包人承担,本合同只考虑单价承包工程用炸药、柴油的价格调整,其他承包人自购施工设备和材料不予调整合同价格。”“补偿价差的范围只限于炸药、柴油。当炸药、柴油市场价格波动超过投标时信息价(四川省造价信息站发布的工程所在市同期物价信息价)的±5%以上时,发包人只对其超过5%以上的部分价差予以补偿。”“炸药按在当地县爆炸物品供应公司购买的有效票据作为计算量,并用相应投标定额用量进行核算,若超出投标定额含量,则以投标定额量作价差补偿量。”合同明确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时期为“实施合同期”,实施合同期应理解为自合同开工至完工的整个期限的广义工期概念,非承包人所主张的合同计划工期,故应按合同定进行处理[6]。
事件处理:(1)人工费价差补偿不符合合同规定,不予补偿。(2)除炸药、柴油外的各类承包人自购材料价差补偿不符合合同规定,不予补偿。(3)炸药、柴油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原则计算补偿。
6.结语
对引水式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索赔处理应本着“以事实为基础、以合同约定”为原则进行处理,合同无明确约定的应在遵循计量计价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同类工程及事件处理案例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