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一带一路”背景下海南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的路径构建
——兼与日本国际纠纷解决中心之比较

2022-11-24柴裕红瞿子超

关键词:商事仲裁纠纷

柴裕红, 瞿子超

(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一、问题的提出

2021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此意见是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大背景下,为加快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目的而提出的。该意见第8条、第9条明确指出要推动涉外民商事审判机制创新,推动海南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可以预见,在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等的重点关怀下,通过在海南自贸港建立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营造自贸港良好营商环境,海南自贸港的法治建设必将取得长足的进步。

就具体制度而言,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并非一个新颖的概念,新加坡麦克斯韦多元纠纷解决中心(Maxwell Chambers)作为世界上首个综合性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构于2010年开业[1]。该中心将自身定位于一站式国际纠纷解决平台,其本身仅提供纠纷解决所必须的基础设施服务,实质性的仲裁、调解等服务则交由入驻的国际知名纠纷解决机构。在以“ADR”(替代性纠纷解决)为特色的第三次“接近正义”浪潮的冲击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逐渐成为各国争相模仿,用于抢占国际纠纷解决市场的关键,许多国家纷纷成立了类似的机构,如首尔国际纠纷解决中心、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等。“接近正义”运动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改革,前两次主要是在司法领域内着力,试图提供更优的制度方案来满足民众接近正义的需求。第三次浪潮指的是通过对“司法”或“正义”的扩大解释,使纠纷解决的功能从法院向社会化的ADR转移,使更多的社会主体和当事人能够及时、便捷、经济、平和地解决纠纷[2]。

就我国而言,我国的国际商事法庭制度也是吸收借鉴国外纠纷解决经验后取得的重要成果,其最开始对标的是以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为代表的诉讼解决途径,其后不断开拓建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目前已卓有成效。如何将国际商事法庭的成功推向更深层次、更高水平是我们国际商事纠纷领域中的难题之一。海南作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战略支点,能够将我国的法治思想与法治文明有效地对外辐射,海南自由贸易港是我国对外开放最高水平的桥头堡与试验田,在此建立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是海南的机遇,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机遇。

2018年2月成立的日本国际纠纷解决中心是日本专门为推广仲裁、调解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所设立的专门机构。了解日本该机构的设立活动以及日本政府为推广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所采取的政策有助于我们参考并借鉴其他国家在该领域的最新发展。而本文之所以选择与日本国际纠纷解决中心相比较而不是与新加坡、伦敦等地的同类机构进行比较,主要理由在于日本与我国同为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上相比英美法系国家较为接近;此外,中日两国在法律文化上均趋近保守,传统上重诉讼而轻仲裁。

本世纪以来,中日两国都开始意识到诉讼外纠纷解决途径的重要性,并开始了追赶该领域内领先国家的进程,我国给出的第一份答卷是从自身优势出发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试图通过国际诉讼为基础建设一站式纠纷解决机构,日本则反其道而行之,直面自己最为短板的仲裁,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以加大在日本进行仲裁的吸引力,同时以仲裁为基础发展包括调解、诉讼在内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说,中日两国在此领域的实践各有特色,充分体现了两国截然不同的思维方式,日本的一些举措对我国也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二、海南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的配套基础

海南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的配套基础指建立该中心必不可少的要素,包括物质条件、法律条件与人才条件,其中物质条件要求具备健全的硬件设施以及国际知名纠纷解决机构的入驻,法律条件需要对现行法中部分与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的建设相冲突的条款进行修改,人才条件则要求具备一大批具有纠纷解决领域专业技能和经验的人才以及持续性培养此类人才的能力。

1.健全硬件设施

硬件设施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的物质基础。简而言之,一座拥有足够数量接待室的大楼就能满足条件;此外,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先进的信息化网络设备也必不可少。作为参考,新加坡麦克斯韦多元纠纷解决中心拥有39间经过特别设计的庭审室和准备室,而日本国际纠纷解决中心在东京的机构只有8间会议室。在专业工作以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作为服务机构还应为当事人提供一系列配套服务,如新加坡麦克斯韦多元纠纷解决中心将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引申为一种多元纠纷解决服务、餐饮与住宿,以及纠纷解决环境与氛围在内的文化与传统[3]。日本国际纠纷解决中心在硬件设施方面,支持当事人使用或租用PC、平板电脑等最新机器,并提供最多容纳170人的会场用于举办与国际仲裁、调解相关的研讨会等活动。在具体的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利用视频会议平台进行庭审,支持采用Zoom、Webex以及Teams等各种软件,另外可以使用常设的同声传译室和接收机;借助视频会议平台,会场外的参加者也可以听到同声传译室的声音。在配套服务这一点上,日本国际纠纷解决中心周边的酒店及其他设施都很齐全,即使是第一次来的客人也不会因为住宿和出行问题而感到困扰。与日本相比,考虑到我国现阶段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案件的数量,海南即将建设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势必规模更加庞大,这就要求各类设施更加齐全和完备。海南作为我国旅游资源丰富、旅游观光产业发达的省份,在这一点上具有先天优势,相信我国只要对标世界一流水准进行建设,在硬件设施条件上必然没有问题。

2.吸引国际知名纠纷解决机构入驻

完备的硬件设施只是纠纷解决中心建立的基础,卓越的纠纷解决机构才是纠纷解决的核心。公平、高效的纠纷解决机构往往是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地时首要考虑的因素。在海南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的初期,应尽快吸引国内知名纠纷解决机构入驻,早日投入正常运行。国内纠纷解决机构的优势在于其为中国企业所熟知,而劣势则在于其国际影响力相对较弱。为了应对这种局面,扩大海南开展纠纷解决业务的国际影响力,有必要吸引国际知名纠纷解决机构入驻。作为对比,目前新加坡麦克斯韦多元纠纷解决中心大约有50个著名的国际纠纷解决机构入驻,其中包括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ICSID)、海牙常设仲裁法院(PCA)和伦敦商事仲裁法庭(LCIA)等[3],如此齐全的纠纷解决机构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便利和多元化的选择。2015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指出:“进一步对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优化自贸试验区仲裁规则,支持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提高商事纠纷仲裁国际化程度。”[4]这一文件的出台为外国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华之路敞开了大门。截至2016年6月,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和国际商会仲裁院均已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办事处[5]。但是在实践中上述机构在上海自贸区经合法许可的业务范围非常有限,且大多局限于业务宣传与人才培养上,无法真正开展纠纷解决工作[6]。因此,若想真正提升海南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的案件来源和影响力,吸引外国仲裁机构入驻是必由之路。诚然,如果进一步开放国外纠纷解决机构入驻并在我国境内开展纠纷解决业务,那么将不可避免地与我国仲裁法等法律产生冲突,例如在仲裁裁决中仲裁地的确定、仲裁裁决的撤销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上现有法律应当如何适用都将产生不确定的后果。但这并非是完全排斥境外纠纷解决机构的理由,未来可以通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实施细则中制定特别规范以解决这一问题。

在日本,国际纠纷解决中心仅承担提供纠纷解决活动场地的职能,具体的纠纷解决工作由独立的机构进行处理,主要的仲裁和调解机构有日本商事仲裁协会(JCAA)、东京国际知识产权仲裁中心(IACT)、京都国际调解中心(JIMC-Kyoto)等[7]。因为日本过去替代性纠纷解决制度并不发达,所以目前主要是以保护、发展本国纠纷解决机构为主要目标,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作为最主要的仲裁机构之一承担了绝大多数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虽然如此,绝大部分国际知名纠纷解决机构没有在日本设立办事处并非由于政策限制,而是因为日本纠纷解决市场体量偏小,并且日本企业出于语言和习惯等因素倾向于选择本国机构。唯一的例外是国际商会日本委员会(ICC JAPAN)作为国际商会的下属成员在日本也进行着国际商事仲裁的活动。放眼未来,出于促进外国当事人选择我国作为纠纷解决地的目的,我国至少应当在海南自贸港范围内放宽对于纠纷解决机构入驻的限制,明确外国纠纷解决机构的准入门槛。这是对上海自贸区经验的借鉴与吸纳,亦是彰显我国坚定不移走对外开放道路的最好证明。

3.适当放宽纠纷解决制度

想要深层次提升海南作为纠纷解决地的竞争力还需要适当放宽我国现有纠纷解决制度,仅在仲裁制度这一问题上即具有三大提升空间。

首先,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开放仲裁员名册。我国《仲裁法》第13条规定了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暗示当事人应从仲裁员名册中选择。长期以来,各地仲裁机构往往也在各自的仲裁规则中对此做出规定以限制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员。事实上,此种做法过分限制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与仲裁制度的根本出发点相违背。此种做法在过去起到了一定的控制仲裁员素质的功能,但在当下明显是不合理的。目前世界上主要的仲裁机构对此存在两种态度:一种是以国际商会仲裁院为代表,其本身并不制定仲裁员名册,但在个案中如当事人需要会为当事人拟定相应的推荐名单;另一种是以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为代表,专门制定包含有本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当事人或指定机构可以在名册范围内对仲裁员进行选择,但同时也并不禁止当事人在此范围外指定或是约定仲裁员[8]。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率先引入仲裁员开放名册制为起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多家仲裁机构纷纷修改仲裁规则开始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外挑选仲裁员[9]。未来在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实施细则时应继续延续这一规定,此将有助于提升海南纠纷解决机构对当事人的吸引力。

其次,应明确外籍律师担任仲裁代理人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长期以来都未在法律层面明确是否允许外籍律师担任仲裁代理人的问题,实践中的做法是不禁止外籍律师担任仲裁代理人。《仲裁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按照文义解释,其所指的其他代理人应当包括外籍律师。但是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中国法律事务的活动”。对于“从事中国法律事务活动”的界定,在《司法部关于修改〈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的决定》中被界定为:“在仲裁活动中,以代理人身份对中国法律的适用发表代理意见”。那么在这一规定下,非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之外的外籍人士代理在中国大陆仲裁事宜是否需要参照适用《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就构成了一个问题[10]。在这一问题尚没有得到明确答案的前提下,如果严格按照规定文本的解释就产生了这样一个矛盾的局面,即外籍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代表无权在仲裁案件中对中国法律的适用发表代理意见,但只要是不作为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的外籍律师即有权在仲裁案件中对中国法律的适用发表代理意见。这一规定可能引发外国当事人对我国法律服务行业开放程度的担忧,同时,因选择当事人信任的其他国家律师而额外增加成本也不利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同类纠纷解决机构竞争。因此,建议在海南自贸港范围内明确允许包括外籍律师在内的任何人都有权担任仲裁代理人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最后,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完善临时仲裁制度。目前,我国已经允许在自贸区内进行临时仲裁,但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自贸区临时仲裁实践在我国缺乏合法性基础,临时仲裁缺乏适用规则,选任仲裁员的自主性及临时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存在障碍等[11]。临时仲裁作为一种高效、便利的纠纷解决机制受到了许多当事人的欢迎,我国在对待临时仲裁这一问题上也从过去的不予认可到逐步放开,愈发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因此对该制度进行完善是进一步提升海南作为纠纷解决地的竞争力的必要之举。

在纠纷解决制度领域,日本紧跟我国脚步,同样采取了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改革措施。而比较和借鉴域外经验对于我国加强自身制度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有必要对于日本的相关做法予以关注。日本近年来在该领域的动向主要包括修改《外国律师从事法律事务的特别措施法》(以下简称《外国律师法》)。该法案于2019年10月向日本国会提出并于2020年5月获得通过,主要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扩大国际仲裁代理的范围、完善国际调解的规定。按照修改前国际仲裁案件的定义,在作为外国企业子公司的日本法人为纠纷当事人的案件中,或者经纠纷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地为外国时,对于一部分审理手续在日本国内进行的案件存在外国法律事务律师不能参与的情况。修改后扩大了外国法律事务律师可以代理的国际仲裁案件的范围,并取消了“以国内为仲裁地”的条件,以外国为仲裁地的案件也将作为国际仲裁案件来处理。此外,即使所有当事方在日本设有总部或办事处,只要当事人或适用的法律等与外国有特定联系,也将被视为国际仲裁案件。

另外,修改后的《外国律师法》还新增了国际调解案件的定义,虽然调解对象局限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交易纠纷等商业纠纷,但在国际调解案件中也可以由外国法律事务律师代办手续。

第二,放宽职务经验要件。在旧法中,如取得外国法律事务律师资格需要在资格取得国具有三年以上的职务经验,其中可有最长一年的经验可以通过在日本国内被律师等雇佣,通过提供资格取得国法律知识的劳务来获得。考虑到在日本国之外积累职务经验的时间过长,于是将在日本提供劳务期间的计算上限扩大到两年。

从日本修改《外国律师法》这一事件来看,日本已经开始积极应对本国法律服务在全球竞争力不足的问题。面对法律事务国际化、专业化以及复杂多样化的当下,发挥外国律师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是一项重要举措。扩大国际仲裁代理的范围、完善国际调解的规定表现出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视,放宽职务经验要件是吸引外国律师前来执业,促进本国法律服务水平提升的途径。在放宽职务经验要件后,申请人只需要在作为取得资格国的外国有一年的职务经验,再加上两年在日本国内从事与取得资格国的法律知识相关的业务就可以申请成为外国法律事务律师。我国在这一问题上的规定则相对严格很多,目前外国法律事务律师只在北京、上海、广东三地试点。另外,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参与试点的外国籍律师应当在中国境外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三年。从法律制度本身很难看出我国与日本究竟谁更开放谁更保守。日本最新修法放宽了外国律师注册的职务经验要件,扩大了外国律师参与仲裁和调解的途径和方式,而我国虽然成为外国律师的门槛较高,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不能在仲裁庭审中对中国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但除上述限制以外其他任何人都可以担任仲裁代理人。不妨说中日两国的立法各具特色,充分反映了各自国家的国情和立法宗旨。值得一提的是,审查标准的降低必然会引起一连串的问题。日本法务省表示,由于修法扩大了外国法律事务律师在日本的活跃范围,因此有必要继续致力于对伦理的保持以及防止对权限外法律事务的不正当干预等问题的关注。日本《外国律师法》的修改只是一个开始,相信之后日本还会采取一系列措施追赶国际纠纷解决的发展潮流,我国对此应当保持适度关注。

4.充实专业化人才

在上述三项因素以外,人才培养是重中之重。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已经成为了全国法学院校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识。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提高海南在地高校服务国家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和建设海南自贸港的能力,海南大学法学院于2021年3月17日举办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专题研讨会[12]。与会者一致认为,对于海南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这一重要课题,必须重点发展海南本地高校对于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要特别加强海南当地包括海南大学法学院在内的开设有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以及纠纷解决机构之间的积极合作与交流。此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不仅是一个纠纷解决机构,更是一个教育机构。通过举办“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辩论赛等赛事可以让更多青年学生了解到商事仲裁的魅力,促使他们积极投身此事业。

日本国际纠纷解决中心也承担了相应的教育和培养职能。为致力于培训精通国际仲裁、调解程序的专家,该中心通过与国内外的仲裁、调解机构及其他相关团体联合,在各种领域(国际商务、体育等)和难易程度下,以研修会的形式为学生提供教学资料。另外,中心还制作和提供在线观看的研修视频,并协助举办以对国际仲裁感兴趣的学生为对象的模拟仲裁大会。在日本国际纠纷解决中心之外,日本政府在大力推广替代性纠纷解决的背景下也积极加快纠纷解决人才培养,主要措施包括开设理想的进修课程,制作进修用教材和设计在线进修系统等;举办针对律师等的研修会(和国际商会合作);向外国仲裁机构派遣人才(预定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派遣);在国内(与国际商会、纽约州法律协会、环太平洋法律协会等)、国外(与德国仲裁协会、参加香港仲裁周等)分别开展研讨会,以及制作、分发宣传手册和建立专用网站等。

三、海南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的法律保障

1.完善顶层设计

对于海南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需要在制度层面上长远考虑,因此有必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家两个层面上分别采取措施以期实现最大的政策目标。

在海南自贸港层面上,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进行顶层设计事关重大。《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54条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集中审判机制,支持通过仲裁、调解等多种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这一规定为海南建立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但在未来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也留下了一些疑问尚待解决,即海南自贸港内是否有权对现有法律进行变通适用。根据上文所述,为更好地实现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之设立目的,需在海南自贸港范围内对包括仲裁机构、仲裁人员、仲裁制度等在内的纠纷解决制度进行灵活配置和变通,而这些措施都与现行《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相违背。对中央与自贸港的关系如若缺乏可操作的清晰划分,必然会导致自贸港法律法规零敲碎打地不断调整和碎片化地小修小补,影响自贸港所需要的效率、确定性和透明度,最终会影响自贸港的建设成效,与运用《海南自贸港法》对自贸港建设进行顶层设计、系统谋划、统筹推进的意图相悖[13]。因此,厘清海南自贸区内法律的位阶顺序对于更好发挥制度优势、加强法律保障至关重要,必要时中央可以适当放权,授权海南自贸港自行制定与纠纷解决相关的规则,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在中央层面,可以在国务院或其他主管部门内设立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专项小组或跨部门协调机构以提升通过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解决国际纠纷的可能性。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便捷、高效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发展、完善纠纷解决制度的重要途径。目前大型企业大多已经了解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相比传统诉讼模式的优势,但仍然存在相当数量的小微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的过程中不了解、不熟悉、不信任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这需要政府部门作好相关的引导和宣传。学术界以及社会团体也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开展宣传工作,如中国仲裁周等活动在促进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社会认可度等方面都发挥了显著的作用。

日本与我国发展经历类似,长期存在忽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的作用的情况。为改变此种情况,日本政府于2017年6月发布《经济财政管理与改革的基本方针》,指出为促进日本的国际仲裁水平提高而整顿基础措施是重点政策之一。同年9月,内阁官房设立了“促进国际仲裁的相关部门联络会议”,在听取仲裁机构和私营企业的意见等的同时,对促进日本国际仲裁水平提高的课题和措施进行了探讨。2018年4月发表了中期总结,决定官方应与民间共同努力,尽快解决培养仲裁员等专业人才、提高国内外企业的宣传和意识、确保先进的庭审设施以及修改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等问题。自设立以来,该联络会议已经召开了12次会议,日本国际纠纷解决中心、京都国际调解中心的成立以及《外国律师法》的修订都是落实这一方针的具体措施。2019年4月,日本又设立了“与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相关的部门联络会议”,意图对日本民事诉讼制度以及《仲裁法》进行适应时代发展的修订。可以说,日本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已经驶入了快车道,决心之大可见一斑。下一步日本在该领域的动向可能包括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最新示范法进行法律修改;在法院审理仲裁裁决的撤销或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中,在确定具有管辖权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在不提交书面证据译文的情况下快速且无负担地作出裁决;通过信息网络技术将日本法律的最新动向以多种语言发布等。

2.优化具体细则

在完成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具体实施细则的规定显得尤为必要。首要解决的就是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问题。如果中央能授权海南自贸港就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单独立法,则有必要就上文所提到的具体建议进行不同于现行立法的单独规定。其次,对海南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应当给予一定程度的政策优惠。作为国家级重点战略,初期如果没有足够的扶持将不足以与国外知名机构进行竞争,因此有必要采取适当的政策,如通过税收和费用减免、人才引进等途径使其顺利发展。最后,应提出具体目标和规划,如参照五年规划的形式,制定出适合国情、适合海南自贸港具体情况的发展规划,同时设定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以目标为导向激励各级领导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全力投入到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的发展上,力争到本世纪中叶将海南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建设成世界一流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

四、海南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的价值理念

1.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海南建设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在性质上区别于其他国家同类机构的最大特征在于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即要求海南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在处理纠纷解决工作中遵守我国法律、拥护执政党的政策,积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通过推行国家主权豁免、与我国司法机关合作、加强对纠纷解决进行司法监督等途径切实维护我国商事纠纷解决中心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2.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对纠纷解决的积极作用

以和为贵、爱好和平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新时代继承和发展传统美德并将其运用在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领域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长期以来,调解都是国内处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手段之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16年6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特邀调解制度,为此,支持具备条件、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国内调解机构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并充分发挥律师在国际商事调解中的作用。但是,在已经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背景下,我国对国际商事调解的重视程度依然不足,在商事调解专门法律、调解协议执行机制、个人调解运行机制及商事调解员资质认定等方面仍然缺乏具体的法律安排[14],因此,未来此需要进一步的政策和法律支持。在“一带一路”具体实践中,我国应当更加重视调解的重要价值,并将调解与仲裁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仲裁与调节相结合解决纠纷的新格局。“仲调结合”对于复杂纠纷的解决具有相较于传统解决方式更为高效、便利的特点,并有助于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便于纠纷和谐、友好地解决。与此同时,需将我国“枫桥经验”不断向外推广。新中国的“枫桥经验”是继承传统和谐理念并加以创新的产物,它以调解为核心。预防和调解社会矛盾是枫桥经验的一大特色,体现了“以人为本”“仁爱”与和谐的价值观,凸显了枫桥经验的道德底蕴[15]。发扬“枫桥经验”的第一个阶段主要在国内,重点在完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前看来成效显著。现在有必要向国际社会介绍我国社会治理经验,优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新路径,共同建立国际治理新格局。向世界推广“枫桥经验”不仅是提升我国纠纷解决质量和效果的关键一招,更能发挥中华传统文化对纠纷解决的积极作用。

3.发挥“一带一路”背景下海南自贸港独特的文化优势

在地理因素以外,文化方面也应当努力建构具有海南特色的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等文化形态,挖掘其独特的文化内涵、文化品质和精神价值,这对于提升体现中国特色和海南定位的海南自贸港建设质量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时代价值[16]。海南文化的本源是移民文化,自有文献记载以来,历朝历代都有众多从大陆跨越琼州海峡涌入海南的人们,这样的历史背景使得海南长期以来形成了开放包容、热情好客的风气。与此同时,由于移民原因包括避乱、屯田、流贬、商贸等,这就导致了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地位的人们在海南这块土地上共同生活,相互之间和睦共处,在纠纷解决领域具有更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这也为海南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提供了更多的文化底蕴和助力。海南自贸港是中国对外开放的最高层次,对标世界一流自由贸易港建设,在文化领域应当形成一套独特创新、开放包容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文化,这对于纠纷解决机构的影响力同样非常重要。相较于新加坡,海南距离中南半岛各国距离较近,又依托“一带一路”区际合作框架,如果未来海南自贸港也能形成这种文化优势,则其对于东南亚乃至全球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市场都会造成不小的冲击。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未来如何在国际纠纷解决市场中占得先机是学界应当思考的问题。基于以上论述以及与日本相关实践的比较,本文认为在海南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修改当前关于纠纷解决的法律规定

根据前文的论述,海南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要求适当放宽我国现有纠纷解决制度,具体措施包括如下内容:

(1)开放国际纠纷解决机构入驻 可信赖的国际纠纷解决机构是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地点时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能够吸引更多国际纠纷解决机构的入驻则意味着具有更多的潜在利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而国际纠纷解决机构与《仲裁法》中“仲裁委员会”的概念显然并不完全等同。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龙利得包装印刷案”的批复中认定境外仲裁机构包括外国仲裁机构,但是在“神华煤炭案”中对于类似的案情却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鉴于此类矛盾情况频繁出现,有必要明确国际纠纷解决机构的地位并允许其在我国纠纷解决中心内开展业务。对此可借鉴针对上海自贸区的《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的做法,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的方式允许国际纠纷解决机构入驻海南国际纠纷解决中心。

(2)开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的选任同样也是纠纷当事人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仲裁法》第13条并没有赋予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设置的仲裁员名册外选任仲裁员的权利,这严重影响了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选择在我国进行纠纷解决的积极性,有必要作出改进。目前已有多地仲裁委员会尝试通过修改仲裁规则来开放仲裁员名册,但除上海自由贸易区等因《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一文中明确规定了“进一步对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优化自贸试验区仲裁规则”得以突破了对于仲裁员名册制的限制外,其他各地仲裁机构的尝试都只是对《仲裁法》条文的扩大解释,导致实践中效果并不是很好。因此建议国务院明确海南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也能和上海自贸区一样对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从而开放仲裁员名录。

(3)允许外籍律师担任仲裁代理人 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选任的为其代理事务的外籍律师与案情具有密切联系,如果我国法律限制其参与仲裁庭审将严重影响当事人对于纠纷解决地的选择。《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代表无权在仲裁案件中对中国法律的适用发表代理意见这一条款在当下看来并无太多实际意义,也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时代背景,建议以不完全列举的形式明确规定在海南自贸港范围内包括外籍律师在内的任何人都有权担任仲裁代理人。

(4)完善临时仲裁制度 《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已经有限地允许在自贸区内开展临时仲裁,但其中的一些规定较为抽象,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在自贸区进行的临时仲裁协议的国籍归属、效力、承认、执行与撤销等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作出细化且明确的规定,从而更好地满足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当事人的需要。

2.适度扩大海南自贸港授权立法范围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10条创设了新的授权立法模式,其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对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变通规定。但是由于其授权范围仅局限于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领域,并未明确点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因此也就产生了纠纷解决相关制度是否包含在授权范围内的疑问。有学者认为可以将 “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中的“相关管理活动”扩大解释为包括“商事纠纷解决”在内[17],但这种理解可能有类推解释的嫌疑,因为按照一般理解此处所指的“相关管理活动”应当是与前文贸易、投资相关,且必须是政府的管理活动,但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构多依靠仲裁、调解等民间性、自律性组织,并非政府直接管理的对象。因此,建议将纠纷解决明确纳入第10条的授权范围内,扩大海南自贸港在纠纷解决领域进行改革的权限和灵活度,使之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道路。

3.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

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涉及的部门至少包括司法部、商务部、外交部等行政机关、作为司法机关的各级法院和作为纠纷解决当事人的企业、仲裁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以及众多相关联的民间组织等。因此其是商事领域内一个综合性很强的环节,关系到健康商业环境的塑造和经济活力的提升。鉴于其重要性,建议我国参照日本内阁官房设立的“促进国际仲裁的相关部门联络会议”这一机制建立类似的部际协调机制,这对于更好地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具有突出的鼓励和示范作用。通过各行政机关内分管相关业务的司局定期组织交流活动,并邀请有代表性的企业、纠纷解决机构参与,共同讨论纠纷解决实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2019年召开的全国仲裁工作会议标志着我国对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遗憾的是之后并没有随之建立针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问题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也没有开拓与作为纠纷解决当事人的企业间的联系,可谓留有一些遗憾,希望能够尽早建立这一跨部门协调机制。

4.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对海南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主要体现在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在商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依靠发挥中华传统文化和海南独特文化优势,更好地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途径解决争议。作为新时代“枫桥经验”重要组成部分的调解在纠纷解决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8-2019年)》第29条特别规定了对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争端的企业给予财政鼓励支持,对此需要进一步细化支持措施和力度,通过树立典型在商事领域形成乐于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的氛围。同时,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问题上及时出台《诉调对接工作管理规定》等规定,将调解渗透到仲裁的各个阶段,以妥善化解纠纷为主线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最后,在仲裁、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问题上,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南自贸港设立第三国际商事法庭,以更好地应对可能面临的数量繁多、标的额大、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国际商事案件。

考虑到国内法律服务市场纠纷解决案件存量和新增规模庞大,海南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首要阶段应当以推动其业务活动与我国有实际联系的企业前往海南进行纠纷解决活动为宜。在取得一定社会影响力与行业知名度的前提下再实现市场扩展计划。长远目标应当设定为与现有国际知名纠纷解决机构进行市场竞争并取得优势地位,以我国对外投资的发展和“一带一路”倡议向纵深化发展为契机,利用我国不断增长的国际影响力和丰富的商事纠纷化解实践经验,输出我国商事理念和制度,增强我国在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18]。

另外,海南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首先应立足我国发展实际,维护中国国家利益与国际形象,在党的领导下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制度体系,同时加强与境内机构的合作,集中国际商事法庭、深圳国际仲裁院、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等机构共同提供规模化的纠纷解决服务,优化各纠纷解决途径间的衔接机制和执行机制[19],为我国整体法治环境的进步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添砖加瓦。在学习国外先进经验方面,应当加大与国外同类纠纷解决机构的合作交流,通过举办人才访问、学术研讨、经验分享等形式加强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学习与借鉴。

猜你喜欢

商事仲裁纠纷
误帮倒忙引纠纷
延平区推动婚姻家庭 矛盾纠纷化解
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 奋力谱写商事制度改革新篇章
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创新实践与现实意义
纠纷调解知多少
深圳创设商事主体除名制
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研究
我们在法国遇上借房纠纷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好还是临时仲裁好?
仲裁第三人的设立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