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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元转让股份协议”的公平合理性及实践问题分析

2022-11-24粟凡玉

法制博览 2022年18期
关键词:合理性股东

粟凡玉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零元转让股份协议”成为了市场主体的“新型交易工具”。这份协议与以往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不同之处在于股份受让当事人不需要支付转让股份的相应对价,就可以直接从持股方当事人处受让协议中双方约定相应股份的协议。对于股份转让的价款我国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因此这样的一份协议只要是当事人之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合同缔约的法律法规,双方当事人之间是秉持公平公正原则缔约的股份转让合同,那这份协议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这样是否会出现损害公司其他中小股东利益以及公司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等第三方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一系列负面影响。[1]这样的一份协议究竟是否存在公平性与合理性,其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应该如何规避,以及在实践中会出现什么样的问题,它对于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是有利无弊或有弊无利是值得需要深究与思考的。

对此,本文将围绕“零元转让股份协议”进行分析,来阐述这种协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可能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谈论“零元转让股份协议”存在的价值意义,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零元转让股份协议”与传统的“有偿股份转让协议”的区别

虽然法律对“零元转让股份协议”暂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但是“零元转让股份协议”是在传统的“有偿股份转让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革新,因此具有它的研究价值。

“零元转让股份协议”与传统的“有偿股份转让协议”之间唯一的差别就只是在股份转让对价的问题上。相比较来说,“零元转让股份协议”在股份转让价格上有一些极端,表面看起来并不符合常理,但是只要“零元转让股份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是在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情况下签订的,股份的转让对价也是出自当事人的相互协商确定的,其仍然不违反合同自由交易的原则,也不违反《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此外,在经济交易中,“零元转让股份协议”也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当事双方的某些交易事项的达成,这与《民法典》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的初衷并不相悖,其自身是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的。因此其和传统“股份转让协议”一样是有效的,仍然属于合同中的一种类型,故此也受《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制,不会成为超越法律之外的漏洞。

如今,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这样的一份“零元转让股份协议”是否会对传统的“股份转让协议”带来冲击?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零元转让股份协议”是包含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的,两者相辅相成,单独一方的发展也可以推动对方的发展,它们之间并不互相排斥。其次,“零元转让股份协议”的出现是否会引起“股份转让协议”减少?答案则需要看市场发展的动向或者是合作双方之间的需求,如果合作双方之间不是以“股份转让”为目的,而是以“合作共赢”为背景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零元转让股份协议”签订数量是很有可能大于“股份转让协议”的。由此可以看出,“零元转让股份协议”的目的,更多的是偏向双方的合作共赢,即方便双方更好地完成合作项目,达到共赢,而在这种情况下,两者相较,“有偿性”股份转让就不再是股份转让的重心;相反,“股份转让协议”的目的性更多是偏向于“有偿性股份转让”,它的目的很单纯,就只是纯粹的股份转让,并没有夹杂其他的目的在内。这样相较起来,或许“零元转让股份协议”更具优势,因为它是以完成双方营利性合作为目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双方合作成本,其经济性比传统的“股份转让协议”更强,更有创造性与刺激性。因此也更有利于公司发展,有利于活跃市场经济,推动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是“零元转让股份协议”相较于传统“股份转让协议”的优点与区别,是一个较为优秀的创新。同理,这在“低价转让股份协议”中,也是有相同的体现的,“零元”与“低价”在这方面的优势,基本上是相同的,唯一不同,只是表面上的价格问题而已。因此,“低价转让股份协议”相较传统的“转让股份协议”,仍然具备一些优势与创新。

二、“零元转让股份协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一)“零元转让股份协议”的公平性

“零元转让股份协议”的公平性主要是针对当事人双方,即微观层面而言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条至八条等相关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该遵循自由、平等、公正原则。这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遵守且具备法律效力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零元转让股份协议”只要双方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公正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签订的,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那这份“零元转让协议”是具备法律有效要件的。不会因为它是“零元”转让股份,就与以往的其他的“股份回购协议”有别,不需要支付相应的财产对价,而被宣判无效,这是一种自由交易。当然,对于“零元转让股份”对善意第三方是否会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害,从而出现会显失公平性的情况,这将在下面关于合理性的内容中进行阐述说明。

(二)“零元转让股份协议”的合理性

“零元转让股份协议”的合理性主要是指“零元转让股份协议”的存在意义、价值以及是否会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这主要需要从微观层面与宏观层面来阐述。

1.微观层面

首先,股份所属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零元转让股份协议”中所涉及的转让股份,如果是来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的股份零元转让可能侵犯股份所属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的权益。其中,最首要也是最直接的是可能会侵犯到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就是其他股东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有优先购买出让股份股东手中股份的权利。[2]“优先购买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其目的是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中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而保护公司的基本利益。在一个公司中,股份是一个股东对公司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以及承当履行义务的凭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零元转让股份协议”的首要合理性,就是同有价“股份转让协议”一样,必须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的一致同意,在不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前提下进行。故此,既然“零元转让股份协议”不会损害其他股东权益,它的存在自然具有合理性。

其次,“零元转让股份协议”中涉及的转让股份所属公司。股份转让,对于股份被转出公司而言是具有直接影响的。在公司中股份代表着股东对公司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证明。因此,公司股份转让,即股东变更会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公司的发展、决策、利润分配等相关事情。期间,还有可能会出现一些关联交易、变相将公司资产向外流出,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这些都是“零元转让股份协议”可能带来的弊端。但是,这一类问题有《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并进行相应的监督调整,因此不会因为这些“零元转让股份协议”可能会带来的弊端,而否定它的合理性。相反,“零元转让股份协议”有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利益、好处。

市场中,几乎绝大部分的公司都以营利为目的,这也是公司给社会经济发展、增加市场经济活力及动力带来的好处。在公司发展过程中,有时候可能会遇到为了更好地完成公司项目,为与合作方更好地合作,而将手下某公司股份零元或者低价转让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的股份转让,对公司是有益的。因此“零元股份转让协议”是有合理性的。

2.宏观层面

“零元转让股份协议”主要涉及的利益对象是人民法院、社会经济以及国家三方。

(1)人民法院层面。“零元转让股份协议”难免会涉及一些民事纠纷案件,笔者考察众多案例后,总结得出,只要“零元转让股份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正常(即遵循《民法典》平等、自愿以及公正原则)签订的情况下进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2)社会经济层面。“零元转让股份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推动或帮助。这主要依据于“零元转让股份协议”一般主要出现在市场中合作双方为了更好、更便捷地完成双方合作的项目而进行的。在排除侵害他人、公司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零元转让股份协议”有利于推动合作双方进一步密切友好合作,推动股份转让完成率,增加合作双方互利共赢的机会,减少双方合作项目失败率。同时也能降低合作或是完成项目的成本,扩大双方项目收益。增加各公司企业之间的合作意愿,提高合作机会出现;有利于将部分剩余资源有效调配到更需要此项资源的地方,避免资源浪费,最终大大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在推动公司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增加了市场经济活力,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与国家改善营商环境的初衷是相契合的。

(3)国家层面。“零元转让股份协议”在国家层面除了上一段所述的国家改善营商环境初衷这方面的影响,还有一个主要影响就是税收。

税收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寻常的“股份回购协议”所涉及的股份转让价款是需要缴税的,但是对于“零元转让股份协议”来说,由于其内并不涉及股份转让对价金额,也就是说它没有资金转换,就是一个纯粹的股份交换,只是受让方不需要给付相应对价,因此,“零元股份协议”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偷税漏税的幌子,进而损害到国家及人民的利益。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无对价转让股份的,属于无收益管理权转让,不需要交税,但是,需要交5%的印花税,受让方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所得税。虽然“零元转让股份协议”不涉及金额转让,但是据《所得税法》规定:“无法确定所得金额的,根据转让涉及标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确定所得金额,再来计算所得税金额。”故此,“零元转让股份协议”并不涉及偷税漏税等侵害国家、人民利益的不法行为。因此,从这一角度上看,它也可以对国家税收增长做出一定贡献,有利于国家为民聚财。

三、“零元转让股份协议”的实践问题

“零元转让股份协议”和传统“转让股份协议”一样,在实践中仍然会面临一些相同的问题。主要是可能会面临被撤销的危险。

首先,于公司而言,股份转让涉及公司的股份变动,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有一个法律赋予的“优先购买权”,即公司中的其他股东在相同情况下,有优先购买转让股东股份的权利。这是防止公司股份外泄,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一项权利。因此,如果“零元转让股份协议”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它就可能会面临被撤销的情况。所以,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影响“零元转让股份协议”签订的真正目的实施,那么,“零元转让股份协议”签订时,要提前做好公司内部的关于其他股东对股份转让的认同工作。必要时,还需要召开股东大会,保证“零元转让股份”的顺利进行。

其次,于股份转让方的债权人而言,若“零元转让股份协议”中的股份转让方除了该股份外,已经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是否可能会出现被债权人误以为恶意转让个人财产,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零元转让股份协议”的情况。[3]这种情况也是有可能出现的,因此,股份转让方在与公司内部其他股东沟通完毕,征得他们的同意后,还需要对外做出一个合法合理的处理,否则该受让人与他人签订的“零元转让股份协议”仍然具有被撤销的可能。

四、结论

“零元转让股份协议”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新兴产物,是在传统“股份转让协议”基础上的一种创新,属于是传统“股份转让协议”中因股份转让价款与传统“股份转让协议”有所不同,而促成的一种特殊化转让协议类型。因此它同样受《民法典》合同编相关法律规制。因为它是在当事人双方自由、平等、公正的情况下签订的,因此其具有公正合理性。既然它是在合法、不损害各方利益的情况下签订的,又具有其合理性,故而它并不受法律排斥。且它的签订大多是出于为了更好地完成合作双方项目,实现双方互利共赢。签订“零元转让股份协议”的双方大多数具有合作性质,或者是具有共同需要完成的项目,为了减少完成项目的成本,以便更好完成项目合作。它相对传统“股份转让协议”更具有一种合作性与经济性(营利性),同时也比这种传统的“股份转让协议”更有利于各公司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避免资源浪费,活跃市场经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国家改善营商环境的目的相契合。故此,“零元转让股份协议”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是非常值得探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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