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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简分流改革背景下“大速裁”机制的探索与思考

2022-11-24张贺棋

法制博览 2022年18期
关键词:速裁分流审判

张贺棋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 201100

一、速裁机制的本质定位及功能扩展

速裁机制是指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要求尽快解决纠纷的案件,由法院内部的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通过简化诉讼程序,迅速作出裁判的审理方式。由于速裁机制的定位所限,其在组织上往往仅仅是合议庭审判人员和辅助人员的简单组合,未形成有明确目标、科学规划的审判团队,其分流、服务功能不突出,导致其无法承担繁简分流改革要求的重任。因此速裁机制的功能配置应当更加丰富,才能达到系统化、标准化的案件分流效果,从根本上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具体而言,一是成为案件繁简分流的调节阀,减压器。案件繁简分流与完善速裁机制有密切的联系,速裁团队不仅承担着快速裁判简易案件的任务,还必须科学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对案件进行首次甄选分类,打好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的前哨战,为其他业务庭缓解压力。二是成为衔接诉讼服务环节与审判环节的桥梁。由于速裁组与诉讼服务中心直接设立在立案庭之下,可以统一管理调配,因此更加便于案件的流转和程序的衔接,在诉讼服务中所获取的案件信息和相关情况,可以迅速传递给审判人员,既有利于案件的快速审判,也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达到诉讼服务与案件速裁相得益彰的良好效果。三是延伸服务触角,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适宜进入速裁的案件中往往是与社会源头治理密切相关的群体性、公益性、多发性案件,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教育培训纠纷、物业纠纷、涉共享物品使用类纠纷等,这些案件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泛,人民群众较为关切。通过速裁机制与诉源调解机制的结合,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协同合作,通过出台便民诉讼举措、创新诉讼智能化模式、推动提升行业服务标准等方式增强法院区域服务功能,促进市域现代化源头治理。

二、以上海市M法院推行“大速裁”机制的实践探索为研究进路

(一)优化机制流程,深挖内部潜力

1.汇聚审判队伍力量,显著增强分流能力

上海市M法院组建速裁团队以来,在人员配备上日趋完善,审判队伍力量逐渐增强,目前已经形成速裁工作团队共10个,其中包括8个以个案速裁为主的团队、1个以批量案件为主的团队、1个以司法确认案件为主的团队。在收案范围上,将标的在1000万以下的简单民商事案件全部纳入速裁审理范围,增强了速裁组的分流效能,提高了案件快速审判效率。但对于其中不符合速裁条件的案件,及时流转至业务庭,从而确保简案快审、难案精审。近年速裁团队年均收案数22600件,年均结案22368件,结案数占全院民商事结案总数的55%,其中以调解或撤诉的方式结案占比为56.2%,以判决方式结案占比为41.5%,以其他方式结案占比为2.3%。案件平均审结期限19.1天,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占比为99%。

2.科学组建速裁团队,创新速裁协作模式

现阶段速裁团队充分吸收司法改革中人员分类成果,已经形成了“1+2+1+X”的团队工作模式,即每组一名法官,配备两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进行辅助工作,同时带领数个人民调解员进行诉前化解。这种模式细化了审判辅助人员的分工,有利于提高审判协作同步率,从而提升审判质效。在速裁法官的选任上,以中年法官为办案骨干,同时重点选取入额时间在5年之内的青年法官,充分发挥这类法官年富力强的优势,促进数量大、水平高、节奏快的审判氛围形成和升华。在法官助理的配比上,根据法官助理等级进行高低搭配,即同小组配备一名2~3级助理和一名4~5级助理,形成助理之间“新老传带”的良好局面。注重法官助理在独立主持调解、总结案件争议焦点、研判案件理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将法官从大量的程序性事务中解放出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案件裁判中去。

3.优化案件流转程序,顺畅衔接后续审判

为了确保速裁具备较强分流能力,势必要求进入速裁分流的案件基数足够大,速裁团队制定实施了详细的流转方法,既能保证案件高效流转,又能保障卷宗的有序、安全。应将窗口收立的所有民商事案件统一制作案件信息表格,除案件基本信息外,列明诉调号到期日、调解员收退案件日期、速裁收案日期、速裁退案日期。将表格与案件同时分发给各个速裁组,流转案件过程中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对案件一一清点并签收,确保案卷多而不乱。经各工作组筛选后,对于不适宜速裁办理的案件,应由各组的书记员制作退案表格并在内勤总表中登记时间节点后,将案件流转到立案窗口进行立案,交由其他业务庭进行精细审理。在案件流转的全过程中,派专人定期查询(每周至少两次)即将超过多元解纷系统要求期限的案件,提醒各组及时流转案件,确保案件不超期、不拖延。在实践中创立二次分流模式,即所有案件经过一次分流后,再制作二次分流表格,由各个法官对其他团队筛选过的案件进行查阅,如果认为符合进入速裁的案件,可以将案件回流进速裁,弥补了不同速裁法官自身办案能力的局限,实现案件的精筛严选,在最大程度上将简易案件进行分流。

(二)深度融合诉源预防化解,积极服务市域现代化治理

1.密切结合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多方调解+速裁团队”的紧密型司法ADR模式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要点》要求,全市法院陆续建立、充实特邀调解名册,发挥各行业组织在纠纷化解方面的优势,强化诉源治理,探索先行调解模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探索先行调解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上海市M法院据此建立起诉讼外先行调解机制,更新了调解模式,在诉前调解模式中成功化解并需进行司法确认的案件逐渐增多,对速裁团队管理调解人员队伍、规范诉前调解运行、增强司法确认能力等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调解+速裁”的工作机制可以释放一站式建设集约集成效能,做到概念融合、人员融合、机制融合,实现有效对接与协同。[2]作为连结先行调解机制与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速裁团队快速实现与非诉纠纷解决的紧密融合。第一,速裁团队加强对前期调解的业务指导,通过开展专题培训,从审判角度就调解策略、调解心理、沟通技巧等方面进行交流学习,针对类型化案件进行调解风险防控讲解,对可能进入司法确认的虚假诉讼、调解协议损害第三人利益案件进行提前识别预防。第二,推动司法确认程序信息化,提升司法确认审查能力。扁平化司法确认流程,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引导当事人在线申请司法确认,速裁团队通过多元解纷平台进行审核立案,并出具司法确认文书,实现高效无缝对接。对司法确认案件采取“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并重”的审查标准,一方面,充分肯定非诉解决纠纷的价值,及时将当事人的调解合意通过法律途径加以固定,有效应对司法确认案件激增的需求,提高司法确认效率;另一方面,对于案件事实、法律关系的证据疑点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案件审慎确认,防止“恶意确认”,确保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救济途径畅通。[3]

2.探索批量案件集约化解,深层服务城市行业源头治理

由于速裁团队承担着数量巨大的分流任务,各种类型的批量案件均属于速裁阶段必须审结的范围,有些批量案件虽然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但是涉及人员多、利益纠缠杂、社会影响大,纠纷化解压力仍然很大。针对批量案件的特点,速裁团队从诉讼规则改革角度出发,形成了集约化解决批量案件的系列方案。

以物业案件为例,试点推行物业案件集约化电子送达,创新电子诉讼服务模式,推出面向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电子送达新举措,指导数十家物业企业签署《物业服务企业电子送达承诺书》,促进了物业服务纠纷的高质量高效率化解。与区房管部门深入合作,由速裁法官进入社区联动普法,引导小区业主树立正确的物业服务消费观、物业服务维权观,通过正当渠道进行沟通投诉,避免物业纠纷的对抗激化,从源头上消弭部分潜在的物业纠纷。

另外,对于矛盾极易激化的群体性诉讼案件,速裁团队着眼于社会治理现代化,依托智慧法院信息化建设,与相关涉案公司、个人、行业自治组织等多方协调,针对不同类型群体案件的难点和痛点,制定相应的特色化解决方案,采取针对性措施化解矛盾纠纷。能够及时高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对群体性矛盾激化的良好抑制效果,达到司法审判公平高效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机统一。

三、速裁机制的完善及发展方向

(一)制定统一制度规则,促进速裁机制规范化运行

速裁机制作为落实繁简分流的重要制度性举措,在团队结构上是连结立案、审判的关键环节,应当对其进行专门规范。但目前仅有个别省市对速裁作出规定,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行民事案件速裁制度的暂行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湖南省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等,这些规定对速裁的规范化进行了相当有益的探索,但也存在着速裁地位不突出、规范不全面等问题,尤其是缺乏对速裁机制的明确、统一定位。速裁机制不同于民事诉讼法规定中的某一类诉讼程序,而是涵盖了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小额诉讼、简案快审等各种快速化解方式的综合机制,是案件分流的调节阀、中转池,也是繁简分流改革制度性创新的集中试验田,应当对速裁在法院内部团队结构、适用诉讼程序等方面的特殊性予以充分总结,形成统一的制度规范,使速裁机制运行有章可循,在更大限度上发挥繁简分流的重要作用。

(二)完善速裁专有考核制度,形成正面激励常态

由于速裁机制包含的案件类型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应当在实践的基础上建立一套具有速裁特色的考核制度。考核制度的完善以充分调动各类人员工作积极性为指导思想,以真实反映各类人员的工作量、工作成效为主要标准。具体而言,考核制度项目应包括合理确定月结案指标、月工作量表格填报、按复杂度确定案件权重系数、批量案件折算个案工作量等方面。在定量考核的同时,必须以定性考核为补充,严抓案件质量,防止单纯追求结案量的错误认识。特别注重对法官助理的考核,其考核类别包括独立办案量、协助法官办案量、批量案件量、调研成果等。平时考核数据由内勤统一收集制表,交由相关领导审定,并作为季度、年度绩效考核、表彰奖励、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起到激励团队积极向上的作用,确保速裁机制在高标准上常态化运行。

(三)打造精英化审判团队,促进裁判能力全面提升

速裁团队必须具备分流全院简易民事案件的能力,这对法官和法官助理的全面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在速裁团队组建之初,大部分法官和法官助理来自不同的庭室,各类人员所接触的案件类型较为局限,容易陷入只挑选自己原本熟悉的案件审理的困境,因此需要采取具体措施促进速裁团队的审判能力提升。具体而言,一是邀请各业务庭到速裁进行业务指导,将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重点、举证标准、裁判尺度等问题进行明确。二是定期召开速裁团队专业法官会议,将典型、难点案件进行会商研讨,会议可以邀请审监庭或其他业务庭法官共同参加,进行审判思路梳理,对观点进行总结从而形成共识。三是速裁团队定期收集、整理、发放民事审判经验、类案裁判方法、业务指导等材料,并进行常态化集中培训学习,由速裁法官轮流讲评,促使全团队掌握各类案件的裁判要点和最新动态。

四、结语

上海M法院立足于繁简分流改革创建的“大速裁机制”,从组织架构整合、诉讼程序革新、社会功能服务等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形成了良好的分流效果和社会效果,应适时总结经验,提出发展建议。长远来看,由于速裁机制处于法院案件审判前端,并且前靠社会矛盾来源,其不仅是在法院内部进行案件繁简分流的调节器,也是司法治理范式与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融合的前沿试验区,应当加强速裁机制建设,扩展服务领域,成为在司法队伍中落实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的排头兵。在司法改革中我们要继续努力完善并发展速裁机制,以新的方式方法提升社会矛盾化解能力,为新时代的社会安宁稳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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