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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问题分析及对策探讨

2022-11-24许瑞焱

法制博览 2022年18期
关键词:执行程序仲裁法审理

许瑞焱

吉林耘鼎律师事务所,吉林 吉林 132000

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通常会经历劳动仲裁、司法机构一审、司法机构二审等的执行程序,但从当下劳动仲裁、司法诉讼程序的执行方面来看,二者仍然属于相互独立、互不干涉的审理机制模式,在实体执行方面的衔接不畅。因而针对不同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的劳动仲裁、司法诉讼脱节问题,需建立仲裁与诉讼衔接的程序机制、实体机制,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仲裁与诉讼的时效对接、审查互接、法律法规互鉴,从而实现对劳动当事人双方争议、仲裁与诉讼审理结果的合理合法解释。

一、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司法诉讼的立法规定、执行程序

(一)劳动争议仲裁、司法诉讼的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程序、仲裁实体工作的开展,主要遵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法律条款规定,秉持着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针对劳动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及劳动保护的争议问题,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多方提供证据,开展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活动。

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负责主管辖区域内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等为共同的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申请,需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时效为一年的时间期限内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过期后不予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仲裁机关逾期不处理、不予受理,或者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裁决结果的情况,双方的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

而劳动争议司法诉讼遵循的法律法规,则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如《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于本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结果的情况,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

(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司法诉讼的执行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是在劳动调解之后、劳动司法诉讼之前的执行程序,是由地方性仲裁委员会为主导,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共同参与,执行某一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程序。而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法院司法诉讼,是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之后的执行程序。

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的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的可延期15日”,合理把控仲裁审理的时限,但实际上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审理、结案时间,大部分在2~4个月,表明案件仲裁的过程仍旧非常复杂。[3]

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仲裁裁决的结果,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之后便进入到司法诉讼的执行程序,劳动争议案件进入到诉讼阶段时,若施行简易程序,则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若施行普通程序,则在6个月内结案;若不服一审判决后进入二审,则是在当事人提起诉讼的3个月内审理结案。

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的衔接现状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机制,属于“一裁两审”的执行程序,其中劳动争议仲裁是规定的强制程序,劳动争议诉讼则为规定的司法处理程序。近年来不同地区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也通常采取基层社区民调、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诉讼审理的执行流程,对涉及劳动雇佣关系、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工作时间、休假时间等的争议案件进行审理,且呈现出以下的发展特征。

在吉林省长春市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调查分析中,根据2021年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长春市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得出,2020年长春市七区三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893件,其中劳动争议调解530件、占比18.32%;劳动争议仲裁1497件、占比51.75%;劳动诉讼732件、占比25.30%。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诉讼案件中,审理并判决结案601件、占比82.10%,裁定驳回起诉18件、占比2.46%,并案及移送等以其他方式结案125件、占比17.08%。[4]

根据以上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数据结果,可以发现近年来地方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多,劳动争议也包括用工、承包、挂靠等方方面面,涉及的劳动隶属关系、用工主体界定、劳动保障、责任承担的内容,且经过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后的案件,很大程度上当事人还会上诉至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还有部分有关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案件,因劳动仲裁委逾期未予受理,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因此,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量、案件矛盾的日益增多,对仲裁与诉讼程序的执行、衔接带来巨大困难,需要采取合理的审理、衔接制度机制予以改善。

三、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时效、管辖矛盾

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仲裁的时效设置为一年。而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则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将诉讼时效设置为两年,这使得大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但并未达到两年诉讼时效的劳动争议案件,不能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

此外,劳动争议仲裁审理、劳动诉讼审理的管辖衔接,仍旧存在着管辖地、管辖模式不合理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等,均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地,可视不同情况合理选择。而地方人民法院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选择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履行地等管辖地,作为案件审理的基层法院。但若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裁决在合同履行地A,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在用人单位所在地B的基层法院,则劳动者维权将会耗费巨大的财力、时间成本,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也非常困难。

(二)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用工责任界定不清

对于劳动隶属关系、用工主体、劳动保障、责任承担等争议案件的审理,地方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通常会依照不同的法律制度,作出不同甚至相反的审理裁决结果。如在劳动发包、承包案件的用工主体责任界定与裁决方面,往往依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不同劳动主体雇佣关系、合法权利的仲裁与诉讼。

如2015年吉林省白山市××建筑有限公司雇佣员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公司将水暖工程项目分包给曹某,曹某又将该工程项目作多次转包,并由袁某雇用马某从事水暖施工工作,但在施工中马某的脚手架受到车辆撞击,致使其骨折住院。对于这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白山市仲裁委员会在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后,认定马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支付工伤赔偿金。××建筑公司不服并提起诉讼,一审后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认定,马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雇佣关系,缺乏法律依据的支持,因而作出不支付工伤赔偿的判决。[5]

(三)劳动社会保险费缴纳的仲裁与诉讼争议

在用工单位、劳动社会保险费的争议案件中,各地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对于是否受案审理,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与做法。其中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因劳动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且仲裁裁决书发出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但地方法院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预先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社会保险裁决后,当事人不服判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同时即使地方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补缴争议案件,也仍然只作出是否应当缴纳、补缴的问题裁决,而不会对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标准作出裁决。人民法院则以社会保险费缴纳案件,应由社会保险机构为主体进行处理,作为不予受理的理由驳回起诉。

四、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的改进创新策略研究

(一)制定统一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时效、管辖制度

劳动争议案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等主体,是否能够及时维护自身的权利,需要在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时限、管辖地的限制下,作出劳动争议案件问题的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申请时效设置为一年,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则规定,当事人在知道权利被侵害后,应在两年时间期限内提起诉讼,过期后不予受理。[6]

从这一角度来看,应针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时效,制定统一的时效对接制度,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仲裁时效延长为两年,更好地保障用人单位、基层劳动者在有效时间内,能够申请劳动仲裁、司法诉讼,形成二者执行程序的有效衔接。随后,制定统一规范的管辖地案件审理制度,参照《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审理方式,将劳动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的争议案件,分别采取劳动合同履行地、事故发生地的管辖方式,由当地仲裁委员会、基层人民法院进行案件审理,有利于审理证据的对接、裁决结果的执行。

(二)加强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审查、审查限度控制

当前《劳动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的衔接流程,且一经起诉后原有的劳动争议仲裁书、裁决结果即自动失效。也就是说,地方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不会关注之前的仲裁内容、仲裁裁决结果,而只针对劳动争议案件本身作出行政审理。

在这一情况下,要建立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讼的审查仲裁机制,指明在劳动争议诉讼审理的过程中,应充分审查劳动争议仲裁的内容,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事实证据、仲裁流程进行分析。但也要按照有限审查、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审查与诉讼请求相关的仲裁内容,而不应包含认定的仲裁裁决结果,以避免仲裁程序的虚置化。

(三)加强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责任界定、赔偿的衔接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与诉讼执行,涉及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等的参与主体。不同劳动争议案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地方仲裁委员会根据某一案件的仲裁时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一裁两审”的案件审理模式,要通过不同主体在案件审理中,进行责任界定、赔偿金额等的衔接,才能深化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诉讼的融合。

如根据以上企业用工责任、劳务雇佣关系等界定的争议,以及劳动社会保险费缴纳的争议,制定统一规范的仲裁制度、司法诉讼制度,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审理、诉讼审理过程中的制度协调,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证据、审理执行程序的对接,以最大程度发挥仲裁机构的裁决职能,减少法院一审、二审的资源消耗,保证劳动争议案件裁决结果的公正性。

五、结语

随着我国工业制造产业、房地产产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同地区存在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日益增多,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处理、司法诉讼审理,也面临着裁审执行程序、依据法律法规等的脱节问题。因此,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案件司法诉讼的审理,要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劳动雇佣关系、工资报酬、工伤保险责任等争议案件的衔接审理,实现仲裁与诉讼的执行程序的互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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