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刑事责任风险警示
2022-11-24戴学良
戴学良
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云南 昆明 650000
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强盛和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国家加大了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房地产市场也出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越来越多的从业人员进入建筑行业。但是,随着市场的逐步趋于饱和,建筑行业市场整体出现了一定的下滑趋势,国家及政府也对建筑行业进行了长期的合法合规整治,同时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建筑行业难度的进一步加大,越来越多的民事、刑事案例相继发生,拒绝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贿赂、挪用资金、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多,给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刑事责任负担。本文主要从建筑行业刑事案件的类型、案件原因、刑事犯罪防范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意见建议进行论述。
一、建筑行业可能发生的刑事案件及涉事人员
(一)建筑行业可能发生的刑事案件
从分析江浙地区建筑工程刑事责任纠纷的案件数量中,可以看出,挪用资金罪和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占的比例比较大,约为64%;伪造印章罪占的比重也比较大,约占16%,因此挪用资金罪、行贿罪和伪造印章罪三项罪总共占比达到了79%,显著属于多发高发频发的刑事案例。此外,职务侵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案件的发生频率也相对比较高,只是占的比例没有前三种罪高,但是同样值得仔细分析和研究。
(二)涉及刑事犯罪的人员
通过对建筑行业可能发生的刑事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项目负责人,也就是通常建筑行业所说的项目经理,是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主要责任人或者重要责任人,建筑行业其他岗位人员涉及刑事案件的比例虽然不高,但一旦涉及刑事案件,都会对个人和公司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带来极大损失。因此,项目负责人和相关财务人员等涉及建筑行业重要岗位的人员是建筑行业防控刑事犯罪的重要对象。
二、建筑行业发生刑事案件的种类及表现
(一)项目经理犯罪类型
为了实现资源的整合,尤其是信息、资本、人才等相关资源的整合,在工程建设领域逐渐形成了项目经理承包制度,并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项目经理参与比较多的是业务的承接、人员管理、物资采购等工作,具有较大的人事任免权和资金支配使用权和项目管理权。但是部分项目经理没有充分认清当前复杂严峻的形势,仍然按照传统固有的思路、办法开展相关工作,从而构成了行贿罪、挪用资金罪、伪造印章罪等违法犯罪案件。主要表现:一是使用违法手段争取项目,主要是靠关系、搞利益输送;二是擅自采购物资,为图工作方便,置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于不顾,甚至是签订虚假合同,造成公司财产损失;三是擅自收取费用,项目经理可能编制各种理由,向施工人员、劳务班组收取费用、保证金、礼金等,并且收取后不入账,私设金库中饱私囊。
(二)分支机构犯罪类型
分支机构内部承包的做法在建筑行业比较普遍,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但是仍然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能够进行项目承接、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和人事管理等,但是分公司往往可能存在隐瞒、粉饰、伪造等相关行为,最终导致串通投标、项目经理职务犯罪等。分析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分公司独立把控风险的能力比较欠缺,与总公司相比,没有更强的法律专业人士团队;二是分公司目无法纪,为了追求利益,不惜违法犯罪,包括但不限于串通投标、职务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和挪用资金等;三是分公司背后有总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分公司在进行某些项目时,没有过多地重视自身承担责任的能力,导致敬畏心不足;四是法律规定单位犯罪的情况比较少,更加助长了分公司的气焰。
(三)企业财务犯罪类型
多层级设立的公司,由于分支机构设置比较多,总公司为了控制管理好下级公司,往往会向下级公司派出财务人员,由此造成下级公司对本公司的财务工作管理存在先天不足:一是不敢管,害怕引起总公司的不满,从而影响下级公司的建设发展和人员晋升;二是管不好,总公司分配到下级公司的财务人员,一般只愿意接受总公司的管理,下级公司在管理时,存在指挥不动等问题;三是存在隐患,在财务人员变动时,一些出纳和会计可能会一人多岗,造成一定违法犯罪的隐患,例如收款不入账、擅自更改银行记录、挪用公司资金等行为。
三、建筑领域刑事犯罪的原因
(一)印章管理难度较大
印章作为公司的重要证明,被伪造的可能性比较大,实践中也确实存在许多公司被伪造印章的情况。虽然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印章属于犯罪行为,并且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范畴,但是由于伪造印章的成本比较低,却能带来较大的利益,由此伪造印章的行为屡禁不止。通常来说,建筑行业中许多民事诉讼中才发现印章被伪造,进而通过鉴定来确认具体伪造印章的行为。伪造印章行为通常涉及刑民交叉案件,伪造印章罪通常与合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联系在一起。正是由于伪造印章的行为在刑事立案和民事审判中的作用,以及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中的重要作用,包括印章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实践中,建设工程企业发现伪造印章的线索后,被司法机关要求必须前往犯罪行为发生地,即伪造印章地进行立案,但是由于项目经理的不配合,因此很难或是难以较快立案。此外,关于伪造建设工程企业项目部印章的行为是否符合伪造印章罪的客观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确实还存在许多争议,由此造成有的项目经理负责人或者是其他犯罪嫌疑人有打擦边球的嫌疑。应当认识到伪造项目部印章的行为在建筑行业比较普遍,通过调查了解,许多建筑行业的企业,都或多或少地涉及或者被涉及伪造项目部印章的行为,因此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涉及失信违约的损害赔偿,或者是涉及公私财物被侵占、诈骗等刑事责任[1]。
(二)部分人员法纪意识淡薄
一是项目经理存在打擦边球的嫌疑。在司法实践中,项目经理职务犯罪的认定比较困难,主要原因是:项目经理犯罪的主体认定与建筑行业特点不太符合,在具体案件的查办中,司法机关对项目经理职务犯罪主体认定要求很高,要求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工资发放记录等,但是实际情况是,项目经理通常不只在一家建设工程企业承接业务,可能同时承接多家,但是现在的社会保障制度则是,一人一个社保账号,那么甲公司给项目经理购买社保后,则乙公司不能给项目经理同时购买社保,当项目经理在乙公司涉嫌职务犯罪时,那么职务犯罪的主体认定就会存在一定困难。正是因为建筑行业的实践特点,有的项目经理也找准了司法机关的工作思路,因此部分项目经理故意寻找法律漏洞,为自己的违法犯罪找到“突破口”。二是公司企业负责人不能准确识别风险。在建筑工程行业,相互借款、垫资十分普遍,大部分建筑公司都曾经涉及,但是有的公司认为,如果借款人与建筑工程企业办理了借款手续,建设工程企业则不能既要求收取工程款,又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所以在认定职务犯罪时,无法准确区别犯罪的客体。但是事实上,借款额度范围内借款可能不被认定为职务犯罪的客体,但是借款额度外的部分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职务犯罪的客体,而如果额度范围内的资金没有严格按照要求办理借款手续,或者相关人员实施了串通行为或者无权处分的行为,那么就可以认定借款的意思表示不是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办理借款的人就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共犯,在这个方面,公司企业负责人的风险最大。
(三)共同犯罪的情况比较多
由于建筑行业存在很大利润,特别是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的利润更大,导致许多建筑工程行业人员相互共同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企业在与劳务班组、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等产生的民事纠纷中,发现还存在伪造印章、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占有等犯罪行为,通过进一步深入调查发现,以上形式的犯罪很多时候是不同岗位、不同公司的人员共同行为,或者相互串通导致的结果。例如合同诈骗,合同诈骗在形式上是通过合法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或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等,合法有效的合同签订后,合同甲乙双方通过虚构货物、虚建工程、虚拟咨询等方式骗取公司合法财产,从而达到侵占公司财物的目的,这种形式比较隐蔽,在实践中也比较普遍,司法机关在进行调查取证时也存在较大困难,也正是这些原因,导致部分人员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或者是非法利益,不惜采取犯罪的手段。除了合同诈骗犯罪以外,伪造印章、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占有等犯罪行为,在建筑施工行业也通常不是单独或者一个人独立完成的犯罪,多人多公司同时犯罪的情况在建筑行业比较普遍,共同犯罪不仅涉及的人数众多,且涉及的价值数额往往也比较大,一旦公司或者企业存在以上情况,不仅会给公司造成极大的财务负担,并且负面影响也比较大,因此需要引起高度重视[2]。
四、相关意见与建议
(一)积极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正如前言所述,当前经济社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行业,正处于建设发展的上升期,在如今经济发展形势一片大好的情形下,也随之产生了许多风险隐患,特别是刑事犯罪方面的风险隐患。为了解决风险隐患,可以考虑如下方面:一是明确建筑工程企业或者公司注册地具有司法管辖权,以堵塞漏洞,防止管辖难的问题;二是建议针对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行贿受贿罪等犯罪的主体认定上,应当一定程度上突破当前受限于缴纳社保、发放工资记录、上班打卡记录等形式要件,而是以具体行为人之具体行为来认定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资金罪,以避免部分人员故意规避法律制裁;三是在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等建筑工程行业刑事犯罪的客体认定上,对客体是否属于公司财产的问题,一方面是需要进一步明确无论工程是否完结,均应当按照实际所犯的罪行进行处罚,另一方面是对于垫资行为,也应当充分结合查实的证据进行综合评判;四是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建筑施工行业刑事犯罪的区别,例如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伪造印章罪、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等常见犯罪,确保程序清晰,界限明确。
(二)加大建筑企业自身的管控
建筑企业,作为以利益为目的的公司,在参与市场竞争过程中,极有可能因为利益诱惑而导致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因此,建筑企业一定要加强事前的预防、事中监管和事后审查。通过大量事实研究表明,建筑行业公司的自身努力防控与刑事犯罪的减少有极其重要的联系,这点需要引起广大建筑行业的认同。对于一些较大的公司而言,公司内部都具有相对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但是有的从业人员因私人关系、关联关系、亲戚关系、同学关系等原因,置公司规章制度于不顾,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从而不按照规定要求落实,造成一定的风险隐患,这就需要建筑行业公司积极主动加强自身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包括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是否严格。针对中小型公司而言,要积极主动向具有丰富风险管控能力、丰富管理能力的建筑公司学习,还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加强风险管控和建立完善公司内部的内控机制,确保不在规章制度层面留下刑事犯罪的漏洞。
(三)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正如前面所说,建筑行业本身存在很多较大利益诱惑和风险,作为长期从事建筑行业的人员,一定要懂得提高自身防范和识别风险的能力,而认识风险的能力又是众多能力中最为重要的能力之一[3]。第一要准确区分建筑行业可能导致的犯罪类型,可以通过收听收看相关法院判决、判决文书或者阅读刑法典等方式,逐步熟悉了解建筑行业可能触犯的刑法,做到知敬畏守法度;第二要敬畏之心,无论是在哪个行业,特别是建筑行业,一定不要有试探违法犯罪底线的思想,这种思想一旦被突破,那么事态可能就会朝着十分严重的方向发展,甚至有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第三是要懂得运用专业人士,主要包括具备专业法律知识、专业建筑行业知识、专业财务会计知识等人员,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确保不因政策不懂、法规不熟、知识不足等问题,造成非主观违纪违法,从而最大程度降低刑事犯罪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