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辩证思维对公安法治人才建设的启示*
2022-11-24孟朝玺韩国柱
唐 勇,孟朝玺,韩国柱
(1.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研究生院,河北 廊坊 065000;2.湛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广东 湛江 524002)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辩证思维
如今国际秩序处在一个不断改革调整的过程中,我国社会矛盾也随之出现了相应的改变,这不仅对我国政党的执政能力提出了诸多要求,同时也明确了各级干部需要具备的整体素质。习近平总书记连续两年均明确提出了,战略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等五大思维方法,并成为了习近平治国理政的思维体系,对提升我党工作方法、思维方式上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引导作用。其中辩证思维是习近平五大思维方法中最注重且反复强调的哲学思维方式,主要是指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去分析、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法,是一种深入认识、分析与解决矛盾的重要能力。习近平在谈及方法论、世界观时,经常性提到辩证思维,且要求必须将其与其他思维紧密结合,故辩证思维实际上也是其他思维方法的基础。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辩证思维向度
(一)坚持务实与务虚的辩证统一,明确依法治国形势任务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务实与务虚的辩证统一。务虚,主要是指实施某项工作的过程中,就其思想、理论、政策、政治方面进行讨论;务实,主要是指参与某项工作时能够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真正实现办实事、说实话、出实招、求实效。务实与务虚实际上主要展现的是事物的两面性。务虚层面上,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法治观点为我们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性,这是基于高屋建瓴角度来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宏观把控;务实层面上,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法治思想为我们深刻解答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如何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这是基于决策落实角度来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微观把控。务实与务虚两者从本质上来说就是相互关联,辩证统一的。务实是“决胜千里之外”的实践,务虚是“运筹帷幄之中”的谋划,两者本身就是相互依存的并蒂莲花,辩证统一到各项依法治国活动中。习近平非常深入的分析了新时代依法治国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准确分析了法治建设的问题根源,充分展现出了在问题解决期间所需要发挥的务实与务虚辩证关系[1]。
(二)立足当前与长远的辩证统一,确定依法治国的战略地位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立足当前与长远的辩证统一。唯物辩证法表示,世界恒久不变的就是持续发展与紧密联系,而内在矛盾之间的相互碰撞,能够帮助各种事物向前发展,这意味着必须始终坚持大局观念,以发展的角度来对待问题。习近平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如何才能够推动依法治国体系的持续完善,这就需要从当前局限中跳出来,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辩证思维非常重要的特征之一。立足长远,高瞻远瞩,统揽全局。有研究者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哲学思想,实际上可以高度概括为“法治辩证观”。在当前中国各个方面转型升级的特殊阶段,发展与巩固法治建设,是助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性课题,关系到中国未来的发展命运[2]。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一以贯之地明确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进行研究如何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并做出了相关决定。党的十九大召开后,党中央成立了针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独立委员会,从整体上来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落实,并作出一系列部署,展现出了长远与当前的辩证统一。
(三)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辩证统一,创新依法治国方式方法
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各项任务,习近平强调,要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这项工作既要讲重点,又要讲两点论。通过两点论与重点论的合理掌控,可更好的实现对复杂局面、复杂问题的处理。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各项任务过程中,既需要领导干部也需要普通大众的参与,既需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作用,以关键带动多数,又需要不能忽略普通大众的作用。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发表的重要文章《辩证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出:“学习掌握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不断增强辩证思维能力,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的本领。‘事必有法,然后可成。’我们的事业越是向纵深发展,就越要不断增强辩证思维能力。当前,我国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十分复杂,这就要求我们善于处理局部和全局、当前和长远、重点和非重点的关系,在权衡利弊中趋利避害、作出最为有利的战略抉择。”[3]坚持“重点论”与“两点论”的辩证统一,在推动依法治国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坚持历史与逻辑的辩证统一,总结梳理依法治国经验教训
纵观中国共产党理论建设的历史,实际上是基于马克思主义观点下,不断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实现革命、改革建设的历程,是从无到有的过程。法治思维作为中国共产党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的总结,深深扎根于中国共产党成长的历程中,是无论何时何地都应当坚持的正确思维。从中国共产党成长的历程中看,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在各项工作中取得较大成绩的时期,往往是重视法治思维的阶段;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在各项工作中遇到坎坷的时期,往往是不重视法治思维的阶段。习近平法治思想,一方面既是历史的,是建立在对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立足于当前中国国情,为我们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以及如何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具体表现于推动法治人才建设实现开放性、可变性等方面;另一方面又是逻辑的,顺应了中华民族前进的规律,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现阶段中国国情相结合的理论产物,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的理论,具体表现为对法治人才建设的结构分析、逻辑模型的相对稳定性、科学评价标准确立和有效落实等方面。
(五)坚持系统与要素的辩证统一,推进依法治国工作整体优化
推动与改进依法治国工作中,发展与巩固法治建设是现阶段最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不仅需要保证其连贯性,同时也需要保证其层次性。习近平曾在讲话中指出:“要坚持发展地而不是静止地、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系统地而不是零散地、普遍联系地而不是单一孤立地观察事物,妥善处理各种重大关系。”[4]这就意味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处理好系统与要素的关系,把握要素与要素、要素与系统、部分与整体、环境与系统之间的特性。习近平十分强调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整体规划、顶层设计,这极大程度上增强了法治建设工作各个领域之间的系统性和关联性。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总体上为我们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并且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具体提出了11个方面的要求以及11个方面所起的作用,有效推进依法治国工作整体优化。
三、辩证思维引导下公安法治人才建设启示
(一)务实与务虚结合,推进新时代公安法学教育深入发展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公安队伍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专门队伍之一,对法治人才的需求量急剧增长,同时也对法治人才各方面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若认为公安法学教育务虚是公安法学课程体系,则公安法学教育务实是指公安法学课程体系的实践。公安法治人才培养坚持务实与务虚结合,推进新时代公安法学教育深入发展,有助于培养基础扎实、职业能力好、适应力强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促使公安法学教育从以往的“职业教育”,转变为以专业教育、素质教育为基础条件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目标,始终坚持对党忠诚、德法兼修、立德树人,不断提升公安法治人才的辩证思维能力,构建思想防线,共同完善新时代公安法学教育体系,避免公安法学教育发生偏颇。
(二)当前与长远结合,探索“知识+体验”的特色实践教育
探索“知识+体验”是实践公安法治思想的重要方式方法,也是当前与长远辩证思维的结合的体现。现阶段,公安法学教育应当立足于当下持续完善课程设置、引进法律实务工作者参与教学、深化与公安实务部门的合作等教育模式下,长远探索“知识+体验”特色教育模式。一方面,可与各公安法治机构建立起合作关系,让法治人才能够参与到各项法治业务中,在认识和体验法治工作期间,同时还可增强对法治精神、氛围、理念的体验,避免未来从课本走入实践的“反差性认知”,更好的体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过程,以及在这个实践期间的辩证观点呈现。另一方面,对公安法治实践教育方式进行创新,可通过发散式、激发式的教育方式,帮助学生基于案件层面上进行仿真实验操作。以现实案例激发学生的思维能力,从“探寻证据―发现事实”的思路,对具体证据和细节等进行全方位的整体分析,并针对程序实施精心设计,尤其是针对庭审焦点,必须引导他们去质证、举证与辩证,确保学生在进行审判模拟的过程中,更好的掌控当事人的陈述切入点,真切的再现整个案件。除此之外,还可借助现代化平台来辅助学习,让学生能够借助平台及时掌握最新的理论观点和案例情况,并在这个过程中参与积极的讨论学习,深化理论知识,使得公安法治人才建设能够朝着“知识+体验”的参与模式发展。
(三)两点与重点结合,推进融合式的“德法兼修”育人工程
我国法治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即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一大批明法笃行、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公安法治人才培养要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相结合,公安法治人才培养的两点是指,公安法治人才培养一方面需着重人才“修德”,另一方面需着重人才“修法”。公安法治人才培养的重点是指“立德”,具体到公安属性,还包括“对党忠诚”。为此,必须对过往法治人才培养经验进行总结、整合,明确关键点,促使教学、科研、育人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才能够更好的发挥两点与重点的结合。公安法治人才建设过程本身就具有较高的价值性与思想性,这与单纯的技能人才培养有着本质上的差异。习近平总书记认为我们必须坚守住教育主阵地,将人才培养纳入法治建设工作视野,打造符合时代气息的 “线上线下”沟通,从而促进青年群体对政治认同、思想认同和情感认同。与此同时,习总书记针对人才培养工作提出要 “提高联系学生能力,创新教育工作方法”。公安院校作为培养公安法治人才前沿,在培养公安法治人才方面,将公安属性与法律特性相融合,推进融合式的“德法兼修”育人工程,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的公安法学教育路径,以公安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作为抓手,公安法学专业教育作为承载,公安课程思政为支点,不断教育和引导学生对习近平法治思想有更为深刻的认识,同时结合各种典型案例,帮助公安法治人才能够成长为有牢固理想“天线”、受得住道德“底线”、不越法纪“红线”的新时代优秀人才。
(四)历史与逻辑结合,建构“话语+现实”的法治教育资源
公安法治人才培养的历史性是指公安队伍的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影响公安法治人才培养的各历史阶段的因素;公安法治人才培养的逻辑性是指公安法治人才培养的规律性,通过国内以及国外公安法治人才培养进行分析,找出一条适合中国特色的公安法治人才培养路径,为法治公安建设和法治体系的完善提供充足的理论支撑。青少年本身就容易受利用、误导,这就需要重视起对他们的尽早引导。教育工作在此期间应当“多做绵绵用力、潜移默化的工作”“要克服形式化、表面化,不能水过无痕、人走茶凉”[5]。若没有正确的引导,那么就必然无法保障正确的实践,公安院校作为公安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在充分展现出以我为主、兼收并蓄基础上,必须坚持话语的引导,形成“话语+现实”的整合,落实为谁教、教什么、交给谁、如何教的问题,不断融合中国智慧,为依法治国做出贡献。一方面,坚持政治建校、公安姓党,基于现阶段已经较为成熟的法学知识体系,不断吸收习近平法治思想辩证观点,增强法学知识的时代性与辩证性。将公安法治实践资源引入到课堂、教材中,显著增强公安法治实践与法治教育的适切性、辩证性。另一方面,不断在实践过程中发掘新问题,对公安法学教育的探索性与研究性进行强化,提升创新型公安法治人才的培养质量。“法学教育并非单纯的进行国内外相关学说的记忆和学习,而是不断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思维能力”[6],新时代中国各方面都时刻发生着巨大的变革,人们的理念、思维、生活方式等都在不断改变,新事物推动着社会关系的重构,各种新问题不断涌现,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找准公安法学教育契合点,坚持历史与逻辑结合,建构“话语+现实”的公安法治教育资源,从而实现法治人才辩证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的提升。
(五)系统与要素结合,创新“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
公安法治人才培养的系统是指,公安法治人才培养的体制机制,而公安法治人才培养要素是指,公安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运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复杂的社会环境和紧张的国际形势,对公安法治人才的要求也日渐多样化,这需要公安法治人才培养体制机制不断更新、完善,也需要公安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运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不断协调。坚持系统与要素结合,公安法治人才培养需创新“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对传统的公安法学知识体系做出调整,适当增加计算机、金融、大数据等相关课程模块,把握住公安法治人才培养的兴趣点,激发他们探索知识和构建知识体系的热情,使得他们能够成长为与时代发展、公安法治建设要求相符合的“法治+”复合型人才。公安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运行过程中,需突破社会和公安院校之间的壁垒,将真实的社会工作体制和资源带入校园中,增进法治工作者、法学教育工作者以及公安法治人才之间的相互教育,实现共同进步。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教师在开展工作期间,需要坚持政治引领,坚定理想信念,在科研和教学工作中,融入实践案例,以正能量带动广大学生。